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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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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8 國立屏東大學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每學期新臺幣 4 萬元以內, 由教育部核實補助, 不足部分由學校補貼支應 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Technology (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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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央警察大學學則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15 日內政部 ( 六九 ) 台內警字第 71994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69 年 11 月 29 日教育部 ( 六九 ) 高字第 38924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83 年 10 月 20 日教育部台 ( 八三 ) 高 056643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29 日教育部台 ( 八三 ) 高 064834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85 年 7 月 16 日內政部台 ( 八五 ) 內警字第 8502618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2017625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0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40009060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9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40088056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4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50115406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4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4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80148964 號函及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9 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 0980170556 號函文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4 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 1000011782 號函文修正第 5 9 16 27 32 39 39-1 40 41 42 47 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教育部臺高 ( 二 ) 字第 1000011570 號函備查第 5 9 16 27 39 39-1 47 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教育部臺高 ( 二 ) 字第 102015307 號函備查第 32 40 41 42 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8 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 1020237050 號函文修正第 29 31 38 39-1 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102009976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 1040418546 號函文修正第 15 41 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2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104010975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5 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60870998 號函文修正第 5 29 31 40 41 42 43 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1060048034 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處理本大學學生 研究生學籍事宜, 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訂定本學則 第二條本學則所稱學籍事宜, 係指學生及研究生之入學 轉學 轉系 待遇 休學 復學 退學 考試 成績考核 校際選課及畢業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本大學於每學年開始公開招考研究所 學士班四年制及二年制技術系新生, 其招生簡章另定之 第二章 入學 第四條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 或具有教育法令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之資格, 經本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四年制一年級就讀 現任警察人員, 曾在本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專修科或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或具有專科同等學力, 且在警察機關服務滿一定年限, 經本大學二年制技術系考試錄取者, 得入二年制技術系一年級就讀 第五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本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研究所碩士班就讀 :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辦法規定畢業獲有學 2-1-1

士學位者 二 具有教育法令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資格者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本大學研究所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研究所博士班就讀 :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辦法規定畢業獲有碩士學位者 二 具有教育法令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資格者 研究所碩士 博士班招生相關規定另於簡章訂定之 第六條具有大學或研究所入學資格之外籍學生, 得依本大學外籍學生就讀辦法申請入學, 其規定另定之 第七條本大學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其因病或重大事故不能依限入學, 經檢具證明文件, 於事先請准延期辦理, 得准予補辦, 但最多以展延二星期為限 無故不依限入學, 或逾期不入學者, 即取銷入學資格 本大學碩士班全時研究生及學士班學生錄取後, 應參加新生預備教育, 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者, 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預備教育成績不合格者, 應予退訓, 並取消入學資格 ; 自動申請退訓者, 亦同 預備教育實施規定另定之 碩士班全時研究生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者,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 一 ) 曾經本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畢業者 ( 二 ) 專案名額錄取者 ( 三 ) 外籍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時, 應依規定填繳入學志願書 保證書及學籍記載表, 並攜帶規定之物件 第九條刪除 第三章 待遇 第十條本大學學士班學生於修業年限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但二年制技術系服裝自備, 不發給津貼 在職全時研究生修業期間前二年享受公費待遇, 一般全時研究生及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研究生修業期間不給公費並需繳學雜費, 但一般全時生得依有關規定申請助學金 第四章 註冊及選課 第十一條學生 研究生應依校曆規定時間, 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 ; 繳驗學雜費收據及學生證加蓋註冊章等相關事宜, 除因病或重大事故不能按時到校已事先請假或申請休學者外, 未按時註冊者, 應令退學 前項請假時間不得逾二星期 第十二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 除軍事學術科 體育技能及實習外, 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學生, 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八學分 二年制技術系學生, 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上下限由各研究所定之 第十三條學生 研究生加退選科目及抵免學分, 應於每學期開課後二星期內, 經所長 2-1-2

系主任審核後送教務處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 未依規定辦理加選手續者, 其學分不予承認 ; 未依規定辦理退選手續者, 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分抵免規定另定之 第十四條學生 研究生得跨系所及校際選課, 或選修各類學程課程, 其規定另訂之 第十四條之ㄧ學生 研究生暑期修課之規定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章 修業年限及學分成績 第十五條學生 研究生之修業年限及學分, 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均為四年, 得延長二年, 至少應修一百二十八學分 二年制技術系為二年, 得延長二年, 至少應修七十二學分 研究所碩士班為二至四年, 至少應修廿四學分, 其依規定需補修學士班課程者, 於補修及格前, 不得參加學位考試, 其補修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 ; 博士班為三至七年, 理工科至少應修二十學分, 文法科至少應修二十八學分 博士班研究生以在職身分錄取者, 得視研究之必要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 最高以二年為限 學士班學生專題研究報告不計學分 ; 碩士班 博士班研究生之論文學分另計 學生 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間不給公費 第十六條學分之計算, 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實驗或實習得不計學分, 其計學分者, 以授課滿三十六至五十四小時為一學分 第十七條學生 研究生學業成績考查分為下列各種 : 一 日常考查 : 由教師隨時舉行之 二 期中考試 : 於每學期中間依校曆規定時間舉行之 三 學期考試 : 於每學期終了依校曆規定時間舉行之 四 碩士博士學位考試 : 依照教育部頒 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之 前項日常考查與期中考試成績合併為平時成績 各科目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與學期考試成績合併計算, 並以各佔一半為原則 各項成績, 其小數計到第二位, 以下四捨五入 研究生學業成績考查並得以撰寫專題研究報告或論文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學生 研究生學業, 採百分法計算 考試成績標準如下 : 一 學生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一百分為滿分 二 研究生以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一百分為滿分 第十九條學生 研究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科目之學分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積分 二 一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和, 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 一學期各科目積分之總和, 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 以學分總數, 除積分總數, 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 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 六 學生畢業成績應含各學期學業 操行 訓導 軍訓 體技之平均成績, 其計算方式另定之 七 研究生畢業成績應含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學位考試成績 操行平均成績, 其計算方式另定之 八 一般全時研究生及未經本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畢業之在職全時研 2-1-3

究生 ( 專案名額錄取生除外 ) 除前款之成績外, 另應包含訓導 軍訓 體技之平均成績, 其計算方式另定之 九 未經本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畢業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碩士班研究生除第七款之成績外, 另應包含體技之平均成績, 其計算方式另定之 第二十條學生 研究生各科成績, 畢業班應於畢業考試結束後ㄧ週內, 其他班期應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完成登錄公布, 送教務處 成績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更改 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任課教師應檢附試卷 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正本加以證明, 並填妥 成績更正申請書, 經任課教師所屬系所陳核同意後更正 : 1 原本應有成績而誤填為零分或缺考 2 填寫之成績有明顯錯誤 3 其他確有更正必要之事由 學生 研究生對本人之成績有疑義者, 應於成績公布後一週內填妥 複查成績申請表 送系所轉任課教師查核後, 交教務處存查, 如成績須更正, 依前項規定辦理 ; 或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須依法調查, 得經各該管單位簽准辦理 第二十一條曠考之學生 研究生, 其曠考之科目, 均作零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學生 研究生因病或重大事故, 不能參加考試者, 須經請假核准, 方得補考 第二十三條學生 研究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 不得補考, 該科目為必修科目者應令重修, 為選修者不給學分 經重修成績仍不及格者, 應再重修 第二十四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令退學 但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學生所修跨學期之科目, 其前學期之成績未滿四十分者, 不得續修同一科目次學期之學分 第二十六條新生入學考試試卷及在校學生 研究生之期中 學期考試試卷保管年限為一年 第二十七條訓導作業 軍訓學術科及體技為校定必修科目, 得計學分, 其成績未達規定標準者, 不得畢業 學生應至指定機關實習, 不計學分, 其成績不及格者, 不得畢業 實習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應令退學 ; 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得再實習一次, 如仍不及格者, 應令退學 已有實習成績者, 得予抵免 但曾經本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畢業 專案名額錄取生或外籍生者, 無須實習 碩士班研究生得申請參加實習 前三項學分 成績計算及其他相關規定另定之 第六章 請假缺課扣分 第二十八條學生 研究生因故不能上課者, 應依請假規則辦理 未經准假無故缺課者, 以曠課論 曠課達修習科目全學期時間六分之一者, 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 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九條學生 研究生之修習科目請假缺課達全學期時間五分之一者, 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五 ; 達四分之一者, 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十 ; 達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該科目之學期考試,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但經核准請公假 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 2-1-4

歲以下子女請假獲准或重大事故缺課者, 不在此限 第七章 轉系 第三十條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學生因特殊因素申請轉系, 須經原肄業學系及擬入學系雙方主任同意 碩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 ( 組 ), 須經原肄業研究所及擬入研究所雙方所長同意 轉系規定另定之 第八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第三十一條學生 研究生因重病 懷孕或分娩, 經本大學主任醫師或公立醫院醫師證明, 或有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 或因重要事故, 經家長或保證人同意, 得申請休學 但研究生得因個人意願申請休學 經校長核准後, 向教務處註冊組辦理休學手續 已核准休學者, 經查申請事由有不實之情事, 應予撤銷 學生不得以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由申請休學 學生申請休學者, 一次僅得核准一學年或二學年 ; 研究生申請休學者, 一次得核准一學期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期滿後因第一項之事由需再申請休學者, 得酌予延長休學年限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休學者, 其期間皆不列入休學年限之計算 休學期滿, 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復學 學生 研究生於新生預備教育期間申請休學者, 應於復學後, 參加次學年度新生預備教育 ; 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者, 應予退學 學生 研究生休學之申請, 最遲應於本大學當學期行事曆學期考試或畢業考試開始前一日提出 第三十二條學生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休學 : 一 一學期中請假逾三分之一者, 但經核准公假代表國家參加競賽者不在此限 二 患病經本大學醫師或公立醫院醫師證明, 短期內難以痊癒者 第三十三條學生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復學, 屆時不復學者, 以自動退學論, 但在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 須檢同徵集令影本, 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 服役期滿, 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系 ( 所 ) 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 應入原修業之學年或學期就讀 第三十四條學生 研究生在學期中辦理休學者, 該學期成績不予計算 第三十五條學生 研究生肄業或休學期間, 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依本大學學員生獎懲規則或其他法令規定予以處分 第三十六條學生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未准備案者 二 無故不到校註冊或未依規定請准休學者 三 學業成績不及格, 達本學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者 四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 實習成績不及格者 六 應復學而逾期不復學者 2-1-5

七 學生修業年限期滿, 經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八 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九 研究生學位考試不及格, 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 經重考一次不及格者 十 博士班研究生未於修業年限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十一 依本大學學員生獎懲規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十二 患有癲癇 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法定傳染疾病, 經證明不能適應本大學教育或不適任警察工作, 經專案會議議決應予退學者 十三 無前列各款事由, 經家長或保證人同意, 自動申請退學者 十四 因重病或其他原因不能適應本大學教育或不適任警察工作, 經專案會議議決應予退學者 十五 享有公費待遇之學生 研究生, 同時具有雙重學籍或雙重國籍者 第三十七條退學學生 研究生如在本大學修滿一學期以上, 具有成績, 其學籍並經審核合格者, 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依本大學學員生獎懲規則開除學籍者, 不發給之 第三十八條學生 研究生依本大學學員生獎懲規則開除學籍者, 不得再應本大學入學考試 自動退學者, 不得申請復學 在職研究生 二年制技術系學生依本學則撤銷畢業資格, 或依本大學學生 ( 員 ) 獎懲規則勒令退學者, 自處分發布三年內, 不得再應本大學入學考試 第三十九條學生 研究生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入學相關證件或入學考試有舞弊行為, 經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開除學籍 開除學籍者, 不發給修業證明文件, 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前項情形於畢業後發現經查證屬實者, 註銷學位證書, 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之一享有公費待遇或津貼之學生 研究生有本學則規定應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應由本人 家長或保證人賠償在學期間受領公費及公物之損失 前項應賠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申請獲准, 得免予賠償 : 一 死亡 二 因傷病 痼疾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持有公立醫院證明 三 家庭遭逢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 經查證屬實 四 法定代理人或本人為低收入戶, 持有證明 第九章 畢業及學位 第四十條學生應撰寫專題研究報告 ; 研究生應依其班別分別撰寫碩士或博士論文 ; 其規定另定之 第四十一條學生修業期滿, 除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准畢業 : 一 修滿規定之必修科目及學分 二 操行成績及格 三 學生專題研究報告成績及格 四 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五 通過院 系其他相關畢業條件 2-1-6

第四十二條研究生修業期滿, 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始准畢業 : 一 修滿規定之科目及學分 二 操行成績及格 三 博士班研究生應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四 完成碩士 博士學位論文並經碩士 博士學位考試及格 五 通過院 系 ( 所 ) 其他相關畢業條件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碩士 博士學位考試規則另定之 第四十三條學生 研究生依規定完成畢業離校程序, 由本大學發給畢業證書 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 碩士班 博士班研究生分別授予碩士 博士學位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依警察教育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之班期, 其學員入學資格 待遇及教育時間, 從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外國學生除全學期各科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三分之二者, 應令退學外, 其餘各項學籍處理, 均依本學則之規定 本學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在校學生及畢 ( 肄 )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籍謄本, 經教務處備查後更正 第四十六條學生 研究生對其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者, 得依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其規定另定之 第四十七條本學則經教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公告施行, 並轉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