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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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壤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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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計法 一 審計法之基本概念 ( 一 ) 政府審計之定義及功能 1. 政府審計之定義政府審計係指具審計職權之機關對於其他政府機關 學校之預算執行 收支命令 財務收支及決算, 予以監督 核定 審核及審定等考核其辦理過程及結果, 有無依照法定預算及相關財務法令規定辦理, 財務效能是否效益不彰或有否不經濟支出之情形發生, 最終在核定各機關財務責任, 為具有財務司法之權責 是以政府審計業務, 始於監督政府預算之執行, 而終於核定財務責任 2. 政府審計之功能 (1) 行政面部分 : a. 考核計畫執行效果 : 依審計法第 65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政府機關財務 業務與會計作業程序後, 可研判各機關各項計畫實施進度, 進而考核計畫執行之效率及效果 b. 核定及解除財務責任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預算執行結果, 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 依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可因審計機關之審查決定而解除責任 c. 提升會計紀錄與程序之確實性與合法性 : 審計人員於執行審計任務時, 如發現政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不符合規定, 或有錯誤時, 可為之糾正修正或更正, 故可提高會計紀錄與程序之正確性與合法性 d. 提供施政方針參考資料 : 審計法第 70 條及預算法第 28 條, 均明定審計部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 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供政府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參考 (2) 立法面部分 : 1
2 審計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 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於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此項規定, 對立法機關審核預算或財政法案, 甚具參酌功能, 且能與立法院預算中心功能, 就政府所編預算與決算相互配合, 使二者功能相得益彰 立法院預算中心立法院預算中心業務職掌依立法院組織法第 21 條之規定, 預算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1. 關於中央政府預算之研究 分析 評估及諮詢事項 2. 關於中央政府決算之研究 分析 評估及諮詢事項 3. 關於預算相關法案之研究 分析 評估及諮詢事項 4. 其他有關預 決算諮詢事項 (3) 司法面部分 : 依審計法第 17 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 如發現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移送法院辦理, 並報告監察院 ; 並可通知其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具有舉發違法失職, 澄清吏治之功能 ( 二 ) 政府審計業務種類就目前我國審計部其審計業務種類約可劃分為 : 1. 普通公務審計 2. 特種公務審計 3. 公有營 ( 事 ) 業審計 4. 財物審計等 4 種 另依其性質區分為 : 1. 財務審計 2. 績效審計 3. 專案審計等 3 種 其結構如下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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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 ) 審計法之意義及適用範圍 1. 審計法之意義審計法者, 乃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制度, 審計機關行使職權之程序, 辦理審計事務之法律, 係屬程序法性質 2. 審計法之適用範圍依審計法與其施行細則及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審計法之適用範圍, 包括下列 4 類 : (1)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 審計法第 1 條 )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 係指 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 上自中央政府 直轄市 縣 ( 市 ) 至鄉( 鎮 縣轄市 ) 公法人, 及其所屬各機關之財務審計, 均應依審計法之規定辦理 約略函蓋 :(a) 公務機關 (b) 公有營 ( 事 ) 業機關及 (3) 公立學校 醫院等非營利團體 其中 公有營 ( 事 ) 業機關 之定義, 審計法第 47 條明確規定其範圍為 :(a) 政府獨資經營者 如下圖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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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公私合營事業指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7 條規定 :( a)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 政府資本未達 50% 者 (b) 政府獨資經營或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 其中政府投資或機關轉投資之資本額未達該事業資本 50% 者 對於公私合營事業之審核, 審計部依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規定辦理, 為審計法規範之對象 (3) 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指依審計法第 79 條後段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7 條暨預算法第 68 條規定, 對於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得依法審核, 審計部依 審計機關審核國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規定辦理, 為審計法規範之對象 (4) 獲取公款給付之承攬廠商其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及預算對待給付運用狀況依預算法第 68 條規定 : 中央主計機關 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 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 (a) 預算執行機關 (b) 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c) 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d) 接受國家投資 合作 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e) 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f) 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g) 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 擔保或保證者 (h) 受託辦理調查 試驗 研究者 (i) 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 其中對於獲取公款給付之承攬廠商的審計, 主要辦理方式如次 : a. 若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 其價格之議訂, 係根據特定條件, 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 除應於合約內訂明外, 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 加以查核, 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b. 審計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 並得要 6
7 求承攬商等提供報告 ( 四 ) 我國審計制度之特質我國審計制度之特質, 約可歸納為下列五種 : 1. 審計權為監察院之職權之一 由審計機關行使 :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制度,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行使彈劾 糾舉及審計權, 其中審計職權依審計法第 3 條規定, 由審計機關行使 2. 監察院設審計長,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權 : 我國尊重審計權獨立行使之超然地位, 特以憲法第 104 條規定, 於監察院設審計長, 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並依監察院組織法規定, 監察院設審計部, 審計長秉承監察院院長, 綜理審計部事務, 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另依審計法第 10 條規定,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 不受干涉 3. 審計長應依限完成決算之審核及半年結算之查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及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 審計長依憲法第 105 條及決算法第 26 條規定, 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又依決算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 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 於政府提出 1 個月內完成其查核, 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4. 審計權之行使對象為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 : 審計權之行使範圍與彈劾 糾舉權之行使相同, 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財務有關人員 5. 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 由中央直貫地方 : 我國審計機關之組織, 於中央設審計部, 於各省 ( 市 ) 設審計處, 於各縣 ( 市 ) 酌設審計室, 各審計機關均隸屬審計部, 由審計部監督之 7
8 ( 宗 i) 審計機關之組織與其分工及其審計人員的特性 1. 審計機關之組織 : 依據審計部組織法與審計處室組織通則規定, 目前我國審計機關組織為上自審計部與該部所轄之台北市 高雄市 教育農林 交通建設四個審計處, 及至基層之基隆市 台北縣 桃園縣等 20 個審計室, 合共 25 個審計機關 如下圖 : 8
9 2. 審計機關業務職掌 : 審計機關掌理之審計業務, 依目前分工情形觀之, 其中審計部 教育農林審計處與交通建設審計處係負責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業務 ; 台北市審計處與高雄市審計處則負責北 高二直轄市議會與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業務 ; 至台灣省 21 縣 ( 市 ) 福建省金門 連江 2 縣, 合共 23 縣 ( 市 ) 議會與縣 ( 市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及所轄鄉 ( 鎮 市 ) 之審計業務, 則由前述基隆市 台北縣 桃園縣等 20 個審計室負責 其業務詳述如下 : (1) 普通公務機關之財務審計 a.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部分 : 中央各機關財務之審計, 由 審計部 教育農林審計處 及 交通建設審計處 辦理 ; 其在各省 ( 市 ) 地方者, 得指定就近審計處 ( 室 ) 辦理之 ( 審計法第 4 條 )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 為辦理之便利, 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 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 審計法第 8 條 ) 又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其辦理之審計事務範圍, 應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 辦理結果, 應呈報審計部 b.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部分 : (a) 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 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於各該直轄市之 審計處 辦理之 ( 審計法第 5 條 審計部組織法第 14 條 ) (b) 縣 ( 市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 各縣 ( 市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於各該縣 ( 市 ) 酌設之 審計室 辦理 ( 審計法第 5 條 審計部組織法第 14 條 ) (c) 鄉 ( 鎮 縣轄市 ) 公所 : 鄉 ( 鎮 縣轄市 ) 公所財務之審計, 係由審計部於各該管轄或鄰近之縣所酌設之 審計室 辦理 審計部 85 年 6 月 4 日令頒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辦理鄉 ( 鎮 縣轄市 ) 公所財務之審計 9
10 (2) 特種公務及公有營 ( 事 ) 業機關之財務審計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 公有營業機關 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 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部 ( 處 室 ) 辦理之 ( 審計法第 6 條 ) 直轄市及鄉( 鎮 縣轄市 ) 公所地方之特種公務及公有營 ( 事 ) 業機關之財務審計工作相關規定比照普通公務機關之財務審計規定 (3) 財物審計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舉凡財物報損 報廢及採購案件均屬財物審計查核標的, 詳述如次 : a.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 設計 招標 履約 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得隨時稽察之 ; 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 或與契約 章則不符, 或有不當者, 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 應提供有關資料 ( 審計法第 59 條 ) b.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 依照規定使用年限, 已達報廢程度時, 必須報廢, 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 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 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 簿籍 報表等, 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 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 審計法第 57 條 ) c. 各機關經管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物或其他資產, 如有遺失 毀損, 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 應檢同有關證件, 報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法第 58 條 ) (4) 未設審計機關者之財務審計未設審計處 ( 室 ) 之各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特種公務機關 公有營 ( 事 ) 業機關財務之審計及財物審計, 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 或指定就近審計處 ( 室 ) 兼理之 ( 審計法第 7 條 ) 其兼辦之結果, 應由各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 ( 室 ) 負責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 10
11 3. 審計人員的特性 : 依據審計部組織法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審計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審計人員包括審計長 副審計長 審計官 參事 審計 稽察 審計員 稽察員等 茲就其保障 須遵守之限制, 迴避規定及具有之超然獨立性, 說明如下 : (1) 人員之保障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 辦理審計事務, 難免引起被審核機關人員之不滿, 倘若被審核機關人員運用其政治上之地位 ( 如請託民意代表關心 ), 或利用各種關係 ( 如長官關切 ), 影響審計人員之職位或調離原職, 審計人員必難以公正公平執行其職務, 故除於審計法第 10 條規定,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 不受平涉外, 復於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 8 條規定, 對於主要審計人員之審計官 審計 稽察, 非有法定原因, 不得停職 免職或轉職, 俾保障其職位, 以免影響其執行職務 (2) 限制與迴避為防範審計人員在內部處理審計案件, 或在外辦理就地審計時, 有徇私之情事發生, 特訂定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審計人員服務守則等規定下列限制與迴避措施, 以避免影響審計職權之行使, 同時維護審計機關之威信 : a. 審計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或執行業務 (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 9 條 ) b. 審計人員不得兼營商業 投機事業或執行業務, 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公職 ( 審計人員服務守則第 15 條 ) c. 審計人員執行職務時, 如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關係, 或足以影響其獨立行使審計職權者, 應以書面敘明事實, 陳報主管核准迴避 ( 審計人員服務守則第 3 條 ) d. 以上對於應行迴避之審計案件或審計事務, 可自動表示其態 11
12 度, 亦可強制限定其執行 (3) 超然獨立性為使審計人員能有效行使其審計職權, 同時能藉以提出公正公平之審核意見, 相關法令規定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超然獨立之職權 : a.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 不受平涉 ( 審計法第 10 條 ) b.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 ( 對政府部門部分 ), 向各機關查閱簿籍 憑證或其他文件, 或檢查現金 財物時, 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 ; 遇有疑問, 或需要有關資料, 並應為詳實之答覆或提供之 如有違背上項規定, 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 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 審計法第 14 條 ) c.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或為能獲得充分而有效之證據 ( 主要對私人機構或個人部分 ), 得派員持 審計部稽察證 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 或調閱簿籍 憑證或其他文件, 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 遇有疑問, 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 行使上項職權, 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 審計法第 15 條 ), 各司法或警憲機關或團體應負協助之責 ( 施行細則第 8 條 ) ( 三 ) 審計職權之功能及種類依據審計法第 2 條規定, 審計機關之職權包括審核財務收支 考核財務效能 審定決算 稽察財務上之違失 核定財務責任等, 主要功能有下列 4 項 : 1. 審核政府財務收支, 提高政府財務報表之公信力 此類審計工作, 目的在審核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狀況, 提高財務報表之公信力 其功能主要係對立法部門提供服務 2. 考核財務效能, 提供財務管理顧問之服務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 12
13 關之績效並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 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此等功能, 乃向行政部門提供管理顧問之服務 3. 稽察機關人員財務上之違失, 匡正財務紀律 此一工作具有政府財務警察之性質, 也是審計機關對監察部門及司法檢察部門提供之服務 4. 審核機關經管財物之損失 核定財務賠償責任 此為審計法授予之準司法權, 一般亦稱為政府財務司法 審計機關行使之審計職權, 依審計法第 2 條規定計有 7 種, 略述如下 : 1.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就各級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學校執行預算有無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 (1) 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 第五章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第六章附屬單位預算規定 a.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 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 歲出分配預算 ( 預算法第 55 條 ) b.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 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 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 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 其程序準用 條之規定 ( 預算法第 58 條 ) c.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 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 ; 其超收應一律解庫, 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 預算法第 59 條 ) d.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 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 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 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 遇有賸餘時, 除依第 69 條辦理外, 得轉入下月 13
14 或下期繼續支用 但以同年度為限 ( 預算法第 61 條 ) e. 總預算內各機關 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 不得互相流用 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 不在此限 ;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 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 而他科目有賸餘時, 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 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 預算法第 條 ) f. 第 72 條規定, 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 10 日內, 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 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預算法第 74 條 ) g. 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 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 送請立法院審議 ( 預算法第 70 條 ) h. 追加預算之編造 審議及執行程序, 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 預算法第 82 條 ) i. 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 應依其業務情形及第 76 條之規定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 併入決算辦理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 並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備查 ( 預算法第 87 條 ) j.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 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 報經行政院核准者, 得先行辦理, 並得不受第 25 條至第 27 條之限制 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 改良 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 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 償還, 仍應補辦預算 每筆數額營業基金 3 億元以上, 其他基金 1 億元以上者, 應送立法院備查 ; 但依第 54 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 不在此限 ( 預算法第 88 條 ) 14
15 k. 前述 預算, 依預算法規定, 計有年度預算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三類 ; 至年度預算又包括總預算 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五種 (2) 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玆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 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 說明如下 a. 各機關應依歲入 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 並適時以成果或產出達成情形, 辦理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評核作業, 以作為考核施政成效, 及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參據 ( 執行要點 2) b. 各機關應依法編造歲入 歲出分配預算, 經核定後切實執行 各機關辦理前項分配時, 除歲出預算內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 其餘均應按法定預算數額, 就收入可能收起之時間及計畫預定進度, 妥為分配 前項專案核准動支各款, 係指依下列原則編列於各機關預算之經費 : * 事涉對外事務, 無法事先掌握可於年度內辦理者 * 具統籌性質, 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支者 * 具預備金性質, 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動支者 ( 執行要點 4) c. 各機關歲入預算應依法切實收納, 其中有出售國有財產及股票者, 如市價高於預算時, 應依市價出售 ; 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應一律解庫, 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前項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 不得以預收款 代收款 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 執行要點 15) d. 各機關歲出預算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或撥充特定支出者, 應依法定預算數切實執行, 該特定收入 15
16 如有超收, 不得超支 ; 如有短收, 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為限 ( 執行要點 17) e. 各機關應切實依 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 規定執行, 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 充分運用現有人力 ; 各種文件印刷, 應以實用為主, 力避豪華精美, 各種慶典, 不得舖張 ; 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 ; 確有必要辦理之訓練 考察 研討會, 應儘量節省, 以避免有浪費 消化預算之情事 ( 執行要點 18) f. 各機關有關員工待遇 福利 獎金 加班值班費 兼職費及國內外出差旅費等給與事項, 應由各相關權責單位依照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嚴格審核, 其執行標準並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 執行要點 19) g. 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 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 不得超支 ; 依法律 契約編列之債務費 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 執行要點 20) h. 各機關預算內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 應切實依計畫進度核實撥款, 其執行結果如有賸餘, 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例, 繳回國庫 ( 執行要點 21) i.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支該機關單位預算之第一預備金 但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與金額 所有超過統一規定標準及不合法令規定 非屬絕對需要之支出, 不得動支 ( 執行要點 26) j. 會計年度終了後, 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 歲出款項, 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 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 其餘須經核准保留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之收入連同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 均須填具申請表, 檢附證明文件, 於一月底前陳報主管機關轉核行政院 ( 執行要點 31) 16
17 k. 為使各機關之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落實執行, 並具成效, 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應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 規定, 切實辦理施政績效評估作業 ( 執行要點 34) (3) 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兹以中央政府各機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內容為例, 包括總則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 預算之控制與執行 附則等規定 (4) 其他如行政院發布之相關法規命令及函頒之行政規則等包括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事務管理手冊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 2. 核定收支命令審計機關就各機關為支付各類費用款項, 於支付機關開立公庫支票或撥付款項前, 依照相關規定予以事前審核者, 係早期實施事前審計所辦理之駐審制度 如省庫審計室及國庫審計處辦理業務, 目前審計機關為集中人力專注於事後審計之業務, 並顧及各機關會計人員己就上開憑單或支出命令依會計法內部審核規定作必要的事前審核, 業已退出本項 核定收支命令 之審計, 並已裁撤相關之省庫審計室及國庫審計處等單位 3. 審核財務收支, 審定決算審計機關就各機關下列事項依法予以審核或審定, 以證明各級政府或各機關年度財務收支或決算之合法性與正確性 : (1) 執行預算之財務收支, 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 債務 (2) 計算所費成本 (3) 出納保管移轉現金 票據 證券 (4) 不動產 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帳表憑證 (5) 年度結束依決算法等有關規定所編製之決算 4.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17
18 審計機關就各機關下列事項依法予以稽察, 以行使財務司法監督之職權 (1) 執行各項收支與採購之規劃 設計 招標 履約 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2) 一切財物之管理 運用及報損報廢等有關事項 (3) 對各機關人員財政上不法 ( 不應為而為 ) 或不忠 ( 應為而不為 ) 於職務之行為 5. 考核財務效能審計機關就各機關實施計畫與執行預算結果, 作效率性 效益性之綜合評估與考核, 以發揮審計積極之功能, 其考核項目包括 : (1) 對於施政計畫 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之實施, 考核其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2) 在公務成本 事業成本 營業成本方面, 考核其增減變化之原因 (3) 在機關組織 權責劃分 內部控制 業務 財務 會計 事務之處理方面, 考核有無制訂健全之制度及是否有效實施 6. 核定財務責任審計機關就各機關經管財物 出納 會計人員, 其所經營之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產 物品或其他資產, 因發生遺失 毀損 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 查明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從而核定應否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以配合審計功能之加強發揮 7.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1) 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 諸如國有財產法第 50 條 第 51 條 第 56 條及第 59 條規定, 就各級政府與其所屬機關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讓售, 及一定金額以上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 以及有價證券之出售等, 予以審計者 18
19 a. 國有財產法第 50 條 :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關, 因業務上所必需者, 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 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 ( 市 ) 政府, 商請財政部核准, 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b. 國有財產法第 51 條 :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為社會 文化 教育 慈善 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 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 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 ( 市 ) 政府, 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c. 國有財產法第 56 條 : 有價證券, 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 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辦理 d. 國有財產法第 59 條 : 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 達於審計法令規定之稽察限額者, 應經審計機關之同意 (2)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 民國 94 年 5 月 11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A 號函修訂 ) 所列注意事項三 四規定, 各機關報廢之財物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辦理 依使用年限劃分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依 一定金核定權責劃分 備註 額 百分比劃分 審計機主管機關經管機關關 未達 50% 核定 1. 一定金額訂為新臺幣 3,000 萬元 50% 以上 核定 擬辦 2. 財產及物品之分類原 ~ 未達 100 則及使用年限, 依行政 % 100% 以上審核核定擬辦 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及相關規定 19
20 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無金額之分級 審核 核定 擬辦 3. 金額以每件入帳原值為準 4. 未達使用年限須報廢之財產 ( 每件以未達一定金額三十分之一者為限 ) 或物品, 得於半年內以彙案批次方式辦理 5. 主管機關指國民大會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中央五院及院屬各部 會 行 處 局 署 省政府 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 縣 ( 市 ) 政府及議會 6. 國防部所屬單位之經管機關指各總 ( 司令 ) 部 軍備局 總政治作戰局及經國防部指定之單位或戰區司令部 ( 戰時依國防部所訂規定辦理 ) a. 注意事項三 : 國防部主管作戰及空投損失之範圍, 平時僅指武器 裝備彈藥等, 戰時則包含作戰需用之各種財物, 由國防部另訂處理規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後辦理 b. 注意事項四 : 各機關經管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物或其他資產, 如有遺失 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報損報毀案件, 除個別特殊事項, 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外, 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 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規定加予切實調查, 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 四 ) 審計職權之行使方式及方法 審計職權之行使, 依審計法第 3 條與第 10 條規定, 係由審計機 20
21 關及審計人員掌理 茲就目前審計機關行使上述審計職權的方式及方法, 說明如下 : 1. 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之方式依照審計法規定, 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之方式, 可分為四類, 茲分述如下 : (1) 書面審計此一審計方式係由各被審核機關按月編製會計報告, 連同原始憑證, 檢送審計機關審核, 故亦稱為 送請審計 審計機關原則上應派員前往被審核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惟其未就地辦理者, 得通知其 送審, 此謂之 書面審計 ( 審計法第 12 條 ) 另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 如有特殊情形, 經審計機關之同意, 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 審計法第 44 條 ) 將原始憑證留存本機關保存, 供審計機關辦理就地審計時查核 (2) 就地審計 a. 審計機關應 經常 或 臨時 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謂之 就地審計 ( 審計法第 12 條 ) 此一審計方式, 審計人員係在被審核機關所在地辦理審計事務, 自易查得其工作計畫之實施, 財務收支預算之執行, 各項財物之經管運用等情形, 故多為各國審計機關所採用 惟因目前全國審計人員編制員額有限僅約六百人左右, 應行審核之事項廣泛 經費頗鉅, 實際多為依年度施政工作計畫排定抽查單位及查核工作項目 工作項目計有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計畫執行之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績效, 經費支出之運用是否與計畫相互配合, 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之有效程度, 資產負債之內容及其變動,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與財物管理運用等共同性查核項目, 及依機關或基金業務性質 工作職掌而擇定個別性查核項目 21
22 b. 審計法第 12 條前段規定, 審計機關應 臨時 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實務上均為上級機關 ( 如監察院 ) 交辦案件 或報章媒體報導如 : 最近報導各地文史館為蚊子館 橋樑興建完成却無道路引道接通等 及辦理某一查核計畫之全國性專案調查, 而擇定抽查單位及查核工作項目, 係屬事後派員之抽查審計 (3) 隨時稽察 ( 專指財物審計 ) a. 審計機關為監督政府各項重大採購計畫之作業及其執行績效, 得隨時派員稽察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規劃 設計 招標 履約 驗收暨完成後之效益等 b.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 得隨時稽察之 ( 審計法第 13 條 ) 廣義言之, 亦屬就地審計之一環 其範圍包括一切收支之稽核, 現金 票據 證券出納保管之檢查 ; 動產 不動產 物品及其他財物使用保管之查核, 以及對於平時書面審核上發覺可疑之處, 或有關財務收支 財物保管之檢舉書信, 或監察院及有關機關送交案件等, 認為應行稽察之各事項 又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 設計 招標 履約 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得隨時稽察之 ( 審計法第 59 條 ) (4) 委託審計 a. 審計機關間之委託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 為辦理之便利, 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 ( 審計法第 8 條 ), 其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 應以書面通知 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 應由各該機關負其責任, 遇有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再審查時, 並應由該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 ( 施行細則第 3 條 ), 所有審計結果之決定, 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例如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95 年度委託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辦理 高雄汚水下水道系統第三期計畫 及 高雄汚水下水道用戶接管 22
23 工程 之管線牴觸工程, 經費 4 千餘萬元, 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依審計法第 8 條規定, 委託第四廳辦理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辦理仁武鄉 大社鄉二鄉公所敦親睦鄰回饋金百餘萬元, 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依審計法第 8 條規定, 委託審計部台灣省高雄縣審計室辦理 b. 監視 鑑定等事項之委託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 鑑定等事項, 得諮詢其他機關 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 或委託辦理 ( 審計法第 9 條 ), 其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 應以書面通知之 ( 施行細則第 3 條 ); 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蓋審計職權之行使, 依法應由審計機關為之, 故其委託辦理之事務及事項, 自應由審計機關負責決定 2. 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之方法審計人員為執行前述書面審計以外之審計方式, 通常應依下列審計方法予以辦理 : (1) 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或 審計部稽察證 : a. 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 應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 ( 施行細則第 6 條 ) b. 審計人員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執行職務, 應出示 審計部稽察證 上項審計部稽察證, 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發, 稽察證須載明事由 地點 時日及持用人職別姓名 稽察證使用規則, 由審計部定之 ( 施行細則第 7 條 ) 稽察證使用規則 - 第 1 條本規則依審計法第 15 條及第 80 條制定之 第 2 條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 15 條之規定, 持本證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 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23
24 前項詢問事項作成筆錄時, 受詢人須簽名或蓋章 第 3 條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 16 條之規定, 執行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時, 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在執行提取時應依該細則第 10 條之規定實施 前項提取之簿籍憑證文件, 應由該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簽名或蓋章 第 4 條審計人員行使審計法第 15 條規定之職權, 遭遇拒絕或隱匿時, 得提示本證知照當地司法警憲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派員協助 第 5 條本證由部統一編號使用 第 6 條審計人員使用本證應載明事由 地點 日期 職別 姓名, 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依據案情核發, 使用人使用完畢應即繳還 第 7 條本規則經審計長核定施行, 修正時亦同 (2) 詢問並作成筆錄, 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或提取有關資料 : a.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 對於詢問事項, 得作成 筆錄, 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 必要時, 得臨時 封鎖 各項有關簿籍 憑證或其他文件, 並得 提取 全部或一部 ( 審計法第 16 條 ) b. 審計人員為防止湮滅證據, 執行封鎖時, 應作成筆錄, 記明封鎖物之種類件數後加封, 於封面簽名或蓋章, 並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 於筆錄及封面簽名或蓋章 封鎖物, 應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負責保管, 不得擅自拆封 ( 施行細則第 9 條 ) c. 審計人員提取有關簿籍 憑證或其他文件時, 亦應製作筆錄, 記明提取物之種類件數, 並出其收據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收執 ( 施行細則第 10 條 ) 24
25 (3) 必要時亦得通知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 : 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 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 其結果得作成筆錄, 由關係人及蒞視人簽名或蓋章 ( 施行細則第 11 條 ), 以期慎重 (4) 遇有應行查詢 更正 補送等事項, 得以書面通知 : a. 派赴各機關辦理就地審計事務人員, 遇有應行查詢 更正 補送等事項, 得以書面送達各該被審核機關 ( 施行細則第 5 條 ) b. 派駐在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人員辦理駐審事務, 遇有應行查詢 補正等事項, 須以書面送達支用機關者, 應報由該管審計機關為之 ( 施行細則第 27 條 ) (5) 審核完畢應即製作詳實書面報告 :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 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 隨即製作詳實報告, 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 除特殊案件經陳奉核准者外, 其報告不得超過 20 日 ( 施行細則第 12 條 ) (6) 訂定相關審計章則及書表, 以應審核需要 : 審計機關為行使審計職權, 其有關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 由審計部定之 ( 審計法第 80 條 ) 如審計機關實施函證作業指引等內規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作業指引 ( 審定 ) 壹 前言一 審計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使各級審計機關實施函證作業有所準據, 特訂定本作業指引 二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作業,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作業指引之規定 三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 係指驗證被審核機關預算執行及財務相關事項是否確實, 直接向其他有關機構或個人發函查詢, 以獲取 25
26 足夠及適切證據之審計程序 四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之對象, 包括 : 政府機關 金融機構 公私團體 企業或個人 貳 函證之時機與事項五 審計人員執行就地抽查或書面審核時, 得視實際審核需要擬議實施函證 實施函證考量之因素如下 : ( 一 ) 重大性標準 ( 二 ) 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之水準 ( 三 ) 已規劃之其他查核程序所獲取之證據, 可否使查核風險降低至可接受之水準 重大性標準係指預算執行及財務相關事項, 可能錯誤 舞弊 違法失職等之程度, 對信賴該等資訊人士之判斷有重大影響 固有風險係指不考慮內部控制情況下, 相關事項發生重大錯誤之風險 控制風險係指內部控制未能及時預防或查出重大錯誤之風險 六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 通常運用於下列事項或會計科目之審核 : ( 一 ) 金融機構往來 ( 如格式 1 2) ( 二 ) 應收 ( 付 ) 款項 ( 如格式 3) ( 三 ) 寄銷或存儲於被審核機關場所以外之存貨 ( 四 ) 質押之有價證券 ( 五 ) 代收 ( 付 ) 款帳戶 ( 六 ) 預付 ( 收 ) 款項 ( 如格式 3) ( 七 ) 存出 ( 入 ) 保證金 ( 八 ) 金額龐鉅之收支 ( 九 ) 擔保 抵押及或有損失事項 ( 十 ) 長期股權投資對方已發行股票總額及股利配發情形 ( 十一 ) 由律師或金融機構保管之財產權利證書 26
27 ( 十二 ) 已購入但截至查核日仍未交割或交付之股票或權利證書 ( 十三 ) 與其他有關機構或個人簽訂之契約或交易條件 ( 十四 ) 採購案件之檢驗報告等相關文件 ( 十五 ) 關係人交易 預付長期投資款等項目 參 函證之程序及處理七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之類型, 包括積極式及消極式二種 積極式函證係指受函證者在任何情況下, 均須函復受函證內容是否相符, 或依函證需求填寫所需資訊 消極式函證係指受函證者僅於受函證內容不符時方須函復 八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時, 以積極式為原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兼採消極式 : ( 一 ) 評估被審核機關之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甚低 ( 二 ) 餘額不大之帳戶眾多 ( 三 ) 相關數據或文件發生錯誤之可能性較低 ( 四 ) 內容如有不符, 預期受函證者將會函復 九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擬辦函證時, 應核對受函證者之名稱 地址是否正確 ( 二 ) 函證之內容是否完整 ( 三 ) 核對函證之交易或科目餘額與被審核機關之有關紀錄是否一致 ( 四 ) 審計人員應調查回函不符或遭退回之原由, 並將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 ( 五 ) 工作底稿應記錄函證事項 函證對象 函證地址 函證比率 彙總回函之結果等, 並作成函證控制表, 以追蹤回函情況 ( 六 ) 所審核財務報表涵蓋之期間, 被審核機關與金融機構有往來者, 無論期末是否仍有餘額, 或雖已核閱該機構寄發之對帳單, 仍應對被審核機關之往來金融機構實施函證 十 審計機關決定對被審核機關特定項目餘額或其他資訊實施函證 27
28 時, 如被審核機關相關主管人員要求免予函證或企圖影響函證工作之進行, 應考量該項要求是否合理 如認為合理而同意免予函證時, 應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 以獲取足夠及適切之證據 反之, 則屬查核範圍受限制, 應考量該項限制對查核報告之影響, 並基於專業上之懷疑, 評估相關主管人員之誠信, 並注意是否隱含可能之舞弊或錯誤 十一 審計人員擬議函證時, 對受函證者之選取 函證稿之準備與寄發程序, 受函證者之回復方式及回函之彙總 追蹤等均應加以管控, 以提高函證之有效性 函證稿是否以密件處理, 得視內容性質決定之, 如受函證者係以密件函復, 審計人員應於工作底稿中載明驗證結果, 相關函證資料仍應以密件處理, 惟如認依法無保密必要時, 得函請該受函證者解密 如情況特殊, 應驗證回函是否來自真正之受函證者 如受函證者為國外機構, 為爭取時效,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惟應確認送達之安全性及評估回函之真實性 十二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 如未收到積極式函證之回函, 應先與受函證者聯繫, 並促請其回函 如仍未獲函復, 即應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 函證程序與其替代查核程序, 如未能獲取足夠及適切之審計證據時, 應採行其他查核程序, 以蒐集足夠及適切之審計證據 十三 審計人員對函證之回函, 應評估其真實性及可靠性, 並執行必要之程序 如受函證者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函復, 審計人員復以口頭查詢確認時, 應將其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中 並得視其重要性, 要求受函證者以書面確認, 並直接送交審計機關 十四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之回函不符時, 應查明其原因, 並評估有無潛在舞弊 違法失職 違反合約或協議規定等情事 另應重 28
29 新考量採用其他必要查核程序 如發現舞弊 違法或錯誤等情事, 應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處理 肆 附則十五 審計機關實施函證工作所需各種書表格式, 應配合相關法令規定及審酌實務審核需要, 適時予以修訂或增訂之 各審計處 ( 室 ) 實施函證之書表格式, 得參考本部所訂格式訂定 ( 六 ) 審計案件之種類及其處理方式審計機關所辦理之審計案件, 依據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約可歸納為九類 茲就其形成案件之緣由及審計機關因應處理方式, 說明如下 : 1. 機關會計月報及收支憑證等一般案件之處理 : (1) 形成緣由 : 依據會計法第 70 條及審計法第 36 條規定,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 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規定, 編造會計報告, 連同原始憑證, 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2) 處理方式 : 審計機關處理各機關會計月報及收支憑證等一般審計案件之程序, 為求周密妥慎, 審計法及同法施行細則內有詳細之規定, 茲以圖分別說明如次 : 29
30 a. 初審 : (a) 發給通知 :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 將應審計結果, 分別發給 核准通知 或 審核通知 於被審核機關 ( 審計法第 22 條 ) 主要係指審核各機關月份會計報告及收支憑證, 審核結果相符者, 填發 核准通知, 如有未合者, 繕發 審核通知, 敘明不合原因及法令依據, 由各機關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聲復 (b) 通知之送達 : 審計機關發出之通知, 應取得送達日期之回證, 或以掛號郵件送達 ; 同一案件受通知之機關有二個以上時, 應分別送達 ( 施行細則第 13 條 ) 目前實務上因政府各機關間已實施公文製作及傳送電子化, 在審計機關就繕發之審核通知, 得以電子公文傳送方式處理, 並取具電子公文傳送接收碼代替紙本公文郵寄送達之回證 (c) 通知事項之函復 : 30
31 審計機關發給各機關之審核通知, 除涉及修正 剔除 繳還或賠償事項, 應依審計法第 23 條至第 25 條之規定處理外, 其餘通知事項, 如建議改善 糾正 查明處理 收回 更正 補正 注意 查詢等事項, 亦應限期將辦理情形, 函復審計機關 被審核機關如有逾期未函復者, 審計機關應予催告, 經催告後, 仍不函復者, 得依審計法第 17 條,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或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之規定辦理 ( 施行細則第 14 條 ) b. 覆核 ( 複核 ) (a) 聲復期限 :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 審核通知, 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 ( 第 25 條 ) 之規定辦理外,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復, 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 其逾限者, 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審計法第 23 條 ) (b) 聲復之覆核 :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 有關剔除 減列 繳還 賠償等事項之聲復, 審計機關應詳為覆核, 分別予以准駁, 於全案決定後, 發給核准通知 ( 施行細則第 18 條 ) c. 覆議 (a) 覆議期限 :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覆核所為之決定不服時, 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 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 聲請覆議, 其逾期者, 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 以一次為限 ( 審計法第 24 條 )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案件, 應詳為覆議, 提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分別予以准駁 (b) 聲復及聲請覆議之展期 : *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23 條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 因特別事故, 未能依照審計法 31
32 第 23 條及第 24 條所定,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時, 得於規定期限內, 聲敘事實, 請予展期 * 展延期限, 由審計機關定之, 並以一次為限 ( 審計法第 25 條 ) (c) 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通知被審機關之文書計有三種 : * 核准通知 : 所謂核准通知, 依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 有關剔除 減列 繳還 賠償事項之聲復, 應詳為覆核, 分別予以准駁, 於全案決定後, 發給核准通知 此項通知係對送審之公務機關而發 依審計作業程序, 各該機關依限將會計報告, 連同原始憑證, 送審審計機關, 經審核後, 將審核結果通知之 如有聲復情事, 審計機關並應為之准駁, 這其全案決定, 則發給 核准通知, 以解除其財務責任 此一部分因目前各機關逐步推行原始憑證不送審方式, 光就審核會計報告已無法定奪其財務責任, 故自 93 年已不再繕發核准通知給原送審機關, 而於審核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後, 如無誤的話逕予存查結案 * 審核通知 : 所謂審核通知, 就實務而言, 係對審核案件有意見時所發之通知 為審計法第 22 條規定具法定效力 須依限聲復之公文書, 審核通知之內容常涉及修正 剔除 處分 追繳 查詢以及建議改善等事項, 並無一定格式, 通常以公函方式為之 * 審定書 : 所謂審定書, 為審計機關對審計案件所作之審定文件 2. 財務收支抽查及專案調查等案件之處理有關年度中辦理各機關 基金等單位之財務收支抽查案件及專案 32
33 調查案件之處理方式與前項機關會計月報及收支憑證之處理方 式同 3. 機關決算案件之處理 (1) 原由 : 依據決算法第 21 條與審計法第 45 條及第 50 條規定, 公務機關與公有營 ( 事 ) 業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應依決算法有關規定, 分別編製年度單位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 送審計機關審核 (2) 處理方式 : a.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 如有修正之主張, 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 ; 逾期不答辯者, 視為同意修正 決算經審定後, 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 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 決算法第 25 條 ) b. 審計機關審定公務機關與公有營 ( 事 ) 業機關之決算數額後, 應發給審定書 ( 審計法第 45 條及第 54 條 ) c.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 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 審計法第 51 條 ) d. 茲就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之流程, 說明如下圖 : 33
34 修正 是 修正主張 接受? 否是是 限期答 辯? 同意? 決算審 定書 否 否 否 合乎規 定? 是 決算審定書 視為 同意 修正 修正 審核決算 4. 再審查案件之處理 (1) 形成緣由 ( 再審查之條件 ):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 自決定之日 ( 係指總決算公告或令行之日 ) 起 2 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 遺漏 重複等情事, 得為再審查 ; 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 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審計法第 27 條 ) (2) 處理方式 : a. 審計機關因前項為再審查之結果, 如變更原決定者, 其已發之核准通知, 及依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發給之決算審定書, 失其效力, 並應限期繳銷 ( 審計法第 28 條 ) b.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再審查所為之決定, 如仍堅持異議者, 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 提出聲請覆核, 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 檢同關係文件, 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 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 不予覆核 聲請覆核, 34
35 以一次為限 ( 施行細則第 19 條 ) c. 審計部第 1104 次審計會議決議 : 各機關各種會計憑證, 凡由各該機關自行保存者, 除有關債權 債務者外, 其屬於會計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1 款之原始憑證, 及曾經審計機關核發審核通知有案, 以及在保存期間內有被控 檢舉或發現有詐偽之嫌者, 其有關憑證自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之日起, 應保存十年, 其他憑證保存屆滿 2 年後, 經該管上級機關同意者, 本部得到同意銷燬 5. 損害賠償案件之處理 (1) 形成緣由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員及情形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員, 依據審計法第 72 條至第 76 條規定, 計有機關財物經管人員 負責簽證人員 出納人員及會計人員等四種 (2) 處理方式 : a. 損害賠償責任之決定 : 審計機關對於前述審計法第 72 條至第 76 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員及情形之決定, 得依審計法第 23 條 ( 複核或逕行決定 ), 第 24 條 ( 覆議 ), 第 25 條 ( 展延期限 ), 第 26 條 ( 派員說明 ) 第 27 條 ( 再審查 ), 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 覆核 ), 第 20 條 ( 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 ) 之規定程序辦理 ( 施行細則第 75 條 ) 又審計法第 72 條至第 76 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 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同法第 78 條通知之日 b. 損害賠償責任之免除 :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 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 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之程序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審酌其情節, 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或 35
36 予以糾正之處置 : (a) 有非由於故意 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 經查明屬實者 (b) 支出之結果, 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 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 審計法第 77 條 ) 6. 重要審計案件之處理 (1) 形成緣由 : 審計法規第 11 條規定重要審計案件應提審計會議或審核會 議決議辦理係指 : a. 審計法第 24 條之聲請覆議案件 b. 審計法第 27 條之再審查案件 c.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聲請覆核案件 d. 審計法第 23 條之逕行決定案件 e. 審計法第 77 條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案件 f. 審計處室再審查之覆核案件及其他重要審計案件 ( 審計部審 計會議議事規則 ) (2) 處理方式 : a. 應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 :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 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 在審計 處 ( 室 ) 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 審計法第 11 條 ) b. 必要時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 : 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 必要時得通知被審計機 關派員說明, 並答覆詢問 ( 審計法第 26 條 ) 1. 審計會議係以審計長 副審計長 審計官組成, 其審計會議 議事規則, 由審計部定之 ( 審計部組織法第 12 條 ) * 玆摘錄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重要條文如下 : 第 1 條本規則依審計法第 11 條及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訂 定之 36
37 第 2 條審計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審計會議以審計長 副審計長及審計官組織之 審計長為會議主席, 審計長因事故缺席時, 由審計長指定副審計長一人代理主席 第 3 條應行提出審計會議議決之事項如左 : 一 聲請覆議及再審查案件, 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 二 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 審計處室再審查之覆核案件 四 審計法規之訂定 修正及重要解釋事項 五 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之訂定 修正事項 六 本部處務規程及所屬機關辦事細則之訂定 修正事項 七 審計技術方法之劃一事項 八 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審計長交議事項 第 4 條應行提出審計會議報告之事項如左 : 一 本部各單位及審計處室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狀況 二 各單位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 修正事項 三 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 其他重要案件及審計長批交報告事項 第 5 條審計會議每月開會二次, 必要時, 審計長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審計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審計會議開會, 主席認為必要時, 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37
38 2. 審核會議係以審計處處長 副處長或審計室主任 副主任及 兼任處室單位主管之審計 稽察組成, 其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由審計部定之 (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3 條及審計處室審核會 議議事規則第 2 條 ) * 玆摘錄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重要條文如下 : 第 3 條應行提出審核會議議決之事項如左 : 一 聲請覆議及再審查案件, 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 定案件 二 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 審計法規及各種章則暨書表格式之建議訂定 修正或審 計有關法令之請求解釋事項 四 審計處室辦事細則之訂定 修正事項 五 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處長 室主任交議事項 第 4 條應行提出審核會議報告之事項如左 : 一 審計處室各單位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 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 修正事項 三 地方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 其他重要案件及處長 室主任批交報告事項 第 5 條審核會議每月開會一次, 必要時, 處長 室主任得召開 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審核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 其 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7. 機關財務之組織所議決事項案件之處理 ( 審計法第 30 條 ) (1) 原由 : 各機關對於預算或財務收支等執行案件, 有時為免執行後遭審計機關剔除或糾正 或負擔不必要的財務責任, 常於執行 38
39 前召開會議予以審議 ; 又上開會議有時會邀請審計機關派員與會, 以備諮詢或以求周延 ; 惟審計機關為求日後審計之獨立性, 或避免因多數決所作不合理或未盡妥適之決議, 拘束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辦理日後審計業務之困擾, 爰有規範上述會議決議事項, 得不受拘束之規定 (2) 處理方式 : a. 各機關有關財務之組織, 由審計機關依法派員參加者, 其決議事項, 審計機關不受拘束 b. 上項決議事項, 審計機關如有異議, 得以書面通知各該組織 但以審計機關參加人對該決議會表示異議者為限 ( 審計法第 30 條 ) 8. 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規章案件之處理 (1) 原由 :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 依審計法第 31 條及會計法第 18 條之規定, 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 變更時亦同 ; 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理者, 亦應通知審計機關 (2) 處理方式 : 審計機關對於各該機關會計制度或有關內部審核規章草案應詳予審查, 如有意見, 應以書面通知會商機關 9. 機關請求解釋審計法令案件之處理 (1) 原由 :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簽證各項支出, 對於審計有關法令, 遇有疑義或爭執時, 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 審計機關應予解釋 ( 審計法第 32 條 ) (2) 處理方式 : 39
40 審計機關之解釋, 得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予以公 告 ( 施行細則第 21 條 ) ( 七 ) 審計結果發現不法或不合規定之處理方式審計機關辦理審計案件結果, 對於不法或不合規定之人 物 事, 均應依法予以適當之處理, 其相關規定分述於次 : 1. 對人之處分 (1)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法院辦理 : a.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其涉及刑事者, 應報告該主管審計機關, 移送法院辦理, 並報告於監察院 ( 審計法第 17 條 ) b. 目前實務上作法, 區分三階段如次 (a) 對於事證明確者, 函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並報告監察院 (b) 發現異常現象情形嚴重, 雖查有事證, 惟尚欠完整明確者, 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或所屬調查單位查辦, 並報告監察院 (c) 發現有異常現象, 尚無具體事證者, 函送被審核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查辦, 俟查有具體結果, 再報告監察院 c. 審計機關移送法辦之案件, 或有關財務訴訟案件之曾經審計程序者, 司法機關為明暸案情或搜集證據, 得向審計機關查詢或調閱有關案卷, 其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 不受傳訊, 但有涉及私人行為者, 不在此限 ( 施行細則第 17 條 ) d.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 不受傳訊規定, 實務上與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傳喚證人規定相競合, 一般係以證人身份傳喚, 而需直接蒞庭或另覓地點作證 40
41 (2) 涉及行政責任者, 通知機關長官處分 a.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應報告該主管審計機關,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 審計法第 17 條 ) 通知各該機關處分之案件, 應以副本抄送監察院 其情節重大者, 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俟監察院決定後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 施行細則第 16 條 ) b. 審計人員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者,, 應立即報告審計機關, 通知機關長官從速執行 ; 該機關長官接到通知, 不為緊急處分時, 應連帶負責 ( 審計法第 18 條 ) c. 第 (1) 項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 審計法第 14 條第 2 項 第 17 條 第 18 條及第 78 條 ), 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 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 審計法第 19 條 ) d. 以上受通知之機關, 應依通知之內容執行, 並將處分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 施行細則第 15 條 ) 如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 審計機關應查詢之, 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覆 ; 如有不負責之答覆, 或其答覆認為不當時, 得由審計部陳請監察院核辦 ( 審計法第 20 條 ) 2. 對物之處分 (1) 不當支出者, 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 :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 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 審計法第 21 條 ) (2) 經費受剔除者, 限期追繳或強制執行或依法追訴 : a.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 繳還或賠償之案件, 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限期追繳 並通知公庫 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 逾期, 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送法院強制執行 ; 追繳後, 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 審計法第 78 條前段 ) b.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 違反前項 ( 不為限期追繳或逾期不移 41
42 送法院強制執行 ) 規定, 延誤追繳, 致公款遭受損失者,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並由公庫 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 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 審計法第 78 條後段 ) (3) 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者, 通知追查或停止敘用 :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 致案件無法清結時, 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追查外, 得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為之公告, 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 ; 在未清結前, 停止敘用 ( 審計法第 29 條 ) 3. 對事之處分 (1) 予以糾正 : a.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己核定之分配預算, 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 應糾正之 ( 審計法第 35 條 ) b.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 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 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審酌其情節, 予以糾正之處置 (a) 非由於故意 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 經查明屬實者 (b) 支出之結果, 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 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 審計法第 77 條 ) (2) 提出修正之主張或逕予修正 : a.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 如有修正之主張, 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 逾期不答辯者, 視為同意修正 ( 決算法第 25 條 ) b.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 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其不依規定者 ( 即法定預算及預算法第 85 條規定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程序 ), 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 審計法第 52 條 ) (3) 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 a.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 票據 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 42
43 管理運用及有關事項, 調查結果認為不當者, 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 審計法第 55 條 ) b.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 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 致其效能過低者, 應提出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 審計法第 69 條 ) c. 審計機關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 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建議意見 ( 即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 ( 審計法第 70 條 預算法第 28 條 ) (4) 通知依法查明處理 : a.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 ( 即抽查其帳目報表憑證, 核明其查定徵收納庫等情形 ), 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 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 依法處理 ( 審計法第 40 條 ); 其情節重大者, 得依審計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 施行細則第 33 條 ) b.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 設計 招標 履約 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得隨時稽察之 ; 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 或與契約 章則不符, 或有不當者, 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 審計法第 59 條 ) c.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 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 並應報告監察院 ( 審計法第 69 條 ) 有關審計結果發現不法或不合規定之處理方式 - 以審計機關普通 公務審計作業規定相關補充事項如次 ( 三 ) 丙 查核結果及擬議處理意見 : (1) 通知被審核機關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有應行通知被審核 機關之剔除事項 修正事項 減列事項 繳還事項 賠償 43
44 事項 追繳事項 繳庫事項 處分事項 建議改善事項 查明處理事項 注意事項 更正事項 補正事項 補送事項 查詢事項等事項 (2) 函請主管 ( 上級 ) 機關辦理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有應由主管 ( 上級 ) 機關執行處分 督促改進或查明處理等事項 (3) 函報監察院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有依 審計機關處理應報監察院審計案件注意事項 規定, 應函報監察院之事項 (4) 函請司法機關辦理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被審核機關人員, 有財務上違法失職涉及刑事責任之事項 (5) 函請其他機關辦理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有涉及被審核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權責, 尚待查明辦理之事項 (6) 通報有關審計單位辦理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有涉及其他審計單位之資訊, 應通報之事項 (1) 剔除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被審核機關已在其法定預算科目或支出科目作正列支而有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或採購契約之不當支出, 應責成該機關追繳者, 列為剔除事項 (2) 修正事項 : 審核結果, 凡對被審核機關決算所列金額, 有所增減之主張者, 列為修正事項 (3) 減列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被審核機關列支之費用, 有歸納科目不當 超出分配預算金額或核定金額 提前支用經費或未報經核准逕行勻支經費者, 列為減列事項 (4) 繳還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有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或採購契約之不當支付, 尚未作正列支者, 列為繳還事項 (5) 賠償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被審核機關對於財務 ( 物 ) 之處理, 依審計法第 72 條至第 76 條規定, 應責成該機關有關人員負責賠償繳庫者, 列為賠償事項 (6) 追繳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尚有審計機關決定剔除 繳還 44
45 賠償之款項, 而仍未繳庫或收回, 應依審計法第 78 條規定處理者, 列為追繳事項 (7) 繳庫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被審核機關尚有各項預算外收入款項或結餘經費等應繳庫未繳款項, 列為繳庫事項 (8) 處分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被審核機關人員, 涉有財務上違失之行為, 且事證明確, 應依法通知該機關長官或有關機關處分者, 列為處分事項 (9) 建議改善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被審核機關在財務或採購上, 有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 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者, 列為建議改善事項 (10) 查明處理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 :a. 採購案件有計算錯誤或法令適用不當或與契約不符, 應通知該管機關查明處理者 ;b. 被審核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違失行為 考核績效認為有效能過低情事, 未能及時查明足夠事證, 應通知相關機關查明處理者, 列為查明處理事項 (11) 注意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被審核機關對於財務 ( 物 ) 之處理存有缺失, 其情節輕微, 應通知嗣後注意改進者, 列為注意事項 (12) 更正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有記帳憑證 帳冊或報表內所列數字有誤及列帳科目與實際不符者, 列為更正事項 (13) 補正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有法令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漏列或其他應行辦理之事項, 有欠完備, 應行通知補辦手續者, 列為補正事項 (14) 補送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財務上有紀錄不全或現場所蒐集之資料尚感不足, 經研析仍須補送部分資料, 以利佐證者, 列為補送事項 (15) 查詢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有資料不全或被審核機關當時未能翔實答覆者, 列為查詢事項 45
46 (16) 通報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有應行通報其他審計單位之事項者, 列為通報事項 (17) 其他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對於財務上之問題, 認為有通知其他機關團體研擬處理, 不宜列入前列各事項者, 列為其他事項 (18) 請示事項 : 審核結果, 發現被審核機關某項財務處理問題, 難以提出適當解決辦法或對於被審核機關所提有關財政上各項問題, 未能明確予以答覆或某種重大問題, 必須請示後始能辦理者, 列為請示事項 三 政府審計之主要事務政府審計事務頗為廣泛, 其分類名稱亦頗其多樣性, 本項依審計法之分章名稱, 分別說明如次 ( 一 ) 公務審計事務公務審計事務, 包括普通公務審計 國防經費審計及特種公務審計 ( 辦理非營業基金 賦稅捐費 公庫出納 政府債款 公有財產審計等 ) 事項 ( 組織法第 6 條 ), 其應辦之審計事務, 規定如下 : 1. 分配預算之查核 (1) 各機關己核定之分配預算, 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 應依限送審計機關 ; 變更時亦同 ( 審計法第 35 條 ) (2) 其送達之期限由該管審計機關定之 其不依限送達者, 審計機關應予催告, 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 得依審計法第 17 條之規定, 通知各該主管機關長官處分之, 並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3) 分配預算, 必須與計畫實施進度相配合 審計機關經查核後, 詳予記錄, 以為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 憑單或公庫支票, 及審核各該機關財務收支暨決算之依據 ( 施行細則第 46
47 22 條 ) (4) 分配預算查核結果, 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 應予糾正 ( 審計法第 35 條第 2 項 ) 2. 查核支付法案各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動用第一預備金 流用用途別科目經費 動支第二預備金 專案核准動支經費 動支統籌科目經費 ; 以及在其法定預算範圍內, 依據有關法令變更或增減其經費分配, 所具備之法案, 均應通知審計機關加以查核, 其有不合者, 應予以駁覆 - 核定收支命令 ( 審計法第 2 條 ) 3. 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核 (1) 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之送審各機關或各種基金, 應依會計法第 70 條及會計制度之規定, 編製會計報告, 連同原始憑證, 依限送該主管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法第 36 條 ) 必要時, 該主管審計機關得通知附送其他書表 ( 施行細則第 26 條 ) (2) 原始憑證之免附送審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 如有特殊情形, 經審計機關之同意, 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3) 未依規定期限送審案件之處理 a. 各機關或基金會計報告之送審期限, 適用會計法第 32 條之規定 ( 施行細則第 23 條 ) b. 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 不依規定期限送審者, 審計機關應予催告 ; 經催告後, 仍不送審者, 得依審計法第 17 條規定處理 ( 審計法第 46 條 ) (4) 審核結果之處理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審核結果, 相符者發給核准通知 ; 不符或有應行辦理之事項者, 發給審核通知, 直接送達於各該機關, 其有特殊情形, 經審計機關同意者, 得由各該機關之上 47
48 級機關收轉 ( 施行細則第 24 條 ) (5) 委託及補助經費憑證之審核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體辦理之經費, 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 隨同月份會計報告送該主管審計機關審核 但有特殊情形, 報經該主管審計機關同意, 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由該主管審計機關派員就地抽查 各機關補助其他機關學校之款項, 除已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者外, 其支出有關憑證之查核, 依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 施行細則第 25 條 ) 4. 派員赴各機關辦理就地審計事務 (1)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得衡酌其內部控制 ( 計畫實施之考核, 業務處理之查核, 財務收支之審核, 財物管理之檢查, 事務管理之檢核 ) 實施之有效程度, 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圈 ( 審計法第 41 條 ) (2) 辦理時, 得通知該機關, 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 ; 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 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 財物等核對 ( 審計法第 42 條 ) 辦理之結果, 報由該主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 審計法第 43 條 ) 5.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案件之備查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 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 送審計機關備查 ; 如有變更, 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 審計法第 33 條 ), 以供審計機關審核國內外債款之參考 6. 半年結算之查核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 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 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 決算法第 26 條之 1) 7. 年度決算之審定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應依決算法有關規定, 編製年度單位決算, 送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機關審定其決算數額後, 應發 48
49 給審定書 ( 審計法第 45 條 ) ( 二 ) 公有營 ( 事 ) 業審計事務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務, 除依審計法第三章規定辦理外, 尚適用公務審計之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與決算審核及不依限送會計報告之處理規定 ( 審計法第 54 條 ), 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 審計法第 48 條 ) 茲就其應辦之審計事務說明如下 : 1.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查核 (1)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年度營業或事業預算, 完成立法程序後, 應依預算法第 87 條規定, 依其業務情形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陳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又審計法第 49 條亦有規定,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 暨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應送審計機關 其送達期限由該主管審計機關定之, 其不依限送達者, 審計機關應予催告, 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 得依審計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2) 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公有事業機關所送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 分期實施計畫 收支估計表, 應詳為查核, 如有錯誤或不當, 應通知更正或重編, 以為審核會計月報 結算表及年度決算之依據 ( 施行細則第 34 條 ) 2. 會計月報及結算表之審核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會計月報及結算表 ( 上期結算編造之會計半年報 ), 依審計法第 49 條及第 50 條之規定, 應送審計機關審核 審計機關審核結果, 均應作成審核報告, 如有特殊及重大事項或疑義, 應予查詢, 必要時得派員就地查核 審計機關審核時, 應依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 注意下列事項 : (1) 查核營業收支及盈虧預算執行情形, 如實際數與預算數有重大差異, 應追查其原因 49
50 (2) 考核主要產品實際產銷數量 單位成本 單位售價之變動情形, 如與預算數發生重大差異或產銷量值不相配合, 應追查其原因 (3) 分析資產 負債 業主權益之結構, 及主要財務比率, 如有異常或顯然衰退之趨勢, 應追查原因 (4) 審核各項收支計算, 如發現遺漏 錯誤, 應即查詢或通知更正 (5) 對於預算執行發生重大變動者應通知檢討改善, 如發現不當情事或重大特殊問題, 應派員深入調查迅速依法處理 3. 派員赴各機關辦理就地審計事務審計機關派員赴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 其應辦事務詳見前述公務審計事務 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12 條 第 13 條之規定, 派員辦理就地審計事務或稽察其一切收支及財物時, 除依審計法第 65 條 第 66 條及第 67 條規定辦理外, 並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 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查證公營事業機關送審資料之正確性暨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及其改進成效 (2) 考核產銷 ( 營運 ) 計畫實施之成效, 與其產銷之配合及各項設備 人員之利用情形 (3) 查核各項收支之內容, 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 並分析預算數與實際數差異之原因 (4) 查核產品成本 注意各種產品成本之計算 單位成本之分析, 成本與售價之比較 (5) 查核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 應注意 a. 計畫及法定預算數 b. 支出之內容 c. 預算之流用及保留 d. 工程之進度 50
51 e. 興建後之效能 (6) 查核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 應注意其與預算數差異之原因 (7) 查核各項轉投資, 應注意法定預算及其效益 (8) 查核各項債權如有逾期或久懸, 應查明 a. 債權之性質及發生原因 b. 債權之增減變動 c. 債權之保全及催收處理 d. 債權之轉銷程序 e. 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不法情事 (9) 查核原物料之採購 儲存 領用及呆廢料情形 (10) 審度各機關內部控制之執行, 應詳細考核其實施之有效程度 4. 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 (1)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依照法令 ( 所得稅法第 61 條 ) 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 應將有關紀錄, 送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法第 53 條 ) (2) 各機關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 應經審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 其因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先行列帳並計算折舊者, 仍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後調整之 ( 施行細則第 38 條 ) 5. 半年結算之查核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 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 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 決算法第 26 條之 1) 6. 年度決算之審定 (1)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應依決算法有關規定, 編製附屬單位決算, 送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機關審定其決算數額後, 應發給審定書 ( 審計法第 50 條及第 54 條 ) (2)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 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 審計法第 51 條 ) 51
52 ( 三 ) 財物審計事務所謂 財物 主要係指各機關擁有之現金 票據, 證券與所經管之不動產 物品及其他財物等 由於上述現金 票據 證券之流動性及變現性頗高, 且易遭舞弊, 又因上述財物購置金額較高, 產生不當的採購程序或貪瀆行為, 審計機關實有加強查核之必要 茲就其應辦之審計事務說明如下 : 1. 各機關現金等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之查核 (1)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 票據 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 運用及其有關事項, 得調查之 調查結果認為不當者, 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 審計法第 55 條 ) (2)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 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 保管 移轉 處理等事務, 應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編製有關財物會計報告, 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機關並得派員查核 ( 審計法第 56 條 ) (3) 審計機關派員調查或查核前述各事項, 對於產權憑證, 庫存財物之實地盤查, 得會同被查機關人員作成盤查記錄並簽證之 必要時並得封鎖或提取,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第 10 條規定辦理 ( 施行細則第 39 條 ) 2. 一定金額以上財物之報廢 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己屆保管年限憑證簿籍報表等銷毀案件之查核 (1)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 依照規定使用年限, 已達報廢程度時, 必須報廢, 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 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 及己屆 ( 會計法第 83 條 第 84 條規定 ) 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 簿籍 報表等, 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毀時, 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 審計法第 57 條 ) (2) 前項所述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 52
53 定 ; 所謂一定金額, 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 ( 目前之 一定金額訂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 其報廢程序如下 : a. 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 應述明事實與理由, 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b.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財物, 占一定金額以上者須報審計機關審核 ; 占一定金額 50% 至 100% 者, 由主管機關核定 (3) 凡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 及己屆保存期限之會計憑證 簿籍 報表等, 各機關於處理或聲請銷毁等, 應造具清冊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 施行細則第 40 條 ) 3. 各機關經管現金等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意外損失案件之審核 (1) 各機關經管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物或其他資產 ( 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一施行細則第 41 條 ), 如有遺失 毀損, 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 應檢同有關證件, 報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法第 58 條 ) (2) 前述情節重大者, 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 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 得派員調查之 (3) 第 1. 項所稱 有關證件, 係指司法 警憲 公證 檢驗 商會等機關 團體之證明文件 鑑定報告 人證筆錄 現場照片 其他物證, 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與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 施行細則第 41 條 ) 4. 各機關採購之規劃 設計 招標 履約 驗收等相關作業之稽察 (1)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 設計 招標 履約 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得隨時稽察之 ; 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 或與契約 章則不符, 或有不當者, 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2)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 應提供有關資料 ( 審計法第 53
54 59 條 ) 5. 承攬廠商有關帳目之查核 (1)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 其價格之議訂, 係根據特定條件, 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 應於合約內訂明 ; 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 加以查核, 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 審計法第 60 條 ) (2) 審計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 並得要求公共工程之承攬人提供報告 ( 預算法第 68 條第 2 款 ) 6. 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案件之監視經管債券機關, 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 應造冊通知審計機關, 必要時, 審計機關得派員監視辦理 ( 審計法第 61 條及施行細則第 69 條 ) ( 四 ) 財務效能審計事務所謂 財務效能 係指各機關實施計畫 ( 計畫之完成程度 ) 與執行預算 ( 預算之收支執行狀況 ) 結果兩者間相互關係而言 ; 故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於考核各機關財務效能時, 係就上述實施計畫與執行預算結果, 作效率性 經濟性 效益性之綜合評估與考核 ; 其考核項目包括 1. 對於施政計畫 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之實施, 考核其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2. 在公務成本 事業成本 營業成本方面, 考核其增減變化之原因 3. 在機關組織 權責劃分 內部控制 業務 財務 會計 事務之處理方面, 考核有無制訂完全之制度及是否有效實施 另政府機關為數頗多, 且其執行時須依據之相關法令規定頗為複雜, 故審計機關或審計人於考核各機關財務效能時, 為求周 54
55 延, 通常係要求各主管機關應先本行政職責予以監督, 並將逐級考核各機關按月施政計畫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 收入與經費之實際收支狀況 ( 收支預算執行狀況 ), 隨時 ( 施行細則第 70 條 ) 通知審計機關 ( 審計法第 62 條 ), 俾供其考核時之參考 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考核各機關財務效能時應辦之審計事務, 分述如下 : 1. 公務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 (1) 績效報告及成本分析報告之編送 a.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 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 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 ; 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 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 ; 並說明之 ( 審計法第 63 條 ) 該審計機關必要時, 得通知附送其他書表 ( 施行細則第 26 條 ) b. 前述 績效報告 或 成本分析報告, 係指該機關對於各項計畫實施完成進度, 預算配合執行經過, 及其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 或在預算內所列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報告 ( 施行細則第 71 條 ) (2) 考核應行注意事項審計機關對於各公務機關所送績效報告及成本分析報告, 考核時應參考各該主管機關逐級考核各該機關計畫實施完成進度及收支預算執行狀況之意見, 並依審計法第 65 條之規定, 應注意下列事項 : a. 業務 財務 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有關法令 b.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 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c. 財產運用有效度及現金 財務之盤查 e. 應收 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 負債之查證核對 f.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2.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 55
56 (1) 業務報告及成本分析報告之編送 a. 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 ( 半年報 ) 及年度決算表時, 應附業務報告 ; 其適用成本會計者, 應附成本分析報告, 並說明之 ( 審計法第 64 條 ); 該管審計機關必要時, 得通知附送其他書表 ( 施行細則第 26 條 ) b. 前述 業務報告 或 成本分析報告, 係指營業或事業各項計畫實施成果, 預算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分析, 盈虧餘絀原因之報告 ; 其適用成本會計者, 應就各種產品單位成本之盈虧, 分別分析列表附送 ( 施行細則第 72 條 ) (2) 考核應行注意事項審計機關考核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所送業務報告及成本分析報告, 除應參考各該主管機關逐級考核各該機關之意見, 及審計法第 65 條規定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外, 依審計法第 66 條規定, 並應注意下列各項 : a. 資產 負債及損益計算之詳實 b.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c. 重大建設事業及興建效能 d. 各項成本 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滅之原因 e. 營業盛衰之趨勢 f.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3. 各機關或各基金年度決算有關財務效能之考核 (1) 各機關或基金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應編製年度決算, 送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法第 45 條 ) (2) 審計機關審核各該年度決算時, 依決算法第 23 條及審計法第 67 條規定, 應注意下列 ( 效能 ) 事項 : a.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b.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56
57 c. 施政計畫 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d.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e. 施政效能 事業效能 或營業效能之程度, 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f.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3) 至於各機關或各基金年度決算, 審計機關審定後, 應發給審定書 ( 審計法第 45 條及第 54 條 ) 4. 效能考核結果之處理 (1)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結果, 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除通知其上級主管機關酌情予以議處, 或及時督促改善外, 並應報告監察院, 以藉監察院之力量, 加強審計職權之行使 (2) 前項如係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 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以期有所改進 ( 審計法第 69 條 ) 5. 內部審核情形及其工作紀錄之考查 (1) 各機關之實施內部審核與審計機關之辦理審計事務, 關係密切, 故審計法第 31 條規定, 各機關有關內部審核規章, 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 (2) 至於各機關內部審核情形及各項實際工作紀錄, 審計機關應定期派員考查 ( 施行細則第 73 條 ), 藉以明瞭其實施之有效程度, 及時提供改進意見, 共收相輔相成之效 ( 五 ) 財務責任審計事務所謂 財務責任審計 ( 核定財務責任 ) 係審計機關就各機關經管財物 出納 會計人員, 其所經營之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產 物品或其他資產, 因發生遺失 毀損 或因其他意外事故 57
58 而致損失者, 查明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從而核定應否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者謂之 依據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 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 不得解除 茲說明如下 : 1. 財物經管人員損害賠償責任之核定 (1) 各機關經管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物或其他資產 ( 債權或其他資產 ), 如有遺失 毀損, 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 應檢同有關證件, 報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法第 58 條 ) (2) 前項遺失, 毀損或損失案件, 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 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審計法第 72 條 ) (3) 由數人共同經管財物之遺失 毀損或損失之案件, 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審計法第 73 條 ) 2. 負責簽證人員財務責任之核定 (1)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 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限期追繳, 逾期, 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將經管人員及其主管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審計法第 78 條第 1 項 ) (2) 前項負責機關長官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 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審計法第 74 條 ) 3. 出納人員財務責任之核定 (1)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 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 58
59 者, 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 準用前二項規定 ( 審計法第 75 條 ) (4) 以上出納人員溢付或誤付公款, 致公庫遭受損失者, 其應負之賠償責任, 審計機關仍應酌情依規定予以核定 4. 會計人員財務責任之核定 (1) 會計人員因繕寫錯誤, 致公庫受損者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 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 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 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審計法第 76 條及會計法第 67 條第 3 項 ) (2)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 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 致公庫受損者, 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 應使之更正 ; 不更正者, 應拒絕之, 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上項不合法之行為, 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 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 如不接受時, 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以上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 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 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 會計法第 99 條及第 103 條 ) (3) 會計人員未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將會計檔案遺失 損毀等, 致公庫受損者, 應負賠償責任 ( 會計法第 109 條第 2 項 ) (4) 會計人員未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將會計檔案遺失 損毀等, 且又匿不呈報, 致公庫受損者 ( 會計法第 109 條第 3 項 ) (5)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 致公庫受損者 ; 另與交待不清有關條之人員, 亦應連帶負責 ; 會計人員交待不清者, 應依法懲 59
60 處 ; 因而致公庫損失者, 並負賠償責任 ; 與交待不清有關 係之人員, 應連帶負責 ( 會計法第 119 條 ) ( 六 ) 總決算審計事務 1. 中央政府部分 (1) 總決算之編造 a. 中央主計機關接到各主管機關彙編之主管決算後, 應即查核彙編, 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 應修正彙編之 上項彙編之修正事項, 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 決算法第 20 條第 3 項 ) b.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 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 參照總會計紀錄, 編成決算書, 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 彙案編成綜計表, 加具說明, 隨同總決算, 一併呈行政院, 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 提出於監察院 ( 決算法第 21 條 )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 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 憲法第 60 條 ) c.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應編製總決算, 送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法第 34 條第 1 項 ) (2) 總決算之審核 a. 政府總決算之審核, 為審計機關最重要之工作, 亦即審計機關每一會計年度平時工作之總成, 故各級審計機關為辦理總決算之審編, 均設總決算審核委員會承辦其事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 應注意下列事項 :( 審計法第 68 條及決算法第 24 條 ) (a) 歲入 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 ; 如不相符, 其不符之原因 (b) 歲入 歲出是否平衡 ; 如不平衡, 其不平衡之原因 (c) 歲入 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60
61 (d) 歲入 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e)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 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b.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 如有修正之主張, 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 逾期不答辯者, 視為同意修正, 決算經審定後, 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 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主管上級機關 ( 決算法第 25 條 ) c.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編造 最終審定數額表, 並提出 審核報告 於立法院 (3) 總決算之審議 a. 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立法院之後, 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 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 救濟等事項, 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 審計長應答覆質詢, 並提供資料 ( 決算法第 27 條 ) b. 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 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 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 審計長應答覆或提供之 ( 審計法第 34 條第 2 項 ) c.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 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 送交監察院, 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 決算法第 28 條第 2 項 ) 2. 地方政府部分 (1)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 審核及審核報告之提出, 原則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辦理 : a. 直轄市 縣 ( 市 ) 決算案,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 提出於該主管審計機關 b. 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議會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 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公告 c.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議會審議直轄市 縣 ( 市 ) 決算審核報 61
62 告時, 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d. 鄉 ( 鎮 縣轄市 )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送達鄉 ( 鎮 縣轄市 ) 民代表會審議, 並由鄉 ( 鎮 縣轄市 ) 公所公告 鄉 ( 鎮 縣轄市 ) 決算報告係由各該公所逕送代表會審議, 並未送該主管審計室審核 ; 換言之, 審計室辦理鄉 ( 鎮 縣轄市 ) 財務審計, 並不為決算之審定及決算審核報告之編製 ( 審計機關辦理鄉 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第 7 條 ) (2) 適用及準用之規定 : 惟因前項條文並未能全部規範首揭總決算之編送 審核及審核報告之提出之應有程序, 故須依地方制度法第 1 條第 2 項 :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與決算法第 31 條 : 地方政府決算, 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 準用本法之規定 及審計法第 34 條第三項 :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 準用前項各項規定 以及同法第 68 條第 2 項 : 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 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 等規定辦理, 以補其不足 名詞解釋 1. 審計會議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 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所謂重要審計案如聲請覆議及再審查之案件, 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等案件 審計會議以審計長 副審計長及審計官組成 2. 審核會議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核案件, 在審計部所屬審計處室以審計部决之, 由審計處室之處長 副處長或審計室主任 副主任及兼任處室 62
63 單位主管之審計或稽察組成 3. 就地審計係派員前往被審機關所在地辦理審計工作, 通常一個年度規劃二期 ( 次 ) 指定審計人員輪流至若干被查單位查核 4. 財物審計係實地之調查與考核, 以補事前審計與事後審計之不是, 其目的在稽察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舉如一切收支 營繕工程及購置 定製 變賣財物之監視等皆屬之, 5. 事前審計係為防患於未然, 事前審核各機關的分配預算與收支命令之謂 為執行事前審計, 通常係就地審計的方式 其範圍包括分配預算的審核, 核簽支付命令及公庫支票 6. 事後審計乃預算執行後所為之審計, 即審核財務收支 審定決算, 考核財務效能, 核定財務責任 7. 核准通知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月報及收支憑證時, 如認為符合規定 ; 或針對各機關就有關剔除 繳還 賠償 處分事項之聲復案或聲請覆議案, 詳細覆核後, 認為尚符規定 ; 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以解除其財務責任 8. 審核通知係對審核案件有意見時所發之通知, 通知內容包括修正 剔除 處分 追繳 查詢以及建議改善等事項 9. 審定書為審計機關對機關決算之審核所作最終決定之文件, 乃為解除機關財務責任之證明書, 其內容包括會計年度 審核表類 預算科目 預算數 剔除正修數 審定數等 10. 查核報告 63
64 係審計長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 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 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11. 審核報告係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 各基金決算或年度總決算後, 將該會計年度預算之執行所作的評估, 包括效能的考核與處分事項的提出 審核報告須由審計機關提出予立法機關及監察院 12. 聲復係被審機關對審計機關所做之審核通知, 有不服時所採之解釋行動而言 依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 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 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復, 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其逾限者, 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13. 聲請覆議被審機關對審計機關所作聲復之決定仍有不服時, 所做之第 2 次說明 依審計法規定,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所做聲請後之決定不服時, 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 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 聲請覆議, 其逾期者, 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 以 1 次為限 14. 覆核審計機關對於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 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 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 檢同關係文件, 呈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 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 不予覆核 15. 再審查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 自決定之日起 2 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 遺漏 重複等情事, 得為再審查 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 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再審查之結果, 如變更為原決定者, 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 失其效力, 並應限期繳銷 16. 修正審計法第 52 條規定 :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 應依法定程序辦 64
65 理, 其不依規定者, 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決算法第 25 條亦有規定 :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 如有修正之主張, 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 逾期不答辯者, 視為同意修正 惟修正事項非僅盈虧撥補, 更包括損益計算在內, 故年度結束而有應計之收入與支出, 尚未發生卻已入帳之收入與支出均應修正之 65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目錄
目錄 2 4 5 13 19 21 22 23 24 25 公司資料 執行董事 2017 5 26 非執行董事 2017 7 24 獨立非執行董事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www.ernestborel.ch P.O. Box 10008,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001 Cayma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http://goo.gl/vl3ns1 (p.16-19) 董監事進修 http://goo.gl/vl3ns1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策略 第7屆董事共設置董事13人 男性9名 女性4名 董事任期為3年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3 4 5 8 9 11 19 35 46 55 58 59 61 63 65 129 130 曉 曉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3 22 Clarendon House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 601998 2 4 6 8 8 8 10 30 40 56 57 57 57 58 58 59 65 70 72 75 76 77 181 182 釋義, 義, 義 : 2015 6 BBVA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 / / () () ( 2014 8 6, ),2011 12 27 ( ) 2 釋義 () / / () () ()(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 ,459 25,697 27,522 (104,374) (100,775) (124,282) (117,822)
SAMSON PAPER HOLDINGS LIMITED 森信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731) 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佈 1 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779 286,459 25,697 27,522 (104,374)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TONLY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通力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1249) 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財務摘要 二零一六年 變動 ( 百萬港元 ) 1,754.5 2,309.7-24.0% 259.4 315.2-17.7% 85.3 98.4-13.3% 65.9 87.8-24.9% 65.9 85.4-22.8% 26.91 34.48-22.0%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Microsoft Word - ACI chapter00-1ed.docx
前言 Excel Excel - v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5 相關 平衡 敏感 - vi - 前言 模擬 If-Then 規劃 ERP BI - vii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ERP + BI + ERP BI Excel 88 Excel 1. Excel Excel 2. Excel 3. Excel - viii - 前言 1.
untitled
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閣下如 有任何疑問 閣下如已 本公司 售出或轉讓 RUI K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INVESTMENTS LIMITED 銳康藥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8037) 建議股份合併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69 2 SGM-1 SGM-2 48 33 A18 7 www.hkgem.com www.ruikang.com.hk 創業板之特色....................................................
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香港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
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0338 香港 600688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900,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 0038) 2013 年度報告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20132013 12 31995,900,00010 0.60 2013... 2 0 1 3 年度業績報告 目錄........................................................ 4.................................................................
概要 % 945, , % 852, , % 308, , % 102,638 69, % * 60,589 36, % EBITDA 127,262 71, % ** 138,7
概要 % 945,595 686,539 37.7% 852,382 594,739 43.3% 308,448 207,408 48.7% 102,638 69,015 48.7% * 60,589 36,557 65.7% EBITDA 127,262 71,081 79.0% ** 138,740 82,314 68.5% * ** EBITDA % 2,700,781 2,372,623 13.8%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因素與 飛航安全 人為因素 7 7 8 人為因素的類別 H 1972 E. Edward SHELL S S L E software, H handware, E environment, L liveware L SHELL 20 2014 3 49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014 3 495
Microsoft Word - 五等會計審計法規大意.doc
9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等別 : 五等考試科別 : 會計審計科目 :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查時得舉行下列何種辯論? 政黨辯論 政策辯論 國是辯論 題綱辯論 作業基金預算之審議以下列何者為主 : 基金之資金運用計畫 生產成本 重大建設事業 作業收支 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應 : 由行政院定之 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由財政部定之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某政府本年度預算編列購買房屋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 B0335H J (1) 7 (2) 42 (3) 63 (4) 67 (5) 75 (6)
2018 6 30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2018 6 30 2018 6 30 (www.cqrcb.com) (www.hkexnews.hk) 2018 6 30 2018 8 30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B0335H250000001 91500000676129728J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LCIDC01_ doc
華郵政臺字第㆕㈨㈦號執照登記認為第㆒類新聞紙類 華民國㈨㈩㆒年㈩㆒ ㆓㈩ (星期㆔)版出㈥. ㆔期星每卷㆒㈩㈨第期㈦㈩㈥第發行零售全年訂購處 址電話立法院公報處每冊新臺幣㈧ 元計㈧ 期㈧折優待立法院公報處 山南路㆒號㆓㆔㈤㈧㈤㆔㈤㆓頁次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㈧次會議紀錄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㆕㈨ ㆓㈤㈧)國是論壇 (㆔㈤㈦ ㆔㈥㈧)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㈦次會議議事錄 (㆔㈥㈨
2017 2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4601 2017 2018 3 292017 2018 3 29 **** * Nout Wellink # # # # # * # 1 2017 2 1... 4 1.1... 4 1.2... 5 1.3... 5 2... 7 2.1... 7 2.2... 7 2.3... 8 2.4... 9 2.5... 10 2.6... 11
2 0 1 0 2010 年度報告 2 5 7 9 12 18 26 74 77 98 113 127 129 131 133 134 135 137 139 255 257 沈鶴庭總裁 執行董事 2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總裁致辭 2010 2010 2,850.1430.23% 2,063.9724.71%55.717.38% 2010 6 67 1 12 16,058 2,704 130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旺角 香港 39%7.61 5.48 38% 4.89 3.54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8% 44% 3% The H Collection 62% 11 18 12 進行發展中物業及已建成主要存貨, 樓面總括如下 : 項目數目 集團自佔實用 / 樓面面積 ( 百萬平方呎 ) ( 註一 ) 備註 ( 甲 ) 可於二零一八年銷售之樓面 : 1. 24 1.1 2. 6 0.6 ( 乙 ) 市區項目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未經審核 ) 收入 5 2,061,481 1,362,742 (691,884) (469,146) 1,369, , ,780 21,633 (667,220) (475,382) (78,782) (49,825)
Biostim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合生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1112) 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佈 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2,061,481 1,362,742 51.3% 1,369,597 893,596 53.3% 297,507 273,926 8.6% 460,407 273,926 68.1% 人民幣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Lee s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950) 季度業績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財務摘要 截至九月三十日 截至九月三十日 止三個月 變動 止九個月 變動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232,262 246,679 5.8% 710,165 689,395 +3.0% 毛利 161,863 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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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46 2011 11 467 數位遊戲式學習系統 7 2011 11 467 47 3 DBGameSys 48 2011 11 467 正規化資料模組 如何配置並儲存電子化資料 以 便減少資料被重覆儲存的程序 DBGameSys的主要功能模組包 學習者 審核評分模組 含 正規化資料模組 審核評分 模組 高分列表模組3大區塊 系統資料庫 在正規化資料模組的執行 高分列表模組 過程中 先要求學習者瀏覽遊戲
新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中期報告 2016
Stock Code: 2699 股份代號 2699 2016 INTERIM REPORT 2016 中報 中期報告 INTERIM REPORT 2016 2 3 5 6 10 29 34 35 37 38 39 1 新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中期報告 2016 公司簡介 2015 7 6 02699 16 新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中期報告 2016 2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2015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2015 12 31 2015 12 31 (www.cqrcb.com) (www.hkexnews. hk)2015 12 31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B0335H250000001 91500000676129728J 155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email protected]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領袖指南 – 自立
前言 1 2 3 124 143 128 11 1. 指導手冊第二冊 : 管理教會 20106.1.1 2. 1987 2 聖徒之聲 3 3. srs. lds. org 公車司機的比喻 Intellectual Reserve, Inc. 2014, 2015 6/15 6/15 Leader Guide Chinese 12373 265 聖職領袖的責任 支聯會會長團 ( 或區會會長團 ) 1.
公司資料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852) (852) h
目錄 2 3 4 6 10 12 27 36 42 43 44 46 48 51 119 120 121 2017 1 公司資料 2018 3 27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10 8 24 32 22 (852) 2828 3938 (852) 2583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A 2015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2880 9263 傳真 :(852) 2565 7975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不構成要約銷售或邀請購買任何基金單位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請參閱有關基金章程, 並應參考基金最新之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作補充資料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美國實施第 3 輪量化寬鬆 (QE3) 政策對全球經濟之影響 The Impact of the US s Implementation of Round III Quantitative Easing Policy on the Global Economy 聶建中 (Nieh, Chien-Chung)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施政計畫 目 錄 叁 叁 叁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9 11 23-1- -2- 貳 財政部門 參 建設部門 -3- -4- 肆 工務部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5 18 () 伍 教育部門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20180824 版 ( 都柏林 ) 本公司銷售 ( 都柏林 ) 法盛國際系列 法盛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基金 ( 原名稱 : 法儲銀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多於 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 二 基金公司 ( 或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機構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不動產估價基本概念... 1 第二章 估價作業程序... 45 第三章 估價方法... 63 第四章 宗地估價... 161 第五章 房地估價... 171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187 第七章 權利估價... 193 第八章 租金估計... 205 第九章 公部門相關估價 ( 補充 )... 221 附錄 最新試題與解析... 237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GRI
(Stock Code 23)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7 01 02 03 05 08 10 15 18 25 GRI 30 36 39 43 關於本報告 2012 2017 2017 1 112 31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or GRI ) www.hkbea.com www.hkbea.com.cn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2016 4 6 7 8 13 26 39 48 52 63 67 68 69 70 72 124 2009 ISO9001 ISO14001 OHSAS 18001 2011 220 500kV 2013 100% 2015 100%
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目錄表 2 4 5 13 28 29 31 33 35 36 67 1 2015 年中期報告 公司資料 公司 22 公司 www.boyaa.com.hk 0434 博雅互動國際有限公司 2 公司資料 中 1001 TCL E D3 9B-C 518000 183 17 1712-1716 Maples Fund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PO Box 1093, Bound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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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2010/11 我們為客戶提供 可靠 安全 價格合理和舒適的 交通服務 目 錄 公司資料 公司簡介 集團架構 主席報告 財務概要 高級管理層簡介 企業管治報告 董事會報告 獨立核數師報告 經審核財務報表 綜合 損益賬 全面收益表 財務狀況表 權益變動報表 現金流動報表 公司 財務狀況表 財務報表附註 物業詳情 附註 本年報中英版本如有歧異 概以英文版為準 2 3-4 5 6-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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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法規講義 黃永傳編 104 年 3 月 會計審計法規講義目錄 預算法 ----------------------------------------------- 1-1 會計法 ----------------------------------------------- 2-1 決算法 -----------------------------------------------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