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982 证券简称 :*ST 中绒公告编号 :2018-9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 2018-3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其中案件编号为 (2018) 宁 01 民初 209 号 210 号 211 号的三起诉讼 ( 相关诉讼的情况请参见本公司披露的上述公告 ) 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 银川中院 ) 主持调解, 本公司及其他被告已与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本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6 日收到公司代理律师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在银川中院当庭签收的 民事调解书 [(2018) 宁 01 民初 209 号 210 号 211 号 ] 现将 民事调解书 有关内容披露如下 : 一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 宁 01 民初 209 号 ]: 本案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1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款 6711 万元 ( 其中投资本金 6000 万元 投资收益 711 万元 ) 违约金 711 万元, 共计 7422 万元, 扣减原告华融西部开 1
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 4609287.05 元后,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69610712.95 元 ( 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 并支付 2018 年 2 月 24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 ( 投资收益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18%/ 年 违约金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6%/ 年计算 ) 付款时间: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34805356.48 元,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34805356. 47 元,2018 年 2 月 24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 ; 2 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回购款 ( 含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 ) 及违约金, 则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后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持续计算, 以 6000 万元为基数, 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3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 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提供质押担保的 75077572.8 元债权转让给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并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该债权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2
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须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相互协助办理质押债权的解押 重新质押手续 ; 5 上述债务, 被告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供质押的 75077572.8 元应收账款范围内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及违约金, 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 75077572.8 元应收账款变卖 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6 上述债务, 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有一期未按约支付, 则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7 案件受理费 412900 元, 减半收取 206450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负担 ( 此款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 上述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 宁 01 民初 210 号 ]: 本案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1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3
司支付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款 3474 万元 ( 其中投资本金 3000 万元 投资收益 474 万元 ) 违约金 3910500 元, 共计 38650500 元, 扣减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 2304643.53 元后,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36345856.47 元 ( 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 并支付 2018 年 2 月 24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 ( 投资收益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18%/ 年 违约金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6%/ 年计算 ) 付款时间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8172928.24 元,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18172928.23 元,2018 年 2 月 24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 ; 2 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回购款 ( 含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 ) 及违约金, 则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后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持续计算, 以 3000 万元为基数, 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3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 上述债务, 被告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供质押的 47096595.2 元应收账款范围内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 4
司支付回购价款及违约金, 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责任公司 47096595. 2 元应收账款变卖 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5 上述债务, 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有一期未按约支付, 则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 案件受理费 235053 元, 减半收取 117527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负担 ( 此款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 上述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 宁 01 民初 211 号 ]: 本案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1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款 6789 万元 ( 其中 5
投资本金 6000 万元 投资收益 789 万元 ) 违约金 711 万元, 共计 7500 万元, 扣减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 4609287.05 元后,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70390712.95 元 ( 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 并支付 2018 年 2 月 24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 ( 投资收益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18%/ 年 违约金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6%/ 年计算 ) 付款时间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35195356.48 元,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35195356.47 元,2018 年 2 月 24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 ; 2 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回购款 ( 含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 ) 及违约金, 则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后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持续计算, 以 6000 万元为基数, 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3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 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将提供质押担保的 60268136 元债权转让给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并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6
以该债权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须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相互协助办理质押债权的解押 重新质押手续 ; 5 上述债务, 被告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供质押的 60268136 元应收账款范围内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及违约金, 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 60268136 元应收账款变卖 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6 上述债务, 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有一期未按约支付, 则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 案件受理费 416800 元, 减半收取 208400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负担 ( 此款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 上述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 7
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