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類別說明及扣繳稅率表 日期 1070131 修訂 1 版,1070101 起適用 扣繳稅率 所得類別格式內容 居住者非居住者 ( 每年 1/1 起算至 12/31 日止, 在台未居留滿 1 8 3 天者 ) 固定薪資 ( 按月固定給付 ) 50 1. 月支薪資 1.5% 2. 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 填寫薪資所得受領人額申報表 ; 未達查表起扣標準者, 免予扣繳, 起 扣標準 107 年度起為 84,501 元 ) 未填寫者, 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 免予扣繳 6% 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 ($33,000 元 ) 以下者 18% 超過基本工資 1.5 倍 ($33,000 元 ) 含以上者 依據 106 年 8 月起行政院 核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每 月基本工資為 22,000 元 非固定給付 50 1. 授課鐘點費 ( 註 1)2. 出席費 3. 工資 4. 助理薪資 5. 工讀金 6. 諮詢費 7. 國科會撥付研究 生獎助學金 8. 酬勞費 9. 口譯費 10. 獎助學 金 ( 屬以提供工讀事實者 )11. 計畫主持人 費 12. 主持人費 13. 評審費 講評費 14. 顧 問費 15. 訪問費 16. 工作費 17. 調查費 18. 受測費 19. 一般審查費 ( 專案研究報告及 著作等審查 ) 20. 生活費 ( 如 : 外國學者來 訪生活費 )21. 調查費 22. 引言費 23. 行政管 理費 24. 健康檢查補助費 25. 生日禮券 26. 基於僱用關係取得之翻譯費 改稿費 審 查費 審訂費 ( 註 2).27. 新聘審查費 28. 員 工結婚 生育 子女教育 喪葬補助 休 假旅遊補助. 等 獎金 50 1. 年終獎金 2. 考績獎金 3. 彈薪薪資 4. 國科會研究獎勵金 ( 註 7) 1.5% 2. 起扣標準 107 年度起為 84,501 元 1.5% 2. 起扣標準 107 年度起為 84,501 元 同上 同上 執行業務所得 9A 1. 建築師 2. 律師 3. 代書 4. 專利代理人 5. 會計師 6. 土木技師 7. 表演人 ( 錄製影片配音 ) 8. 表演人 9. 民間公證人 10. 商標專利人 11. 醫事檢驗師 12. 地政師 等 ( 執行業務者業別代號對照表如表 1) 1.10% 2. 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 免予扣繳 20%( 無論金額大小 )
執行業務 9B 1. 專題演講費 ( 註 1)2. 沒有僱用關係取得 1.10%, 達 $200,010 20%( 每次給付金額不所得之翻譯費 改稿費 審查費 審訂費 ( 註元 2. 扣繳稅額不超過 ) 含以上者超過新台幣 5,000 元 2)3. 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 2,000 元, 免予扣者, 免予扣繳, 達畫 ( 以上係指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 包繳 $5,001 始予扣繳 ) 括圖片 照片 )4. 碩博士生論文指導費 ( 註 3)5. 教師升等審查費 ( 註 3) 租金收入 51 凡因租賃房屋或租賃車位者均屬之 1.10% 2. 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 免予扣繳 20%( 無論金額大小 ) 競技競賽 91 1. 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 1.10% 20%( 無論金額大小 ) 及機會中 2. 各項競技及競賽之獎金 ( 註 4) 2. 扣繳稅額不超過 獎之獎金 2,000 元, 免予扣 退職所得 93 6%, 不超過 2000 元免扣繳 18% 退休人員退休金 子女教育補助費 ( 註 5) 權利金 53 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供他人使用而 1.10% 20%( 無論金額大小 ) 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 圖片使用費 ) 繳 2. 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 免予扣 其他所得 92 註 9 免扣繳 ( 應列所得 ) 20% 不列入薪資所得 1. 包含於薪資內之實物代金 房屋津貼 ( ) 部分 2. 薪資 年終 考績獎金之主管加給 3. 導師鐘點費 ( 視同主管加給不列所得 ) 4. 辦理大學 碩士 博士入學考試相關試務 工作費 5. 差旅費 ( 含核據實報 實支實付之交通 費 ) 6. 各類保險給付 7. 獎學金 ( 以成績評定者 ) 8. 學生急難慰助金 9. 清寒學生扶助金 清寒學生獎學金 10. 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 11. 師資培育法發給公費生的公費 12. 實習教師之實習津貼 13. 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 14. 公務員經推薦參加進修之學分補助 費, 非推薦採公餘進修者列薪資所得 15. 服務獎章 ( 教職員服務年資所領之獎 勵 ) 16. 未超過 46 小時內所支領之非固定加 費 ( 註 6) 繳
17. 碩博士論文口試費 交通費 18. 傑出研究獎勵金 ( 註 7) 備註 : 註 1: 所得稅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迭有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詢問, 因業務需要, 邀請專 家專題演講, 所支付之鐘點費可否列為適用 18 萬元以下規定的講演鐘點費? 該局說明如下 : 公私機關 團體 事業及各級學校, 聘請學者 專家專題演講所 給付之鐘點費, 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講演鐘點費, 與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 劇 漫畫等全年合計數不超過新台幣 18 萬元者, 免納所得稅 如係開課或舉辦 業務講習會 訓練班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 聘請授課人員依照排定之課程上課 者, 則屬薪資所得 ; 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又排定之課 程若有名為專題演講, 但為上課之性質, 仍屬薪資所得 該局籲請公私機關 團 體 事業及各級學校之扣繳義務人, 注意上述區別, 依法辦理扣 ( 免 ) 繳及開 立 填發扣 ( 免 ) 繳憑單, 並正確勾選所得類別 註 2: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 及因修改 增刪 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 酬費, 如改稿費 審查費 審訂費等, 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 為稿費性質,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 定額免納所得稅 判斷 稿費及薪資 的主要條件 : 為僱用或非僱用關係及是否 有刊登 註 3: 大專院校博 碩士班研究生撰寫論文, 發給論文指導教授之 論文指導費 及 學校教師升等審查著作時發給審查人員之 審查費,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 第 23 款規定, 免納所得稅 博 碩士學位考試時, 發給參與論文口試教授或 論文筆試閱卷教授之 論文考試車馬費, 發給參與學科考試命題 監考 閱 卷教授之 學科考試車馬費 及附設行政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發給辦理試務人 員之 試務工作費, 發給閱卷教授之 閱卷費 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4 款規定, 免納所得稅 ( 財政部 68/11/08 台財稅第 37870 號 註 4: 競技競賽及比賽性質, 有分名次者, 皆屬競技競賽列 91 所得, 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予扣得獎作品如由主辦單位典藏, 版權歸公, 元, 免予扣繳, 若非居住者本年度在臺居留未滿 183 天, 要扣繳 20% 所得
註 5: 退職所得,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離職金 終身俸 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均屬之, 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 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份及其孳息, 不在此限 退職所得定額標準之計算方式如下表所列 : A: 服務年資 B: 一次領取總額 C: 分期領取之全年領取總額 領取方式 一次領取者 退休日期 87.6.22~93.12.31 94.1.1~95.12.31 96.1.1~97.12.31 98.1.1~101.12.31 107.1.1 以後 B 15 萬元 部份 B 超過 15 萬元 但未達 30 萬元 B 15.6 萬元 部份 B 超過 15.6 萬元 但未達 31.2 萬元 B 16.1 萬元 部份 B 超過 16.1 萬元 但未達 32.2 萬元 B 16.9 萬元 部份 B 超過 16.9 萬元 但未達 33.9 萬元 B 18 萬元 部份 B 超過 18 萬元 但未達 36.2 萬元 B 超過 30 萬元 B 超過 31.2 萬元 B 超過 32.2 萬元 B 超過 33.9 萬元 B 超過 36.2 萬元 分期領取者 C 超過 65 萬元之金額部份 課稅 C 超過 67.6 萬元之金額部份 課稅 C 超過 69.7 萬元之金額部份 課稅 C 超過 73.3 萬元之金額部份 課稅 C 超過 78.1 萬元之金額部份 課稅 兼領一次及分期者 上 2 項規定可減除之金額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註 6: 加班費 1.(1) 延時工作之加班費只要不逾限, 不論員工性別 國籍或非勞基法適用行業皆可比照適用, 每個月標準為 46 小時 (2) 國定假日 例假日 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囑亦屬加班時數, 但不計入上述標準之總時數內, 如果假日仍有延時工作之情形, 則延時之時數須計入 (3) 颱風假則全日工時均, 但須有加班事實之證明 ( 加班卡 生產紀錄表 等 ) ( 財政部 74.5.29 台財稅第 16713 號 74.11.13 台財稅字第 24778 號 ) 加班費計算如圖 1 2.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 ( 財政部 69.6.12 台財稅第 34657 號函 ), 公司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 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 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2 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並免予扣繳 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 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 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 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不得適用規定 圖 1 註 7: 貴會依行政院頒 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 編者註 : 現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 規定, 辦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傑出研究獎評獎擇優頒發之獎金, 核非屬為獎金授與人提供勞務之報酬, 應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8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於貴會比照上開辦法自行訂定之研究發展獎勵要點, 依評定等第由貴會頒發之獎金,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給付時應依法扣繳稅款, 並由受領人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 財政部 80/04/26 台財稅第 800083958 號函 ) 註 8: 各項所得稅之稅額計算, 小數點尾數不滿 1 元者, 無條件捨去 註 9: 其他所得 : 支付各種學會 總會 公會及和教育相關法人機構之年費 一次性永久會員部份為 除外, 如報名費和其他因提供勞務所獲取之報酬, 要列 92 其他所得, 免扣繳 ; 若非居住者本年度在臺居留未滿 183 天, 要扣繳 20% 所得
表 1: 執行業務者業別代號對照表 代執行業務者業別代執行業務者業別代執行業務者業別代號號號號 執行業務者業別 10 律師 20 技師 30 內科醫師 40 助產師 ( 士 ) 11 會計師 21 建築師 31 外科醫師 41 藥師 12 精算師 22 公共安檢人員 32 小兒科醫師 42 醫事檢驗師 ( 生 ) 未具會計師資格, 13 地政士 23 辦理工商登記等業 33 婦產科醫師 43 整合照護 務者 14 記帳士 24 工匠 ( 工資收入 ) 34 眼科醫師 44 駐診拆帳西醫 15 仲裁人 25 工匠 ( 工料收入 ) 35 耳鼻喉科醫師 45 營養師 16 民間公證人 26 引水人 36 牙科醫師 17 不動產估價師 37 精神科醫師 47 獸醫師 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 續 18 租 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 38 骨科醫師 48 皮膚科醫師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 19 人 39 其他科別醫師 50 中醫師 70 表演人 90 其他 71 保險經紀人 91 商標代理人 52 人壽保險醫療檢查 72 節目製作人 92 程式設計師 53 物理治療師 93 專利代理人 49 家庭醫學科醫師 54 職能治療師 未具律師資格, 辦理訴訟 94 代理人業務 55 心理師 未具建築師資格, 辦理建 95 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 者 61 書畫家 版畫家 76 一般經紀人 未具地政士資格, 辦理土 96 地登記等業務者 62 命理卜卦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 97 繼承 公法給付或其他事 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