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因各种原因不能入学的新生, 可向学校申请延迟一年入学, 经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其中参军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延至退役后两年入学, 学校批准后,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 因各种原因仍不能入学的学生可再向学校申请延迟一年入学, 经学校批准, 可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能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两次后仍不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有关初步审查的具体办法按 北京交通大学本 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工作办法 执行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有关复查的具体办法按 北京交通大学本 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工作办法 执行
第六条复查中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需要在家休养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报到前, 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可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学校批准后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 或已保留两次入学资格但复查仍不合格而不能入学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初,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 到所在学院报到, 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 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 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 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 出具相关证明, 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 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 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 取消选课资格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 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 其他专业为四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 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等 ) 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 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学生在校期间因创业休学的, 最长学习年限可增加一年 学生在校期间保留学籍参军入伍的, 保留学籍期限不纳入最长年限统计 第十一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 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 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办理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 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 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 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 ; 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 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 具体见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 延期毕业的学生, 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不迟到, 不早退, 不缺课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第十五条上课 实验 实习 军训 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者, 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根据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 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 应当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按退学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 8 周 ; 超过 8 周的, 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 恪守学术道德, 遵从学术规范, 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禁止抄袭作业 ( 论文 报告 ); 禁止编造 篡改实验数据资料 ; 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直接引述他人观点 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 应当标明出处 ; 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 应当标明作者 标题和页码 第十九条学生有抄袭作业 论文 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 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 一经查实, 认定为违反学术诚信, 相应课程按 违纪 或 作弊 处理, 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 认定为严重违反学术诚信,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 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 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 根据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和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 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真实 完整地记入成绩单 有关选课的规定见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有余力的学生, 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 具体按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允许, 学生可辅修北京市教学共同体成员高校开放的专业, 或修读成员高校开设的课程, 学校记载学分 具体按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校外课程和网络开放课程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校审核后记载学分 具体按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校外课程和网络开放课程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 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记载学生的参与过程 学校在第一课堂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 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 竞赛获奖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或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具体按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执行 学生的社会实践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 计入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被我校录取, 再次入学后, 其已在我校获得的学分, 学校予以承认 在其他学校退学的学生, 考入我校后, 其修读的学分按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校外课程和网络开放课程管理办法 认定 第六章转专业 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被录取到具体专业的学生, 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 被录取到大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大类专业分流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可以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转专业 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按见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 转出 ) 具体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申请转学 ( 转出 ) 的学生,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 说明转学 ( 转出 ) 理由, 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完成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材料公示等相关程序, 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 按转入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转学 ( 转入 ) 至京外高校的, 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 须满足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转学条件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转学程序, 并符合我校的具体要求 具体办理按 北京交通大学接收转学 ( 转入 ) 学生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七章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习年限内连续完成学业, 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因创业 ( 须提供由学校创业指导中心认定的创业项目材料 ) 生病 ( 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 经本人申请, 所在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后, 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 不需学生本人申请, 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 教务处核实批准后,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 2 次, 每次休
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对于因创业办理休学而需要连续休学创业的, 可增加一次休学机会 为保证学业安排, 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 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 : 第 8 周前 ( 含第 8 周 ) 申请的, 当学期参与计算 ; 第 8 周以后申请的, 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四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而办理休学的学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的外校学习期间, 我校为其保留学籍 具体按本科生参加中外联合培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 校医院出办法 )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 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应当在相应学期的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和学习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予退学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具体见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 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 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 4. 已办理两次休学或保留学籍, 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 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8. 申请延期毕业未被批准的 ; 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10. 其他应予退学的 第四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同时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备案 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 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经离校的, 以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 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 30 学分以上者, 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依据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提出申诉 第九章毕业 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 1. 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填写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 2. 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 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 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 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 )
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 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 并填写审批表, 经学院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 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十九条学习年限已满, 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 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 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结业, 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结业的学生,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 ( 论文 ) 通过, 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学生达到提前毕业 正常毕业 延期毕业 或结业换毕业的条件, 且符合 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的,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可授予学士学位, 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要求的, 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具体规定参见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 可变更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有关学生的学籍信息管理 学业证书管理 电子注册等按照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证书与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 在校期间一经查实,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离校的一经查实, 学校对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一经查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进行过电子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由本人申请, 经核实后由教务处出具相应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自 2017 级开始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