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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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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 须持 西南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 身份证 等有关证件与材料, 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 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院系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院系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 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 一 ) 因病 : 经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 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新生及入伍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参照招生就业处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 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 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每学期学生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 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各院系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第一天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在第三周的第一天将未注册名单报教务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目前本科学制有四年制本科专业和五年制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不超过学制 2 年, 即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五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重修和补考, 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经院系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按照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院系 学校认定, 予以承认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按照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予休学,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计 : ( 一 ) 因伤 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的 ; ( 二 ) 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 ( 三 )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九条对申请创业休学的, 院系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 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 1-2 年, 期满可申请复学, 也可申请继续休学 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 2 次, 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其交换期间的学籍 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本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凡休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休学 保留学籍申请表, 提供有关证明, 经院系审核同意, 由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休学 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 填写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复学申请表, 持有关证明向院系申请复学, 经院系审查同意, 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 二 ) 因病休学的学生, 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 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 三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退役后应凭退伍证 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 四 )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 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 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 五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退学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累计两学期且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少于 15 个学分的, 进入退学预警期, 退学预警期为一学期 退学预警期内获得 15 学分及以上的, 解除退学预警 每学期开学四周内, 院系将进入退学预警期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退学 : ( 一 ) 在退学预警期内获得学分数少于 15 个学分的 ; ( 二 ) 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四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六 )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七 ) 已签订国防生协议学生解除协议的 ; ( 八 ) 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 ( 九 ) 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所在院系提出退学处理建议, 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院系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教务处配合依法治校 ( 法律事务 ) 办公室, 对院系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需填写退学申请表, 经院系 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院系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依据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的相关手续办理 : ( 一 ) 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 住宿费按照学校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 在离校前到所在院系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成绩优秀,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 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通过总学分达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的 70% 及以上, 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 报教务处备案 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 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或按结业离校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 80%, 准予结业 符合结业标准的学生, 在教务网下载并填写结业申请表, 经院系教务审核, 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

到教务处申请领取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在规定学制结束前, 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 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内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延长学习年限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四周内办理, 逾期不再受理 达到结业标准的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学校根据其完成培养计划学分情况作毕业 结业 肄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结业后, 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考试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不能参加返校考试 结业学生考试合格后, 应在一周内向院系申请审核毕业资格, 符合条件的, 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可申请肄业证书 申请肄业证书的学生, 在教务网下载并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 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 到教务处申请制作肄业证书 肄业的学生, 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试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 学生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生本人填写 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院系初审 教务处复核后, 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 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 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

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取消其学籍, 不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学生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按照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报教育部 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