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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年年优享专项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14] 第 21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年年优享专项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 网络营销渠道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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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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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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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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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中融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2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融银发关爱疾病保险条款 ( 中融保报 [2014]128 号 ) 在本合同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保险合同 ( 以下

复星保德信男性关爱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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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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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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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贝宝 (A 款 ) 疾病保险条款 康贝宝 (A 款 ) 疾病保险 简称 康贝宝 A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康贝宝 (A 款 ) 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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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订立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生效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原位癌 2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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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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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质重优享防癌医疗保险 (H2015) 条款 质重优享防癌医疗保险 (H2015) 简称 质重优享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质重优享防癌医疗保险 (H2015) 合同 1. 基本条款 1.1

阅读指引 招商仁和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产品提供女性特定疾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 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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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605)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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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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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急性病医疗保险 简称 附加急性病医疗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 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急性病医疗保险合同 1. 基本条款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疾病保险 077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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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5.3 减额交清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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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蒲公英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蒲公英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 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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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我们公司 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说明 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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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欣福年年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

德华安顾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35 号 德华安顾孝亲宝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保单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您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扣除款项 职业或工种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7 附件 : 恶性肿瘤定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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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附加保险合同 中银三星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订立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 ( 见释义一 )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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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康 附 加 祥 云 康 悦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2011 年 10 月 向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在 保 险 单 上 签 章 的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顺女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顺女性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 的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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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人寿 [2018] 医疗保险 00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融安心呵护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 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 或电子保险单 ) 或其它保险凭证 保险条款 投保单 ( 或电子投保单 ) 被保险人( 见 8.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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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人寿 [2015] 疾病保险 003 号 东吴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C 款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5.1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7.7 酗酒 1.1 保险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支付 7.8 毒品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 投保年龄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0 遗传性疾病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1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1 基本保险金额 6.1 效力终止 7.12 现金价值 2.2 保险期间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13 有效身份证件 2.3 保险责任 7. 释义 2.4 责任免除 7.1 周岁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2 连续投保 3.1 受益人 7.3 初次发生 3.2 保险金申请 7.4 医院 3.3 保险金给付 7.5 专科医生 3.4 诉讼时效 7.6 恶性肿瘤

东吴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C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上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 ( 见 7.1)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零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您可向我们申请续保本附加保险 我们审核同意 后为您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 保险费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 ( 见 7.2) 本保险的,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 ( 含 180 日当日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 见 7.3) 并被医院 ( 见 7.4) 的专 科医生 ( 见 7.5) 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 见 7.6), 我们无息退还 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连续投保本保险的, 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

付保险金 :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我 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7.7)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7.8)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 (4)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 ; (5)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7.9) 期间 ; (7) 遗传性疾病 ( 见 7.10),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7.11)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 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恶性肿瘤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恶性肿瘤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7.13);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 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您须在投保时一 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1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合同条款 : (1) 保险事故通知 ;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4) 年龄错误 ; (5) 合同内容变更 ; (6) 联系方式变更 ; (7) 争议处理

释义 7.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 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 日 7.3 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 包 括与该恶性肿瘤相关的症状及体征 7.4 医院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7.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6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7 酗酒指没有节制的喝酒, 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 相关证明为依据 7.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患艾滋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 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 患艾滋病 7.10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1 先天性畸形 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7.12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 净保费 (1- 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 ( 含营业费用 代理费 各项税金 保险保障基金等 ) 后的余额, 扣除部分占 所交保险费的 35% 7.1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