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 約 立約人 業主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甲方 ) 承包商 : ( 以下簡稱乙方或廠商 )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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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券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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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5 年 月訂 正 ( 副 ) 本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管理部大樓新建工程 契約書 主辦單位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承攬廠商 : 契約編號 : 鹿工字第 號
2 工程契 約 立約人 業主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甲方 ) 承包商 : ( 以下簡稱乙方或廠商 )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契約本文 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 二 ) 定義及解釋 : 1. 契約文件, 指前款所定資料, 包括以書面 錄音 錄影 照相 微縮 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2. 監造單位, 指受甲方委託執行監造作業之技術服務廠商 3. 分包, 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4. 書面, 指所有手書 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 包括電傳 電報及電子信件 5. 規範, 指列入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 含施工規範 施工安全 衛生 環保 交通維持手冊 技術規範及工程施工期間依契約規定提出之任何規範與書面規定 6. 圖說, 指甲方依契約提供廠商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 另由廠商提出經監造單位認可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 包含必要之樣品及模型, 亦屬之 圖說包含 ( 但不限於 ) 設計圖 施工圖 構造圖 工廠施工製造圖 大樣圖等 7. 預算金額, 指設計單位編列之預算金額 8. 訂約總價, 指依決標後簽訂契約時之契約價金 9. 契約價金總額, 為訂約總價依歷次契約變更金額 按契約約定實做數量結果金額 減價收受之減少金額等調整結果之金額 ( 三 )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 除另有約定外, 優先順序如下 : 1. 本契約條款及其補充 2. 權責分工表 3. 開標 決標紀錄 第 1 頁
3 4. 投標須知 ( 含招標公告 ) 5. 圖說 6. 特定條款 7. 施工補充說明或施工補充規範 8. 施工說明書或施工規範 9. 詳細價目表 10. 單價分析表 ( 四 )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優先順序, 除前款約定或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 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 變造者, 不在此限 : 1.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 不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 並經本社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 廠商文件之內容較甲方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 經甲方審定後, 以廠商文件之內容為準 7. 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 前款優先順序兼有 2 目以上情形者, 由甲方擇一為之 廠商如有不服, 依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為依歸 ( 五 )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如仍有不明確之處, 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 六 ) 契約文字 : 1. 契約文字以正體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 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 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正體中文譯文, 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 除資格文件外, 以正體中文為準 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 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 報告 同意 指示 核准 通知 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 應以中文 ( 正體字 ) 書面為之 書面之遞交, 得以面交簽收 郵寄 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 七 )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除另有規定者外, 以公制為之 ( 八 )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 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 契約亦可成立者, 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 甲 第 2 頁
4 方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 九 ) 契約正本 2 份, 甲方及廠商各執 1 份, 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 3 份, 由甲方 廠商 監造單位分別執用 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 十 ) 廠商應於施工地點, 保存 1 份完整契約文件及其修正, 以供隨時查閱 廠商應核對全部文件, 對任何矛盾或遺漏處, 應立即通知甲方 第 2 條履約標的及地點 工程名稱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管理部大樓新建工程 契約編號 : 鹿工字第 號 履約地點 : 彰化縣鹿港鎮建國段 41 地號 第 3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 一 ) 本工程訂約總價計新台幣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二 ) 契約價金之給付及結算方式 : 依完成履約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 按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如結算數量增減為合約數量 5% 以內, 應由廠商自行吸收 ; 增減超逾 5% 之部分, 應依增減金額結算 ;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 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 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 不在此限 如因辦理契約變更致數量有增減或漏列情形, 應按實做數量以詳細價目表單價結算, 若有新增項目者應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價 ; 單價如有誤寫 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 甲方得逕為更正, 並通知乙方配合辦理 ( 三 ) 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 1.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 30% 以上時, 其逾 30% 之部分, 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 以上時, 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 應由甲乙雙方以契約變更方式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第 4 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 一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如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廠商檢討並敘明拆換困難原因, 送監造單位審查檢討不必拆換 更換或拆換 更換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甲方得於必要時同意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10%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 2 倍之違約金 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 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 第 3 頁
5 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 ; 屬工料不符規定者, 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 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 二 ) 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詳細價目表內數量為估計數, 除另有規定者外, 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廠商施工時仍應詳細核算 ( 三 ) 契約價金, 除另有規定外, 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 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 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 其需繳納之規費 ( 含空氣污染防制費 ) 不含於契約價金, 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本社覈實支付, 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 不在此限 相關稅費廠商及其人員應誠實繳納 ( 四 )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 規費或關稅, 由廠商負擔 ( 五 )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 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 六 ) 前款情形, 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者, 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甲方負擔 ; 致履約成本減少者, 其所減少之部分, 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 七 ) 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 設備或材料者, 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 由廠商負責 ( 八 ) 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 其檢驗所需費用,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全部由廠商負擔或承受 ( 九 ) 廠商給付予其分包廠商之價金, 較本契約所記載之金額有增加或減少者, 由廠商負擔或承受, 契約價金不予變更 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十 ) 廠商履約因匯率變動致履約成本或契約價金之給付有增加或減少者, 由廠商自行負擔或承受 ( 十一 ) 契約履約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且非可歸責於廠商 ), 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 廠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甲方負擔 但屬廠商未依契約約定辦理保險, 致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廠商逾期履約, 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 ( 害 ) 之自負額部分, 由廠商負擔 : 1. 戰爭 封鎖 革命 叛亂 內亂 暴動或動員 2. 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第 4 頁
6 3.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4. 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 ( 例如但不限於山崩 地震 海嘯等 ) 5.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 ( 停工 ) 6.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 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7.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8. 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 第 5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一 )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1. 本工程除另有規定外, 無辦理預付款 2. 估驗款 : (1) 契約自開工日起, 每月 5 日前乙方應提送估驗資料予監造單位審查, 每月 15 日由甲方依估驗計價結果撥付估驗款 1 次 (2) 竣工後估驗 : 確定竣工後, 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 廠商得提出估驗明細單, 辦理末期估驗計價 未納入估驗者, 併尾款給付 (3) 依前 2 子目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計價單 估驗明細表 估驗數量計算表, 並檢附契約約定相關規定文件一式 5 份, 送監造單位審查併工程監造報表提送甲方核付估驗款 甲方至遲應於收受估驗文件後 5 日內完成審核程序, 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5 日內付款 如需廠商補正資料, 其審核及付款時程, 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 ; 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4) 在甲方簽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前, 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之工作之驗收及接受, 亦不應視為甲方放棄對任何契約條件之執行及追訴 (5)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 材料設備未安裝 施作完成者不予估驗計價 (6) 本工程於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時, 廠商得以書面請求甲方退還保留款總額之 50% 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者, 亦同 (7) 經雙方書面確定之契約變更, 其新增項目或數量需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後, 得以估驗計價給付估驗款 (8) 於履約過程中, 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 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甲方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約定之 2 倍, 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 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3. 驗收後付款 :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甲方應於驗收合格之次日起 15 日內 第 5 頁
7 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 甲方應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於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5 日內, 一次無息結付尾款 4.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 :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累計施工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達 10% 以上 但廠商應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 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有改善至預定進度者, 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 ; 如因廠商實施趕工計畫, 造成廠商或甲方管理費用等之增加, 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 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之情事者 (6) 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5.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 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 ; 未約定調整方式者, 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 亦同 但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甲方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 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6.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 除另有規定外, 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7. 廠商不得僱用非法外籍勞工進場施工 8. 契約價金總額, 除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 人工 機具 設備 交通運輸 水 電 油料 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9. 如甲方對工程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量測或計量時, 得通知廠商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協同辦理, 並將量測或計量結果作成紀錄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量測或計量結果應記錄淨值 10.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 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11. 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 損害賠償 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 不實行為 未完全履約 不符契約規定 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12. 履約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 其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 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 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 不包括在契約價金內 13. 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 如施工進度已達 80% 以上, 甲方得經評估後, 同意廠商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付款方式, 由分包廠商繼續施 第 6 頁
8 第 6 條稅捐 工, 其作業程序包括廠商與分包商之協議書內容 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及監督付款停辦時機等 ( 一 )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含稅, 包括營業稅 由自然人投標者, 不含營業稅, 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 二 ) 廠商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 臨時設施 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 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 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 規費, 由廠商負擔 ( 三 ) 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 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 規費或關稅, 由廠商負擔 第 7 條履約期限 ( 一 ) 履約期限 : 1. 本工程由甲方指定開工日期開工, 全部工程於開工之日起算 760 日曆天內竣工 2. 本工程以日曆天計算工期部分, 除下列情形免計工期外, 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 (1) 元旦 1 天 農曆春節 6 天 228 和平紀念日 1 天 清明節 1 天 勞動節 1 天 端午節 1 天 中秋節 1 天 國慶日 1 天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 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 免計工期 (2) 因天然災害 廟方慶典或遊客活動嚴重影響施工進行者, 經甲方同意 後, 得免計入工期 (3) 不計工期之日, 廠商如需施工者, 應事前告知監造單位, 經同意後方可 進行施工, 該施工日免計入工期 3. 廠商應於開工前或當日以書面通知甲方 ( 二 )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 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 三 ) 工程延期 : 1. 契約履約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 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 而需展延工期者, 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7 日內通知甲方, 並於 15 日內檢具事證, 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 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 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事由未逾半日者, 以半日計 ; 逾半日未達 1 日者, 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異常因素影響要徑工項, 至該項工程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第 7 頁
9 (4) 因增加工程數量達 10% 以上或新增項目材料備貨期 10 日以上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 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 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 經甲方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 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 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 其停工及復工, 廠商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 四 )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 應將當日算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第 8 條材料機具及設備 ( 一 ) 契約所需工程材料 機具 設備 工作場地設備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概由廠商自備, 甲方不另供應或協助解決及取得 ( 二 ) 前款工作場地設備, 指廠商為契約施工之場地或施工地點以外專為契約材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 包括施工管理 工人住宿 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 該等房舍設施, 應具滿足生活與工作環境所必要之條件 ( 三 ) 廠商自備之材料 機具 設備, 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 進入施工場所後由廠商負責保管 非經甲方書面許可, 不得擅自運離 ( 四 ) 廠商領用或租借甲方之材料 機具 設備, 應憑證蓋章並由甲方檢驗人員核轉 已領用或已租借之材料 機具 設備, 須妥善保管運用維護 ; 用畢 ( 餘 ) 歸還時, 應清理整修至符合規定或甲方認可之程度, 於規定期限內運交甲方指定處所放置 其未辦理者, 得視同廠商未完成履約 ( 五 ) 廠商對所領用或租借自甲方之材料 機具 設備, 有浪費 遺失 被竊或非自然消耗之毀損, 無法返還或修理復原者, 得經甲方書面同意以相同者或同等品返還, 或折合現金賠償 ( 六 ) 廠商應自備的材料機具設備, 依本契約訂有特殊規格者, 廠商應於開工後儘速向國內外市場的專業廠商訂購, 如在該等市場中無法獲得合於契約中規格的產品時, 應於開工後 30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提出聲明, 經甲方查證屬實, 得以變更設計程序變更其規格, 或以同等品代替使用, 廠商未在上開期限內聲明, 而在施工時, 方提出市場無法供應此等產品聲明時, 經甲方查證屬實, 仍得比照變更設計程序變更其規格, 或以同等品代替使用, 但廠商應處以該項產品項目 第 8 頁
10 契約價格百分之十的罰款 ( 七 ) 前款材料機具設備, 除契約訂定之品牌規格停產 無此規格以至無法訂購者外, 不得以同等品替代之 同等品, 應符合原設計規格的使用功能 品質 及價格為原則, 並送監造單位審定經甲方核可者為限, 廠商不得要求差價補貼 第 9 條施工管理 ( 一 ) 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 代表廠商進駐工地, 督導施工, 管理其員工及器材, 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 廠商應於施工前, 將其工地負責人授權書 學經歷及投保證明文件資料等, 送監造單位審查並報經甲方核備後, 始得擔任 ; 變更時亦同 甲方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 得要求廠商更換, 廠商不得拒絕 ( 二 ) 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 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 並將所需材料 機具 設備等運至工地, 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 施工期間, 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 給養 福利 衛生與安全等, 及所有施工機具 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 均由廠商負責 ( 三 ) 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 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 如有不照指示辦理, 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 或其他非法 不當情事者, 甲方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 廠商不得拒絕 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 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 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 與甲方無涉 ( 四 ) 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及技術士 ( 五 ) 施工計畫與報表 : 1. 廠商應於決標後 15 日內, 擬定施工順序 預定進度表及進度網圖等, 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方法, 繪製施工相關圖說, 送請監造單位 / 工程司審查後報請甲方核定 監造單位或甲方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 得指示廠商作必要之修正 2. 對於汛期施工有致災風險之工程, 廠商應於提報之施工計畫內納入相關防災內容 ; 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 重點如下 : (1) 充分考量汛期颱風 豪雨對工地可能造成之影響, 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及進度, 並妥擬緊急應變及防災措施 (2) 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 並確實辦理檢查 3. 預定進度表與進度網圖之內容至少應標示施工項目 各工項預計工作天 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 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等, 並標示契約之施 第 9 頁
11 工要徑, 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檢核工期之依據 廠商在擬定前述工期時, 應考量施工當地天候對契約之影響 預定進度表, 經甲方修正或核定者, 不因此免除廠商對契約竣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4. 廠商應繪製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 5. 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 應按甲方同意之格式, 每日填寫施工日報表, 並按約定之時間送請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存查 ( 六 ) 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1. 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空氣污染防制法 噪音管制法 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 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2. 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 垃圾 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 鷹架 工具及其他設備, 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 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3. 工地周圍排水溝, 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 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 廠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 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 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 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 七 ) 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 1. 廠商施工時, 不得妨礙交通 因施工需要暫停交通時, 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 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監造單位核准 監造單位如另有指示者, 廠商應即照辦 2. 廠商施工如需佔用都市道路範圍, 廠商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 併同施工計畫, 送請機關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施工 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 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並維持工區週邊路面平整, 加強行人動線安全防護措施及導引牌設置, 同時視需要於重要路口派員協助疏導交通 3. 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確實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圖樣 數量佈設 ( 八 ) 工作安全與衛生 : 1. 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 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 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2. 凡工程施工場所, 除另有規定外, 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 ( 籬 ), 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 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 並應設置 第 10 頁
12 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 3. 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 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 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 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 ), 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4. 廠商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第 7 點, 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 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 (1) 廠商就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 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 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 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 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2) 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 開挖及灌漿前, 廠商應通知監造單位查驗施工架 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 如不符規定, 監造單位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 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可復工 (3) 前述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 廠商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6. 廠商應辦理之提升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 (1) 施工計畫書應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 並落實執行 對依法應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 非經審查合格, 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2) 20 公尺以下高處作業, 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 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3)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 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 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 標誌 標示或柵欄外, 於勞工作業時, 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 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 (4)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 1 機 3 證 ( 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 ), 除操作人員外, 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 1 人 ( 可兼任指揮人員 ) (5)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 75 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 惟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 工作車等護欄, 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第 11 頁
13 (6) 施工架斜籬搭設 直井或人孔局限空間作業 吊裝台吊運等特殊高處作業, 應一併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7) 開挖深度超過 1.5 公尺者, 均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 (8) 廠商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 ( 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 ), 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750 CNS 4435 CNS 4622 所規定之 SPHC CNS 2473 CNS2936 CNS4751 檢驗方法, 及設置防止墜落災害設施 (9) 施工過程應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10) 進駐工地人員, 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1) 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12) 廠商應擬訂自動檢查計畫, 落實執行 相關執行表單 紀錄, 妥為保存, 以備查核 (13) 廠商於開工前, 應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依法令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並副知甲方 監造單位備查 ; 異動時, 亦同 (14) 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專任人員於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15) 於廠商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 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 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7.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 或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 甲方得通知廠商於 10 日內撤換其職安人員 8. 廠商於施工中應定期對執行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進行保養維修工作,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 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攤 9. 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 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 廠商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 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甲方報告 事故發生時, 如監造單位在工地有所指示時, 廠商應照辦 10. 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 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 並經甲方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廠商應負起職業災害產生之相關賠償完全責任 ( 九 ) 配合施工 : 與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 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 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 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如因配合施工致增加不可預知之必要費用, 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致生錯誤 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 其可歸責於廠商者, 由廠商負責並賠償 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 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 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 由 第 12 頁
14 相關廠商依民事程序解決 ( 十 ) 工程保管 : 1. 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 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 機具 設備, 包括甲方供給及廠商自備者, 均由廠商負責保管 如有損壞缺少, 概由廠商負責賠償 其經甲方驗收付款者, 所有權屬甲方, 禁止轉讓 抵押或任意更換 拆換 2. 工程未經驗收前, 甲方因需要使用時, 乙方不得拒絕 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 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遺失或損壞者, 應由甲方負責 ( 十一 ) 廠商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 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 應全權代表廠商駐場, 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 : 1. 工地管理事項 : (1) 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2) 工人 材料 機具 設備及施工裝備之管理 (3) 已施工完成定作物之管理 (4) 公共安全之維護 (5) 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 (6)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 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 非法外籍勞工 ; 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 ( 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 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 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7) 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 ( 例如安全帽 ), 不得讓其出入 2. 工程推動事項 : (1) 開工之準備 (2) 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 申報 (3) 材料 機具 設備檢 ( 試 ) 驗之申請 協調 (4) 施工計畫及預定進度表之研擬 申報 (5) 施工前之準備及施工完成後之查驗 (6) 向甲方提出施工動態 ( 開工 停工 復工 竣工 ) 書面報告 (7) 向監造單位填送施工日報表及定期工程進度表 (8) 協調相關廠商研商施工配合事項 (9) 會同監造單位勘研契約變更計畫 (10) 依照監造單位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 (11) 施工品管有關事項 (12) 施工瑕疵之改正 改善 (13) 天然災害之防範 第 13 頁
15 (14) 施工餘土 泥漿或廢棄物之處理 (15) 工地災害或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 (16) 其他施工作業屬廠商應辦事項者 3. 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 (1) 施工場地及受施工影響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2) 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3) 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4) 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 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6) 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4. 工地週邊協調事項 : (1) 加強工地週邊地區的警告標誌與宣導 (2) 與工地週邊地區鄰里辦公處暨社區加強聯繫 (3) 定時提供施工進度及有關之資訊 5. 其他應辦事項 ( 十二 ) 施工所需臨時用地, 除另有規定外, 由廠商自理, 廠商應規範其人員 設備僅得於監造單位同意之該臨時用地或甲方提供之土地內施工, 並避免其人員 設備進入鄰地 ( 十三 ) 廠商應規範其砂石 廢土 廢棄物 建材等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非法車輛 違約棄置或超載行為 其有違反者, 廠商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十四 ) 廠商履約時於工地發現化石 錢幣 有價文物 古蹟 具有考古或地質研究價值之構造或物品 具有商業價值而未列入契約價金估算之砂石或其他有價物, 應通知甲方處理, 廠商不得占為己有 ( 十五 ) 各項設施或設備, 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 施工或檢驗者, 廠商應依規定辦理 ( 十六 ) 轉包及分包 : 1.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 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 甲方得予審查 3.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 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 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 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 甲方得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轉包廠商與廠商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 亦同 7. 乙方配合之專業協力廠商不得任意變更, 如需變更時其協力廠商 第 14 頁
16 資格須符合 投標廠商資格須知, 並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方能更換 ( 十七 )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 : 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 ( 含非法外勞 ) 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 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 提供不實證明 非法棄置土石 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十八 )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 均不得顧用外籍勞工 除工程執行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確認無法招募足額本國勞工, 始得依規定申請外籍勞工 但其與契約所定本國勞工之人力成本價金差額, 應予扣回 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 甲方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就業服務法 規定處罰外, 情節重大者, 並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 其因此造成損害者, 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十九 ) 採購標的之進出口 供應 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 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 依文件核發對象, 由甲方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 但屬應由甲方取得者, 甲方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 費用詳第 4 條 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 由廠商負責取得, 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 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 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 二十 ) 廠商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 路線 坡度及高程, 負責辦理工程之放樣, 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 應即向監造單位反應, 並予澄清, 以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 高程 尺寸及路線之正確性, 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 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 廿一 ) 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 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 應立即採取搶救, 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紀錄, 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 為復原 重建等措施, 另應對機關與第三人之損害進行賠償 ( 廿二 ) 甲方於廠商履約中, 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 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 廿三 )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 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 1.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 其危險及費用, 均由廠商負擔 2.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 廿四 ) 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 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 廠商應依與其他廠商協議或甲方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 廿五 ) 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 改善或維修, 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 該財物之滅失 減損或遭侵占時, 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 廿六 ) 契約使用之土地, 由甲方於開工前提供, 其地界由地政機關指定 如 第 15 頁
17 因甲方未及時提供土地, 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 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 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 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甲方負擔 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 除因可歸責於廠商所致者外, 由甲方負責 其地上 ( 下 ) 物的清除, 除另有規定外, 由乙方負責處理 ( 廿七 ) 本工程廠商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為 領有工廠登記證 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 ( 廿八 ) 營建土石方之處理 : 本工程土石方處理相關作業應依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之規定辦理, 於施工前擬具土石方處理計畫, 經核備後據以執行, 並應確實執行各項管制作業, 未落實執行者機關得不予估驗 土石方處理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 : 工程概述 處理數量 合法收容處理場所 處理作業時程 運輸計畫及運輸路線圖 機關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含運送證明文件五聯單 ) 及管制作業使用表報 ( 日 月報表 ) 等, 且施工中運送土方作業時需派員於取土區 ( 或棄土區 ) 及工地進行雙向管制, 並確實於五聯單上填列土方資料及簽名 ( 廿九 ) 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 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 包含 ( 但不限於 ) 法令 天候條件及甲方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 ( 例如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表下地質資料 ) 等, 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與審核 第 10 條監造作業 ( 一 ) 契約履約期間, 甲方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要求甲方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指派監造單位駐場, 代表甲方監督廠商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 如甲方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執行監造作業時, 甲方應通知廠商, 技術服務廠商變更時亦同 ( 二 ) 監造單位所指派之代表, 其對廠商之指示與監督行為, 效力同甲方 監造單位對其代表之指派及變更, 應通知廠商 ( 三 ) 監造單位之職權如下 : 1. 契約之解釋 2. 工程設計 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3. 廠商所提施工計畫 施工詳圖 品質計畫 預定進度表及進度網圖等之審核及管制 4. 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 ( 試 ) 驗 5. 廠商請款之審核簽證 6. 於甲方所賦職權範圍內對廠商申請事項之處理 7. 契約與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8. 其他經甲方授權並以書面通知廠商之事項 ( 四 ) 廠商依契約提送甲方一切之申請 報告 請款及請示事項, 除另有規定 第 16 頁
18 外, 均須送經監造單位核轉 廠商依法令規定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之有關申請及報告事項, 除另有規定外, 均應先照會監造單位 監造單位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 廠商如有異議時, 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表示, 否則視同接受 ( 五 ) 監造單位代表甲方處理下列非廠商責任之有關契約之協調事項 : 1. 工地週邊公共事務之協調事項 2. 工程範圍內地上 ( 下 ) 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3. 甲方供給材料或機具之供應協調事項 第 11 條工程品管 ( 一 ) 廠商應對契約之內容充分瞭解, 並切實執行 如有疑義, 應於履行前向監造單位及甲方提出澄清, 否則應依照監造單位及甲方之解釋辦理 ( 二 ) 廠商自備材料 機具 設備在進場前, 應依個案實際需要, 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 先送監造單位審查同意 如需辦理檢 ( 試 ) 驗之項目, 應會同監造單位或其代表人取樣, 並會同送往檢 ( 試 ) 驗單位檢 ( 試 ) 驗合格後始得進場 ; 或由機關將取樣之試體送往機關自行擇定之檢 ( 試 ) 驗單位 此等檢 ( 試 ) 驗費用,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包含於契約價金內, 由廠商負擔 但因甲方需求而就同一標的作 2 次以上檢 ( 試 ) 驗者, 其所生費用, 結果合格者由甲方負擔 ; 不合格者由廠商負擔 該等材料 機具 設備進場時, 廠商仍應通知監造單位 / 工程司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 其有關資料 樣品 取樣 檢 ( 試 ) 驗等之處理, 同上述進場前之處理方式 ( 三 ) 廠商於施工中, 應依照施工有關規範, 對施工品質, 嚴予控制 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 應事先通知監造單位派員現場監督進行 ( 四 ) 廠商品質管理作業, 依附錄 1 辦理 ( 五 ) 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規定及工作重點如下 : (1) 不得兼任本工程品管人員職務 (2)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 落實執行品質計畫, 並填具督察紀錄表 (3) 依據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 辦理相關工作, 如查核施工計畫書, 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 於開工 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 依工地主任之通報, 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 督導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 估驗 查驗 勘驗及驗收時到場說明, 並於工程估驗 查驗 勘驗及驗收等紀錄文件簽名或蓋章 ( 六 ) 工程查驗 : 1. 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 ; 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 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 並派員協助 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第 17 頁
19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 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 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 廠商逾期未辦妥時, 甲方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 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 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如甲方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 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甲方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 甲方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 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 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 甲方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 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 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 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 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 監造單位不得無故遲延 5. 因監造單位遲延辦理查驗, 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 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 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 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甲方負擔 6.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 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 如有不足, 經監造單位通知後, 廠商應立即補足 7.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 應由廠商提出申請, 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8. 工程施工中之查驗, 應遵守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 ( 適用於營造業者之廠商 ) ( 七 ) 廠商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查驗 測試 檢驗 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 機具 設備 人工及資料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 測試或檢驗, 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 ; 結果符合者, 由甲方負擔費用 ( 八 ) 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 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 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 並作成紀錄 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 其滅失或損害, 由廠商負責 ( 九 ) 有關其他工程品管未盡事宜, 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遵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 十 ) 對於甲方發現廠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基準如下 : 1.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 應甲方依監造單位抽查施工品質缺失, 如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每次扣款新臺幣 5,000 元 2.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 甲方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3.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第 18 頁
20 第 12 條災害處理 ( 一 ) 本條所稱災害, 指因下列天災或不可抗力所生之事故 : 1. 山崩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 颱風 豪雨 冰雹 水災 土石流 土崩 地層滑動 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2. 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 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政府主管機關認定者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 二 ) 驗收前遇颱風 地震 豪雨 洪水等不可抗力災害時, 廠商應在災害發生後, 按保險單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並儘速通知機關派員會勘 其經會勘屬實, 並確認廠商已善盡防範之責者, 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 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其屬本契約所載承保範圍以外者, 依下列情形辦理 : 1. 廠商已完成之工作項目本身受損時, 除已完成部分仍按契約單價計價外, 修復或需重做部分由雙方協議, 但機關供給之材料, 仍得由機關核實供給之 2. 廠商自備施工用機具設備之損失, 由廠商自行負責 ( 三 ) 屬前款情形所致履約期間之一切損失, 由廠商負責 ( 四 ) 天災或不可抗力事故所生之損害無法恢復或其恢復反不符公共利益者, 得由雙方協議解除或終止契約 第 13 條保險 ( 一 ) 廠商應於開工前投保營造綜合保險, 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 鄰近財物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 施工機具險 ; 其屬自然人者, 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所需費用計於工程估價單 ( 總表 ) 所列營造綜合保險一項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 或因契約變更追加工程須展延履約期限者, 得依契約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 ( 二 ) 廠商依前款辦理之保險, 其內容如下 :( 依 營造保險規定 辦理 ) 1. 保險種類 ; 2. 承保範圍 ; 3. 保險標的 ; 4. 被保險人 ; 5. 保險金額 ; 6.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 7. 保險期間 ; 8. 受益人 ; 9. 保險人放棄對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 ; 10.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 無效 11. 其他 ( 三 )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 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未辦理前不得估驗付款 ( 四 ) 廠商依本契約投保者, 應就下列事項記載於保險單中 : 1. 被保險人 : 以甲方及其技術服務廠商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第 19 頁
21 2. 以甲方為定作人及受益人 3. 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驗收合格日 ( 至少預定竣工日後加 3 個月 ) 止, 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如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工期延長, 廠商應主動辦理展延加保, 其加保費由廠商自行負擔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 或因契約變更追加工程須展延履約期限者, 得依契約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 展延加保費用由甲方負擔 4. 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應為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或其預估金額, 包含工程契約金額 甲方供給材料費用等, 並得加保拆除清理費用及甲方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5.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 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 應含廠商 分包廠商 甲方及其他任何人員, 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6. 保險費由廠商依工程契約所列全數金額投保, 所投保金額並為決標金額之全額 7. 保險單內應載明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 均為無效 但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保險期間保險單若有更改應通知受益人 ( 五 ) 營造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應包括山崩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 颱風 颶風 豪雨 冰雹 惡劣天候 水災 土石流 土崩 地震滑動 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火災 爆炸 破壞 竊盜 搶奪 強盜 暴動 罷工 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 ( 六 ) 下列事項得為保險人不保之事項 : 1. 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 不論是否宣戰 2. 內亂 3. 依政府命令所為之扣押 沒收 徵用 充公或破壞 但可歸責於廠商者, 不在此限 4.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 其他依契約規定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 ( 七 ) 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 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但符合第 4 條第 11 款規定由甲方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 ( 屬甲方承擔之風險 ), 不在此限 ( 八 ) 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 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 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 依第 1 條第 8 款辦理 ( 九 ) 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 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第 20 頁
22 ( 十 ) 廠商未依本契約規定辨理保險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失或損害賠償, 由廠商負擔 ( 十一 ) 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 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十二 ) 有關廠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廠商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所僱用 ( 含協力 分包等 ) 之勞工 ( 含臨時工等 ) 加保, 於發生職業災害時, 為保障勞工權益, 本處主辦工程單位得按勞工保險給付標準在應付未付工程款中, 先行預扣金額代賠償受害勞工 2. 工程價目表所列營造綜合保險一項, 應請廠商於投標前詳察工地四周情形 工程概況及本身能力, 依保險公司規章估價計列投保項目, 投保項目如下 : (1) 營造綜合保險 天災與非天災自負額上限 年費率等, 各案應依本身災損承擔能力, 與保險公司洽商訂定本保險之各項自負額, 惟其應參考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 (2)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A. 每一個人體傷死亡 : 不低於新台幣陸佰萬元整 自負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B. 每一事故體傷死亡 : 不低於新台幣陸仟萬元整 自負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C.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 : 不低於新台幣参仟萬元整 D. 保險期間最高責任 : 不低於新台幣貳億元以上 (3) 雇主責任險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玖佰萬元以上 ) 3. 工程契約簽訂後至開工前, 廠商應自行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综合營造保險 遇意外事故可能導致賠償請求時, 廠商應即依照產物保險公司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甲方主辦工程單位收到賠償款後轉發受害者或其法定繼承人 惟事故為工程或材料損失或鄰屋 ( 含公共設施 ) 倒塌及龜裂時, 應由廠商負責修復或重購補充或協議以金錢賠償 甲方主辦工程單位經派員勘查核可後, 始可將收到賠償款轉發廠商 但保險單上約定之自負額及超出保險賠償之金額均由廠商自行負責, 不予補貼 4. 甲方依規定審查合格後, 於估驗計價時一次給付保險費, 若實際發生之保險費超過工程契約所列之保險費用時, 按工程契約所列之金額給付 ; 若實際發生之保險費低於工程契約所列保險費用時, 核實給付, 嗣後不再補足 第 14 條保證金 第 21 頁
23 ( 一 ) 履約保證金之繳交與發還 : 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十四 十七條規定 ;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亦同 ( 二 )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 並辦理保固期滿查驗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 包含鄰屋倒塌及龜裂時, 應由廠商負責修復或重購補充或協議以金錢賠償後發還 ( 三 )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 或暫停履約逾 6 個月者, 履約保證金應提前發還 但屬暫停履約者, 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暫停履約, 其需延長履約保證金有效期之合理必要費用, 由甲方負擔 ( 四 ) 甲方經認定廠商有違約情事或廠商無力完成本工程時, 甲方得通知廠商並依照保證條款, 不另經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逕行變賣廠商所繳納政府有價證券或函請行庫依照需要動用該項履約保證金, 維持工程進行, 廠商不得異議 ( 五 ) 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 無息 ) 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 ; 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甲方遭受損害, 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 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六 ) 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 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 得為尚未發還者 ; 不予發還之孳息, 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 七 ) 廠商如有第 5 款所定 2 目以上情形者, 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 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 以總金額為限 ( 八 )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 準用第 5 款至第 7 款之規定 第 22 頁
24 ( 九 ) 保證金之發還, 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 十 )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有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 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該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廠商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 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 其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 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 亦同 ( 十一 )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 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 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甲方工程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 以 2 契約為限 ( 十二 ) 連帶保證廠商非經甲方許可, 不得自行申請退保 其經甲方查核, 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 由甲方通知廠商限期覓保更換, 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 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 十三 ) 甲方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保證金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 應先洽該廠商履約 否則, 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 日內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 十四 ) 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者, 銀行或保險公司之擔保責任, 為廠商之全部契約責任 銀行或保險公司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同前述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之情形 ( 十五 ) 於履約過程中, 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而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 甲方得不按原定進度發還履約保證金, 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 並於改善處理完成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上開延後發還之履約保證金 已發生扣抵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 發還扣抵後之金額 ( 十六 ) 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 由甲方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 第 15 條驗收 ( 一 ) 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 應符合契約規定, 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且為新品 ( 二 )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將竣工日期以書面通知監 第 23 頁
25 造單位及甲方, 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報告表 監造單位及甲方應於收到該通知 ( 含工程竣工報告表 ) 之日起 7 日內會同廠商, 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以確定是否竣工 ; 廠商未依監造單位或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者, 仍得予確定 ( 三 ) 廠商應於竣工之日起 5 日內提送工程結算書圖 ( 依甲方格式製作 ) 一式 6 份及契約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請監造單位審核, 俾核轉甲方憑辦驗收作業 ( 四 ) 初驗程序, 甲方應於收受監造單位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 甲方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 廠商未依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 例如營造業法第 41 條 ), 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 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 ; 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甲方負擔 ( 五 ) 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 其拆除 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 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 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 與規定相符者, 該費用由甲方負擔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 測試或檢驗, 亦同, 若屬契約規定應查驗 測試或檢驗項目, 於施工中未辦理查驗 測試或檢驗, 則驗收時補辦查驗 測試或檢驗, 則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 六 ) 查驗 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甲方得予拒絕, 廠商應於限期內免費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甲方得重行查驗 測試或檢驗 且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 測試或檢驗, 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及費用之負擔 ( 七 ) 甲方就廠商履約標的為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權利, 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 八 ) 廠商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 並填具竣工報告, 經甲方確認竣工後, 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 廠商應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 器材 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 方可認定驗收合格 ( 九 ) 工程部分完工後,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並就辦理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 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 優先採部分驗收 ; 因時程或個案特性, 採部分驗收有困難者, 可採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 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規定, 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 供甲方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由甲方負擔 ( 十 ) 工程驗收合格後, 廠商應依照甲方指定的接管單位辦理點交 如甲方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者, 視同廠商已完成點交程序, 對本工程的保管不再負責, 甲方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的理由 若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資料或許可 ( 如 : 使用執照或其他類似文 第 24 頁
26 件 ), 其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以致延誤時, 得保留契約價金總額 1% ( 如不足 10 萬元時以 10 萬元計 ) 後核付尾款, 俟取得後, 再予付清剩餘尾款 第 15 條之 1 操作 維護資料及訓練 廠商應依本條規定履約 ( 由甲方視個案需要勾選, 未勾選者, 表示無需辦理本條規定事項 ): ( 一 ) 資料內容 : 1. 中文操作與維護資料 : (1) 製造商之操作與維護手冊 (2) 完整說明各項產品及其操作步驟與維護 ( 修 ) 方式 規定 (3) 示意圖及建議備用零件表 (4) 其他 : 2. 上述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 (1) 契約名稱與編號 ; (2) 主題 ( 例如土建 機械 電氣 輸送設備 ); (3) 目錄 ; (4) 最接近本工程之維修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 (5) 廠商 供應商 安裝商之名稱 地址 電話 ; (6) 最接近本工程之零件供應商名稱 地址 電話 ; (7) 預計接管單位將開始承接維護責任之日期 ; (8) 系統及組件之說明 ; (9) 例行維護作業程序及時程表 ; (10) 操作 維護 ( 修 ) 所需之機具 儀器及備品數量 ; (11) 以下資料由甲方視個案特性勾選 : 操作前之檢查或檢驗表 設備之啟動 操作 停機作業程序 操作後之檢查或關機表 一般狀況 特殊狀況及緊急狀況之處置說明 經核可之測試資料 製造商之零件明細表 零件型號 施工圖 與未來維護 ( 修 ) 有關之圖解 ( 分解圖 ) 電 ( 線 ) 路圖 製造商原廠備品明細表及建議價格 可編譯 (Compilable) 之原始程式移轉規定 軟體版權之授權規定 其他 : (12) 索引 3. 保固期間操作與維護資料之更新, 應以書面提送 各項更新資料, 包括定期服務報告, 均應註明契約名稱及編號 第 25 頁
27 4. 教育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 (1) 設備及佈置說明 ; (2) 各類設備之功能介紹 ; (3) 各項設備使用說明 ; (4) 設備規格 ; (5) 各項設備之操作步驟 ; (6) 操作維護項目及程序解說 ; (7) 故障檢查程序及排除說明 ; (8) 講師資格 ; (9) 訓練時數 (10) 其他 : 5. 廠商須依甲方需求時程提供完整中文教育訓練課程及手冊, 使甲方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瞭解各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 ( 修 ) ( 二 ) 資料送審 : 1. 廠商須於竣工前 5 天內, 將設備之操作維護資料及教育訓練計畫資料送監造單位審查 製造商可證明其現成之手冊資料, 足以符合本條之各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2. 廠商應於竣工後提供最新之操作與維護 ( 修 ) 手冊 圖說 定期服務資料及其他與設備相關之資料 3 份, 使接管單位有足夠能力進行操作及維護 ( 修 ) 工作 ( 三 ) 在教育訓練開始時, 廠商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 並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 完成對甲方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 ( 四 ) 廠商所提送之資料, 應經監造單位審查同意 ; 修正時亦同 ( 五 ) 操作與維護 ( 修 ) 手冊之內容, 應於試運轉測試程序時, 經甲方或接管單位指派之人員驗證為可行, 否則應辦理修正後重行測試 第 16 條保固 ( 一 ) 保固期間 : 1. 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 2 年 2. 結構物, 包括連續壁 擋土牆 建築物等, 由廠商保固 3 年 3. 臨時設施之保固期為其使用期間 4. 防水工程保固 3 年 ( 二 ) 保固責任 1. 本工程於保固期滿經甲方派員檢驗合格後解除保固責任 2. 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 辦理部分驗收者, 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 三 ) 保固保證金 : 1. 廠商為履行保固的責任, 應於驗收合格後, 繳交應保固項目之結算金 第 26 頁
28 額百分之五作為保固保證金 2. 保固保證金得以未領之工程款扣繳或同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押標金繳納之方式辦理繳交 ( 四 ) 本條所稱瑕疵, 包括損裂 坍塌 損壞 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但屬第 17 條第 5 款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 不在此限 ( 五 ) 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 應由廠商於甲方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 逾期不為改正者, 甲方得逕為處理, 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 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但屬故意破壞 不當使用 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 由甲方負擔改正費用 ( 六 )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 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 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 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履約有瑕疵者, 甲方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七 ) 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 甲方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 其結果如證明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 廠商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用 ( 八 ) 瑕疵改正後 30 日內, 如甲方認為可能影響本工程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益者, 得要求廠商依契約原訂測試程序進行測試 該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 廠商應負擔進行測試所需之費用 ( 九 ) 保固期內, 工程標的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 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 ; 致部分工程無法使用者, 該部分工程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 並由甲方通知廠商 ( 十 ) 甲方得於保固期間及期滿前, 通知廠商派員會同勘查保固事項 ( 十一 ) 保固期滿時廠商應發函通知甲方辦理保固期滿查驗, 必要時甲方亦得逕為通知辦理查驗, 查驗時廠商未派員甲方得逕行辦理查驗, 並比照本條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辦理, 經保固期滿查驗合格後, 方得退還保固保證金 第 17 條遲延履約 ( 一 ) 逾期罰款 : 以日為單位,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 應按逾期日數, 每日依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以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扣除契約規定不計工期日數 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 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 按未完成 第 27 頁
29 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每日依其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 2. 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 逾期未在甲方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改正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 不在此限 瑕疵改正 ( 改善 ) 處理 逾期日數及罰金計算原則如下 : (1) 廠商應於完成瑕疵改正後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甲方, 以利甲方辦理複驗 經甲方第 1 次複驗結果仍不合格時, 廠商應再辦理第 2 次瑕疵改正, 改正完成後通知甲方辦理第 2 次複驗, 並由第 1 次複驗完成日之次日起, 計算至第 2 次改正完成通知送達甲方之日止, 均以逾期論 ; 經甲方第 2 次複驗仍不合格時, 則比照上述規定計算逾期日數, 且廠商應再辦理第 3 次瑕疵改正, 若經甲方第 3 次複驗仍不合格時, 則依本條第 2 項第 5 點規定辦理 (2) 初驗或驗收合格日, 以瑕疵改正全部複驗合格為準 (3) 複驗時應就紀錄所載明之瑕疵進行複驗, 如有發現新瑕疵時, 甲方應再指定期限通知廠商改正, 其瑕疵改正期間不計入逾期天數 如廠商逾該指定期限仍未修改或處理完妥, 依第 2 項第 5 點約定辦理 (4) 第 2 項甲方指定之改正期間, 若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或其他因素, 經報請甲方同意者得予延長 (5) 初驗及驗收缺失改正逾期者, 每逾 1 日扣罰新台幣 10,000 元整 3.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 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 或改正次數達 3 次仍未能改正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 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4.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履約有瑕疵者, 甲方除依前 2 項規定辦理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5. 保固檢驗缺失改正逾期者, 每逾 1 日扣罰新台幣 1,0000 元整 ( 二 ) 採部分驗收者, 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 三 )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 甲方得在廠商未領工程款中, 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如有不足, 得向廠商或履約保證人追繳之 ( 四 )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其總額 ( 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 )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且不計入第 18 條第 13 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 五 ) 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 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 不能履約者, 得免除契約責任 : 1. 戰爭 封鎖 革命 叛亂 內亂 暴動或動員 2. 山崩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 颱風 豪雨 冰雹 惡劣天候 水災 土石流 土崩 地層滑動 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 沉船 交通中斷或道路 港口冰封 第 28 頁
30 4. 罷工 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 毒氣 瘟疫 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 竊盜 搶奪 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 傷害 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 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 徵用 沒入 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 六 )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 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 應繼續履約, 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 七 ) 廠商履約有遲延者, 在遲延中, 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 亦應負責 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履約,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在此限 ( 八 )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 由廠商負責 因而遲延履約者, 不得據以免責 ( 九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 情節重大者之認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並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第 18 條權利及責任 ( 一 )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之標的, 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二 ) 廠商應保證其因本契約所完成之履約標的, 並未侵害第三人所擁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 如有第三人對甲方主張本契約之履約標的侵害其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 廠商應負責處理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並應於接到甲方之通知後負責儘速解決前述糾紛, 且立即提供甲方因此所需之必要支援與諮詢 ( 包括但不限於資料 文件之提供及鑑定費用與律師費用之負擔 ) ( 三 ) 甲方若因廠商違反上述保證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侵權訴訟, 廠商應自費延聘律師及專業人士為甲方提供辯護, 並負擔甲方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或和解金, 且廠商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侵權訴訟所受之一切損失 ( 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 鑑定費用 律師費用及名譽損失 ) 但如廠商於通知後未如期提供上開辯護, 甲方得自行延聘之, 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 四 ) 如上述侵權指控經法定程序確認係可歸責於廠商時, 廠商應於本項侵權行為經確定之終局判決 調解或和解成立之日起 1 個月內取得合法權源或修改為符合甲方所需之履約標的, 使之不侵權, 否則應將涉及侵權部 第 29 頁
31 分已給付之價款退還予甲方 廠商尚未取得合法授權或完成修改前, 甲方將停止使用該侵權之履約標的, 若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損害或喪失任何利益, 廠商應負賠償之責 ( 五 ) 廠商供應之標的, 其移轉予甲方之所有權應為該標的之全部 其有不完整之所有權者, 視同未供應 ( 六 )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廠商應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授權 甲方有權永久保存及無償使用, 廠商放棄行使人格權 ( 七 ) 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 或專利性施工方法, 或涉及著作權時, 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 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 八 ) 甲方及廠商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保障對方免於因本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 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 九 ) 廠商應負責之損害賠償金額,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 十 ) 廠商及其分包廠商提供予甲方之標的, 其有侵害他人或他人主張侵害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或利益等情事, 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負責因此所生之費用及應負之賠償責任 ( 十一 ) 甲方對於廠商 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 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 十二 )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 不因甲方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 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 十三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甲方遭受損害者, 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除第 17 條約定之逾期違約金外, 賠償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為上限 但法令另有規定, 或廠商故意隱瞞產品之瑕疵 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 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 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十四 ) 廠商如有不能履約情事, 致甲方因此所生損害,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十五 ) 契約文件要求廠商提送之各項文件, 廠商應依其特性及權責, 請所屬相關人員於該等文件上簽名或用印 如有偽造文書情事, 由出具文件之廠商及其簽名人員負刑事及民事上所有責任 ( 十六 ) 廠商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 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 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 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 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 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 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第 30 頁
32 ( 十七 )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 廠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廠商亦不得未經甲方同意, 將契約文件或其內容使用於與履約無關之其他事項 ( 十八 ) 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 圖畫 消息 物品或其他資訊, 均應保密, 不得洩漏 ( 十九 ) 甲方及廠商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 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第 19 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 一 )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 含新增項目 ),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 價金 履約期限 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 二 ) 廠商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 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亦不得以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為由而停工 ( 三 ) 甲方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 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 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 四 ) 如因甲方契約變更, 需廢棄部分已完成之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者, 甲方辦理部分驗收後, 依照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單價 單價分析表之料價或新議定單價 ( 均含稅什費 ) 計給之 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並經檢驗合格者為限, 如因保管不當致影響品質之部分, 不予計給 ( 五 ) 契約約定之工程標的,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 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 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 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 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 六 ) 廠商提出前款第 1 目 第 2 目或第 4 目契約變更之文件, 其審查及核定期程,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為該書面請求送達之次日起 15 日內 但必須補正資料者, 以補正資料送達之次日起 15 日內為之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逾期未核定者, 得依第 7 條第 3 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 七 ) 廠商依前款請求契約變更, 應自行衡酌預定施工時程, 考量檢 ( 查 試 ) 驗所需時間及甲方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期程後再行適時提出, 並於接獲甲方書面同意後, 始得依同意變更情形施作 除因甲方逾期未核定外, 不得以資料送審為由, 提出延長履約期限之申請 第 31 頁
33 ( 八 ) 契約之變更, 非經甲方及廠商雙方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者, 無效 ( 九 )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 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 不在此限 廠商依公司法 企業併購法分割, 受讓契約之公司 ( 以受讓營業者為限 ), 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 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 1.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 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 2.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 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 20 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一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7.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 仍未改正者 12.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 情節重大者 13.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 二 )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 三 ) 廠商因第 1 款情形接獲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 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 負責遣散工人, 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甲方使用 ; 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 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 並拍照存證, 廠商不會同辦理時, 甲方得逕行辦理結算 ; 必要時, 得洽請公正 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 廠商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甲方接管為止, 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廠商負責 機具設備器材至甲方不再需用時, 甲方得通知廠商限期拆走, 如廠商逾限未照辦, 甲方得將之予以變 第 32 頁
34 賣並遷出工地, 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需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廠商, 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 四 ) 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 甲方得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 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 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 全部保留款等, 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 差額保證金 至本契約經機關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 如扣除機關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或損失 損害後有剩餘者, 機關應將該剩餘金額給付廠商 如有不足者, 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差額賠償機關 ( 五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 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 六 ) 廠商不得對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人員給予期約 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餽贈 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分包廠商亦同 違反規定者, 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七 )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 甲方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 停工 ): 1. 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 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 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2.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 甲方應先支付已依甲方指示由甲方取得所有權之設備 3.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 廠商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 十一 ) 履行契約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 而甲方不為其行為時, 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 甲方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 廠商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 十二 ) 廠商依契約規定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後, 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 負責遣散工人, 撤離機具設備, 並將已獲得支付費用之所有物品移交甲方使用 ; 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 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 並拍照存證 廠商應依監造單位之指示, 負責實施維護人員 財產或工程安全之工作, 至甲方接管為止, 其所須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甲方負擔 甲方應儘快依結算結果付款 ; 如無第 14 條第 5 款情形, 應發還保證金 ( 十三 ) 本契約終止時, 自終止之日起, 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契約解除時, 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 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第 21 條爭議處理 第 33 頁
35 ( 一 ) 甲方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雙方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提起民事訴訟, 並以甲方所在地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二 ) 履約爭議發生後, 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法院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三 )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第 22 條其他 ( 一 ) 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 不得有歧視婦女 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二 ) 廠商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 ( 三 ) 廠商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 未通曉者, 廠商應備翻譯人員 ( 四 ) 甲方與廠商間之履約事項, 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 契約未予載明者, 依國際貿易慣例 ( 五 ) 甲方及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 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 六 ) 甲方 廠商 監造單位之權責分工,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工程會發布之最新版 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或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辦理 ( 七 )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 依民法等相關法令 ( 八 ) 本契約條款之任何變更, 均須經雙方之書面同意 第 34 頁
36 立契約人 甲 方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施輝雄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 234 號 電話 : 分機 259 乙方 : 負責人 : 地址 : 電話 : 中華民國 105 年月日 第 35 頁
37 附錄 1 品質管理作業 1 須檢 ( 試 ) 驗之項目 1.1 下列檢驗項目, 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 水泥混凝土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 以下項目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 ( 適用於廠商自主檢查且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者 由監造單位 / 工程司會同廠商於拌合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 得不適用 )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 以下項目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 (CLSM) 抗壓強度試驗 瀝青混凝土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 ( 適用於廠商自主檢查且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者 由監造單位 / 工程司會同廠商於拌合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 得不適用 ) 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 ( 飽和面乾法 ) ( 以下項目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金屬材料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 以下項目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鋼筋續接器試驗 土壤 ( 以下項目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土壤夯實試驗 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 ( 以下項目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 ( 至少含 CNS 之 6.1 外觀檢查 6.2 尺度及許可差量測 6.3 抗壓強度試驗及 6.4 吸水率試驗等 4 項 ) 普通磚試驗 第 36 頁
38 1.2 其他須辦理檢 ( 試 ) 驗之項目為 : ( 甲方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2 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 ( 驗 ) 2.1 廠商於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 應將其施工方法 施工步驟及施工中之檢 ( 試 ) 驗作業等計畫, 先洽請監造單位同意, 並在施工前會同監造單位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 始得進入施工程序 2.2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 ( 含假設工程 ) 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之查驗點 ( 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 ) 另應於施工計畫 ( 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之施工程序, 明定安全衛生查驗點 2.3 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 並留下紀錄備查 2.4 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 ( 含安全衛生事項 ), 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 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 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 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 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2.5 施工後, 廠商應會同監造單位或其代表人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驗 3 品質管制 3.1 品質計畫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 廠商應提報以下品質計畫, 送機關核准後確實執行 : (1) 於決標後 10 日內提報整體品質計畫 (2) 於分項工程施工前 5 日內提報分項品質計畫, 須提報之分項工程詳施工說明書 ( 規範 ) 規定 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 : (1) 管理責任 (2) 施工要領 (3) 品質管理標準 (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5) 自主檢查表 (6) 不合格品之管制 (7) 矯正與預防措施 (8) 內部品質稽核 (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0)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 無機電設備者免 ) (11) 其他 :( 於招標時載明 ) 3.2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依據工程契約 設計圖說 規範 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 訂定品質計畫, 據以推動實施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是 第 37 頁
39 否詳實記錄等 品管統計分析 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品質文件 紀錄之管理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3.3 品管人員有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或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 或工程經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 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 由甲方通知廠商於 10 日內更換並調離工地 3.4 本契約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 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 落實執行品質計畫, 並填具督察紀錄表 依據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 辦理相關工作, 如督導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 估驗 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 並於工程估驗 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 到場說明 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 於招標時載明 ) 第 38 頁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2018-2019 年馬來西亞大型媒體廣告宣傳案勞務採購契約 (106.11.9 修正 ) 臺灣觀光協會吉隆坡辦事處 ( 以下簡稱機關 ) 及 ( 以下簡稱廠商 )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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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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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約 書 ( 草案 ) 工程名稱 : 桃園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繼續營運甲項工程 - 更新安全監視設備為數位式工程合約編號 :T2 0 1 5 0 4 2 8 0 2 業主 :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地點 : 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 10-1 號承包商 : 1 立合約人 :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 : 一 履約標的 : 依合約相關規範完成桃園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繼續營運甲項工程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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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約書 工程名稱 : 桃園庫區空側鐵捲門防潮工程 合約編號 :2 0 1 1 E Z 0 A 業 主 :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地點 : 桃園縣大園鄉航勤北路 10-1 號 承包商 : 1 立合約人 :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 : 一 履約標的 : 依合約相關規範完成桃園庫區空側鐵捲門防潮工程 二 合約總價 : 新台幣元整 (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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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工程契約書 ( 參考 ) 工程名稱 : 主顧聖母堂統包新建工程 工程期限 : 簽約日起 570 個日曆天 工程造價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承攬廠商 : 第 1 頁, 共 17 頁 靜宜大學新建工程契約書 立契約人 : 靜宜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及得標廠商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工程名稱 : 主顧聖母堂統包新建工程 第二條工程地點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Travel Safe Plus-Chi B CS6
2016613 www.bluecross.com.hk/travelsafeplus 您值得擁有一個無憂的旅程! 旅遊寶 周 保障 HK$1,200,000 90 24 免費額外保障 10 1) 1,000,000 (HK$),000,000 2 2 1,200,000 1,200,000 1,200,000 ( 住院房間及膳食費用每天最高賠償額為 HK$) a. 90b b. ( 每天每次的最高賠償額為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作業程序說明 BP15 澎湖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作業程序說明表 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 採購單位 政風單位 監辦單位 1 不予開標決標 : (1) 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 ( 下稱本法 ) 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 例如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之情形 :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PowerPoint 簡報
105 年驗收實務 系所自辦驗收 注意要點 1 總務處採購組 報告人曹登怡 基本要件 & 程序 2 驗收 授權 區分 : 一般採購 ( 財物 勞務 ) 預算金額 :100,001~300,000 元以下系所自行辦理驗收 ( 授權 ) 預算金額 : 行政達 100,001 萬以上 系所 30 萬以上 科研採購 預算金額 : 未達 100 萬 系所自行辦理驗收 ( 授權 ) 預算金額 :100 萬 (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 以下簡稱甲方 ) 受任人建築師事務所 ( 以下簡稱乙方 ) 甲方擬興建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附設新竹縣私立關西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 心 新建工程 ( 以下簡稱本工程 ), 委任乙方辦理本工程之規劃 設計 監造等 事宜 ( 以下簡稱本案 ) 為此, 雙方明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附設 新竹縣私立關西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新建工程 委任建築師設計監造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 :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受任人 : 建築師事務所 訂約日 : 中華民國一 七年月日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 以下簡稱甲方 ) 受任人建築師事務所 ( 以下簡稱乙方 ) 甲方擬興建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附設新竹縣私立關西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 心 新建工程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untitled
4V01 1.5 1. 1.5 2. 1. 2. 3. 1 2 34 5 6 7 7 7 7 8 8 8 8 89 910 10 11 12 13 14 15 14 15 16 16 17 17 17 18 110 V60 Hz 110 V () ( 1.5) 15 50 1 2 1. 2. 3. 4. 5. 6. 7. 8. 2 9. 10 cm() 10. 1. () () ()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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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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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中信局首頁 ]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cer eriton M660G (0/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SUS M60MB 90(0/08/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強積金指南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2583 8033 滙豐強積金網頁 www.hsbc.com.hk/mpf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65 60 1 2 73770 2583 8033 www.hsbc.com.hk/mpf 滙豐強積金與您, 昂首向前邁步 3 1 5 2 6 2.1 6 2.2 7 2.3 8 3 10 3.1 10 3.2 11 3.3 15 4 17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縣 ( 市 ) 政府委託辦理校舍耐震能力 詳細評估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縣 ( 市 ) 政府 ( 以下簡稱甲方 ) 委託 ( 以下簡稱乙方 ) 辦理 年度 樓耐震詳細評估 ( 以下簡稱本委託案 ), 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下 :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契約文件 ) 契約之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 一 契約本文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 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EC-W1035RL說明書.cdr
電壓 AC 110V/60Hz 消耗功率 1200W 額定電流 9.5A 吸入功率 350W 淨重 約5. 3 k g 外型尺寸 W420 X D260 X H350(mm) 生產國別 中國 警告 為了避免火災或是電擊的危險 請勿讓本機暴露於雨中或濕氣中 電源線請確實插牢於電源插座內 以免因未插牢而引起插頭產生高熱 而造成意外 目錄 1 2 各部名稱 8 清潔集塵桶 3 本機特點 8 清潔過濾機芯
1.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一人 2. 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二人 ( 二 )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品管人員應專職,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 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八五 ) 工程管字第二七二一號函頒行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八七 ) 工程管字第八七 六二六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八八 ) 工程管字第八八一五四九七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九一 ) 工程管字第九一 一 四四九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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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4D F736F F F696E74202D BD73AED12DA475B57BBC69ACF9BADEB27A2D3030AB65A8A53031B67DA475AB65B7C7B3C6A740B77E205BACDBAE65BCD2A6A15D>
二 施工管理 2.1. 開工報核 2.2. 工地管理 2.3. 工安責任 2.4. 工程保險 2.5. 轉包與分包 2.6. 保證金 2.7.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2.8. 履約爭議之處理 2.9. 不良廠商之處置 2.10. 一般注意事項 2.11. 施工管理事項權責劃分 期限 罰則 2.12. 參考案例 二 施工管理 2.1. 開工報核 2.2. 工地管理 2.3. 工安責任 2.4. 工程保險
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測驗日程表 *108 年度修改處 週次 - 節次 時間科目 週次 - 節次 時間 :20~09:10 水污染防治法規 :20~09: :20~10:00 無機性廢水處理 :20~10:00 科目 廢水處理單元操作維護 特性概論與
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測驗日程表 1-1 08:20~09:10 水污染防治法規 2-1 08:20~09:10 1-2 09:20~10:00 無機性廢水處理 2-2 09:20~10:00 廢水處理單元操作維護 特性概論與水質分析 1-3 10:10~10:50 有機性廢水處理 2-3 10:10~10:50 水質分析實作 1-4 11:00~11:40 許可申報實務 2-4 11: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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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型 企 業 資 訊 保 安 指 南 若對本指南內容有任何查詢 請聯絡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HKCERT) 電郵: [email protected] 電話: 8105-6060 傳真: 8105-9760 2007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香港警察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本指南所載資料只作參考之用 有關資料的誤差 遺漏或不足 版權擁有人概不負責 讀者需要承擔使用本指南的資料作任何用途的所有責任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標案名稱 : 安定區 105 年度本所預算暨補助經費委託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招標案號 : 契約編號 : 技術服務勞務契約 ( 稿本 ) 臺南市安定區公所 - 1 - 立契約人 : 委託人 : 臺南市安定區公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受託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為辦理 安定區 105 年度本所預算暨補助經費委託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案 ( 以下簡稱本案 ),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一
標案案號 :LP , 訂約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洽詢電話 : 台灣銀行採購部, 分類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組別 :KONICA MINOLTA 原廠原裝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 :104/08/05, 契約終止日期 :105/05/31 項次 品項名稱 原廠原裝耗
標案案號 :LP5-103043, 訂約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洽詢電話 : 台灣銀行採購部, 分類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組別 :KONICA MINOLTA 原廠原裝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 :104/08/05, 契約終止日期 :105/05/31 項次 品項名稱 原廠原裝耗材編碼 1 A0V301F magicolor 1690MF 2500 組 2 A0V306F magi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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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0000477 製造商 三菱汽車 安全召回詳情 車輛類別 私家車 型號 Lancer (CS5A), Lancer Evolution (CT9A), Pajero (V73W), Grandis (NA4W), Airtrek (CU5W), Colt (Z23W, Z27W, Z23A, Z25A, Z27A) 代理商 ( 查詢電話 ) 森那美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Tel: 39138800)
動火及安全施工同意書規則
訂購合約 設備名稱 HPB-30 能源回收器及多段式離心 FEDCO 高壓泵浦 採購編號 合約編號 合約總價新台幣元整 ( 未稅 ) 交貨期限按投標須知第五條規定辦理 交貨廠商 目 錄 第一條採購標的... 1 第二條交貨地點... 1 第三條合約內容... 1 第四條合約總價... 1 第五條付款辦法... 2 第六條交貨期限... 2 第七條驗收... 2 第八條保固... 2 第九條合約轉讓與轉包...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 A756CB67DA96C2920B773AAA92D A556A975B7C6B3B7ABD7B0B2A7F8BBF9A5D8AAED2E786C73>
航班 : 搭乘長榮或中華航空期間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04 月 09 日報價適用 :2019/07/31 前預訂 此版報價是以華航訂位艙等 " T 艙 " 做為基準的報價表, 若訂到不同艙等則票價不同, 會產生不同的報價 此已含稅金 : 兩歲以上每人 NT$ 2200 ( 依航空公司公告為準 ) 此以下項目不包含 : (1) 本渡假村 Petit Club 適合 2-3
目錄
目錄 2 4 5 13 19 21 22 23 24 25 公司資料 執行董事 2017 5 26 非執行董事 2017 7 24 獨立非執行董事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www.ernestborel.ch P.O. Box 10008,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001 Cayman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三 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19 () ( ) 168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 ) 170 171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72 173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74 理參考 175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 110 176 177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os/liftc.exe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tele/ osh.htm 歡迎複印本工作守則, 但作廣告 批核或商業用途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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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 558) 2017/18 ESG REPORT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室內照明燈節能 14Wx3(T5 燈管 ), 輕鋼架標準型崁燈 1 ( 含 ) 以上,00 ( 含 ) 以下 室內照明燈節能 14Wx3(T5 燈管 ), 輕鋼架標準型崁燈 01 ( 含 ) 以上,400 ( 含 ) 以下 室內照明燈節能 14Wx3(T5 燈管 ), 輕鋼架
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案號 :LP5-103039 高效率省能照明設施 商品一覽表 立約廠商 : 綠色地球實業有限公司 / 南區契約編號 :15-LP5-01334 TEL:07-98701 FAX:07-98381 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江都街 54 號 組別項次品名參考圖片單位廠牌型號 ( 燈 / 安定器 / 燈管 ) 產地契約單價 第 組 : 室內照明燈 1 3 室內照明燈節能 14Wx(T5
00700
00700 一般條款 A. 定義及解釋... 00700-1 B. 工程司及工程司代表之權責... 00700-4 C. 轉包 轉讓 分包及關連契約... 00700-5 D. 契約文件... 00700-7 E. 變更 增減及修改... 00700-9 F. 法令及保險... 00700-10 G. 一般契約責任及保證... 00700-16 H. 開工 暫停 工期展延及延誤... 00700-21
: 601998 2 4 6 8 8 8 10 30 40 56 57 57 57 58 58 59 65 70 72 75 76 77 181 182 釋義, 義, 義 : 2015 6 BBVA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 / / () () ( 2014 8 6, ),2011 12 27 ( ) 2 釋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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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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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cel Excel - v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5 相關 平衡 敏感 - vi - 前言 模擬 If-Then 規劃 ERP BI - vii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ERP + BI + ERP BI Excel 88 Excel 1. Excel Excel 2. Excel 3. Excel - viii - 前言 1.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NARL_10406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本文件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 ( 以下簡稱單位 ) 依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及相關規定招標 供應廠商投標及單位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 招標時由單位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 ; 投標時由供應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 ; 決標後由單位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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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4 5~6 7~8 9~10 11 12 13 14 15 16~18 16 16 17 17 18 18 18 19 19 19 20 21 22 23~26 23 24 24 25 26 27 27 27 : 110V 1 110V 110V 15A 2 3 23 24 4 ( ) 5 6 1 2 26 20 l 1 7 3 4 5 15 17 18 12 7~13 6 ~ 8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 XB08453PA82-CS 招標文件目錄內容 ( 本案 適用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等標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 108 年 10 月 16 日 ) 項次本案招標文件內容名稱頁次 1 招標單 投標須知 ( 修定版 : 請至本院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 XB08453PA82-CS 招標文件目錄內容 ( 本案 適用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等標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 108 年 10 月 16 日 ) 項次本案招標文件內容名稱頁次 1 招標單 1-2 2 投標須知 (108.03.15 修定版 : 請至本院採購資訊網 (http://pcsd.ncsist.org.tw) 表單下載處下載運用 ) 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