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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烧伤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 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

相同 第七条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或烧伤的, 应在治疗结束后, 由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

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五 被保险人猝死,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六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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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附件2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

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申请烧伤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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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被保险人的洗牙 牙齿美白 正畸 烤瓷牙 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 十一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 十二 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 十三 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 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 十四 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

<433A5C C596F6E735C446F63756D656E74735C54656E63656E C65735C C46696C CB4F3B6BCBBE1B1A3CFD5776F72645CB1A3CFD5D4F0C8CEB7B6CEA7BACDD4F0C8CEC3E2B3FDCAC2CFEE5FB6CCC6DAD2E2CDE2C9CBBAA6B1A3CFD5A3A844BFE

Ⅰ Ⅱ Ⅲ Ⅳ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八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跳伞 攀岩 探险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九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 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 含人工流产 ) 分娩 ( 含剖腹产 ) 避孕 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十 被保险人的洗牙 牙齿美白 正畸 烤瓷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五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六 被保险人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的行为, 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 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或注射药物 ;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七 被保险人参加跳伞 攀岩 探险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赛车 特技表演 赛马或职业性潜水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的时限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在三日内通知本公司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由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 本合同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其中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十,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孕产妇身故保险金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节育并发症的鉴定有异议, 则可申报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再行检查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因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 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五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 于本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 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 一 现金领取 ; 二 累积生息 : 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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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


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六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 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 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附件2

(2)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并且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了针对皮肤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一 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平保发〔2001〕000号 签发人:王利平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 七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跳伞 攀岩 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摔跤 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八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 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 含人工流产 ) 分娩 ( 含剖腹产 )


15.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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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 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

阅 读 指 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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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 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 4. 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

中航三星-产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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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产品摘要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尊荣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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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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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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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 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若您到期未交 纳期交保险费, 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

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

安邦团体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释义一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 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

Microsoft Word - 04惠鑫宝年金保险条款(本次备案)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丰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丰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声明 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 六十五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具证明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中的瘫痪或严重脑损伤, 不受前述首处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一 疾病和疾病状态 ( 一 )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二 )

度残疾保险金外,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 不含第一百八十日 ) 驾驶私家车期间, 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 因公安交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 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

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本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分配, 则按有关监管规定,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 保

保险合同特色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阅 读 指 引

Transcription: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2013 版 ) 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2013 版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2013 版 ) 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 批注 附贴批单 投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满二十八日 身体健康者, 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 经本公司同意后, 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 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 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本公司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 4 号 ( 总第 40 号 ) ) 确定的伤残程度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见附表 1) 的规定, 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 本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 ; 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 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三 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Ⅲ 度烧伤的, 本公司根据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见附表 2) 的规定, 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烧伤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 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2013 版 ) 利益条款 ( 第一页 )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五 被保险人猝死,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六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八 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 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 九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 十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 十一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十二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交费宽限期保险期间为一年的,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 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伤残或烧伤程度的鉴定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或烧伤的, 应在治疗结束后, 由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6.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7.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申请伤残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 申请烧伤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2013 版 ) 利益条款 ( 第二页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本合同成立后,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合同终止 : 一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 二 被保险人身故 ; 三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 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释义交通工具 : 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 轨道交通工具 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 :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猝死 : 指由潜在疾病 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 在出现急性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突然死亡, 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 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 : 指已交付保险费 (1-35%)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单年度 : 自本合同生效日 ( 或年生效对应日 ) 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 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 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 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2013 版 ) 利益条款 ( 第三页 )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 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 ( 凭证 ) 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生效对应日 : 生效日每年 ( 半年 季或月 ) 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 ( 半年 季或月 ) 生效对应日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2013 版 ) 利益条款 ( 第四页 )

附表 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附表 2 伤残等级 给付比例 Ⅰ 级伤残 100% Ⅱ 级伤残 90% Ⅲ 级伤残 80% Ⅳ 级伤残 70% Ⅴ 级伤残 60% Ⅵ 级伤残 50% Ⅶ 级伤残 40% Ⅷ 级伤残 30% Ⅸ 级伤残 20% Ⅹ 级伤残 10%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Ⅲ 度烧伤面积在 2%( 不含 )-10%( 含 ) 之间的烧伤 10% Ⅲ 度烧伤面积在 10%( 不含 )-20%( 含 ) 之间的烧伤 60% Ⅲ 度烧伤面积在 20%( 不含 ) 以上的烧伤 100%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 ( 含 ) 以下 Ⅲ 度烧伤面积在 2%( 不含 )-5%( 含 ) 之间的烧伤 10% Ⅲ 度烧伤面积在 5%( 不含 )-10%( 含 ) 之间的烧伤 60% Ⅲ 度烧伤面积在 10%( 不含 ) 以上的烧伤 100% 注 : 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 按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2013 版 ) 利益条款 ( 第五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