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446 证券简称 : 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12 债券代码 :143367 债券简称 :17 金证 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奔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参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 : 金帆远航 FOF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金额 : 一亿元人民币 本项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 : 受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经济周期 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基金所持有资产价格将会波动, 从而导购买基金的收益水平变化的风险 一 关联交易概述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金证股份 ) 全资子公司深圳奔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奔球金融 ) 为进一步落实业务发展战略, 拟使用自有资金 1 亿元人民币参与投资金帆远航 FOF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金帆远航 FOF ) 金帆远航 FOF 总规模为 1 亿元人民币, 全部由奔球金融出资, 出资比例 100% 基金由深圳市博益安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博益安盈 ) 进行管理 ;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资管计划 ( 包含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 ) 期货公司资管计划 ( 包括期货子公司资管计划 ) 以及券商的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与持牌金融机构做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公司董事 总裁李结义先生是博益安盈的执行董事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 1 / 15
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以上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及基金管理人介绍公司名称 : 深圳市博益安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60046811Q 公司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李结义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1 日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秘书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受托资产管理 ( 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 投资管理 深圳市丽海弘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博益安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 股权 博益安盈于 2016 年 07 月 29 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审核, 具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登记编号为 P1032574 博益安盈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李结义先生是金证股份的的董事 总裁, 除此之外, 博益安盈与金证股份及金证股份股东杜宣 赵剑 徐岷波在产权 业务 资产 债权债务等方面无关联关系 除了李结义先生在博益安盈中任执行董事之外, 持有金证股份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没有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计划, 没有在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 博益安盈作为金帆远航 FOF 的基金管理人, 并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金证股份, 无计划增持金证股份, 不存在与金证股份相关利益安排 不存在与第三方其他影响金证股份利益的安排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博益安盈 ( 未经审计 ) 的资产总额为 1,354.04 万元, 资产净额为 238.58 万元, 营业收入为 139.08 万元, 净利润为 -94.37 万元 三 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 2 / 15
公司名称 : 深圳奔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60021067F 公司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李结义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16 年 2 月 4 日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秘书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金融信息咨询 提供金融中介服务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 (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 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 投资兴办实业 (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 (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 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 受托资产管理 ( 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 ( 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 创业投资业务 ; 代理其它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 以上各项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奔球金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 一 ) 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 金帆远航 FOF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别 : 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 3. 基金运作方式 : 开放式 4. 基金的投资目标 :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5. 基金的存续期限 : 不定期 6. 基金的封闭期 : 无 3 / 15
7. 基金计划募集总额 : 本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为 10,000 万元,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予以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调整情况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已签署合同的委托人和托管人, 自通知之日起本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以管理人通知的金额为准 8. 基金的托管 :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基金的外包服务 : 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外包业务登记编码 :A00045) 10. 基金备案情况 : 金帆远航 FOF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 二 ) 基金的募集 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募集期间 ( 或称认购期 ): 自基金份额起始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起始发售日期由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发布通知, 即视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基金募集期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募集的,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发布通知, 即视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 基金份额的认购 / 申购对象投资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 个人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 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向基金委托人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销售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 4 / 15
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4. 认购和持有限额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委托人认购本基金, 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基金委托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委托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 不含认购费用 ), 每次追加认购的金额应当不少于 2 万元 ( 不含认购费用 ) 5. 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价格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2) 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为 0% (3) 认购份额的计算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认购价格 有效认购款项 ( 含认购费用 ) 在募集期间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中形成的利息直接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三 )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 基金成立的条件 (1) 基金初始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 ; (2) 基金委托人的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 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募集期满或提前终止募集时, 本基金符合以上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令注册登记机构将除认购费用以外的认购资金全部转入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收到前述认购资金后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 ( 附件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托管人的该等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当日内以扫描或传真形式向托管人及基金行政服务机构 ( 如有 ) 出具载明基金成立日期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的 基金成立通知书 ( 附件 2), 前述载明的基金成立日期须为出具该等基金 5 / 15
成立通知书的当日, 并同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基金委托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宣布本基金成立, 基金成立通知书 载明的日期为本基金成立之日 若托管人收到的 基金成立通知书 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 以托管人收到的 基金成立通知书 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的记载为准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成立通知书并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到账日期 规模 期限等信息记载无误后, 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2. 基金的备案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若本基金备案失败,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3.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四 ) 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转让 1.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本基金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 即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 ) 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基金委托人认购 申购和红利再投资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 (4) 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 ( 即交易日 15:00 前 ) 6 / 15
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按本合同约定通过有效途径告知基金委托人 3.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基金委托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应提交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文件 业务申请表等文件 基金委托人申购基金份额的, 应当接受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 并签署 风险揭示书 和 基金合同, 但基金委托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除外 销售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另行规定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基金委托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申购资金,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4. 基金赎回的费用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为 0%;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为 0% 基金委托人支付的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其用途 支付对象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5. 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总额 =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可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份额受让方应当为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 基金份额转让方在完成转让后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仍应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确认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7 / 15
人确认的结果办理基金份额转让过户登记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对基金份额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五 )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委托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 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 (4) 按照本合同约定, 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使相关职权 ; (5) 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6)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 (7) 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委托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 (2)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 (3)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 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 但符合 私募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 (5) 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款项,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6) 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 (7)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 财产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 (8) 向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 8 / 15
件, 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工作 ; (9)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 (10)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11)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12) 谨慎关注自己的财产变动情况, 保持自己的电话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畅通, 并及时查阅网站公告 ; (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 若有 ); (3) 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起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6) 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 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 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 ) 进行调整 ; (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 (2)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9 / 15
产 ; (3) 制作调查问卷,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 (4) 制作风险揭示书,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投资 ; (7)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 (8)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9) 除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10)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 向基金委托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揭示本基金资产运作情况, 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 (13)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委托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 (14) 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 (15) 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6)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8)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0 / 15
(19)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委托人分配收益 ;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1)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2)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委托人 ; (2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 ;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及基金委托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外, 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 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6)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 (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8)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 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 11 / 15
(9) 按照本合同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0)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 (11)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2)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3)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 (14)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15) 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的投资 1.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资管计划 ( 包含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 ) 期货公司资管计划( 包括期货子公司资管计划 ) 以及券商的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与持牌金融机构做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2. 投资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 包括有限合伙 ) 必须有托管机构 ; 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3 禁止投资金证股份( 股票代码 :600446); 12 / 15
4 本基金不得投资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 ( 包括有限合伙 ), 基金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管理 / 发行的非证券类资管计划 信托计划等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七 ) 基金的收益分配 1.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本基金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的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2) 收益分配分为采取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等两种方式 红利再投资是将现金红利按照基金分红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本基金默认采用现金分红 ; (3) 本基金允许变更分红方式 允许变更收益分配方式的, 基金委托人应当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处理 ; 当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若未选择则按照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执行 投资者如需修改分红方式, 应于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 ( 即交易日 15:00 前 ) 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 自下一次收益分配起生效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3 / 15
4 次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金帆远航 FOF 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资管计划 信托计划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本次投资可提高公司投资管理 投资风险控制的水平和把握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与趋势, 有利于公司获取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同时, 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 公司的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 投资的风险分析 风险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 ( 一 ) 可能存在的风险 1. 金帆远航 FOF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存在备案失败的风险 2. 受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经济周期 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基金所持有资产价格将会波动, 从而导购买基金的收益水平变化的风险 ( 二 ) 风险应对措施如果该基金未能备案成功, 资金将退回到奔球金融的公司账户 在投资过程中, 奔球金融将不断加强对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和环境 国家相关政策 国内外相关市场变化的关注和研究, 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的沟通, 及时根据外部各项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投资进行调整, 以此降低市场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 三 ) 风险提示公司将及时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的相关要求, 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14 / 15
七 审议程序 1.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 关联董事李结义先生回避表决, 其他 7 位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 关联董事李结义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和公司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的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备查文件 1. 金证股份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 金证股份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 金证股份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 金帆远航 FOF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特此公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 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15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