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长信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的程序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长信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

Similar documents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证券代码:000977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198,969,4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11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3,137,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证券代码:300610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100004)

(name of the company)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宝信软件 宝信 B 公告编号 :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3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代理词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Transcription: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 [2018] 第 73 号 致 :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长信科技 ) 的委托, 指派鲍金桥 孙庆龙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就长信科技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事宜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长信科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长信科技现行有效 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长信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 1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长信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的程序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长信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6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81,872,551 股, 均为截至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信科技股东 长信科技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报告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长信科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长信科技关于 2018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长信科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2

现金管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 的议案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 的议案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 的议案 <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的议案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的议案 和 < 公司未来三年 (2018 年 -2020 年 ) 股东回报规划 > 的议案 ( 二 ) 上述议案中,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 的议案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 的议案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 的议案 <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的议案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的议案 和 < 公司未来三年 (2018 年 -2020 年 ) 股东回报规划 > 的议案 系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审议通过, 并在当日由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 ( 有限合伙 )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该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并公告了该临时提案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其余提案分别由长信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和第五届监事会提出, 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长信科技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 二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 三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 ( 四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 ( 五 ) 以 580,486,6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8%)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 ( 六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 ( 七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议案 ; ( 八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关于 2018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 ( 九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 ( 十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 ( 十一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的议案 ; ( 十二 )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长信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各项内容, 各项子议案均获得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 十三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议案 ; ( 十四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 ( 十五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 ( 十六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 ; ( 十七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的议案 ; ( 十八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的议案 ; ( 十九 ) 以 580,535,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 ; ( 二十 ) 以 580,493,451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0%)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长信科技未来三年 (2018 年 -2020 年 ) 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长信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6

( 此页无正文, 为承义证字 [2018] 第 73 号 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鲍金桥 经办律师 : 鲍金桥 孙庆龙 二 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