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不只是照片 小心! 不要成為犯罪者或受害者 延伸閱讀資料 (10-12 年級 ) 同學們, 是否曾在生活周遭或媒體上聽過類似這些事情呢? 根據衛生福利部在 2017 年的推估統計, 全台已有約 32,000 名未成年人曾遭私密影像外流, 其中四成六外流的影像由兒少自拍所產生, 其中近七成的兒少是在被誘騙 要脅的狀況下自拍照片後傳給加害人, 而散播影像者有七成為被害者熟識的人, 分別是同學 網友 男友或前男友 如同案例 1-2, 可能是偷拍亦或慫恿別人自拍私密照, 受害者也不僅只有女性, 男性同樣可能受害 ; 又或者如案例 3-4 的這些加害者, 非常擅長於抓住被害人的特定心理, 例如想要賺錢 想成為平面模特兒, 逐步吸引注意後再以恐懼感控制被害人, 這時候若被害人沒有及時得到適當的支持與協助, 就很可能會落入犯罪者的圈套中 事實上, 數位影像外流的途徑相當多, 尚有可能因為手機或存放檔案之載具遺失 送修, 或是更換新機未妥善處理舊機中的影像檔案, 影像因而外流 甚至還有因為電腦被他人刻意入侵, 導致影像檔案被截取 在當今人手一台智慧手機 隨時可以上網的環境, 影像外流以及衍伸的犯罪問題, 其實離我們每個人的日常都不遙遠 影像外流之後的危機 這 4 個案例僅是冰山一角, 綜合近年來的觀察, 歸納以下幾種影像外流後常見的延伸 犯罪類型 : 1. 跟蹤騷擾 : 影像外流後若被意圖犯罪者觀看, 影片中的蛛絲馬跡皆成為肉搜線索 ; 犯罪者常透過藉故搭訕的話術, 一步步在網路世界甚至實體生活中達到犯罪目的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女孩子比較容易受害, 事實上, 不分性別都有可能成為犯罪被害者 2. 性勒索 : 利用下載 截圖等方式持有影像檔案, 再連繫被害人以贖回影音檔案為由, 要求影片中人提供財物 或是要求提供更多裸露影像, 甚至提出性要求 通常加害 1
者不會信守諾言返還影片, 或假意返還, 但事實上早已複製 散播檔案, 導致被害人一次次付出財物或任其予取予求, 最後身心俱疲, 損失慘重 3. 復仇式色情 : 係指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 故意向他人散布 播放 張貼私密影像 ( 裸露 性愛內容 ); 此種性別暴力的犯罪行為, 多發生於親密關係分手暴力或網路誘騙的情感關係, 目的在於羞辱被害人 或要求維持關係 影像被外流對被害人產生的影響影像外流後有時不一定會立刻爆發上述犯罪事件, 許多人在自己的影像外流後毫無知覺, 渾然不知危機已悄悄接近 ; 一旦遭遇任何一種犯罪事件, 被害人將相當震驚困擾, 許多人因此再也難以信任他人, 長時間驚恐焦慮又感到孤立 憂鬱, 若沒有及時獲得支持協助, 恐有輕生念頭 更困擾的是, 網路世界並無檔案下架期限, 更何況檔案被下載 轉存容易, 散播情形難以控制, 有一些人影像外流一次, 卻在往後數年甚至十年後陸續被不同人騷擾, 導致情緒非常的焦慮不安, 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所以一旦發生影像外流的事實, 就必需持續關注後續影響 如何自我保護? 網路 3C 用品已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 我們不可能因潛在風險而因噎廢食, 反而應養成良好的習慣, 以避免自己成為下一個受害人, 或無意間侵害了他人的權益 針對過往的諸多案例, 給予同學們以下提醒 : 1. 絕不違反他人意願拍下他人的影像 : 尊重自己, 也尊重他人被拍攝影像的意願, 每個人都有拒絕被拍攝的隱私權, 不管是多麼要好的伴侶 朋友或家人, 未經他人同意或趁人不備偷拍影像, 已涉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妨害秘密罪, 且因為侵害到他人隱私權, 造成他人精神上痛苦, 被害人甚至可以依據民法第 184 條及 195 條規定請求慰撫金 此外, 案例 3 中的小甜遭遇到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強制觸摸罪, 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向攝影師求處刑責 2. 絕不聽從他人指示自拍私密照片 : 不論任何人慫恿 起鬨, 或以利益引誘 用似是而非的理由說服你, 絕對不要傳送自己的私密影像 此外, 所謂的 網友, 其實是網路上相遇的陌生人, 躲在網路裡面是相當容易包裝犯罪意圖的, 例如 : 假裝是同性別 年紀相仿的朋友, 或是表達喜歡你 想交朋友, 經常噓寒問暖火速發展情誼, 以換取進一步的犯罪機會 案例 4 的加害人揚言跟蹤小艾, 也已經構成刑法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遇到類似的事情絕對不 2
要因為害怕就不敢求助, 孤單的處境會給對方更多加害的機會, 一定要告訴你所信任 的師長共同報警處理, 並妥善做好生活中的安全計畫 3. 絕不倉促傳送影像訊息 : 不管是直播, 或是傳送 上傳影像檔案, 問問自己 : 未來的我會如何看待這個影像? 會有哪些人看到這些影像? 看到的人可能會有甚麼樣的想法或行動呢? 想清楚再決定 也不遲 4. 絕不轉寄任何私密影像檔案 : 即便收到 大家都在轉傳 的私密影像, 不論是否認識當事人, 都不可以繼續轉傳照片 轉傳私密影像的行為, 涉犯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犯罪 5. 絕不取笑及霸凌私密影像遭外流的人 : 依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遭到外流私密影像的未成年人皆屬於被害人, 這些人很可能就是你我身邊的朋友, 只是你並不知道他們的遭遇, 也不知道他們其實心裡很受傷, 甚至仍擔心著再次被人騷擾 取笑 如果我們在言談間取笑他們, 或是在網路上發表檢討被害人的酸民言論, 都可能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也讓潛在的被害人更不敢對外求助 雖然有那麼多令人擔心的事情, 但只要養成良好的習慣, 就可以把風險降到最低 願 大家都能藉著網路世界開啟寬廣的眼界, 並有智慧分辨陷阱, 遠離網路世界的潛在危 機 求助資源 學校學務 / 輔導處室 撥打 110 /113 各縣巿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台灣展翅協會 web885 網路諮詢熱線 http://www.web885.org.tw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https://i.win.org.tw * 若影像已被散布, 台灣展翅協會 web547 網路檢舉熱線 (http://www.web547.org.tw) 及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可協助要求網路業者移除違法內容 3
學習資源 : 教育部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輔助教材 ( 影音專區 ) 台灣展翅協會兒少上網安全 youtube 頻道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邊玩邊學 網路安全心理測驗 台北巿政府警察局婦幼宣導影片 _ 白楊樹劇場 參考法條刑法第 235 條散布 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聽聞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 播送 販賣而製造 持有前項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 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 圖畫 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刑法 305 條 4
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 2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5 條之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315 條之 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 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 播送 販賣而有前條第 2 款之行為者, 亦同 製造 散布 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 2 款竊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15 條之 3: 前 2 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 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 5
拍攝 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照片 影片 影帶 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 引誘 容留 媒介 協助或以他法, 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 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照片 影片 影帶 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 脅迫 藥劑 詐術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 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照片 影片 影帶 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 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 3 項之罪者, 依各該條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 條散布 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 猥褻行為之圖畫 照片 影片 影帶 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聽聞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 播送 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 第 1 次被查獲者,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接受 2 小時以上 10 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 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 1 項物品第 2 次以上被查獲者,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金, 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