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研 2017 23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籍是研究生属于学校的一种法律身份与资格, 是 - 2 -
研究生依法利用学校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基本依据 研究生的学籍通过注册取得 第五条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及符合学校招生规定的学历 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 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确有特殊原因, 不能按时报到的, 需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拒等因素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 1-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3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复查,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七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在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 1 周内, 由本人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的, 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纪律 考勤与考核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为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可以按研究生在校外听课有关规定申请跨 - 4 -
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学校视其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 可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缺席和请假未准的, 按旷课论处 ; 情节严重的, 根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五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导师长期缺位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 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 ( 二 ) 因研究生本人身体状况不适于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 ( 三 ) 学校学科调整等特殊原因 符合上述转专业条件者, 变更后专业应与原专业相近或相关 不得跨一级学科转专业 因上述第 ( 一 ) ( 二 ) 条原因须转专业的研究生, 应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审查 学校审核通过后,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因上述第 ( 三 ) 条原因须转专业的, 由学校 - 5 -
协调解决,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四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申请人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审核, 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并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符合条件同意接收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者,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休学 研究生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 导师签署意见 ( 定向研究生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 ), 经学院同意后, - 6 -
报研究生院审批 因病休学需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一条根据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 学校可以决定研究生休学 研究生拒绝休学者, 学校可视情况强制休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 1 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累计不得超过 1 年 对于因创业休学的研究生, 休学期限可适当延长, 但累计不得超过 3 年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应办理手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 对于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按相关文件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在新学期开学后 1 周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 研究生院批准后, 方可复学 如因病休学的, 申请复学时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学校将不予办理复学, 按照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7 -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予以退学 : ( 一 )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能完成学业的 ; ( 二 ) 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 科研活动 的 ;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不按期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四 )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经学校审查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的, 应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 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拒绝签收的, 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则采取在校内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经 60 日, 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按长安大学听证与申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条退学的研究生, 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后 2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8 -
第七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4 年,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 因创业休学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4 年 ( 自 2018 级起执行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 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并通过答辩, 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 但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 1 年内, 可返校进行毕业答辩 1 次, 答辩通过者, 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学满一年以上, 未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退学的研究生, 发给肄业证书 ; 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 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 符合提前答辩有关规定的, 允许申请提前答辩 第三十七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必须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办理延期毕业须由本人申请, 经导 - 9 -
师 学院同意, 研究生院审批, 延期毕业期限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除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 按本规定执行 在籍就读的港澳台侨研究生 留学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长大研 2009 237 号 ) 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 : 校党政领导, 校长助理 长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31 日印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