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情形, 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 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 公平 公正 便民的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 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对全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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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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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 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 ( 控股 ) 公司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

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 四 ) 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 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 ( 五 ) 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六 ) 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 ( 七 )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 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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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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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 依法核准 四 第十七条修改为 : 从事证券工作 10 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8 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 监事会主席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

( 三 ) 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 ( 四 ) 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 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 转办 移送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 三 ) 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 ( 四 ) 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 ( 二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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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4_国務院法制弁公室による「『中華人民共和国保険法』の改正に関する決定(意見募集稿)」の公開意見募集に関する通知

的保险业务 拟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管机构核准, 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监管规定以及本办 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采取间接监管方式, 依法通过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 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在技术合作 管理服务 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 ( 二 ) 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 提高竞争能力 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

附件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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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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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 86 号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 附件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部长 趁 2017 年 4 月 21 日 1 `{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境内特定品种期

1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与现行有效规定对照表 ( 条文中标红部分是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有效规定相对比不同的内容 ) 喻丹 陈俊 张凯 特别说明 : 为准确解读 2018 年 7 月 13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 以下简称 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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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2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3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4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5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 息 : ( 一 ) 自然人的姓名 住址 职业 年龄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性质 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 ( 二 ) 收入来源和数额 资产 债务等财务状况 ; ( 三 ) 投资相关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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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 适用本法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2

第一章 总则 1.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 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2.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 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3.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分工合理 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 ( 七 )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 ( 八 )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出资或者持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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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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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 条件

证监发[2000]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运 作活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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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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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 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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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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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关事项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统一的信访信息办公系统, 加强内部信访信息交流, 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 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提高信访公信力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信访工作机构, 是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

党政办公室 科员 进入面试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3 64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还有部分意见没有直接吸收采纳, 有的是 办法 其他条款已有规定, 有的属于操作性 技术性层面的内容, 将在各交易场所和行业协会的配套自律规则层面予以规范, 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确 下一步, 我会将按照 关于实施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的规定 的要求, 督促经营机构在 办法 发布后至实施

编者按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合规意识, 提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厦门保监局根据监管实际, 编制了 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规读本 该读本收录了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日常所需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有关的监管规范性文件, 分综合 财产险 人身险 中介四部分共计 55 件 所有法

第七条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 ( 二 ) 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 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 50%, 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 ( 三 ) 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

证监发[2000]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第二章对子公司管理方式第五条公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 在股东 ( 大 ) 会上的表决权和提议召开子公司股东 ( 大 ) 会的权利等, 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提案权 ( 包括提名董事 监事的权利 ) 表决权( 包括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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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立 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除应当符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 ( 二 ) 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第七条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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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意见: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 增加就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等指标, 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对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法 公正 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坚持有错必纠 不错不纠的原则, 保障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及学校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 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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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针灸推拿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针灸推拿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中药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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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Transcription:

关于印发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的通知 保监会令 2013 年第 8 号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已经 2013 年 6 月 5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3 年 7 月 1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 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保监会 ) 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 向相关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 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 因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

定的情形, 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 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 公平 公正 便民的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 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 配备工作人员, 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 统计 分析 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分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 指导和考核, 协调和支持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保险消费投诉 第七条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 积极协调 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及时处理保险消费投诉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导辖区内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 并监督其规范运行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协调 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保险消费投诉, 做好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促进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运行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导并支持分支机构参加当地保险纠纷调处机制, 与保险消费者协商解决保险消费争议 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 ( 一 ) 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 ( 二 ) 因保险销售 承保 退保 保全 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 ( 三 ) 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 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协助其反映情况或者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促进保险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 ( 一 ) 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 ( 二 ) 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 ( 三 ) 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

( 一 ) 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 ( 二 ) 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 ( 三 ) 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第一节保险消费投诉的提出第十三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可以采取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 也可以采取电话 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5 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 应当推选 1 到 2 名代表 第十四条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 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 : 公民的姓名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

( 二 ) 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 : 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 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 ( 三 ) 投诉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 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权限和期限, 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 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 ;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 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 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 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 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 投诉材料不完整的, 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 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 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应当客观真实, 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 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秩序 第二节保险消费投诉受理第十九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是所在单位受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 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 依照本办法规定, 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保险消费投诉, 予以受理 ; ( 二 )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 但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 不予受理, 并可以转相关单位处理 ; ( 三 )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 但是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 转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 四 )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 且不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 不予受理 ; ( 五 )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消费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

( 一 ) 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 ( 二 ) 本单位已经受理投诉,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 ( 三 ) 本单位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 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 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 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 ( 一 )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 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 ( 二 ) 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 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 ( 三 )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 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投诉人协商 ; ( 四 ) 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并告知投诉人 ;

( 五 ) 处理决定作出前, 投诉人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 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 应当区别情况, 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 一 ) 对于事实清楚 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 二 ) 对于第 ( 一 ) 项规定情形以外的保险消费投诉,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 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 可以延长处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 ( 一 ) 投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 ; ( 二 ) 处理意见 ; ( 三 ) 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核查, 也可以通过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或者诉讼 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 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 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查决定 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核查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情况复杂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处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投诉人在处理决定作出前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 或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调查中发现, 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并告知投诉人 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 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 ( 一 ) 被投诉人是否违反或者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 ( 二 ) 处理意见 ; ( 三 ) 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核查 第二十九条投诉人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 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 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查决定 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中国保监会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四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信函邮寄地址 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并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展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程序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 公布本单位的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信函邮寄地址 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并在官方网站和办公场所展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登记制度和保险消费投诉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汇总投诉数据, 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投诉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 做好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的预防 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于 5 人以上群体性的或者影响重大的保险消费投诉信息, 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负责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坚持实事求是 依法合规,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 ; ( 二 ) 全面 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事实及理由, 妥善处理, 避免激化矛盾 ; ( 三 ) 与保险消费投诉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

( 四 ) 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转办的保险消费投诉, 应当按照转办单位的要求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 ( 一 ) 是否受理该投诉,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二 ) 该投诉的处理过程 处理时限及处理意见 ; ( 三 ) 投诉人是否接受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 并监督投诉处理单位限期整改 : ( 一 ) 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的 ; ( 二 )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是否受理的 ; ( 三 ) 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 ; ( 四 )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处理决定的 ; ( 五 )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的 ; ( 六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投诉处理中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需要整改的情形 收到整改要求的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对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情况进行回访, 听取投诉人对处理决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 报告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投诉考评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名单, 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 报告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投诉考评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名单, 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该季度本保险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该季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自查, 并于次年 3 月 1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说明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和执行情况, 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考评制度, 选取合理指标, 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 一 )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的 ;

( 二 ) 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 ; ( 三 ) 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如实报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情况的 ; ( 四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未按要求整改, 情节严重的 ; ( 五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活动, 是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产品以及接受相关保险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者, 包括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 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 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 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 是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 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 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 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 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 但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不予受理保险消费投诉或者告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的, 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告知 ; 投诉人同意的,

也可以采取电话 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 并保留有关告知的文字或者录音资料 采取书面方式告知的, 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寄出相关书面文件 ; 采取电话方式告知的, 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 ;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的, 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相关电子文件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