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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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7〕130号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校教字〔2004〕号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武科大教〔2004〕1号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海大办字〔2012〕12号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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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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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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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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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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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 四 )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 ;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推迟入学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 ( 六 ) 未按学校规定或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 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

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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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7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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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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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于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 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监察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 保卫处 各学院 校医院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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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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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应缴费用 住宿费等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才能注册 第二章缴费 第九条 第十条 研究生需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包括学费 住宿费等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 凡是缴费研究生, 必须按照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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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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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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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并结合我校实际,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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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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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 中农大校字 2012 1 号 ) 有关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大学按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第二章入学 注册与请假第三条研究生通过新生入学资格审核 学期注册获得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 在校研究生学籍的有效期限为每学期注册后至下一学期开学前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递交有关证明, 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 - 2 -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以下三种情况,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 二 ) 按学校规定在校从事学生工作 支教 支援西部建设者,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二年 ; ( 三 )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符合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3 -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入学体检复查由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必须按照 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 规定内容, 并足额缴纳当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等各项费用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或者申请暂缓注册逾期不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或必须离校时, 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研究生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两周, 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病请假, 须附医院证明 事假两周内 病假一个月内由所在学院批准 ; 事假两周以上, 病假一个月以上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全日制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 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请假期满后两周未返校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 4 -

第十条需要与国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在征得导师同意并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 在批准期限内因公出国前往合作国家学习或研究 批准硕士研究生出国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 批准博士研究生出国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二年 出国前需要到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逾期未回国注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在毕业学期一般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公派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自保留学籍之日的下月开始停止发放助研津贴和国家助学金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学习 探亲 旅游事宜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等活动须在导师的具体指导和安排下进行 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 ( 专业 ) 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必修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工作, 通过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的考试 必修环节考核方能申请学位或毕业论文答辩 课程考试 培养环节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和必修培养环节的考核, 无正当理由, 不参加考试或考核者按不合格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或考核, 须提前申请延期进行 课程和培养环节考试 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 - 5 -

或补考, 每门课程和培养环节只能重修或者补考两次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经学院审核后, 可以折算为实践环节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 博士研究生 ( 含直博生 硕博连读生 ) 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博士生资格考试 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未通过者可在一年内申请重新进行一次, 仍未通过者, 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 出现学术失范,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 该门课程或培养环节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并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按照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者, 可以对其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 因专业调整 导师工作调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 须由学院严格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批准 一般情况下, 只限相同一级学科范围内转换 - 6 -

转专业研究生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培养 已完成论文开题, 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的申请 如因导师工作调动或者学生本人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方可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 须经两校同意, 具体操作过程按照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 试行 ) ( 京教学 2016 2 号 )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导师的申请 因导师出国 退休 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的, 须由学院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批准, 原则上由学院在相同一级学科内进行调整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全日制研究生应当连续完成学业 有下列原因之一者需要暂停学业或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可以申请休学 : ( 一 )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应办理休学 ; ( 二 ) 经导师 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后, 研究生可以休学自主创业 ; ( 三 ) 每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需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 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 7 -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者, 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校医院或者其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者, 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通过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 ; ( 二 ) 学位课考试不及格, 经重修或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 ( 三 ) 累计两次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或博士生累计两次资格考试未通过者 ; ( 四 ) 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未完成学业的 ; - 8 -

( 五 )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全日制研究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 ( 七 ) 经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八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九 ) 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其他原因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 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 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 从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 不再享受奖学金 助研津贴 医疗等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研究生, 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照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 - 9 -

理规定 办理 第七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应当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全日制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 ( 学制 ), 硕士生为二年, 博士生为四年, 直博生 / 硕博连读生 ( 含硕士阶段二年 ) 为五年 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硕士生为三年, 博士生为六年, 直博生 / 硕博连读生 ( 含硕士阶段二年 ) 为七年 非全日制研究生中, 工商管理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 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 ; 公共管理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 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 ; 其他类别 ( 领域 ) 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 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五年 兽医博士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 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完成培养环节,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完成培养环节, 完成毕业论文但不符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者, 可申请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完成培养环节,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毕业论文答辩 - 10 -

未通过者, 可申请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获得毕业证或结业证的研究生可在毕业或结业后的规定时间内 ( 博士三年内, 硕士一年内 ) 重新申请学位或毕业论文答辩一次, 逾期不再受理 答辩通过者颁发相应证书, 证书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 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 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直博生 硕博连读生资格考试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或在培养过程中经学校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 经个人申请, 导师同意, 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 可转为硕士培养 第四十一条博士研究生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 经导师同意 学院审核通过 研究生院批准, 可以提前毕业, 最多可提前一学年毕业 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中涉及到的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 以及个人信息应该与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信息一致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毕业 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 可提供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 11 -

力 第四十四条已经毕业的研究生, 如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在校期间曾有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所列举相应违纪行为而未被发现的, 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所发给的学历及学位证书,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研究生 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 原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农大研生字 2013 5 号 ) 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7 年 8 月 25 日印发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