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分红行为, 推动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 证监发 [2012]37 号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京证公司发 [2012]101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分红政策第二条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4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 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三条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 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 按税后利润的 10% 提取法定公积金, 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 可以不再提取 ; 3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 4 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四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 一 ) 利润分配的形式 : 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二 )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公司原则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三 )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除特殊情况外,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同时,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的, 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 3000 万元 ;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 三 )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七条公司分配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计价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公司分派股利时, 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通过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第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章分红决策机制第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拟定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批准, 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 1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章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第十四条公司应完善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因国
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 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并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上, 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