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文件 成信校发 2017 107 号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印发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现将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 1 -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 报研究生处审批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各学院当在研究生新生报到时, 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办理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 - 2 -
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研究生新生入学复查中, 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 二 ) 研究生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 ( 三 ) 其他经学校研究后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研究生新生申请恢复入学资格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 5 月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 3 -
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本人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事先向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书面报告, 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 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研究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是监督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的依据 各学院应严格根据个人培养计划, 完成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的考核 第十条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位课均采用考试方式考核, 非学位课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核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获得规定学分 ; 成绩不合格, 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实施办法 执行 第四章 转学 - 4 -
第十二条转学条件研究生一般应当在录取院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录取院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四 ) 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由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报四川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三条转学材料 ( 一 ) 转出材料 1 转学申请书 ( 阐述转学原因, 研究生本人及导师签字, 加盖研究生所在学院以及研究生处公章, 一式三份 ); 2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 一式三份 ); 3 研究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加盖学院总支公章, 一式三份 ); 4 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成绩单( 加盖研究生处公章, 一式三份 ); 5 研究生录取花名册( 加盖研招办公章 ); - 5 -
6 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 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 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一式三份 ); 7 其它因病 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转学的证明材料 ( 加盖转出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公章 ) ( 二 ) 转入材料 1 拟转入专业当年的调剂办法( 加盖研招办公章, 一式三份 ); 2 拟转入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须确定导师, 加盖学院公章, 一式三份 ); 3 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 加盖校公章, 一式三份 ); 4 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 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 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一式三份 ) 第十四条转学流程 ( 一 ) 转出流程 1 研究生准备转出材料 1-5, 交研究生处 ; 2 研究生处将初审合格的研究生材料, 集中报主管校长审核 ; 3 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转学的研究生, 由研究生处将转出研究生信息在研究生处网站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4 公示结束后, 研究生处出具转出研究生公示情况及结果 ( 一式三份 ) ( 二 ) 转入流程 - 6 -
1 研究生自行准备需转出学校提供的所有材料; 2 研究生到学校研招办开具拟转入专业当年的调剂办法; 3 研究生联系拟转入学院并参加学院的考核, 考核结束后, 由拟转入学院开具同意转入就读的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 4 研究生将转学所需的所有材料交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将初审合格的研究生料, 集中报主管校长审核 ; 5 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转学的研究生, 由研究生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6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转学的研究生, 由研究生处将转入研究生信息在研究生处网站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转学办理时间及备案程序 ( 一 ) 转学办理时间学校学期第 16 周集中受理转学申请及办理, 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若跨省转学, 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 二 ) 转学手续完成后, 转入学校在三个月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厅备案, 以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签字时间为准 ( 三 ) 转学备案程序转出学校同意转出 转入学校同意转入 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厅备案 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厅备案所有的转学材料由转入学校报送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 7 -
备案 如若跨省转学, 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 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完成转学备案后, 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 含相关课程的补修 ) 应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定 若转专业前研究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一致, 经研究生申请 转入学院认定 研究生处审核后, 可按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 因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 按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转专业 更换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办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一般优先考虑 第六章 学制与最长学籍年限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各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 部分专业学制为两年, 由学校在当年的招生信息中发布 第二十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 ( 含休学 ) 为学制年限加一年,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 ( 含休学 ) 为学制年限加两年 经学校批准的创业休学研究生, 可实 - 8 -
行弹性学制, 根据创业项目实际情况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章 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 ( 一 )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但经治疗 休养在短期内能治愈者或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 ( 二 ) 休学创业且创业项目与研究生就读专业相关者 ; ( 三 ) 因特殊情况, 虽能坚持正常学习, 但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含休学期间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研究生最长学籍年限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的休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 一 ) 由本人书面申请, 并附有关证明 ( 因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的意见 ), 经指导教师同意, 学院审核后, 报研究生处批准 - 9 -
( 二 ) 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 其往返路费 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 三 ) 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五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的复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 一 ) 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 (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 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 ), 经导师 学院同意, 报研究生处批准, 方可办理复学 ( 二 ) 未办复学手续或未经研究生处批准复学者, 不得自行听课 第二十七条除国家另行规定外,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根据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长短自动顺延毕业 ; 不能按正常学习年限毕业的, 不再延期毕业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研究生休学 - 10 -
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或 其他相应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未经批准, 一学期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 ( 六 ) 未经批准, 假期满后逾期一周不归的 ;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八 ) 经学院 研究生处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或学位 ( 毕业 ) 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第三十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 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属于其他情形拟对研究生做出退学处理的, 由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报研究生处审查,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退学处理的通知, 学生所在学院可采取直接或 - 11 -
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研究生本人 ; 对于难以联系的, 学校可以利用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退学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依据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四川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退学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毕业时, 学校应从德 智 体三方面 ( 包括政治态度 思想意识 道德品质以及学习 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 对其做全面鉴定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完成各项规定的培养环节, 毕业鉴定合格, 且通过毕业 ( 学位 ) 论文答辩, 准予毕业, 发毕业证书 ; 毕业 ( 学位 )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准予结业, 发结业证书 ;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或毕业鉴定不合格, 或未完成毕业论文者, 按肄业处理, 发肄业 - 12 -
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已获结业证的研究生,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可重新按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申请毕业 ( 学位 ) 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通过的, 准予毕业, 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准予毕业的研究生, 经学位审查合格, 授予学位并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获肄业证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四十条毕业证的毕业时间 学位证的获得学位时间 结业证的结业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颁发的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等均为一次性证件, 如有遗失, 不再补办 第四十二条学有余力 科研能力突出的研究生可以在导师的指导下, 安排自己的提前修读计划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 提前达到下列要求者, 若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 : ( 一 ) 学习态度端正, 学习成绩良好, 所有课程考核均合格 ( 无补考和重修 ); ( 二 ) 达到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取得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 中关于提前毕业的学术成果要求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 须经导师同意, 上报所在学位评定 - 13 -
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经学校批准方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得延长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 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三个月之前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 报研究生处批准, 方可延期 在延期学习期间, 学校不发培养业务费, 研究生不享受生活福利 ( 奖学金等 ) 待遇, 有关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研究生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不予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 - 14 -
书的,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除协议书另有规定外, 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原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 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15 -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