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2011 年 3 月 16 日电规标 2011 77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 根据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的制 ( 修 ) 订 第三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符合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化体系的要求, 与产业政策 行业规划相互协调, 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 统一, 不得重复 第四条制 ( 修 ) 订电力设计行业标准, 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选择好制 ( 修 ) 订标准的时机,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 要以需求为导向, 重点突出 科学合理, 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 发展循环经济,, 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保护环境 第五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的制 ( 修 ) 订包括立项 起草 审查 报批 发布 编号 备案 出版 复审 修订 修改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 ( 修 ) 订工作 受国家能源局委托,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 以下简称电规总院 ) 对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的起草 技术审查 报批 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的立项批准 第八条任何政府机构 行业社团组织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电力 1
设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并填写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 ( 见附表 1) 第九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电力设计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以下简称标委会 ) 受理, 经标委会审查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连同编制说明报送电规总院 报送材料包括 : ( 一 )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 一式一份, 附电子文件, 见附表 2); ( 二 )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 ( 一式三份, 附电子文件 ); ( 三 ) 计划编制说明 ( 包括立项申请基本情况及标委会审查意见 计划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 第十条电规总院对标委会报送的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后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一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 统一由国家能源局下达 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 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由电规总院负责 第十二条下达立项的行业标准应按计划完成, 标委会负责项目计划的组织和实施, 电规总院负责项目计划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需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进行调整时, 主编单位应及时申请, 并填写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 一式两份, 附电子文件, 见附表 3), 经标委会初审通过后报电规总院审核, 由电规总院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电规总院审核通过的项目计划调整申请, 由标委会于每年 12 月中旬前填写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 一式两份, 附电子文件, 见附表 4), 报送电规总院 电规总院于每年 1 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 2
第三章起草第十五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由主要起草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 以下简称工作组 ), 负责标准的起草 标委会对工作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十六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编写应符合 GB/T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的要求, 其中工程建设标准应符合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 建标 2008 182 号 ) 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作组应按照标准计划任务的要求起草标准编制 ( 修订 ) 大纲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工作组在起草标准前应编写标准编制 ( 修订 ) 大纲, 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 ( 一 ) 任务来源 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 ( 二 ) 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 ( 三 ) 标准的主要章节及简要内容 ; ( 四 ) 标准编制的进度计划及分工 第十九条标准的编制 ( 修订 ) 大纲应由主要起草单位报送标委会组织审查 标委会应于大纲审查会后 15 日内将大纲审查会议纪要报送电规总院 第二十条起草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的同时, 应编写标准编制 ( 修订 ) 说明, 其内容一般包括 : ( 一 ) 工作简要过程, 任务来源 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 ( 二 ) 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 3
( 三 )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与国际 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 ( 四 ) 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 ( 五 ) 与现行法律 法规 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 ( 六 )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 ( 七 ) 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 ; ( 八 ) 标准名称与计划项目名称差异的主要原因 ; ( 九 ) 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工作组按审定的标准编制 ( 修订 ) 大纲, 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由主要起草单位发文向委员和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并送标委会备案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组应认真分析研究反馈意见并填写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见附表 5) 若反馈意见的分歧较大, 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 应再次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 形成标准送审稿, 由主要起草单位报送标委会组织审查 第四章审查第二十四条标委会对标准送审稿审核同意后, 组织标委会委员和专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审查和函审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标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达到经审定的标准编制大纲确定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 ( 二 ) 能够满足电力生产实际需求, 促进电力技术进步与发展 ; 4
( 三 ) 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 ( 四 ) 符合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可靠的原则, 技术内容正确无误 ; ( 五 ) 格式与表达方法符合 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 或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 建标 2008 182 号 )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会议审查的要求 : ( 一 ) 会议审查时, 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 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标委会 ; 标委会于会前 15 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发送标委会委员 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 ; ( 二 )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 必须有全体审查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 ( 三 )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 并附有审查委员的签字名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实际情况, 对审查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 及对标准的审查结论 ( 四 ) 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由标委会于会后 15 日内发出, 并报送电规总院 第二十七条函审的要求 : ( 一 ) 函审时, 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 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相关标委会 ; 相关标委会将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 见附表 6) 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标委会委员 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 ; ( 二 ) 标委会委员和标准审查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 在限定时间 ( 一般为两个月 ) 内返回函审意见 ; ( 三 ) 工作组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 填写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 见附表 7); ( 四 ) 函审时, 必须有发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 逾期不复函者按同意计 ), 否则应重新组织审查 5
( 五 ) 函审意见由标委会发出, 并报送电规总院 第五章报批第二十八条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 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整理后, 提交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并填写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申报单 ( 见附表 8) 后, 由主要起草单位发文报送标委会 第二十九条标委会应指派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 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 按表 1 规定的报批材料的要求及份数报送电规总院 6
表 1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份数备注 1 上报公文 2 2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申报单 2 3 标准报批稿 ( 附电子版 ) 4 4 标准编制说明 ( 附电子版 ) 3 5 6 7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附电子版 ) 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委员名单或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 全部 ) 和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 附电子版 )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上报公文应为正式公函, 且每项标准应单独上报 起草单位和标委会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工程建设类标准应有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类标准可为报批报告 2 应有统计数据 各 2 份 各 2 份 8 名称变更报告 2 审查委员名单应有专家签字, 函审单应为原件 当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 标准报批稿名称与标准下达计划名称不一致时 第三十条电规总院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审核后, 符合要求的, 填写 报 批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 见附表 9), 报送国家能源局批准 公布 ; 不符 合要求的, 退回标委会重新修改 第六章批准和公布第三十一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编号 第三十二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三条标准发布后, 由电规总院向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标委会负责标准的宣传 培训和解释工作 7
第七章出版第三十五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由电规总院负责出版发行 第三十六条标准公布后, 标准文本至少应在标准实施前 1 个月出版发行, 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标准出版过程中, 除编辑性修改外, 不得改动原稿 ; ( 二 ) 确保标准文本的出版印刷质量 ; ( 三 ) 按规定赠送样书 第三十七条标准出版后, 电规总院负责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能源局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相关委员和工作组成员 第八章复审第三十八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实施后, 标委会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九条经复审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 由标委会整理报送文件提交电规总院审核, 电规总院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能源局, 经国家能源局审查同意后公布复审结果, 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 第四十条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 : ( 一 )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 ( 二 )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 ( 见附表 10 11 12); ( 三 )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 见附表 13) 8
第九章修订 修改第四十一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 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 以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 格式见附表 14) 的形式进行修改, 按本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 报批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标准修改由标委会报电规总院审核, 报批文件及份数见表 2: 表 2 电力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材料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1 上报公文 2 2 审查纪要 ( 附电子版 ) 2 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 附电子版 ) 4 4 修改用图片 1 第四十三条电力设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公布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电规总院负责解释 9
附表 1: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制定或修订 目的 : 被修订标准号 主要起草单位 标准类别 完成时间 理由 : 适用范围 : 主要技术内容 : 国内情况及现有标准简要说明 : 国外情况及现有标准简要说明 :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名称及采标程度 经费预算 万元 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 签字 公章 ) 年月日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 签字 公章 ) 年月日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意见 ( 签字 公章 ) 年月日 注 : 如本表空间不够, 可另附页 10
附表 2: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单位 : 承办人 : 电话 : 序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类别 制定或修订 完成年限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 经费预算 ( 万元 ) 注 :1 产品和工程建设项目, 请分别列表 2 修订项目, 请在 代替标准 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3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 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11
附表 3: 标准名称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能源局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主要起草单位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签名 盖公章 ) 年月日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意见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签名 盖公章 )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负责人 : ( 签名 盖公章 ) 年 月 日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承办人 : 电话 : 12
附表 4: 序号 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制定修订 完成年限 起草单位 进度阶段 完成情况 按期延期撤销 报送单位 : 填表人 : 报送日期 13
附表 5: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 承办人 : 共 页 第 页 标准项目起草单位 : 电话 : 年 月 日填写 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 人 )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 : 1 提出意见数量 : 个 ; 2 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处理结果 : 采纳个, 未采纳个 ;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意见 : 采纳个, 未采纳个 14
附表 6: 标准项目名称 :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 函审单总数 : 发出日期 : 年月日 函审截止日期 : 年月日 函审意见 : 赞成 赞成, 但有意见或建议 不赞成不赞成, 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弃权 建议 意见或理由如下 :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 签名 ): 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 ( 签名 ) 日 年 月 公章 ) 年月日 ( 盖 说明 : 1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 只可划一个, 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 ( 废票不计数 ); 2 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 ; 没有回函按弃权票计 ; 3 回函日期, 以邮戳为准 ; 4 建议 意见或理由栏, 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审查单位承办人 : 电话 : 说明 :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由委员签名即可 ;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 由参加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5
附表 7: 标准项目名称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函审时间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组织函审单位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回函情况 : 函审单总数 : 赞成 : 共 个单位, 其中 : 赞成, 但有意见或建议 : 共 个单位 不赞成 : 共 个单位, 其中 : 如果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 共 个单位 弃权 : 共 未复函 : 共 个单位 个单位 函审结论 : 组织审查单位 : 负责人 : 名 盖公章 ) ( 签 月 日 年 组织函审单位承办人 : 电话 : 16
附表 8: 标准名称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申报单能源局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类别 (1) 基础 (2) 安全卫生 (3) 环境保护 (4) 工程建设 (5) 产品 (6) 方法 (7) 管理技术 (8) 其他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和标准号 (1) 等同采用 (2) 修改采用 被采用的标准号 : 标准水平分析 (1) 国际先进水平 (2) 国际一般水平 (3) 国内先进水平 有无需协调的问题和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 表中第 2,3,4 行, 请在选定的内容上划 的符号 17
附表 9: 报批电力设计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标准号采标情况建议实施日期 18
附表 10: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复审确认项目汇总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盖章 ):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备注 19
附表 11: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盖章 ):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20
附表 12: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盖章 ):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拟列入计划年度 21
附表 13: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及名 称 复审结论 确认 修订 废止 主要理由 审查意见 参加审查总人数 : 同意 : 人不同意 : 人弃权 : 人 人 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电力规划设 计总院意见 盖章 年月日 22
附表 14: 电力设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XX(/T)( 行业标准代号 ) ( 行业标准名称 ) 第 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能源局于 年 月 日以 字第 号文 批准,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修改事项 ) 修改示例 1 更改 示例 : a. 1.5 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 : 1.15 毫米 更改为 1.20mm ; 1.35 毫米 更改为 1.50mm b. 表 2 更改为新表 ( 新表 2 略 ) 2 补充 示例 : a. 1.8 条后补充新条文,1.9: b. 1.7 条与 1.8 条之间补充新文条,1.7A: c. 图 3 后补充新图, 图 3A( 图 3A 略 ) 3 删除 示例 : 将 2.1.4 条中的, 等字删除 4 改用新条文 示例 : 3.2 条改用新条文 : 3.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