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7 年 7 月 3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 ETF( 场内简称 银行 ETF ) 基金主代码 512800 申购赎回代码 51280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7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8 月 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8 月 3 日 注 : 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2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3.1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业务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 1 页共 5 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公告 3.3 申购和赎回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4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机构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第 2 页共 5 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 代收代付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申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退补款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 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一级交易商 ) 包括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第 3 页共 5 页
部证券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7 年 8 月 3 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2017 年 5 月 22 日的 上海证券报 上的 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fsfund.com) (2) 投资者可通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sfund.com) 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88 021-38924558) 咨询有关情况 (3)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 4 页共 5 页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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