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四川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 须持四川大学录取通知书 身份证原件和有关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 招生就业处及相关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2-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 招生就业处 相关部门和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保留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 经与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核实, 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学籍 ; 若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发现考生资格不符等问题, 待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通知后, 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学籍 第五条新生应征入伍或因病者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 ( 一 ) 新生应征入伍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1. 根据教育部 总参谋部 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教学 2013 8 号 ) 精神, 应征入伍的高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2. 入伍新生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 ( 户口簿 ) 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 到入伍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县级征兵办应逐一告知入伍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 3. 县级征兵办将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给我校, 招生就业处根据规定签字盖章后办理, 并回寄一份给相关县级征兵办 4.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 2 年内可以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 二 )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 按以下程序处理 : -3-
1. 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 取消入学资格, 退回原籍 2. 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 但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 由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 应在下学年 5 月份通过学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学校复查合格, 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3. 符合入学健康标准, 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 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 ; 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 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 方可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获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到期后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工作部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4-
第三章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第七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原则上应在教育部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专业修业年限为 4 年的, 学习年限为 3-6 年 ; 专业修业年限为 5 年的, 学习年限为 4-7 年 医学长学制学习年限为 7-12 年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参加创新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被录取而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我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 达到毕业条件的, 可申请毕业 第九条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学校建立帮扶及预警机制 确有困难的学生, 可申请留级或降级学习 ; 学有余力的, 可申请跳级学习 ; 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 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课程修读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以教学计划为依据, 根据学业规划自主选择课程 安排学习进程 为保证学习质量, 建议每学期修读 15-30 学分 参加创新创业的学生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学分数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选课制, 学生选定课程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未选定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 -5-
第十二条学校允许部分课程免听 免修, 学习能力和学业水平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可在每学期第 1-3 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因身体原因或特殊事由申请所修课程缓考的, 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由学院审批, 教务处备案 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 第十四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可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 实验 实习 实训 毕业论文 ( 设计 ) 体育类课程以及选修课程不予补考, 学生违纪作弊 重修 缺考的课程不予补考 不予补考 补考缺考或补考不及格者, 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选择修读难度相当或更高的课程, 经学院认定后, 可替代本专业对应的必修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国 ( 境 ) 内外交流项目及课程, 取得的成绩和学分, 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学生修读经学校认可的在线开放课程, 取得的成绩和学分, 由学生申请, 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的创新创业类活动, 由学生申请, 学校审核后可认定为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6-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 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残疾或患有某些特殊疾病无法参加正常体育锻炼的学生, 经校医院认可后, 可选择适宜的健康保健类课程学习以获得体育成绩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等级制 第二十一条实行学业评价全过程管理, 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 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等部分综合评定, 其中期末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0% 第二十二条学业考核实行学分绩点 (GPA) 制 平均学分绩点 = 等级 绩点 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表 : 字母等 A A- B+ B B- C+ C C- D+ D F 级 中文等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级 绩点 4 3.7 3.3 3 2.7 2.3 2 1.7 1.3 1 0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0 79~76 75~73 72~70 69~66 65~63 62~61 60 <60 第二十三条学校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 学生毕业时学业成绩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并移交档案馆保存 -7-
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上标注 补考 ; 重修课程在成绩单上标注 重修 ; 修读课程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课程最终成绩记为零分, 并标注 缺考 ; 违纪或作弊的课程, 成绩记为无效, 并标注 违纪 作弊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 可以在成绩公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 ( 假期顺延 ) 向开课单位申请复查, 如成绩有误, 予以更正 第二十五条评奖 评优 转专业 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对学生成绩的要求以考评部门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者, 应当事先请假 对于无故缺席者,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出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 按照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根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者, 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五章辅修与双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学 习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的修读 -8-
学校优先满足创新创业学生对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学习的需求, 修读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 可获得辅修证书 ; 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 ( 一 )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 ( 二 ) 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兴趣浓厚,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潜质和特长者 ; ( 三 )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转专业 : ( 一 ) 定向生 委培生 ; ( 二 )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 ( 三 ) 在入校当年招生简章中有明确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 ( 四 ) 其他不符合国家或有关政策规定的 -9-
第三十二条具有创新创业强烈意愿并具备一定基础和潜质的学生, 经学校认定, 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时, 可以将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春季学期统一组织转专业工作, 大一 大二学生可提出申请 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 学校审批同意, 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具体办法见 四川大学本科生转学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 由本人提出申请, 相关 -10-
学院审核基本条件, 经审核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 院务会研究并将会议纪要提交学校教务处, 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主持的专题会议审核后报校务会决定 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 由本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报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 1 或 2 个学期, 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 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4 个学期 第四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经医院诊断, 因病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时间超过一学期 1/3 的 ; ( 二 ) 一学期内请病假 事假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时间累计超 -11-
过 1/3 的 ; ( 三 ) 因其他特殊原因,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 ( 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 ),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休学学生的相关事宜, 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休学学生应办理退课 退宿等相关离校手续, 学校保留其学籍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三 ) 学生休学期间, 应遵纪守法, 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 其间发生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等及其后果, 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与培养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与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七条学生休学参加创新创业, 学校保留其学籍 每次申请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 2 年, 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 也可申请 -12-
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 具备学习能力者, 方可复学 ; 其他原因休学者, 申请复学时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章退学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予以退学处理 : ( 一 ) 两周及以上无故未报到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 ( 二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 四 )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 五 ) 修业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总学分的 75%, 且未申请推迟毕业者 ; ( 六 ) 最长学习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总学分的 90% 者 第五十条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 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 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 由主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13-
第五十一条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 由学院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 经合法性审查, 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五十二条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告 30 日, 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 依据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办理申诉事宜 第五十四条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2 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第五十五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后, 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修业年限已满, 获得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 75% 及以上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 或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 获得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 90% 及以上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 准予结业, 发给 -14-
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生结业离校后, 在该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可申请返校参加重新学习, 或者补作毕业论文 ( 设计 ) 取得相应学分后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颁发学位证书 ; 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其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该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 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八条对在校修读一学期及以上, 但未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 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 对在校修读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学生应按规定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注册 信息核对等事宜 -15-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 取消其学籍,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原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川大教 2005 115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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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依申请公开 2017 年 8 月 11 日印发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