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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修正條文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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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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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提案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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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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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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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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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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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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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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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選送學生出國研修初審學生名單 ( 大陸地區 ) 學院 系所 學號 擬推薦學校 人文社會學院 中國文學系 P 北京師範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 公共政策研究所 M 同濟大學 工學院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學系 D 廈門大學 工學院 綠色能源科技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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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人員甄補 歡送主任秘書榮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歡迎本局替代役新血加入大家好, 我叫林泓屹, 畢業於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學系, 我的興趣是上網 看電影 LOL 聽音樂 打工, 很高興來到都市發展局這個大家庭, 希望下次我拿公文給大家的時候, 大家可以多聊聊天 打招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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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科目 專業選修科目 資訊工程學系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次系課程委員會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核定通過 輔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 科目名稱 學分 微積分 (

合聘、改聘案: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二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


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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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二班 A081. 生活實業家 音樂教室三 一年二班 A071. 民主審議與公民行動 5F 多功七 一年二班 F191. 插畫設計與版畫創意 4F 圖書館 一年二班 A081. 生活實業家 音樂教室三 一年二班 C091. 打開潘朵拉的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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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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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016 4/11/2016 7/11/2016 8/11/2016 9/11/ /11/ /11/2016 ASSEMBLY 集會 (12:45 13:15) English Language English Language 中國語文 1 History 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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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國文化大學 107 學年度開課原則 裝訂線 壹 開課總學分 : 一 本校各系所組學位學程 ( 以下簡稱各系所 ) 開課, 以共同科目與通識教育中心 課程委員會所核定各系所組必修科目之開課年度 學分數及畢業學分數為準, 並須依各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之必修科目表開課 二 各系所校支基本開課鐘點時數標準 : ( 一 ) 大學部 : 1. 各系組可開基本學分及時數, 均以鐘點核計 ( 一般術科及實習 實驗以折半計算, 語文實習及特殊術科科目除外 ) 2. 學校統一核支之開課鐘點 : 體育 : 一至三年級 3. 各系組可開校支鐘點時數標準及各年級開課鐘點時數配比原則 : 146 鐘點 ( 一年級 50 二年級 40 三年級 36 四年級 20) 154 鐘點 ( 一年級 50 二年級 48 三年級 36 四年級 20) 超過 146 之鐘點應於分組開課 大一英文支 6 小時由學校統一規劃開班 4. 雙班以上之系組開課時應保留雙班 6 鐘點 三班 8 鐘點 應保留增班分組之鐘點, 由教務處自可開鐘點內扣除, 於第一學期 ( 第 2 階段 ) 選課結束後, 先歸還各系組 4 鐘點, 其餘保留鐘點至第二學期第一階段選課結束後歸還 5. 學科大班 實習 ( 驗 ) 術科選課人數超過教室容量之課程增班分組, 應含於各系組基本開課鐘點時數內 ( 二 ) 碩 博士班 : 碩 博士班各所組開課總學分數依學校規定之學分數為限 ( 三 ) 推廣教育部 : 進學班 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開課學分數由推廣教育部訂定之 三 系所支之課程及學分 時數應詳註於開課預定表內, 其鐘點時數不併入校支基本開課鐘點時數內計算 1

四 專任教師 ( 含科技部 教育部 文化部支薪之教師 ) 其擔任課程之學分數應列入各系所組開課總鐘點時數內 五 各學院 各系所學年開課未達核定鐘點時數時, 其所餘之鐘點時數不得保留 開課鐘點結算日 : 各系所剩餘開課鐘點使用至 108 年 1 月 31 日止, 108 年 2 月 1 日起由教務處統籌調配全校性需增開班之科目 六 職業倫理教育與中華文化專題講座鐘點, 每班 1 小時, 不包含在各系組開課鐘點, 且不列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內 核發方式, 依 中國文化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規定辦理 裝訂線 貳 必修課程及實施年度 : 一 本校校訂必修課程由共同科目與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審訂之 ; 各系所專業必修課程由校課程委員會審訂之 二 各系所之必修科目名稱與學分數, 應依據本校共同科目與通識教育中心 校課程委員會審訂之各系組必修科目及學分數為開課標準 三 各系組必修科目應每學年開課, 研究所班級人數低於開課門檻時, 不影響應屆畢業生之課程, 可專簽核准後調整至下學年度併班開課 四 本校 通識課程 由共同科目與通識教育中心研擬規劃開課, 各系組於開課鐘點時數內保留應開通識與跨域專長課程班級數之鐘點由共同科目與通識課程主開院系統籌安排授課 ( 進學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不在此限 ) 通識課程授課教師以助理教授以上為原則 ; 無授課經驗之新聘教師不宜安排教授通識課程 通識課程應於一 二年級開課, 且學生應於一 二年級修習為原則 五 各系組開設輔系之課程, 應依申請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之專業必修科目內填報 20 學分以上 六 各系組開設之主科系必修科目與學分如有變動, 應與主科系事先協商之 七 跨域專長課程 ( 一 ) 跨域專長開設由系所擬定模組名稱及課程規劃, 經系所課程委員會 院課程委員會 共同科目與通識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始得開設 2

裝訂線 ( 二 ) 各跨域專長課程以開設於共同必修時段為原則, 以利學生修習 ( 三 ) 各跨域專長課程開設應以 6 門各 2 學分之學期課程, 總計 12 學分為原則 參 一般課程 : 一 學科以每週授課 1 小時, 一學期滿 18 小時為 1 學分 二 短期或密集授課課程須專案簽准後實施, 每 1 學分 18 小時以安排四 ~ 六週上課為原則 三 各學院系之術科 實習或實驗課, 得 1 學分以 2 ~ 3 時數開課 ; 依教室容量及教學狀況之需要, 選課前於基本開課鐘點時數內安排分組 四 各系所除專題討論 畢業論文課程外每學期不得開 1 學分 1 小時之課程 五 為顧及正常教學及學生學習興趣, 課程不得採隔週上課 六 選修課程, 三班以上之系組同一科目至少開二班以上 七 先修科目訂定及審查 : 各系所應於選課前, 依課程性質研訂先修科目, 並經系所組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議 系所務 學位學程會議審議通過後, 公布實施, 並輸入電腦資料以供學生選課參考 八 二位以上教師開設相同課程, 應共同討論設計教學大綱 肆 專業課程 服務學習 : 一 開課年級以 2 年級以上為限 二 每學期專業課程服務學習計畫應提 服務學習委員會 審議通過 三 任課教師應於教學大綱中, 明示該課程為服務學習課程, 並說明服務單位 服務內容 反思方式及成績評量方法等 伍 開課人數 : 一 學士班最低開課人數 : 共同科目 通識科目 20 人 學系 學程專業科目 10 人 二 碩士班最低開課人數 : 研共科 15 人 碩士班 碩博合班 3 人 三 博士班最低開課人數 :2 人 3

四 未達開課人數之課程 ( 含 0 人之合班課程 ), 各系所應於第 2 階段選課結束隔天, 以書面通知教務處轉知人事室, 並立即通知任課教師 學生停開 需改開其他之課程, 各系所均應於第 2 階段選課結束後三日內處理 五 全學年之課程第 2 學期不受選課人數之限制, 以維持學習完整性及連貫性 六 選修輔系及雙主修學生隨班附讀達 20 人以上時, 由教務處視情況增開班 裝 陸 主科系排課 : 大學部按其科目別由下表開課之主科系統一延聘教師擔任之 本表未能列及之科目, 舉凡與主科系性質相關者均由主科系統一延聘 本校主科系開課科目表 開課主科院系科目名稱開課主科院系科目名稱 哲學系 文學組 哲學概論 理則學 國文 法律學系 法學緒論 民法概要 商事法 訂 日本語文學系日文 日語實習 經濟學系 體育學系體育室 經濟學 貨幣銀行學 體育課程 線 韓國語文學系韓文 韓語實習 俄國語文學系俄文 俄語實習 英國語文學系語文中心 英文 商用英文英語實習 法國語文學系法文 法語實習 德國語文學系德文 德語實習 社會福利學系 國際貿易學系企業管理學系會計學系 應用數學系 化學系 物理學系 生命科學系 社會學 行銷學企業管理 國際企業管理會計學數學課程 ( 包括微積分等課程 ) 普通化學及實驗 有機化學及實驗 分析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及實驗 ( 物理及實驗 ) 普通植物及實驗 普通動物學及實驗 生物學及實驗 生命科學 柒 請勿安排於第 5 節上課, 各系所如特殊需要於中午排課, 則於 11 時至 12 時或下午 1 時至 2 時不得排課, 以利師生休息 用餐, 及應安排在 4

大仁館 大義館百花池旁以外之教室, 避免上課與學生社團活動互受 影響 裝訂線 捌 普通教室調整作業 : 第一階段選課結束後, 就現有空間及各課程選課情形依序進行調整, 一 依據各課程選課人數調整教室, 及必要時之交換調動 二 教室欄位顯示為 待 或 無 之課程教室安排 ( 以各學系回報之課程為主 ) 三 衝突處理原則 : 教室調整原則上依選課人數安排, 如因該時段課程數或選課人數過多產生衝突, 將依下列順序安排教室 : 1. 學年課 ( 僅第二學期時 ) 2. 必修課 ( 課檔性質標示為 必 者 ) 3. 選修課 玖 教師聘任注意事項 : 一 教師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服務辦法之相關規定 二 任課教師應依其學術專業背景安排課程, 大學部並以助理教授以上擔任為原則 三 碩士班授課之教師以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 獲有博士學位者 ) 為限 四 博士班授課教師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為原則 : 1. 教授 2. 獲有博士學位且曾專職副教授五年以上 3. 博碩合開課程曾專職副教授以上 五 新聘及中斷教學逾三年之教師須經系 所 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能聘用及授課 六 新聘專任教師第一年為試聘, 期滿仍須依新聘教師續聘評量要點審查通過後始予正式聘任 七 授課時數不足之專任教師, 應由簽聘單位負責依其專長協調排足基本授課時數 八 依規定由主科系聘請教師之科目 ( 含通識課程 ) 各系不得自行安排教師 5

九 教師經聘定, 應親自授課, 如因故無法按時授課時, 應依本校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未經核准而委由他人代授者, 一經查覺, 由學校自行改聘 十 外籍教師須經教育部核准後始能聘用及授課 十一 業師協同教學之課程, 應依本校 聘任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 裝 拾 開課適用相關法規 : 一 本校各系所排課及教室使用原則 ( 附件二 ) 二 本校教師請假規則 ( 附件三 ) 三 本校教師鐘點費計算原則 ( 附件四 ) 訂 線 6

附件二 中國文化大學各系所排課及教室使用原則 87.1.2 8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7.3.4 第 147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7.5.6 第 147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8.5.5 第 148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3.8 第 173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裝訂線 一 為充分使用教學空間, 提高教室使用率, 訂定 中國文化大學各系所排課及教室使 用原則 二 各系所使用模擬普通教室計算方式 : ( 一 ) 各系所每學期上課總時數扣除體育 電腦 語文實習 實習 實驗等於專業教 室上課及無需使用教室之科目時數, 為需使用普通教室之時數, 模擬教室每間 每週以四十八小時計 ( 二 ) 各系所需使用普通教室且上課三小時之科目佔總需使用普通教室科目百分之 三十以上時, 模擬普通教室可上課時數每間以四十八小時計 ( 三 ) 各系所需使用普通教室且上課三小時之科目佔總需使用普通教室科目未達百 分之三十時, 模擬普通教室可上課時數每間以四十四小時計 ( 四 ) 研究所課程得依選課人數於各院會議室 圖書室星期二 四 六適度先行排課 選課人數超過前述空間容量之科目, 另計需求模擬普通教室數 三 上課時間編排原則 : ( 一 ) 為提高學術研究風氣及指導學生課業, 學術單位主管每週最少須在校五天, 專 任教師每週最少須在校四天 專任教師每週須排課三天以上 ( 含 ) 每日授課時數 不得超過二科或五小時 如有系所排課時間衝突者, 應由系方協商解決, 專任老師不應選擇特定上課節 次 時間, 以免造成排課空間之閒置 ( 二 ) 上課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 八時至十八時為原則 ( 三 ) 輔系單獨開班課程上課時間為每週六, 此時段請各系組勿安排必修課程 ( 四 ) 上課為二小時之課程應集中安排二小時內上課 ( 五 ) 外文領域之各語文課程 ( 不含語文實習 ) 於每週二 四之八時至十二時排課, 跨 域專長課程於週五之八時至十五時排課 ( 六 ) 各年級主科課程上課時間不宜集中, 一學期四學分 ( 含 ) 以上之科目, 應分日編 排 ; 以提高學生學習效果 四 各系所組課程若有特殊情況需在校外上課, 應經專案簽准 五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7

附件三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請假規則 104.02.04 第 170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3.08 第 173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9.06 第 173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裝訂線 第一條 中國文化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教師請假相關事宜,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遇有特殊情形時, 得以留職停薪方式延長至該學期結束止 二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 ;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二 ) 安胎或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 且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所規定之重大傷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但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 8

裝訂線 第三條 第四條 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學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每次請假以日為計算單位, 如有特殊情況, 得以半日計算 連續請假除延長事 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者不扣除例假日外, 其餘在規定期限以內之假期, 均得扣除例假日 ( 不含學校自行規定之休假 ) 請假除事假或一日以下之病假外, 均須檢附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得申請放假 專任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給 :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至多以一年為限 六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七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八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 活動 訓練 比賽,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九 以個人名義受聘擔任行政機關或學校之教練 裁判 講座 顧問及評鑑委員 十 依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 兼職處理要點, 經學校同意校外兼課 兼職 十一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二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十三 其他經專案簽核, 奉校長核准之事項 專任教師因病請假, 但未符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病假之規定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至該學年結束, 必要時得申請至次學年度結束 經學校核准公傷假已滿第三條第五款之期限或已滿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延長病假, 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留職停薪至多以二年為限, 如仍未痊癒, 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五條專任教師請假三日以下者, 由系主任 ( 所長 ) 核准 ; 逾三日至七日以下者, 轉陳院長核准 ; 逾七日者, 陳請校長核准 核准之請假單應送教務處 人事室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假者, 應依行政職務分別選定職務代理人, 職務代理人不得請求核減授課時數 系主任或二級主管請假七日以下者, 由院 9

裝訂線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長或一級主管核准 ; 逾七日者, 由校長核准 ; 院長或一級主管請假, 不限日數, 由校長核准 前項請假期間連續超過一個月以上者, 停發主管職務加給, 並發給職務代理人職務加給 ; 職務代理人以領取一份且金額較高之職務加給為限 專任教師請假同時或銷假後兩星期內應將補課時間知會教務處, 並送各相關系所公告, 且應於該學期停課前補足所缺課程 專任教師應善盡授課義務, 如有短期請假, 應自行補足所缺課程 專任教師如連續請假逾十四日者, 應以洽妥校內適當專長與職級相同教師代課為原則, 並須徵得系 所 院主管及學校同意 如因學期中, 校內無適當專長教師代課, 得專案簽准由具有教師證書之校外適當專長教師代課, 但不另外發給聘書 專任教師依前條規定洽由其他教師代課者, 其代課鐘點費由該請假教師自行支付, 但有下列情形時, 代課鐘點費得於申請核准後由學校支付之 : 一 公傷假 : 合於第三條第五款經學校核給公傷假者 二 病假 : ( 一 ) 因生病住院 ( 含休養 ), 且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規定期間內 ( 二十八日 ) 之病假, 經檢具適當證明者 ( 二 ) 因符合重大傷病之規定, 給予延長病假者 三 娩假 流產假及產前假 :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期間內之娩假 流產假及產前假娩 四 陪產假 :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期間內之陪產假 五 婚假 六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 學校支付之代課鐘點費以實際代課時數及代課教師之職級給付, 但請假教師之超支鐘點費則停止發給 專任教師上課期間請假 公假或出國, 均應於事前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始得離校 如確因緊急狀況而不及請假時, 可先向系所報備, 並辦理補請假 寒暑假期間若需出國, 亦請事先向系所報備 未經前項規定辦理請假 公假或休假者, 均以曠職論, 並扣除其曠職日數之薪給 本規則所定得申請留職停薪者, 均須經系所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准 第十一條兼任教師之請假比照第二條請假日數核算,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不得分次申請 ;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聘約未達全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未達一曆日以一曆日計 二 安胎休養 : 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按所需期間依曆日給假 ;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 娩假 流產假 : 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 依曆日給假, 不得分次申請 10

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四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五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六 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 喪假, 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 除以四十小時,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 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 ; 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請假及補課 代課, 應於事前依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程序辦理 其因緊急狀況不及事前請假者, 得先向系所報備, 並辦理補請假 未依規定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不發給鐘點費 兼任教師於規定日數或時數內請假者, 學校應發給鐘點費, 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病假 ( 不含延長病假 ) 超過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日數或時數者, 以事假抵銷,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者, 不發給鐘點費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訂 線 11

附件四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鐘點時數計算原則 95.8.9 第 158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9.2 第 162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裝訂線 壹 鐘點數計算方法 : 一 實習或實驗課程鐘點依授課時數折半計算 二 校支以外課程鐘點數不列入總授課鐘點數計算 三 通識科目授課時數以 1 或 0.5 小時為配比核計鐘點費 四 大班鐘點費計算原則 : ( 一 ) 每班上課人數在 80 至 99 人之大班, 每小時增加 0.25 小時計算鐘點 ( 二 ) 每班上課人數在 100 至 149 人之大班每小時增加 0.5 小時計算鐘點 ( 三 ) 每班上課人數在 150 至 199 人之大班, 每小時增加 0.8 小時計算鐘點 ( 四 ) 多位教師授課之通識科目, 每學期因大班而增加之鐘點, 依授課時數配比均分至各任課教師鐘點費內 ( 五 ) 因大班而增加之鐘點不計入專兼任教師授課時數內, 並不受超支鐘點上限之限制 ( 六 ) 大班選課人數之核計以每學期行事曆期中考試開始日之選課人數為準 ( 七 ) 基本授課時數不足時, 不得支領因大班而增加之鐘點費 五 西洋音樂學系 中國音樂學系之主修 副修課程鐘點數, 俟選課人數確定, 依人數核算鐘點數, 主修一人 1 小時, 副修一人 0.5 小時, 若選課學生中途休學, 依實際上課次數計算鐘點 貳 系所支課程鐘點計算方法 : 一 系所支課程不得排教師義務授課 二 系所支課程不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但鐘點時數作業時, 列入超支鐘點併計, 並依超支鐘點計算方法核發 三 系所支課應先撥款 : ( 一 ) 基金利息已入校帳者 ( 二 ) 建教合作案經費, 開課前簽約完成並委託單位已付款入校帳者 ( 三 ) 各院系所募款已入校帳者 ( 四 ) 大學部藝術課程之第二主 副修列入暑期開課, 學生自繳個別指導之鐘點費並已入校帳者 參 超支鐘點計算方法 一 專任教師超支鐘點 : ( 一 ) 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總時數如超過基本授課時數時, 得支超支鐘點 校內超支鐘點 ( 不含本校推廣教育部 ) 每學期教授至多以 4 小時為限,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至多以 2 小時為限, 超出之時數, 不另支鐘點費 第 1 學期及第 2 學期之超支得平均計算, 第 1 學期超過之鐘點數併入第 2 學期未逾限之時數核發 校外兼課每學期至多以 4 小時為限 ( 含外校進修教育 ) ( 二 )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單位主管或秘書者不得支超支鐘點 二 兼任教師鐘點數計算方法 : ( 一 ) 兼任教師核發鐘點費每週以不超過 6 小時為限, 超出之時數不另支鐘點費 兼任鐘點全學年合計不超過 12 小時為限, 第 1 學期超過 6 小時之鐘點數, 併入第 2 學期核發 12

裝訂 ( 二 ) 組員以下之職員發兼任教師聘者, 依實際鐘點核發, 但以 4 小時為限 ; 其餘職員發兼任教師聘者, 授課超過 2 小時, 方得支超支鐘點, 但核發鐘點以 4 小時為限, 但行政主管不得支領超支鐘點 肆 教師依請假規則經核准由學校支給代課鐘點費者, 其鐘點費以實際代課時數及代課教師之職級計算, 但不支超支鐘點, 其餘代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行支付 專任教師代課每週以 4 小時為限 伍 計算時數產生小數, 取至小數第二位為原則, 小數第三位四捨五入 ; 但核算鐘點費金額時, 尾數 1 元以下, 以取整數為原則 陸 鐘點費核發月份 : 一 每學期核發 4.5 月鐘點費 二 鐘點費作業日程 : ( 一 ) 第 1 學期 9 10 11 12 1 月核發鐘點費,9 月及 10 月合併於 10 月份核發 1.5 個月, 其餘月份每月各份核發 1 個月鐘點費 ( 二 ) 第 2 學期 2 3 4 5 6 月核發鐘點費,2 月及 3 月合併於 3 月核發 1.5 個月, 其餘月份每月各核發 1 個月鐘點費 ( 三 ) 任課教師因大班增加之鐘點費於 1 月及 6 月核發 ( 四 ) 未於 10 月 10 日或 3 月 10 日以前簽准之專案鐘點費, 將於 1 月或 6 月核發 三 暑期開課課程每期核發 18 週鐘點費 柒 進修學士班 二年制技術系在職班暨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研究所在職專班鐘點費計算原則另訂之 捌 本計算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線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