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实施结果的 法律意见书 任高扬法意字 [2015] 第 08-4 号 致 :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

Similar documents
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 释义 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 担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声明 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 完整 三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曹云 刘吉文 刘鸣源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2.00 逐项审议 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2.01 向天业集团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4 议案名称 :2.0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5 议案名称 :2.0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 :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 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 :2017 年 12 月 1 日点 9:30 分召开地点 : 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振华新路酒都大厦公司十三楼会议室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2.03 议案名称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 出席 7 人 ;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本次会议, 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1

青松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比例 A 股 70,918,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徐缓先生主持,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其中董事谢小梅女士和刘燕平女士由于工作原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泰和泰 或 本所 ) 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高盟新材 或 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国电电力公告编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4 国电 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四通新材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津东安 ) 深圳红马创业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深圳红马 ) 天津多恩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多恩新悦 ) 天津立中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 出席 11 人, 孙明道独立董事因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 3 董事会秘书石书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崔彬先生 王力群先生 余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储越江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称 15 号准则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制本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 : 交易方式 标的资产及交易 对方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2.03 议案名称 : 对价支付

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董事赵江滨先生, 独立董事陈怀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 3 董事会秘书陈加武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 公司部分高级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 代表股份 138,341,0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02,168,16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 代表股份 36,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 出席 6 人, 其中董事长刘锋杰因公出差, 授权董事王巧兰代为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7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44 名, 代表股份数 409,958,79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2%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 出席 12 人, 董事常玲 权忠光及李冬梅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12 人, 出席 7 人, 监事闫锋 高海英 李杰 孙秀杰及李瑞奇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3 董事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6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7 五 结论性意见...8 1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 出席 8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 其他高管的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A

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交割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钢研高纳 ) 的委托, 作为钢研高纳发行股份及支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丁韫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 出席 4 人, 其中董事丁毅 毛英 周学军 张洁 祝守新 邹峻 许倩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8,036,05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二 会议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同意 98,876,05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 三 ) 皖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第三部分 签署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356,4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 ( 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 ) 合计 24 人, 代表股份 37,919,76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冠电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金冠电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决策程序 符合 公司法 及公司 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5 人, 董事长杜应流先生 董事丁邦满先生 董事胡晓玲女士 董事李威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大唐电信 公 司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认购人 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 周浩 陈勇 叶宇斌 陈灵 康彦尊 黄勇 浙江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世宝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海通开元投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3 李峰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 关于本

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证法律意见 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该等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

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批准与授权 ( 一 ) 如意集团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如意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释义 除非本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中具有如下含 义 : 合众思壮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成 指 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通致晟 指 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招通致晟的全体股东和长春天成的全体股东 标的资产 指 长春天成 100% 股权和招通致晟 100%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182-5 号 致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根据本所与申请人签署的 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律师作为申请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员工入厂审批

报告

( 六 ) 融资融券 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 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 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 :2016 年 4 月 22 日 13 点 30 分 召开地点 : 公司连廊会议室 ( 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 38 号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42,112,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34,585,67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 代表股份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重庆先生主持 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陈贵樟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马峻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1 人, 代表股份数 383,872,72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0 人, 代表股份数为 377,006,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6

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资产交割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受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1

(2) 标的资产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章程 的规定, 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 ; 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议案名称 : 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名, 代表 130,072,9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 6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证券代码:00097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福鞍股份公告编号 :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了编号为德衡 ( 青 ) 律意见 (2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收到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 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持有公司 122,795,762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8.34%,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其他依据, 进行了合理的分析, 并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 出席 3 人 ; 公司董事郑少平 许永斌 杨梧 张四纲 施欣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4 人, 出席 4 人 ; 3 公司董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大会由董事长朱雷先生主持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4 人, 董事秦峰先生 朱洪策先生 杜建中先生 谢荣兴先生 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公司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5 人, 出席 5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欣明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 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A 股 82,121, , ,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审议结果 : 通过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 六 ) 融资融券 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涉及公开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致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汉得信息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份及支付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 六 ) 融资融券 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Transcription: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实施结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州 二〇一六年五月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实施结果的 法律意见书 任高扬法意字 [2015] 第 08-4 号 致 :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及本所与贵公司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仅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若涉及其他中介机构报告内容的, 均准确引用有该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 但并不就该登报告的内容发表任何意见 2 本次交易各方向本所律师保证 : 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 ( 或 ) 材料完整 真实 准确 有效 ; 全部有关文件和 ( 或 ) 材料上的签字和 ( 或 ) 印章均为真实 ; 其提供的材料和文件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保证正本与副本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 其所作出的陈述 说明 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 重大遗漏 误导等情形 ; 其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他文件数据, 均与该等文件数据的原 ( 初 ) 始提供者提供的文件数据一致, 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 删减 遗漏 涂改 篡改和隐瞒, 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 以避免本所

及本所律师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 不完整而影响对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合理理解 判断和引用 3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理解 核实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勤勉尽责,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除非在行文中另有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所用术语 释议与其他法律意见书 ( 与本次交易有关 ) 中所用的术语 释议具有同样的含义和指向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法律文件, 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目的使用, 不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江粉磁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曹云 刘吉文 刘鸣源 曹小林 王海霞 聚美投资等六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东方亮彩 100% 的股权 江粉磁材拟向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17,500.00 万元, 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67.14% 沃克森公司出具的 (2015) 第 0819 号 评估报告, 东方亮彩 100% 股权于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收益法下的评估值合计为 175,083.36 万元 经江粉磁材与交易对方共同确认, 东方亮彩 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75,000.00 万元 1.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 江粉磁材拟向曹云 刘吉文 刘鸣源 曹小林 王海霞 聚美投资六名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东方亮彩股权转让对价的 70%

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为 16,666.6664 万股, 发行价格为 7.35 元 / 股 (2) 江粉磁材拟向曹云 刘吉文 刘鸣源 曹小林 王海霞 聚美投资等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东方亮彩股权转让对价的 30%, 合计支付现金 52,500.00 万元 1.2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江粉磁材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67.14%, 即不超过 117,500.00 万元 其中,52,500.00 万元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不超过 15,000.00 万元拟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不超过 50,000.00 万元拟用于标的公司投资项目 (2) 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5,986.3945 万股, 发行底价为 7.35 元 / 股 (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资金的成功募集为前提, 最终配套资金成功募集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1.3 小结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1 江粉磁材获得批准和授权 (1)2015 年 10 月 15 日, 江粉磁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书 与 < 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 > 的议案 关于 <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预案 > 的议案 等议案, 初步同意江粉磁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在江粉磁材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东方亮彩审计 评估等工作完成后重新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予以审议 (2)2015 年 12 月 10 日, 江粉磁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备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明确意见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5 年 12 月 29 日, 江粉磁材召开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签署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书 与 < 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 > 的议案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6 年 2 月 1 日, 江粉磁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 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议 的议案 (5)2016 年 3 月 2 日, 江粉磁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 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 2.2 交易对方获得批准和授权 (1)2015 年 10 月 12 日, 东方亮彩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决议同意各股东向江粉磁材转让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 (2) 东方亮彩上述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方亮彩 100% 股权之协议书 > 和 < 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 > 的议案

2.3 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1 日出具 关于核准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曹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662 号, 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2.4 小结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相关的批准和授权, 履行了必要法定程序, 且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2.1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1)2016 年 4 月 25 日, 交易对方成功将标的资产过户至江粉磁材,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东方亮彩签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28553206T 的新 营业执照 (3) 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全部业已过户至江粉磁材名下, 已完成交付和过户义务, 江粉磁材持有东方亮彩 100% 的股权 江粉磁材是东方亮彩的唯一法人股东 2.2 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验资情况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资本及验资情况 :2016 年 4 月 26 日, 天职国际出具了 天职业字 (2016) 第 11480 号 验资报告, 对江粉磁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 截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江粉磁材已收到本次交易对方以股权形式的出资, 江粉磁材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 879,989,668.00 元, 实收资本 879,989,668.00 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1,046,656,332.00 元, 累计实收资本 1,046,656,332.00 元 2.3 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1)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证券持有人名册 等材料, 江粉磁材已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2.3 小结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资产过户完毕, 过户情况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交易各方达成的相关协议的约定 ; 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三本次交易的后续相关事项 3.1 江粉磁材尚须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江粉磁材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化 实收资本变化 公司章程修正等事项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需根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就前述变更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 相关协议的继续履行本次交易各方达成了多项协议, 本次交易各方仍需就尚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3.3 小结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结论意见 4.1 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取得了相关批准 授权及核准, 合法有效 4.2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业已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各方约定过户至江粉磁材, 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4.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江粉磁材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注册资本变化 公司章程修改等后续事项尚需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高德刚何焕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