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 试行 ) ( 意见征求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的 根本任务, 激励学生奋发学习 追求卓越, 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 中山大 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 中大学生 2017 23 号 ), 结合 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和实事求 是的原则, 要求程序规范 内容全面 标准客观 结果公正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 成员包括 :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直属党支部副书记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 辅导员 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奖学金的推荐和初评等工作 职责如下 : ( 一 ) 审定本科生奖学金综合测评结果 ( 二 ) 将学校分配至学院的各项奖学金名额, 公正 合理地分配至各年级 各班级或各专业 1
( 三 ) 组织奖学金初评, 并公示奖学金初评结果 ( 四 ) 将公示后的初评结果上报学校 第五条年级成立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 成员包括 : 辅导员 兼职辅导员 各班学生代表 ( 每班选派 1 人, 需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 ) 职责如下 : ( 一 ) 对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交的综合测评加分材料进行审核, 对得分进行复审 ( 二 ) 负责公示本年级学生的综合测评加分复审结果, 并接受咨询 ( 三 ) 负责计算申请奖学金者的综合测评总成绩和排名并公示, 向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推荐本年级奖学金初评名单 第六条班级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 小组成员一般设 7 人, 其中学生党支部书记 ( 党小组成员 ) 班长 团支书 学习委员为当然成员, 其余人选则由各班民主推选产生, 其中应有非班干部和学生党员 一般由班长任组长 职责如下 : ( 一 ) 对申请者提交的综合测评加分材料和得分进行初审 ( 二 ) 接受并解答班级同学对综合测评加分情况的疑问与质疑 ( 三 ) 向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提交本班申请者的综合 2
测评加分材料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根据学校学生处通知, 学院发布综合测评工作通知 第八条各年级成立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 各班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 并公布小组成员名单 第九条学生按照通知要求填写 中山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综合测评加分申请表,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如奖励证书复印件 刊印论文复印件 论文录用通知复印件 公益认证等 ),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 未在规定之日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相应的加分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收齐本班同学的加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并做好材料审查工作 ; 核算本班同学的各项加分, 填写 中山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综合测评加分统计表 并向本班同学公示初审结果 公示无异议后, 经每位申请者签名确认, 将材料及初审结果提交至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 第十一条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对各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计算奖学金申请者的综合测评总成绩和排名, 并在年级内部公示 将材料及复审结果提交至学 3
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各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提交的材料, 讨论研究奖学金初评结果, 并公示奖学金初评结果, 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班级公示期间, 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 由本人向所在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与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如确实漏加 错加的, 由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修正结果及反馈本人 年级公示期间, 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 由本人向所在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提出申诉与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由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核实后, 将结果反馈本人 第十四条被取消参评奖学金资格的学生如有异议, 可从接到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学生如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有异议, 可从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 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学生如仍有异议, 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 ( 学生处 ) 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综合测评总成绩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综合测评总成绩包括学业成绩绩点和综合测 4
评附加分绩点两部分 第十六条学业成绩绩点具体算法如下 : 参加综合测评 的课程, 单科考试成绩绩点乘以该科目学分, 求和后, 再除 以该学年所有参加综合测评课程的总学分 公式如下 : n 学业成绩绩点 = i=1 单科绩点 i 学分 i 所有参评课程总学分 ( 其中 :n 为参加综合测评的课程数, 绩点 i 为第 i 门 课程的绩点, 学分 i 为第 i 门课程的学分 学业成绩绩 点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 参加综合测评的课程为该学年所修的全部公共必修课 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不含公共选修课 第十七条综合测评附加分绩点指的是按本实施细则所 列的有关项目和标准计算得分后按相应计算公式转换的相 应绩点 转换公式如下 : 综合测评附加分 = 加分总分 - 扣分总分 综合测评附加分绩点 = 综合测评附加分 10(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 其中 : 综合测评附加分绩点上限不得超过本人学业成绩 绩点的 20%, 即综合测评附加分绩点上限 = 学业成绩绩点 20% 第十八条综合测评总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 当综合测评附加分绩点 附加分绩点上限时, 综合测评 5
总成绩 = 学业成绩绩点 + 综合测评附加分绩点上限 ; 当综合测评附加分绩点 < 附加分绩点上限时, 综合测评总成绩 = 学业成绩绩点 + 综合测评附加分绩点 第十九条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总成绩高低排定名次 ( 分专业前, 以班级为单位 ; 专业分流后, 以专业为单位 ),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按名次确定推荐名单 如综合测评总成绩相同, 学业成绩绩点高者优先推荐 学生所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只能较以学业成绩绩点排名所获等级上调一级 例如 : 某同学学业成绩绩点为 3.5, 按照学业成绩绩点排名, 可推荐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 ; 该生综合测评附加分 0.6 分, 综合测评总成绩为 4.1, 按照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 可推荐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根据本项规定,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只能上调一级, 则只能推荐该生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参评奖学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社会主义中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尊师爱校, 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 ; ( 四 ) 孝敬父母, 诚实守信, 遵守社会公德 ; ( 五 )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 ; 6
( 六 ) 关心集体, 团结同学, 热心助人, 积极参加学校 班级 宿舍等集体活动,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 ( 七 ) 积极锻炼身体, 身心健康,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 ( 八 ) 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 只影响本年度评奖, 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除上述条件外, 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 第五章综合测评附加分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类加分标准如下 ( 此类上限为 3 分 ): 分值 加分条件 2.0 全国三好学生 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 团干部和团员 全国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 班委或团支委 ) 1.2 全国先进集体一般成员 省级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团干部 优秀学生和团员 1.8-0.9 见义勇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 机构级别分别为全国 (1.8), 省 (1.5) 市 (1.3) 校 (1.1) 院系 (0.9) 1.2-0.3 做社会公益 好人好事受到表彰, 国家 (1.2) 省 (1.0) 市(0.6) 校(0.4) 院系 (0.3) 省级先进集体一般成员 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主要 0.8 负责人 ( 班长 团支书 ) 校级最佳党日活动支部 主要负责人 ( 党支书 ) 0.6 校级优良学风班主要负责人 ( 班长 团支书 ) 校 7
级红旗团支部主要负责人 ( 班长 团支书 ) 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其他负责人 ( 核心成员 ) 校级优秀党支部主要负责人 ( 支书 ) 校级先进团委委员或先进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校级最佳党日活动支部次要负责人 ( 核心成员 ) 校级其他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校级优秀党员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 优秀 0.6 社团干部 0.4 校文明标兵宿舍成员 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一般成员 校级优秀团员 学院优秀党支部主要负责人 ( 支书 ) 学院优秀党员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团干部 校级优良学风班其他 0.3 负责人 ( 核心成员 ) 校级红旗团支部其他负责人 ( 核心成员 ) 校级先进党支部次要负责人 ( 核心成员 ) 校级先进团委和先进学生会部长级 校级优良学风班一般成员 校级红旗团支部一般成 0.2 员 院级优秀党支部次要负责人 ( 核心成员 ) 院级其他先进个人奖 ( 如院优秀团员等 ) 公益类活动 ( 含义务献血 ) 满 10 个公益时可加 0.2 0.2 分 ( 其中义务献血一次可加 0.2 分, 一年只加一次 ); 校级文明宿舍成员 1. 获以上优秀个人称号的党团学之间不可以累加, 只取最分 说 2. 凡获以上先进团体的负责人或一般成员, 不同类奖项分数可累加 ; 获得不同级别的同类奖项不累加, 只记最高分 明 3. 个人奖和集体奖及公益类的加分可以累加 4. 社会公益类必须提供相应证书或奖状 5. 本项加分上限为 3 分, 累计 3 分以上按 3 分计算 6. 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不算公益服务, 不计入公益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学术性竞赛及科研成果类加分标准如下 ( 此类上限为 6 分 ) : 8
分值 加分条件 获国际级大学生学术性竞赛 科研成果金 银 4.0-2.0 铜奖分别为 4.0 3.5 3.0 分, 获国际级大学生学术性竞赛 科研成果优胜奖为 2.0 分 获国家级大学生学术性竞赛 科研成果第 1-6 名 3.0-1.5 分别为 3.0 2.8 2.5 2.2 2.0 1.8 分, 获国家级大学生学术性竞赛 科研成果优胜奖 1.5 获省级大学生学术性竞赛 科研成果第 1-3 等奖 1.5-0.8 分别为 1.5 1.2 1.0 分, 获省级大学生学术性竞赛 科研成果优胜奖 0.8 分 获校级大学生学术性竞赛 科研成果第 1-3 等奖 1.0-0.5 分别为 1.0 0.8 0.6 分, 获校级大学生学术性竞赛 科研成果优胜奖 0.5 分 获院级大学生学术性竞赛 科技竞赛 科研成果 0.8-0.3 1-3 等奖分别为 0.8 0.6 0.4 分, 获院级科技竞赛 科研立项参与者 0.3 分 IEEE 期刊 : 第一作者加 5 分, 第二作者加 3 分, 其它排名作者加 1 分 SCI 检索期刊 ( 除 IEEE 期刊 ): 第一作者加 4 分, 第二作者加 2 分, 其它排名作者加 0.5 分 5.0-1.0 国内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加 2 分, 第二作者加 1 分, 其它排名作加 0.3 分 EI 检索会议文章 : 第一作者并参会做报告 ( 或海报 ) 加 2 分, 第一作者但未参会或第二作者加 1 分, 其它排名作加 0.3 分 3.0-1.5 著作 ( 第一作者 )3.0, 著作 ( 第二作者 )1.5 发明专利 ( 第一作者 ): 申请 1.0 分, 公开 2.0 分, 授权 4.0 分 发明专利 ( 第二作者 ): 申请 0.5 分, 公开 1.0 分, 授权 2.0 分 4.0-0.5 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 ( 第一作者 ): 申请 0.5 分, 公开 1.0 分, 授权 2.0 分 软件版权 ( 第一作者 ): 申请 0.5 分, 公开 1.0 9
说 明 分, 授权 2.0 分 1. 本类别所指的学科竞赛及科研成果都是与本专业学术性相关的 ; 科研成果包括 : 科研论文 专利 科研作品 2. 不同竞赛可累加计分, 但不能超过 3 项 ; 同一类竞赛的不同级别奖项只记最高分, 不累加 3. 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 只记最高分, 不累加 ; 不同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论文 ( 文章 ), 可累加 4. 著书 栏中所著书籍应已正式公开出版发行 5. 所有加分或参赛必须提供书面有效证明 ( 专利证书 获奖证书 论文发表的录用通知和论文首页 ) 6. 学术性竞赛的级别由学院学生根据具体竞赛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 7. 参与国家 省 市科研项目的加分, 应由项目负责人推荐, 根据项目重要程度由学院参照上述条例核定相应加分分值 8. 以上成果的作者排序, 均为除指导老师外的学生排序 9. 本项加分上限为 6 分, 累计 6 分以上按 6 分计算 10. 如遇本表列举之外的其他学术性竞赛和科研成果, 由学院负责认定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社会工作类加分标准如下 ( 此类上限为 3 分 ): 分值加分条件 3.0 校学生会主席 校区学生会主席 院学生会主席 院团委副书记 1.5 学生党支部书记 校区学生会委员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院团委委员 校区团工委兼职副书记 校区团工委部长 1.0 级 校区学生会部长级 院团委部长级 院学生会部长级 学院负责指导的社团第一负责人 班长 团支书 院团委副部长 院学生会副部长 党支部委员 0.4 院队队长 ( 教练 ) 0.2 班委委员 团支部委员 学院负责指导的社团部 10
长级 0.1 学院党 团 学组织中的干事 ; 宿舍舍长 1. 原则上学生干部必须任期一届届满方可加分, 如有特殊情况, 中断任职, 且任期过半, 经申请同意方可加分, 按实际任期折算 说 2. 校 院 班各级学生干部需考核合格方予以加分, 按考核不称职者不予以加分 明 3. 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 不累加, 只取最高一项 4. 如遇本表列举之外的其他社会工作, 由学院负责认定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文体 实践类加分标准如下 ( 此类上限为 3 分 ): 分值 3.0-1.5 3.0-1.0 1.2-0.5 0.8-0.1 加分条件获国际级体育比赛第 1 8 名分别为 3.0 2.8 2.6 2.4 2.2 2.0 1.8 1.6 分 ; 在国际级文艺演出 ( 文娱类比赛 ) 获得 1-3 等奖的演员分别为 3.0 2.5 1.5 分 获国家级体育比赛第 1-8 名分别为 3.0 2.7 2.5 2.3 2.1 1.9 1.7 1.5 分 ; 在国家级文艺演出 ( 文娱类比赛 ) 获得 1-3 等奖的演员分别为 :3.0 2.5 1.5 分 ;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先进个人 3.0; 国家级非专业论文评比或征文比赛 1-3 等奖及优秀奖, 第一作者分别加 3.0 2.5 2.0 1.2 分, 非第一作者分别加 1.8 1.5 1.2 0.8 分 获省市级体育比赛第 1-8 名分别为 1.2 1.1 1.0 0.9 0.8 0.7 0.6 0.5 分, 在省市级文艺演出 ( 文娱类比赛 ) 获得 1-3 等奖的演员分别为 :1.2 0.9 0.6 分 ; 省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先进个人 1.2; 省市级非专业论文评比或征文比赛 1-3 等奖及优秀奖, 第一作者分别加 1.2 1.0 0.8 0.5 分, 非第一作者分别加 0.7 0.6 0.5 0.3 分 获校级体育比赛 ( 含个人和团体 ) 第 1-8 名分别为 0.8 0.7 0.6 0.5 0.4 0.3 0.2 0.1 分 ; 获 11
0.6-0.2 0.6-0.1 0.05 说明 全校文艺汇演 ( 文娱类比赛 )1-3 等奖的演员分别为 :0.8 0.6 0.4; 参加全国文艺演出获优秀奖或演出没有设立奖项的演员为 0.4 分 ;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先进个人 0.5; 校级非专业论文评比或征文比赛 1-3 等奖及优秀奖, 第一作者分别加 0.8 0.7 0.6 0.3 分, 非第一作者分别加 0.5 0.4 0.3 0.2 分 获校区类文艺演出 ( 文娱类比赛 )1-3 等奖的演员为 :0.6 0.5 0.4; 参加省市级文艺演出获优秀奖或演出没有设立奖项的演员为 0.3 分 获校区级或院级体育比赛 ( 含个人和团体 ) 第 1-8 名分别为 0.7 0.6 0.5 0.4 0.3 0.2 0.1 0.05 分 ; 获学院文艺演出 ( 文娱类比赛 )1-3 等奖的演员分别为 0.4 0.3 0.2; 参加全校级 ( 校区级 ) 文艺演出获得优秀奖或演出没有设立奖项的演员为 0.1 分 ; 院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先进个人 0.3; 院级非专业论文评比或征文比赛 1-3 等奖及优秀奖, 第一作者分别加 0.6 0.5 0.4 0.2 分, 非第一作者分别加 0.4 0.3 0.2 0.1 分 参加由学院组织或学院指定的集体活动, 对学院有特殊贡献者 ( 如参加学校运动会方阵队伍者 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庆歌唱大赛者 参加新生军训军歌大赛者等 ), 不同活动可以叠加, 但累计最高不可以超过 0.5 分 1. 所有获奖必须由主办单位提供书面有效证明 2. 所有体育文娱比赛均需为正式比赛 ; 友谊赛和由社团组织的文体比赛不列入加分范围 3. 同一体育项目 同一文娱项目, 同一实践活动多次获奖只记最高分, 不累加, 不同项目可累加, 累加公式 : 第一项目加分分值 100%+ 第二项目加分分值 50%+ 第三项目加分分值 30% 4. 如果校队队员 ( 如 : 辩论队队员 ) 参加某项比赛获奖而享受了相应的学业成绩加分, 则该项目不能列入加分范围 12
5. 如遇获比赛各单项奖励 ( 非比赛名次及优秀奖 ) 按照比赛等级及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由学院讨论决定 6. 本项加分上限为 3 分, 累计分以上按 3 分计算 7. 如遇本表列举之外的其他文体和实践成果, 由学院负责认定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扣分类扣分标准如下 : 扣分 项目内容 标准 0.6/ 次 0.2/ 次 新学期开学未按时到校报到注册 ( 特殊原因经批假除外 ) 或无故离校 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要求必须参加的会议 讲座 集体活动, 无故缺席者 ( 说明 :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同学必须参加并严格考勤的会议 讲座 活动, 通常确实有全体同学参加的必要 )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制定,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 学生处 ) 审查通过后实施 中山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 2017 年 12 月 26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