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Similar documents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校教字〔2004〕号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校发〔2017〕130号

( 四 )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 ;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推迟入学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 ( 六 ) 未按学校规定或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 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北京科技大学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

武科大教〔2004〕1号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海大办字〔2012〕12号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default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研发〔2010〕?号

上海水产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应缴费用 住宿费等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才能注册 第二章缴费 第九条 第十条 研究生需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包括学费 住宿费等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 凡是缴费研究生, 必须按照

科大文件

目录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目 录

(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

于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 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监察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 保卫处 各学院 校医院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并结合我校实际, 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

(NTKOOFFICE???? ????????)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7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4D F736F F D C4EAB9DCC0EDCAD6B2E1BBE3D7DC20A3A C4EA38D4C23230D0DEB8C4BAC3B5C4A3A92E646F63>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校教字〔2004〕号

《南方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Microsoft Word 夓抦大å�¦ç€fl究çfl�å�¦ç±“管璃实挽练勎+仟哰;

Transcription:

华师 2015 160 号 各学院 各部处 各单位 :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 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5 年 11 月 20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证件, 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于规定期限内缴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 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请假, 并附相关证明 ( 因病请假必须附医院证明 ), 由学院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 业务素质 健康状况及档案材料 ( 含学历和学位证书 ) 等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立 - 2 -

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入学体检由华南师范大学校医院 ( 以下简称校医院 ) 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 一 ) 体检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 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 ( 二 ) 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 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 ( 三 ) 已怀孕或入学前分娩, 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属第 ( 一 ) 和第 ( 二 ) 种情况, 须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和在短期内可治愈的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需经校医院认定 ); 属第 ( 三 ) 种情况的, 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 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送研究生院批准 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应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提出申请, 如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 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 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户口 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 ( 附医院康复诊断证明 ), 由校医 - 3 -

院诊断 ( 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户口 档案等各种关系退回生源地或原工作单位 ( 一 ) 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 ( 二 ) 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 不能坚持学习 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 ( 三 ) 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 学位证书者 ; ( 四 ) 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 ( 五 ) 入学前隐瞒 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 经济 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 ( 六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 ( 七 )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 影响恶劣者 ; ( 八 ) 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 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无论何时发现, 一经查实,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已获得的学位予以撤销, 已取得的学历 学位证书作废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 由所在学院或研究 - 4 -

生院提出处理意见, 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当学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 ( 含两周 ) 未注册者, 以及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科研实践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不能按时参加者, 应在课程开始前办理相关手续 跨校或出国 ( 境 ) 修读课程者, 应先征得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并在学院备案,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 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 可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 - 5 -

本科生课程, 考核成绩合格, 可在成绩单中记录, 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内 研究生如认为本人已经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某门课程学习要求, 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 研究生院批准, 可申请免修免考 对于已获准免修的课程, 成绩单记载 免修, 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 实践活动 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 除实习 实验 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 其他课程都需进行考试 因病申请缓考应另附校医院证明, 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申请须在考核前提交, 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全校性公共课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九条在抽查考勤情况下, 有三次抽查无故缺课的研究生或在全程考勤情况下,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者, 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零分 第十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 凡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者, 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零分, 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 必修课须重修, 选修课一般应重修, 也可经导师同意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课程重修需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学习费用 - 6 -

第四章转导师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以下情况之一申请转导师, 学院核实后, 应予以同意 ( 一 ) 因导师在外长期不归 工作调动 或被取消指导资格等原因, 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的 ; ( 二 ) 原导师同意其转出 同一专业内其他导师同意接收的 ; ( 三 ) 因其他特殊原因, 致使研究生不能正常学习或严重影响其学习的 第十三条如同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 出现三名或以上研究生群体性提出转导师申请, 学院应及时上报,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尽快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研究生开题之后申请转导师, 需重新开题, 并需办理延期毕业的相关手续, 具体延期时间需与新导师商定, 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转导师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原导师和拟接收导师以及学院 ( 包括转出和转入学院 ) 主管领导批准后, 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对学院转导师处理结果如有异议, 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由研究生院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 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研究生入学后, 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但有下列 - 7 -

情况之一者, 可在一级学科下, 申请转专业 : ( 一 ) 因导师在外长期不归 工作调动或被取消指导资格等原因, 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 且原专业无法安排其他导师指导的 ; ( 二 ) 研究生学习期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 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 ( 三 ) 原有学科专业调整的 学术学位研究生可申请转为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申请转学术学位研究生 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同时还需满足拟转入专业录取当年的招生报考条件及录取条件 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请转专业 : ( 一 ) 跨一级学科者 ; ( 二 ) 已转专业者 ; ( 三 ) 定向等协议培养者 ; ( 四 )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 原则上应在第一学期末提出 研究生开题之后申请转专业, 需重新开题, 并需办理延期毕业的相关手续, 具体延期时间需与新导师商定, 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条转专业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原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接收导师和学院的同意后, 与攻读拟转入专业的新培养计划一起, 报研究生院审 - 8 -

批, 并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但有以下情况者之一者, 可申请转学 : ( 一 ) 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 ( 二 ) 因家庭有特殊困难, 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 ( 三 ) 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 学院或学校又无其他导师可以指导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定向等协议培养的 ; ( 三 ) 非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形式录取的 ( 含推免生 硕博连读生等 ); ( 四 ) 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 ( 五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六 ) 跨学科门类的 ; ( 七 ) 休学与保留学籍期间的 ; ( 八 ) 应予退学的 ; ( 九 )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申请转学具体流程参看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更换导师 转专业 转学后的学籍关 - 9 -

系随之变动 ( 即按照导师 专业的所属学院变动 )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可申请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休学 : ( 一 ) 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 经校医院诊断需要休养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 ( 二 )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 ( 三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者 ; ( 四 ) 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生育者 ; ( 五 ) 在读期间创业等其它特殊原因者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 经导师同意, 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可不需要本人申请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除应征入伍者外,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超过一学年的应予退学 研究生休学计入延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阶段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批准休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 - 10 -

保留其学籍, 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休学期间的奖助学金发放及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批准后, 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 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病愈 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与国 ( 境 ) 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 出国 ( 境 ) 前须办理离校手续, 培养要求按照校际合作协议要求执行 出国 ( 境 ) 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 并在返校十个工作日内到研究生院报到 第三十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自愿退学的权利 ( 特殊协议者按协议处理 )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本人申请退学者 ; ( 二 ) 逾期两周未到校注册, 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又无正 - 11 -

当事由者 ; ( 三 ) 在读研究生重新报考国内院校研究生 ; ( 四 ) 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且未办理延期手续, 或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 ( 五 ) 擅自出国 ( 境 ) 两周以上或未经批准出国 ( 境 ) 逾期不归者 ; ( 六 ) 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 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 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 ( 七 ) 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 八 ) 有严重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者 ; ( 九 ) 因其他原因, 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 需经导师同意, 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核准 如研究生与导师 学院间存在意见分歧, 学院无法妥善处理, 研究生本人可以直接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除本人申请退学外的各种原因被予以退学, 由导师提出建议, 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或直接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 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 12 -

对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 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 天后视为已送达本人 退学的研究生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者可向研究生院申请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可以申请学习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 研究生院不发放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退学研究生, 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奖助学金 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学校将退回该研究生在退学学年缴纳的部分学费, 研究生也须退回已领取的部分学业奖学金, 批准退学的学年, 在校学习不足一学期者, 学校与研究生各退回当年一半的金额 ; 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者, 双方均不退回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依照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13 -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 对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 视其情节轻重, 依照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的要求给予处分 给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由研究生院审查,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研究生被开除学籍,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肄业 结业与毕业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基准学习年限为博士生 3 至 4 年, 硕士生 2 至 3 年, 硕博连读 5 至 6 年 第四十三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 学习时间须超过一年 ) 或虽已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能进行论文答辩者或到达最长修业 - 14 -

年限还没有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 作肄业处理, 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 考试成绩合格, 德体合格, 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 考试成绩合格, 德体合格, 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 发给毕业证书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 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但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申请由本人提出, 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博士生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6 年, 硕士生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申请延期毕业期间, 不得申请休学, 不享受奖助学金和公费医疗, 但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科研要求, 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 硕士生可在一年内 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再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发给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时间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 - 15 -

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 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申请毕业时, 应缴清学校规定的所有费用, 并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经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申请毕业的研究生如不能完成学业,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硕博连读生在硕士入学第四学期进行博士资格考核, 通过考核后进入博士阶段, 正式录取后按博士生管理 硕博连读生的博士毕业 ( 学位 )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准予结业, 发给博士结业证书 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经本人申请, 可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生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业, 可视情况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如学历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可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须自毕业 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 华南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非全日制 - 16 -

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除另有规定与协议外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在籍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在籍期间研究生的生育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师 2015 14 号 ) 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7 -

华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24 日印发 责任校对 : 马冬秀邓静薇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