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研究生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 应于报到前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书面请假 未请假或者假满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 ( 地震 台风 洪水等 ) 原因不能按期报到且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者, 应在相关因素排除后及时到校报到, 并向学校说明理由, 经学校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 政治 业务 身体健康和报名资格复核等 研究生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研究生学籍 ; 复查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签发文件取消入学资格 : 1. 未经请假或假满逾期二周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 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 2. 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者 ; 3. 其它应取消入学资格者 第三条学校根据由国家教育部 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允许其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在保留入学资格的次年 6 月份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体检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但逾期无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第四条因各种原因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由新生本人到校签字领取 取消入学资格通知单 若研究生拒绝到校签字领取或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到校签字领取的, 则由两名及以上人员 ( 研究生院 1 名 学院 1 名 ) 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在校内发布公告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 其档案材料一律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研究生学籍者, 一经查实, 由学校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情节恶劣的, 学校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究 第六条注册是研究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个人义务和手续, 每位在籍研究生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对研究生注册工作保持高度重视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凭本人研究生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期注册一次, 直至毕业离校为止 注册手续 1
第七条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注册时, 按照有关要求先缴清相关费用, 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清有关费用的研究生, 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延期缴费申请, 并作出缴费承诺, 经学院批准, 最迟于当年 12 月份前办理完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出国 ( 境 ), 在休学期间无需进行注册 第九条研究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事先向有关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请假 ( 附相关证明 ), 并在请假期限结束后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各学院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在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研究生的注册工作 因故无法按期注册研究生的个人书面请假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暂存在学院, 以备研究生院进行检查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计划所规定的由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的正常教育活动, 依法履行个人教育义务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正常的课程学习期间, 主要由任课教师负责对其进行课堂考勤 ; 在论文期间主要由指导教师负责联系和考勤 在整个学业完成期间, 研究生应坚持经常与指导教师 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 班主任或学校研究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 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规定和要求, 实行个人自我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参加相应的教育活动 ( 课程学习 实验 调研 学术活动等环节 ) 者, 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事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 应尽可能用其它有效方式告知指导教师或研究生秘书, 说明本人因故请假的事由和期限, 同时必须在事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陈述理由并进行补假, 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研究生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 1. 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 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 报所在学院备案 ; 2. 请假时间不超过八周, 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备案 ; 3. 因病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连续请假八周以上, 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者, 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完成学位论文需要安排外出调研 实验 参加学术会议 出国学习等, 一般不受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时间限制, 但必须经导师同意, 并定期与指导教师或学院研究生秘书保持联系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请假无法完成课程学习或课程考核时, 必须按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退课或缓考手续, 否则按旷课或旷考论处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无故不请假 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者, 由学 2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 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考核 鉴定等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进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 重修等要求, 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申请跨校修读部分课程, 但课程的学习必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各类课程考核过程中违反考核纪律的, 按照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考试工作条例 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正常秩序, 研究生选择导师后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能变更导师, 研究生原则上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若因国家或学校学科专业调整 导师招生的专业调整 导师工作调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经学生本人填写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专业变动申请表 提出书面申请, 由转出 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同意, 经转出 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 毕业年级以及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申请转学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学制与提前 延期毕业 第二十六条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3 年, 在校修学的最长年限为 4 年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2 年或 3 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年限加 1 年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3 年, 在校修读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 5 年, 在校修学的最长年限为 7 年 第二十七条为鼓励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实施研究生的个性化培养, 学校允许少部分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与程序参照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规定 执行 3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 不能按期毕业可申请延期, 但延期时间累计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原定毕业时间的三个月前, 填写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由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的延长期不计入基本学制, 延长期内研究生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在读博士研究生若学习年限已满 4 年, 应在每学期末 (1 月上旬或 7 月上旬 ) 提交 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完成进度 成果报告与承诺, 需要延期的应同时提交 延期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根据 关于印发 关于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 中矿大 [2014]12 号 ) 文件的规定, 全日制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的, 将予以结业或退学并终止学籍 申请创业并经学校批准的在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 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 1 年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休学 : 1.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必须休学的 ; 2. 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因工作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 3. 在学期间申请创业的 ; 4. 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中断学业的 ; 5. 因其它特殊原因需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在籍研究生因培养需要短期出国 ( 境 ) 者, 可以按休学办理, 具体按照 中国矿业大学在籍研究生出国 ( 境 ) 管理工作规定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 需提交定向委培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或学年计算,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 可申请继续休学 硕士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若创业等原因, 可以酌情延长, 但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 博士研究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填写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经导师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 持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不享受学业奖学金等其它费用,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患病, 其医疗费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的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本人凭此经研究生院签署审批意见的复学申请表到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因病休学者, 复学前必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申请复学 因公派出国未成行者, 复学前必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已退回护照的证明信, 方可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复学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 4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1.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培养规定与培养方案要求的 ; 2.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3. 休学时间累计二年仍无法复学或休学期满未经批准不按时复学者 ;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5. 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 8. 其它符合退学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 应填写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 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经研究生院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 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并凭办好各项离校手续的离校通知单到学籍服务中心换发退学证明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被要求退学的, 由学校直接按相应规定作退学处理, 同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院送达研究生本人, 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若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 则由三名及以上人员 ( 研究生院一名 学院二名 ) 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 并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院负责将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退学研究生的善后处理 : 1. 对学满一年及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而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 2. 退学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 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将本人档案 户口等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3. 退学研究生 ( 因病不能就业者除外 )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4. 经确诊患有疾病等不能继续学习而退学者, 由家长或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负责领回, 其档案 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5. 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学校取消学籍, 由学院将其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按照 中国矿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执行 第八章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 考核通过, 硕士或 5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 考核通过, 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准予结业 研究生结业证书不换发毕业证书 1. 硕士或者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 2. 未完成学位论文, 或者导师认为未达到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 或者论文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的 ; 3. 符合申请答辩条件, 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的 第五十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要求, 或者学习期满时仍有课程考试或者其他培养环节考核不通过, 但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者, 予以肄业 第五十一条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 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凡未达到肄业条件者, 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的, 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对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其它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因旷课 考试违纪和作弊等学籍方面的违纪处理按照本规定和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考试工作条例 处理, 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 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执行 第五十七条非在籍研究生 留学研究生, 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从 2014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