北京康达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18 第 0086 号 致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康达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张小燕律师 张新明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8 年 4 月 25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提议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8 年 4 月 26 日及 2018 年 5 月 3 日, 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和 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 地点 审议事项 参加方式 股权登记日 联系人 临时提案事项等内容
2.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 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司股东姜跃君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 关于增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提议将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 公司股东姜跃君的主体资格 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 2018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时 00 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姜跃君主持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前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集人资格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 代表 18 名股东, 总计代表股份 52,782,3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3% 其中, 个人股东出示了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出示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该等股东均为截止 2017 年 5 月 11 日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 一 ) 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上述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二 ) 表决结果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审议通过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和 <2017 年度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审议通过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3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5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7) 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审议通过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股权收购协议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 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顾玉花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杨海青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8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无需回避表决 (13) 审议通过 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 : 同意 23,054,8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姜跃君 黄宏胜 姜海平 朱霞敏 上海蓝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蓝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蓝狐资本新三板创新成长私募基金回避表决 (14)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52,732,39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5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投票方式 计票统计方式符合 公 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 相关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经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 :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其参会资格合法 有效 ;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