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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 窺探 全球化行政法 導言行政法學自八十七年末陸續修法後, 學說理論及實務界見解也隨之蓬勃發展 百家爭鳴! 直接影響的便是考試之命題方向, 一改過去僅限於可循軌跡的熱門考題, 續而出現實用面寬廣的實例題或全面檢討基礎概念的題型 所以, 過去有人稱憲法是活的 (Living) 憲法, 現在, 我們也可以稱行政法學為活的 (Living) 行政法 惟, 對於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們, 除了參加如電子 工程等專門技術類科的考試科目, 多是其本科系的考生外, 其餘行政類科方面的考生多非本科系的學生, 而這些行政類科的考試中, 更多有一些使同學 耳聞 就十分膽顫心驚的科目, 例如 XX 法等等, 同學從未涉獵過的專業科目 實際上, 學習這些專業科目並非單純只能對應考試, 若能細心深入的研讀, 在將來從事於公務的生涯, 也必定受用無窮 誠如前述, 行政法的理論與實務皆有一脫胎換骨的現象 可喜的是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們在準備考試前較有 法 可尋, 不致迷失於摸不著邊的教材 ; 令人煩憂 ( 稱不上擔憂 ) 的是準備考試雖有方向, 但是隨著新法的制定與舊法的修正, 各種學說見解及相關問題也蜂擁而至, 一時之間, 行政法變為非常 巨大 的科目 在現今法治國一切依法行政的大原則下, 要求所有行政人員對行政法有某程度的瞭解, 也相形的重要了! 這份教材的編寫, 以 窺探 行政法為題, 即是針對新行政法制及學說所作的入門導讀, 之所以稱 窺探, 意在並不論述具體之課程內容, 而係希望考生們在進入行政法的殿堂前, 能對行政法有一概括的知悉在先, 不致在學習行政法時, 感到手足無措! 學習行政法相關參考訊息電子參考資料下載點 : ( 或用 google 搜尋關鍵字 伊藤老師行政法 ) 伊藤老師 FaceBook: itoshin12009@liv .tw 1

2 伊藤 行政法講義 一 教材選擇 法科 是一個理論與實務並重的社會科學 故並非 以 一本書主義 即可應付 而且晚近不管從命題 委員的變化 閱卷委員的更動 都再再顯示行政法 應以更宏觀的視野去面對 茲推薦以下幾本 可供 諸君選擇 (一) 參考書部分 行政法全彩圖說 2013 年 9 月 伊藤 編 行政法基礎 25 講 2010 年 9 月 黃默夫教授 著 (二) 教科書部分 行政法要義 第六版 2013 年 李惠宗教授著 行政法理論與實用 增訂十二版 101 年 9 月 吳庚教授著 行政法二 六 上 下 95 年 9 月 翁岳生教授等著 行政法總論 第 7 版 陳敏教授著 行政法學總論(修訂七版) 89 年 8 月 陳新民教授著 以上所列書籍是全部行政法之範圍 其中李惠宗教授所著的 行政法要義 吳庚教授的 行政 法理論與實用 兼具批判實務與反應理論 且版本更新極快 是目前使用最廣者 其次 行政 法二 六 是翁岳生教授及目前國內公法學者 共同執筆 分不同單元而由不同教授論述 內 容非常完整詳實 資料文獻非常豐富對行政法概念的建立與增進 有很大的幫助 另外陳敏教授 第五版 陳新民教授及陳慈陽教授的新行政法教科書 對問題的深入分析及實例的舉證上提供很 好的佐證資料 此外 各種法學雜誌的文獻 對於初入門及進階級的學子們均有引渡式的幫助 不妨自行參之 二 行政法之地位 首先 作為國家考試科目的 行政法 一詞 對於初入門本科目的學生 在名稱上實有不妥 例如 經常有同學會問 老師 我們考行政法這科 是否可以幫我們劃一下 行政法 這個法條 的重點 這點誤解 來自於科目的名稱 與其他法科 如 憲法 民法 刑法等 不同 其他 法科之科目名與其內容的主要法典名稱均有重覆 而 行政法 這科 內容上並無名稱為 行政 法 的法典 若正其名之 實應稱之為 行政法學 係由眾多行政相關法規及理論實務所組成 的學科 其次 本科在所有法科上學習難易度的比較 屬於較 高段 的法科 例如在一般大學法律 系中 行政法之課程多安排在高年級時修習 多是大學三年級以上 析論之 並非行政法學本 身難 而是行政法學乃較為 年輕 之法學 約 19 世紀末才受到重視 且以我國為例 雖早有 行政相關法規立法 但作為基礎的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及訴願法等 重要法律 也在民國 2

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年才陸續的制定或全新修正 所以, 行政法學的相關立法基礎及多數規定, 多來自於傳統行之有年 體系規範已臻完備的民法 刑法等科目, 故大學法律系之課程安排, 必先修習民 刑法之後, 才有行政法之課程 因此, 與其說行政法是 難 或 高段 的科目才被安排在高年級學習, 不如說是因便宜之道, 先學民 刑法後, 再學習行政法會容易掌握, 也免除重覆講述同樣法理之困擾 但是, 參加國家考試應考行政法的考生們, 多非法律專業科系的學生, 民 刑法也非必考之科目 ( 至少比例不如行政法多 ), 並無先修習民 刑法之機會, 未建立有相關的基礎 是故, 本課程為使所有考生能深入淺出的對行政法有全面及細節的認識, 在體系上即已所有相關法學為基礎, 涉及民 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學時, 也不遺漏的詳細說明, 期能使 只 學習了行政法的學生們, 也可窺視到行政法的平凡 生活及有趣之處 三 行政法之意義行政法係規範國家行政權之組織 作用及其救濟的國內公法 四 建立行政法之體系 在進入任何一門學科之前, 該門科目談論什麼, 是必須要有一個完整的認識, 是故體系的建立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工作, 從體系吾人可快速掌握並明瞭其重點所在 茲以行政法為例, 可將之分為大體系 ( 面的解析 ) 中體系 ( 線的解析 ), 小體系 ( 點的解析 ) ( 一 ) 大體系 :( 面的解析 ) 大體系掌握的好處是一望即知, 尤其是正要進入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 在浩瀚的理論中, 成為指引方向的明燈 3

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 二 ) 中體系 :( 線的解析 ) 當全盤掌握該科內容後, 緊接著應該要進入線的介面, 以行政法上最有名的 特別權力關係 理論為例, 當吾人要研討此一部分時, 是否應先瞭解其意義, 發生原因 種類 特徵以及學說及實務之見解, 故應有一完整的中體系 中體系的優點是吾人可以更進一步瞭解考題的出處, 進而精準地引用該部分之論述, 以上列舉的特別權力關係, 若讀者諸君用心的話可以發覺到這幾乎是歷年來考試的歷史串聯起來 ( 三 ) 小體系 :( 點的解析 ) 此之所謂小體系 ( 點的解析 ) 即是對個別問題的掌握, 亦即用放大鏡將問題拉大, 舉例來說 何種行政處分應有教示之記載( 即告知救濟途徑及法定期間 )? 小體系可能只針對一條或數個法條整理出其中相關的爭點, 可以串連成一個考題, 凡此亦應一併予以注意! 五 新修 ( 增 ) 訂法律之注意晚近, 考行政法的人不知是幸或不幸? 幸運的是從過去抽象的理論而逐漸演變成具體法典的形式, 不幸的是大量新增法條對於考生而言實為一項極龐大的負擔, 尤其這二年來, 大量法規的新訂或修正, 使行政法從理論的探討而朝向法典化, 反應在國家考試上更是 毫不保留 ( 一 ) 訴願法 ( 修正公布, 施行 ) ( 二 ) 行政訴訟法 ( 修正公布, 施行 )( 又大幅修正!) ( 三 ) 行政執行法 ( 修正公布, 施行 ) ( 四 ) 地方制度法 ( 新訂 ) ( 五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 ( 六 ) 行政程序法 ( 制定公布, 施行 ) ( 七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修正公布 ) ( 八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制定公布 ) (98.12 又大幅修正!) ( 九 ) 行政罰法 ( 制定公布, 施行 ) ( 十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制定公布 ) ( 十一 ) 行政院組織法 ( 全新修正 施行 ) ( 十二 ) 行政法人法 ( 制定公布 ) 六 最新實務的掌握在行政法上的實務見解大都係以行政法院之判例及判解以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為主, 尤其當年度甚至前一年度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履履成為命題的重心, 對照如下 : 釋字 469 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 怠於執行職務 之要件已較七二台上七 四號放寬 法規範目的在保護人民權利時, 即有可能成立 釋字 491 號 4

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為免職之懲處處分, 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定之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標準, 由銓敘部定之係違憲 對公務員之免職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對免職人員於處分前得先行停職 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釋字 503 號 : 本號應配合釋 356 號 ( 並參新通過的行政罰法 ) 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 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 如從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 即不得再予併罰 ( 一事不二罰 ) 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 必須採用不同之方法或手段, 以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 不得重覆處罰 釋字 518 號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水利小組成員負擔掌水費用等, 係屬慣行之確認, 與憲法無違 釋字 520 號行政院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 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釋字 524 號對於全民健保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主管機關應依法事先加以公告 ; 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涉及主管機關片面變更保險關係之基本權利義務事項, 在法律無轉委任之授權下逕為委任, 已逾母法授權之範圍, 應限期檢討 釋字 525 號銓敘部發布之行政法規雖得為信賴之基礎, 但倘尚未有表現信賴之行為, 雖該行政法規之廢止未有過渡期間之設, 仍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 釋字 529 號不問是否符合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要件, 概以六十四年次男子為金馬地區開始徵兵之對象, 行政院及國防部 內政部函釋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釋字 530 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 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司法院除大法官外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 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 與憲法之意旨不符, 相關規定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正 釋字 533 號 5

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參與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與健保局, 若發生履行該行政契約之爭議, 而對依法提請審議結果仍有不服, 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 535 號警察執行臨檢, 應遵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非法律有明文規定, 不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 實施臨檢之要件 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 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現行相關規定應於二年間檢討修正, 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釋字 540 號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 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爭議, 乃針對特定違約行為之效果賦予執行力之特別規定, 此等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爭議事件為民事事件, 該條所稱之法院係指普通法院而言 釋字 543 號緊急命令之內容應力求周延, 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惟若因事起倉促, 則細節性 技術性事項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授權意旨, 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 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 再行發布 釋字 546 號申請為選舉候選人, 主管機關認資格不合予以核駁, 雖選舉已辦理完畢, 但被選舉權, 性質上得反覆行使, 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 申請人不服自得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 547 號醫師法就應考資格等屬細節 技術性事項, 授權考主管機關發布中醫師檢覈辦法為之補充, 其中應補行筆試之規定, 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無違 ; 且中醫師檢覈辦法將中醫師檢覈分成兩種類別而異其規定, 未違平等原則 ; 又領有 僑中 字中醫師證書者, 本未取得在國內執業之資格, 尚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亦無違信賴保護原則 釋字 553 號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係行政處分, 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 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 該爭議之解決, 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釋字 558 號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 遷徙之自由, 惟國家安全法規定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之規定,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釋字 568 號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有關保險人得逕予退保之規定, 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未規定保險效力終止之事由, 逾越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之範圍, 與憲法規定之意旨未符, 應不予適用 釋字 570 號 6

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內政部公告之玩具槍管理相關規定, 未經法律授權, 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 589 號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 使軍 公 教年資及政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 得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規定擇領月退職酬勞金, 以保障其信賴利益 釋字 595 號勞工保險局以墊償基金墊償後取得之代位求償權, 其私法債權之性質, 並不因由國家機關行使而改變 勞工保險局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 自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 釋字 599 號行政院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人民請領與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 ; 不依規定捺指紋者, 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 應予准許 釋字 603 號戶籍法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 目的為何, 未設明文規定, 屬損益失衡 手段過當, 與憲法規定之比例原則意旨不符 釋字 613 號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 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 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 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應定期失效 ; 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屬立法者衡酌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信賴利益之保護所為之配套設計, 尚未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 釋字 622 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部分, 逾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增加繼承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 與憲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應不予援用 釋字 626 號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 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 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 ; 因警察工作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 色盲者確有不適合擔任之正當理由, 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釋字 628 號水利會灌溉蓄水池使用要點第 4 點, 乃依正當程序, 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之立法, 手段亦屬合理及必要, 未逾越訂定命令之範圍, 亦未牴觸法律及其授權規定, 於憲法之財產權 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尚無違背 7

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釋字 629 號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 11 月聯席會議決議, 規定簡易程序適用金額調整之處理, 與法律保留原則憲法尚無牴觸 釋字 631 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 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 難謂為合理 正當之程序規範, 與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應失其效力 釋字 641 號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釋字 646 號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科處刑罰, 目的洵屬正當, 所採取之手段對目的之達成亦屬必要, 符合比例原則之意旨, 與憲法規定尚無牴觸 釋字 649 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禁止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 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 651 號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排除免稅之規定, 係關稅法授權所為之補充規定, 並未逾越授權範圍, 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釋字 652 號政府發現原徵收補償處分之補償費短少而違法者, 自應於相當期限內 ( 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 撤銷該處分, 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 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者, 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釋字 664 號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 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 失其效力 釋字 666 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 失其效力 釋字 667 號 8

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 即生送達效力部分, 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釋字 669 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關空氣槍部分, 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 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 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 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屆滿時, 失其效力 釋字 670 號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 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 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不得請求賠償, 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 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 誤導偵查審判, 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 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 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 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 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 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 給予所規範之補償, 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 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 672 號管理外匯條例, 關於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 違反者應予沒入之規定, 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 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尚無牴觸 釋字 674 號財政部函及內政部令, 就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築,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適用課徵田賦之規定, 均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 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 釋字 675 號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就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部分, 旨在增進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使用效益, 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信用秩序, 其目的洵屬正當, 該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性, 與憲法第七條規定尚無牴觸 釋字 684 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釋字 691 號 9

1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 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 在相關法律修正前, 由行政法院審理 釋字 702 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其中第六款 ( 即一 0 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 ) 所定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之要件, 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又依同條第三項 ( 即一 0 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 意旨相同 ) 後段規定, 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至定稿前, 已至 711 號解釋, 本手冊僅以行政法直接相關者例示之 七 掌握時事趨勢為了行政法學之理論體系與社會現實相結合, 行政法學莫不配合當前社會遷移之趨勢而發展, 因此, 時事問題便成為典試委員出題的最愛 考生們在 沐浴 教科書時, 不要忘了仍要時時注意各相關時事問題, 舉例來說, 過去曾震驚社會的 八掌溪事件 與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 高屏大橋事件, 墾丁洩油污染案 拉法葉軍購弊案 二分之一退學案 里長延選案, 樂透彩券 2010 年的中科停工案, 與全民相關的 2003 年 SARS 與 2009 年新流感的防疫 禽流感 問題, 均可能與行政法課題相關聯 ; 再者, 政府政策及立法延伸的課題, 18% 公務員優惠存款利率的存廢 ETC 的行政契約合法性 NCC 組織的合憲性 等 ; 又如社會發生的大事 ( 諸如地震 風災水災 SARS 隔離關於補償金的發放 勞保新舊制的爭議 健保的限制增加 國民年金施行 國道山崩 人行天橋斷裂之國家賠償 ) 都係行政法學所囊括的課題範圍, 而此部分配合實例題常成為考生心中的 眼中釘 其實, 實例題並非難解, 只要在學習理論時能熟知理論的由來及並經常思考實務上如何運用即可 八 行政法與其他法學之關係 憲法首先, 行政法素有 具體化憲法 之稱, 乃因憲法上明文多有規定人民有某某權利 義務, 或是國家 政府應如何如何等等..., 但多為抽象規定, 至於具體應如何實施 履行, 則於憲法上未能明確瞭解, 此則多由行政法規來完成具體之規範, 例如, 憲法規定人民有工作權, 但究應如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 則有勞動基準法之行政法的規範 ; 又如, 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 則制定完成的各種稅法, 亦是行政法的範疇 故, 行政法為具體化憲法 其次, 行政法學名人 10

1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otto mayer 曾謂 憲法消滅, 行政法仍存, 此義非指行政法可脫離憲法, 而係意謂著憲法可能隨政治主體變更而有不同, 但行政法制上或行政慣例上, 卻會沿襲舊例 1 民法民法本為法學之起源, 民法之規定 學理體系之完備與縝密, 均為各類法學之冠, 故當然成為行政法法典及學理主要參考之法學 例如民法總則中之多數規定, 均成為行政程序法實體規定之立法時的參考基礎 如期日期間之規定 消滅時效等 ; 又如行政處分有類似於民法法律行為者, 行政程序法也多參考民法之法理, 如無效得撤銷之概念 ; 此外, 民法之契約規定, 也為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契約所準用 刑法行政處罰之基本準據法 行政罰法, 規定國家對人民行政處罰之基本原則, 其規定多來源自刑法總則之規定 理由有二, 一為統一處罰之原則, 二係舉重以明輕原則, 行政處罰尚不得逾越刑罰之範圍 故刑法亦與行政法有密切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乃解決私人間財產與身分關係紛爭之重要程序法, 而行政訴訟乃解決國家與私人間或國家機關間之財產或公法法律關係之紛爭, 基於相同事件, 相同處理之原則, 是故晚近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 雖似僅有 308 條之本文, 實然卻大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注重正當法律程序, 尊重人民之權利, 係同時為發現真相及循勿枉勿縱原則所設, 與行政程序法之立法方向相同, 故行政程序法立法時即多參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諸如調查事證 利益均衡原則等等 1 另參吳庚, 行政法理論與實務, 增訂 9 版, 頁 36 11

1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實戰階段 - 答題技巧簡述 第一篇選擇題 壹 基礎理論部分 1. 下列何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未採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 集會 遊行, 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 建築法第 81 條第 1 項之 直轄市 縣 ( 市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 安全之建築物 電影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之 顯著不相當代價 2. 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效果為何? 無效 得撤銷 有效 效力未定 3. A 公司申請引進外勞, 主管機關予以部分許可, 即單身外勞予以許可, 已婚外勞不予許可, 請 問此一處分內容違反下列何種行政法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 4. 若法規未規定施行日期者, 其效力為何? 不生效力 自公布日或發布日生效 自公布日或發布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自主管機關決定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 5. 甲為 20 歲之某私立大學大學生, 因感情因素持刀殺傷情敵被捕後遭法院裁定羈押 校方以甲之 行為嚴重損害校譽為由, 將甲退學 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法院裁定羈押之處分為行政處分 私立大學之退學處分是行政處分 甲可針對羈押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甲可針對退學處分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6. 承上題, 甲先後為學校在學學生 刑事偵查期間之羈押被告 監獄受刑人與假釋出獄之更生人 等不同身分, 以我國現行法之發展, 何種身分最接近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下之法律地位? 監獄受刑人 在學學生 被羈押之刑事被告 假釋出獄之更生人 7.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 認為應適用的自治條例牴觸法律或憲法時, 得如何處理? 停止訴訟程序, 聲請司法院解釋 移請該法院所屬之上級法院予以認定 仍應予以適用 得拒絕適用 8.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行政院 高雄市政府 澎湖縣望安鄉 臺北市大安區 9.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空氣污染防制法 荒野保護協會章程 12

1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違反噪音管制法裁罰準則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10. 對於法律規定造成個案過苛處罰之結果, 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認為係違反下列何法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 11. 下列何者於法規變動時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該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 施行期間屆滿而停止法規之適用 主觀之願望 期待而未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 該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 依舊法規之重要要件已經具備, 未具備之要件當事人繼續施以努力而有實現之可能 12. 某法律於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公布, 並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則該法律自何日起發生效力? 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國 101 年 1 月 7 日 民國 101 年 1 月 8 日 13. 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 下列何者原則上得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對酒駕者吊銷駕照 對機關內部公務員提供旅遊補助 對亂貼廣告者處罰鍰 對出國旅行回國之國民攜帶應稅物品, 課徵關稅 14. 下列何者, 不得作為行政法關係之主體? 未成年人 財政部關稅總局人事室 法務部 甲股份有限公司 15. 行政程序法規定, 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 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 理之關聯 主要係基於 : 比例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16.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與適用, 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法律保留原則係屬憲法位階的法規範 法律保留原則只適用在公權力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造成限制或侵害之情形 授予人民權利或利益之事項, 於符合重要性理論之要求時, 亦應受到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政府機關發布 出國旅遊安全資訊 之行為, 在欠缺法律或法規命令之規定作為依據時, 亦 得為之 17.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 應符合下列何種注意之要求? 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於授益行政程序中, 須注意對當事人不利之情形, 無須注意對當事人有利之情形 於侵益行政程序中, 須注意對當事人有利之情形, 無須注意對當事人不利之情形 為求公平,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由當事人自行注意, 行政機關無須注意 18.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 臺北市政府 國立臺北大學 嘉義縣政府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19. 下列何者並非信賴保護之要件? 須有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存在 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須係合法 人民須有信賴表現行為 人民的信賴須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13

1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20. 有關行政裁量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裁量權係由法律所賦予 行政裁量權之賦予係為實現個案正義 行政裁量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行政裁量權之行使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21. 下列何者為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之法律? 地方稅法通則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22. 行政機關向廠商購買辦公用機器設備屬於何種行為? 行政契約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私經濟行為 23.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 條約 非法律明文之行政法一般原則 習慣法 24. 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之內容? 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5.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臺灣銀行 村 里 國立大學 鄉 鎮 26. 主管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透污染地下水, 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 否則依法處罰 其後迫於當地 居民之壓力, 在限期屆滿前即對行為人處以鉅額罰鍰 上述行政機關之行為違反下列何原則?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明確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27. 關於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應合理說明裁量之標準 裁量之瑕疵應受法院之審查 行政法院得審查裁量之適當性 行政法院得審查裁量之合法性 28.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 與下列何者牴觸, 仍不導致無效? 憲法 法律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行政規則 29.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所規定之比例原則, 其內容不包括下列何者?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 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30. 下列何者非主張信賴保護所需之要件? 信賴基礎 信賴表現 信賴值得保護 信賴補助具可能性 31.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律之規定, 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 法律之修改, 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 法律之廢止, 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 法律應規定施行日期, 不得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14

1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32. 下列何者屬於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 以詐欺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因情事變更致行政機關依據舊資料作成行政處分者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處分者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33. 下列關於最高行政法院 判例 之敘述, 何者錯誤? 具有法源地位 選自判決 屬於成文法源之一種 效力如同法規 34. 行政程序法上之比例原則, 其主要的意涵, 係指行政機關之行為 : 應符合數學上關於比例之定律 應比照過去之先例 不得過度行使公權力 應考量機關本身可動員之人力與群眾間之比例 35.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 學校職員之任用, 依其職務類別, 分別適用公務人 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 用條例之規定, 並辦理銓敘審查 但同條第 2 項又規定 :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 現任職員, 其任用資 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 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此第 2 項規定係依下列何種原則而制定? 公益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36. 下列關於信賴保護原則的敘述, 何者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就信賴保護原則有原則性的規定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525 號解釋, 對行政命令的信賴, 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信賴保護的法律效果, 只限於授益行政處分, 不及於侵益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所規定 信賴利益保護 之法律效果即 不得將違法之行政處 分撤銷 37. 下列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 何者錯誤? 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法人應訂立年度營運 ( 業務 ) 計畫及其預算, 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後, 報請監督機關 核定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 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 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38. 人民欲主張信賴保護之要件, 除須有信賴基礎 信賴表現外, 尚須其信賴值得予以保護 下列 何種情形, 人民之信賴不值得予以保護 : 所信賴之行政處分係由欠缺土地管轄權之行政機關所作成者 所信賴之行政處分係基於當事人對重要事項所提供之不正確資料而作成者 所信賴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處分者 所信賴之行政處分已被撤銷者 39. 警察使用警槍, 除非必要, 不能射擊犯罪嫌疑人之頭部, 在行政法上稱為 : 明確性原則 經濟性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比例原則 40. 臺北市的自治規則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 可能違反下列那一個原則?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15

1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依法行政原則 裁量原則 41. 下列何者非屬 判斷餘地? 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為之裁罰種類與罰鍰金額之判斷 公務員年終考績等第之評定 考試之評分 教授升等著作之審查意見 42. 關於給付行政之敘述, 下列何者最正確? 給付行政之事項, 均應以憲法規範之 給付行政之事項, 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重大事項, 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給付行政之事項, 均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給付行政之事項, 均得以行政規則規範之 43. 下列何者並非享有判斷餘地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兩個商標是否近似 考試評分事項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評量 由法律所設置之獨立合議制機關所判斷之事項 44. 下列何者並非裁量瑕疵之類型? 裁量逾越 裁量保留 裁量濫用 裁量怠惰 45. 下列何項非屬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法律 法規命令 憲法 習慣法 46. 行政行為可否出現差別待遇? 基於法律平等, 絕對不容許差別待遇 如有正當理由, 得為差別待遇 只有侵益行政得為差別待遇 只有給付行政得為差別待遇 47. 關於 依法行政 原則之敘述, 下列何者最正確? 除法律規定事項外, 行政機關均不得為之 除法律及法律授權規定事項外, 行政機關均得為之 除法律禁止事項外, 行政機關均得為之 除法律規定外, 行政機關之行為亦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48. 下列行政行為, 何者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關於故宮博物院之參觀事項 關於欠繳稅款限制出境事項 關於行政院員工假日輪值事項 關於法務部員工請假事項 49. 國家對於人民因信賴政府機關之公權力行為而受有損害, 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 可能採取之措 施不包括 : 存續保護 補償保護 不溯及既往或其他過渡措施 責令應負責任公務員賠償 50.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的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授權明確性的三要素 : 目的 範圍 內容 機關可以自由再授權 概括的授權限於技術性與細節性之規定 法律授權不得以行政規則替代 16

1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51. 下列何種規定, 行政機關在適用時, 有合義務裁量原則之適用? 拋棄紙屑者, 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 其駕駛人未繫安全帶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 1500 元罰鍰 行政執行之義務人因管收, 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不得管收 行政機關認再開程序之申請有理由者, 應撤銷 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52.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0 號解釋, 認為內政部與經濟部會同發布之玩具槍管理規則, 禁止製造 輸 入 販賣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違反下列何原則而違憲?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差別待遇禁止原則 53. 某行政機關首長要求所屬公務員辦理人民依法申請案件, 必須在 3 個工作天內完成 但該機關 卻於受理某位民眾甲之申請案後, 無故一反往常均於 3 天內完成之作法, 遲延至第 10 個工作天 才完成 請問該事件之處理違反何種法律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行政便宜原則 54.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規, 精神醫療機構評估嚴重病人有接受緊急安置之必要時, 應即通報 地方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而緊急安置之方式, 應以合理可行且限制最小之保護措施為之, 此項規定係遵行下列何項行政法原則 : 平等原則 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55. 主管機關若對建築計畫之許可, 因建築人不能提供充分之停車場所, 得要求其給付金錢, 俾供 建築公用停車場所, 但不得要求建築人給付金錢供改善市公園或學校教室, 上述行政機關之作 為係遵守何項法律原則? 平等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56. 下列何項行政法原則, 主要係在避免使人民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損失? 平等原則 公益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57.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人之特徵? 組織採委員制 具有法律人格 企業化經營 達成特定公共行政目的 58. 有關法律優位原則的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法律優位係指中央行政機關執法時, 其地位優於執行地方自治條例的地方執法機關 基於法律優位原則, 立法者得於行政違法的情形下, 直接監督命其改正, 如限期未改正, 得 逕為代行 法律優位係指行政執法優位, 故行政規則對司法判決具有法的拘束力 基於法律優位原則, 故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 立法院通過法律的效力優於行政命令 59. 有關比例原則的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行政組織的組成應符合一定的性別比例 教育預算的編列與執行應符合憲法上所定的比例 在能達成目的之方法中,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的行政行為 行政補償應以受損失人民之最大利益考量為前提 60.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在下列何種情形下, 受益人之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行政機關非故意撤銷行政處分者 受益人非本國國民 此行政處分係屬具不確定本質之預測性的處分 17

1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受益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61. 行政機關發函通知違規之事業限期改善, 否則依法處罰 其後因輿論之壓力, 在期限未屆至前 即處以罰鍰 其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比例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平等原則 62.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除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 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 得適用於下列何種行 政行為? 行政規則之裁量基準 行政契約之雙務契約 事實行為中之表示 人民陳情不予受理 63. 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人? 嘉南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 64.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91 號解釋,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應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 再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 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得逕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 65. 下列何者非行政裁量之界限? 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 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合義務裁量 不得裁量收縮 66. 依據歷年來的實務見解, 下列何者, 於司法實務上並不承認具備有判斷餘地? 專家所為之判斷 考試成績評定 獨立行使職權之委員會做成之決定 警察機關迅速作成之決定 67.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國立臺灣大學 澎湖縣 臺灣電力公司 經濟部 68. 公務員受到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時得提起司法救濟? 申誡 任務分派 降低官等 口頭告誡 6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 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法律概念之意義必須非難以理解 法律得以抽象概念加以規範 法律概念之意義必須社會一般大眾均可預見 法律概念是否明確得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70. 內政部於審查某一外籍人士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時, 除考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外, 並審查其母 國是否與我國友好, 以避免社會觀感不佳, 請問係違反下列那一原則? 比例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71.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臺北市政府 行政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總統府 72. 國立大學係屬那一種類之行政組織? 18

1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行政法人 公法上財團 私法人 行政機關 73. 甲服兵役, 於役期屆滿前, 因金融海嘯謀職不易, 乃向國防部申請改服志願役, 繼續留營 國 防部考量員額精簡, 否准甲之申請 甲不服, 得循下列何項途徑救濟? 申訴 複查 復審 訴願 74. B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 本有多種不同選擇, 但因為特殊事實關係, 致行政機關除採取特 定措施外, 別無選擇空間, 此稱為 : 裁量濫用 裁量怠惰 裁量縮減至零 裁量逾越 75. 主管機關以職權命令限制役男不得出境, 主要違反下列何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76. 關於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效力位階最高者為憲法 緊急命令可能變更或取代法律 行政規則規範的是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 自治規則與自治條例皆屬自治規章, 故具有相同之法位階 77. 有關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有裁量權者, 行政法院必須適度尊重, 故僅得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怠惰不行 使裁量權 行政法院得審查裁量權之行使是否合法 行政法院得對行政裁量之適當性予以審查 行政機關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 行政法院始得審查其裁量是否不當 78. 下列何者非屬具 判斷餘地 之行政決定?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 對於有無 重大影響環境之虞 之認定 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為應採取那種處罰手段之決定 國家考試之評分 教授升等著作之審查意見 79. 甲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取得建廠許可後, 嗣經環境保護局查察發現該廠建築用地位於河川 100 公 尺內, 應先完成環境影響評估, 建築管理機關查明甲未經環評許可後, 乃將甲之建廠許可撤銷 甲得主張下列何項行政法之法律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不當關聯禁止原則 80. 私立大學依據有關學籍規則之規定, 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行為, 該行為之法律性質為? 私法性質之契約解除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民法之債權行為 81.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事業未經許可排放事業廢水者,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政府對違反上開規定之業者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 此項裁罰額度之決定係下列何項行 政作為? 判斷餘地 行政評量 行政評定 行政裁量 82. 財政部賦稅署函釋 : 偏遠地區公車業者所取得之交通部路線補貼應繳納營業稅 此項函釋違反 下列何項行政法之法律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法律正當性原則 83. 臺北市政府為整頓交通秩序, 乃通函各交通執法機關, 對於違反規定停車之汽機車, 一律裁處 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5,000 元罰鍰 本項規定違反下列何項行政法原則? 19

2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信賴保護原則 誠信原則 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 84. 下列何項主體為公法人?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行政院 國立臺灣大學 臺北市 8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禁止未繳清罰鍰者換發行車執照, 可能違反下列何原則? 法律優先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比例原則 86. A 為公立學校教師, 其遭學校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之規定予 以解聘,A 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時, 主張其行為不檢事涉私德, 學校卻加以擴大解釋, 並認為教 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有 故入人罪 之嫌, 請問 A 之主張可能與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有關? 信賴保護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誠信原則 87. 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 亦無授權以命令為之, 則行政機關訂定之役男出境處理 辦法, 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 違反下列何種行政法原則? 平等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88. 下列何種情形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將要退休之人員, 因法令變動, 致使未來月退休金少於依現行法令所能領得之月退休金 符合現行法令可升等為大學副教授之講師, 因法令變動, 未來僅能升等為較副教授低一階之 助理教授 退休時獲頒清廉獎之公務員, 因於在職期間犯貪污罪並經司法裁判確定, 故依法剝奪其清廉 獎 大學醫學院畢業生考取醫師者, 因法令變動, 提高醫師應考資格為碩士, 故遭剝奪其醫師資 格 89. 下列關於授權明確性的說明, 何者錯誤? 再授權僅在法律明確規定下始得為之 概括授權絕對禁止 授權之目的 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授權與否要以法律總體關聯來判斷 90. 法律雖明定罰鍰之額度, 如主管機關未依個案分別為適當之裁罰, 一律依罰鍰之上限裁罰, 縱 令其罰鍰之上限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 仍有違何項原則? 並與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行政 裁量之目的不合, 亦係那一種裁量瑕疵? 比例原則 裁量怠惰 比例原則 裁量逾越 平等原則 裁量濫用 平等原則 裁量逾越 91.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 :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並不得逾越法 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亦即是下列何者之表現? 比例原則 誠信原則 平等原則 明確原則 92. 某些重要事項雖應保留由法律加以規定, 但仍不能排除法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定 之, 此即屬於我國司法院解釋所闡述之何種概念? 憲法保留 國會保留 相對法律保留 非屬法律保留 93. 下列何者不包括在行政程序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中? 明確原則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20

2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不當聯結之禁止 注意當事人利益 94. 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法法源之屬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政法院判例 行政法院判決 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95.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致函某醫院表示, 因其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虛報醫療費用, 依法科處 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 2 倍之罰鍰, 並謂 其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金額由本局南區分局核算另案通知 該行政處分可能違反何項行政法之原則? 明確性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96. 外國人甲申請歸化為本國人, 內政部命其繳交捐款 3,000 萬元後始得核准, 此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 明確性原則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平等原則 97. 下列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 何者錯誤? 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法律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 該施行細則自得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 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之行政命令, 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98. 關於行政法人,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行政法人性質必定為公法上社團法人 行政機關得訂定處務規程, 成立行政法人, 將其部分業務劃交其執行 行政法人執行公共事務, 但不能行使公權力 行政法人之年度決算報告須送審計機關 9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下列何者並非國會保留事項? 裁量基準 死刑之規定 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標準 稅捐之稅目 稅率與課稅對象 100.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人之必要特徵? 行使公權力 具有法人格 企業化營運 為達成特定公共行政目的 貳 行政組織部分 10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 行政院 行政院衛生署 臺北市 嘉義縣政府 10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施行後, 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規定為內政部, 在勞動基準法尚 未配合修正前, 得由下列何機關公告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內政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 立法院 103. 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 何者正確? 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依組織法規或其他法規之規定定土地管轄權者,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 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定土地管轄者, 其他事件, 關於自然人者, 依其住所地, 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 依其最後所在地 21

2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 由行政院定之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 不服者, 得提起訴願 104. 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法規之規定, 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 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 自治條例之授權, 訂定自治規則 創設 剝奪或限制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地方自治團體得訂定委辦規則並逕行發布, 無須函報委辦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105. 有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間權限的移轉, 行政程序法上將之稱為 : 委辦 委任 委託 委囑 106.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 上級法規或規章之規定, 在上級政府監督下, 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 屬該團體之事務者, 稱為 : 委託事項 委任事項 委辦事項 自治事項 107. 二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 下列何者為最優先之解決方式?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歸屬 由先受理之機關管轄 由上級機關共同管轄 抽籤定之 108.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謂之 : 委託 委辦 交辦 委任 109. 地方制度法有關委辦事項之敘述, 何者錯誤? 指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之交辦事項 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交辦事項 受委辦者須接受委辦者之指揮監督 受委辦者須負行政執行之責任 110.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機關?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111. 下列有關對同一事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發生競合時之解決方法的敘述, 何者正確?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直接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直接由各該機關協議訂之 112. 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設定與變更要件為何? 依據機關首長之命令 依據上級機關之指示 依據法規之規定 依據人民之申請 113. 有關 委辦事項 之概念,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指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 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事務 該事項係上級政府交付辦理, 非屬該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 執行者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執行者僅負行政執行責任 114. 下列那一層級之地方組織, 在現行法中, 其首長雖由人民依法選舉之, 但該組織體本身並非地方 自治團體? 鄉 ( 鎮 市 ) 區 村 ( 里 ) 鄰 115. 在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中, 下列那一種地方組織, 其廢止, 毋庸經過修憲程序, 即得為之? 省 直轄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116. 有關土地管轄無法依組織法規決定時,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規定,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 其準 22

2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據為何? 依不動產出賣人戶籍地 依不動產買受人居住地 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由不動產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 117.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 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給民間團體或私人來辦理 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相關事項與法規依據必須公告 此一情形學理上稱為委託行使公權力 在委託範圍內, 該民間團體或個人視為行政機關 委託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118. 委辦事項, 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 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 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 執行上級政 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而負何種責任之事項? 法律監督 立法責任 行政執行 行政監督 11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下列何種方式, 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託 委任 委辦 承辦 120.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屬何種委員會? 合議制 獨任制 混合制 併行制 121. 下列那種處罰係適法之立法? 依自治條例處新臺幣 30 萬元之罰鍰 依自治條例勒令歇業 依自治條例註銷執照 依自治條例暫停營業 122. 地方制度法有疑義時, 係由下列何機關解釋? 臺北市政府 南投縣政府 花蓮市公所 內政部 123.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稱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就委託範圍內所為之行為, 仍屬公權力行政之範疇 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所造成之國家賠償問題, 由該受委託者本身向受害人負責 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以該受委託者之名義為之 對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所作成行政處分, 人民得向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124. 義勇交通警察之法律地位為何? 行政機關 視同行政機關 行政助手 行政單位 125. A 市將公立學校委由某民間團體經營, 並與其簽訂行政契約, 請問兩者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係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稱之委託 係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稱之行政委託 係民法上之委託行為 職務協助 126.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行政院衛生署 內政部 臺南市政府 127. 私立大學授予該校博士班畢業生博士學位之行為, 性質上屬於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事實行為 國庫行為 行政私法行為 128. 目前我國公立學校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 係屬 : 公法人 內部單位 外派單位 公法營造物 129.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23

2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以命令設立之機關, 其裁撤由立法院議決後生效 一級機關之設立, 由負責公務人員法制事項之考試院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級機關為因應新興之重大事務, 得設臨時性機關, 此機關之組織以立法院通過之暫行條例定之 130.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 各私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其所屬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 屬於下 列何種行為? 特別權力關係下之概括支配權 私法契約關係下之一方意思表示 法律授予公權力之行使 事實行為 131. 臺中市政府將其所掌理之事項依法授權由其衛生局管轄之行為, 屬於 : 行政委託 委辦 委託 委任 132.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 有關 里長任期屆滿應改選, 如因特殊事故, 得延期辦理改選,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里長改選屬地方自治事項 特殊事故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故賦予法院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 中央監督機關得對地方延期改選之決定進行合目的性監督 中央監督機關撤銷地方政府之決定, 屬上級對下級之職務監督, 故地方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133.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委任, 是下列何種行政組織間的管轄移轉?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 上級機關對其所屬之下級機關 屬同一層級之平行行政機關間 行政機關對其直接上級機關 134. 有關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 或稱 : 行政委託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所需之費用, 除另有約定外, 由原委託機關支付 人民不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所為之行政處分時, 由原委託機關管轄訴願 非經訴願程序之案件,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因受託事件涉訟時, 以原委託機關為被告 人民因受託事件請求國家賠償時, 以原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135. 下列何者不涉及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變動? 委任 委託 職務協助 委辦 136. 有關權限委任 委託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各行政機關因其專業而有特定權限, 故只能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不得委託給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下級行政機關得將權限委任給上級行政機關, 以提升權限執行效率 上級行政機關欲將權限委任給所屬下級機關時, 下級機關可拒絕受任 委任 委託須有法規依據, 不得僅憑委任 委託雙方行政機關之自主意思而定 137.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規定之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 視為行政機關, 並得以獨立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 透過行政處分之作成或行政契約之締結, 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私人行使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若遇有訴願時, 受委託之私人為原處分機關, 委託機關為受理訴願機關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若遇有國家賠償之情形, 以受委託之私人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138. 有關職務協助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行政機關應向有隸屬之機關請求協助執行職務, 不得向無隸屬之機關請求協助執行職務 24

2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行政機關請求協助執行職務時, 為釐清責任, 一律須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如提供協助, 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應報請其上級機關決定是否予以協 助 行政協助所需費用之金額及支付方式, 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協助機關以協議定之 139.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機關管轄權變動之原因? 委任 委託 委辦 職務協助 140.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機關概念之特徵? 代表行政主體 從事公共事務 具有權利能力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14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主體? 中華民國 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142. 有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應有法規依據 公權力受託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公權力受託人應以委託機關之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在國家賠償法上, 公權力受託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143.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移轉予其所屬下級機關, 稱為權限之 : 委任 委託 委辦 代行 144. 有關權限委託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只限於上級對下級機關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可以制度性的委託, 不限於個案 受託機關不得拒絕委託 145.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依法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大陸事務, 在處理該事項範圍內, 其行政 法上的定位為 : 行政法人 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助手 公法財團 146.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教育部中等教育司 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147. 同一事件, 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者,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由上級決定管轄機關 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由申請人選擇管轄機關 由牽涉之機關共同管轄 148. 同一事件, 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時, 何者並非解決管轄權爭議的方式?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議 協議不成立時, 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無法指定管轄時, 人民得訴請行政法院裁判 149. 義勇警察協助警察執行勤務, 其性質為下列何者? 行政助手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 無因管理 職務協助 150. 行政院委託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受理政治受難者申請補償事宜,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此為行政院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此一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之, 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受委託之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必須以行政院名義作成行政決定 25

2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如對前述基金會所作決定不服時, 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151. 根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得制定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者, 應報請行政院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地方自治團體之違法行政處分, 自治監督機關得予以撤銷 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自治監督機關得代行處理 152. 下列有關權限委任之敘述, 何者錯誤?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 須有法規依據 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得將權限之全部委任 153. 戶政事務所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 係屬下列何者? 公法營造物 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機關 隸屬於縣 ( 市 ) 政府之下的內部單位 154. 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某一事件均認無管轄權時, 應如何解決此一管轄權之爭議? 由總統指定 聲請大法官解釋決定 由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議決定 由考試院與行政院協議決定 155. 法務部的組織體制, 在行政法學上稱為 : 合議制 委員制 首長制 混合制 156.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區 區公所 市 市政府 157. 鄉 ( 鎮 市 )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 應如何處理?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撤銷 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由縣政府予以撤銷 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由縣政府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撤銷 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158. 下列那一種法規範, 並非由行政機關所訂定? 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律規則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規則 地方制度法所稱之委辦規則 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規則 159. 縣 ( 市 ) 長因涉案停職, 依地方制度法應先由下列何者代理? 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由內政部派員代理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由副縣 ( 市 ) 長代理 160.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 成立下列那一個組織, 不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警政署 調查局 中央銀行 刑事警察局 161. 下列何者在行政法上具有享受權利, 負擔義務的資格? 臺北市政府 彰化縣政府 嘉南農田水利會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162.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6 條規定, 行政機關名稱之定名, 下列何者為二級機關用之? 部 院 局 署 163.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 下列何機關之組織, 得以命令定之? 一級機關 二級機關 三級機關 四級機關 26

2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164.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 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 而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 請求於其權限 範圍內提供協助者, 此為 : 行政指揮監督 行政委託 職務協助 行政委辦 165. 下列何者不涉及管轄權之移轉? 權限之委託 權限之委任 委辦 職務之代理 166. 下列何者不具行政法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 未成年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部 教育部總務司 167. 縣 ( 市 ) 間, 事權發生爭議時, 如何處理? 由行政院解決之 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由內政部解決之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168. 合議制之委員會, 其主要決策必須以合議之方式行之 下列何者不屬之? 僑務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69. 內政部開辦國民年金後, 因未另設機關負責, 透過立法將業務交由勞工保險局辦理, 此種情形類 似於行政法學理上的那種行為? 機關協助 權限委任 權限委託 權限委辦 170.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指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從事 公共事務,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為本法所稱 : 行政單位 行政法人 行政機關 行政主體 171. 行政機關因裁併, 組織法規變更, 致管轄權發生變動者, 若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 修正時, 得由下列何者公告變更管轄事項? 組織法變更前之管轄機關 組織法變更後之管轄機關 組織法變更前之管轄機關的上級機關 組織法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的上級機關 172. 有關行政協助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機關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行政協助之請求, 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如有不能協助之正當理由得拒絕之 行政協助之費用協議不成時, 應由被請求協助機關定之 173. 有關行政組織的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法務部人事處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174. 下列何者係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以行政行為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 私立大學授予學位 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 大專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 175. 關於權限委任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係將職權移轉給有上下隸屬關係之機關 27

2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係將職權移轉給無上下隸屬關係之機關 應以委任機關之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不服行政處分時, 以委任機關之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176. 上級機關將特定事項委由下級機關辦理者謂之為 : 委任 委託 職務協助 委辦 177. 關於委任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 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 委任僅須有組織法上之概括規定即可, 無須作用法上之明確授權 委任乃是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由有隸屬關係機關執行之 委任乃是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情況 178. 國防部將軍訓教官之招考委由國防大學辦理, 其法律性質為何? 委任 委託 委辦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179.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為他機關持有時, 得透過何種途徑取得? 行政委託 行政委任 行政委辦 職務協助 180. 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於行政程序法稱之為何? 行政法人 行政機關 公務員 輔佐人 181. 某甲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但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 案經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甲, 試問,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甲提出申請之時點如何認定? 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時 無管轄權之機關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時 無管轄權之機關通知甲時 有管轄權之機關受理時 182. 下列何者並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之獨立機關?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銀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83. 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移轉不得以何種規定為依據? 法律 自治條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184.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 法律發生疑義時, 得聲請何機關 解釋?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內政部 185. 下列何者非為行政機關, 或非可視為行政機關? 臺北市政府 內政部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在委託範圍內之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186. 同一事件, 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而發生管轄競合時, 下列有關處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由案件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案件受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 則由各該上級機關當中層級較高者管轄 187.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 有法定之事由時, 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下列相關敘述何 者錯誤? 28

2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因人員 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 不能獨自執行職務時, 得請求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協助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 為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所持有, 得請求該機關提供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 顯較經濟者, 亦得該機關提供協助執行 行政協助之請求, 為確保責任歸屬能釐清, 一律應以書面為之 否則他機關應拒絕之 188. 交通部將車輛登記等監理業務依公路法規定公告交由交通部所屬公路總局辦理 此項行為屬下列 何項行政行為? 委託 委辦 委任 授權 189.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管轄權有爭議時, 應如何解決? 由行政院決定之 由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協議定之 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協議定之 由內政部決定之 190. 行政機關因法規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 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但經當事 人及下列何者之同意, 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喪失管轄機關與有管轄權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 喪失管轄機關之上級機關 有管轄權機關之上級機關 有管轄權機關 191.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下列有關行政機關之敘述, 何者正確? 行政機關組織須以法律定之, 即使為因應突發之重大事務, 一級機關仍不得以暫行組織規程設臨時性機關 在有上級行政機關的情形下, 下級機關無法就其法定事務, 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 即使為合議制之獨立機關, 其機關首長仍對外代表本機關 二級機關得視需要, 置秘書長或主任秘書 192.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4 條之規定, 下列機關之組織, 何者得以命令定之? 二級機關 三級機關 四級機關 獨立機關 19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所設之相當二級獨立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194. 下列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 何者錯誤? 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自主運作 獨立機關必為合議制機關 獨立機關成員均有任期保障 對於獨立機關之行政處分, 應向該獨立機關提起訴願 195. 下列何者非屬依據法律規定直接授予私人行使公權力之情形? 公司依據所得稅法規定, 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 船長於航行中維持船上治安 汽車修理廠受委託實施汽車定期檢驗 私立大學授予畢業生學位 196. 下列何者屬於中央行政機關? 臺中市政府 花蓮市公所 臺灣省政府 高雄市政府 197.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 委員會 係何種機關所使用之名稱? 29

3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一級機關 二級機關 三級機關 四級機關 198. 下列作成決定之團體或個人何者具有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地位? 某私立大學作成決定, 將考試作弊之學生甲退學 義勇交通服務隊之隊員計程車司機某乙, 在路口指揮交通 建設公司丙, 參與國防部新建營區工程之政府採購投標案得標 某私立中學, 聘請丁擔任校車司機 199. 下列關於管轄權之敘述, 何者錯誤?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 應依職權調查 行政機關認無管轄權者, 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者, 除屬共同管轄事件外,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 原則上不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 200. 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由上級機關直接行使原屬下級機關之權限, 稱為 : 委辦 代行 權限委任 委託行使公權力 201. 下列有關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之管轄與權限爭議之敘述, 何者錯誤?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地方民意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皆享有立法權, 但皆應受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包括中央機關之監督 中央政府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統籌分配稅源權, 以及補助制度加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直接監督地方財政權之行使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1 項至第 5 項之規定, 有監督地方政府執行之權 依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之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對有關代行處理之處分認為窒礙難行時, 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訴願 202. 下列何者係直接依法律規定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 船長或機長為緊急處分 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 工研院辦理商品檢驗合格證書之核發 203.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 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 有關上級機關之代行處理, 下 列那一項描述有錯誤? 須導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其性質應適合代行處理 上級機關應先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地方政府認為代行處理之處分有違法時, 應先提出申訴 204.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越不同行政區域時,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規定之處理方式? 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由地方自治團體逕行申請釋憲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共同辦理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其一辦理 205. 下列何者, 非屬行政機關? 地政事務所 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立學校圖書館 戶政事務所 206. A 市市政府擬將建築管理業務委任其所屬之建設局執行, 關於此一委任, 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 市市政府得於其組織自治條例中為一般性之規定, 即可作為委任下級機關之法規依據 此一委任未得中央法規授權,A 市不得自行為之 30

31 此一委任須有個別作用法之法源依據 建築管理非自治事項, 此一委任實為委辦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207.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規定, 下列何者不屬於身為直轄市民 縣 ( 市 ) 民 鄉 ( 鎮 市 ) 民之權利? 對地方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 複決權 對地方政府人事行政依法任命之權 對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對地方政府資訊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參 公務員法部分 208.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提起復審之要件? 公務員認為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 致損害其權利者 已亡故公務員之遺族, 基於該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公務員因服務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者 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209. 戶政事務所公務員被服務機關記二次申誡, 享有下列何種權利?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應給予其事前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得任意至各學校兼任教學工作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請求與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以聲明不服 210. 公務人員之考績, 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 應送下列何者審定? 考選部 審計部 銓敘部 法務部 211. 公務員懲戒案件, 被付懲戒人死亡時, 產生何種法律效果? 應作成免議之議決 應作成不受理之議決 應移請再審議 不停止懲戒程序 212.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公務員之父親為事件當事人 公務員之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係 公務員之配偶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證人 213.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的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 提起復審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復審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惟必要時, 得通知復審人到達指定場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對復審決定不服者, 應申請調處 214. 某公務人員已具備法定退休資格與條件, 不料其所提出之退休申請, 卻遭機關拒絕, 復審亦未獲 得救濟, 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 應該選擇下列何種訴訟類型, 最為有利? 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215. 下列何種公務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意代表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31

3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警察人員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 216. 主管長官得逕對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為何? 減俸與降級 申誡與記過 降級與休職 減俸與停職 217. 有關當事人行政程序上閱覽卷宗權利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機關拒絕當事人申請時, 原則上可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 屬於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事項 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當事人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 有權請求更正 218. 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 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向公務員上級報告 向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 請求移轉管轄 要求停止行政程序 219. 所謂的 旋轉門條款, 係指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X 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Y 年內之職務 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其中 X 與 Y 各為多少? X=3,Y=5 X=2,Y=5 X=1,Y=3 X=3,Y=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之消極任用要件?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曾犯內亂 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曾服公務有偽造文書行為, 經判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 具雙重國籍者 22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不作為案件提起復審, 法令未明定該應作為期間 者, 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多久? 10 日 20 日 1 個月 2 個月 222.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所規定之考績種類? 年中考績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 年終考績 223. 有關公務人員所受之懲處處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懲處處分可以功過相抵 機關作成免職處分前, 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務人員受一次記二大過之考績懲處事由,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記過之懲處對於政務官仍有適用 224. 公務員行政懲處責任之處分機關為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銓敘部 服務機關 監察院 225.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簡稱保訓會 ) 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保訓會隸屬於行政院 保訓會之職掌為審議公務員之懲戒事項 公務人員對於保訓會所為之復審決定, 不得聲明不服 對於調處不成立案件, 保訓會應依再申訴程序作成審議決定 226. 依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應遵守之規範為何? 得任意以私人名義為之 得任意代表機關之名義為之 應得議會許可 應得長官許可 22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前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五親等血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32

3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者 於該事件, 曾為證人者 228.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提 起何種救濟程序? 復審 申訴 再申訴 訴願 行政訴訟 229. 下列何者為最廣義之公務員概念? 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務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員 公教人員保險法上之公務員 230. 下列何者有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 內政部部長 內政委員會立法委員 市警察局外事科科長 義勇警察 231. 公務員某甲因違反保密義務經服務機關核予記過一次, 某甲不服, 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某甲並無任何救濟管道 某甲得循法定程序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某甲得循法定程序提起申訴 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時,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32.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 不得予以停職 被停職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職 被停職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 經查催通知逾期不申請復職者, 視為辭職 公務人員不服停職處分之救濟, 為提起申訴 再申訴 233. 公務人員之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 我國現行法採取 : 懲先刑後 刑先懲後 刑懲並行 懲戒成立時, 刑事可以免 234. 下列對於政府資訊公開程序之敘述, 何者錯誤? 政府資訊公開為行政程序法所定的卷宗閱覽權 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本國國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政府資訊得基於法定事由而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235. 下列何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關於離職後利益迴避規定之限制, 得於離職後三年內於與職務直接相 關之營利事業擔任重要職務? 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公營事業內以契約聘僱之人員 236.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 認為不當者,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何 種救濟? 訴願 複審 申訴 再申訴 237.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將公務員記一次兩大過免職, 其法律性質為何? 刑罰 秩序罰 違警罰 懲戒罰 238. 公務員違反法令所定之義務, 而由行政機關予以處罰者, 稱為何種責任? 33

3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政治責任 239. 最廣義公務員之概念為何? 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公務人員考績法上之公務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 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務員 240. 下列政府資訊, 何者不屬應主動公開之項目? 裁量基準 預算書 業務統計報告 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241. 下列何者非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公共工程之採購契約書 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徵收審查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各項選舉公告事項之會議紀錄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242. 下列關於公務員之敘述, 何者錯誤? 公務員關係之成立, 始於公務員之任用行為 公務員之任用行為, 屬於須得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退休和辭職均屬公務員職務關係消滅之法定原因 公務員退休後, 國家對其照顧義務即為終止 243. 甲為行政機關公務員, 因任職之行政機關人力精簡之故, 要求其超時工作, 且須擔任辦公室清掃 工作, 甲認為損害其權益而請求救濟 甲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復審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 244. 下列何者, 非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 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之民意代表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其執行職務之人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司法人員 私法組織之公營事業職員 245. 得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人為 : 限於所申請政府資訊之本人 限於與政府資訊有關之利害關係人 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原則任何人均得申請 246.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如於該事件曾為證人 鑑定人者, 則應如何處理? 保持行政中立, 迅速完成職務 自行迴避 報告直屬機關首長, 決定後續處理原則 協請其他公務員共同處理 247. 甲為內政部警政署九職等科長, 因涉瀆職刑事責任, 經內政部警政署專案考績記二大過免職 同 一事件, 復經監察院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作成記過二次之處分 內政部警政署應 34

35 為下列何項處置? 執行免職處分 擇一執行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執行記過二次處分 重行審議 248. 下列何項爭議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循復審程序救濟? 公務員職務輪調 公務員遺眷請求撫卹金 公務員年度考績乙等 公務員上班時間兼課 249. 下列人員, 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直轄市議會議員 縣 ( 市 ) 議會議員 鄉 ( 鎮 市 ) 民代表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250.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的考績類型? 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 轉任考績 專案考績 251.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任用必須具備之條件? 身高 中華民國國籍 須年滿十八歲 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等之資格 252.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之懲戒種類? 減俸 申誡 停職 撤職 253.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如 何請求救濟? 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提起復審 提起訴願 聲請仲裁 254.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 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關於 其應採取行動之敘述, 何者錯誤? 應負報告之義務 如長官口頭告知該命令並未違法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如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 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 視為撤回 其命令 該管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時, 如該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55.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中, 得不予公開之資訊? 公開或提供將侵害個人隱私者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等所頒定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公開或提供將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審判者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 法規命令規定應為秘密事項 256. 公務人員依法組成之協會, 其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 對考績事項提出建議 對退撫事項提出建議 對工作時間提出協商 團體協約權 257.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公立學校校長 公立學校職員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 機關依法僱用人員 258.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公務人員官等分為委任 薦任以及下列何者? 特任 簡任 專任 聘任 259.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公務人員之職等, 最高為下列第幾職等? 35

3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八 十 十二 十四 260.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有下列情形者, 應自行迴避 : 前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五親等內之血親為事件當事人時 四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當事人時 前上級長官為事件當事人時 261. 有關迴避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在行政程序中, 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者無須迴避 當事人申請迴避時, 應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 不服申請迴避之駁回決定者, 得提請行政院覆決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 於有權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 262.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法向下列何 者提出復審? 服務機關 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 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263.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再申訴事件得進行調處, 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 於調處期日 不到場者, 其效果為何? 擇日再調, 但最多以三次為限 除有成立調處可能而另定調處期日外, 應視為調處不成立 由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之共同所屬上級機關另定調處期日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喪失後續所有程序權 264.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之自行迴避事由? 前配偶為該事件之當事人 該公務員於該案件中曾為鑑定人 該公務員之四親等內血親為該事件當事人 碩士班指導教授為該事件當事人 265. 下列何者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國民中學僱用之保全 副縣長 直轄市區長 立法委員 266. 對於政務官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官等有特任 簡任與薦任 無需銓敘 對其仍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並無身分保障 267. 下列何者乃是對於公務員職務暫時之停止? 停職 免職 撤職 罷職 268. 對於公務員服務上所謂的 旋轉門條款 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公務員於其離職 5 年後,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公務員於其離職 3 年後,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與間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監察人 公務員於其離職 3 年後,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直接與間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經理 公務員於其離職 3 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269. 公務員對於下列何種行為得提起復審? 其所服務之機關拒絕給付加班費 服務機關指派該員於周五下午出差, 該公務員認為長官對其刁難 主管指定該員為另一人員之代理人, 該公務員認為該員時常請假, 因此造成其任務增加而有不 36

3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服 該公務員認為其所擁有之辦公桌較他人為小, 以致無法辦公 270. 依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下列何種處分非屬懲戒處分? 休職 記過 減俸 記大過 27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拒絕閱覽卷宗事由? 涉及個人隱私 職業秘密 營業秘密,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有關專門知識 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 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 效率之執行者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 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72.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事時, 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 10 年者 同一行為, 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 20 年者 273. 公務員亡故後, 遺族向機關請求給與撫卹金之爭議, 應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訴願 復審 申訴 復查 274. 對政務官得為下列何懲戒處分? 撤職 申誡 休職 減俸 減俸 記過 記過 申誡 275. 下列何項人員在法制上明定其任期, 以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 立法委員 檢察官 行政院院長 審計長 276. 任用為我國公務員應具備的積極條件中, 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須未曾擔任過公務員 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的資格 須年滿十八歲 我國國籍 277. 下列那一種公務人員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 並得隨時免職? 簡任人員 主計人員 機要人員 人事人員 278.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撤職 休職 改調任非主管職務 申誡 279. 甲為某縣政府公務員, 其長官口頭指示將建商所申請之建築執照, 予以照准 甲認該指示有違都 市計畫法之虞,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應採下列何項作為? 絕對服從 不予服從 陳述意見後遵辦 陳述意見並請長官以書面下達指示 280. 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乙, 致無法領取加發 1 個月之考績獎金, 依目前實務見解得提起下列何項救 濟? 訴願 申訴 復審 行政訴訟 281. 甲為簡任 10 職等專門委員, 因於辦公室中陳列助選物品, 違反行政中立 甲所服務之機關得採 下列何項作為 : 由機關首長逕予減俸處分 移請監察院審查 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移請銓敘部調查懲戒 282. 甲為退休公務員, 因不服原服務機關發給之退休金核定通知, 得提起下列何項救濟? 申訴 復審 異議 訴願 283. 甲 乙兩位公務員在辦公室因故爭吵, 長官認為有礙公務員形象, 命甲調換至其他辦公室辦公, 37

3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同時記乙申誡乙次, 甲乙均不服, 試問如何提起救濟? 甲 乙均得提起申訴 再申訴 甲 乙均得提起復審 只有甲得提起復審 只有乙得提起復審 284. 審理保障事件人員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下列何種關係者, 依法不必自行迴避? 曾有四親等內血親關係 曾有三親等內姻親關係 曾有師生關係 曾有家屬關係 285. 公務員甲因其服務機關節能, 出太陽時不得開燈, 致影響其視力, 得如何救濟? 調解 仲裁 民事訴訟 申訴及再申訴 286.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不是該法適用或準用人員?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各機關依法聘用 僱用人員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287.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非該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人員 各機關依法僱用人員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288. 下列何者不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公務人員所作之懲處? 免職 降級 記過 申誡 289. 有關公務人員權利之保障, 下列何者非屬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所進行之程序? 申訴 復審 調處 訴願 290. 有關依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所作之懲戒,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懲戒不分事由, 均由公務員服務之機關為之 對政務官之懲戒包含 : 撤職 休職 減俸 對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 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對公務員發動懲戒之主管長官, 在懲戒處分尚未確定前, 不得停止受付懲戒人之職務 29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在行政程序中, 下列何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四親等內之血親 五親等內之血親 四親等內之姻親 五親等內之姻親 292.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種類? 減俸 降級 撤職 警告 293. 部長某甲將不實之單據交由部屬某乙請領特支費使用,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若某乙已知 該單據為不實, 應如何處置? 某乙得向部長某甲陳述意見, 若部長堅持, 則必須服從 基於公務倫理, 某乙仍須服從 某乙無服從之義務 某乙得要求部長某甲以書面下達指示, 倘若部長以書面下達者, 某乙必須服從 294.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連續曠職達幾日時, 得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7 日 3 日 5 日 4 日 295. 某甲於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退休為止擔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秘 書, 請問, 下列何項工作是他在退休後無法立即從事的工作? 某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某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 某銀行董事長顧問 銀行公會祕書長 38

3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296. 公務員受到行政懲處之免職處分, 得提起何種行政爭訟? 申訴 再申訴 申訴 復審 復審 撤銷訴訟 訴願 撤銷訴訟 29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下列何種情況並非公務員自行迴避之事項?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曾為當事人之教師者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298. 下列何種事件, 公務員得提起申訴? 請領福利互助金 年終考績列為乙等 審定之俸級 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降低原擬任之官等 299. 我國迄今仍無統一之公務員法典, 故現行法律上之公務員, 以下列何者採取最廣義之界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 國家賠償法 公務員服務法 300. 下列有關公務員兼職或兼任之敘述, 何者錯誤? 依司法院解釋,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 就其兼任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僅在受有報酬者, 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受有報酬者,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301. A 與 B 共有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對於該筆土地, 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移轉所有權 設定負擔 拋棄土地所有權 分割共有物 302. A 為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 對於該筆土地, 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將土地予以出售 將土地設定抵押權 將土地出租他人使用 向無權占用之他人主張不當得利 303. 下列何者, 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中國石油公司總經理 工業研究院院長 臺北市市長 國立大學法學院院長 304. 甲為某縣之縣長, 因轄區內發生重大公安事故, 造成多人死亡, 經監察院調查後, 提出彈劾案 在縣政府工務局任職之乙 (9 職等 ) 與丙 (8 職等 ) 亦因同案遭受懲處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對甲處予撤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對甲處予記過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對甲處予減俸 甲為民選首長, 僅得依法罷免, 不受懲戒 305. 承上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與丙均得由主管長官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 始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 始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乙與丙均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 始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306. 承第 7 題, 如乙丙業經主管長官分別予以記大過處分, 其後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別處予減 俸,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丙業經主管長官懲處, 不得再予以懲戒, 故懲戒處分無效 乙丙所受之懲處失其效力 39

4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乙丙雖經主管長官懲處, 仍得再予以懲戒, 應從重執行記大過處分 乙丙雖經主管長官懲處, 仍得再予以懲戒, 二者應併同執行 肆 行政作用部分 307. 有關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誰負擔,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 由行政機關負擔為原則 專為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由該利害關係人負擔 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之事由, 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 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 由其負擔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 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 仍由其負擔 308. 行政機關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得依職權探知事實真相, 俾發現實質的真實, 此原則謂之 : 資訊公開主義 當事人進行主義 證據公開主義 職權調查主義 309. 關於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主體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行為 實務上常見的觀念通知屬於事實行為 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氣象預報屬事實行為 310. 關於行政程序之代理, 何者錯誤?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申請之撤回應有特別委任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應共同代理始為有效 311. 政府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法律性質為何? 行政處分 行政命令 行政契約 事實行為 312. 下列何者為行政事實行為? 國民中 小學學區之編定 法律救濟途徑的告知 斑馬線的設置 警察命集會遊行群眾解散 313. 下列行政行為, 何者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對於學生之留校察看處分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決定 對於公務人員停職之處分 縣政府公開某產品有害健康之消息 314. 警察攔檢闖紅燈者, 逕行交付罰單予以簽名收受, 是何種送達方式? 自行送達 郵務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315. 補稅書面通知, 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送達納稅義務人起 交付郵政機關時起 納稅義務人知悉時起 公告 10 日後 316. 年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得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此之 18 歲為行政程序上之何種能力? 當事人能力 責任能力 訴訟能力 行為能力 317. 當事人對於行政聽證程序進行中主持人所為之處置, 如認有違法或不當時, 得即時提出下列何種 救濟? 40

4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訴願 聲明異議 抗告 申復 318.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若行政機關未訂定處理期間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所規定, 其處理期間為 : 15 日 1 個月 2 個月 3 個月 319. 有關行政程序中之調查事實及證據, 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程序法採職權調查主義 當事人得申請調查事實或證據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均應注意 即使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 仍必須依法進行調查 320.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兼具實體與程序法之規範 僅有程序法 大都為實體規範 以訴訟程序為主 321.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交予其住所之大樓管理員, 是為 : 留置送達 寄存送達 補充送達 公示送達 322. 對於行政程序法中卷宗閱覽權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屬於程序權利 任何人皆得向行政機關申請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除有法定事由之外,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申請 323.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法對送達規定之敘述, 何者錯誤? 除法規另有規定, 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送達方式原則上採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選擇何種方式送達為行政機關裁量權限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採電子交換方式者, 如傳真 電子郵件等, 視為由郵政機關送達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324. 下列情形, 何者無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對公務人員之年資核定 對公務人員所為之資遣處分 對公務人員考列乙等之考績核定 對受移送懲戒公務員之先行停職決定 325.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 就下列何種事項, 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外交行為 本國人出 入境之行為 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326. 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對於應受送達之人不明時, 得以公示送達為之 送達之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有重大影響者, 應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 一律不得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寄存送達係指將文書交由郵政機關代為寄送, 如不能送達, 應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法院, 以為送達 公示送達得依申請為之, 但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延遲, 亦得依職權為之 41

4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327. 關於交通主管機關透過設置之自動照相設備拍攝超速或闖紅燈之違規車輛的行為屬性,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蒐證行為 尚不生法律效果 328. 下列何種情形, 行政機關得依申請, 准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不明者 當事人拒絕收取送達文書者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對無行為能力人送達者 329.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 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上之程序規定? 立法機關 司法機關 考試機關 監察機關 330.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列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事項?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國民向外交部辦理護照或加簽 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331. 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 關於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送達為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行政處分之送達, 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對於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 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33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得為公示送達之原因?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 不能依同法第 86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333. 下列何種程序應經聽證程序? 訂定行政規則 締結行政契約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區域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 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 處理陳情 334.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的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當事人得申請舉行聽證 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 當事人有聲明異議權 不服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 其行政救濟程序仍應先提起訴願 335. 行政程序與訴訟程序皆屬程序法之範疇, 兩者有相似, 亦有許多顯著不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行政機關本身在程序過程中是仲裁者 訴訟程序通常皆有兩造當事人之對立, 而行政程序則否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相對人提出, 與訴訟程序相同皆是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在訴訟程序上是協調者 336. 下列何種事項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對本國人出 入國境准駁之行為 42

4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看守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33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關於行政程序中證據調查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採職權調查主義 行政機關得實施勘驗或交付鑑定 當事人負有應行政機關要求提出證據之協力義務 行政機關應就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證據一律注意 338. 行政程序法有關當事人委任代理人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 不得逾 3 人 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 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339. 下列有關代理人之敘述, 何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係屬正確?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必須共同代理 代理人得任意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且委任契約訂明必須共同代理, 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340. 下列何者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國立大學將學生退學 外交部拒絕人民申請護照 收容外國籍偷渡人民於法定處所 主管機關撤銷廣播電視執照 341.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 下列何者非公示送達之原因? 行政機關為提高行政效率精簡行政費用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居住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 不能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86 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342.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間意見交換 對於疑似患有禽流感之民眾建議其自行居家隔離治療 對於違反集會遊行法解散命令之民眾進行強制驅離 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科處之罰鍰 343.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 電傳文件 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 視為 : 自行送達 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補充送達 寄存送達 344. 下列何者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 最高行政法院 考選部 345.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各級民意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 有關外交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 僅須對當事人不利之情形加以注意 346. 有關行政機關調查證據的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43

4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行政機關調查證據, 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 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證據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 得自行提出證據 行政機關實施勘驗時, 行政機關不能通知當事人者, 不得實施 347.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 與應送達人熟識的隔壁鄰居 送達人之雇主 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與應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同居人 348. 有關聽證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為使聽證順利進行, 行政機關須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公開聽證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得以非公開方式進行 聽證不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 以維持行政中立 陳述人拒絕於聽證紀錄簽名者, 該陳述部分無效 349.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 應如何救濟? 即時提起訴願 即時請求賠償 即時聲明異議 即時行政訴訟 350.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 應作成裁處書, 並為送達 請問此處之送達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 行政程序法 行政訴訟法 行政執行法 民事訴訟法 35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0 條規定,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 沒入後銷 毀之 此處之銷毀乃是何種性質之行為?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即時強制 行政命令 352.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 下列事項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行政機關處理陳情事件之程序 行政機關內部之人事行政程序 353. 下列何種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縣政府教育局 高等法院 國防部 354.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的主要差異為何? 是否有書面 是否有機關首長署名 是否有送達相對人 是否有對相對人權益發生影響 355. 下列關於人民申請之處理時間, 何者說明為錯誤?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一次為限 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 其處理期間為 3 個月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項事由終止前, 停止 處理期間之進行 356. 下列何者不具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 44

4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法人 獨資商號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行政機關 357. 下列事項, 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外國人出 入境 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對公務員之免職處分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358. 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 50 萬元, 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 30 日內繳納 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 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 並以副本通知甲 此一通知屬下列何 項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 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 行政命令 359. 下列何者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考選部 法務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360. 下列有關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敘述, 何者正確? 行政機關應依當事人申請, 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調查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調查事實及證據, 必須製作成書面紀錄 當事人必須在場, 行政機關方得實施勘驗 361. 下列有關聽證之敘述, 何者正確? 聽證前應舉行預備聽證 聽證程序進行中, 當事人不得聲明異議, 以利程序進行 聽證是否終結, 應由當事人以共識決定 聽證終結後, 決定作成前, 行政機關仍得再舉行聽證 362. 在下列何種情形下, 行政機關不得為公示送達?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 無法依囑託送達或郵政送達者 363. 聽證應由下列何者主持? 舉行聽證所在地的行政法院院長或其指定法官 舉行聽證所在地的最高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 舉行聽證之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 舉行聽證之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制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 364. 下列有關聽證舉行方式的敘述, 何者正確? 原則上應以非公開方式舉行, 以確保當事人之個資不致外洩 原則上由當事人協商決定是否以公開方式舉行, 協商不成時始由主持人決定是否公開 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就其參與部分不公開, 無須申請 若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 主持人不待當事人申請, 得依職權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365. 交通警察將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之行為, 為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 事實行為 行政命令 366. 關於行政程序法調查事實與證據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45

4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 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應以口頭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 得實施勘驗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367.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之範圍?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涉及風險決定之事項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368.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環保局捕捉野犬 警察對集會遊行之攝影蒐證 氣象局發布之颱風警報 警察下令違法集會遊行者解散之第一次舉牌告誡 369. 聽證應於何時開始? 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始 利害關係人書面要求為始 聽證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主管機關裁定為始 370.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公立學校將學生退學之處分 流浪動物收容中心收容動物之行為 經濟部公告禁採砂石之行為 警察機關之犯罪偵查程序 371.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此為 : 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調查主義 法定證據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 372.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得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之法定事由?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 發現新證據者, 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行政處分適用法規錯誤 原處分就足以影響於處分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373. 一般處分原則上於何時發生效力? 自公告日起 自送達相對人起 自相對人知悉時起 自上級機關核定時起 374. 下列何者屬於多階段行政處分? 主管機關核准學生之助學貸款 縣市政府與民營公司簽署合作開發工業區協議書 國立大學聘任教師 內政部核准縣市政府對土地徵收之決定 375. 下列何者不是廢止行政處分的理由? 法規准許廢止 行政處分違法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46

4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 376. 下列何種情形, 行政處分並非當然無效?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未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 未經授權而明確缺乏事務權限者 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377. 主管機關所為廢止公物之意思表示, 其性質係 : 行政命令 行政處分 觀念通知 行政契約 378. 主管機關准許外國人在臺居留但附加不得工作之限制, 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處分附款? 條件 負擔 期限 保留廢止權 379. 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 : 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 除責令 補稅外, 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牌照稅主管機關適用該一規定時, 是否屬註銷牌照汽車之 認定, 應以公路監理機關有無註銷牌照之處分為準, 此係基於註銷牌照處分之何種效力? 存續力 構成要件效力 確定力 執行力 380. 交通部公路總局迄今所發給國人之駕駛執照, 正面之欄位均載有 有效日期 之字樣, 從所記載 之日期觀察, 實際應係指 有效期限 之意, 請問此一瑕疵之法律效果,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係屬於 : 自始不生效力 得撤銷 得補正 得更正 381.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駕駛執照過期的效果是失其效力 駕駛執照如果遺失必須重新考照 書面行政處分必須送達才生效 信賴保護原則成立要件之檢視, 首重信賴基礎是否存在 382. 環評審查機關對於重大開發案件所為 有條件的通過, 觀其所謂 條件 之內容則是列舉各項 開發單位須於開發區域周邊植樹 須把綠帶加寬或加長污水放流管的長度 等要求, 其性質應 該是屬於下列何種附款? 期限 條件 負擔 廢止權的保留 383. 對於經過聽證程序所作成的行政處分, 相對人若仍有不服, 其救濟程序 : 依法仍須經訴願程序 依規定免除訴願與先行程序 應先經聲明異議 不得就該案提出訴訟 384. 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依法徵收人民土地之行為, 其性質係屬下列何者? 行政強制執行之實施 行政處罰之科予 行政處分之作成 法規命令之制定 385. 內政部許可外國人歸化之申請, 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形成處分 確認處分 下命處分 負擔處分 386. 依藥事法第 48 條規定, 藥物於其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 全上重大疑慮時, 得逕行廢止其許可證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一廢止為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因其廢止致處分相對人之輸入藥商遭受財產上損失時, 無需給予補償 此廢止處分應於廢止原因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此行政處分廢止後, 自廢止時起失其效力 387. 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 除另有特別規定, 否則原則上為 : 47

4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二年, 且罹於時效者, 請求權本身亦歸消滅 三年, 且罹於時效者, 僅被請求之一方取得不履行之抗辯權 五年或十年, 且罹於時效者, 請求權本身亦歸消滅 二年, 且罹於時效者, 僅被請求之一方取得不履行之抗辯權 388. 下列何項行為為行政處分? 內政部函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加強查緝通緝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通知發明人已核准其專利申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原住民就業講習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欠稅人限制住居 389. 甲及乙繼承財產一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核定該筆遺產應徵遺產稅新臺幣十萬元 此項核定通 知書應送達於下列何者, 始對甲及乙發生效力? 甲 乙 甲或乙擇一 甲及乙 390.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 其法定聲明不服期間之計算, 下列何者最正確? 一律改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 如原處分機關曾以通知更正者, 一律改自更正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一年內聲明不服 如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救濟期間為長者, 一律得於告知之救濟期間內聲明不服 如原處分機關未以通知更正者, 得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 39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得附加之附款? 條件 期限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救濟方法之教示 392. 下列那一項行政處分之瑕疵, 不得因補正而治癒? 應參與作成行政處分之其他機關未參與 依法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並未給予證書者 行政處分作成時漏未記明理由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 393. 下列關於行政行為之敘述, 何者最正確? 行政處分可能發生私法上之法律效果 須當事人同意之行政行為, 均屬行政契約 相對人之範圍涉及多數人者, 均屬法規命令 禁止人民進入即將倒塌之建築物屬行政規則 394. 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何時發生效力? 自行政處分合法送達時 自該期限起始時 自行政處分公告時 自行政處分期限屆至時 395. 行政處分如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其效力為何? 無效 得撤銷 得補正 得轉換 396. 一般處分原則上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刊登政府公報 新聞紙最後登載日 刊登政府公報 新聞紙最後登載日之次日 刊登政府公報 新聞紙最後登載日之第三日 刊登政府公報 新聞紙最後登載日之第七日 397.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之行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之懲戒議決書 48

4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環境保護機關告發人民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處罰通知書 里民大會之開會通知書 398. 有關行政處分之廢止,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對象為違法行政處分 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行政處分自廢止後無效 為行政事實行為 399.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院所得審查之行政處分? 高等法院否准律師登錄之申請 立法機關首長對所屬職員之免職處分 對於外國派遣之使節予以拒絕 監察院對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公務員之罰鍰 40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同意配撥樹苗給林地所有人種植, 但林地所有人卻未將樹苗種植於林地 上, 試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得為如何之處置? 以林地所有人未履行負擔為由, 職權廢止該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以林地所有人未履行負擔為由, 職權撤銷該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以贈與條件未成就為由, 職權廢止該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以贈與條件未成就為由, 職權撤銷該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401. 下列何者不屬一般處分? 新闢道路之通車公告 交通號誌 指定民宅為私有古蹟 警察命令違法集會民眾解散 402. 相對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 即已知悉處分理由, 而書面行政處分仍記明理由, 其效果為何? 自始無效, 因記載無須記載之事項 得撤銷, 因浪費行政資源 應補正, 不應記明之理由應予刪除 對處分之效力無影響 403. 在下列何種情形, 行政機關應舉行聽證? 行政處分對當事人有重大影響時 行政機關裁罰時 當事人申請時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404. 行政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致相對人遲誤者, 自處分書送達後多久以內 聲明不服,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一年內 自遲誤起另加三個月 原救濟期間加倍 六個月 405. 具有下列何種情形時, 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處分相對人為處分機關所屬公務員 處分相對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處分相對人不在國內 處分相對人受處分所根據之事實,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406. 行政機關核准申請人所請案件, 但同時在書面核准中加註附款, 要求申請人須於核准後一個月內 捐贈政府社區發展基金五十萬元, 否則將予以行政強制執行, 此附款應屬下列何種型態之附款? 解除條件 停止條件 負擔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407. 有關行政處分的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得撤銷的行政處分應為合法的行政處分 被廢止的行政處分係因其屬非法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撤銷時, 一律溯及既往失效 49

5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行政處分廢止時, 得溯及既往失效 408. 受益人信賴利益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其因信賴被撤銷之行政處分致遭受財產損失者, 為撤銷之 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若金額有爭議, 相對人不服者, 依法應如何解決? 向撤銷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決定之, 對此決定不得提出司法爭訟 向行政院法務部申請決定之, 對此決定不得提出司法爭訟 應與機關協議, 六十天內協議不成者, 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409. 下列行政行為自何時發生效力? 書面行政處分, 自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發生效力 口頭表達之行政處分, 自使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刊登政府公報之登載首日起發生效力 無論何種處分皆自處分作成三日時起發生效力 410. 有關陳述意見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 須以言詞依法說明法定事項, 使相對人知悉 相對人如以陳述書陳述意見, 須符合陳述意旨 理由等之法定形式, 否則陳述無效 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書或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者, 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相對人以言詞陳述意見者, 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 陳述人如有異議, 不得要求更正, 僅得於訴願時一併提出 411.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處分之附款? 期限 條件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強制處分權 412. 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行政處分如有相對人住址誤寫之顯然錯誤時, 處分機關應予以撤銷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處分機關應立即予以更正, 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行政處分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 如當事人未要求, 無須補正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應以證書作成之行政處分而未給予證書者, 該處分無效 413. 甲為中央研究院聘任之助理研究員, 因聘期屆滿未能升等, 中央研究院乃通知甲不予續聘 此項 通知為下列何項行為?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觀念通知 私法契約 414. 有關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下列那一選項係錯誤? 原處分機關僅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撤銷之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415.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 何者錯誤? 裁量處分得附附款 羈束處分一律不得附附款 條件可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期限可分為始期與終期 416. 下列行政處分, 何者無效? 處分未附記救濟期間與方法 處分未附理由 處分未以書面為之 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50

5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417. 關於行政處分撤銷後之效力, 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行政處分撤銷後,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行政處分撤銷後, 自撤銷之時點向後失其效力 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 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違法但非無效之行政處分未撤銷前, 仍有其效力 418. 下列何者為一般處分? 建築執照 低收入戶證明 禁止停車之交通標線 徵兵檢查通知書 419.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多久時間內聲明不服時,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6 個月內 1 年內 30 日內 3 個月內 420. 某開發案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最後所通過之結果為 有條件通過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准予開發, 但每月應繳交一定數額回饋金, 試問繳交回饋金為下列何種附 款? 條件 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負擔 421. 下列何者並非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原因? 未附有附款者 未限制人民權利者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422. 外國人 A 因違反相關法令遭主管機關廢止其居留許可, 主管機關廢止 A 之居留許可前, 應通知 A 陳述意見而未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主管機關最遲應於何時補正此一瑕疵? A 提起訴願前 訴願程序終結前 第一審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 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 423.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稱 之為何?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 法規命令 424. 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之要素? 單方行政行為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發生對外直接發生事實效果之行為 公權力措施 425. 下列何者非一般處分? 都市計畫之變更 公物之設定 紅綠燈交通號誌 委託某一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之公告 426.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 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 則處分機 關應如何處理? 請示上級機關處理 不得拒絕 移送訴願機關處理 撤銷原處分 427. 有關行政機關作成核定申請人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決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該決定之性質屬給付行政 該決定之性質屬行政處分 51

5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後撤回, 但行政機關仍作成符合低收入戶之決定時, 該決定仍然具有效力, 只要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補正, 該決定即可合法存續 申請人之申請若被行政機關否准, 因未涉及權利之侵害或剝奪, 因此申請人不得透過行政救濟表示不服, 但仍可再次提出申請 428. 下列各種行政行為當中, 何者之法律性質屬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發布之超大豪雨特報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所發布之施行細則 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所為回復原住民身分之核准 行政機關對於汽機車怠速發出之勸導單 42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 一般處分? 警察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到適當處所 十字路口紅燈 交通警察於國慶日封閉總統府周邊道路並進行交通管制 將道路停車格塗銷, 並改劃為紅線禁止停車 430. 有關行政處分撤銷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亦受到拘束, 而不得依職權撤銷 訴願受理機關作成撤銷行政處分之決定, 該決定具行政處分之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撤銷後,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但為保障受益人之合法信賴利益, 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431.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之懲戒議決書 行政機關對於政府採購案作成特定廠商擁有優先議價權資格之決定 颱風警報之發布 432. 行政處分作成前若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卻未給予者, 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給予, 方 屬合法補正? 隨時皆得補正 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 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 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尚未發生前皆可 433. 行政處分若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時, 其法律效果為何? 無效 得撤銷 得補正 得轉換為非要式行政處分 434. 臺北市監理處公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同時將繳款書載明繳款日期, 以平信寄送汽車所有人 甲 甲未收獲通知, 逾期仍未繳納, 臺北市監理處乃以雙掛號函向甲催繳燃料使用費 此項催繳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執行行為 觀念通知 435. 在下列何種事由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 行政處分機關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 產上之損失, 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法規准許廢止者 52

5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436. A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加油站, 嗣後接獲否准設立之函文, 其中並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 請問此一函文之法律效果如何? 無效 得撤銷 得補正 不影響其法律效果 437. A 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瓦斯行, 嗣後接獲核准設立之函文, 惟其中要求 A 以切結書承諾, 未來 如有政策變更, 主管機關必要時將予以撤照, 申請人絕無異議 請問所謂予以撤照之法律性質為 何? 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益處分之撤銷 負擔處分之廢止 負擔處分之撤銷 438. 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函請廠商依消費者保護法應准消費者於 7 日內退貨, 此項行為屬於 : 行政處分 無效之處分 非行政處分 得撤銷之處分 439. A 男因宗教因素而申請替代役, 主管機關認有疑義, 遂依法核定 1 年以下暫不徵集之觀察期, 請問此一核定之法律性質為何? 觀念通知 行政指導 程序行為 行政處分 440. 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 將甲廠商刊登為不良廠商, 該刊登行為性質為 : 行政指導 行政契約 警告性處分 行政處分 441.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具有下列何種情形者, 其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受益人以詐欺方法, 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受益人賄賂相關承辦人, 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受益人有一般抽象輕過失, 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受益人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 致行政機關依該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442. 某行政處分之附款內容為 相對人應於行政處分送達翌日起 30 天內, 無償捐贈給本國公益團體 20 萬元後, 本處分始生效力, 此附款應屬下列何種附款? 期限 條件 負擔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443.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 何者正確?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 其他部分隨之無效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不得撤銷, 僅得由其上級機關為之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一律自撤銷時起失其效力 444. 如欲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 原處分機關應採取下列何種作為? 呈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撤銷該行政處分 送請法院裁定宣告該行政處分無效 廢止該行政處分 經相對人同意後, 公告該行政處分失效 445. 依行政程序法,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至遲 多久期間內予以撤銷? 3 個月 6 個月 1 年 2 年 446.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如無正當理由未於行政機關書面所定之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 其法定效果為 何? 視為同意行政機關擬作成之行政處分 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視為反對行政機關擬作成之行政處分 視為提出申請延長期限 53

5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44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因裁量逾越所作成者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者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448.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作成, 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廢止公司登記 戶政機關准予核發印鑑證明 地政事務所核准不動產移轉登記 建築管理機關准予核發使用執照 449. 因下列何種情況廢止行政處分時, 應保障相對人之信賴利益? 法規准許廢止者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450. 關於 行政處分 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所謂 行政處分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抽象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時, 皆不得為附款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 得以書面 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 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未具理由請求作成書面時, 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45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附款種類? 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保留負擔之事後變更 法律效果一部除外 452. 關於救濟期間之教示,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 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 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 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2 年內聲明不服時,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 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 該機關應於 10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 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 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453. 關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應自撤銷原因發生時起 2 年內為之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3 年內為之 應於提起訴願前為之 454.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為確認處分? 公務人員退休金額之核定 專利權之授予 54

5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公務員之任命 入伍令 45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下列何者並非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載理由之情況?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經聽證後作成之處分 一般處分經公告者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456. 建築主管機關允許某廠商設立工廠, 但同時要求該廠商必須認養維護其附近之公園 此種要求在 行政法上稱為 : 附條件 附負擔 保留廢止權 附期限 457. 甲持某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考國家考試, 考選部應承認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 此係屬於行政處分 何種效力之表現? 實質存續力 形式存續力 構成要件效力 執行力 458.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 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稱為 : 對物處分 聚合處分 一般處分 特徵處分 459. 下列何者為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營業許可 沒入處分 課稅處分 徵收處分 460. 下列何者為形成處分? 學校發給學生畢業證書 老王取得自耕能力證明 某甲被任命為經濟部商業司科員 臺北市警察局逮捕違法集會遊行之特定人 461. 下列何者係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以不實資料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該主管機關核准該執照 國防部核發所屬軍官轉任公務員考試及格證書 不利處分漏未記載救濟之教示 應以證書作成之行政處分卻未給予證書者 462.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書面之行政處分, 原則上自送達相對人起, 對其發生效力 無效之行政處分, 自始不生效力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者, 全部無效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463. 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 地層危險而命某一村落之住戶立刻遷移 對參與某一示威之多數人命令解散 擬訂都市計畫 警察以手勢或號誌指揮車輛之駕駛人 464. 行政處分附加之附款, 下列何者得單獨就附款提起爭訟? 主管機關發給建築執照, 附加找到廢土棄置土地並提出證明後, 始得開始施工之附款 主管機關核發高速公路建築許可, 附加應設隔音牆 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 附加須受僱於特定雇主, 如遭解雇立即失效之附款 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 附加如未受僱於一定雇主時, 即廢止該許可 465. 某甲申請室外集會遊行, 警察機關發給許可通知書, 上載有 應增加 5 名糾察員, 以維持秩序 文字 請問該段文字之性質為何? 附有條件之附款 附有負擔之附款 行政指導 觀念通知 55

5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466. 行政處分書應附記法令依據 理由及救濟教示, 係屬於下列何原則之要求?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誠信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 467. 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冒充公務員, 違法對人民課處罰鍰 下列有關該罰鍰之敘述, 何者正確? 得廢止之處分 得撤銷之處分 得補正之處分 並非行政處分 468. 行政機關作成授益之營業許可處分內容為 : 許可, 但限於 3 個月內改善廚餘回收地點之環境衛 生 請問此為何種形式之附款? 期限 條件 負擔 修正負擔 469.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 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 於出廠或進口時,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 合 格者, 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 請問該規定中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之法律性質為 : 形成處分 下令處分 確認處分 一般處分 470. 承上題,A 為進口商, 進口遊戲機台後申請查驗, 經主管機關審認與進口之前評鑑分類文件不 符, 不發給標示證 A 依法應如何救濟? 提起訴願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47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人民文書認證事務 公辦民營學校之契約 監理站委託民營汽車修配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契約 國立大學和教職員簽訂之宿舍借用契約 472. 下列關於法規命令的敘述, 何者錯誤? 法規命令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 僅可透過立法者進行事前的規範控制 法規命令不得違反立法精神, 亦即法律目的 473. 下列關於行政指導的敘述, 何者錯誤?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可為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達成行政目的的手段 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強制力, 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人民可對行政指導提起行政爭訟 474. 下列關於行政計畫的敘述, 何者錯誤? 預算書 是具有直接拘束國家各機關及人民效力的行政計畫 依據都市計畫法擬定的 特定區計畫, 為命令性 強制性的行政計畫 各級地方政府得自行通過具有自治規章性質的行政計畫 不服確定行政計畫裁決者, 不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 475. 行政程序法有關陳情之規定, 下列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無具體內容之陳情, 應予處理 陳情之方式限於書面 行政興革建議非陳情之範圍 56

5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未具真實姓名之陳情, 得不予處理 476. 下列那一種行政行為, 不具法律上拘束力?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法規命令 行政指導 477.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人民不服從行政指導者, 得提起撤銷之訴 以書面為之者, 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 行政機關即應停止 行政機關得對非職權範圍之事務為行政指導 478. 對於行政指導之描述, 下列何者正確? 應以書面為之 不限方式但相對人得請求交付文書 對不遵循勸導者得施以強制執行 不服者得提起訴願 479. 行政機關內部分層負責的規定係屬何種性質? 法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行政處分 480. 下列有關情事變更對行政契約影響之敘述, 何者最正確? 行政契約不適用因情事變更之法理 行政契約締結後, 有情事重大變更, 締約之人民請求適當調整契約內容時, 行政機關只要補償其損失, 無論如何即可命其繼續履行原定之義務 情事變更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均為行政機關之對等契約, 以及一方為人民之從屬契約, 均有適用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因終止行政契約之補償不同意時,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81.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 該契約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可任意選擇締約對象 基於維護公益之理由, 行政機關得隨時終止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就其無事務管轄權限之事項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經有管轄機關之承認始生效力 482. 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訂頒之裁罰基準, 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故為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擬訂定法規命令時, 應先通知立法院, 並由立法院代為公告, 始生效力 機關內部之人事管理, 必涉及公務員權益, 故不得以行政規則方式加以規範 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之法規命令, 而未經核准者, 即使已發布, 仍屬無效 483.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 應如何處理, 始生效力? 經對於該第三人為補償 經該第三人參加行政契約 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 經該第三人聲明異議 484. 下列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中央健康保險局與特約醫療院所之間締結了行政契約, 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得對於特約醫療院所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之一方為人民, 且其主張情事變更契約應有所調整, 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 得於補償人民損失後, 命人民履行原定之契約義務 若無特別約定, 行政契約不得作為發動強制執行之依據 57

5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485. 有關行政程序法上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必須以書面訂立之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行政機關所約定之給付必須限於作成一定的行政處分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 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48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須踐行下列何種程序? 須即送立法院 首長簽署, 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須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下達 須呈報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發布 487.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應經聽證程序作成 : 擬定法規命令 締結行政契約 作成具有集中事權效果之確定計畫裁決 處理人民陳情 488. 下列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 何者錯誤? 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得以契約設定 變更或消滅之 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締結,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得以口頭為之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 原則上即全部無效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48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國家賠償協議 損失補償協議 公立大學教師聘約 政府採購契約 490. 私立大學對其學生所為之退學決定, 依司法院解釋, 認為其性質係 : 私法上之契約終止行為 公法上之契約終止行為 行政處分 應循私法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49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協助其所屬下級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 認定事實之需, 而統一訂定之 事業 放流水採樣方法, 其性質為 :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職務命令 行政指導 492. 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 解釋性行政規則若前後不一致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後法廢前法之原則,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屬當然錯誤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 不論是否確定, 處分相對人皆得要求依後釋示重為處分 為求保護人民權益, 得由人民選擇依前釋示或後釋示處置 後釋示發布前,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若前釋示確屬違法, 相對人得請求依後釋 示重為處分 493. 有關行政和解契約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行政和解契約, 係為替代行政處分, 以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故任何行政處分皆得以行政契約代 替 因行政處分具單方強制力, 為使行政處分內容有效實現, 故以行政和解契約方式為之, 但不影 響其行政處分之本質, 契約當事人有契約爭議, 僅能提起訴願 撤銷訴訟救濟之 若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 經依職權調查者仍不能確定, 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和解 契約 有關法律關係之確定屬法律問題, 只有對錯, 行政必須作出認定, 不得任由行政契約雙方和解 58

5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同意認定 494. 警察機關協助屬官認定何謂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因此訂頒相關解釋規定表示, 雖有戴上安全帽 但未扣上帽帶者, 亦屬未戴安全帽 此解釋規定應為下列何種規定?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緊急命令 組織規程 495. 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者,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 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有關此調整或終止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調整或終止, 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不得為之 調整或終止及補償決定, 得以口頭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調整難為履行者, 無須敘明理由, 得免為履行, 並不視為違約 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 應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 請求給付 496.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 以輔導 協助 勸告 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稱之為 : 行政調查 行政指導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497.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 有效下達之何項行為, 具有拘束訂定機關 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行政調查 行政規則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498. 法律授權明確, 係指行政機關訂定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必須有法律明確之授權, 包括授權的內容 目的與範圍? 法規命令 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 事實行為 499. 下列行政行為, 何者為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機關對於其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 業務處理方式 人事管理等事項所為之一般性規定 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 以輔助 協助 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500. 南投縣所屬之草屯鎮 南投市協議在南投市某地區設置垃圾焚化爐, 共同使用並分擔經費, 此種 協議為?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 501. 下列何種行政規則, 應登載於政府公報予以發布? 解釋性之規則 有關機關內部組織之規則 有關機關內部事務分配之規則 有關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之規則 502. 軍校學生入營志願書中表明學生之權利義務, 以及在校期間如遭中途退學或開除學籍, 願賠償在 校期間一切費用, 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請問此一強制執行應準用下列何種法律關於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 503.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毒品之分級及品項, 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 議委員會, 每 3 個月定期檢討, 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 增減之, 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請問此一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59

6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職權命令 事實行為 504. 承上題, 行政院將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公告調整 增減後, 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若立法院認為此一 公告內容有違反法律之情形,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 立法院經院會議決後, 得採取下 列何種措施? 聲請司法院解釋 通知行政院更正或廢止之 通知行政院依立法院之意見重新公告之 得直接修正公告之內容 505. 下列何者非行政指導所得使用之情形? 建議 協助 處罰 輔導 506. 下列何種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認定事實之規定 人事管理之規定 對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要點 裁量基準 507. 關於法規命令之草擬,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規命令之草擬, 應由法律授權指定之行政機關為之 法規命令之草擬, 亦得由立法院之立法委員為之 法規命令之訂定, 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法規命令草案原則上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508. 關於行政命令,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律所指定之中央主管機關, 得透過訂定施行細則之方式, 對於法律規定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予以定義 法院為協助行政機關統一解釋法令, 得主動作成法令決議以利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得依職權訂頒解釋性規定之行政規則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509. 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4 條 : 本法施行細則, 由考試院定之 規定訂定公務人員考績 法施行細則 此項施行細則為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行政處分 特別規則 510. 行政院衛生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規定, 公告不 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此項公告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行政函釋 行政處分 511. A 診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因浮報藥費, 經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予以停止 3 個月特約, 此項停止特約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 契約行為 行政指導 行政監督 512. 下列何項行為屬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 道路交通標線之劃設 政府採購案評選決標 選定捷運聯合開發廠商 通知旅行社勿組團赴災區 513.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上好醫診所約定, 由上好醫診所提供全民醫療服務, 將上好醫診 所列為特約醫療院所 此項特約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行政命令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私法契約 514. 甲公司與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契約後, 因該機關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之民意機關制定新的地方自治條 例規定, 直接導致甲公司履行契約義務之支出費用倍增 有關甲公司之相關權益, 依行政程序法,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60

6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甲公司如有損失欲求補償, 應向締約機關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之民意機關請求 補償金額如有爭議, 甲公司應先請求調解, 調解無法成立者, 方得向法院提出訴訟 甲公司如提出訴訟, 應向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 補償之請求權, 應自甲公司知有損失時起 1 年內為之 515.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的敘述, 何者正確? 除由行政機關草擬外, 人民得提議訂定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應依職權舉行聽證 法規命令訂定後, 應請總統發布實施 總統認為命令有窒礙難行者, 應送覆議 516. 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者,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 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惟行政機關調整或終止契約, 須符合下列何項要件? 報請上級機關同意 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與相對人先行協議不成 契約履行尚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517. 鑑於禽流感疫情似有擴大跡象, 主管機關促請業者不要販賣現宰禽類, 以降低國民傳染風險, 此 種作為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法規命令的訂定 行政處分 行政強制 行政指導 518. 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法規命令如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 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行政規則以本機關 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為規律對象, 無直接或間接對機關外部之效力 法規命令之發布, 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519. 下列有關行政指導之敘述, 何者正確? 於現行法中, 無任何有關行政指導之明文規定 於現行法中, 人民對機關所作之行政指導不服者, 得提起訴願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 應以書面為之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 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520. 下列關於行政契約效力之描述, 何者錯誤?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無效 行政處分之作成, 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 同意或會同辦理者, 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 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 同意或會同辦理, 始生效力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 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 始生效力 521. 關於 法規命令 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 故訂定後不須發布即生效力 法規命令皆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 毋須法律授權 法規命令係對外發生效力, 故得作為違法或違憲審查之對象 法規命令發布後, 毋須送立法機關審查 522. 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 定期催告私立學校董事會儘速召開董事會議, 屬於那一種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 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 523. 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 依據及理由等, 提議訂定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 原則上應將草案公告 61

6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應依職權舉行聽證 訂定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524. 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 而未經核准者即加以發布, 其效力為何? 效力未定 無效 得補正 得撤銷 525. 關於法規命令,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規命令得設定 變更或消滅人民之權利義務 人民不得提議訂定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之訂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准, 而未經核准, 該法規命令無效 法規命令一部無效, 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526. 有關法規命令之訂頒,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規命令之訂定須法律有授權, 並應於該命令中明列授權之依據 法律授權應明確, 在概括授權情形, 僅於細節性或執行性規定始被允許 對人民之自由權利, 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某法規命令雖在母法授權範圍, 但牴觸其他法律時, 該命令仍屬無瑕疵 527.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定, 不需法律授權 行政規則得具有間接對外效力 行政規則得為裁罰構成要件及額度之規定 行政規則得為執行法律有關之技術性 細節性規定 528.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者, 其效力為何? 得撤銷 得廢止 無效 得補正 529. 人民以捐地方式為代價, 換取行政機關為特別許可之協議, 係何種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 行政命令 行政計畫 行政契約 530. 下列對行政契約履行規定之敘述, 何者錯誤?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 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 依照書面約定方式為必要之指導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 行政機關僅於為防止或除去對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時, 得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行政機關為契約內容之調整或終止, 應對相對人之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失負補償義務 行政機關為行政契約之終止,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531.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不因拒絕指導而受法律上制裁 行政指導如有違法而侵害人民權利, 有國家賠償問題 交通指揮為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規定之行政指導行為 532.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規定,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 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 確定其計畫之裁決, 應踐行何種程序, 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迴避 資訊公開 聽證 送達 533. 國家賠償協議書若訂有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並自願接受執行, 而嗣後有聲請強制執行之必 要時, 應以下列何種法律聲請之? 行政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 民事訴訟法 62

6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534.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 何項錯誤? 法規命令之訂定, 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 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前, 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皆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屬行政立法行為 53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行政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公法上行為 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即時強制 將煙毒犯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536.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一律不得於夜間為之 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義務人死亡時, 得逕對其遺產執行之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 得暫予留置三個月 537. 下列情形, 何者非屬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之情事? 對執行名義不服 對執行命令不服 對執行方法不服 認為執行違反其應遵守之程序或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538. 依現行行政罰法之規定, 下列行為, 何者屬行政罰性質? 扣留 沒入 追繳不法獲利 怠金 539.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 提供擔保 限制住居 拘提 管收 禁止命令 科處怠金 540. 行政罰法第 9 條有關責任能力規定的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不予處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應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 不予處罰 因過失自行招致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不得減輕處罰 541.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 應如何處罰? 分別處罰 從一重處罰 依法定罰鍰額最低之規定裁處, 但裁處之額度, 不得高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高額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但裁處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542.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 於下列何者不適用?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之法定代理人 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義務人死亡者, 其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破產管理人 543. 下列行政機關之行為, 何者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人民未於法定期間內繳納之稅款, 行政機關要求人民依法繳納 63

6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商家未於限定期限內停止違法營業行為, 行政機關進行斷水斷電 人民應於期限內自行拆除違建卻未拆除,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建 行政機關要求簽訂 BOT 契約之廠商, 應依契約約定履行義務 544. 私法人之董事因執行職務, 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時, 該董事是否應並受同一規 定罰鍰處罰? 該董事如有故意, 原則上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 該董事雖無過失, 原則上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 該董事不論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原則上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 該董事因執行職務, 故個人不會因此並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 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545.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 應由下列何者執行之? 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行政法院強制執行處 546. 依據行政罰法規定, 吊扣證照係屬下列何項類型之行政罰? 限制之處分 剝奪之處分 影響名譽之處分 警告性處分 547. 依據處罰法定原則,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或下列何項規範有明文規定者為 限? 行政契約 行政規則 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 548.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提出何項救濟? 申請再議 訴願 聲明異議 申復 549. 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 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 當事人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550. 依行政罰法規定, 除處罰行為之私法人外, 如欲擴張處罰該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時, 該人至少須具有何種責任條件? 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 重大過失 過失 551. 某銀行之經理人於辦理某基金業務涉嫌違法, 主管機關經調查後, 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 命令該銀行解除該違法經理人之職務 若該銀行遲遲不解除該經理人之職務時, 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採取何種手段督促其履行? 直接強制 怠金 代履行 即時強制 552. 依據行政罰法之規定, 裁處罰鍰所必須審酌之要件不含下列何者? 受處罰者之資力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違反行為所生之影響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553.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 對於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 應遵行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不服者, 得向執行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聲明異議 陳情 訴願 協議賠償 554.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 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而有即時處理之必要時, 依據行政執行法採取 的強制措施稱之為 : 64

6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執行命令 強制執行 保護管束 即時強制 555. 依據我國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 下列有關公法上金錢義務之執行敘述, 何者正確? 公法上金錢義務之執行由原處分機關作為執行機關 公法上金錢義務之執行經主管機關移送, 雖未具執行名義, 仍可執行 公法上金錢義務之執行須以經主管機關限期催告, 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為執行條件 義務人死亡後, 不得就其遺產為之執行 556. 關於行政執行執行時效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執行, 自處分 裁定確定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 不再執行 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 仍得繼續執行 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3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 不得再執行 行政執行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 不再執行 557. 下列關於行政罰之敘述, 何者正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過失者, 不予處罰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不予處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不予處罰 對於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之行為, 仍應處罰 558. 行政機關對於瘋狂或酗酒泥醉, 為救護其生命 身體之危險, 及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時, 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管收 管束 拘留 拘提 559. ABC 三人共有一筆土地, 其並於該土地上堆放有礙公共衛生之廢棄物, 主管機關欲依廢棄物清 理法之相關規定對 ABC 三人處以罰鍰, 請問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如何對 ABC 三人處以罰鍰? 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 分別處罰之 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 共同處罰之, 即 ABC 三人罰鍰總計不得逾罰鍰額度之上限, 以符合比例原則 依 ABC 三人持分比例之多寡, 分別處罰之 ABC 三人須處以同一額度罰鍰, 以符合平等原則 560. A 在某國有土地上違法傾倒廢棄物, 經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命 A 限期改善, 請問 限期改善之法律性質為何?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預防性之不利處分, 不具有裁罰性 行政指導 觀念通知 56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 行測試檢定 ( 即酒測及管制藥品檢定 ) 之處所,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 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請問上述措施中, 何者屬行政罰? 測試檢定及吊銷駕駛執照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罰鍰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吊銷駕駛執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65

6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562. 關於行政執行之管收,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管收期限不得逾 3 個月 再行管收以 1 次為限 管收期滿義務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此免除 管收票須申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發 563.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應如何執行? 結案存查 對其繼承人執行 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訴請參加遺產分配 564.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 如何裁處? 依法定罰鍰額最低之規定裁處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合併裁處 擇一裁處 565.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如何處罰? 原則上直接依刑事法律處罰 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由主管之行政機關決定 由司法機關裁判定之 566. 義務人對於代履行費用逾期不繳納時, 應如何處理? 移送行政執行處 移送民事執行處 管束義務人 處以怠金 567. 行政執行法上所規定之間接強制方法為何? 代履行與罰鍰 直接履行與罰金 代執行與代金 代履行與怠金 568. 依現行行政罰法之規定, 下列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何者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僅出於過失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 違規情節輕微之行為 569. 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規定, 不得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 違反者, 依據同法第 30 條, 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若發現並證實有相關違法情事時, 下列相關處理方式何者錯 誤? 主管機關得於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之間作成罰鍰處分 依此規定, 主管機關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 主管機關若發現行為人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 依法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 酌量加重處罰, 罰鍰金額得超過新台幣 3,000 元 本案法定罰鍰最高金額較低, 故無須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570. 下列行為何者屬行政罰法上之處罰? 行政執行法上之怠金 交通安全講習 依據稅捐稽徵法對於欠稅之納稅義務人作成限制出境之決定 應經許可之集會 遊行而未經許可時, 主管機關對其作成命令解散之決定 571. A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得標簽約後, 因施工品質不良, 並拒絕負保固責任 主辦機關乃依政府採 購法將 A 列為不良廠商,3 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 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機關此項行為屬下列 何項行政行為? 事實行為 契約行為 行政規則 行政罰 572.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以 何時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66

6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行為時 結果發生時 裁處時 最初裁處時 573. 新竹行政執行分署在查封欠稅人甲之房屋時, 發現其已被地方法院查封, 新竹行政執行分署為確 保順利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 16 條規定應如何處理? 得再行查封甲之房屋 不得再行查封甲之房屋 得查封甲成年兒子之房屋 得查封甲成年女兒之別墅 574. A 所有之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下命強制拆除,A 對主管機關之執行方式有所不服, 其應如何提 出行政救濟?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依行政執行法第 10 條請求國家賠償 直接提起訴願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575. 警察成功攔截飆車慣犯, 準備沒入其使用之車輛時, 經查甲車係由車主駕駛 乙車為剛報失的贓 車 丙車則是向當日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借用, 試問那些車輛得被沒入? 甲 乙 丙均可 僅甲 乙可以 僅乙 丙可以 僅甲 丙可以 576.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等, 如有 侵害其利益之情事, 得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77.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機關對人民所作之行政罰? 停止營業 吊銷證照 科處罰鍰 科處怠金 578.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 未滿幾歲之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不予處罰? 14 歲 16 歲 18 歲 20 歲 579. 有關行政罰法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 分別處罰之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行政法規及刑事法律分別處罰之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 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依法令之行為, 不予處罰 580.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屬執行方法中之間接強制? 限制使用不動產 收繳 註銷證照 科處怠金 科處罰鍰 581. 關於行政罰之時效,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罰之裁處權, 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裁處權之計算, 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以提起訴願之日起算之 裁處權時效, 因天災 事變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 停止其進行 582. 依行政罰法規定, 吊扣證照屬於下列何種裁罰性不利處分?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影響名譽之處分 剝奪或消滅資格 權利之處分 警告性處分 583.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 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保全證據之措施 逮捕拘禁 確認其身分 即時制止其行為 584. 某甲於臺中市海堤區域內傾倒垃圾, 依水利法第 92 條之 2 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對甲之裁罰應如何定 67

6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其管轄機關? 由某甲自行決定管轄機關 水利法之主管機關 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 由水利法與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協議之 585. 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 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有例外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下列何者並未規定在例外之範圍內? 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 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已依職權或依行政罰法第 43 條規定, 舉行聽證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情況急迫, 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顯然損害特定家屬利益 586. 關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處罰,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不知法規者, 均減輕法定責任 不知法規者, 一律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不知法規者, 得按其情節, 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不知法規者, 均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587. 法人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 該法人代表人的故意, 效果歸屬為何? 推定為該法人之過失 推定為該法人之故意 視為該法人之過失 不得作為判斷該法人有無故意過失之依據 588. 下列何者, 非即時強制之方法? 對於人之管束 對於物之扣留 使用 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對於住宅 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對於證據之保全 589. 人民收到課稅處分仍不繳納, 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執行, 應適用之法規為 : 行政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 行政罰法 行政程序法 590. A 工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經主管機關依法命其限期改善, 此一限期改善之法律性質為何? 行政指導 行政罰 預防性不利處分 行政計畫 591. 某參與招標廠商 A 經檢舉於 95 年 3 月之前有偽造 變造履約相關文件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 然遲至 98 年 10 月 28 日始以北市市工字第 000 號函認定成立, 乃處分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對於此違法行為之裁處權時效, 應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 (95 年 2 月 5 日 ) 起算 3 年, 迄 98 年 2 月 5 日屆滿 系爭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 未逾越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法, 屬契約行為 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 除影響其名譽外, 並使其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內,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即限制或禁止其為一定行為 ), 具有行政罰之性質 592.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 應由何機關管轄? 先由行為地 結果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68

6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由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主管機關管轄, 法定罰鍰額相同者, 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由處理在先之主管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先後者, 由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主管機關管轄 593. 有關行政罰法之裁處罰鍰依比例原則, 下列何者錯誤? 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審視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有利於受處罰者, 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多寡 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高低 594.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 而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 原則應 由何機關處罰 : 統一由處理在先之機關處罰 統一由法定處罰較重之機關處罰 由各該機關協議由其中一機關統一處罰 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處罰 595. 有關行政強制執行之相關規定, 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於查封前, 發現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 必要時得再行查封 執行時間之限制規定, 僅於直接強制或代履行時有其適用, 不適用於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 不得由原處分機關直接強制執行之 債務人對執行名義之實體法律關係有爭議時, 應另提異議之訴, 而非聲明異議 596. A 公司獲准於自有土地上採取土石, 許可土石區面積共 平方公尺, 後經檢舉查獲其實際採 取面積達 平方公尺, 惟超挖部分經地檢署檢察官認定甲 (A 公司代表人 ) 不成立竊盜罪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則行政責任部分如何處置? 刑事既然無罪, 行政部分不必追究 刑事不起訴書認定之事實拘束行政機關 應追究甲違反土石採取法之行政責任 應追究 A 公司違反土石採取法之行政責任 597. 承上題, 如主管機關至超挖現場勘查時間為 98 年 6 月 20 日,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時間為 100 年 6 月 20 日, 則主管機關至遲應於何時作成行政裁罰處分? 101 年 6 月 19 日 102 年 6 月 19 日 103 年 6 月 19 日 104 年 6 月 19 日 伍 行政救濟部分 598. 甲為廣播電視業者, 因申請延長廣播電視執照,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甲之財務計畫未臻完 備, 予以核駁 甲提起訴願, 應由下列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 監察院 司法院 599. 臺中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後, 公告徵收捷運需用土地, 並依臺中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土 地現值, 予以補償 甲為土地所有權人, 不服公告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 提起訴願, 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下列何者? 臺中市政府 內政部 交通部 行政院 600. 訴願法關於訴願管轄之規定, 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對於下級機關就上級機關所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 應向原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不服鄉公所所為行政處分, 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不服縣政府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 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601.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與訴願之敘述, 何者錯誤? 69

7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訴願屬於司法程序之一環 行政訴訟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訴願之提起不以 權利 受到損害為限 撤銷訴訟係為救濟 違法 之行政處分 602. 下列何者為行政訴訟及訴願制度共同採取之制度? 均採先實體後程序之審理方式 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均得委任代理人 事件之終結均以判決為之 603. 關於訴願決定書,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應載明主文 事實及理由 應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應附記救濟教示 應載明未依職權停止執行之理由 604. 行政救濟制度中, 訴願之目的為何? 作為確認訴訟之先行程序 矯正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發布行政命令之先行程序 審查事實行為之合法性 605. 下列何者等同於訴願程序, 經駁回後, 得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事件之復查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土地徵收條例之復議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之再審議程序 606. 針對訴願與請願之救濟制度, 下列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訴願係針對行政處分 請願係針對公共政策等多項行政作為 訴願應具訴願書提起 請願係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 607. A 公司申請於臺北市設置立體停車場, 遭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予以否准, 下列何者為該處分之訴 願管轄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臺北市政府 交通部 行政院 608. A 企業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 遭經濟部經聽證程序後予以否准,A 企業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向經濟部聲明異議 609. 關於原處分之執行力,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處分之執行對被處分人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者, 應依職權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原因消滅時,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停止執行 行政法院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610. 下列有關人民提起訴願與訴訟之敘述, 何者錯誤?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 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具有法制專長為原則 訴願之提起, 處分相對人應自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之 提起行政訴訟, 得於同一程序中, 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611. 訴願人提起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駁回其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得撤銷原處分, 逕為變更之決定 70

7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受理訴願機關得撤銷原處分,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得單純撤銷原處分 612.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 原則上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 中央主管部 會 行 處 局 署 行政院 直轄市政府 省政府 613. 有關行政訴訟與訴願二者相異之處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訴訟屬於行政權作用, 訴願屬於司法權作用 訴願為一級一審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訴願之管轄機關主要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撤銷之訴自訴願決定書到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為之, 訴願主要自行政機關之處分送達或公 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614. 依據訴願法第 4 條規定, 不服行政院之行政處分, 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院 總統府 監察院 立法院 615.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 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中央主管部 會 行 處 局 署 直轄市政府 行政法院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616.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與訴願的關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應立刻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限於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或妥當性顯有疑義者, 受理訴願機關始得依職權就原行政處分停止 執行 訴願法規定若有急迫情事, 受理訴願機關即應依職權停止執行 617. A 企業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 遭經濟部予以否准,A 企業提起訴願後, 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2 項 規定, 下列何者應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經濟部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行政院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618. 農民健康保險申請給付爭議案件之提起訴願救濟程序前, 應先向原處分機關履行下列何種程 序? 調解 仲裁 和解 審議 619. 甲之土地遭鄰人乙占用, 乙並於其上搭建違章建築 甲去函要求違建主管機關拆除乙之違建, 但主管機關於接獲此函後卻持續無任何回應 請問對於主管機關之消極不回應, 甲可否尋求救 濟? 因無處分即無救濟, 故甲不得提出救濟 甲可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滿 3 個月起, 方得提出訴願 甲對主管機關的消極不回應, 可提出訴願 甲應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 3 個月內, 方得提出訴願 620. 不服縣 ( 市 )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 可向何者提起訴願? 縣 ( 市 ) 政府 中央主管部 會 行 處 局 署 行政院 直轄市政府 621. 下列何者, 非屬得提起訴願之主體? 租稅事件中, 課稅處分之相對人 71

7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拆除違章建築事件中, 違章建築之承租人 核發商標事件中, 購買該商標產品之消費者 公路修建工程違反環保法規事件中, 進行工程之行政機關 622. 訴願之撤回, 最遲應於何時為之? 訴願決定書作成前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前 訴願決定書送達前 行政訴訟提起前 623. 在訴願之前, 規定有異議或類似之程序者, 此種異議程序在行政救濟制度上可稱之為 : 訴願前置主義 訴願之司法程序 訴願之先行程序 訴願之聽證程序 624. A 因亂丟廢棄物, 遭桃園縣大園鄉公所處以罰鍰, 下列何者為該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 桃園縣大園鄉公所 桃園縣政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 625. 有關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 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訴願係確認訴訟之先行程序 訴願係行政訴訟第一審級 訴願原則上係課予義務訴訟之先行程序 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 626. 下列何者非屬 情況決定 之要件? 原處分違法 原處分不當 撤銷原處分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撤銷原處分對被處分人權益無影響 627. 下列有關訴願參加之敘述, 何者錯誤? 利害相同之訴願參加人, 其不得為與訴願人利益相反之行為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 為法定訴願參加人, 其訴願參加不得被拒絕 若訴願決定將可能影響第三人權益時, 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通知參加時, 應副知訴願人 628. 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管轄及當事人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法受中央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以其團體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 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因受託事件涉訟者, 以委託之機關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 向總統府提起訴願 被告中央機關經裁撤者, 無論其是否有業務承受機關, 皆應以其原所屬院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629. 下列有關訴願與行政訴訟之敘述, 何者正確? 訴願審議時, 僅審議行政處分是否違法, 而不論究行政處分是否不當 行政法院審查撤銷行政處分之訴訟時, 應審查系爭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 訴願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 而非以訴願審議委員會名義行之 不服訴願結果得提再訴願, 不服再訴願結果,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者, 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630.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 訴願之管轄機關為何? 團體或個人 原委託機關 原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高等行政法院 72

7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631. 下列何者非屬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審議判斷程序 632. A 企業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 遭經濟部予以否准, 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A 企業應繕具 訴願書應經由下列何者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經濟部 行政院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633. 甲機關為中央二級機關, 因業務上之需要, 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之乙機關執行, 則 於不服乙機關之處分而提起訴願時, 訴願管轄機關為 : 甲機關 甲機關之上級機關 乙機關 乙機關之上級機關 634. 有關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人民不僅得提起撤銷行政處分之訴訟, 亦得提起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訴願審議委員會僅就系爭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加以論斷 行政法院應就系爭行政處分是否違法 是否不當加以論斷 不服行政院之行政處分者, 應向總統府提出訴願 635. 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前置程序? 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商標法之異議 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636. 訴願案件如何審理? 一律採書面審理 一律採言詞辯論 原則採書面審理, 例外採言詞審理 原則採言詞審理, 例外採書面審理 637. 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 訴願有理由時, 受理訴願機關應 : 移轉至法院之決定 駁回原處分之決定 撤銷原處分之決定 撤回原處分之決定 638. 訴願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多久為之? 30 日 2 個月 6 個月 1 年 639. 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 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 若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 其 時效為何? 30 日 2 個月 4 個月 1 年 640.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 : 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向受委任機關提起 向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向行政法院提起 641. 有關訴願審理程序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訴願之審理採取 程序不合 實體不究 原則 訴願之審理過程中發現可能因為訴願決定而受不利益之人, 須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陳述意見 訴願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 抄錄 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之資料 訴願審理中原處分機關之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 而事實未臻明確者, 受理訴願機關僅得以 73

7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事實不存在為理由, 撤銷原處分, 無須另行調查 642. 依訴願法規定,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 以何者為原行 政處分機關? 下級機關 上級機關 再上級機關 行政院 643.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 其法律效果為何? 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撤銷之 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廢止之 訴願人應於另提起訴願時一併請求撤銷之 訴願人應訴請行政法院命依職權廢止之 644. 某甲為市議員, 因具有雙重國籍身分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遭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 當選資格, 下列有關其救濟程序敘述何者錯誤? 甲得繕具訴願書, 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先行重新審查其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若認訴願有理由者, 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須陳報行政院處置 中央選舉委員會不依甲所提出之訴願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 應附具答辯書與必要關係文件送交行政院 甲直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者, 行政院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 俾利其自行審查是否撤銷變更或答辯 645.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以其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 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該受託之團體或個人 原委託機關 原委託機關或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 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 646. 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公法爭議,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如何救濟? 提起民事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 聲請解釋憲法 提起刑事訴訟 647. 某甲違規, 依行為時之法律得裁處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依裁處時之法律得裁處十萬元以下罰鍰, 某甲對原處分機關之裁處不服提出訴願時, 法律又修正為得裁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若原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令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則原處分機關應依何規定重為處分? 得裁處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得裁處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得裁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得由原處分機關在十萬元以下 三萬元以上之範圍內裁處 648. 下列何者, 非屬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 執行之要件?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有急迫情事 原行政處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649. 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應由 : 行政院管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立之訴願審議委員會管轄 74

7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交通部管轄 內政部管轄 650. 下列關於 訴願決定 之敘述, 何者錯誤? 訴願決定應受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的拘束 訴願委員不同意訴願決定內容者, 不可依法提出不同意見書 受理訴願機關在訴願決定前, 應通知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將受不利益之第三人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後, 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 ( 不含被訴機關 ) 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者, 訴願決定即發生確定力 651. 對下列行政處分聲明不服, 何者應於提起行政訴訟前, 先經訴願程序救濟而無結果後, 始得為 之 : 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對該訴願決定不服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復審後仍有不服 納稅義務人對於租稅核課處分經申請復查後仍有不服 652. 關於訴願之審議程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訴願審議應實施言詞辯論 訴願審議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實施調查 鑑定費用原則上由訴願人負擔 653. 對於確定訴願決定, 下列何者沒有資格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訴願人 參加人 原處分機關 利害關係人 654. 依據訴願法第 4 條之規定, 不服鎮公所之行政處分時, 原則上由下列那一個機關管轄訴願事件? 該鎮公所本身 縣政府 該行政處分屬鎮自治事項時, 由縣政府管轄 ; 屬鎮委辦事項時, 由鎮公所本身管轄 該行政處分屬鎮自治事項時, 由鎮公所本身管轄 ; 屬鎮委辦事項時, 由縣政府管轄 655.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我國行政訴訟審級制度係採 : 三級三審 三級二審 二級二審 一級一審 656. 總公司設於臺北市的豪邁機動車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檢驗汽機車排 放廢氣量, 試問受驗車輛車主不服檢測結果時, 依訴願法之規定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豪邁機動車臺北總公司 豪邁機動車南投分公司 行政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657.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者? 原委託機關 該受託之團體或個人 法務部或地方法制機關 行政院或地方政府 658. 依據訴願法規定,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 訴願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 已逾下列 何項時間, 不得提起? 一年 二年 三年 無時間限制, 皆能提起 659.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查獲 A 醫院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及虛報醫療費用等 情事, 乃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通知 A 醫院終止特約 A 醫院不服爭 75

7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議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 應如何救濟? 提起撤銷訴願 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660. 甲請求乙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丙醫院提供其朋友丁之病歷表, 丙醫院以病歷表該當於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限制公開資訊, 拒絕提供丁之病歷表, 甲對丙醫院之決定不服 則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甲無任何救濟管道 甲得逕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甲應先向丙醫院聲明異議, 對其決定仍不服, 始得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丙醫院拒絕提供病歷表之決定並非行政處分 661. 某甲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獲准, 鄰人乙以該建造執照之核發違反消防安全法規, 侵害 其居住安全法益為由, 提起訴願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乙並非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乙具有本件訴願之當事人適格 行政機關應通知甲參加訴願 甲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662. 甲因患罕見疾病, 經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告知後, 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給付, 遭其否准 若甲欲進行權利救濟, 首先應提起下列何項程序? 申訴 爭議審議 訴願 給付訴訟 663. 臺北市政府將其部分權限依法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辦理, 受處分人對於環境保護局之處分不服 而提起訴願, 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北市政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內政部 664. 因業務上之需要, 甲機關將其權限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乙機關執行, 如受處分人丙對於乙機關 之處分不服時, 則丙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甲乙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 由甲乙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665.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法定職權所作成之處分, 應以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行政法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666. 依據民國 100 年 11 月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為下列何種? 三級二審 二級二審 三級三審 二級三審 667. 關於訴願之撤回,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訴願決定書送達前均得撤回 訴願人於陳述意見前均得撤回 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均得撤回 於原處分機關提出答辯前, 均得撤回 668. 對於下列何者得提起訴願?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逾法定期間不作成處分 669. 下列何種程序為訴願先行程序? 各級教師依據教師法所提之申訴程序 76

7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申訴程序 大學學生受到學校之退學處分後所提起之申訴程序 政府採購爭議審議判斷程序 670. 關於訴願審理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適用職權調查原則 適用程序審查先行 適用書面審理為原則 適用言詞審理為原則 671. 訴願提起後, 訴願人得在何時撤回訴願? 審議結束前 言詞辯論前 訴願決定書作成前 訴願決定書送達前 672.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得作為訴願之標的? 裁量基準 行政處分 法規命令 解釋函令 673. 對於下列何者不服時, 非依訴願程序請求救濟? 監察院對於未依法申報財產之公務員處以罰鍰 法院對於律師登錄之申請予以否准 考試院將應考人考試及格之資格撤銷 立法機關首長將所屬職員免職 674. 甲申請建築執照, 因建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公文往返費時, 遲未作成是否許可之處分 甲提起訴 願, 於訴願審理期間, 建管機關作成不予核發建築執照之處分 則訴願機關應採下列何項措施? 訴願駁回 訴願不受理 訴願有理由 續行審議 675. 有關訴願事件, 下列各款情形何者非屬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之事由?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起訴願 676. 人民對於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時, 其訴願管轄機 關為何? 獨立機關本身 獨立機關本身所設之訴願審議委員會 獨立機關之上級機關 不服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皆無須經訴願程序 677. 甲向 A 政府申請將其土地由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A 政府函復該 土地使用現況編定無誤, 不符得受理更正編定之範疇, 請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請土地變更編定 甲不服該函復,20 日後提出陳情, 再經 20 日後才補送訴願書到訴願機關 訴願機關依法應為下列何種處理? 該函復非行政處分, 應為不受理決定 訴願已逾法定期間, 應為不受理決定 未於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 應為不受理決定 應以訴願無理由, 決定駁回 678. 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服時, 得提起訴願? 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 法務部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科處之罰鍰 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77

7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法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拘留 679. 下列有關訴願之敘述, 何者正確? 原則上,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訴願有理由者, 受理訴願機關僅能撤銷原處分, 不得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 訴願須經原處分機關同意後方得提起 訴願人未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而直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 680. 對於行政院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總統府 行政法院 行政院 監察院 681.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 依訴願法 之規定, 收受之機關應於幾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 10 日 20 日 30 日 40 日 682. 依訴願法之規定, 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管轄, 應向下列何者提起? 原委託機關 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行政院 683. 依訴願法之規定, 訴願之決定, 排除必要時得予延長之期間, 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 至遲應於 多久期間內為之? 1 個月 2 個月 3 個月 4 個月 684. 依訴願法之規定, 下列有關共同訴願之敘述, 何者錯誤? 共同訴願, 得對不同機關管轄之事件提起 共同訴願, 得選定其中 1 人至 3 人為代表人 共同訴願, 經選定代表人者, 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 代表人不得撤回 共同訴願, 代表人有 2 人以上者, 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685. 依訴願法規定, 行政處分之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但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聲請, 就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停止執行 行政法院亦得依聲 請, 停止執行 此乃基於憲法上人民訴訟權應予以有效保障所衍生出的何種制度? 暫時性權利保護 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主義 不利益變更之禁止 686. 受理訴願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之可能處理情形, 下列何者錯誤?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則為不受理決定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以訴願有理由, 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並逕為變更 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有重大損害, 則以決定駁回訴願, 並於主文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 687.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 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訴願決定? 訴願不受理 訴願駁回 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情況決定 688.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 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 其共同之上級機關 原處分機關 其中任何一機關之上級機關 共為行政處分之機關 78

7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689.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者, 應如何處理? 為不受理之決定 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 以無理由決定駁回 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 690. 不服中央各部 會之行政處分者, 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 中央各部 會 主管院 一律向行政院 總統府 691. 訴願之提起,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其訴願期間原則為 : 30 日 2 個月 1 年 3 年 692. 某甲因提供不實資料, 致原處分機關作成對其不利之違法行政處分, 甲一開始自認理虧, 以致 未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 但因該行政處分顯屬違法, 實在不甘心, 雖然提起訴願期間已 過, 仍然提出, 試問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得為如何之處理? 作成駁回決定並結案 作成駁回決定, 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作成不受理決定, 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作成不受理決定, 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693.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時, 不得為何種內容之決定? 撤銷原處分之全部並逕為變更之決定 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代替應作為機關逕為一定內容之處分 命應作為機關限期內速為一定之處分 694. A 經由 B 市教育處申請設立幼兒園, 嗣後接獲予以否准設立之函文, 請問下列何者為本案之訴 願決定機關? B 市市政府 B 市教育處 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 695.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 下列何者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之原處分機關?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之上級機關 696. 行政機關對公務人員溢發薪俸, 得向該公務人員提起下列何種訴訟請求返還?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697. 軍校學生入營志願書中表明學生之權利義務, 以及在校期間如遭中途退學, 願賠償在校期間一 切費用 請問遭退學之學生若不願償還公費時, 國防部提起行政訴訟, 其訴訟種類為何?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698. 行政訴訟之判決變更原處分者, 應受何種限制? 應較原處分有利於原告之判決 不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不得為較原處分有利於被告之判決 不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被告之判決 699.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 得命其為何種行為? 提供資料 參與鑑定 參加訴訟 提出答辯 700. 行政訴訟法規定,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 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如非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 未參加訴訟, 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 得對於確定終局 79

8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判決如何救濟? 聲明異議 提起非常上訴 聲請保全程序 聲請重新審理 701. 行政訴訟程序中, 為確保爭訟之法律關係不致因現狀變更而有不能實現或難以實現之虞, 得提 出下列何種聲請? 暫時停止執行 假執行 假扣押 假處分 702. 行政處分相對人不服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不服該 決定時, 應如何救濟? 針對訴願決定再提起訴願 針對原處分再提起訴願 不經訴願程序,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經訴願審理機關許可後,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703.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規定,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得聲請下列何種措施? 假處分 停止執行 暫緩處分 假扣押 704. 下列何頂敘述非屬於行政爭訟之規定範圍? 國家與人民間之公權力行使爭議案件 商標專利申請之爭議事件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爭議案件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爭議案件 705. 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 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 與醫事服務機 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 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 其應提起何種行政救濟? 審議程序 訴願程序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 706.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法官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法官應本於職權而為判決 法官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法官可試行和解 法官不必參與裁決基礎之辯論 707.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法上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之要件? 確認之對象須為公法上法律關係 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須已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708. 當事人甲住在某市幸福街 1 號 12 樓, 行政法院下列之送達, 何者不合法? 在行政法院將文書交付與甲 送達於幸福街 1 號 12 樓, 甲不在, 將文書交付與甲同住所並擔任國中教師之配偶乙 送達於甲的父母親家幸福街 100 號 1 樓, 將文書交付與時常與甲見面的父親丙 送達於幸福街 1 號 12 樓, 甲不在, 將文書交付與該址所在大樓所僱用之管理員丁 709.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 下列何者並非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要件? 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請求公法契約發生之給付 710.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 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 為 80

8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下列何種措施? 假扣押 假處分 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 711. A 有線電視臺之許可執照於生效後, 因累積有 3 次以上違規而遭廢止許可執照之處分時,A 有 線電視臺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712.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原告 被告 參加訴訟之人 輔助參加之機關 713. 下列何項並非行政訴訟程序中和解之要件? 和解標的為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 由訴訟當事人為之 應經法官試行和解後, 始得為之 雙方互相讓步 714. 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為考試成績評定之審查,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法院得審查評分之妥當性 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成績之評定是否合乎法定程序 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成績之評定是否逾越權限 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之評定是否基於不正確之事實 715. 下列何爭議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承攬契約尾款之給付 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招標之採購爭議 公務員免職處分 所得稅課稅爭議 716. 下列何種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國宅承租契約之解除 命拆除違章建築的處分 公物的一般使用 公務員的任命 717. 撤銷訴訟進行中, 違法之原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 行政法院應如何處 理? 得依原告聲請, 判決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判決撤銷原處分, 並經原告聲請, 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判決變更原處分, 且不得較原處分更不利於原告 為情況判決而駁回原告之訴 718. 依行政訴訟法, 行政法院對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原告之訴有理由, 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者, 行政法院得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原告之訴有理由, 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 原告之訴有理由, 且案件事證明確者, 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 719. 甲雖不服某機關之罰鍰處分, 但恐遭行政執行, 遂先繳納罰鍰後再提起訴願, 終獲撤銷原處分 之決定 如甲欲請求返還已繳納之罰鍰, 應提起何種訴訟? 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訴訟 720. 對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不服, 應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違法確認訴訟 撤銷訴訟 排除否准之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之訴 721. 依據民國 100 年 11 月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 我國之行政訴訟制度係採 : 一審終結 二級二審 三級二審 三級三審 81

8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722.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從事性交易事件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是否合法事件 因欠繳稅款遭限制出境不服事件 學生不服私立大學退學處分事件 723. A 主張其為低收入戶, 向社會局申請生活扶助金, 經社會局駁回,A 應提起何類型之訴訟以求救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之訴 一般給付訴訟 724. 農民要求衛生主管機關公開更正嚼檳榔有害健康之宣導而被駁回, 農民應提起何種訴訟以求救濟? 撤銷之訴 課予義務之訴 確認之訴 一般給付之訴 725. A 申請建築執照被駁回,A 應提起何類型之行政訴訟以求救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726. 下列案件, 何者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私立大學學生針對退學處分所提起之訴訟 公立大學學生針對退學處分所提起之訴訟 公立大學教師對於解聘之決定所提起之訴訟 公立大學學生對於學校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 727. 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而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之不作為雖屬違法, 但就人民所請求之行政處分的作成尚有裁量空間時, 應如何裁判? 判命行政機關遵照行政法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判決駁回 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裁定駁回 728. 依行政訴訟法 (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 之規定, 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稅捐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為新臺幣 35 萬元之課稅事件 不服行政機關吊銷證照之裁罰處分 不服行政機關命應繳納罰鍰新臺幣 20 萬元 向公務員請求返還溢領薪俸新臺幣 3 萬元 729. 某甲逆向行車, 經裁處罰鍰處分, 如其不服, 依據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規定, 應如何救濟? 提起訴願 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30.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下列機關何者非行政訴訟之被告? 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不受理訴願時, 為不受理決定之機關 變更原處分時, 為變更之機關 撤銷原處分時, 為撤銷之機關 731. 依一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 下列何者為正確? 簡易行政訴訟程序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82

8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者, 不適用簡易行政訴訟程序 簡易行政訴訟之提起, 必須以書面為之 依簡易行政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 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732.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的敘述, 何者錯誤? 行政訴訟上亦有和解制度, 但和解之標的必須與訴訟標的有關 第三人亦得參加行政訴訟上之和解 行政訴訟僅針對具體之公法上爭議進行裁判, 尚未具體適用之抽象法規不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 所有行政訴訟均採訴願前置主義 733. 甲駕車闖紅燈, 經公路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甲如不服, 依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 甲應如何請求救濟? 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734. 不服經濟部就商標註冊事件所為之訴願決定, 應向何法院請求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735. 下列何者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之處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 736. 下列何者, 依現行法制, 行政法院有審理之權限? 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成立事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事件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737. 甲對乙私立大學所為之退學處分不服, 經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後仍遭到駁回 甲依行政訴訟法提 起撤銷訴訟時, 被告為何? 教育部 行政院 乙私立大學 高教司 738.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之審理原則,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原則上採取言詞審理 行政訴訟程序原則上採取自由心證主義 行政訴訟程序原則上採取公開審理 行政法院之裁判無需說明理由 739. 關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即得提起之 須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始得提起之 須已提起撤銷訴訟, 遭駁回確定者, 始得提起之 以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740. 甲因失業向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失業救濟金遭駁回, 甲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一般給付之訴 83

8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741. 確定終局判決後, 當事人發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依據行政訴訟法可以提起何 種救濟? 抗告 重新審理 特別上訴 再審 742.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 應如何處理? 應以裁定駁回之 應以判決駁回之 應以口頭駁回之 應以行政處分駁回之 743. 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服時, 不得提起訴願, 而須循其他法律途徑救濟之?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 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罰鍰 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之罰鍰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為之罰鍰 744. 人民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類型時, 原則上無須經訴願程序? 撤銷訴訟 怠為處分訴訟 拒為處分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745.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之不利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 經訴願程序而無結 果後, 原則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國家賠償訴訟 746.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下列事件, 何者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交通裁決事件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747. A 因違規停車而遭到警察機關委託之民間業者拖吊,A 不服違規停車之罰鍰處分,A 應如何救 濟? 提起訴願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提起行政訴訟 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748.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 認其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 應如何處理? 裁定駁回訴訟 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由上級法院協議定之 749. A 為公立學校教師, 其遭學校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之規定予以 解聘, 學校於解聘通知書上註明 A 不服解聘時, 得依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及第 33 條規定提出 救濟 按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係規定 :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其權益者, 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同法第 33 條則規 定 :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 再申訴決定者, 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 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請問關於 A 不服學校解聘措施所提出之法律救 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法提起訴訟前, 應先提起教師申訴 教師申訴之標的限於非屬行政處分者,A 不服學校之解聘處分, 依法只能提起訴願 A 不服申訴 再申訴決定者, 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84

8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A 應同時提起教師申訴與請求國家賠償 750. 某甲為銷售電機之公司, 因認某乙公司屢藉網路等新聞媒體, 陳述並散布不實報導, 誣指某甲 侵害他人專利權情事, 足以損害某甲營業信譽, 嚴重妨礙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 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 19 條 第 22 條及第 24 條規定,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 以本案依現有事證, 尚難認某乙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 乃函文某甲其檢舉不成立 甲循序提起 撤銷訴訟, 請問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 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變更訴訟為一般給付訴訟 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 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 行政法院應續行撤銷訴訟 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 惟原告不具訴訟權能, 行政法院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751.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 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 為保全強制 執行, 得聲請 : 停止執行 假處分 假扣押 強制執行 752. 有關行政訴訟繫屬中, 原處分之執行的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原處分之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於符合法定要件時, 行政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不得依職權而為裁定 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裁定前, 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 對於停止執行之裁定, 得為抗告 753. 不服罰鍰處分之相對人, 因恐遭行政執行, 遂先繳交罰鍰, 其後提起訴願並經決定撤銷原處分 該處分相對人為請求原處分機關返還已繳交罰鍰, 應為下列何主張? 公法上無因管理 公法上侵權行為 公法上信託關係 公法上不當得利 754.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 下列何種案件非簡易訴訟案件? 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限制營業 講習 記過等處分而涉訟者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 警告 記點 記次等處分而涉訟者 755. 依據民國 100 年 11 月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 下列何種訴訟案件原非行政法院管轄之訴訟, 現 已改為行政法院管轄? 國家賠償事件 公務員人事行政訴訟 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事件 交通裁罰事件 756.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院管轄之行政爭訟案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罰案件 公務員懲戒案件 律師懲戒案件 會計師懲戒案件 757. 下列那一種行政訴訟類型, 須經訴願程序始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經聽證程序作成處分之撤銷之訴 年 1 月 1 日 A 因違規穿越馬路, 遭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A 不服該處分, 應向下 列何者提起行政訴訟? 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方法院簡易庭 高等行政法院 759. 承上題,A 不服罰鍰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 其訴訟類型為何? 85

8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760. 承上題,A 不服罰鍰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後,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4 的相關規定, 應由下列 何者, 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761. 外國人 A 申請延長居留許可, 經主管機關予以否准,A 不服該否准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 其 訴訟類型為何?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762.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 不服訴願審議機關作成之訴願決定時, 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763. 依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開始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 我國行政訴訟審級制係採 : 三級三審制 三級二審制 二級二審制 二級一審制 764. 下列何項非屬行政處分, 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私立大學對於教師升等之否准決定 私立大學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 兵役體位之判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於律師懲戒之決議 765. 針對下列何種行為, 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 長官對公務員之職務分配 交通違規罰單 課稅處分 766. 甲所有土地經新北市政府查估地價後, 辦理公告徵收 甲不服徵收土地之徵收價格偏低, 經復 議, 訴願遭駁回後,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項訴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767. 依據民國 100 年 11 月 1 日修正通過之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下爭訟事件, 何者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 對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 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 警告 記點 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768.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因聘約問題發生爭議,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應提起那一種訴訟?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公益訴訟 769. 下列何種事件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不服國家賠償之拒絕協議 律師懲戒事件 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 法官懲戒事件 770.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 下列有關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 何者錯誤? 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771. 下列何者對於行政訴訟事件並無審判權? 智慧財產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86

8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方法院刑事庭 772.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之敘述, 何者正確? 行政訴訟事關公益, 故不得和解 提起任何行政訴訟前, 必須先提起訴願, 以使行政機關有自省之機會, 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 行政訴訟為確定公益之訴訟, 故不徵收裁判費 行政機關之原處分之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773.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 屬下列何種制度? 一級一審 二級二審 三級二審 三級三審 774. 有關課予義務訴訟, 當原告之訴有理由, 且案件事證明確者, 行政法院應為下列何者之裁判? 命行政機關撤銷原處分 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另行調查 775.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以下列何者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地方法院民事庭 地方法院簡易庭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高等行政法院 776.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意旨,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紛爭, 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777. 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為行政契約發生給付爭議時, 應提起何種訴訟? 撤銷訴訟 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特別給付訴訟 778. 下列何種事件, 不屬於行政法院管轄? 環境影響評估事件 會計師懲戒事件 都市更新事件 律師懲戒事件 779. 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因該第三人之聲 請, 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 得命其參加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 行政法院得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780.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認為其權利受損, 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 得 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781.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 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至遲多久內為之? 1 個月 2 個月 30 天 3 個月 782.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 原則上應先進行訴願程序? 無效確認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公法契約之給付訴訟 783. 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設立之後, 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即應依行政訴訟程序進行 依行政訴訟 法第 23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 包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 及第 37 條第 5 項之裁決, 而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 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87

8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訴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784. 人民申請出國洽商被駁回, 致遭受財產上損害, 經訴願被駁回, 應如何提起救濟?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第 7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785. 在稅務行政訴訟事件, 下列何者不得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 會計師 當事人為私法人時, 其所屬專任法務人員 當事人為行政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法務人員 786. 行政法院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 認為應適用的自治規則牴觸法律時, 應如何處理? 仍應予以適用 停止訴訟程序, 聲請司法院解釋 得拒絕適用 移請該法院所屬之上級法院予以認定 787. 下列何者為行政訴訟法上之 管轄權恆定 原則內涵? 行政訴訟由被告住所之行政法院管轄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得移轉第三人 行政訴訟之管轄不得協議定之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788. 下列公法上之爭議, 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委員選舉無效事件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公務員依考績法之免職事件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789. 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 經幾日發生效力? 自寄存當日 3 日 5 日 10 日 790. 下列何者公法上之爭議, 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員受記大過二次之免職爭議事件 學生受退學處分爭議事件 民意代表選舉訴訟事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爭議事件 791. 關於國道新建工程局 ( 下稱國工局 ) 為興建北宜高速公路某路段工程需要, 需用宜蘭縣內數筆 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報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會議通過, 並經內政部函核准徵收, 宜 蘭縣政府公告徵收 地主 A 如認本案違法強行徵收, 未踐行協議價購程序, 又徵收補償價額太 低, 不服徵收處分, 欲提起訴願 依法應向下列何者提起? 國工局 內政部 宜蘭縣 行政院 792. 承上題, 內政部上開徵收處分因未踐行協議價購之先行程序, 被行政法院認定為違法 惟基於 公益之考量, 行政法院欲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及第 199 條規定作成情況裁判 關於裁判書之 寫法, 下列何者錯誤? 判決主文撤銷原處分 依原告之聲明, 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於主文諭知上開徵收處分違法 得於理由中教示原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 1 年內, 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793. A 公司申請設立民營電廠, 主管機關於許可處分中作成以下附款 :A 公司必須於處分生效後 3 88

8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個月內與鄰近 3 個里的居民達成回饋金之協議, 請問 A 不服許可處分中之附款時, 其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794. 承上題, 若 A 公司不服許可中之附款, 提起行政訴訟而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必要時, 應為下列 何者之聲請? 假執行 假扣押 假處分 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795. 承第 21 題,A 公司於提起行政訴訟後, 系爭附款遭原處分機關撤銷,A 公司認為尚受有損害時, 請問 A 公司與行政法院在訴訟上得如何處理? A 得變更原訴為確認訴訟 A 得變更原訴為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法院得以 A 權利已無保護必要以判決駁回之 行政法院得以 A 權利已無保護必要以裁定駁回之 796.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 非以原告住所地 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 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 關於公法上保險事件之訴訟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 關於因不動產徵收 徵用或撥用之訴訟 797. 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 賠償義務應由下列何 者承擔? 由國家承擔, 但由中央政府支應 由為侵害行為之公務員個人承擔 由為侵害行為之公務員所屬機關承擔 由公務員個人與所屬機關連帶負責 798. 國家賠償事件成立,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被害人之後行使求償權時, 何者不以被求償者具有故意 或重大過失為要件? 公務員執行職務成立國家賠償之事件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成立國家賠償之事件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成立國家賠償之事件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執行職務成立國家賠償之事件 799. A 市水利局臨時人員 B 因個人疏失, 未能於大雨來臨時及時開啟抽水設施, 致 A 市部分地區 淹水嚴重, 受害居民擬集體求償, 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受害居民只能向 B 請求損害賠償, 無法向 A 市水利局請求國家賠償 因為 B 只是臨時人員, 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故 A 市水利局與 B 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B 為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受害居民可向 A 市水利局請求國家賠償 A 市水利局僅就 B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始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800. A 市工務局因抽水設施設置有欠缺, 大雨來臨時部分抽水設施無法發揮功能, 致該市部分地區 淹水嚴重, 受害居民擬集體求償, 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受害居民可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 惟以 A 市工務局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受害居民可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 惟以 A 市工務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 受害居民可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 不以 A 市工務局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89

9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受害居民不得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 因為大雨來臨係不可抗力之事件 第二篇申論題 壹 大法官會議解釋一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 684 號 解釋爭點 :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及聲請事實摘要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解釋理由書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 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 ( 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 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 ), 而此項救濟權利, 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 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 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 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 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而得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 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 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 ( 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 ), 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 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 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 ( 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 ) 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 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 ( 本院釋字第三八 0 號解釋參照 ), 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 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 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 ), 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 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 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 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 另聲請人之一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憲法第十六條, 且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不符, 聲請解釋憲法部分, 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 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併此指明 90

9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釋字第 684 號解釋事實摘要 ( 一 ) 聲請人陳玉奇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97 學年度上學期, 跨院加選他學院 EMBA 學程所開設的 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 科目, 學校認聲請人非該學院 EMBA 學生, 否准其加選 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 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 爰聲請解釋 ( 二 ) 聲請人蔡曜宇為同大學另系研究所碩四學生,93 年 3 月 16 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 挺 0 海報, 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 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 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 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 爰聲請解釋 ( 三 ) 聲請人龍國賓為某私立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餐旅學群觀光事業科二年級學生, 因 91 年度下學期期末必修科目考試日期, 與 92 年觀光日語導遊筆試日期衝突, 向授課教師申請提前考試獲准, 然該必修科目嗣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 致無法於 92 年畢業 聲請人主張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 迭經校內申訴 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 爰聲請解釋 釋字 684 號爭 ( 重 ) 點問題 為釋字 382 號的補充解釋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中, 學生與學校的關係, 係屬公營造物利用關係的特別受管理者, 對於學校施加之任何行為, 並無救濟可言 惟大法官於釋字 382 號中首次開放了部分救濟途徑, 而釋字 684 號又進一步的解放了學生的權利救濟 釋字 382 號僅對 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 有適用大法官於釋字 382 號中認為 :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 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 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未獲救濟者, 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釋字 684 號補充 ( 擴張 ) 至 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釋字 382 號之意旨中, 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 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 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 ( 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 ), 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 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惟有權利斯有救濟, 此為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基本原則 故釋字 684 號認為,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是否應窮盡校內救濟途徑? 釋字 382 號認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 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處分之學生 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未獲救濟者, 方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釋字 684 號是否應為相同解釋? 按學校對學生之處分行為本有判斷餘地, 於學生對外救濟之前, 仍應尊重學校之判斷餘地, 此校內申訴途徑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若未透過校內申訴途徑救濟, 則提起訴願為不合法 91

9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是否擴及高中 國中小學生? 釋字 684 號主要的對象係針對大學生 然中小學生即無行政爭訟權? 大法官於此仍有不同之意見 : 多數大法官贊同本號解釋應該擴及國高中生, 甚至是小學生 李震山大法官認為 : 而系爭解釋所指涉之 學生, 並未區分大專學生及其他學生 ( 含高中 高職 國中 國小學生等, 下併稱中小學生 ), 本件卻只以前者為解釋對象, 並限於該對象範圍內變更系爭解釋, 刻意遺留後者維持原狀, 似與憲法意旨未盡相容, 而有為德不卒之憾 許宗力大法官認為中小學生的救濟權利問題當與本件為相同處理 : 本席不反對中小學所謂 全人格教育 的性質, 然而不能理解何以全人格教育即導出一概不得行政爭訟的結論, 民刑事訴訟則不受影響 更重要的是, 全人格教育 並非沒有違法可能, 例如性別平等教育第十三條明定學校不得因學生的性傾向而予以獎懲, 設若學校違法地公開羞辱學生的性傾向 對之加以記過 要求轉學等等, 暫不論具體個案中以何種訴訟途徑及訴之類型較為有效的技術問題, 然此時究有何理由, 僅因 全人格教育 的教育特質, 而認為學生必須默默吞忍學校違法的教育示範, 不能向法院尋求救濟? 此外, 中小學常具強制教育性質且學生尚且稚嫩, 難道不因此更有周全保護之必要? 總之, 當所謂全人格教育之性質, 與限制學生行政爭訟之間, 無法建立起強而有力的關聯性時, 本席擔憂特別權力關係又再度藉著全人格教育一語, 而死灰復燃 蔡清遊大法官認為, 大學教育與中學教育目的不同 高級中學之教育, 以陶冶青年身心, 培養健全公民, 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 以及與國民中小學之教育, 以養成德 智 體 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不同 且大學學生之年齡係已成年或接近成年階段, 其心智已趨成熟, 與高中或國民中小學學生心智尚未成熟, 有賴高中或國民中小學學校或教師予以適度之管教輔導者不同 本號解釋雖僅以大學對學生之公權力措施, 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為解釋範圍, 然實有必要說明大學學生何以不同於高中及國民中小學學生, 其提起行政爭訟之權不應受到特別之限制 多數意見基於其他考量, 不加說明, 殊為可惜 二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 691 號 解釋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 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 在相關法律修正前, 由行政法院審理 解釋理由書 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 累犯逾三分之二,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得許假釋出獄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悛悔向上, 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 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 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假釋出獄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 :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 應速報請假釋 同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 :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 92

9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社會生活, 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 得報請假釋 上開規定, 乃係規範假釋之要件及核准程序, 惟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之決定者, 除得依監獄行刑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 視察人員, 或於視察人員蒞監獄時逕向其提出外, 監獄行刑法並無明文規定其他救濟途徑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三九一號裁定認為, 聲請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明異議, 並經該院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 0 五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 顯示職司刑事裁判之普通法院認為其就受刑人不予假釋之聲明異議具有審判權 參照同屬刑事裁判執行一環之假釋撤銷, 其救濟程序係向刑事裁判之普通法院提出, 則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 於相關法律修正前, 其救濟程序自仍應由刑事裁判之普通法院審判 而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 0 五號刑事裁定, 則以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 因假釋與否非由檢察官決定, 不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 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 於現行法下僅得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於修法增列救濟途徑前, 尚非該法院所得審究 是以, 修法前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 得向何法院訴請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 假釋與否, 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 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 現行假釋制度之設計, 係以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悛悔向上, 而與假釋要件相符者, 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予以假釋 ( 刑法第七十七條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參照 ) 是作成假釋決定之機關為法務部, 而是否予以假釋, 係以法務部對受刑人於監獄內所為表現, 是否符合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而為決定 受刑人如有不服, 雖得依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 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 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 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 ( 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參照 ) 從而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 而請求司法救濟, 自應由法院審理 然究應由何種法院審理 循何種程序解決, 所須考慮因素甚多, 諸如爭議案件之性質及與所涉訴訟程序之關聯 即時有效之權利保護 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等, 其相關程序及制度之設計, 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 在相關法律修正前, 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以下有關規定, 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三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 702 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其中第六款 ( 即一 0 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 ) 所定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之要件, 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又依同條第三項 ( 即一 0 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 意旨相同 ) 後段規定, 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其內涵包括人民之職業自由 法律若課予人民一 93

9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定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 即屬對該自由之限制, 有關該限制之規定應符合明確性原則 惟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 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 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 本院釋字第五二一號 第五四五號 第六五九號解釋參照 ) 另對職業自由之限制, 因內容之差異, 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若所限制者為從事一定職業所應具備之主觀條件, 則需所欲實現者為重要之公共利益, 且其手段屬必要時, 方得為適當之限制, 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迭經本院解釋在案 ( 本院釋字第五八四號 第六四九號解釋參照 )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一 0 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增訂同條第一項第三款, 原條文移列同項第七款 ; 下稱系爭規定一 ) 其以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為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構成要件, 係因行為人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 致已不宜繼續擔任教職 惟法律就其具體內涵尚無從鉅細靡遺詳加規定, 乃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表述, 而其涵義於個案中尚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 立場公正之機構, 例如各級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 ( 教師法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第二項 大學法第二十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參照 ), 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 ; 而教師亦可藉由其養成教育及有關教師行為標準之各種法律 規約 ( 教師法第十七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全國教師自律公約等參照 ), 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要件 且教育實務上已累積許多案例, 例如校園性騷擾 嚴重體罰 主導考試舞弊 論文抄襲等, 可供教師認知上之參考 綜上, 系爭規定一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其意義非難以理解, 且為受規範之教師得以預見, 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惟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行為態樣, 於實務形成相當明確之類型後, 為提高其可預見性, 以明文規定於法律為宜, 並配合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 併此指明 前開教師法第十四條就有系爭規定一情形, 以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 不得聘任為教師 ( 一 0 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前段之意旨相同, 以下即以該前段適用於系爭規定一之情形為系爭規定二 ); 其已聘任者, 則以後段規定 :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0 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之意旨相同, 以下即以該後段適用於系爭規定一之情形為系爭規定三 ) 以致因系爭規定一之原因而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為教師者, 亦不得再次聘任 使教師於有系爭規定一之情形, 不僅應受三種強制退出現任教職方式之一之處置, 且終身禁止再任教職 不論無法保留教職或無法再任教職, 均屬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主觀條件之限制, 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首應審查其所欲實現之公共利益是否重要 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宣示之教育文化目的, 包括發展國民之 自治精神 及 國民道德, 其意無非以教育為國家百年大計, 為改善國民整體素質, 提升國家文化水準之所繫, 影響既深且遠 系爭規定二 三明定教師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時, 即可剝奪其教職, 係為確保學生良好之受教權及實現上開憲法規定之教育目的, 其所欲維護者, 確屬重要之公共利益, 其目的洵屬正當 ( 本院釋字第六五九號解釋參照 ) 我國素有尊師重道之文化傳統, 學生對教師之尊崇與學習, 並不以學術技能為限, 教師之言行如有嚴重悖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 若任其擔任教職, 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至鉅 ; 其經傳播者, 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 系爭規定二 三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教師施以較嚴之處置, 自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 至於手段是否必要與限制是否過當, 系爭規定二 三則有分別審究之必要 現行教育法規對於教師行為不檢之各種情形, 已多有不同之處置, 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94

9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師成績考核辦法而言, 其第四條即有就 品德生活較差, 情節尚非重大 為留支原薪, 同辦法第六條就 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為申誡, 就 有不當行為, 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為記過, 或就 言行不檢, 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情節重大 為記大過等不同程度之處置, 顯然 行為不檢 之情節須已達相當嚴重程度, 始得認為構成 有損師道 大學法雖未規定類似之成績考核制度, 但通過授權各校訂定之教師評鑑辦法 ( 大學法第二十一條可參 ), 對於教師行為不檢但未達有損師道之情形, 亦可以自治方式為不同之處置 另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有同條第一項所列與行為不檢相關之事由者, 既生相同之法律效果, 解釋上系爭規定一之嚴重性自亦應達到與其他各款相當之程度, 始足當之 故系爭規定三對行為不檢而有損師道之教師, 予以解聘 停聘 不續聘, 其所為主觀條件之限制, 並無其他較溫和手段可達成同樣目的, 尚未過當, 自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系爭規定二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 不啻完全扼殺其改正之機會, 對其人格發展之影響至鉅 倘行為人嗣後因已自省自新, 而得重返教職, 繼續貢獻所學, 對受教學生與整體社會而言, 實亦不失為體現教育真諦之典範 系爭規定二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 而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 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 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 仍有機會再任教職, 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系爭規定二之檢討修正, 逾期未完成者, 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四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 709 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 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 ) 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 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同條第二項 ( 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 同意比率部分相同 ) 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 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 ( 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 第四項 ) 規定, 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 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 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 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 斟酌全部聽證紀錄, 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人 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 逾期未完成者, 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 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 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 隨時檢討修正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 ( 該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 ) 之適用, 以在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 地震 火災 水災 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 申請辦理都市更 95

9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新者為限 ; 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 ( 或棟 )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 在此範圍內, 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貳 行政法院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 :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 : 第 117 條之撤銷權,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如屬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且其撤銷純係因法規適用之瑕疵, 不涉及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 應如何起算 2 年之除斥期間? 決議 :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 : 第 117 條之撤銷權,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法文明示 知 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 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 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 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 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 起算 2 年之除斥期間 又是否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者, 乃事實問題, 自應具體審認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3 項施行前經裁處之所得稅法第 110 條 第 1 項之處罰案件, 如受處分人因同一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 方自治團體 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支付一定之金 額, 其所支付之金額, 是否應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 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決 議 :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行政罰法 ( 下稱修正後行政罰法 ) 第 26 條第 3 項雖規定 : 第 1 項行 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 其所支付之金 額或提供之勞務, 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惟同法第 45 條復增訂第 3 項 : 本法中華 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修正之第 26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規定, 於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 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 亦適用之 ; 曾經裁處, 因 訴願 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 而於修正施行後為裁處者, 亦同 之規定, 即依修正後行政 罰法第 45 條第 3 項之明文, 非屬行政罰法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未裁處, 或曾經裁 處, 因訴願 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正施行後為裁處之案件, 並無同法第 26 條第 3 項 規定之適用 且依修正後行政罰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本旨, 其係屬針對同法第 26 條第 3 項如何適用之過渡規 定, 是關於修正後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適用, 同法第 45 條第 3 項自應優先於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故修正後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3 項施行前,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之案件, 不得因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 而認有修正後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一 ) 法律問題 : 主管機關以函文限期人民繳還一定數額之金錢, 人民屆期未繳還, 主管機關乃移送行政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人民於行政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排除該行政執行程序, 如受訴法院認為該函本 96

97 無執行力, 起訴是否合法?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決議 : 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函文既非行政處分, 即與甲說所引本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稱 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 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要件未合, 僅得為聲明異議之事由, 人民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 : 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修正前開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經徵機關未將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合法送達, 因汽車所有人未繳納, 經徵機關乃寄發催繳通知書催繳 該催繳通知書是否為行政處分? 決議 : 依民國 73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第 27 條第 2 項及 95 年 10 月 17 日修正發布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 下稱徵收及分配辦法 ) 第 11 條第 3 項 第 3 條規定, 經徵機關公告開徵各期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為行政處分, 發生經徵機關之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 而依上開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3 條規定, 汽車燃料使用費因不同之汽車種類及其耗油量 ( 按汽缸總排氣量 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計算 ) 而有不同 是以經徵機關在公告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後, 再寄發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命汽車所有人繳納 ( 給付要求 ), 該通知書具有具體確認其對汽車所有人, 依其汽車種類及耗油量, 計算得出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債權存在及其範圍並命給付之法律效果 該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 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 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自為行政處分 (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 ) 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 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 雖名為 催繳, 因其具有上述具體確認其對汽車所有人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債權並命為給付之性質, 為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 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 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 而訴願人仍不服時, 受理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訴願, 是否適法? 決議 : 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 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 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 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 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 應不包括在內 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 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 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 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 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 並非適法 理由 : 一 按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 法令未規定者, 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訴願法第 2 條定有明文 同法第 82 條規定 : 對於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提起之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 應指定相當期間, 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 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 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 以決定駁回之, 自法條之文義及其編列次序可知, 訴願機關就怠為處分之訴願得以無理由而決定駁回, 係承第 1 項之規定而來, 是以該條第 2 項之行政處分, 應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 二 自人民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觀點, 若採應為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前為行政處分, 訴願決定即應以無理由予以駁回之見解, 人民勢必就遲到之行政處分重為訴願, 如人民不知應另為救濟, 將喪失實體保障之機會, 對人民權益之保障不夠週延 三 自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目的觀之, 訴願人因行政機關怠為處分而訴願 ( 即課予義務訴願 ) 後, 97

9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受理申請之行政機關所為遲到之行政處分非完全有利於訴願人, 雖訴願人仍可就該遲到之處分另行訴願 惟如此作法, 一則程序不符經濟原則, 且若訴願機關以撤銷訴願方式處理 ( 即將原處分撤銷,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之方式 ), 顯又與訴願人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初衷有違 四 依本院 81 年 9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原告合法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因行政機關程序違法之訴願決定而失其效力 訴願法第 20 條 第 2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訴願 再訴願決定之期限, 即係依據 迅速決定及迅速裁判之理念所為規定, 原告合法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因行政機關程序違法之訴願決定而失其效力 之決議意旨可知, 此一遲到之行政處分並不影響訴願程序之續行, 性質上均為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之機制, 基於同一法理, 當無要求訴願人須就遲到之行政處分, 重新提起訴願之理 ; 又本院 76 年度判字第 1848 號判決亦認為 : 遲為訴願之決定, 對原告已合法逕行提起之再訴願, 應無影響, 並無命原告須對該遲為之訴願決定, 負有另行提起再訴願之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 : 民法第 224 條之規定是否得類推適用於公法上違規行為故意 過失之認定? 決議 : 民法第 224 條本文規定 :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者, 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乃民法自己行為責任原則之例外規定 債務人使用代理人或使用人, 擴大其活動領域, 享受使用代理人或使用人之利益, 亦應負擔代理人或使用人在為其履行債務過程所致之不利益, 對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關於債之履行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故意或過失之責任 人民參與行政程序, 就行政法上義務之履行, 類於私法上債務關係之履行 人民由其使用人或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 擴大其活動領域, 享受使用使用人或代理人之利益, 亦應負擔使用人或代理人之參與行政程序行為所致之不利益 是以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 如係由其使用人或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 因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或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於行政罰法施行前裁處者,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224 條本文規定, 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應負同一故意或過失責任 惟行政罰法施行後 ( 包括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於施行後始裁處之情形 ), 同法第 7 條第 2 項 : 法人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其代表人 管理人 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 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 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 過失 法人等組織就其機關 ( 代表人 管理人 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 之故意 過失, 僅負推定故意 過失責任, 人民就其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 過失所負之責任, 已不應超過推定故意 過失責任, 否則有失均衡 再法人等組織就其內部實際行為之職員 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 過失, 係負推定故意 過失責任 此等組織實際行為之職員 受僱人或從業人員, 為法人等組織參與行政程序, 係以法人等組織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地位為之 此際, 法人等組織就彼等之故意 過失, 係負推定故意 過失責任, 則除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情形外, 人民以第三人為使用人或委任其為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 具有類似性, 應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即人民就該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 過失負推定故意 過失責任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第 8 號法律問題 :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 職權撤銷其原所核發予 A 法制專業加給之違法授益處分, 同時依同法第 118 條前段規定, 表示原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該機關欲依同法第 127 條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 A 返還原所受領之金額, 則該機關究應以下命處分之方式, 抑或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之方式, 向 A 請求? 大會研討結果 : 直接作成下命處分命其返還說 理由如下 : ( 一 ) 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 如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固得以行政處分命相對人返還 縱欠缺法律之明確授權, 如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係處於權力服從之從屬關係, 或給付原係依據行政處分而 98

9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提供, 其後法律上原因消滅,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此公法上不當得利時, 均得以行政處分命相對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此即德國法上所謂之 反面理論 ( 林錫堯, 公法上不當得利法理試探, 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 ( 下 ),2002 年, 頁 283; 詹鎮榮, 行政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法學講座第 23 期, 2003 年 11 月, 頁 61-63; 蕭文生,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實現 - 評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字第 620 號判決, 月旦法學雜誌第 119 期,2005 年 4 月, 頁 198) ( 二 )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 通常為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 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授益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 並依個別作用法規或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 命受益人限期返還所受領之給付, 係基於職權及主觀之效果意思,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則此公函即係依法令所為之行政處分, 具有形成及下命處分之性質 如受益人逾期不履行者, 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三 ) 行政講究主動 積極與效率, 於法律許可之多種作為方式中,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效率之考慮, 及自我實現行政目的之職能, 有義務選擇最有效能之行政作為手段, 以達成其施政目標 而行政法院存在之目的, 主要係提供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救濟之管道, 而非代替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如行政機關放棄自身之行政作為手段, 或自認其命人民為財產上給付之表示, 非行政處分, 而訴諸法院判決之強制作用來完成其自身應負之行政任務, 即難謂在行政訴訟制度上具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性 ( 四 ) 人民對於撤銷授益處分之處分本得提起行政救濟, 如又認行政機關得另提起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給付訴訟, 程序上將造成同一爭議重複進行行政爭訟, 應如何審判及判決歧異之困擾 故行政機關起訴請求返還本件公法上不當得利, 其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724 號判決意旨參照 )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第 5 號 法律問題 : 行政契約之締結,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應以書面為之, 惟是否限於以單一書面為之? 大會研討結果 : ( 一 )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所稱 書面, 不限於單一書面具有契約形式之文件, 只要締約雙方有書面的交換而可認為有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 即為已足 ( 李惠宗, 行政法要義, 四版一刷, 第 393 頁參照 ) ( 二 )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係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而定, 惟德國之所以產生文件單一性的爭議, 主要是依德國行政程序法第 62 條規定, 德國民法第 126 條是否完全準用於行政契約之書面方式 ( 就書面文件往來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 德國學說中的反對者, 主要係以德國民法第 126 條第 2 項第 1 句準用於公法契約之結果, 認為僅能以單一文件所包括的契約來證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 因此書面往來並不符合書面的要求 贊成者主要係以書面方式規定的目的為出發點, 不要求單一文件性, 蓋德國民法第 126 條的基本想法必須在考量公法的特殊性下修正適用 分離 不同內容之文件, 亦可以成立公法契約 書面方式的警告與證明功能亦可透過分離的文件中所顯現的意思表示來滿足 而我國民法並未如德國民法 126 條完全相同的規定, 僅在民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依法律規定, 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 得不由本人自寫, 但必須親自簽名, 至於書面方式的內容為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並無其他一定的強制形式, 因此單一文件性的重要, 應無德國法上重要 行政契約之重點在於, 當事人間是否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以書面為之 行政契約是否成立的重點在於該書面方式是否具有保障契約內容明確性及證明功能以及自該書面文件中可以確知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 而不用拘泥於一定之格式或內容 ( 蕭文生, 行政契約書面方式之意義 - 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第 3845 號判決, 月旦法學雜誌第 83 期第 218 頁至第 226 頁參照 ) ( 三 )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明定 行政契約之締結, 應以書面為之 其立法目的固在於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 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 為求明確而杜爭議, 自以書面方式為必要 然在該法施行前, 有關行政契約之締結是否亦應以書面為之, 法無明文 縱採肯定見解, 但所稱 書面 之意義, 究指單一性文件或指與行政主體相互間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 變更或消滅, 有達成合意之往來文件而言, 仍不無 99

10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疑義 茲參酌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立法依據之德國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相關德國學說及裁判見解, 書面 之意義, 並不具有自我之目的, 應從行政契約之意義及其內容加以解釋及運用 蓋法律明定行政契約之締結, 應以 書面為之 之目的, 僅具有 證明 警告 功能而已, 因而從行政主體相互間之往來文件, 已可察知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 變更或消滅, 雙方確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以及表示知悉之意思表示之合意者, 即可認已具備書面之要件, 故所稱 書面, 實不以單一性文件為必要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685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3845 號判決 93 年度訴字第 418 號判決參照 ) 參 申論試題新爭點 一 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方式有那幾種?2010 年簽署之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具有何種規範效力? 請分別說明之 (100 關務四等 ) 本題爭點 本題乃時事題一種, 係運用學理解釋時事實例的問題 擬答 ( 一 ) 國際法 ( 條約 ) 的意義 :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 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 或用協定等名稱, 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 行政法之法源原則上應以國內法為限, 惟於特定條件下, 仍可能承認國際法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而國際法 ( 條約 ) 作為行政法法源有下列三種方式 : 1. 得直接作為法規適用者 : 例如兩國間之引渡條款 2. 須經過制定法規後, 始能適用者 : 例如我國與美國間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協議 3. 經司法機關採用並作為判決先例者 : 例如釋字第 392 號解釋所論及之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 ( 二 ) 釋字 329 號解釋對條約作為法源的限制 : 憲法所稱之條約, 係指我國 ( 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 ) 與其他國家 ( 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 ) 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 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 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 外交 財政 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 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其餘國際書面協定, 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 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 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 ) 者外, 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 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 應視其性質, 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 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 ( 三 )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按釋字 329 號解釋理由書謂 :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 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 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 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 此兩岸協議並非條約, 至於應如何審議 ( 全案表決或逐條審議 ) 並無法從釋字 329 號解釋導出 2010 年簽署之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性質上較傾向雙方政府委託特定法人所簽署之 行政協議, 至於國會如何對之監督, 現行法令並不完備 100

10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二 某機關要求所屬公務員簽署二年內不得商調他機關之同意書, 公務員如有不服, 依法應如何救濟? (100 關務四等 ) 本題爭點 本題乃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實例考題, 主要在判斷保障制度之選擇 擬答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如不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得提起復審 行政訴訟救濟之 ; 不服非行政處分者, 如工作條件和管理措施, 則僅能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後, 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 一 ) 公務人員行政爭訟之途徑 1. 復審程序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 由於復審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故不服復審決定,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申訴 再申訴程序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利者, 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不服申訴決定, 得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 二 ) 本題所適用之程序某機關要求所屬公務人員簽署二年內不得商調他機關之同意書, 須視此要求商調之行為, 是否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者 ( 釋字第 298 號解釋參照 ) 1. 若簽署兩年內不得商調他機關之同意書, 並不影響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者, 自未影響其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 則此時不應將行政機關要求公務人員簽署同意書之行為, 非為行政處分, 而僅是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 該公務人員僅能提出申訴 再申訴 2. 惟公務人員簽署該同意書後, 足以改變其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者, 此時即應將其評價為行政處分, 許公務人員提出復審 行政訴訟加以救濟之 三 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說明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原則 方法及救濟 (100 關務四等 ) 本題爭點 本題乃法條體系解說之題, 主要以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說明為主 擬答 ( 一 )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程序, 以職權調查為原則, 蓋行政行為之合法性須以行政機關正確掌握事實為前提, 而為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 並確保公益的實現, 相關事實之調查, 自不能委由當事人之自行決定, 行政機關一旦對特定事件調查事證, 應視為程序已經開始 故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二 ) 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方法 1. 以職權調查為原則, 但並不排除當事人得自行提出證據或申請調查證據 ( 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參照 ), 但行政機關仍不受其拘束 ; 若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自行提出或申請調查之證據, 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 得不為調查, 但須告知當事人其不為調查之理由 2. 通知相關之人到場意見基於職權調查原則, 調查事實所必要之證據方法, 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之 : 行政程序法第

10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條規定,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 時間 地點 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3.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資料或物品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資料或物品 4. 鑑定行政程序法第 41 條規定,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 以書面為鑑定者, 必要時, 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5. 勘驗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規定,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 得實施勘驗 ;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 但不能通知者, 不在此限 6. 採證法則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 行政機關於調查證據後, 應斟酌當事人 證人及鑑定人等所為之陳述, 及一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 判斷事實之真偽, 即為證據評價, 此亦即行政程序採 自由心證主義 之表現 ( 三 ) 程序決定的法律救濟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行為, 諸如請求調查證據之拒絕等, 如有不服, 本應有法律救濟之途徑 惟為避免程序爭議妨礙行政效能,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從而, 對程序決定原則上僅能隨同實體決定請求法律救濟 另參公職王 WEB 四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於何種情形下得附加附款? 請舉例說明之 (100 關務三等 ) 本題爭點 本題乃法條體系解說之題, 主要以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至第 94 條說明為主 擬答 ( 一 ) 行政處分附款之意義附款係來自民法之概念, 其作用在於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效力 由於行政行為所涉及之事項日益複雜, 故附款在實務之運用上日漸重要 通說認為, 除負擔以外均成為行政處分不可分離之部分, 故亦有學者認為, 真正之附款只有負擔一種, 但立法顯然未採此見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有期限 條件 負擔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五種 ( 二 ) 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與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 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1. 若屬裁量處分, 原則上可添加附款, 惟須受到裁量權行使之限制 例如核發營業許可, 附加法定裁量範圍內之附款, 諸如附加生效或失效之期限 2. 若屬羈束處分, 行政機關於作成處分時, 若無裁量權而需作成羈束處分者, 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 例如核發許可證, 惟該許可證有法定有效期, 行政機關自無裁量空間, 僅能按法定內容附加一定之附款 3. 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行政處分之附款, 若係基於法律之明文授權, 行政機關應符合法律授權之要件與意旨, 自不待 102

10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言 4. 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關於附款應符合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是在強調附款之正當性既繫於法律規定之目的與意旨, 則附款之內容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一定合理之關聯性 五 請說明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與行政執行時效之意義及其差別 (100 關務三等 ) 本題爭點 本題乃概念比較題型, 由時效制度來探討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本質上的差異 擬答 按公法上請求權, 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 基於公法, 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 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二種情形 ( 一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 : 公法上之請求權,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條係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 即 已發生 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 因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 惟此與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和行政執行時效有別 : 1.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 : 行政罰法之裁處權, 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乃裁處權時效之規定 所謂裁處權係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之權力, 屬形成權, 非公法上請求權, 故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裁罰權時效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係屬二事 2.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 係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5 年, 於 5 年之執行期間內已開始執行, 尚未執行完畢者, 仍得繼續執行 行政執行法所稱時效為執行時間, 亦與請求權消滅時效有別 ( 二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與行政執行時效之差別 1. 權力行使原因不同行政罰法裁處權是針對 人民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所為之處罰 ; 行政執行則需有執行名義, 意即必須有一行政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2. 權力性質不同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性質上係為形成權, 期間為除斥期間 ; 行政執行為一事實行為, 執行期間也非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問題 3. 期間不同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 : 行政罰之裁處權, 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行政執行之執行權時效則是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原則為五年, 例外為十年 4. 時效起算點不同 (1) 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項 : 前項期間, 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 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 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 免訴 不受理 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 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2)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本文 : 行政執行, 自處分 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 不再執行 5. 有無時效障礙事由不同 (1)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雖數除斥期間, 但仍有法定障礙事由 行政罰法第 28 條 : 裁處權時效, 因天災 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 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 自停止原 103

10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因消滅之翌日起, 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2) 行政執行期間並無期間進行的障礙事由 六 A 經營漁船, 因私運貨物進口, 遭海關查獲, 依海關緝私條例處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 A 未依限繳納罰鍰, 海關乃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處以 A 有逃匿之虞限制其出海 A 不服, 請問 :A 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0 關務三等 ) 本題爭點 本題乃實務見解與學說爭議之考題, 關於行政執行的救濟規定, 近期已出現兩次!! 擬答 ( 一 ) 限制出海行為之定性為行政強制執行 : A 係因未依期限繳納罰鍰, 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 此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由行政執行處為行政強制執行 而行政執行處所為之限制出海, 即為行政之強制執行 ( 二 ) A 的救濟途徑 :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第 2 項 : 前項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 應即停止執行, 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 認其無理由者, 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 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如聲明異議被認定為無理由可否尋求進一步法救濟, 學說與實務上有所爭議, 茲分述如下 : 1. 不可再尋求法律救濟 (1) 原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認為聲明異議有別於一般行政救濟程序, 而屬法定之特別救濟程序, 故異議人對執行機關就聲明異議所為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2) 行政執行貴在迅速有效, 故立法者基於行政執行程序爭訟非涉實體法判斷之特性, 為達訴訟經濟之立法目的, 適用 效率 法律原則, 而採簡明之聲明異議制度設計, 為其特別救濟程序, 並不違反憲法第 16 條 第 23 條規定 (3) 執行行為多係事實行為或屬程序爭議, 縱認屬廣義之行政處分, 惟其實質上係執行程序之決定, 究非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所指行政處分 且因行政執行法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措施 ( 如命提供相當擔保 限制住居 ), 並無排除適用聲明異議程序之特別規定, 故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自仍應一體適用聲明異議之程序救濟 (4) 關於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與涉及行政實體法上判斷之爭議不同, 異議人如就執行名義實體法事項有所爭執, 亦得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以資救濟 (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參照 ), 期臻妥慎 2. 可再循求法律救濟 (1) 行政執行法草案規定既經刪除, 其草案說明即難認係立法理由 (2) 執行雖貴在迅速, 然為使執行爭議之救濟程序不過於冗長, 爭議早日決定, 解釋上就對具行政處分性質執行措施之聲明異議, 應認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定之聲明異議程序實質上與訴願程序相當, 義務人經此異議程序, 如有不服,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而非曲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 認立法者有限制提起行政爭訟之意 (3) 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係針對訴願程序而言, 與司法救濟程序無關, 故縱認行政執行措施之異議程序屬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亦與是否能提起司法救濟無涉, 不能因此排除其司法救濟管道 (4) 行政執行措施對執行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侵害, 與為執行名義之基礎處分對執行債務人權益之侵害, 係各別發生, 能否及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亦應各別看待, 且其有各 104

10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自之功能, 不能互相取代 況不服行政執行措施所主張之事由往往存在於執行措施本身, 故有討論是否能對執行措施提起行政爭訟之實益 3. 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 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個案認定 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 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參公職王 WEB 七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屬於何種法律關係? 理由何在? 對於已聘任之教師以其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之事由, 所為之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究屬何種性質之行政行為? 理由為何?(100 身心三等 ) 本題爭點 此即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提之問題 擬答 ( 一 )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屬於行政契約 1. 教師聘任關係, 實務見解早期認為是私法契約, 晚近認為區分公私立學校, 分別為公 私法契約 2. 行政契約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 具有機關之地位 ( 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第 2 段參照 )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 為行政契約 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 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 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 行為方式 程序或法律效果, 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 ( 二 ) 對於已聘任之教師所為之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為行政處分 1.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 具有機關之地位 ( 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第 2 段參照 )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 為行政契約 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 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 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 行為方式 程序或法律效果, 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 2. 公立學校教師於聘任後, 如予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者, 不僅影響教師個人權益, 同時亦影響學術自由之發展與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利, 乃涉及重大公益事項 是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教師聘任後, 除有該項各款法定事由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乃為維護公益, 而對公立學校是否終止 停止聘任教師之行政契約, 以及是否繼續簽訂聘任教師之行政契約之自由與權利, 所為公法上限制 除該項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法定事由之限制外, 該法另定有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定程序限制 ( 教師法第 14 條第 2 3 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各款參照 ) 是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 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 ( 教師法第 29 條第 2 項參照 ) 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 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 程序及法定方式, 立於機關之地位,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 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八 甲報考國家考試, 主管機關認定其資格不符而予退件, 於甲提起行政爭訟時, 該項考試已辦理完畢, 試問甲得否再行救濟?(100 稅務三等 ) 105

10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本題爭點 此即釋字第 546 號解釋之問題 擬答 權利保護必要, 指當事人有值得以訴訟途徑去追求與保護的正當利益 通常, 如果原告提起訴訟外, 已無其他更經濟 便捷 有效之救濟途徑存在, 就可以肯認原告有發動訴訟之必要, 亦即有權利保護必要 ( 一 ) 權利保護要件之法律規定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以下略 ) 皆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提起要件 ( 二 ) 無權利保護必要, 已屬無法補救之權利或利益情形於爭訟已屬無法補救者, 其爭訟既無實益, 應不受理 例如拆除違建處分, 該系爭圍牆既已拆除, 則該拆除已因執行而不復存在, 其爭訟已無受決定之利益可言, 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故無從依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實務上的看法有 : 1. 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一 0 號解釋 : 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對於應考資格體格試驗, 或檢覈經決定不及格者, 此項決定, 自屬行政處分 其處分違法或不當者, 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 應考人得提起訴願 惟為訴願決定時, 已屬無法補救者, 其訴願為無實益, 應不受理, 依訴願法第七條應予駁回 2. 惟大法官會議釋字 546 號解釋, 認為 所謂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 經審議或審判結果, 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者, 並不包括依國家制度設計, 性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人民因參與或分享, 得反覆行使之情形 故 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時, 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 而予以核駁, 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雖選舉已辦理完畢, 但人民之被選舉權, 既為憲法所保障, 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 若該項選舉制度繼續存在, 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者, 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者可比, 此類訴訟相關法院自應予以受理 ( 三 ) 故依釋字 546 號之意旨, 人民因參與或分享, 得反覆行使之情形 是當事人所提出之爭訟事件, 縱因時間之經過, 無從回復權利被侵害前之狀態, 然基於合理之期待, 未來仍有同類情事發生之可能時, 即非無權利保護必要, 自應予以救濟, 以保障其權益 本題甲報考國家考試, 主管機關認定其資格不符而予退件, 於甲提起行政爭訟時, 雖該項考試已辦理完畢, 甲得主張爭訟系為未來之資格而提起爭訟, 即有權利保護必要, 而可提起行政爭訟 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 民用航空法 之規定, 命令機場一定範圍內之鴒舍應予拆除, 係屬行政關對於人民依行政處分之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請問其執行方法有幾種? 試分別扼說明之 (100 高考 ) 擬答 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行政執行有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與 即時強制 三種, 本題涉及行政機關命人民為一定行為之行政處分, 故屬於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其執行方法與執行順序,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 關於行為不行為義務有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方法, 而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方法為何, 茲分述如下 : ( 一 ) 間接強制之方法 106

10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依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間接強制之方法有, 代履行與怠金兩種方式, 茲分述如下 : 1. 間接強制之代履行 (1)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 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 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命義務人繳納 ;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 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義務人未履行某一行政法上之行為義務, 而依該義務之性質, 其履行由 義務人自己 或 他人 為之實際效果並無不同時, 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特定人代替義務人作成該行為, 而向義務人收取費用, 以達成行政上之目的 2. 間接強制之怠金 (1)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規定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 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 第 1 項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 亦同 ( 第 2 項 ) (2) 怠金 亦稱為強制金, 乃是義務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之行為義務或違反義務時, 由行政機關對其核定特定金額, 限期履行, 如義務人仍不依限期履行者, 則對其強制收取該金額, 使義務人感受金錢負擔之心理壓力, 間接促使其履行義務之強制方法 ( 二 ) 直接強制方法與使用時機 - 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1. 直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 :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 扣留 收取交付 解除占有 處置 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 不動產 二 進入 封閉 拆除住宅 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 收繳 註銷證照 四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 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 直接強制之使用時機 (1) 直接強制嚴重干涉義務人之身體 自由或財產, 應屬為 最後之手段 故本法第 32 條規定 :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 或因情況急迫, 如不及時執行, 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 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即揭示 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2) 間接強制為行政上強制執行之 第一次手段, 直接強制為 第二次手段 直接強制, 乃對義務人直接以實力壓迫, 對義務人之權利可能將造成嚴重傷害, 為要求符合 比例原則, 對義務人為最小之侵害, 間接強制應先於直接強制實施而將直接強制作為 行政上之最後手段 易言之, 須執行機關事先經合理之判斷, 認為第一次手段 ( 怠金 代履行 ) 無法達成行政法之目的, 且認為非使用直接強制否則難以達成, 始得使用直接強制手段 ( 三 ) 本案之適用 1. 間接強制之方法 107

10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民航局要求機場一定範圍之鴿舍予以拆除, 其並非屬不可代履行之行為義務, 故不可以怠金之方式強制執行之, 應以 代履行之方式 為之, 即由行政機關拆除, 或命第三人代為拆除, 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可向人民收取代履行之費用 2. 直接強制若無法為代履行, 則例外可為直接強制, 洽當的執行方式為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款 : 二 進入 封閉 拆除住宅 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惟此時從結果以觀, 則與間接強制的代履行方法相同, 不同處只在於直接強制不可收取費用, 故有學者認為如何分辨為代履行或是直接強制之方法, 除考慮到 是否有可替代性 外, 並應該考慮到 行政機關之意思 也就是說, 主關機關在書面告戒程序中, 如果先為告知預估之 代履行費用 後再為執行, 則認定為 代履行 ; 反之, 並無代履行費用之告知, 則為直接強制 十 何謂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 是否須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又行政指導如有不當或違法, 致相對人之權益遭受損害時, 相對人是否有法律救濟途徑? 試分別說明之?(100 高考 ) 擬答 ( 一 ) 行政指導之定義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 :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 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 以輔導 協助 勸告 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二 ) 行政指導是否須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1. 依法行政之內涵依法行政可分為, 消極的依法行政即 法律優位原則, 與積極的依法行政即 法律保留原則 2. 行政指導與法律優位原則行政指導亦有法律優位之控制, 條文並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 應注意相關法規規定之目的, 不得濫用 ( 166I), 學者並提出下列分析 (1) 逾越權限行為之禁止意即行政指導不得逾越行政機關任務 職掌與權限之範圍 逾越則為違法之問題 (2) 違反法律行為之禁止法律若對行政指導之基準 手續 形式等加以明文規定, 或雖未設明文規定, 惟行政指導不當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權或與現行法律相牴觸時, 皆在禁止之列 (3) 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行政指導雖係行政機關之任意性事實行為, 惟其仍屬行政行為, 故亦受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等法理之拘束 3. 行政指導與法律保留原則關於行政指導是否須有作用法之法律授權此一問題, 此會因所採取法律保留理論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觀點 : (1) 依 侵害保留說 行政指導其本質非為侵害人民權利 自由或課加新義務之公權力行使行為, 縱其結果造成人民不利益, 亦為基於人民任意同意之行為, 故不須有法律根據 但例外地認為規制 108

10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性行政指導應受此原則拘束 (2) 依 全面保留說 包含行政指導在內之一切行政活動均須有法律根據 然採此說者亦認應有例外, 如為補充法治主義之不足, 應承認 應急性行政指導 不須有法律根據即得為之 (3) 依 重要性理論 除侵害保留說中認為須要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之情形外, 重要性理論進一步認為須視個案中是否有屬於人民權利重要性事項 故例如 : 規制性指導具備事實上之擔保手段 ( 如公布姓名 ), 從而其事實上之規制作用得以客觀預測, 而相對人之任意性客觀上難以期待之下, 要求其須具備法律依據, 始較合理 ( 三 ) 相對人是否有法律救濟途徑 1. 可提起行政救濟 (1) 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指導係一事實行為, 並不發生法律效果, 不服從行政指導而受到制裁處分時, 就該制裁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且一併爭執該行政指導之違法性 就此較可能提起的訴訟類型為 一般給付之訴 (2)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其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學說上有認為是因所謂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此是指對於公權力行政行為所造成 且仍持續存在的不法結果, 受害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排除此一不法事實狀態的行政法上實體權利 結果除去請求權所欲追求的, 是回復到侵害行為發生之前的原狀 2. 可提起國家賠償 (1) 通常行政指導是由公務員所作, 故有成立國家賠償之情形, 應限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情形 (2) 國賠法第 2 條第 2 項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依我國學說, 該條 行使公權力 是指行政機關所行之除私經濟行為以外之一切行為, 均劃歸行使公權力之範疇, 故行政指導雖屬非權力作用之一般公行政, 但仍有成立國家賠償之可能 十一 A 縣民甲對中央法令產生疑義, 向執行機關 A 縣府陳情 A 縣府遂向中央主管機關 B 請示 B 部以函 ( 簡稱函一 ) 回覆 A 縣府, 指示該個案之解決方法 A 縣府根據 B 部的指示, 發函 ( 簡稱函二 ) 轉知陳情人甲 而 B 部另以函 ( 簡稱函三 ) 將該法令之意旨通告各關係機關, 並登載機關公報上 以上三種函之法律性質及效力如何? 請附理由分別論述之 (101 警鐵三等 ) KEY 此題主要在分辨行政事實行為之 內部行為 觀念通知 與行政規則之 行政函釋 參吳庚,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10 年 9 月增訂 11 版, 頁 擬答 ( 一 ) 函一為行政內部行為 1. 行政內部行為, 指於行政處分外, 行政機關之行為, 而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而言 例如機關內各單位間之會簽意見, 或機關與機關間交換意見之行文, 均屬之 故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間內部所為職務上之表示, 並非人民所得訴請撤銷之行政處分, 又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之監督指示亦非行政處分 109

11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2. 本題中,A 縣府向中央主管機關 B 部請示 B 部以函一回覆 A 縣府, 指示該個案之解決方法, 係為所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之監督指示 職務上之表示, 為事實行為之一種, 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二 ) 函二為觀念通知 1. 行政機關對外所有通知 報告 勸說, 例如公告要求居民施打疫苗或函覆人民檢舉或陳情, 實務上對這一類未發生法律效力之意思表示, 均通稱為觀念通知 觀念通知並未發生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效果, 無從發動司法程序以審查其合法性 2. 本題中,A 縣府根據 B 部的指示, 發函二轉知陳情人甲, 僅告知陳情人法令解釋之內容, 並未發生法律效果, 為事實行為之觀念通知 是故陳情人甲若不服, 亦無從救濟 ( 三 ) 函三為行政函釋 ( 解釋性行政規則 ) 1.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 抽象之規定 第二項第二款 :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 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故行政機關於職權上對下級機關屬官就法令所為之解釋, 為解釋性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 :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 應由其首長簽署, 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 具有拘束訂定機關 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2. 本題中,B 部另以函三將該法令之意旨通告各關係機關,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應由其首長簽署, 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且對訂定機關 B 部 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具有拘束之效力 十二 在給付行政或干涉行政領域, 有所謂 暫時性行政處分 之概念, 請說明其意涵為何? 其與 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 二者差異為何?(101 警鐵三等 ) KEY 此題為比較程序中之實體決定與程序決定之不同 參吳庚,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10 年 9 月增訂 11 版, 頁 351 擬答 ( 一 ) 暫時性行政處分之意涵 1. 暫時性行政處分之意義 : 在事實或法律狀態尚未確定前, 為保障關係人利益或維護公益, 個別行政法規有准許行政機關先行作成暫時性處分, 嗣後於處分要件前提澄清之後, 再作成終局的處分, 當終局處分生效時, 暫時處分即失其效力 為以提高行政效能, 兼顧公益維護之臨時行為 2. 暫時性行政處分之實例 : 暫時性行政處分一般適用於社會福利給付 經濟補助以及稅捐稽徵程序上 例如按所得稅以上一年度所得一次結算申報為原則, 但依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營利的事業, 應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管收總額估計暫繳稅額, 限期預估報繳, 若有納稅義務之事業未為報繳, 則稽徵機關亦得逕行計算並加計利息以暫繳稅額通知書, 一併徵收 這項通知書性質上便屬暫時處分, 而年度終了核定其全年應繳稅額, 才是最終的核課處分 又譬如生產事業機構設置大型工廠及生產線, 其裝設及運轉均應獲主管機關 ( 包括工業安全單位 ) 之核准, 在正式核准之前, 主管機關為慎重計, 可能發給試行營運 ( 運轉 ) 之執照, 這也是一種暫時處分 110

11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3. 暫時性行政處分之適用 : 區分暫時處分有一項明顯之實益 : 行政程序法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及信賴保護之規定, 通常情形無適用之餘地 蓋一旦終局處分作成 ( 不問其內容為許可或核駁 ), 暫時處分都是該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所稱 : 因其他事由而失效 之情形與廢止或撤銷無涉 ( 二 ) 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所謂行政程序中之決定或處置, 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程序法所為之程序上行為, 並非實體上之決定 諸如管轄競合或管轄爭議中共同上級的指定管轄或協議 ( 行政程序法 13 14) 送達方式之決定 ( 行政程序法 67 至 91) 以及是否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決定等等 ( 行政程序法 ) ( 三 ) 暫時性行政處分與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二者差異 1. 實體決定與程序決定不同 (1) 暫時性行政處分亦為行政處分, 係屬對具體事件之實體決定 (2) 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 乃為程序中之決定, 非為實體決定之行政處分 2. 可否單獨提起救濟不同 (1) 暫時性行政處分亦為行政處分一種, 雖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若有不服, 仍可單獨為不服之標的, 而提起行政爭訟 (2)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 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故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原則上不得單獨為不服之標的 十三 甲規劃於其座落臺北市住宅區之自有住宅設立益智類電子遊戲場, 經辦妥商業登記後, 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其他相關登記事項, 臺北市政府審核後, 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但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 雖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未規定, 仍於登記證上附記 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 試問 : 關於上開 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 之附記, 甲如有不服, 如何救濟? (101 地特三等 ) 擬答 ( 一 ) 臺北市政府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為行政處分 1. 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一項規定 :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臺北市政府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係為台北市政府為核准甲發生一定營業權利, 所為的單方公權力決定 3. 故臺北市政府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係為授益性行政處分 ( 二 ) 登記證上附記 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 為行政處分附款之負擔 1.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 得為附款 又附款種類分為期限 條件 負擔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與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2. 台北市政府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 雖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未規定, 仍於登記證上附記 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 該附記增加授益性行政處分內容以外之義務, 為附負擔行政處分之負擔 ( 三 ) 甲如有不服, 可提起行政爭訟 1. 訴願法第三條第 1 項規定 :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111

11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另按行政處分之負擔, 雖附加於授益性行政處分上, 但性質上亦為一對外產生義務或限制權利之行政處分, 得為單獨不服之客體 3. 故甲對臺北市政府於行政處分中附記, 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 之負擔, 若有不服, 可提起行政爭訟 十四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突襲檢查臺北市 A 動物醫院 ( 負責人為甲獸醫師 ) 之管制性麻醉藥品, 結果發現甲所僱用之乙獸醫師未領有施打麻醉藥品許可, 即逕行使用替某貓進行麻醉手術, 檢查中並發現 A 動物醫院未逐次填具使用麻醉藥品之處方箋, 而且其動物病歷亦未依法保存 5 年 試問 : ( 一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得否對 A 動物醫院因違反多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 而予以重複多次處罰? 理由何在? ( 二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處罰 A 動物醫院時, 應否讓甲或乙陳述意見? 理由何在? (101 地特三等 ) 擬答 ( 一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得對 A 動物醫院予以多次處罰 1. 依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 503 號之意旨, 如係實質上之數行為違反數法條而處罰結果不一者, 其得併合處罰 又行政罰法第 25 條 :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 分別處罰之 2. 此數行為指實質上, 數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意思所產生的數個行為 例如, 甲所僱用之乙獸醫師未領有施打麻醉藥品許可, 即逕行使用替某貓進行麻醉手術, 為其一行為 ; 並發現 A 動物醫院未逐次填具使用麻醉藥品之處方箋, 為其二行為 ; 動物病歷亦未依法保存 5 年, 為其三行為 3. 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得對 A 動物醫院之違反行政法上數行為, 予以重複多次處罰 ( 二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處罰 A 動物醫院時, 應讓甲或乙陳述意見 1. 依行政罰法第 42 條本文 :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 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2. 負責人與受僱人之責任依據 (1) 依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 :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 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又行政罰法第 16 條 : 前條之規定, 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準用之 故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為行政罰處罰之對象 (2) 職員 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行政罰責任, 依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2 項 : 私法人之職員 受僱人或從業人員, 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 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未盡其防止義務時, 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3. 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處罰 A 動物醫院時, 應給予負責人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惟受僱人乙非受處罰者, 故無須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五 交通監理機關於其所核發之駕駛執照上 有效日期 之欄位內, 載明該駕照失效之年月日 就駕駛執照作為一個行政處分而言, 請問 : ( 一 ) 該 有效日期 之性質為何? ( 二 ) 該 有效日期 之文字有何錯誤? 應如何修正方屬正確? ( 三 ) 此一瑕疵在行政程序法上之法律效果為何?(102 移民署三等 ) 擬答 112

11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 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固行政機關在法定裁量範圍內, 得以附加行政處分之附款 ( 一 ) 該 有效日期 之性質為期限 1. 所謂期限, 指規定給予利益或課予不利益, 從一定時日開始 終止, 或在一定時間內有效而言 規定從一定時日開始者, 並謂之始期 ; 從一定時日終止者, 謂之終期 ; 在一定時間內有效者, 則稱之期間 期限所規範者, 是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 而非外部效力 2. 該 有效日期 之性質應為交通監理機關於其所核發之駕駛執照上 有效日期 之欄位內, 載明該駕照失效之年月日 係在一定時間內有效者, 故為期限中之終期 ( 二 ) 該 有效日期 之文字應載為 有效期間 或 終期 1. 所謂行政機關對於 存在中之法律狀態 所作之時間表示, 係指行政處分法律效果之內容 換言之, 該時間規定本就是行政處分主要規制內容的一部 又行政處分所附加的時間限制倘若是法律所直接規定者, 由於只是重複法律之規定, 就尚難以期限對待之 2. 按交通監理機關於其所核發之駕駛執照載明該駕照失效之年月日, 若並未於處分法定效力之外部另為時間限制, 只是重複法律規定, 則僅係為該駕駛執照法定失其效力之載明, 並非附款之期限 3. 故以行政處分的附款而言, 若交通監理機關於其所核發之駕駛執照欲附加附款之期限, 則該 有效日期 之文字應載為 有效期間 或 終期 ( 三 ) 此一瑕疵在行政程序法上之法律效果係為文字上之誤寫 1.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 :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且此僅需文字更正之瑕疵, 更正與否, 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2. 本題中, 若交通監理機關於其所核發之駕駛執照欲附加附款之期限, 欄位載明為 有效日期, 係為誤寫誤算之一種, 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惟若不更正, 亦不影響核發駕駛執照之效力 十六 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 行政罰包括罰鍰 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 ; 第 2 條規定, 其他種類行政罰指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試說明何謂裁罰性不利處分? 並分析下列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屬於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 : ( 一 ) 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規定, 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 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 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 得 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 二 ) 證券交易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 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 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 於 3 個月內未開始營業, 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 3 個月以上時, 主管機關得 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102 警特三等 ) 擬答 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亦即判斷是否屬行政罰, 應視處分中是否具有 裁罰性 及 不利處分 之要件 ; 所謂不利益處分係指對於前已存在之處分, 加以撤銷或變更, 使當事人蒙受不利益, 不利益處分性質上為負擔處分, 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之各項法則之支配 ( 一 ) 證劵交易法第 57 條規定, 證劵商取得經營證劵業務之特許, 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 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 得 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為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 依行政罰法第 2 條之規定 :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 113

11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一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 限制或停止營業 吊扣證照 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 禁止行駛 禁止出入港口 機場或特定場所 禁止製造 販賣 輸出入 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 剝奪或消滅資格 權利之處分 : 命令歇業 命令解散 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 吊銷證照 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 影響名譽之處分 : 公布姓名或名稱 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 警告性處分 : 警告 告誡 記點 記次 講習 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2. 證劵交易法第 57 條規定, 證劵商取得經營證劵業務之特許, 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 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 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其得 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屬行政罰第 2 條第 2 款, 剝奪或消滅資格 權利之處分 3. 證劵交易法第 57 條規定, 得 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屬於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 ( 二 ) 證劵交易法第 59 條第一項規定, 證劵商自受領證劵業務特許證照, 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 於 3 個月內未開始營業, 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 3 個月以上時, 主管機關得 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 主管機關對於行政相對人之不利益處分, 係為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亦或單純不利處分, 向為學說與實務之重要爭議問題 有提出管制性之不利處分一說, 認為, 法律規定行政相對人若有該當構成要件之行為時, 主管機關乃施以強制或保全之行為, 屬於 管制性不利處分, 此與行政罰法所稱之 裁罰性不利處分 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所為之制裁相殊 雖固為不利之行政處分, 但不屬於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處分, 亦無該法第 26 條關於一事不二罰規定及第 27 條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 2. 實務上,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判字 165 號亦認為, 主管機關為增強對證券商之管理, 防止違規與不法情事之發生, 而賦予主管機關於證券商違反法令時, 除依該法處罰外, 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 採取適當之措施或處分, 屬於管制性之不利處分, 與行政罰法第 2 條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同, 非屬行政罰法所指之行政罰 3. 故證劵交易法第 59 條規定, 得 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非屬於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 為管制性之不利處分 十七 何謂 委任 委託 及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試舉例說明其意義 ; 下列情形屬於上述何種制度 : ( 一 ) 國防部委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東 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 管制事宜等相關業務 ( 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關宣導 推動 帳務處理 財務收支 統計及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事項 (102 警特三等 ) 擬答 在管轄恆定原則下,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原則上不可任意變更, 惟為提高行政效能, 促使行政機關在不違背法律及目的下能便宜行事, 故於法定的要件之下, 容許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授與另一原無管轄權之機關, 使之得以取得管轄權而行事 機關權限之授與有三 : 機關間有隸屬關係者為 權限委任 ; 機關間無隸屬關係者為 權限委託 ; 機關授與人民或團體者為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 一 ) 委任 委託 及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意義 1. 委任 114

11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 窺探 全球化行政法 乃上級機關 將其管轄權之部分移轉下級行政機關 而由該受移轉下級行政機關 以自己 名義執行之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 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例如 交通部將車輛登記等監理業務依公路法規定公告交由交 通部所屬公路總局辦理 2. 委託 乃一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部分 委由另一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以委託機關之名義行使之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例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勞工保險局核發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 3.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依法律或法律之授權 為達特定之行政任務 委託私人行使之行政 方式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 團體或個人辦理 例如 如教育部委託私立大學對學生核發畢業證書 船長為維持船上 治安所為之緊急處分 (二)按國防部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在現行行政院組織下 為無隸屬關係之機關 故依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 國防部委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東 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 區之檢查 管制事宜等相關業務 為權限之委託 (三)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中央行政機關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 故依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政策性農業專 案貸款有關宣導 推動 帳務處理 財務收支 統計及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事項 為受委 託行使公權力 行 政 程 序 法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令公布全文 175 條 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刪除公布第 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法例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 公開與民主之程序 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以保障人民權益 提高行政效能 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特制定本法 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例示 遵循公正 公開與 公正 6平等原則 32公務員之迴避 138行政契約甄選之競爭 47程序 115

11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民主之程序 確保依法行政 保障人民權益 提高行政效能 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外接觸之禁止公開 : 資訊公開, 一般處分 法規命令之公告等民主 : 陳述意見, 54~ 聽證 11 管轄恆 ( 法 ) 定原則, 117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158 一項, 法規命令之無效情形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 告知 說明理由等 ) 陳述意見, 信賴保護 比例原則或其他程序 ( 109) 或實質上應予人民保障者 19 職務協助, 職權進行原則, 43 自由心證原則, 97 無須記明理由, 103 無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115 不需撤銷之瑕疵處分, 122 但書, 174 信賴保護 應公告 應公開之規定等 第二條 ( 行政程序 行政機關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 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締結行政契約 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確定行政計畫 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 係指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 視為行政機關 第三條 (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 普通法 )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 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 機關排除 ) 一 各級民意機關 二 司法機關 三 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 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 事項排除 ) 一 有關外交行為 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 外國人出 入境 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116

11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第四條 ( 依法行政原則 )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五條 ( 明確性原則 )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六條 ( 平等原則 ) 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七條 ( 比例原則 ) 行政行為, 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八條 ( 誠信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九條 ( 利害注意原則 )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 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第十條 ( 裁量無瑕疵原則 )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 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第二節管轄 第十一條 ( 管轄權之法依據 管轄恆定原則 )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 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 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 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 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 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117

118 伊藤 行政法講義 第十二條 土地管轄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 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 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 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 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 或應經營或應從事 之處所 三 其他事件 關於自然人者 依其住所地 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 依其居所地 無居所或居所不 明者 依其最後所在地 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 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 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第十三條 管轄競合暨其處理程序 同一事件 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 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 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 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 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 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A機關 管轄競合 B機關 第十四條 管轄爭議暨其處理程序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 由各該上級 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 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 得向 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 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 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 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 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 不得聲明不服 管轄爭議 A機關 118 B機關

11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第十五條 ( 權限委任 權限委託暨其程式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 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十六條 ( 行政委託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 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 除另有約定外, 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關 係 可否拒絕 性 質 權限委任 委任是上下隸屬機關或人員的授權關係 委任具有上下隸屬關係, 故被委任者不得拒絕 委任是上級機關或人員將職權確切移轉給下級機關或人員 權限委託 委託為平行或不相隸屬機關或人員的授權關係 委託為不相隸屬關係, 故被委託者可以拒絕 委託則只是代辦性質 名義人委任以受任人名義為之委託以委託者名義為之 對象不同 委任以下級機關或人員為授權對象, 不得委任公共團體或私人 委託, 則不論同級與否均得委託 ( 僅以不相隸關係即可 ), 更可委託公共團體或私人 第十七條 ( 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無之處置 )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 應依職權調查 ; 其認無管轄權者, 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 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 管轄權變更之處理 )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 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但經 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 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第十九條 ( 職務協助 )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 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 因法律上之原因, 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 因人員 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 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119

12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三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 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 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 顯較經濟者 六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 除緊急情形外, 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拒絕之..一 協助之行為, 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 如提供協助, 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 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 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 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 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 ; 協議不成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第三節當事人 第二十條 ( 當事人之範圍 )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 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 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 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第二十一條 ( 有當事人能力之範圍 )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 自然人 二 法人 三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 行政機關 五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第二十二條 ( 得為有效行政程序行為之資格 )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120

12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一 依民法規定,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 法人 三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 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 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 通知參加為當事人 )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 代理人之委任 )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 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 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 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 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 但申請之撤回, 非受特別授權, 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 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 經通知行政機關後, 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 ( 代理人之權限一 )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 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第二十六條 ( 代理人之權限二 )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 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 亦同 第二十七條 ( 代表人之選定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 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 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未選定當事人, 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 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 ; 逾期未選定者, 得依職權指定之 經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 121

12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 僅得由該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 其他當事人脫離行政程序 但申請之撤回 權利之拋棄或義務之負擔, 非經全體有共同利益之人同意, 不得為之 第二十八條 ( 代表人之權限 )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 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第二十九條 ( 代表人之變動一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於選定或經指定當事人後, 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行政機關對於其指定之當事人, 為共同利益人之權益, 必要時, 得更換或增減之 依前二項規定喪失資格者, 其他被選定或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第三十條 ( 代表人之變動二 ) 當事人之選定 更換或增減, 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 行政機關指定 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 非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 不生效力 但通知顯有困難者, 得以公告代之 第三十一條 ( 輔佐人之權限 )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 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 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 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 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 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 視為其所自為 第四節迴避 第三十二條 ( 自行迴避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一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 曾為證人 鑑定人者 第三十三條 ( 申請迴避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 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 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122

12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前項申請, 應舉其原因及事實, 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 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 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 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 但有急迫情形, 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五節程序之開始 第三十四條 ( 職權進行原則 ) 行政程序之開始, 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 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 或當 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 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 當事人申請方式 )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申請者, 受 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三十六條 ( 職權調查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三十七條 ( 當事人申請調查 )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 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 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 得不為調查, 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三十八條 ( 調查書面紀錄 )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 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三十九條 ( 陳述意見之通知 )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 時間 地點 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123

12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第四十條 ( 要求資訊提供 )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資料或物品 第四十一條 ( 選定鑑定人 )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 必要時, 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第四十二條 ( 勘驗之實施 )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 得實施勘驗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 但不能通知者, 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 ( 告知義務 )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 事實之真偽, 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七節資訊公開 第四十四條 ( 資訊公開之原則 例外 )( 已刪除 )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 以公開為原則, 限制為例外 ; 其公開及限制, 除本法規定者外, 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所稱資訊, 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 圖片 紀錄 照片 錄影 ( 音 ) 微縮片 電腦處理資料等, 可供聽 讀 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 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 於完成立法前, 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第四十五條 ( 主動公開之事項 )( 已刪除 ) 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 應主動公開 但涉及國家機密者, 不在此限..一 法規命令 二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 許 ( 認 ) 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 預算 決算書 六 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對外關係文書 七 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124

12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前項各款資訊之主動公開, 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 適時公布 第四十六條 ( 被動公開之事項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不得拒絕..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國防 軍事 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 職業秘密 營業秘密,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 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 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 得檢具事實證明, 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第四十七條 ( 避免程序外接觸之義務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 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 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 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 應作成書面紀錄, 載明接觸對象 時間 地點及內容 第八節期日與期間 第四十八條 ( 期間之基本計算 ) 期間以時計算者, 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 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 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 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 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 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 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 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 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 其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照計 但依第二項 第四項規定計算, 對人民有利者, 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掛號郵遞 ) 基於法規之申請, 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 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125

12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第五十條 ( 回復原狀 )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 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申請回復原狀 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 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 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 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 處理期間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 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 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 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 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 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項事由終止前, 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第九節費用 第五十二條 ( 費用之負擔 )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 由行政機關負擔 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 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 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 由其負擔 第五十三條 ( 費用之請求 ) 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費用及報酬, 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第一項費用,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節聽證程序 第五十四條 ( 聽證程序之適用 ) 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 適用本節規定 第五十五條 ( 聽證之預告 )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 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必要時並公告之..一 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126

12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二 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 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 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 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 擬進行預備程序者, 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 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 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 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 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 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 應視事件之性質, 預留相當期間, 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第五十六條 ( 聽證程序之變更 )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 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 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 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第五十七條 ( 聽證主持人之選定 ) 聽證, 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必要時得由律師 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 員在場協助之 第五十八條 ( 預備聽證 )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 認為必要時, 得於聽證期日前, 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一 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 釐清爭點 三 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 變更聽證之期日 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 應作成紀錄 第五十九條 ( 聽證之方式 ) 聽證,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 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一 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 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第六十條 ( 聽證之開始 ) 127

12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聽證開始時, 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第六十一條 ( 聽證之當事人陳述意見 ) 當事人於聽證時, 得陳述意見 提出證據, 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 證人 鑑定人 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第六十二條 ( 主持人之職權 ) 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 主持聽證 主持人於聽證時, 得行使下列職權..一 就事實或法律問題, 詢問當事人 其他到場人, 或促其提出證據 二 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 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三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 四 依職權或申請, 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 五 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 六 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 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 ; 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退場 七 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 逕行開始 延期或終結聽證 八 當事人曾於預備聽證中提出有關文書者, 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九 認為有必要時, 於聽證期日結束前, 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十 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聽證時, 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 中止聽證 十一 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聽證所必要之措施 主持人依前項第九款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者, 應通知未到場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六十三條 ( 不服主持人行使職權之救濟 )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 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 應即撤銷原處置, 認為無理由者, 應即駁回異議 第六十四條 ( 聽證之紀錄 ) 聽證, 應作成聽證紀錄 前項紀錄, 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 證據, 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聽證紀錄, 得以錄音 錄影輔助之 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 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 ; 未當場製作完成者, 由主持人指定日期 場所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 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情形, 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 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 場所閱覽者, 應記明其事由 128

129 聽證程序示意圖期日 場所之變更依法有聽證之必要主持人之選定案件決定聽證程序示意圖 聽證之預告終結聽證再為聽證非必要程序 預備聽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陳述或發問人對聽證紀錄之記載有異議者, 得即時提出 主持人認異議有理由者, 應予更正或補充 ; 無理由者, 應記明其異議 第六十五條 ( 聽證之終結 ) 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 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 應即終結聽證 第六十六條 ( 再為聽證 ) 聽證終結後, 決定作成前,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 得再為聽證 註 : 主持人說明案由聽證開始聽證期日言詞 原則 不公開 例外公開 證直接 方 式 當事人權利 間接 1. 陳述意見 2. 提出證據 3. 聲明異議 經主持人同意後發問 有理由 無理由 制作聽證紀錄撤銷原處置 駁回異議主持人決定第十一節送達 第六十七條 ( 職權送達 ) 送達,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第六十八條 ( 送達機關及送達人 )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 電傳文件 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 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 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 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 應為掛號 129

13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 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 ; 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 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六十九條 ( 受送達人一 )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 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 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 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 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 於補正前, 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第七十條 ( 受送達人二 )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 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 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第七十一條 ( 受送達人三 )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 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 得送 達於當事人本人 第七十二條 ( 送達處所 ) 送達, 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 法人 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 應向其機關所在地 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 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第七十三條 ( 補充 留置送達 )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 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 受雇人 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 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以為送達 130

13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第七十四條 ( 寄存送達 ) 送達, 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 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 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 事務所 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 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 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 應保存三個月 第七十五條 ( 對不特定人之送達 )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 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七十六條 ( 送達證書 )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 得製作送達證書, 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一 交送達之機關 二 應受送達人 三 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四 送達處所 日期及時間 五 送達方法 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 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 ; 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 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送達證書, 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第七十七條 ( 告知義務 ) 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 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事由, 通知當事人 第七十八條 ( 公示送達原因 )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政機關得依申請, 准為公示送達..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 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 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 認為有必要時, 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 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131

13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第七十九條 ( 公示送達方式一 )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 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 依職權為之 第八十條 ( 公示送達方式二 )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 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 ; 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八十一條 ( 公示送達之生效 )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 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刊登之日起, 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 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 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 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八十二條 ( 公示送達之附卷 ) 為公示送達者, 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 月 日 時之證書附卷 公告送達 公示送達 法源 發動 依職權 ( 依 34 之意旨 ) 78 原則申請 ; 例外依職權 對象不特定人特定人 原因 對象不明 ( 故當然不知應送達之處所 ) 對象明確, 惟有不知處所或不能送達該處所之原因 方式直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 新聞紙代替於公告欄黏貼公告 內容 效力 將應送達之文書全文公告 公告翌日即生效 ( 依 48 之意旨 ) 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保管文書, 僅公示領取 ; 例外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文書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依 81 原則上自最後刊登之日起, 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第八十三條 ( 送達代收人 )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 向行政機關陳明者, 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 以交郵地無住居所 事務所及營業所者, 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 指定送達代收人 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 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 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送, 並以交付文書時, 視為送達時 132

13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第八十四條 ( 送達時間之限制 ) 送達, 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 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 日或日出前 日沒後為之 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 不在此限 第八十五條 ( 無法送達之處理 ) 不能為送達者, 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 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第八十六條 ( 囑託送達一 )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 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 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 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 以為送達, 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第八十七條 ( 囑託送達二 )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 公使 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 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第八十八條 ( 囑託送達三 )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 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第八十九條 ( 囑託送達四 )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 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九十條 ( 囑託送達五 )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 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第九十一條 ( 囑託送達之附卷 )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 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 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第二章行政處分 第一節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九十二條 ( 行政處分之定義 要件 ) 133

13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 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 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有關公物之設定 變更 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事 \ 人個別一般 具體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抽象行政處分行政命令 第九十三條 ( 附款之容許及種類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 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 期限 二 條件 三 負擔 四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第九十四條 ( 附款之限制 )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 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九十五條 ( 行政處分之方式 )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 得以書面 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 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 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第九十六條 ( 書面處分之必要記載 )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 應記載下列事項..一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居所 二 主旨 事實 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 有附款者, 附款之內容 四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 蓋章, 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 須同時於其下簽名 但以自動機 134

13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 得不經署名, 以蓋章為之 五 發文字號及年 月 日 六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 準用之 第九十七條 ( 書面處分理由之免除 )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不記明理由..一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 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 有關專門知識 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 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第九十八條 ( 教示期間瑕疵之處理 )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 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 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 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 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 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教示期間瑕疵之處理 情形救濟期間提起救濟效力 告知錯誤 未告知 通知更正 一般錯誤 信賴原告知較長期間 未通知更正 -- 遲誤原時間遲誤原時間 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於原告知期間內為之者,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第九十九條 ( 聲明不服之移送管轄 )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 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 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 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135

13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第一百條 ( 行政處分之作成方式 ) 書面之行政處分, 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 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 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一百零一條 ( 處分誤寫誤算之更正 )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 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 如不能附記者, 應製作更正書, 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二節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一百零二條 ( 陳述意見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 陳述意見之排除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 情況急迫, 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 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 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 顯屬輕微, 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 異議 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 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 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 處理陳述意見之方式 )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 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 必要時並公告之..一 相對人及其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 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 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136

13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五 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 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 並作成紀錄, 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 ; 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 應記明其事由 第一百零五條 ( 陳述意見之內容限制 )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 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 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 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第一百零六條 ( 陳述意見之方式 )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 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 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 ; 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 應記明其事由 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 應更正之 第一百零七條 ( 行政處分之聽證一 )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舉行聽證..一 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 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第一百零八條 ( 行政處分之聽證二 )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 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 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 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並通知當事人 第一百零九條 ( 救濟程序之簡化 )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 其行政救濟程序, 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訴願不服不服(行政處分撤銷訴訟原則)(例外)行程法

13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第三節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一百十條 ( 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 )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 依送達 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 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 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 廢止, 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 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第一百十一條 ( 無效處分之構成情形 )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無效..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者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一百十二條 ( 無效處分之無效範圍 )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 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 全部無效 第一百十三條 ( 無效處分之認定 )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 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第一百十四條 ( 得撤銷處分之補正 )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 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 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 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138

13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 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 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 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 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第一百十五條 ( 無須撤銷之瑕疵處分 )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 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 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 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 原處分無須撤銷 第一百十六條 (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轉換..一 違法行政處分, 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 不得撤銷者 二 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七條 (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限制 )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 其上級機關, 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撤銷..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一百十八條 ( 處分撤銷後之失效範圍 )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 為撤銷之 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第一百十九條 ( 信賴保護之主觀要件 )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 以詐欺 脅迫或賄賂方法, 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139

14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第一百二十條 ( 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 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 相對人有不服者,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一百二十一條 (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及補償請求權 )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 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 第一百二十二條 ( 非授益處分之廢止 )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 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 不在此限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授益處分之廢止 )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 一 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廢止權之除斥期間 ) 前條之廢止, 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第一百二十五條 ( 處分廢止後之失效範圍 )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 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 失其效力 但受益人未履行負 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 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條 ( 廢止之損失補償 )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 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 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 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140

14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 因廢棄處分之不當得利 )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 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 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 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行政程序重開之申請 )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 廢止或變更之 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 不在此限 : 一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 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 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 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 ; 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 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處理申請行政程序之重開 )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 應撤銷 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 認申請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 序之原因, 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 應駁回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廢棄後之處理 )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 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 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 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 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 再予發還 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 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而持續者, 不在此限 141

14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違法行政處分 有瑕疵 無 效 自始不生效 違法行政處分有瑕疵撤銷 撤銷前曾經有效 溯及自始不生效 合法行政處分廢止 向將來失效 第一百三十一條 (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公法上之請求權,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 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 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第一百三十二條 ( 時效之不中斷 ) 行政處分因撤銷 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 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第一百三十三條 ( 時效之重行起算 )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 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 重行起算 第一百三十四條 ( 重行起算時效之期間 )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 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 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 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三章行政契約 第一百三十五條 ( 行政契約之容許 )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 變更或消滅之 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不在此限 142

14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 和解契約 )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 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並解決爭執, 得與人民和解, 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 雙務契約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互負給付義務者, 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 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 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 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 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行政契約之公告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 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 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 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 決定前, 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一百三十九條 ( 行政契約之要式 ) 行政契約之締結, 應以書面為之 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 依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 第三人 機關之保護 )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 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 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 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 同意或會同辦理者, 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 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 同意或會同辦理, 始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 ( 行政契約之無效一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 無效 第一百四十二條 ( 行政契約之無效二 )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無效..一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 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 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 締結之和解契約, 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 締結之雙務契約, 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143

14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第一百四十三條 ( 行政契約無效之範圍 )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 全部無效 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 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 指導 協助義務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 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 依書面約定之方式, 為必要之指 導或協助 第一百四十五條 ( 公權力變更之損失補償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 其締約後, 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 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 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 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 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 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 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 相對人有不服者,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一百四十六條 ( 單方之調整 終止契約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 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 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一百四十七條 ( 情事變更之處理 ) 行政契約締結後, 因有情事重大變更, 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如不能調整, 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 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 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 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一百四十八條 ( 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 債務人不為給付時, 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144

14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前項約定, 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 應經主管院 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 ; 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 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 ;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 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 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 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 民法之準用 ) 行政契約, 本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一百五十條 ( 法規命令之定義 要件 )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 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一百五十一條 ( 法規命令之適用範圍 )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除關於軍事 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 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法規命令之修正 廢止 停止或恢復適用, 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法規命令之提議 ) 法規命令之訂定, 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 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 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 依據及理由, 並附具相關資料 第一百五十三條 ( 提議之處理 )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 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 非主管之事項, 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 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 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 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 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 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 著手研擬草案 第一百五十四條 ( 法規命令之預告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 除情況急迫, 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一 訂定機關之名稱, 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 各該機關名稱 145

14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二 訂定之依據 三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 並得以適當之方法, 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第一百五十五條 ( 法規命令之聽證 )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法規命令之聽證預告 )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 依法舉行聽證者,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 : 一 訂定機關之名稱, 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 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 訂定之依據 三 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 聽證之主要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法規命令之發布 )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 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 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46

147 權機關移送有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人民提議 機關自決 ( 法規命令訂定流程圖 ) 處理提議通知人民不得 訂定 無須 OR 有必要 送立法院 不研擬 研擬草案 逕 行 發布 預告 聽證預告 聽證 第一百五十八條 ( 法規命令之無效 ) 法規命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一 牴觸憲法 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 權利者 三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 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 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 全部無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 行政規則之定義 類型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 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 業務處理方式 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 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第一百六十條 ( 行政規則之下達 發布 )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 應由其首長簽署, 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147

148 人行政命令民對外適用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第一百六十一條 ( 行政規則之效力 )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 具有拘束訂定機關 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行政組織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內部適用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行政規則之廢止 )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之廢止, 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第五章行政計畫 第一百六十三條 ( 行政計畫之定義 )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 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 事前就達成 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 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行政計畫之確定程序 )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 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 確定其計畫之裁決, 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 確定 修訂及廢棄之程序, 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六章行政指導 第一百六十五條 ( 行政指導之定義 )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 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 以輔導 協助 勸告 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六條 ( 行政指導之實施 )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 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 不得濫用 148

14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 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七條 ( 告知義務 )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 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 內容 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 得以書面 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 應以書面為之 第七章陳情 第一百六十八條 ( 陳情之原因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 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得向主管機關陳 情 第一百六十九條 ( 陳情之方式 )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 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 應更正之 第一百七十條 ( 陳情之處理一 )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 應訂定作業規定, 指派人員迅速 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 受理機關處理時, 應不予公開 第一百七十一條 ( 陳情之處理二 )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 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 認為無理由者, 應通知陳情人, 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 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 處理陳情之告知義務 )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 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 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 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 依法得提起訴願 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 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第一百七十三條 ( 陳情之不予處理 )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予處理..一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149

15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二 同一事由, 經予適當處理, 並已明確答覆後, 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 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聲明不服之限制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 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職權命令之失效 ) 本法施行前, 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 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 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 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 ; 逾期失效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施行日期 )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行政執行法 中華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全文 44 條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公布行政執行法修正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公布行政執行法修正第七條條文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公布行政執行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行政執行, 依本法之規定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 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第三條行政執行, 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 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 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四條行政執行, 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 另以法律定之 150

15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 窺探 全球化行政法 行政處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處 移送後 $$$ 逾期不履行 原處分機關 或 該管行政機關 直接 原處分機關 或 該管行政機關 ) 未移送 行政處分 行(為不行為之義務 逾期不履行 ) 即時強制 非(以行政處分為之 直 該管行政機關 接 ) 第 五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 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 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 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 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第 六 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 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 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其不能協助者 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 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第 七 條 行政執行 自處分 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 不再執行 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 仍得繼續執行 但自五年期間屆 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 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 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 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 151

152 伊藤 行政法講義 之陳述 二 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 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 亦 適用之 第 八 條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 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第 九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 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 應即停止執行 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認其無理由 者 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 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 得依職權或申請 停止之 第 十 條 行政執行 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 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第 十一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逾 期不履行 經主管機關移送者 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 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 依法令負有義務 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 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 亦同 第 十二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 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 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 不受 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第 十三 條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移送書 二 處分文書 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152

15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 窺探 全球化行政法 三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 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 免予檢附 四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 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 年齡 性別 職業 住居所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 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 住居所 義 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 應納金額 第 十四 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 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 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 之陳述 第 十五 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第 十六 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 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 不得再行查封 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 產 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第 十七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 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 故不履行 二 顯有逃匿之虞 三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 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 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 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限制住居 一 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 不在此限 二 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 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 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 分 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 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 限期履行 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 有 下列情形之一 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 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 顯有逃匿之虞 二 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 應於五日內裁定 其情況急迫者 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 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 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 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而有管收必要者 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 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 故不履行 二 顯有逃匿之虞 153

15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三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 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 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 別無其他執行方法, 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 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 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 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 ; 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拘提 管收之聲請, 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 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 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 管收之裁定者, 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 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 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 其執行應即停止, 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拘提 管收,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強制執行法 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 拘提 羈押之規定 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為自然人, 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 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 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 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 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 一 禁止購買 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 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 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 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 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 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義務人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 應考量其滯欠原因 滯欠金額 清償狀況 移送機關之意見 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 為適當之決定 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 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 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 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 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 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 ; 義務人不為清償 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 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154

15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 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 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 第十九條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 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 一 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 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 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 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 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 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 自管收之日起算, 不得逾三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 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 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不因管收而免除 第二十條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 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 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第二十一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管收 ; 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 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 現罹疾病, 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一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 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 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 應向裁定法院提出報告 提詢 停止管收及釋放被管收人時, 亦同 第二十四條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 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 其法定代理人 二 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 ; 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 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 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 義務人死亡者, 其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155

15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第二十五條有關本章之執行, 不徵收執行費 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由義務人負擔之 第二十六條關於本章之執行,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第三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第二十七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者, 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 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二十八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 代履行 二 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 扣留 收取交付 解除占有 處置 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 不動產 二 進入 封閉 拆除住宅 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 收繳 註銷證照 四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 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二十九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 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 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命義務人繳納 ;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 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三十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 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 亦同 第三十一條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 仍不履行其義務者, 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 連續處以怠金前, 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 或因情況急迫, 如不及時執行, 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 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第三十三條 156

157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依本章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 逾期未繳納者, 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第三十五條強制執行法第三章 第四章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第四章即時強制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 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 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 使用 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 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三十七條對於人之管束, 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 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身體之危險, 及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者 二 意圖自殺, 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 暴行或鬪毆, 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 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 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第三十八條軍器 凶器及其他危險物, 為預防危害之必要, 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 除依法應沒收 沒入 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 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 得延長之, 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 應即發還 ; 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 其應變價發還者, 亦同 第三十九條遇有天災 事變或交通上 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 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 住宅 建築物 物品或限制其使用, 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 得使用 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第四十條對於住宅 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以人民之生命 身體 財產有迫切之危害, 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第四十一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 致其生命 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 得請求補償 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 應以金錢為之, 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157

158 伊藤 行政法講義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 應於知有損失後 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第五章 附則 第 四十二 條 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 不適用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 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 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 依本法 之規定執行之 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 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 之 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 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第 四十三 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行政院定之 第 四十四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 自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法 義 執 律 務 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或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人 法 執 律 行 即時強制 人 158 民 民

159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行政罰法 中華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發布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公布之 第一章法例 第 1 條 ( 適用範圍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 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 2 條 ( 其他種類行政罰之定義及範圍 )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 一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 限制或停止營業 吊扣證照 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 禁止行駛 禁止出入港口 機場或特定場所 禁止製造 販賣 輸出入 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 剝奪或消滅資格 權利之處分 : 命令歇業 命令解散 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 吊銷證照 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 影響名譽之處分 : 公布姓名或名稱 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 警告性處分 : 警告 告誡 記點 記次 講習 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第 3 條 ( 行為人之定義 ) 本法所稱行為人, 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 法人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 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第 4 條 ( 處罰法定原則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 從新從輕原則 )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 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 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第 6 條 ( 屬地原則 )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適用本法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 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159

160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 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第二章責任 第 7 條 ( 責任要件 - 故意 過失及其推定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不予處罰 法人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其代表人 管理人 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 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 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 過失 第 8 條 ( 不知法規之責任及減免 )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9 條 ( 責任能力 - 年齡及精神狀態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 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 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 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不適用之 第 10 條 ( 不作為之責任 )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 依法有防止之義務, 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 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1 條 ( 免責事由 1- 依法令及依職務命令之行為 ) 依法令之行為, 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 不予處罰 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 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 不在此限 第 12 條 ( 免責事由 2- 正當防衛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予處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 免除其處罰 160

161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第 13 條 ( 免責事由 3- 緊急避難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不予處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三章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 第 14 條 ( 共同違反義務行為之處罰 )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 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 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 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 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 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第 15 條 ( 併同處罰 1- 私法人有代表權之人 )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 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 受僱人或從業人員, 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 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未盡其防止義務時, 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 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 16 條 ( 併同處罰 2- 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私法組織有代表權之人 ) 前條之規定, 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準用之 第 17 條 ( 機關或公法組織之處罰 )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第四章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第 18 條 ( 裁處之審酌及加減 ) 裁處罰鍰, 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 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 161

162 伊藤 - 行政法講義之二分之一 ; 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 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 其處罰定有期間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19 條 ( 職權不處罰 便宜主義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 其情節輕微, 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 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 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 並作成紀錄, 命其簽名 第 20 條 ( 不當利得之追繳 )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 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 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 酌予追繳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 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 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 酌予追繳 前二項追繳, 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第 21 條 ( 沒入 ) 沒入之物, 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 22 條 ( 擴大沒入 )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 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 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 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 亦同 第 23 條 ( 追徵沒入 ) 得沒入之物, 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 予以處分 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 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 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物, 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 予以處分 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 得追徵其物之價額 ; 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 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前項追徵, 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第五章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第 24 條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1- 數行政罰競合之處理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但裁處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162

163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除應處罰鍰外, 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 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但其處罰種類相同, 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 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 如已裁處拘留者, 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第 25 條 ( 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 )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 分別處罰之 第 26 條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2- 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之處理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 免訴 不受理 不付審理 不付保護處分 免刑 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 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 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 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已收繳之罰鍰, 無息退還 : 一 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 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 並經判決有罪確定, 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 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 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163

164 伊藤 - 行政法講義 行為數罰之競合罰之結果 一行為 數行政罰 行政罰 + 刑罰 刑罰優先原則 數罰鍰按最高額 ( 從一重 ) 罰鍰 + 沒入或其他種類 已裁處拘留 + 罰鍰 行政罰單純罰鍰 行政罰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決定不處罰 數行為一或數行政罰按行為數分別處罰之 併為裁處 僅裁處拘留 依刑事法律處罰 罰鍰依刑事法律處罰, 其他種類及沒入者, 亦得依行政罰裁處之 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六章時效 第 27 條 ( 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之裁處權, 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 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 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 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 不受理 不付審理 不付保護處分 免刑 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 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第 28 條 ( 裁處權時效之停止 ) 裁處權時效, 因天災 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 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 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 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七章管轄機關第 29 條 ( 土地管轄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由行為地 結果地 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得由船艦本籍地 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得由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164

165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其管轄機關時, 得由行為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第 30 條 ( 共同管轄 )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其行為地 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 各該行為地 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第 31 條 ( 管轄權競合之處理 )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 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 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法定罰鍰額相同者, 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 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 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 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 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 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 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 ; 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 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第 32 條 ( 移送司法機關及司法機關通知義務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前項移送案件, 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 免訴 不受理 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 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前項移送案件, 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 免訴 不受理 不付審理 不付保護處分 免刑 緩刑 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 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 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裁處程序 第 33 條 ( 正當法律程序 --- 出示證明文件 )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 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第 34 條 ( 即時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 得為下列之處置 : 一 即時制止其行為 165

166 伊藤 - 行政法講義二 製作書面紀錄 三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 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 確認其身分 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 經勸導無效, 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 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 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 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 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第 35 條 ( 即時處置之救濟及處理 )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 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 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 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 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 ; 認無理由者, 得繼續執行 經行為人請求者, 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第 36 條 ( 物之扣留及限制 )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 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 以供檢查 檢驗 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第 37 條 ( 強制扣留 )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 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 ;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 交付或抗拒扣留者, 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第 38 條 ( 正當法律程序 --- 扣留紀錄與收據 ) 扣留, 應作成紀錄, 記載實施之時間 處所 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並由在場之人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 ; 其拒絕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者, 應記明其事由 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 應製作收據, 記載扣留物之名目, 交付之 第 39 條 ( 扣留物之處理 ) 扣留物, 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 並為適當之處置 ; 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 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得沒入之物, 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 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 得毀棄之 第 40 條 ( 扣留物之發還 )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 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 應發還之 ; 其經依前條規定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 發還或償還其價金 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 不在此限 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 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 應公告之 ; 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 無人 166

167 申請發還者, 以其物歸屬公庫 102 年基隆市政府行政法講座窺探 - 全球化行政法 第 41 條 ( 扣留之救濟及處理 ) 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 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 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 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 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 ; 認無理由者, 應加具意見, 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 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 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 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 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第 42 條 ( 正當法律程序 --- 陳述意見及例外 )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 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 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 舉行聽證 三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 情況急迫, 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顯然違背公益 五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 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顯然不能遵行 六 裁處所根據之事實,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 法律有特別規定 第 43 條 ( 正當法律程序 --- 聽證及例外 )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 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 舉行聽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 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 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第 44 條 ( 裁處書之製作及送達 )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 應作成裁處書, 並為送達 第九章附則第 45 條 ( 過渡條款 ) 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 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 除第十五條 第十 167

168 伊藤 - 行政法講義六條 第十八條第二項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外, 均適用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 於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 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 亦適用之 ; 曾經裁處, 因訴願 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 而於修正施行後為裁處者, 亦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 於修正施行後受免刑或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不適用修正後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46 條 ( 施行日期 )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68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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