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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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名, 代表 130,072,9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 6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 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 :2017 年 12 月 1 日点 9:30 分召开地点 : 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振华新路酒都大厦公司十三楼会议室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 出席 7 人 ;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本次会议, 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青松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冠电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金冠电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 出席 8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 其他高管的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A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国电电力公告编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4 国电 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2.03 议案名称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四通新材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津东安 ) 深圳红马创业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深圳红马 ) 天津多恩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多恩新悦 ) 天津立中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42,112,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34,585,67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 代表股份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2.00 逐项审议 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2.01 向天业集团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4 议案名称 :2.0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5 议案名称 :2.0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决策程序 符合 公司法 及公司 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5 人, 董事长杜应流先生 董事丁邦满先生 董事胡晓玲女士 董事李威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重庆先生主持 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陈贵樟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马峻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 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 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 :2016 年 4 月 22 日 13 点 30 分 召开地点 : 公司连廊会议室 ( 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 38 号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徐缓先生主持,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其中董事谢小梅女士和刘燕平女士由于工作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44 名, 代表股份数 409,958,79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2%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释义 除非本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中具有如下含 义 : 合众思壮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成 指 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通致晟 指 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招通致晟的全体股东和长春天成的全体股东 标的资产 指 长春天成 100% 股权和招通致晟 1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 代表股份 138,341,0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02,168,16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 代表股份 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 出席 6 人, 其中董事长刘锋杰因公出差, 授权董事王巧兰代为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实施结果的 法律意见书 任高扬法意字 [2015] 第 08-4 号 致 :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福鞍股份公告编号 :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崔彬先生 王力群先生 余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储越江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A 股 82,121, , ,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审议结果 : 通过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 出席 12 人, 董事常玲 权忠光及李冬梅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12 人, 出席 7 人, 监事闫锋 高海英 李杰 孙秀杰及李瑞奇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3 董事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 六 ) 融资融券 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

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 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及托管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 证 字 [2016] 第 号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 公司 : 京大成律师 务 接 的委托, 担任 本次重大资产购 及托管暨关联交易 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 律师 据 中 人民共和国 法 中 人民共和国证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泰和泰 或 本所 ) 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高盟新材 或 上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6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7 五 结论性意见...8 1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 出席 11 人, 孙明道独立董事因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 3 董事会秘书石书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

会规则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 所对此发表了鉴证意见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童玉祥先生 王健英女士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6 人, 出席 5 人, 薛炳海先生因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5] 第 号致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潮能源 公司 ) 委托, 根据与新潮能源签订的 聘请专项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代码:00097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

3 李峰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 关于本

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董事赵江滨先生, 独立董事陈怀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 3 董事会秘书陈加武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 公司部分高级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比例 A 股 70,918,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证法律意见 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该等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丁韫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 出席 4 人, 其中董事丁毅 毛英 周学军 张洁 祝守新 邹峻 许倩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 三 ) 皖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交割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钢研高纳 ) 的委托, 作为钢研高纳发行股份及支付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大会由董事长朱雷先生主持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4 人, 董事秦峰先生 朱洪策先生 杜建中先生 谢荣兴先生 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8,036,05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二 会议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同意 98,876,05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大唐电信 公 司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认购人 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 周浩 陈勇 叶宇斌 陈灵 康彦尊 黄勇 浙江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世宝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海通开元投

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批准与授权 ( 一 ) 如意集团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如意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了编号为德衡 ( 青 ) 律意见 (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1 人, 代表股份数 383,872,72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0 人, 代表股份数为 377,006,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6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 : 交易方式 标的资产及交易 对方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2.03 议案名称 : 对价支付

  

第三部分 签署页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十届九次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5 人, 出席 5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欣明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 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356,4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 ( 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 ) 合计 24 人, 代表股份 37,919,76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182-5 号 致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根据本所与申请人签署的 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律师作为申请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标的资产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1 关于并购 KSS Holdings, Inc. 并签署 合并协议 等有关交易 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 : 通过 表决情况 : 同意 反对 弃权 2 议案名称 :2 关于与 TechniSat Digital GmbH,Daun 签署 股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受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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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它政府机关部门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施刚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 五 ) 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 自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附件1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其他依据, 进行了合理的分析, 并

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资产交割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 出席 3 人 ; 公司董事郑少平 许永斌 杨梧 张四纲 施欣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4 人, 出席 4 人 ; 3 公司董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法律意见书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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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金杜 或 本所 ) 接受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通富微电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发行人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产业基金 或 交易对方 ) 持有的南通通润达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通润达 )47.63% 股权和南通富润达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富润达 )49.48% 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96,900 万元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查阅了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中国境内法律文件, 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记录 资料 证明, 现行有效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公司 本次交易各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对涉及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 1. 其已向金杜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 1

2. 其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 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配套融资 /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通富微电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产业基金持有的通润达 47.63% 的股权和富润达 49.48% 的股权, 并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96,900 万元通富微电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产业基金持有的通润达 47.63% 的股权和富润达 49.48% 的股权通富微电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96,900 万元 标的公司 目标公司 通润达 富润达 标的资产 通润达 47.63% 的股权和富润达 49.48% 的股权 交易对方 产业基金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通润达 南通通润达投资有限公司 富润达 南通富润达投资有限公司, 通润达的股东 本法律意见书 通富微电 / 公司 / 发行人 重组报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监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002156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修订稿通富微电与产业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签署的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根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通富微电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 重组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通富微电拟向产业基金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通润达 47.63% 的股权和富润达 49.48% 的股权 ; 同时, 通富微电拟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6,900 万元, 不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 但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 通润达和富润达 100% 的股权将由通富微电直接或间接持有 金杜认为, 上述交易方案的内容未违反 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 ( 一 ) 通富微电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10 月 18 日, 通富微电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3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 关于 <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产业基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的审阅报告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 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016 年 11 月 15 日, 通富微电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017 年 10 月 26 日, 通富微电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2017 年 11 月 13 日, 通富微电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 二 ) 通润达 富润达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10 月 18 日, 富润达通过股东会会议, 同意产业基金将其所持富润达 49.48% 股权转让给通富微电 2016 年 10 月 18 日, 通润达通过股东会会议, 同意产业基金将其所持通润达 47.63% 股权转让给通富微电 ( 三 )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7 年 11 月 8 日, 中国证监会向通富微电下发 关于核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2008 号 ), 核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4

综上所述, 金杜认为, 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三 标的资产过户的实施情况 ( 一 )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通润达 47.63% 的股权和富润达 49.48% 的股权 (1) 富润达 根据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监局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91MA1MCG1H39), 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富润达已办理完毕过户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富润达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通富微电 128,823.8805 100% 合计 128,823.8805 100% (2) 通润达 根据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监局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91MA1M9A603H), 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通润达已办理完毕过户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通润达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通富微电 117,142.2000 47.63% 富润达 128,823.8805 52.37% 合计 245,966.0805 100% ( 二 ) 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2017 年 12 月 15 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 致同验字 (2017) 第 110ZC0451 号 ), 经审验,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通富微电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1,153,704,572 元, 股本为 1,153,704,572 元 5

( 三 ) 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 业务单号 :101000006182), 其已于当日受理通富微电本次交易项下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 本次交易项下通富微电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基于上述, 金杜认为,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交易对方已根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约定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通富微电的义务 ; 通富微电已完成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证券登记手续 通富微电本次交易实施过程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合法有效 四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通富微电在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并经核查, 金杜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通富微电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除上述已办理完毕的事项外,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有待办理 : 1 通富微电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96,900 万元, 上述发行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尚需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且该等新增股份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核准 2 通富微电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履行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 并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3 通富微电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 金杜认为, 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金杜认为 : 6

( 一 )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 ( 二 )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外, 本次交易已按照 重组管理办法 实施完毕, 该实施结果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有效 ; ( 三 ) 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 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盖章页 ) 7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莫海波 徐辉 单位负责人 : 王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