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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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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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海大办字〔2012〕12号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校发〔2017〕130号

武科大教〔2004〕1号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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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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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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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报教务处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回家治疗 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 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 校医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 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 须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一般为四年, 少数专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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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校董会成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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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学校 入学须知 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入学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

河南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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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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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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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华师〔2008〕43号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 ( 县级 ) 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 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治 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 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或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校教字〔2004〕号

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 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 精神性疾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自动退学处理 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 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 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 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 经学校批准后, 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各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

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 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 手续和要求与当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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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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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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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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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 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 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由学校组成联席会,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

第七条发现注册有误的, 须及时更正 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 须及时补注册 第三章学制 修业年限 培养方案与课程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 最短修业年限为三年, 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入伍服役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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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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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 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 不可抗力原因或学校批准的事由除外 ),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且缴纳学费者, 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 自入学之日计起 )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研究处理, 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北京科技大学医院 ( 以下简称校医院 ) 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其短期治疗后可达到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准予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应立即回家治疗, 在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或不离校者, 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 可于次年新生报到时, 向学校递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未提交入学申请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用于修读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所对应的课程 延长修业年限者, 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注册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应办理请假, 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 学制 修业年限与分类管理第七条本科学制四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科生修业年限为 3~6 年 ( 含休学 ), 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 第八条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计划内容和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 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六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 提前毕业申请 第九条截止到第四学期, 累计取得规定课程 ( 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不包括单独安排的实践环节 ) 学分低于 60 学分者, 或截止到第六学期, 低于 120 学分者, 行政班降到下一年级 第十条第七学期初进行进入毕业环节资格审核, 累计取得规定课程学分在 120 学分以上者, 可以选择进入毕业环节, 也可以申请降到下一年级, 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 毕业申请 或 降级申请 进入毕业环节的学生必须按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 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 2

位 第二专业, 按照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 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经学校同意,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跨校修读辅修专业等 在校际间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学生按入学年级和专业编班, 称自然班 学生按入学年级 专业 自然班取得学号 不论何种原因, 学号均不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1. 确有特长且获得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奖励,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2.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不能在现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3. 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院内转专业, 须经学院同意, 由教务处批准 学校内转专业, 须经相关学院同意, 由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 于一年级的第二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 按照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学 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1.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不能在我校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 2. 确有特殊困难, 转学方能继续学习 市内转学, 须经两校同意, 由北京市教委批准 省际转学, 须经两校同意, 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原则上不受理下列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的申请 3

1. 入学未满一学期 2. 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 3. 由专科 ( 高职 ) 转入本科 4. 注册累计六学期 ( 含 ) 以上 5.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 四 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 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 特殊情况可休学一学期 ),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一周 1. 因事需中断学习者, 应申请休学 2.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者, 应办理休学并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其最长修业年限 ( 六年 ) 不含服役期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证明需停课治疗疾病 休养累计超过六周者, 应申请休学 4. 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学生提交学院, 经学院签署意见后, 送教务处批准 获准休学的学生, 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 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1.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不享受奖学金 贷学金 助学金 困难补贴 往返路费自理 2.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回家疗养, 休学期间公费医疗待遇, 执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 3. 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 不得来校上课 4. 学生在休学期间, 如要报考其他学校, 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4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 学生要求复学需按下列要求办理 : 1. 休学期满者, 应于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 复学申请 或 继续休学申请 以及相关材料, 经学院签署意见后, 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2.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 方可复学 3. 休学期间, 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依据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处理 4. 复学者, 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五 学业警示与退学第二十二条一学期中取得规定课程 ( 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不包括单独安排的实践环节 ) 学分不足 14 学分的, 学校给予一次 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 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发,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 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1.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 学业警示 的 2. 无论何种原因 ( 含休学 ),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十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 ( 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 的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款处理的学生, 学生所在学院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退学学生的处理, 经学校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 无法送交的在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公告, 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

第二十五条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 退学学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 ( 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 ) 取消学籍 已退学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复学 六 处分及学籍处理第二十六条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和处理程序等, 依照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因事可以请假, 三天 ( 含 ) 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备案 ; 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 两周 ( 含 ) 以上由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 五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五至十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个工作日 ( 含十个工作日 ) 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出具开除学籍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上公告, 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如学生对 开除学籍 处理有异议, 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依照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七 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条学生结束学业时, 学院从德 智 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在修业年限内, 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 6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在修业年限内, 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 但未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结业离校者, 自取得学籍计起的六年内, 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旁听课程的书面申请, 批准并交纳有关费用后可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 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获得毕业证书, 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授予学士学位, 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 未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者, 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遗失或损坏毕业 ( 结业 肄业 ) 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不再补发相应证书, 学校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 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为专升本 二学位学生学籍管理的参照执行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经第 22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自 2010 级开始实行 2010 级之前的学生仍按校发 [2008]81 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 一 年七月十三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