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监督抽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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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领域 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 试行版 ) 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制 2015 年 10 月

2 目 录 1. 适用范围 目的意义 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社会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建筑物或者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 营 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消防设施 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是否完好有效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防火分区是否改变, 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的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生产 储存 经营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公共娱乐场所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救援的障碍物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是否每 2 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医院 养老院 寄宿制学校 托儿所 幼儿园开展夜间巡查 事故预防与扑救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 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火灾 (2000 年 ) [ 基本情况 ] [ 火灾损失 ] [ 火灾原因 ]

3 [ 主要教训 ] 案例二 : 江西省南昌市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火灾 (2001 年 ) [ 基本情况 ] [ 火灾损失 ] [ 火灾原因 ] [ 主要教训 ] 案例三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火灾 (2004 年 ) [ 基本情况 ] [ 火灾损失 ] [ 火灾原因 ] [ 主要教训 ] 案例四 : 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 (2005 年 ) [ 基本情况 ] [ 火灾损失 ] [ 火灾原因 ] [ 主要教训 ] 案例五 : 深圳舞王俱乐部火灾 (2008 年 ) [ 基本情况 ] [ 火灾损失 ] [ 火灾原因 ] [ 主要教训 ] 案例六 : 禅城区丽万佳便民百货店和南海区官窑立劲油泵维修店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一 禅城区丽万佳便民百货店重大火灾事故 二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的立劲油泵维修店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三 两起火灾事故的教训 四 处理结果 案例七 : 南海区 5 24 较大火灾事故 一 事故发生经过 二 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 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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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1. 适用范围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单位内部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自查的参考 2. 目的意义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指导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 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 矿井地下部分 核电厂 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 行政法规对森林 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 1 -

6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 法规的宣传, 并督促 指导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 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 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 教学 培训的内容 新闻 广播 电视等有关单位, 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 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设备 ; 鼓励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 消防站 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应当调整 完善 ; 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应当增建 改建 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 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 - 2 -

7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工许可,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 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 备案 : ( 一 )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 ( 二 ) 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 ;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 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一 )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 二 ) 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 ( 三 )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 ( 四 ) 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五 ) 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六 )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一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二 ) 建立消防档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 实行严格 - 3 -

8 管理 ; ( 三 )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建立巡查记录 ; ( 四 )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 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 储存 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 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 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 储存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 码头的设置, 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供应站 调压站, 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 储存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 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供应站 调压站, 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 单位限期解决, 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 储存 运输 销售 使用 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 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 方可生产 销售 使用 实行强 - 4 -

9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 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方可生产 销售 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 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 装饰, 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使用不燃 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 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的安装 使用及其线路 管路的设计 敷设 维护保养 检测, 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 不得埋压 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 应当保持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 停水 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 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 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 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采取防火措施,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 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 储存 运输 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资格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并对 - 5 -

10 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 增强火灾预防 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 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 按照国家规定, 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 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 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 ( 一 ) 大型核设施单位 大型发电厂 民用机场 主要港口 ; ( 二 ) 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 ( 三 )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 基地 ; ( 四 )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 五 )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 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 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 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 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 6 -

11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 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 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 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 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 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救助遇险人员, 排除险情, 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 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 ( 一 ) 使用各种水源 ; ( 二 ) 截断电力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 限制用火用电 ; ( 三 ) 划定警戒区, 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 ( 四 )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 ( 五 )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 防止火势蔓延, 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 ( 六 ) 调动供水 供电 供气 通信 医疗救护 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 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 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不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其他车辆 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 不得穿插超越 ; 收费公路 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 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 物资, 需要铁路 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 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 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 装备和设施, 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应急救援,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 装备等, 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 7 -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 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意见, 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 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 单位采取措施, 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做到公正 严格 文明 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 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 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 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 - 8 -

13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行为进行检举 控告 收到检举 控告的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 ( 二 )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施工的 ; ( 三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的 ; ( 四 )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使用的 ; ( 五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 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施工的 ; ( 二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 三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 四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消防设施 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 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 二 ) 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的 ; ( 三 ) 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 四 ) 埋压 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 五 ) 占用 堵塞 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六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 七 )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9 -

14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行为,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 储存 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 ( 一 )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 储存 运输 销售 使用 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 二 )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 ( 三 ) 谎报火警的 ; ( 四 ) 阻碍消防车 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 ( 五 )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一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 二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冒险作业的 ; ( 二 ) 过失引起火灾的 ; ( 三 )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 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 四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影响灭火救援的 ; ( 五 )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 六 )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 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 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15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 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 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的安装 使用及其线路 管路的设计 敷设 维护保养 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 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情节严重,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 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的, 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方可恢复施工 使用 生产 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 停止施工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 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 场所准予审核合格 消防验收合格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 ( 二 ) 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 消防安全检查, 不在法定期限

16 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 ( 三 )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 ( 四 ) 利用职务为用户 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 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 五 ) 将消防车 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 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 ( 六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 产品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 ) 消防设施, 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 安全疏散设施等 ( 二 ) 消防产品, 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 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 避难 逃生的产品 ( 三 ) 公众聚集场所, 是指宾馆 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 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 四 ) 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 病房楼, 学校的教学楼 图书馆 食堂和集体宿舍, 养老院, 福利院, 托儿所, 幼儿园,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旅游 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3.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7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7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0 号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的决定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 ( 以下简称单位 )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

17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 市 ( 地区 州 盟 ) 县( 市辖区 县级市 旗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 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 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 ( 一 )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 二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三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 四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 五 )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 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 在火灾多发季节, 重大节日 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 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 二 )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8 ( 三 )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 四 ) 消防安全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场所平面布置图 ; ( 五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 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 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一 )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 ;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二 ) 消防安全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 ( 三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 ( 四 ) 消防设施 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 ( 五 )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 六 ) 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七 ) 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 ( 一 )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 二 ) 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 ( 三 ) 消防安全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 ( 四 ) 消防设施 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是否完好有效 ; ( 五 ) 电器线路 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检测 ; ( 六 )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防火分区是否改变, 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 ( 七 ) 是否组织防火检查 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19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 八 ) 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 九 ) 生产 储存 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十 ) 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 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一 ) 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 ( 二 ) 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 三 ) 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 ( 四 ) 是否建立消防档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 ( 一 ) 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 ( 场所 ) 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 二 )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 三 ) 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 ( 四 ) 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 ( 五 ) 活动现场消防设施 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 ( 六 ) 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 七 ) 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 ( 一 ) 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 二 ) 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 ( 三 ) 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配备消防器材, 并确保完好有效 ; ( 四 ) 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 ( 五 ) 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 ( 六 ) 施工现场人员宿舍 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 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0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应当及时受理 登记, 并按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 ( 一 ) 对举报投诉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 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 ( 二 ) 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 无法告知的, 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并依法予以处罚 ; 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可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 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 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 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

21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火灾隐患, 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 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 ( 一 )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 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 ( 二 )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 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 ( 三 )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使用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 四 )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 采用易燃 可燃材料装修, 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 ( 五 )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 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临时查封的, 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 期限和实施方法, 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 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 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 制作 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实施临时查封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二 ) 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三 ) 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 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 经营或者使用 ; ( 四 ) 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 必要时, 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22 实施临时查封后, 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 应当允许 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 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 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 妨碍物,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 停止施工决定的,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 经催告, 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 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 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实施强制执行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二 ) 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三 ) 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 必要时, 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 ( 四 ) 除情况紧急外,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 ( 五 )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 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3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第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 使用 生产 经营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 使用 生产 经营 ; 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 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 使用 生产 经营, 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 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受理, 依法处理 ;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 应当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一 )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 二 )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 ( 三 ) 是否组织防火检查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 四 ) 消防车通道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室内消火栓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 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 ( 五 ) 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 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 二 ) 至 ( 四 ) 项内容外, 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一 )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 ( 二 ) 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村 ( 居 ) 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 ( 三 ) 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防火安全检查 ; ( 四 ) 是否对社区 村庄消防水源 ( 消火栓 ) 消防车通道 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 ( 五 ) 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24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 ( 一 ) 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消防演练的 ; ( 二 ) 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的 ; ( 三 ) 占用 堵塞 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四 ) 埋压 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 五 ) 室内消火栓 灭火器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 六 ) 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 七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 八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 ; ( 九 ) 生产 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 ( 十 ) 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擅自投入使用的 ; 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擅自使用 营业的, 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 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建立执法档案, 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 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不按规定制作 送达法律文书, 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拒不改正的 ; ( 二 )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 ( 三 ) 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 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

25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 四 ) 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 ( 五 )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 ( 六 ) 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 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设施施工 维修保养单位的 ; ( 七 ) 接受被检查单位 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八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 承揽消防工程 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 ( 一 )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 不能立即改正的 ; ( 二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 ( 三 )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 容易导致火势蔓延 扩大的 ; ( 四 )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使用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能立即改正的 ; ( 五 )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影响公共安全的 ; ( 六 ) 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九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四十条铁路 港航 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 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6 月 9 日发布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公安部令第 73 号 ) 同时废止 4. 社会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4.1 建筑物或者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众聚集场 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方式 : 单位是否具备相关的消防文书等资料, 核对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26 消防安全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检查方式 : 现场随机询问员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和培训演练工作开展情况, 询问员工 一畅两会 知识掌握情况, 员工是否掌握查改火灾隐患 会灭初期火灾 会组织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4.3 消防设施 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是否完好有效 检查方式 : 核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每年检测情况记录 消防设施应有维护保养合同及检测报告 ( 报告的结果应是消防系统正常 ; 如果存在故障, 是否有整改计划 ); 检查消防控制柜是否存在故障 ( 如果有故障, 将会出现红灯或黄灯 ); 如果有故障, 是否已向领导报告, 并通知维保单位过来进行维修保养 ; 现场随机抽查测试消火栓能否正常出水 ; 灭火器是否锈蚀 过期或压力不足, 设置位置是否明显且便于取用, 是否有定期维护检查的记录 ; 消防应急照明灯切断主电后是否能正常发光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检查时随机摘掉一个探测器, 查看控制设备是否能正确显示故障报警信号 4.4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防火分区是否改变, 防火 间距是否被占用 检查方式 : 核查单位内部疏散通道是否堵塞 封闭 占用 ; 建筑外部消防车通道是否堆放杂物 违章搭建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常闭状态 ; 常开式防火门是否能自动 手动关闭 ; 安全出口是否堵塞 封闭 占用, 是否保持畅通, 未锁闭 4.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的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检查方式 : 查看值班人员的上岗证件原件 ( 消防控制室 24 小时值班, 每班不少于 2 人, 持证数原则上不少于 6 人 ); 值班员是否能熟练掌握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 现场要求值班人员调取近期火灾 故障 报警等历史记录核查与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内容是否一致, 记录内容是否详细 准确 4.6 生产 储存 经营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检查方式 : 现场核查单位宿舍楼是否有其他用途的情况 ; 现场检查车间 仓库及经营场所内是否设置有住人部位 4.7 对公共娱乐场所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外墙门窗上 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7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检查方式 : 随机抽查场所内走道和房间的天花墙面等部位是否有可燃材料 ( 特别是软包装修 ); 现场查看建筑外部门窗是否设置有防盗网 ( 如有必须开设逃生口 ) 4.8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是否每 2 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医院 养老 院 寄宿制学校 托儿所 幼儿园开展夜间巡查 检查方式 : 现场询问单位员工落实防火巡查工作情况, 查看防火巡查或夜间巡查工作记录 5. 事故预防与扑救 一 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 人员疏散通道内不能堆放易燃可燃杂物和自行车等物品, 严禁锁闭安全出口 三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场 工厂及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 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一旦发生火灾, 此类材料易产生有毒气体 五 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不能将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内 六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严禁乱拉乱接和超负荷用电 七 严禁违规施工, 坚持按章施工, 停工期间应关闭电源 气源, 消除遗留火种 八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 严禁被遮挡 覆盖, 保证完好有效 九 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控制营业期间的人流, 并明确疏散引导人员, 确保一旦发生火灾, 能立刻组织 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十 正确使用 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 发现燃气泄漏, 迅速关阀门 开门窗, 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一 遇到火灾时要沉着冷静, 迅速正确逃生, 不贪恋财物 不乘坐电梯 不盲目跳楼 十二 发生火灾后, 应立即拨打电话 119 报警, 讲明起火单位的详细地址 火势情况, 留下报警人电话号码及姓名以便联系 十三 发生火灾后, 尤其是在火灾初期阶段, 是逃生的良好时机, 如将毛巾 口罩浸湿后捂住口鼻, 可防烟气侵袭 ; 利用足够称重的绳索 布匹 床 地毯 窗帘可从窗台 阳台处安全逃生

28 十四 逃生过程中, 若发现身上着火, 千万不要奔跑, 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 十五 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 可用浸湿的毛巾 衣物堵塞门缝, 在窗台挥动鲜艳衣物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十六 电器着火, 应立即拔下电源插头或拉下总闸断电, 再用湿棉被或湿衣物将火压灭 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 千万不能用水或泡沫灭火剂扑灭电器火灾 十七 燃气罐着火时, 要用浸湿的被褥 衣物捂盖灭火, 并迅速关闭阀门 十八 使用灭火器灭火时, 应站在起火点的上风方向, 拔下保险销, 一手握紧喷管, 另一手捏紧严把, 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 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火灾 (2000 年 ) 2000 年 3 月 29 日, 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 造成 74 人死亡,2 人受伤, 直接财产损失 20 万元 [ 基本情况 ] 天堂音像俱乐部位于东方红广场纪念塔西 50 米, 解放路南 10.9 米处, 做南向北, 北临解放路, 东临蔬菜公司办公大楼, 西临东方财影厅, 南侧为空地 建筑面积 1100 平方米, 属砖木双跨 人字梁 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 天堂录像厅南北长 米, 东西宽 米, 面积 平方米, 始建于 1965 年 该建筑原为蔬菜公司东风菜市场,1995 年 5 月被韩本余 ( 男,54 岁, 原系焦作市棉麻公司职工 ) 租赁承包,1999 年 6 月韩将南西侧部分改造装修成录像厅后, 又将南部东侧部分转包给王峰装修成包间, 由其经营,1999 年 6 月 10 日开始营业 该录像厅由走廊 大厅 投影室和 16 个包间四部分组成 该建筑内部均使用早以被淘汰的塑料泡沫板吊顶 投影厅面积 平方米, 在厅内北侧仅有一个宽 1.2 米 高 1.9 米的出口, 座椅之间由 1.2 米宽的南北过道, 无窗户, 厅内能容纳观众 160 余人, 内设 6 排座椅和 18 排沙发 东侧有 16 个卡拉 OK 包间, 每个包间采用三合板隔离分开, 墙面采用海绵和化纤布料装修, 地面铺设化纤地毯, 房间内有电视 电视柜和折叠式沙发床等物品, 可燃物品较多 整个建筑内通道狭长 弯多, 安全不符合规定, 内部无灭火器材, 无疏散标识和应急照明 该录像厅由个体业主韩本余经营, 包间和投影厅放映录像通宵营业 该建筑没有室内外消防供水设施, 未配备事故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材, 使用大量可燃材料装修且未作阻燃处理 该俱乐部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擅自开业, 非法经营 [ 火灾损失 ]

29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烧死 74 人, 烧伤 2 人, 烧毁建筑 800 平方米及放像设备 家具等, 直接财产损失 20 万元 [ 火灾原因 ] 火灾系 15 号包间内的石英管电暖气烤燃临近的沙发等易燃材料所致 [ 主要教训 ] 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火灾, 时河南省历史上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火灾, 也是 1997 年以来全国死亡人数最多 影响比较大的一次火灾,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震惊 主要教训是 : 1. 天堂音像俱乐部违章使用电器时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 天堂音像俱乐部没有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安全制度, 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 从业人员先锋素质低下, 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2. 天堂音像俱乐部违法经营时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 业主韩本余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极差, 改建装修时未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消防设计图纸, 也未申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 开业前也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 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3. 天堂音像俱乐部存在大量火灾隐患 建筑耐火等级低, 大量使用依然可燃材料装修且未经防火阻燃处理, 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严重不足且堵塞 没有疏散标识 应急照明和消防器材, 严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电热器材等, 严重违反 公众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 这起火灾也暴露出消防监督工作的一些薄弱环节 消防分级管理落实不够 消防监督还有一些空挡和死角 由于警力严重不足, 大量非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难以落实 案例二 : 江西省南昌市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火灾 (2001 年 ) 2001 年 6 月 5 日, 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因点蚊香引起火灾, 过火面积 43.2 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 元 造成 13 名儿童死亡 一名儿童受轻伤 [ 基本情况 ] 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隶属于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 ( 该中心为省广播电视局下属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 该幼儿园位于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207 号省广播电视局生活区东北角, 东面是围墙, 南临生活区道路和室外幼儿园活动场所, 北临广电中心道路, 西面为幼儿园住入口 幼儿园为单体多层 回 字型通廊式建筑, 该建筑地上三层, 框架结构, 楼 ( 屋 ) 面现浇, 耐火等级为二级 建筑高度 11.6 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底层 平方米 ( 含底层半室内幼儿园游艺场所 平方米 ), 第二层 平方米, 第三层 平方米

30 该幼儿园于 1998 年 7 月动工兴建,1999 年 9 月竣工并投入使用, 总投资 836 万元 幼儿园共 17 个班, 其中大班 (5 至 6 岁 ) 四个, 中班 (4 至 5 岁 )5 个, 小班 (3 至 4 岁半 )6 个, 托儿班 (3 岁以下 )2 个 全园教职员工 82 人, 幼儿总数 540 人, 其中在幼儿园寄宿的 362 人, 火灾发生当晚住宿人数 319 人 该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没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灭火应急预案, 无教职员工培训制度, 没有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部分教师和保育员工上岗前未经培训, 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自救技能 [ 火灾损失 ] 这起火灾烧毁 ( 损 ) 壁挂式空调 2 台 儿童睡床 29 张和床上用品, 过火面积 43.2 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 元 13 名儿童 ( 其中,7 名男孩 6 名女孩 ) 被烧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 米儿童受轻伤 [ 火灾原因 ] 发生火灾的小六班寝室位于建筑二层西南角 小六班由幼儿学习活动室 寝室 盥洗室 卫生间四部分组成 由回廊进入幼儿学习活动室, 活动室北面是关系是 卫生间, 西面是幼儿寝室 寝室南北长 7.85 米, 东西宽 5.5 米, 面积 43.2 平方米, 共设有 29 张床位 寝室采用轻钢龙骨矿棉板吊顶, 墙壁表面为仿瓷材料, 地面为木地板 寝室西墙上安装由两台分体式空调, 吊顶上安装由四盏格栅日光灯 小六班共有幼儿 26 人 ( 男 16 人, 女 10 人 ), 当晚在小六班住宿的由 17 人 ( 男 10 人, 女 7 人 ) 经勘查, 起火点位于小六班寝室距南墙 3.2 米 距东墙 2.8 米处, 即 16 号龚俊杰床边过道处 此处是杨慧珍摆放蚊香处 火灾系 16 号床边国道上点燃的蚊香引燃搭落在床架上的棉被所致 [ 主要教训 ] 这起火灾暴露出该幼儿园及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 教训极为深刻 1. 领导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及幼儿园没有将消防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 消防安全工作没有纳入日常教学 培训和行政管理中 ; 发展中心主任兼幼儿园园长刘越南对涉及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消防责任人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等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如对消防工作布置少 检查少, 将未经培训的保育员吴枝英等人安排上岗 2. 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 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尤其是对用火 用电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致使班主任杨慧珍擅自在幼儿寝室点燃蚊香, 保教主任倪恿琛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小六班寝室内由蚊香后, 既未制止, 又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31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3.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没有按照 消防法 的规定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从发展中心到幼儿园及每个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清, 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 岗位防火责任意识淡薄 保育员吴枝英明知幼儿寝室内有火源, 却长达 45 分钟内未履行巡查 监护职责 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教职员工作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缺乏消防安全一是, 缺少消防安全常识, 缺乏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案例三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火灾 (2004 年 ) 2004 年 12 月 12 日,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发生特大火灾, 死亡 1 人, 受伤 23 人, 过火建筑面积 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 万元 [ 基本情况 ] 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由鼎城区政府大桥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以下简称市场管委会 ) 和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营管理 该市场主要由工贸城 家电城 轻纺城 副食品城等多个独立的市场组成, 年成交额近 35 亿元, 年利税近 4000 万元 工贸城是桥南市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为 20 栋 2 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 后扩建为 3 层, 占地面积约 2.2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达到 6.4 万余平方, 共有门面和摊位 6200 多个, 分为 7 个交易区, 主要经营日用百货 服装鞋帽 文体用品 电子通讯器材等, 批发零售兼营, 从业人员万余人 桥南宾馆同属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营管理, 其半地下层和一 二层为市场工贸城的第七交易区 工贸城初建时属于典型的 三边 工程 1994 年以后, 为追求经济效益, 市场经营管理部门占用防火间距和疏散通道, 增设摊位出售, 并在建筑物之间的通道上方用 PVC 透光板搭建罩棚, 使 20 栋建筑物连为一体 当时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有 :1 无防火分区 ;2 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消防用水严重不足, 灭火器材缺乏 ;4 消防疏散通道堵塞 ;5 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6 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违章用火用电 违法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现象严重 至 1998 年, 在公安消防部门多次检查督促下, 该市场仅改造了电气线路, 加强了用火用电的管理, 增加了部分灭火器材, 而主要火灾隐患依然存在 直到 2001 年 12 月工贸城三层扩建时, 才将整体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改造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建造消防水井及泵房 设置防火隔墙 安装防火卷帘和设置消防控制中心等内容纳入整改计划一并实施 2003 年 1 月, 在重大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 扩建工程未报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 扩建的三层擅自投入使用 至火灾发生前, 该市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有调试开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交付使用, 防火分隔设置尚未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32 [ 火灾损失 ] 此次火灾过火建筑面积 平方米, 烧毁 3220 个门面 3029 个摊位 30 个仓库, 桥南宾馆 商业招待所部分烧损, 受灾 5200 余户 核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 万元, 其中建筑损失 万元, 设备损失 万元, 商品损失 万元 此外, 这起火灾还造成 1 名群众死亡,8 名消防官兵 15 名群众受伤 [ 火灾原因 ] 起火原因系桥南宾馆地下一层电子通讯城武陵镇新华电子通讯器材供应站 9561 号门面内通电状态下的 14 英寸彩色电视机内部故障引起火灾 [ 主要教训 ] 1 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违规建设, 违法经营, 重大火灾隐患久拖未改, 内部管理混乱, 没有有效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 是酿成这次特大火灾的根本原因 该公司依仗是区政府所属企业, 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置若罔闻, 甚至对市政府要求的 2004 年 3 月底前和 2004 年 12 月 20 日前两次整改完毕的期限也不执行 发生火灾时, 该单位没有及时发现, 也没有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 以致酿成特大火灾 2 当地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促不力, 措施不果断 鼎城区政府市场管委会与市场开发总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这种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 使其迷失了政府应尽的管理职能 ; 对发生火灾心存侥幸, 隐患整改一拖再拖 常德市政府协调解决该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检查 督办力度很大, 而且计划投入 400 万元整改资金 ( 实际到位 300 万元 ) 但对鼎城区政府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没有问责 在接到市消防支队责令停产停业和请求制止工贸城三层改造工程违法开业的两次报告后, 顾及经济利益和上万人的就业问题, 而始终没有下决心责令停业整改 3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信心不足, 执法程序不够严谨 常德市消防支队和鼎城区消防大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实施后, 督促整改桥南市场工贸城重大火灾隐患态度是坚决的,2001 年至 2003 年 1 月, 执法程序是到位的 但是在责令停产停业和请求制止工贸城三层改造工程违法开业的报告市政府未表态, 消防行政处罚执行不下去的情况下, 感到执法难, 很无奈, 认为再发法律文书 再处罚也还是同样的结果 于是就转换方法, 通过提请政府领导检查 现场办公的办法继续督促整改 因此, 近两年没有对该工贸城再下发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案例四 : 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 (2005 年 ) 2005 年 12 月 15 日, 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火灾, 造成 37 人死亡,95 人受伤,2 名消防官兵受轻伤, 直接财产损失 万元

33 [ 基本情况 ]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辽源市中心医院位于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 86 号 始建于 1947 年 6 月, 为省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占地面积 6.2 万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 4.3 万平方米 该医院东邻医院住宅小区, 南邻明珠花园小区, 西邻滨河住宅小区, 北邻东吉大路, 路北侧为辽源市第一实验中学 该单位建筑布局从北至南由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4 个区域, 环廊园林门诊楼和一座综合楼组成 一区至三区均为 3 层砖木 闷顶结构的三级建筑, 建于 1962 年,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一区一层为急诊 CT 室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11 人 ) 二层为 ICU( 重危抢救科 ) 和肾病疗区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4 人, 患者 11 人 ), 三层为病理 预防 康复科 ; 二区一层为手外科疗区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2 人 患者 11 人 ), 二层为妇科疗区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3 人 患者和新生儿 16 人 陪护人员 6 人 ), 三层为耳鼻喉科疗区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2 人 患者 17 人 ); 三区一层为普外科疗区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5 人 患者 26 人 ), 二层为儿科疗区 手术室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11 人 患者 5 人 ), 三层为神经外科疗区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4 人 患者 24 人 ) 四区为 4 层砖混结构的二级建筑, 建于 1987 年, 建筑面积 3600 平方米 一层为骨科疗区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6 人 患者 25 人 ), 二层为循环内科疗区和血液 肿瘤疗区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5 人 患者 28 人 ), 三层为神经内科疗区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4 人 患者 25 人 ), 四层为眼科 介入科疗区 ( 发生火灾时有医护人员 4 人 患者 19 人 ) 环廊园林门诊楼建于 2002 年, 为 3 层天井式建筑, 拱形透明屋顶, 建筑面积 5340 平方米, 南北纵向于一区和三区之间, 综合楼为 9 层砖混结构的二级建筑, 建于 2001 年, 建筑面积 6800 平方米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建筑之间由 通廊 ( 通廊 的总建筑面积为 846 平方米, 一区至三区之间 通廊 的三层为 人字 架结构, 三区至四区之间 通廊 的三层为钢混结构 ) 连接贯通 医院共有职工 735 人, 床位 686 张 火灾当日登记入住病人 235 人, 当日值班医务人员 73 人, 另有陪护 探视人员约 100 人 该单位有室内消火栓 89 个, 并有深井 地下储水池等其他消防设施, 三区与四区之间 通廊 的二 三层均设有防火卷帘, 环廊园林门诊楼与二层 通廊 接合部设有喷淋水幕 火灾前因发生电路故障, 导致供电中断, 使单位内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启动使用 单位北测东吉大路距该单位 5 米有地下消火栓 1 处, 距该单位南侧 45 米为辽源市净水厂, 有 2 个储量为 5000 立方米的水池, 距该单位 700 米 1400 米各有 1 处消防水鹤 ( 连接地下 400 毫米的环状供水管线 出水口径 200 毫米, 流量 48 升每秒 ) [ 火灾损失 ] 火灾造成 37 人死亡 95 人受伤, 烧毁建筑面积 5714 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 万元 [ 火灾原因 ]

34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 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院门诊楼东侧二层配电室内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 认定起火点点位于配电室南侧电缆沟内距西墙 200 厘米 距南墙 55 厘米处 依据人证物证, 认定此起火灾系统配电室电缆沟内 2 号部位电缆短路所致 [ 主要教训 ] 1 报警晚, 失去了抢救 疏散人员和控制火势的最佳战机 当晚 16 时 10 分医院突然停电,16 时 30 分许值班电工手动启动备用电源后, 配电箱着火 在自救无效的情况下, 副院长李明明于 16 时 57 分才打电话报警, 前后延误了 20 多分钟, 丧失了扑救初起火灾 抢救和疏散人员的电佳战机 2 中心部位起火, 烟囱 风洞 效应较强, 使火势迅速发展蔓延 起火部位位于建筑中心部位的中间层 通廊 中部, 发生火灾后, 火势迅速沿 通廊 楼梯 各种坚向管井 孔洞和闷顶等向东西和南北方向呈立体蔓延, 使各区建筑短时间内迅速起火燃烧 3 患者 医务人员 陪护探视人员多, 疏散抢救难度大 医院人员密集, 发生火灾后患者和陪护 探视人员对内部疏散通道情况不熟悉, 一部分危重患者 瘫痪病人 手术后或者严重者都无法自行疏散, 只能等待医护和救援人员施救 案例五 : 深圳舞王俱乐部火灾 (2008 年 ) 2008 年 9 月 20 日 22 时 49 分,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综合市场三楼深圳市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 造成 44 人死亡,64 人受伤, 直接财产损失 元 [ 基本情况 ] 着火建筑主体产权属于龙岗区龙岗镇龙东村三和二经济合作社, 为单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共五层, 建筑高度 20 米, 建筑面积 7700 平方米 ( 一至四层每层 1695 平方米, 第五层 920 平方米 ), 于 2002 年上半年完工 现该建筑一层为旧货市场, 二层东半部为三和茶餐厅 西半部为旧货仓库, 三层为舞王俱乐部, 四层空置, 五层为员工宿舍及办公室 该场所属于无牌无证场所, 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业, 最终酿成极为惨重后果 当晚进入舞王俱乐部消费人员约有 400 人 火灾发生时, 该俱乐部工作人员曾想用灭火器扑灭火火灾, 但由于舞王俱乐部三楼空间密闭, 有毒烟雾迅速扩散蔓延至各个角落, 大量人员因无法及时疏散, 导致 43 人烟熏中毒死亡,65 人受伤 本次火灾过火面积约 100 多平方米 [ 火灾损失 ] 火灾造成 44 人死亡 64 人受伤, 烧毁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 万元

35 [ 火灾原因 ]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从火灾现场掌握的情况表明, 初步判定火灾着火部位在三楼舞王俱乐部舞台, 起火原因为演员在舞台使用自制烟花道具枪时引燃天花上的吸音海绵等易燃有毒材料并迅猛燃烧, 在 30 秒内产生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蔓延 [ 主要教训 ] 1 舞王俱乐部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在有关法律手续欠缺 多项行政许可未取得的情况下, 仍无视国家法律的监管, 长期违法经营 2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舞王俱乐部无工商营业执照, 无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仅取得税务 卫生 环保部门的审批,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确未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导致舞王俱乐部长期违法经营后酿成事故 一些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人宗旨意识不强 执法为民观念淡薄, 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 ; 对担负的社会 政治和法律责任认识不清, 更没有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创新工作思路 推进工作发展 3 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不够全面到位 消防宣传不广泛 教育不深入 培训不落实 效果不明显的教训, 在深圳 9 20 大火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舞王俱乐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低下, 甚至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 违规使用自制礼花手枪向顶棚发射烟花引发火灾 ; 在火灾发生后, 不是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而是示意大家 不要跑, 以致被困人员错失逃生机会 经火灾发生后调查了解, 该单位没有消防安全组织, 没有消防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从未参加过消防培训 单位防范措施的落实更无从谈起 火灾中大部分被困人员因缺乏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在短时间内吸入大量有毒气体而死亡 事故案例 案例六 : 禅城区丽万佳便民百货店和南海区官窑立劲油泵维修店重大火灾 一 禅城区丽万佳便民百货店重大火灾事故 1 简要情况 2007 年 2 月 24 日 2 时 56 分许, 佛山市禅城区升平路 17 号首层丽万佳便民百货店发生火灾, 烧毁该店日用百货商品一批, 火灾蔓延到相邻名流时装百货店 美华美发店和二层以上部分居民住宅, 过火面积约为 140 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 元, 火灾造成 4 人死亡, 其中 3 人是丽万佳便民百货店的经营者左某 他的妻子和小孩, 另外 1 人是名流时装百货店上面二层的禅城区居民住户 2 事故原因

36 火灾原因是丽万佳便民百货店内的日光灯电感镇流器异常升温引燃可燃物而酿成的 二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的立劲油泵维修店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1 简要情况 2006 年 1 月 14 日 1 时 35 分许,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永安管理区的立劲油泵维修店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 70 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 元, 火灾造成 4 人死亡, 死亡 4 人是立劲油泵维修店店主陈某 他的妻子和两个小孩 2 事故原因该起火灾原因是由于店主人用火不慎遗留火种在沙发所致的 三 两起火灾事故的教训 这两起火灾事故中, 前者是销售小百货的小档口, 后者是维修油泵的小作坊, 主要教训有 : 一是起火的场所是典型集经营场所 住宿 煮食于一体, 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是店内存放大量可燃物, 发生火灾时, 蔓延速度快, 人员难以逃生 三是起火场所唯一的对外出口是卷闸门, 无窗口和逃生门, 发生火灾时, 通往卷闸门的路被火封死, 而且卷闸门也难以打开, 导致人员无法逃生 四 处理结果 在这两起火灾事故当中, 由于火灾事故责任人已经死亡, 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责任人免于追究有关责任 案例七 : 南海区 5 24 较大火灾事故 2013 年 5 月 24 日 5 时 26 分, 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与季华路交界东北向一铺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过火面积 105 平方米, 造成 9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 545 万元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13 年 5 月 24 日 5 时 10 分左右, 证人李远英在 B 6 号铺建筑脚手架店内睡觉时被店内的狗叫声吵醒, 怕仓库内物品被盗窃, 起床查看情况, 发现 B1 号铺西北墙上部窗户有烟火喷出, 叫醒其丈夫李国新及儿子 在 B1 号铺西面废品仓库阁楼睡觉的李华生被李国新过来拍门叫醒 李华生站在阁楼睡房窗户旁往外望, 发现王卫国汽修店与李国新脚手架仓库之间的上部西北角有烟冒出, 但未见火光, 接着李华生跑下一楼打开仓库卷闸门, 看见 B1 号铺汽修店与 B6 号铺脚手架仓库连接处西侧上方冒出的黑烟越来越多, 于是返回仓库拿了一把铁撬来到汽修店门口撬门准备救人 李华生先把汽修店东侧的卷闸门撬开约 30 厘米高, 便大声呼唤王卫国, 这时只有少量烟气在门口, 没发现火光也没有人应答, 接着又撬开汽修店东侧的卷闸门约 30 厘米高, 当时烟还是很少, 没看见火

37 消防安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光, 叫了几声, 还是没人应答 李华生怕里面有爆炸物, 就退到南面的公路边并协助一名女子报警 这时, 李华生发现汽修店上方有黑色浓烟且越来越大, 火也越烧越大 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105 平方米, 烧损该店建筑 店内汽车零配件及设备 家用日常用品等物品一批, 波及停放在店外的汽车两辆, 造成 9 人死亡 二 事故发生的原因 1. 直接原因 : (1) 在起火部位范围内 ( 该汽修店西北角距西墙 米, 距北墙 米范围内 ) 的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而蔓延成灾 (2) 事故单位经营者王卫国对店内相关电气安全管理不善, 私自在内商铺住宿 生活, 并且常住多人, 没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 间接原因 : 梁信英作为事故发生地铺位的开发经营者, 实际受益者, 聘请管理人员李凤银, 作为铺位业主方代表, 以收代管, 未落实其作为实际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未发现事故发生地铺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梁信英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 三 防范措施 ( 一 )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切实把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地位, 进一步明确其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加强部门监管, 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外部压力 ( 二 ) 深入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三 )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 四 ) 加大 打非治违 和清理 无证照 生产 经营的力度, 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程序 ( 五 ) 强化宣传教育, 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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