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党组字 2017 29 号 关于印发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流动党员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党群部门 :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已经 2017 年 7 月 6 日校党委常委会专题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 1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2017 年 7 月 6 日校党委常委会专题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的方针, 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 2006 21 号 ) 关于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的通知 ( 组电明字 2007 14 号 ) 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试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 制度的通知 ( 中组发 1994 8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 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我校流动党员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 1. 出国 ( 境 ) 的党员 ; 2.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但组织关系尚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 ; 3. 异地安置居住的和被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党员 ; 4. 因学习进修 务工经商 探亲访友 从事科技咨询 合作研究 生产经营或其它正当职业等原因流动的党员 ; 5. 作为人才流动的党员等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遵循流入地党组织主体管理 流出地党组织跟踪管理 有关部门党组织协同管理的原则 坚持因人制宜 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 性质特点和居 2
住地点等情况, 采取单位管理 行业管理 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 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 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第四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 外出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 ( 不含党员出国 ( 境 ) 情形 ), 应开具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 外出时间在 3 至 6 个月, 有固定地点的 ( 不含党员出国 ( 境 ) 情形 ), 应开具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 外出地点 时间不确定的, 应持有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持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和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的党员在所去单位党组织过组织生活, 交纳党费 第五条因我校流动党员类型多, 情况复杂, 为加强管理, 按照一般外出流动党员 出国 ( 境 ) 流动党员 毕业生流动党员 外来流动党员等情形分别提出有关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一般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第五条外出流动党员要实行外出报告制, 即在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相关信息, 所在党支部要对外出流动党员作好信息登记和外出提示, 建立台账, 记录流动去向 外出时间 地点 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 重点在党风党纪 遵纪守法 发挥作用等方面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第六条外出流动党员要实行定期联系制, 即外出期间应主动与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 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 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 所在党支部要明确一名支委成员作为联系人, 每月定期与其联系, 要利用 QQ 微信群等信息 3
化手段, 让外出流动党员及时了解支部工作动态, 推送学习内容, 搭建交流与联系的平台 第七条学校有关二级党组织要向外出流动党员发放加盖二级党组织印章的 流动党员活动证 或者 党员证明信, 流动党员活动证 每年审核一次 外出流动党员持 流动党员活动证 或 党员证明信 及时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 缴纳党费等, 但只在流出的党组织享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外出流动党员结束流动返回时, 应及时将流入地党组织加盖意见的 流动党员活动证 或 党员证明信 回执退回学校有关二级党组织查验 第八条党员 3 人以上集体外出 地点相对集中且时间较长的, 派出单位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由派出单位党组织指定负责人, 定期联系 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 工作等情况 条件许可的, 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 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九条外出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与组织关系所在的我校有关党组织或流入地党组织联系的, 我校有关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三章出国 ( 境 ) 党员的管理第十条公派出国 ( 境 ) 的党员, 出国 ( 境 ) 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 按规定缴纳党费 ( 一般不超过一年 ), 并由 4
所属二级党组织登记备案, 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 出国 ( 境 ) 六个月以上的党员, 回国后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第十一条因私出国 ( 境 ) 的党员, 人事关系仍落在我校的, 党组织应通知本人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 一般为一年 ); 退学 辞职出国 ( 境 ) 的党员, 其组织关系应随入党材料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二条出国 ( 境 ) 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 一般待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 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 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 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 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超过党籍保留期限未归的党员以及过去未办理党籍保留手续的党员, 其有关材料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保存 上述党员归国后, 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经支部讨论和上级批准后可恢复党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出国 ( 境 ) 长期定居的党员, 在出境以后, 即停止党籍 ( 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 其有关材料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保存 第四章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管理第十五条毕业生党员除继续留在学校工作或学习的外, 毕业时其组织关系应从学校转入到新的单位党组织 就业单位尚未落实的, 其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 ( 社区 ) 乡镇党组织, 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 ( 劳动 ) 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5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党员组织关系需继续留在学校的, 党员本人须提出申请, 经二级党组织批准后发放 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交纳党费, 但不享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毕业生党组织关系留存学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 在组织关系暂留学校期间, 所在二级党组织要掌握其流动去向和联系方式, 通过电话 信函 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教育和管理, 同时督促其尽快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去向, 适时转走 是预备党员的, 要定期汇报思想, 及时向原所在党组织提交转正申请, 经考察符合条件的, 原所在党组织应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 对滞校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毕业生党员, 则将其党员组织关系随入党材料转至原籍或父母所在地县及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或人才交流中心 对于组织关系长期滞留学校又不与学校党组织联系的毕业生党员, 按照党章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异地居住或被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党员的管理第十八条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 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接受居住地的党组织 第十九条对于外单位流入的离退休党员,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接纳他们的组织关系, 并编入相应的一个党支部, 与本校党员一样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离退休党员如被民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请担任教学 科研和管理工作, 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应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 聘用期满后再转回原单位 6
第六章作为人才流动的党员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党员参与人才流动, 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手续 各级党组织对参与人才流动的党员不得歧视, 对要求流动并符合人才流动政策的, 党组织应尊重党员个人的选择, 及时为他们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不得以不转移组织关系的方式限制合理的人才流动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问题上若发生争议, 应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劳动或人事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 有关单位党组织据此确定是否准予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对不服从仲裁结论擅自离职 经批评教育仍拒不返回的党员, 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区别情况对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作为人才流动到我校, 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党员, 所在二级党组织应主动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协商, 认真解决党员流动过程中涉及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问题 在征得流出单位党组织同意后, 督促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章 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来校学习 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党员 ( 含临聘人员 ), 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而接转临时组织关系 ( 即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 ) 第二十五条来校学习 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 人事关系在外地的党员, 可以根据工作和学习的需要 ( 大部分时间是在我校还是原单位 ), 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与我校 7
签订了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临聘人员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外来流动党员应主动与我校有关二级党组织取得联系, 按照规定及时出示党员证明手续 对持有 流动党员活动证 或 党员证明信 的外来流动党员, 学校有关二级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 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 党小组, 参加组织生活 ; 人数较多 条件成熟的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并确定党支部书记或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有关党支部要在 流动党员活动证 上如实记录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完成组织交办任务等情况, 并及时反馈给流出地党支部, 反馈意见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要积极通过本地党员与外来流动党员结对联谊等形式, 为流动党员提供各方面服务, 增强流动党员的归属感 第二十八条正式组织关系转入了我校的外单位流动党员, 党费在我校缴纳 ; 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 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 第八章 流动中的预备党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我校持 流动党员活动证 或者 党员证明信 流出的预备党员, 如预备期满, 应向学校有关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由学校有关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学校有关党组织在办理流动中的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 要通过查验 流动党员活动证 和向流入地党组织函调情况等途径, 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流动期间的表现 8
第三十条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外单位流动中的预备党员, 到了转正日期, 由我校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 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 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 学校有关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我校流出的预备党员, 连续 6 个月不与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联系的, 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学校任何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流动党员按规定转来的组织关系, 要大力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注意研究和探索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不断改进教育管理方法, 为流动党员充分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起实行, 原 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办法 ( 中大党组字 2011 45 号 ) 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抄送 :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7 年 7 月 12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