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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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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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GLG/SZ/A2061/FY/ 致 :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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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本所 / 本所律师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光库科技实施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光库科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岳成 ( 意 ) 字 致 :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 第一部分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曲美家居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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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联水产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目录释义... 4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 6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6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7 四 结论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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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赛轮集团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3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恒华科技如下保证 : 恒华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所必须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 / 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

天赐材料 (002709)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天赐材料公告编号 :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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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8]AN101-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Administrator

确 认 函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实施的 致 :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报喜鸟 或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7 年 4 月 2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中元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相关事项 ) 出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4 根据美的集团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 2017 年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目录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8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条件... 8 四 其他事项... 9 五 结论意见... 9

银江股份

及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广泽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年 4 月 26 日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 公示了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和授予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和授予相关

同日,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核实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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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 21 日, 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2 日止, 在公示的时限内, 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出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4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福达股份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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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天城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锦天城 ) 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水晶光电 ) 的委托, 为水晶光电预留限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 [2019] 第 003 号 致 :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劲拓股份 或 公司 )

释义 在本文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本所 简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含义 迪森股份 / 公司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华懋科技公告编号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次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4D F736F F D20C9CFCDF832A3BAB1B1BEA9CAD0CCECD4AA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5DAB6FEC6DAB9C9C6B1C6DAC8A8BCA4C0F8BCC6BBAECADAD3E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2D D66696E616C2E646F6378>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相应调整为 137 人, 授予的股

年 12 月 2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第二个解锁期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董事会决议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10 月 17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 45 名激励对象首期 800 万股限制性

( 二 )2017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表所示 : 解锁安排第一次解锁第二次解锁 解锁时间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50%

Microsoft Word - æŸfiå°ıå±Łç¤ºï¼ıä¸−æµ·è“£æŁ£æ−Łèµ—器询望鎒喬呸喳五深圳帇æŸfiå°ıå±Łç¤ºè‡¡ä»½æœ›éŽ’å–¬å‘¸2017年鎒勶敧臡票濕å−±è®¡å‹™æ”‹äº‹çł¸å–³äº‰é¡¹ä¹‰ç‰¬ç«‰è´¢å−¡é¡¾éŠ®æ−¥å‚−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年 10 月 12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股东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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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 11 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邮编 : 电话 :(010)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表所示 : 解锁安排第一次解锁第二次解锁 解锁时间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50%

目 录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定程序 三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四 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五 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及确定

年 7 月 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3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 日披露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以总股本 6,465,677,36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元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9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 4 根据美的集团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新坐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坐标 公司 ) 与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本所接受新坐标的委托,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创业软件公告编号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七楼 ) 2019 年 4 月

管理办法 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股权激励解锁业绩条件的议案 修订后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三次监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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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通宇通讯 ) 的委托, 就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本计划 ) 涉及的相关事项, 已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 2016 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以及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因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现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 股权激励 ( 以下简称 备忘录 4 号 ) 以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 等相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 以下简称 本次授予 ) 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 : 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文件的副本 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 一 ) 2016 年 8 月 24 日,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将该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二 ) 2016 年 8 月 26 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 三 ) 2016 年 8 月 26 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 四 ) 2016 年 9 月 12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 关于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 五 ) 2016 年 10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74 名调整为 65 名,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6.3 万股调整为 79 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 万股调整为 19.75 万股, 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0% ( 六 )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7 年 7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7 月 17 日为授予日, 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5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七 ) 2017 年 7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同意以 2017 年 7 月 17 日为授予日, 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5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通宇通讯尚需依法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17 年 7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以 2017 年 7 月 17 日作为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根据 激励计划 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

12 个月之内, 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向深交所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 2. 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价格 1. 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21 名 经查验,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中 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能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2. 授予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19.75 万股 根据 激励计划 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内容, 授予价格根据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 (1) 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 33.1080 元的 50% 确定, 为每股 16.5540 元 ; (2) 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4.7250 元的 50% 确定, 为每股 17.3625 元 ; (3) 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 ( 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3.0420 元的 50% 确定, 为每股 16.5210 元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7.37 元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根据 激励计划 的规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通宇通讯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官网 (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 等网站检索, 通宇通讯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情形,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通宇通讯尚需依法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董事会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为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赖继红 许志刚 庄浩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