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終身加倍保 結合多次賠償及早期病況保障無懼危疾帶來的經濟負擔 隨著醫療科技發展, 癌症 心臟病或中風的生存率不斷提高, 患上嚴重疾病只是愈見普遍而並非末路! 然而當嚴重疾病到臨, 足夠的經濟支援雖然有助您加快痊癒, 但您更需要一個在賠償後仍然提供保障的計劃 全新的危疾終身加倍保為 5 個疾病組別的病況提供保障, 讓您終身 1 安心無憂, 無懼嚴重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 危疾終身加倍保比傳統的危疾保障計劃更為優勝! 1. 2. 5.. 00% 4. 重要提示 : 計劃的保障項目受保單的條款及條件所限, 包括保單有機會在 86 歲 1 ( 下次生日年齡 ) 或以後終止 ; 保費並非保證 2 ; 實際支付的保障賠償金額可能就過往的賠償及不同疾病組別的保障限額而作出調整 ; 部份病況的保障年期受年齡所限 ; 生存期 5 6 等候期及其他情況之規定 7 詳情請參閱計劃摘要及 為 105 項嚴重病況提供全面保障 一覽表
1. 多次賠償持續保障讓您從容面對危疾 危疾終身加倍保與別不同之處是將 105 項病況分為 5 個各有保障限額的疾病組別, 並提供多次賠償 此等疾病組別分別為 癌症 心臟疾病 神經系統 主要器官及功能 及 其他嚴重疾病 只要個別保障限額在 86 歲 1 ( 下次生日 年齡 ) 前仍未耗盡, 即使已從某一組別獲取賠償, 其他組別的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而您的保障依然會繼續 倘若其中一個組別的保障限額用盡, 您仍可享有保障直至用罄所有疾病組別的賠償限額 5 個各有保障限額的疾病組別為您提供多重保障直至 86 歲 1 ( 下次生日年齡 ) 5 個疾病組別照顧您的需要 : 基本保障 - 癌症疾病組別的保障總額為當時保額的 00%, 而每項癌症賠償高達當時保額的 100% - 其餘 4 個疾病組別每個的保障為當時保額的 100% 額外保障 ( 一次性賠償 ) - 附有免費 10 年危疾保 i, 保障為當時保額的 5% 或 50% - 末期嚴重疾病況的保障為當時保額的 20% 重要提示 : 您可在 86 歲 1 ( 下次生日年齡 ) 前享有以上的保障, 惟須受保單的條款及條件所限, 包括 生存期 5 等候期 6 及其他情況 7 之規定 在此日期後, 只要已賠償總額 8 少於當時保額 的 100%, 您的保障將會繼續生效 詳情請參閱計劃摘要 i. 免費 10 年危疾保不適用於早期嚴重病況, 而保障額則視乎受保人的投保年齡而定 詳情請參閱計劃摘要
i 2. 早期病況保障 愈早接受治療, 痊癒的機會便愈大 假如患上 47 項早期嚴重病況中的任何一項, 危疾終身加倍保會提供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讓您在病況仍然受控時儘快接受合適的療程, 加速復原 您可就每項早期嚴重病況獲最多 1 次賠償, 而冠狀動脈血管 9 10 成形術及原位癌則各自獲最多 2 次賠償, 並須符合計劃摘要及備註第 (9) 及 (10) 項的要求 早期嚴重疾病保障不會因一次索償 1 而終止, 您仍可提出索償直至所有疾病組別的保障限額在 86 歲 ( 下次生日年齡 ) 前用罄 當出現早期嚴重病況 : 20% 25%. 00% 癌症支援 癌症是香港常見的嚴重疾病 相比其他病況, 治療癌症需要較長的時間及較多的金錢 綜合所有危疾, 癌症佔近八成的 ii 賠償 有見及此, 危疾終身加倍保特別就癌症提供的保障限額高達 當時保額的 00%, 相等於其他疾病組別的保障額的 倍, 讓您倍添安心 假如病情演變成癌症嚴重病況, 或其後出現一個全新的癌症, 我們將根據仍可享有之保障限額支付當時保額的 100% 癌症 8 1 疾病組別的保障仍會繼續直至此組別的已賠償總額在 86 歲 ( 下次生日年齡 ) 前達當時保額的 00% 5 6 如索償多於一次, 則需要符合生存期及等候期的要求 詳情請參閱計劃摘要及備註 倘若不幸患上原位癌或次級侵害性惡性腫瘤, 我們會從癌症 疾病組別中支付當時保額的 25% 作為賠償, 讓您及早接受治療以增加完全康復的機會 * 假設張先生於保單期內沒有申請保單貸款 以上例子僅供說明之用 ii. 英國保誠保險有限公司理賠報告 (2012 年 1 月至 12 月 ) iii. 就其後出現的癌症而言, 其首次診斷日期與最近獲得賠償的癌症的首次確診日期相距最少 5 年 而就是次復發或擴散, 曾獲得賠償之癌症其病況需曾經完全緩和 假如病況在五年內 6 復發, 則不會獲得嚴重疾病保障
4. 對抗疾病重臨一次索償後仍享有保障 隨著治癒嚴重疾病後的生存率不斷提升, 部份傳統的危疾計劃在提供一次賠償便終止保障是絕對不能滿足您的需要 危疾終身加倍保所提供的支援, 讓您可接受先進的治療, 無懼如癌症的疾病重臨 5. 額外支援讓保障更全面 危疾終身加倍保更給您多元化的額外保障 : 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 - 不論是首次診斷為末期嚴重病況, 或當病況發展至末期並符合備註第 (11) 項的賠償時間限制, 我們會向每份保單提供一次性相等於當時保額的 20% 之額外金額, 讓您安心接受合適的治療 免費 10 年危疾保 - 在首 10 個保單年度, 我們會就嚴重疾病 保障或身故保障提供一次性的額外賠償, 金額為當時保額的 5% 或 50% 此保障會於賠償後終止 被診斷患上末期嚴重病況並符合保單註明的情況下, 我們會額外提供一次性的 賠償, 金額為此保障當時保額的 20% 8 危疾保費豁免保障 - 倘若已賠償總額達當時保額的 100%, 您可繼續享有保障直到 86 歲 1 ( 下次生日年齡 ) 而毋須繳付基本計劃任何保費 其他保障 - 計劃更提供一系列額外支援, 包括不同供款年期 定額保費 2 12 具有現金價值以及自選附加保障 iv. 倘若在第 5 個保單周年日前, 已支付及 / 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總額達當時保額 的 100%, 於整個保單期內將不會支付特別獎賞 v. 兩次相關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的首次診斷日期之間相隔最少 1 年 以心臟病發作為例, 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的賠償會於以下情況支付 (a) 病況在首次診斷日起計 6 個月內出現 ; 及 (b) 病況符合保單條款的要求 vi. 假設陳小姐於保單期內沒有申請保單貸款 以上例子僅供說明之用 有關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嚴重疾病保障 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 免費 10 年危疾保 生存期 5 及等候期 6 所適用的要求等詳情, 請參閱計劃摘要及備註
早期嚴重疾病 保障 5,7 危疾終身加倍保 ( 本計劃 ) 計劃摘要 於 86 歲 4 前 ( 下次生日年齡 ) 保障在 為 105 項嚴重病況提供全面保障 一覽表所列的 47 項早期嚴重病況 保障額為當時保額 的 25% ( 適用於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 原位癌及次級侵害性惡性腫瘤 ) 或 20% ( 適用於其他早期病況 ), 另加特別獎賞之面值 ( 如適用, 並須參照特別獎賞一項所述的條款 ), 及扣減未償還之貸款及利息 1 賠償亦須受以下條款所限 : (a) 相關疾病組別的保障限額減去該組別的已賠償總額 8 ; 及 (b) 每名受保人就每個指定病況 14 的賠償為 0,000 美元 / 240,000 港元 9 10 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及原位癌各可獲最多兩次的賠償, 並以每份保單計算 至於其他早期嚴重病況, 每個 病況則只可獲一次早期嚴重疾病保障之賠償 不論疾病組別, 早期嚴重疾病保障賠償之間, 或早期嚴重疾病保障與嚴重疾病保障賠償之間 ( 反之亦然 ), 皆不設等候期 8 生存期的限制適用於當已賠償總額達當時保額的 100% 詳情請參閱備註第(5) 項 5,7 嚴重疾病保障 保障在 為 105 項嚴重病況提供全面保障 一覽表所列的 52 項嚴重病況 保障為當時保額的 100% 並須受以下之限制 : - 相關疾病組別的保障限額減去該疾病組別的已賠償總額 8 1 另加特別獎賞之面值 ( 如適用, 並須參照特別獎賞一項所述的條款 ) 及扣減任何未償付之貸款及利息 如索償多於一次, 嚴重病況的首次診斷日期與緊接之對上一次獲得賠償的嚴重病況的診斷日期相距最少 1 年 或 5 年 6, 視乎兩次嚴重疾病所屬的疾病組別而定 8 生存期的限制適用於當已賠償總額達當時保額的 100% 詳情請參閱備註第(5) 項 末期嚴重疾病 11 額外保障 保障在 為 105 項嚴重病況提供全面保障 一覽表所列的 6 項末期嚴重病況 保障額是當時保額的 20%, 為嚴重疾病保障之額外賠償, 並在以下情況作出賠償 : (a) 不論首次診斷為癌症 心臟病發作或中風達至註明的嚴重程度, 或是相同的病況惡化至末期病況 ; 或 (b) 在 61 歲或之前 ( 下次生日年齡 ) 診斷患上阿耳滋海默氏症 柏金遜病或多發性硬化症 本保障不會被計算在計劃的保障額限當中, 惟每張保單只會作出一次賠償, 並須符合備註第 (11) 項的賠償時間 限制 15 免費 10 年危疾保 在首 10 個保單年度提供額外保障而毋須繳付額外保費 : (a) 投保年齡為 19 歲或以上 ( 下次生日年齡 ): 危疾終身加倍保當時保額的 5% (b) 投保年齡為 19 歲以下 ( 下次生日年齡 ): 危疾終身加倍保當時保額的 50% 就嚴重病況或身故保障提供一次性的賠償 倘若被診斷患上末期嚴重病況並符合保單註明的情況下, 我們會額外提供一次性的賠償, 金額為此保障當時 保額的 20% 16 可轉換至一份備有現金價值的全新壽險計劃而毋須提供可保證明 危疾保費豁免保障 8 適用於已賠償總額達當時保額的 100%, 而本計劃在保障索償後仍然生效 退保利益 8 保證現金價值及特別獎賞之現金價值 ( 如適用, 並須參照特別獎賞一項所述的條款 ), 並扣減已賠償總額及 1 未償還之貸款及利息 15 免費 10 年危疾保不設退保利益 特別獎賞 特別獎賞為一次性的獎賞, 並於下列情況下支付, 以最先者為準 : (a) 支付身故保障 ; 或 (b) 支付之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 / 或嚴重疾病保障的已賠償總額首次達到本計劃當時保額的 100% 時 ; 或 (c) 保單終止 惟有關情況必須發生於第 5 個保單周年日或以後 倘若在第 5 個保單周年日前, 於本計劃下已支付及 / 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總保障達當時 保額的 100%, 於整個保障年期內特別獎賞將不會被支付 就上述最早發生的情況, 特別獎賞之面值會於支付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嚴重疾病保障或身故保障時被支付 ; 而特別獎賞之現金價值則在退保時支付 特別獎賞的價值是根據本公司之經驗以及現時預期的退保價值及紅利率所計算, 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索償 續保率及投資等方面的假設而釐定 因此, 此數值並非保證, 並由本公司作檢討及全權酌情釐定 請注意, 保單下實際派發的價值或會與本產品冊子內之例子的價值有顯著差異 身故保障 金額為特別獎賞之面值 ( 如適用, 並須參照特別獎賞一項所述的條款 ) 加當時保額的 100%, 減去所有疾病組別的 8 1 已賠償總額以及任何未償付之貸款及利息 8 倘若已賠償總額達到當時保額的 100%, 我們將不會支付身故保障 12 自選附加保障 請向您的顧問查詢可供選擇的自選附加保障 投保年齡 供款年期 投保年齡 ( 下次生日年齡 ) 10 1-65 15 1-60 20 1-55 25 1-50 保障年期 1 終身 保費結構 2 定額保費但非保證 最低投保額 15,000 美元 / 120,000 港元 於 86 歲 4 或以後 ( 下次生日年齡 ) 當受保人 86 歲 4 ( 下次生日年齡 ), 倘若計劃的已賠償總額 8 超出或達當時保額 的 100%, 計劃會被即時終止 倘若計劃在上述日期或之後仍然生效, 每個疾病組別各自的保障限額將不再適用 其時的保障限額以當時保額 的 100% 為上限, 並會將已支付及 / 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嚴重疾病保障及身故保障之賠償總金額累積計算 當賠償達到此上限, 計劃會即時終止 此限額不包括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
為 105 項嚴重病況提供全面保障 早期嚴重病況 嚴重病況 末期嚴重病況 每項病況為當時保額 的 20% 或 25% 每項病況為當時保額 的 100% 當時保額 的額外 20% 疾病組別早期嚴重病況嚴重病況 癌症 1. 原位癌 A 1. 癌症 與心臟相關的疾病 與神經系統相關的疾病 與主要器官及功能相關的疾病 其他嚴重疾病 2. 次級侵害性惡性腫瘤 A 2. 腦腫瘤擴散. 主動脈瘤. 心肌病 4. 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 A 4. 需要進行外科手術的冠狀動脈病 5. 植入心臟除纖顫器 5. 心臟病發作 6. 植入心臟起搏器 6. 心瓣及結構性手術 7.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7. 感染性心內膜炎 8. 川崎病 8.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9. 次級嚴重心肌病 9. 大動脈外科手術 10. 次級嚴重感染性心內膜炎 11. 經皮穿刺心瓣膜手術 12. 心包切除手術 1. 風濕熱合併心瓣膜損害 14. 激光心肌血運重建術 15. 於頸動脈進行內膜切除手術及血管成形術及植入支架 10. 阿耳滋海默氏症 16. 植入大腦內分流器 12. 植物人 17. 早期腦退化症 ( 包括早期阿耳滋海默氏症 ) 11. 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 1. 細菌感染腦膜炎 14. 良性腦腫瘤 18. 腦動脈瘤之血管介入治療 15. 腦部外科手術 19. 次級嚴重細菌感染腦膜炎 16. 昏迷 20. 次級嚴重昏迷 17. 克雅二氏症 21. 次級嚴重病毒性腦炎 18. 腦炎 22. 硬腦膜下血腫手術 19. 嚴重頭部創傷 2. 第一型兒童脊髓肌萎縮 20. 腦膜結核病 21. 運動神經元病 22. 多發性硬化症 2. 肌營養不良 24. 癱瘓 25. 柏金遜病 26. 脊髓灰質炎 ( 小兒麻痺症 ) 27. 進行性延髓癱瘓 28. 進行性核上性麻痺 29. 嚴重重症肌無力症 0. 中風 24. 糖尿病併發症引致單足切除 1. 慢性肝病 25. 膽道重建手術 2. 復發性慢性胰臟炎 26. 慢性肺病. 末期肺病 27. 出血性登革熱 4. 腎衰竭 28. 周邊動脈疾病之血管介入治療 5. 主要器官移植 29. 肝炎及肝硬化 6. 壞死性筋膜炎 0. 植入靜脈過濾器 7. 肢體切斷 1. 次級嚴重腎病 8. 系統性紅斑狼瘡而併發狼瘡性腎炎 2. 次級嚴重系統性紅斑狼瘡. 肝臟手術 4. 喪失單肢 5. 植入人工耳蝸手術 9. 因輸血引致的愛滋病 6. 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40. 障礙性貧血 7. 意外損傷及燒傷進行面部重建手術 41. 失明 8. 意外導致身體次級嚴重燒傷 42. 克羅恩氏病 9. 單耳失聰 4. 失聰 40. 單眼失明 44. 伊波拉 41. 成骨不全症 45. 象皮病 42. 骨質疏鬆症連骨折 D 46. 暴發性病毒肝炎 4. 嗜鉻細胞瘤 47. 喪失語言能力 44. 嚴重哮喘 48. 嚴重燒傷 45. 嚴重腦癇症 A 49. 腎髓質囊腫病 46. 嚴重血友病 50. 因職業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47. 系統性兒童類風濕關節炎 51. 嚴重類風濕關節炎 52. 系統性硬皮病 末期嚴重病況 1. 癌症 2. 心臟病發作. 阿耳滋海默氏症 C 4. 多發性硬化症 C 5. 柏金遜病 C 6. 中風 額外 A. 每名受保人為 0,000 美元或 240,000 港元, 並受計劃摘要內所述的情況所限 B. 保障至 18 歲 ( 下次生日年齡 ) C. 該病況需在 61 歲 ( 下次生日年齡 ) 或之前被診斷患上 D. 保障至 70 歲 ( 下次生日年齡 )
備註 1 緊隨受保人 86 歲 ( 下次生日年齡 ) 的保單周年日或之後, 倘若本計劃已支付及 / 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之賠償總金額超出或相等於當時保額 的 100%, 計劃便會即時終止 2 保費率並非保證, 我們保留權利於每個保單周年日檢討保費率, 並相應劃一調整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率, 而不會向個別人士提出檢討保費率 特定風險級別包括但不限於年齡 性別 吸煙習慣 供款年期 國籍及保單貨幣 當時保額是指已反映任何保額之調減 ( 如適用 ) 的最新保額 附加保障的保額並不計算在內 4 即緊隨受保人 86 歲 ( 下次生日年齡 ) 的保單周年日 5 就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索償而言, 如計算該項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索償後, 本計劃下已支付及 / 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總額超出本計劃當時保額 的 100%, 受保人則必須由被診斷患上該病況的日期起計存活最少 0 日, 才符合相關保障的資格 6 於支付嚴重疾病保障後, 閣下仍可於本計劃下就嚴重疾病保障提出索償, 惟兩個相關索償的首次診斷日期的時間相距須為 :(i) 最少 1 年 ; 及 (ii) 最少 5 年 ( 只適用於最近獲接納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屬於癌症之疾病組別, 以及其後緊接的嚴重疾病保障索償屬於與主要器官及功能相關的疾病之疾病組別的情況下 ); 及 (iii) 符合 五年癌症等候期 ( 只適用於兩次索償同屬癌症之疾病組別的情況下 ) 五年癌症等候期 指兩次相關嚴重疾病保障索償的首次診斷日期之間須相隔最少五年, 而且其後緊接的嚴重病況必須為 :(i) 屬不同的病理學及組織學類型 ; 或 (ii) 最近獲接納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的嚴重病況復發或擴散, 並且該病況曾經完全緩和 12 若申請附加其他額外保障, 必須經一般核保程序及支付額外保費 1 所有保單貸款均會被收取利息, 而利息將根據由保誠全權不時釐定的息率計算 如所欠之貸款金額及利息多於保單的保證現金價值的 90% 減去已賠償總額 8 後之金額, 保單亦會隨即終止 14 此保障限額適用於指定的早期嚴重病況, 包括原位癌 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 出血性登革熱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川崎病 次級侵害性惡性腫瘤 成骨不全症 風濕熱合併心瓣膜損害 嚴重哮喘 嚴重腦癇症 嚴重血友病 系統性兒童類風濕關節炎及第一型兒童脊髓肌萎縮, 並需扣除同一受保人名下所有危疾終身加倍保保單, 就此 1 項早期嚴重病況該項所屬的所有已支付及 / 或須支付的賠償 15 特別獎賞及現金價值並不適用於免費 10 年危疾保 免費 10 年危疾保會於以下情況終止, 以最先者為準 :(i) 本計劃終止時 ;(ii) 已支付或須支付身故保障或嚴重疾病保障 ; 或 (iii) 在第 10 個保單周年日 16 於同一受保人名下所有危疾終身加倍保保單沒有任何已支付或須支付的保障賠償 有關主要不保範圍及本計劃的終止條款, 請參閱保單 7 若在於同一事件中確診超過一項病況, 我們只支付該同一事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項病況 8 已賠償總額即本計劃已支付及 / 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之賠償總金額 9 若要符合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第二次索償的資格, 有關治療的主要冠狀動脈的收窄或阻塞位置在首次索償時的冠狀動脈造影顯示, 其狹窄程度為不多於 60% 10 若要符合原位癌第二次索償的資格, 有關原位癌必須位於保單所指定的其中一個器官, 而且與第一次索償並獲支付賠償的相關器官不同 處理原位癌保障時, 若器官由左右兩部分所構成 ( 乳房 輸卵管 肺 卵巢及睪丸 ), 則左右兩部分將被視為同一個器官 註 : 上述資料只作參考之用, 不能作為保誠保險有限公司 ( 保誠 ) 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分 有關本計劃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細則, 請參閱保單文件 如有需要, 保誠樂意提供保單樣本以供閣下參考 繳付保費之劃線支票抬頭請註明 保誠保險有限公司 此文件僅旨在香港派發, 並不能詮釋為在香港境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說購買任何保險產品 如在香港境外之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提供或出售任何保險產品屬於違法, 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不會在該司法管轄區提供或出售該保險產品 11 倘若受保人被診斷患上癌症 心臟病發作或中風的嚴重病況, 無論本計劃有否因此而被終止, 該相同嚴重病況之病情只要於指定時間內惡化至保單條款內註明末期嚴重病況的定義, 將可獲本計劃的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之賠償 :(i) 就癌症而言, 由首次診斷日起計 24 個月內 ;(ii) 就心臟病發作及中風而言, 由首次診斷日起計 6 個月內 MKTX/QB027C(01/14) 保誠保險有限公司 ( 英國保誠集團成員 ) 香港中環交易廣塲第一座 25 樓總機電話 :2977 888 客戶服務熱線 :2281 1 產品網頁 :www.prudential.com.hk/prumyhealth_crisis_multicare 公司網頁 :www.prudential.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