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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 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谐健康延年防癌疾病保险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或电子协议 1.2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释义 7.1) 计算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 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轻症癌症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 由医院 ( 见释义 7.2) 的专科医生 ( 见释义 7.3)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 ( 见释义 7.4) 或癌症 ( 见释义 7.5), 本公司无息退还您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续保本合同时, 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后, 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 本合同轻症癌症保险金只可给付一次, 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在等待期后, 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癌症关爱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 见释义 7.6)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7.7), 醉酒 ( 见释义 7.8) 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 (4)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 ( 见释义 7.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释义 7.10)(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释义 7.11);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的, 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未领取过保险金, 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见释义 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的,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领取过保险金, 本公司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若被保险人领取过保险金, 则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轻症癌症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癌症关爱保险金 / 轻症癌症保险金申请 由该项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有效的保险合同原件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释义 7.13); (3) 由医院出具的附有病例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癌症诊断书等 ; (4) 必须提供明确的病理诊断报告, 证实组织被侵入或有组织学上可证明的恶性增生 ( 此项材料仅针对癌症关爱保险金的申请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 若办理人为委托代理人, 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1)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逾期支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该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4) 本公司在收到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交纳保险费 3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等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 (1) 本合同或相关凭证的原件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但若被保险人领取过理赔金, 则不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您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性别错误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 其中投保年龄以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 在投保本保险时, 您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 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将按合同解除处理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 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条款 6.1 及 6.2 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 不行使而消灭 6.4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 合同内容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

6.5 联络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请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未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络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且保险事故原因不明, 除法律不允许的情形外, 本 公司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 依法向保单签发机构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医院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 但不包括民办医院 疗养院 护理院 康复中心 戒酒或戒毒中心 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7.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4 轻症癌症 轻症癌症包括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如为女性被保险人, 则不包括此项 ); 不包括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轻症癌症 7.5 癌症 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中保协寿 [2007] 9 号 ) 定义的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如为女性被保险人, 则不 包括此项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

7.6 犯罪 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 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当事人已 经死亡, 无法对其进行审判, 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 7.7 毒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8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7.9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0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7.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7.12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0.8 (1- 保单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7.13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军人证等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