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一般为四年, 少数专业为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一般为四年, 少数专业为"

Transcription

1 厦大教 [2005]3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本科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必须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 或请假未被批准 或请假逾期两周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经教务处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 按照一学年 ( 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 ) 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一般为四年, 少数专业为五年 第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 1-2 年毕业, 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 1 2 年从事创业等活动, 但在校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 ) 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 ( 即四年制本科生不超出六年 五年制本科生不超出七年 )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十条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 办理选课手续 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 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习后续的课程 经过院系批准, 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习某些后续课程 ;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推后缓修某些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 爱好和特长, 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的同意, 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所在学院根据校际间协议审核后予以承认, 并且确定其可以替代或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和学分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 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 ( 政治课 体育课 实验课除外 ), 但须经学院批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 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 学院审批, 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 体育课可转修 保健体育课 学业优秀 学习能力强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 某些课程 ( 政治课 体育课 实验课除外 ) 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 经过考核, 成绩在及格以上 2

3 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申请免听课程考试一般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 难度一致 免听课程的考试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 试题由任课教师拟定, 系主任核准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该课程必须重修 确有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考试 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 1/3 者 ( 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 或者实验课缺做实验达 1/3 者, 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重修课程可以与下一年级一起修读, 也可以及时选读其他班级的相同课程 如课程停开, 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 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 经任课教师同意 报院系备案后, 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总登记卡 课程不及格成绩可以先行记入, 待重修及格后以重修的成绩予以替换 并正式记入学籍总登记卡 学籍总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原件存校档案馆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 分别采用笔试 ( 闭卷或开卷 ) 口试, 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 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 系主任审定 报开课系备案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五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 (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 记分, 由期末考试成绩 ( 一般占 60 70%) 和平时测验成绩 ( 一般占 30 40%) 等综合评定 实验课 生产实习 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 ( 或科研训练 ) 等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 : 分为优秀 (A);70 84 分为良好 (B);60 69 分为及格 (C); 未达 60 分为不及格 (F) 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 可采用合格 不合格两级记分, 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为 两级分制 第十六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 3

4 定 某些实践性课程 ( 如实验 实习 ) 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 平时测验 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按 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结合国家人才需求计划和学校现有教学资源条件, 学校每年确定可以接收学生转专业的专业目录及计划接收学生人数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 例如 : 发表论文 著作 作品, 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 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 ; ( 二 ) 因为身体健康原因, 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 ( 三 ) 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 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公共基础课程 ( 包括政治理论课 思想品德课 外语课 计算机基础课等 ), 以及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绝大多数达到良好 (70 分 ) 以上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 二 ) 三年级以上者 ( 除学校统一安排学科分流的情形之外 ); ( 三 ) 各类委培 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 ( 四 )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 时间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 二 )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学习成绩单和符 4

5 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三 ) 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 ( 四 ) 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召开院务会, 根据事先公布的本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人数, 审核批准接收名单, 并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 报教务处处务会通过 ( 五 ) 当申请转入的学生数超出本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人数较多时应当组织转专业学生进行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主要基础科目的考试, 并按考试总成绩及每门课程成绩分数线划定初选名单 然后, 召开院务会审核批准接收名单, 并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 报教务处处务会通过 ( 六 ) 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 ( 一 )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 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 二 )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 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 三 ) 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 与转入专业相同 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 或相同的可以相抵 不必重修 ; 与转入专业相同 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当重修, 但可以根据本人对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 ; 其余的作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总卡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非同类学校转入本校 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5

6 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 ( 二 ) 在一学期内请假 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 ( 三 )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 并附相关证明, 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因病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 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 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的, 按最低等级发放 ( 二 )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 连续病休超过一年 从第二年起停止公费医疗, 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 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 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 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学籍一年 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 由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视为自动退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 ( 保留学籍 ) 期满, 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 复学申请书, 经学院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批准, 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 6

7 请复学时, 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证明已恢复健康,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 其他原因休学 ( 保留学籍 ) 的学生, 须持有关证明, 方准申请复学 办理注册手续 ( 二 ) 要求复学的学生, 由学院 教务处进行复查 休学 ( 保留学籍 ) 期间, 如有违法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复学时, 若原专业已调整 合并或中断招生, 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 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 8 个学分 或相连两个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 20 学分者 对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 8 学分者, 经过本人申请 所在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 可以缓期一学期合并处理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四 ) 未请假离校 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者 因上述 ( 一 ) 至 ( 五 ) 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 并附相关材料, 报送教务处 ;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 学院签署意见, 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 ( 研究院 教学部 园区学生工作站 ) 送交学生本人, 由学生本人签收,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 由学院 ( 研究院 教学部 园区学生工作站 ) 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 在送达回 7

8 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 把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 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 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经过 15 日, 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 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处理 第四十条退学的学生, 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 学校不予负责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按照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和程序, 给予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 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 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8

9 第十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 ( 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 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 ) 之内,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经本人申请, 学院和教务处审核, 校长批准, 准予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学生待遇与其他毕业生相同 第五十条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 ( 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 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 ) 之内, 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 90% 者准予结业 未修 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 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或者在校时间 ( 含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 ) 已达规定最长在校年限 ( 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 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 ) 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 90% 者, 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 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 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9

10 第五十六条留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 以上 以下, 包括本级 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二 五年七月八日 10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成都学院 ( 成都大学 )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成院教 2011 14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 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研 2017 23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23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More information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使研究生的学习 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 根据 2005 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 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 2016 156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 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6 年 7 月 11 日 1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 2017 10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电校研 2005 6 号 ) 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20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部长令 41 号 ) 及教育部 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在充分调研 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学校实际对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 进行了修订, 并经 6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理工发 2015 30 号 关于印发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 现将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理工学院 2015 年 4 月 29 日 湖北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More information

校发〔2017〕130号

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 1)

(???? 1) 中大教字 2014 41 号 关于修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 : 根据学校本科生教学管理改革需要, 决定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 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 一 第四十三条第二段 再次达到退学警示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 原则上按退学处理 删除 二 第四十四条第 ( 六 ) 项改为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 原第 (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第五部分 教学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规定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华南农办 2009 91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 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

More information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 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More information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研 2017 102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研 2017 23 号 各有关单位 : 经研究, 特对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 修订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发 : 各有关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 ( 学分制 )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西理教 [2005]44 号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 ( 试行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分制本科学生

More information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北京农学院文件 北农校发 2017 72 号 各单位 :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 年 8 月 4 日 - 1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中大教字〔2011〕18号

中大教字〔2011〕18号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各二级单位 : 现将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 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3 年 7 月 13 日 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研字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 医学部, 校行政各部门, 校直属各单位 :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院政教〔2009〕158号

院政教〔2009〕158号 ( 校政教 2014 186 号 2014 年 8 月 31 日印发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 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 育部 2005 年第 21 号令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洛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池州学院文件 校字 2017 119 号 关于印发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的通知 各部门 各单位 :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池州学院 2017 年 8 月 7 日 1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海大校发 2018 97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15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院教 2016 26 号 关于修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修订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 定 印发你们, 请于贯彻执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More information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 2017 261 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部门 : 现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7 年 9 月 12 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2 日印发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文件 2017-2018 学年校政字 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 系 ), 机关各部 处及直 ( 附 ) 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6-2017 学年第 29 次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 按照会议精神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意见修改后经学校批准,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7 年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教 2017 21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 1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研发〔2010〕?号

研发〔2010〕?号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

More information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教 2017 161 号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1 日印 发 1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More information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沪电机院教 2018 251 号 一 总 则 ( 一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017 年 41 号令 )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上海电机学院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 专科教育教学特点, 学校决定对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 2017 99 号 关于印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学 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5 日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 修订 ) ( 校教 2014 29 号 ) 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考核与成绩记载 退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转专业与转学 休学与复学 附则等共九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 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 证件, 按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及时向学校请假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8 169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修订稿 )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修订稿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研读, 遵照执行 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2018 196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More information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报教务处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回家治疗 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 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 校医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 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 须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

报教务处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回家治疗 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 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 校医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 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 须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 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江大校 2010 106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全日制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

More information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

52

52 通知 沪城院 2014 63 号 关于印发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各部门 二级学院 : 经研究, 现印发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特此通知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014 年 8 月 11 日 - 1 -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More information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粤商院 2006 45 号 关于重新印发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 教辅 科研 机关 直属单位 : 根据粤教财 2005 87 号文精神和学校实际, 从 2005-2006 学年第一学期起, 学校不再开设重修课和不再办理跟班重修手续 为此, 经院务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原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相应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师研 (2017)3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

More information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 2017 129 号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各学院, 机关各部 处 ( 室 ), 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23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年 7 月 28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1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 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粤音院学 [2005]2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艺术教育规律,

More information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 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 深厚人文底蕴 扎实专业知识, 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More information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 2011 39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系 部 ) 处 ( 办 ) 馆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二 一一年四月六日 - 1 -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More informatio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财政教 2018 30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 6 月 20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More information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 2009 教字 32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体现因材施教理念,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现对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校发 2005 教字 23 号 ) 进行修订,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中传研字 2017 23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7 年 7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教 2017 44 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条例 的通知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More information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北京化工大学文件 北化大校发 2017 200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化工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部 处及校直属单位 : 学校对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进行了修订, 经 2017 年 6 月 15 日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 2017 年 12 月 24 日 1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石大东发 2017 32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研院 2017 92 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 处 室, 各学院 直属系, 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医院 ( 单位 ), 产业集团, 各有关科研机构 : 新修订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中山大学 2017 年第 18 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9 日 1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院政发 2018 10 号 关于印发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 现将学院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8 年 1 月 15 日 - 1 -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More information

自动退学处理 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 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 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 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 经学校批准后, 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各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

自动退学处理 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 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 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 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 经学校批准后, 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各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 年制定, 2014 年修订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1

Microsoft Word - 21 山东交通学院文件 鲁交院教发 2014 21 号 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已经 6 月 30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4 年 9 月 18 日 1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治 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 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或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治 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 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或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中国地质大学 ( 北京 ) 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二 OO 八年十月修订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 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凡我校在籍本 专科学生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More information

京联发〔2009〕22号

京联发〔2009〕22号 北京联合大学文件 京联发 2011 19 号 关于印发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 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校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 经 2011 年学校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现将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二 O 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1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理工校发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现将 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 2017 年 4 月 6 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6 日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树立勤奋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研生字 2017 5 号 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 中农大校字 2012 1 号 ) 有关精神, 修订了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按学校 入学须知 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入学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

按学校 入学须知 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入学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 辽宁大学文件 辽大校发 [2017]101 号 辽宁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提升学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校, 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教字 2017 23 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2017 297 号 关于下发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下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分制下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7 年 7 月 12 日 1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网教院发 2018 14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站点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8 年 1 月 16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1 月 17 日 1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部长令第 21 号 ) 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 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 注册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并在所在院 ( 部 ) 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向所在院 ( 部 ) 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 请假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并在所在院 ( 部 ) 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向所在院 ( 部 ) 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 请假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6 月修订 )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实现人 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 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 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

More information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工大校发 2017 156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7 51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 :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6 月 22 日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实施工作, 规范培养过程,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下称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