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义 权利与义务, 规范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权利与义务, 规范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言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 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 订立 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华安信用四 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释义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2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5%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申购与赎回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3
的申购与赎回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的申购与赎回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的申购与赎回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持有人 20% 以内 ( 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住所 :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 新上海国际大厦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8 楼 心二期 31-32 层 4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李勍 法定代表人 : 朱学华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万元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投资 80%,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二 投资范围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值的 3%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投资 五 投资限制 4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4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值的 5%;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4 8 13 14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 6
第十三部分 产估值 基金资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第十七部分 信息披露 基金的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信息 ( 七 ) 临时报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