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产品注册号 :C00016332312018031002182)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 70 周岁以下, 在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 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一 ) 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手术过程中身故, 保险人按医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终止 ( 二 ) 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引起手术并发症, 并以该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 保险人按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三 ) 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人身损害,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支付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 按保险单所载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医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 该项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被保险人违法 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四 ) 被保险人猝死 醉酒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五 )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 矫形 变性手术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 ( 八 ) 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病症引发的事故 ; ( 九 ) 非手术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并发症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人身损害 ; ( 十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十一 ) 恐怖袭击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 武装叛乱 ; ( 十二 ) 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最长不超过 45 天,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合同原件 ; 2.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 4. 被保险人病历 病历中手术记录 诊断证明 ; 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医疗意外鉴定书 ;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二 ) 医疗保险金申请 1. 保险合同原件 ;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病历 病历中的手术记录 诊断证明 ; 4. 医疗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第十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释义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术 指医生基于医治或诊断疾病为目的, 如去除病变组织 修复损伤 移植器官 改善机体的功能和形态等, 用医疗器械对病人身体进行的切除 缝合等治疗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医疗意外 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突发的 外来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 并发症 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 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 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 斗殴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 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醉酒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精神或行为障碍 指精神运动性抑制或精神运动性兴奋引起的各种心理过程障碍 精神或行为障碍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 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级以上( 含二级 )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