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研字 2017 24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经 2017 年 9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传媒大学 2017 年 9 月 14 日 -1-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应凭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 户口 工资关系 党 团组织关系等 ), 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入学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取消入学资格 -2-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 一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学校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 ( 二 ) 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 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出具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 ; ( 三 ) 申请进行休学创业的 ; ( 四 ) 申请在入学前进行境外学习的 ; ( 五 ) 申请在入学前进行社会实践的 ; ( 六 ) 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生应在入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后, 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离校 除应征入伍的新生外, 其他情况的新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期限最长为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 ;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愈康复者, 附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 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 影响恶劣者,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取消 -3-
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 情节严重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一 ) 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严重违纪行为的 ; ( 二 ) 入学前隐瞒 录取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 经济 学术品德问题的 ; ( 三 ) 三个月内在身心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 ( 含精神专科医院 ) 诊断, -4-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 ( 含精神专科医院 ) 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齐当学年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 宿费等各项费用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 ( 含 ) 以上未注册者, 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严格按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 参加科研 学术活动和教学 社会实践, 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严格遵守实践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5-
第七条研究生应按所在学科的培养要求, 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在每学期开学初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 不得参加考试 ( 考查 ) 第八条研究生校内跨学院跨专业选课 选修国内其他高校研究生课程, 须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研究生院备案, 并办理有关手续, 成绩单必须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 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学生根据需要赴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 原则上应选择经学校认可的网络开放式课程, 由个人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 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公共课和学校能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只能在本校学习 第九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培养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折算为实践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考核成绩采用学分 考试分数 ( 百分制 ) 学分绩点并行记录, 成绩无论是否合格, 一律真实 完整地记入研究生成绩单, 并归入本人档案 -6-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 均以旷课论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可以申请缓考 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附相关证明, 经导师同意, 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报经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 方能缓考 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下一次考核, 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 以旷考论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 在抽查考勤情况下, 有三次抽查无故旷课的研究生,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凡旷考的研究生, 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零分 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的研究生, 须重修该门课程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可进行补考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参加补考通过者, 成绩一律记为六十分 ( 百分制 ) 第十二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研究生, 可以给予其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 -7-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 学校予以承认并保留两年, 学生重新参加本校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本校的, 符合入学专业培养要求的已获得的学分, 学校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 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研究生违背学术诚信的,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 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可取消其学位及学术 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 影响继续培养 ; ( 二 ) 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 ( 三 ) 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显著科研成果 ; ( 四 )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 ( 五 ) 其它特殊原因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不受理不同学 -8-
科门类之间的转专业申请 不受理非全日制专业转入全日制专业和非全日制专业之间的转专业申请 第十七条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与导师协商, 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的同意, 通过拟转入培养单位的专业考核, 落实培养条件后,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 定向 委托培养研究生转专业应事先取得定向 委培单位的同意 第十八条研究生被录取后, 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申请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 ( 一 ) 转至外单位 : 研究生转学一般应在北京市本系统内进行 个别无法解决的, 可以转移到京外院校或科研单位 接受单位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 博士学位授予权 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 -9-
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后, 由研究生院审核, 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通过, 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后, 可以转出 转至京外单位的还须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二 ) 外单位转入 : 要求转入者持有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培养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 ( 从京外培养单位转入的, 还须提供转出单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的证明 ), 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 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 落实导师后, 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并在学校进行公示 须转户口的由北京市教委将有关文件抄送本市户籍管理部门 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 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第十九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超过两个月以上者 ; ( 二 ) 在校期间生育者 ; -10-
( 三 )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 ( 四 ) 因特殊原因, 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 ( 五 ) 创业休学, 参见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就业创业管理规定 的创业界定,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培养单位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认定后, 报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应办理学籍异动审批手续, 经导师同意, 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后, 方可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因病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或回原单位治疗, 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后, 方可复学,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 须附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开具的 可以正常学习 的诊断证明,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11-
( 二 )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 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 取消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保留学籍 : ( 一 )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再保留学籍 ; ( 二 ) 研究生经批准公派出国 ( 境 ) 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 出国 ( 境 ) 前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学习年限 ; ( 三 )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办理自费出国 ( 境 ) 留学的, 出国前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在外学习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保留学籍应办理学籍异动审批手续, 经导师同意, 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后, 方可予以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单位, 保留学籍期间,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 保留学籍期 -12-
间, 研究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或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后, 方可复学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未来学校报到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 ( 七 ) 非毕业年级研究生拟改报本校其他专业或者其他院校的 ; -13-
( 八 ) 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未经批准, 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的 ; ( 九 ) 出国 ( 境 )( 含合作培养 ) 逾期不归者或未经审批擅自出国 ( 境 ) 两周以上的 ; ( 十 ) 不按时缴纳学费 宿费等各项应缴纳费用的 ; ( 十一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 十二 ) 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博士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 (2) 指导教师对其学位论文不予推荐答辩者 ( 二 ) 硕士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重修 补考一次后若仍不及格, 需按规定延期学习一年, 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再次重修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 (2) 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 重修或补考一次及格后, 又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 (3) 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 ( 三 ) 旷考课程超过两门 ( 含两门 ) 者 ( 四 ) 中期筛选或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14-
( 五 ) 未能按期毕业, 经申请获准延期, 延期期满后仍不能毕业者 第三十条研究生通过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应予取消学籍 :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学籍 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研究生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七天, 即视为送达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 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一条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 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学习满一年以上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 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退学和被取消学籍后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 -15-
( 一 ) 定向 委培生, 退回原单位 ; ( 二 )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北京市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三 ) 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 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 四 ) 研究生退学后学费的处理按 中国传媒大学学费管理办法 ( 试行 ) 执行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对退学或被取消学籍有异议的, 参照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 修订 ) 办理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 延期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两年或三年 ( 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两年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延期在内 ) 为四年 ; 三年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 -16-
留学籍 延期在内 ) 为五年 ; 博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延期在内 ) 为八年 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在以上最长有效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两年 第三十六条提前完成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 成绩优秀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 表现良好, 通过课程考试 ( 考查 ) 中期考核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授予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成绩合格, 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按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在未超出最长有效修业年限的前提下, 如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 补行答辩, 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硕士生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 博士生可在六个月以后至两年内补行答辩一次 研究生补行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同时收回已发的结业证书 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 未完成培 -17-
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按前款规定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 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应在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 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 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为两年 ; 博士研究生延期期限为最长为五年 研究生延期, 应于原定毕业日期前六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的申请应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的, 按前款规定发给学习证明 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延期期间, 学校不拨培养费, 不发给奖学金, 住宿自理 第四十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 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 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十一条提前毕业 结业或肄业的研究生, 必须自毕业 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18-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经与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 进行变更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予发放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9-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我校实行二级管理, 本规定中的 培养单位, 指仅次于学校层级的学生所在的基层教学培养单位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传媒大学党委 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7 年 9 月 14 日印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