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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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泰和泰 或 本所 ) 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高盟新材 或 上

释义 除非本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中具有如下含 义 : 合众思壮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成 指 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通致晟 指 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招通致晟的全体股东和长春天成的全体股东 标的资产 指 长春天成 100% 股权和招通致晟 10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 太原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邮编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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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交割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钢研高纳 ) 的委托, 作为钢研高纳发行股份及支付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四通新材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津东安 ) 深圳红马创业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深圳红马 ) 天津多恩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多恩新悦 ) 天津立中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182-5 号 致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根据本所与申请人签署的 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律师作为申请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6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7 五 结论性意见...8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 三 ) 皖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冠电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金冠电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奥飞动漫 上市地点:深交所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立美达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海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5] 第 号致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潮能源 公司 ) 委托, 根据与新潮能源签订的 聘请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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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观意字 (2017) 第 0289 号致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指派王维律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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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2.00 逐项审议 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2.01 向天业集团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4 议案名称 :2.0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5 议案名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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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了编号为德衡 ( 青 ) 律意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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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SHINEWAY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 (450003) 12/F,JingweiLargBldg, 43Weiwu Road, 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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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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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 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 :2017 年 12 月 1 日点 9:30 分召开地点 : 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振华新路酒都大厦公司十三楼会议室

声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粤高速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粤高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查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致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冠福股份 公司 或 ) 委托, 担任冠福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请书 前一交易日 11 月 19 日收盘价 元 / 股折价 4.8%, 相对于 11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 ( 含 11 月 19 日 ) 加权均价 元 / 股溢价 4.2%, 相对于发行底价 (16.35 元 / 股 ) 溢价 34.6%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实施结果的 法律意见书 任高扬法意字 [2015] 第 08-4 号 致 :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皖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资产交割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大唐电信 公 司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认购人 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 周浩 陈勇 叶宇斌 陈灵 康彦尊 黄勇 浙江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世宝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海通开元投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报告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批准与授权 ( 一 ) 如意集团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如意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依据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赤峰黄金 公司 或 发行人 ) 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法律服务协

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 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及托管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 证 字 [2016] 第 号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 公司 : 京大成律师 务 接 的委托, 担任 本次重大资产购 及托管暨关联交易 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 律师 据 中 人民共和国 法 中 人民共和国证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奥飞动漫 上市地点:深交所

(2) 标的资产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声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编号 :TCYJS2016H0099 号 致 :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兔宝宝 或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 程 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董事朱松青 独立董事张保华 独立董事何德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 : 山西焦化证券代码 :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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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2 第二部分正文... 3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核准... 3 ( 一 ) 博敏电子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4 ( 二 ) 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4 ( 三 ) 君天恒讯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5 ( 四 )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 二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 代表股份 138,341,0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02,168,16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 代表股份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董事赵江滨先生, 独立董事陈怀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 3 董事会秘书陈加武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 公司部分高级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4D F736F F D20312D3320B1B1BEA9B4F3B3C9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D6E9BAA3D2C1CBB9BCD1BFC6BCB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9EAC7EBB9C9C6B1D4DAC8ABB9FAD6D0D0A1C6F3D2B5B9C9B7DDD7AAC8C3CFB5CDB3B9D2C5C6B2A2B9ABBFAAD7AAC8C3B5C4B

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333 号 ) 核准,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唐山港 发行人 或 上市公司 )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 ( 以下简称

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其他依据, 进行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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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张华民 高绪文 柴文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建新 副总经理周中杰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票简称:新华医疗 股票代码: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在分派方案公布后, 上市公司完成了对业绩补偿股份的定向回购和注销事宜, 致使公司总股本在方案公布日至实施日期间发生了变化, 即由 198,198,737 股减至 197,810,840 股, 因此上市公司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 : 以现有总股本 197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东方花旗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崔彬先生 王力群先生 余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储越江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上市公告受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 出席 7 人 ;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本次会议, 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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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实施情况的补充 ( 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邮编 :100026 9 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 /Tel: 010-65890699 传真 /Fax: 010-65176800 网址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8 年 4 月

国浩律师 ( 北京 ) 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实施情况的补充 ( 一 ) 国浩京证字 2018 第 0155 号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发行人 或 公司 ) 之委托, 担任跨境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 以下简称 查验 ), 并就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了 国浩律师 ( 北京 ) 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 国浩律师 ( 北京 ) 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 ( 一 ) 国浩律师( 北京 ) 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 ( 二 ) 国浩律师( 北京 ) 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 ( 三 ) 国浩律师( 北京 ) 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实施情况的 国浩律师 ( 北京 ) 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及 国浩律师( 北京 ) 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2017 年 12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 关于核准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周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 5-3-1

许可 [2017]2191 号 ), 核准发行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第 26 号准则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概述跨境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周敏 龚炜 江伟强 沈寒 陈巧芸 李侃持有的优壹电商 100% 股权 同时, 跨境通向不超过 10 名 ( 含 10 名 ) 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65,950 万元, 金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股权与募集配套资金不互为条件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 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股权行为的实施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一 )2016 年 12 月 8 日, 跨境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关于审议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 的议案 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 二 ) 因重组方案调整,2017 年 4 月 10 日, 跨境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关于调整后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关于审议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调整后的本次重组相关议案 ( 三 )2017 年 4 月 26 日, 跨境通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5-3-2

通过了 关于本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关于调整后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关于审议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议案 ( 四 )2017 年 6 月 7 日, 跨境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取消 <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 中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等议案 ( 五 )2017 年 12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 关于核准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周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2191 号 ), 核准发行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一 ) 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2017 年 12 月 13 日, 优壹电商已就本次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取得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572701267A) 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 优壹电商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1 月 5 日,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 中喜验字 2018 第 0002 号 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18 年 1 月 4 日, 发行人已收到周敏 江伟强 沈寒 陈巧芸 李侃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73,268,261 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1,508,378,632 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受理了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 相关股份登记到账 5-3-3

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73,268,261 股 ( 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73,268,261 股 ), 非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数量为 1,508,378,632 股 ( 二 ) 本次非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2018 年 4 月 3 日, 发行人 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共向 107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送了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文件 2018 年 4 月 10 日 9:00-12:00, 共有 4 家投资者按时 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 且需要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均足额缴纳保证金, 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根据认购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 发行人和广发证券确定了本次给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具体获配情况, 并向发行对象发出 缴款通知书 和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 2018 年 4 月 17 日,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 中喜验字 2018 第 0058 号 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 发行人已收到认购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 股本 )38,862,698 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547,241,330 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受理了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 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38,862,698 股 ( 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38,862,698 股 ), 非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数量为 1,547,241,330 股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 过户义务, 上述标的资产过户行为合法有效 ; 本次交易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已经实施完成, 相关实施情况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本次交易所涉主要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5-3-4

本次交易所涉主要协议包括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补充协议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 该等协议的生效条件均已满足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 优壹电商 100% 股权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在跨境通的名下, 跨境通已办理完成本次向周敏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 跨境通已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新发行股份的登记申请材料且已被受理, 向发行对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将被正式列入跨境通股东名册 在本次交易中, 相关方已就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股份锁定等方面做出相关承诺, 该等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 重组报告书 中予以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上述主要承诺仍在履行期内, 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所涉主要协议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中, 就签署 履行本次交易协议情况各方不存在争议 ; 相关承诺方目前未出现违反就本次交易所做有关主要承诺的情形 五 本次交易尚需完成的事项经核查, 截至本补充出具日, 跨境通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以下事项 : 1 本次交易之新增股份的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且公司尚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 2 截止本出具日, 交易对方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方部分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中或履行条件尚未出现, 对于尚未出现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 在该等承诺事项的履行条件出现的情况下, 相关承诺方将需要履行相应协议或承诺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跨境通及交易对方继续办理上述后续事项不存在可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5-3-5

1 本次交易已获交易各方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2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相关权益已归属跨境通 ;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跨境通已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的登记申请材料且已被受理 ; 4 本次交易之新增股份的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且跨境通尚需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本次交易项下增加注册资本 修订章程的工商登记及支付现金对价等事宜 ( 以下无正文 ) 5-3-6

(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 北京 ) 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实施情 况的补充 ( 一 ) 签署页 ) 国浩律师 ( 北京 ) 事务所 负责人 : 刘继 经办律师 : 张鼎映 冯江 张冉 年月日 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