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 : 大名城 大名城 B 编号 :2014-008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修订背景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2013]43 号文件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现对 公司章程 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二 具体拟修订内容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一 )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交纳所得税后, 按下列顺序分配利润 :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 损 ;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 提取任意公积金 (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 支付股东股利 ( 二 ) 公司实施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 三 )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 四 )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 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且现金能 1
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 最近三年 ( 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当年为最近三年起始年 )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五 )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在有条件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六 ) 如果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 七 )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八 ) 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计价, 以外币支付, 公司依法代扣所得税后, 划付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上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应当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现修订为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一 )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交纳所得税后, 按下列顺序分配利润 :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 提取任意公积金 (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 支付股东股利 ( 二 ) 公司实施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 三 )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 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
( 四 )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 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 最近三年 ( 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当年为最近三年起始年 )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分别在不同发阶段采取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 ( 含土地使用权 ) 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五 )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在有条件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六 )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七 ) 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计价, 以外币支付, 公司依法代扣所得税后, 划付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上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应当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原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3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 再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方案审议时, 还应遵循以下程序 : ( 一 )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二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 ( 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 邮箱 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 ),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三 ) 公司当年盈利, 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说明原因,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四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项 现修订为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 再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方案审议时, 还应遵循以下程序 : ( 一 )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4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二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通过多种渠道 ( 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 邮箱 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 ),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 ( 三 ) 公司当年盈利, 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或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四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 1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 2 遇到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 ; 3 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 公司除募集资金 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 ( 含银行存款 高流动性的债券等 ) 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 4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 5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 五 )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六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项 三 决策程序 该事项经 2014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