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须事先向教学事务部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9 月 30 日前未办理入学手续, 无论何种原因, 都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 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 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1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应征入伍 ; ( 二 ) 患病 ; ( 三 ) 出国学习 ; ( 四 ) 创新创业或社会实践 ; ( 五 ) 其他应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 须经本人申请, 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教学事务部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不超过 1 年 ; 应征入伍的予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办理返校手续, 教学事务部根据本规定第一条 第三条进行资格审核和复查 第二章学制设定与注册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4 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弹性 学习年限为 3~8 年,5 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弹性学习年限为 4~9 2
年, 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服兵役时间和离校创业时间不包含在上述年限内 第六条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 学生须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查学籍信息, 发现信息有误, 应及时向学校提出修改申请, 报教育厅批准后予以更改 注册信息有误的, 在更正之前视为无效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身份证号等, 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核查后, 予以修改, 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按时到校报到等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按规定选课, 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 ( 含阶段测验 期中考核 课堂讨论 作业 论文和考勤等 ) 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可以根据学校规定补考或重修 第九条鼓励学生修读和主修专业相近的下列高水平课程 : ( 一 ) 本校其他专业培养方案中学分数较高的课程 ; ( 二 ) 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开设的 MOOC( 慕课 ); ( 三 ) 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的课程 所获得的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 教学事务部认定后, 可替代本专业课程学分, 计入主修专业的总学分 3
第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 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所修课程成绩和已获得的学分 8 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 应当办理缓考手 续 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无 效, 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十四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 对学生入校后所修读必修课 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进行统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1.30 的学生将受到毕业警示一次, 未达到 2.00 的学生将受到学位警示一次 学生每学期修得课程学分数应为 9~28 分, 修得学分数未达到 9 分的进行毕业警示一次 ; 所选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 28 分的须在选课时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修读 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由所在学院提出并报教学事务部审定, 由所在学院向学生发放 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予退学处理 : 标准学制年限内, 累计受到 2 次毕业警示, 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1.00 的, 或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年限, 超出时间修读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1.50 的 ; ( 二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4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 四 )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五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六 ) 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七 )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 教学事务部审核, 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退学决定书须在发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所在 学院送达学生, 退学学生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依照 南京工业大学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处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更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经学校审批后, 转到新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的, 可视其修读课程和创业情况 在部队表现,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之一申请转专业的, 除特殊情形外, 学校 不予批准 : ( 一 ) 未办理报到入学 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 ( 三 ) 成人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 ( 四 ) 录取在中外合作办学 校校合作 专转本专业的 ; ( 五 ) 已提交毕业申请或弹性学习年限期满前一年 ; 5
( 六 ) 处于休学 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 ( 七 )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 ( 八 ) 其他有失公平 公正 公开的 第二十条本校录取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病, 或家庭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或通过定向就业 艺术类 体育类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 ( 六 ) 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转出的, 应经所在学院同意, 教学事 务部初审, 并由转入学校向学校出具同意接收函及审批材料, 报学校教学事务部复审, 主管校长批准后, 办理转出手续, 并报教育厅备案 其他学校学生申请转入学校的, 应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 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审核, 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报教育厅备案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出具证明, 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 转学后, 依据新专业培养方案予以 毕业 学位审核 学院审核认为应补修的课程须补足, 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应学费 如新专业部分课程学生已修读过, 并且获得学分等于或高于新专业要求的, 原课程可替代新课程, 否则须重 6
新修读新课程或补修部分课程内容, 原课程学分仅可计入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办理休学 : ( 一 ) 患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 6 周以上的 ; ( 二 )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 6 周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办理保留学籍 : ( 一 ) 在校生应征入伍的 ; ( 二 ) 学校批准到境内外高校及相关机构交流学习的 ; ( 三 ) 学校批准离校创业的 第二十五条应予休学 保留学籍的, 须填写申请表并附相 关证明材料 ( 因病休学的, 需校医院签署意见 ), 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学事务部审批 学校发文后 2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应与其所在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并须将相应关系证明交学校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 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学期的最 后一个月, 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所在学院审核 教学事务部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 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第七章毕业审核与证书管理 7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年第一学期第八周前提交 毕业申请, 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 教学事务部进行毕业审核 审核通过后, 安排毕业设计等环节 第二十九条在弹性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 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 ( 二 ) 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弹性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 达到毕业条件的, 经所在学院同意, 教学事务部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 换发毕业证书 处分未解除的毕业年级学生, 予以结业 学生处分解除后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前, 达到毕业条件的, 经本人申请, 教学事务部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 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和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的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 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 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学校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 学校按照学生有效学籍信息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证书电子注册时间按教育部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填写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或虚报学历证书信息的, 一经发现核实,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颁发学历证书 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 8
历证书的, 一经发现核实, 学校依法撤销已发的学历证书, 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 学生申请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28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