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称 董事会公告 ),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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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 (Tel.):(0755) 882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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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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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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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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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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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 (Tel.):(0755)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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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 : 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根据 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在本 中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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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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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股票代码:00093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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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 : 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根据 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在本 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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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 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

至 2016 年 05 月 20 日 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 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 ); 4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 5 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 6 现场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王振洪先生 ; 7 会议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公告编号:2014-【】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证券代码:300610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5—***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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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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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国民技术公告编号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议案的情形 2.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1 人, 代表股份数 720,558,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0 人, 代表股份数为 720,194,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收件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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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7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或代理人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575,152,8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107,828,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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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 (Tel.):(0755) 88265288 传真 (Fax.):(0755)88265537 网址 (Website): 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 [2016] 第 068 号致 :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下称 规则 ) 等法律 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下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下称 信达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宋幸幸律师 曹翠律师 ( 下称 信达律师 ) 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 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称 董事会公告 ),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 :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 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根据 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 登记办法等事项 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30 在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曾浩先生主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5 月 19 日下午 15:00 信达律师认为 :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 代表股份 193,004,283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83,977,000 股的 67.96% 其中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99,49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83,977,000 股的 0.04% 2 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 代表股份 193,003,783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83,977,000 股的 67.96%;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5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83,977,000 股的 0.0002% 经信达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 二 )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根据 董事会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 :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 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根据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 1 审议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审议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审议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 4 审议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 审议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6 审议 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 7 审议 2015 年度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 2016 年度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的议案 ; 8 审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9 审议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0 审议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 11 审议 关于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暨修改 < 公司章程 > 及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的议案 ; 12 审议 关于推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3 审议 关于推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4 审议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二 ) 表决程序 1 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 : 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全部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三 ) 表决结果经信达律师核查, 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均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2 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3 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4 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5 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6 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7 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 2016 年度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8 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9 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10 审议通过了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11 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暨修改 < 公司章程 > 及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12 审议通过了 关于推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 选举曾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采取累积投票制 ) 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4,2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现场 193,004,2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99,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现场投票 99,490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2 选举余欣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 采取累计投票制 ) 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2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2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98,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 其中, 现场投票 98,490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3 选举俞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 采取累计投票制 ) 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100%, 其中, 现场投票 98,990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关于推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1 选举李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采取累计投票制 )

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100%, 其中, 现场投票 98,990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2 选举冯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采取累计投票制 ) 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100%, 其中, 现场投票 98,990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 审议通过了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4.1 选举李丹女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采取累计投票制 ) 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100%, 其中, 现场投票 98,990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2 选举曾雪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采取累计投票制 ) 表决结果 : 同意 193,003,7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现场 193,003,783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100%, 其中, 现场投票 98,990 股, 网络投票 0 股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信达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 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信达律师认为 :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会议形成的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 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无副本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为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 [2016] 第 068 号之签署页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张炯 经办律师 : 宋幸幸 曹翠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