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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 : (8610) 5776-3888; 传真 : (8610) 5776-3777 网站 :www.tylaw.com.cn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7) 第 560-1 号 致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签订的 委托协议, 本所担任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境内 )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3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采用了书面审查 查询 计算 复核等方法, 勤勉尽责 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 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为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 1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58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摘要 > 的议案 关于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 4

事回避表决 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 21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摘要 > 的议案 和 关于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两项议案 同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相关事项的意见 3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 有效 4 2017 年 12 月 11 日, 广东省国资委出具了 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意见的复函 ( 粤国资函 [2017]1384 号 ), 同意广州市国资委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意见, 并予以备案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广州市国资委出具了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 穗国资批 [2017]119 号 ),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5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一次 A H 股类别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63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议案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通知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5

二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 根据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报广州市国资委和广东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并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对激励对象授予 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一次 A H 股类别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63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确定 2017 年 12 月 1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通知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1 根据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 不含独立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 ; 公司核心技术 ( 业务 ) 骨干人员共计不超过 2,600 人, 授予股票期权总量不超过 45,045.14 万份 2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及公司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 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 于 2017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对第一次公示期间内新任职等新增的符合授予条件的人员在公司内部再次进行了公示 截止第 2 次公示期结束,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个人 企业针对公示名单中具体人员资格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 广 6

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63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授予的人数为 2,358 人,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0,333.54 万份, 符合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数量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通知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 管理办法 及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 ( 一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 三 ) 公司业绩满足以下条件 : 相比 2015 年,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增长率不低于 50%,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96%, 且上述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出具的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出具的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相关事项的意见 和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经董事会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中的任一情况,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 管理办法 及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1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 2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通知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3 本次授予已满足 管理办法 以及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 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 4 本次授予期权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授予登记手续, 且需按照 管理办法 以及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