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粤音院学 [2005]2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艺术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院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 按照录取通知书以及新生入学注册交费注意事项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得到批准, 且假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请事假者, 提供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函件 ; 请病假者, 提供所就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及病历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和其他入学资格的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理 凡属在招生考试与录取 入学过程中以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院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 由原诊断医院进行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日期与学院规定的入学日期相隔不超过一个月的, 学生可以直接跟随当年的新生班级上课 ; 超过一个月且在一年内的, 则跟随下一年级上课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缴交学费及有关费用 不能如期注册者, 向所在系提出暂缓注册申请 属于事假的, 应有家长签名的书面申请以及家庭所在地街道 乡镇证明函件 ; 属于病假的, 应有家长签名的书面申请以及所就诊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 ; 属于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缓交学费的, 由家庭所在地街道 乡镇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家长和本人的书面申请 事假与病假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课堂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的要求办理 ; 申请缓交学费的, 经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与学生工作处审核后, 由学院审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条件和程序另文规定 ) 下列学生不予注册 : ( 一 )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且未取得批准缓交的 ; ( 二 )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在系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是学生获取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重要依据, 是学生在校学习过程的核心体现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者补考办法, 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 按各系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执行, 学院对教学计划进行不定期修订, 具体以公布为准 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与重修等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学有余力,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基础上, 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也可以跨校修读课程, 具体要求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与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进行处理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重修该课程, 重修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的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 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课堂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系和专业 ( 含专业方向, 下同 ) 完成学业, 若学生在原专业无法完成学习或认为其他专业更适合本人发展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一 ) 由学生本人向原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 填写 转专业申请表, 列明转专业理由 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属于同一个系的, 由所在系向学院提出考核申请, 系主任根据学院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后, 报教务处审批 ; 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不属于同一个系的, 由转出专业所在系同意, 交转入专业所在系向学院提出考核申请, 转入专业所在系根据学院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后, 报教务处审批 ( 二 ) 申请转专业者必须具备学习新专业的良好条件, 经考核达到新专业的录取标准 要求转入音乐表演专业者, 经考核主科成绩在 85 分或以上 ; 要求转入其他专业者, 经考核主科成绩在 83 分或以上 申请转专业, 当学期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或以上, 视唱练耳课程成绩为 80 分或以上, 程度要求 : 第一学期 Ⅰ 级, 第二学期 Ⅱ 级, 第三学期 Ⅲ 级, 第四学期 Ⅳ 级 ( 三 ) 入学录取分数线较低或者招生考试专业要求较低的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往分数线较高或专业要求较高的专业 ; 专科专业不得转往本科专业 ( 四 ) 转专业应在入学的第一学期后 第二学年内提出, 否则不予受理
( 五 )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至其他高校就读 其他高校学生的确学有专长, 可以申请转学至我院就读 ( 一 ) 由我院转至其他高校的,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提交教育管理机关规定的如体检表 录取名册 成绩单与在校表现证明等文件 ( 二 ) 由其他高校转入我院的, 应是身体良好 专业学习优秀的学生, 一般应当参加省级以上的专业比赛且获得较好的奖项, 同时入学不超过 2 学年 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1. 本人的书面申请和所在学校同意转学的正式文件 ; 2. 原就读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或所在系对该生的在校表现鉴定证明 ; 3. 学业成绩单 ; 4. 省级招生机构的入学录取名册 ( 复印件 ); 5. 近 2 周内的体检表 (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6. 获奖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 7. 学院认为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提交有关资料并遵照下列程序 : ( 一 ) 属于转出的, 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后, 交学院审批 获得批准后由我院发函至转入学校, 待收到转入学校的同意回函后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未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得离校 ( 二 ) 属于转入的, 我院收到转出学校的函件后, 组织有关专业教师进行考核, 确认学生专业水平优秀, 经接收系同意, 由教务处报学院批准 学院发出同意转学的回函,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校期间可以申请休学 ( 含中断学习 保留学籍, 下同 )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 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学院要求的证明材料, 经所在系同意, 交教务处审批 休学次数和期限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
分制实施细则 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等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按上述要求办理休学手续, 其在校的最长年限不得超出学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经学院批准后离校, 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规定复学日期所在学期的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学生经所在系同意, 因病休学者还应当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 由学院医务所确认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学生学业成绩要求与在校年限的具体规定见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三 )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经所在系确认其情况属实, 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 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 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本人, 若学生本人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 学院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园内的公布栏张贴公布, 公布 5 个工作日后即视为学生本人已经知晓退学决定书的内容 ; 同时将退学决定书邮寄至学生家里, 寄出 5 天后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 应当在一周内按学院的要求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资格的认定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的补考 重修以及毕业证书的换发, 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进行处理, 毕业论文不合格, 按 星海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定 处理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具体按 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的规定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 其学位授予还应当按照 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与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对转专业 转学的学生, 按批准文件列明的相关项目填写 第三十六条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经学院批准辅修其他专业的学生,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基础上, 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所有基层教学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擅自接收学生入学, 对于违规招收的任何形式的学生,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生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 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会向学院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 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社团 学生成立社团, 应按学院成立社团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院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院团委负责学生团体的指导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 应当遵守学院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学院鼓励 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院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事先向学院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 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不得借用网络造谣生事和传播有害信息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院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通报表扬 颁发奖状 证书 奖章 奖学金, 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按 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进行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院规定, 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 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职能部门和所在系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院内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有关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学院批准或备案,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院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星海音乐学院二 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