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效).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效).doc"

Transcription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 正 ) 颁布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 : 生效时间 : 时效性 : 已被修订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修正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1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 2

3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 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

4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 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 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4

5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 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 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 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 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 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 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 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 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

6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 一 )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二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三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四 )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 案 ; ( 五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 六 )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七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 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6

7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8 ( 二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 三 )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四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 五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 六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 ; ( 七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 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 8

9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9

10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 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 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 (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 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0

11 第二十九条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 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 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

12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并 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 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 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 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 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12

13 第三十六条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 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 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 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3

14 第三十九条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 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 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 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 ; 不能处理的, 应 14

15 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 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15

16 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 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 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 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6

17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 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 出批评 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 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 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 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 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7

18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 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 ;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提出 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纠正 ;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 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并应当履行本法规 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18

19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 求,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 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 ( 包括批准 核准 许可 注册 认证 颁发证照等, 下同 ) 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 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撤销原批准 19

20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 验收, 不得收取费用 ;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 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 : ( 一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二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 者要求限期改正 ;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三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 四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 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 使用 20

21 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违法生产 储 存 使用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 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 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 原则, 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必须出示有 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 密, 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 地点 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 查中, 应当互相配合, 实行联合检查 ;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 21

22 应当互通情况, 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 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接 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 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 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对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2

23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 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 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 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 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 应 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3

24 第七十四条新闻 出版 广播 电影 电视等单位有进 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 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在重点行业 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 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 应急救援体系 24

25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 报告后,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 25

26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 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加强协同联动, 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 疏散等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 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 配合事故抢救, 并提供一切 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 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6

27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对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 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情况,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 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构成犯 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 27

28 ( 二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 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 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 三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 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的 ( 四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不依法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 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 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要求被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28

29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 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9

3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款 ; ( 一 )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 款 ; ( 二 )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 ( 三 )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 ( 四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罚款 30

31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 ; ( 二 )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 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三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 全生产事项的 ; ( 四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31

32 ( 五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 人员通报的 ; ( 六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 定期组织演练的 ; ( 七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二 )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 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三 )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施工的 ; 32

33 ( 四 )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 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二 ) 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 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三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四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的 ; ( 五 ) 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 危 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 33

34 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 ( 六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 擅自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的 ; ( 二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34

35 ( 三 ) 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 四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 35

36 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 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 ; 36

37 ( 二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 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 撤职的处分, 并由安全生 37

38 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 的罚款 ;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 报或者迟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予以关闭 ;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款 ; ( 一 )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38

39 款 ; ( 二 )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三 )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 ( 四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的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 他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拒不承 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 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 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9

40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危险物品, 是指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 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 搬运 使用或 者储存危险物品, 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 单元 ( 包括场所和设施 )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较大事 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制定相关行业 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40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More information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2014

More information

上电建筑报(电子版)拟稿

上电建筑报(电子版)拟稿 主办 : 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 2014 年第 3 期总第 018 期出版日期 :2014 年 4 月 4 日网址 :www.cec.sepcc.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More information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新安全生产法 (2017 最新版本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More information

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正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修正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1A1A1B6D6D0C841C8CBC3F1B9B2BACDB9FAB0B2C8ABC9FAAE62B7A8A1B72E646F6378>

<4D F736F F D A1A1A1B6D6D0C841C8CBC3F1B9B2BACDB9FAB0B2C8ABC9FAAE62B7A8A1B72E646F6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More information

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More information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施行 2014 年 08 月 31 日 ][ 颁布 2014 年 08 月 31 日 ]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版 ) ( 首安信息整理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 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gzc/fl/201501/t20150107_139175.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5 年 01 月 07 日来源 : 中国人大网 分享 新浪微博 QQ 空间微信 QQ 好友更多 打印字体 : 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More information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 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 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 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 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 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 (2014 年修订 ) 核心内容 :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是经过 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修改后的 2014 年修订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 (2014 年修订 ) 经过五十多项的修改, 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以及违法惩处的力度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共 114 条, 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 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2014

More information

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

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毕如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最新版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 : 深窗综合 2014-09-30 13:54 编辑 : 邱恒 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订 )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

More information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 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More information

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版 ) 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专题学习 01 总则 2017 年 7 月 31 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1 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 3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法 4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More information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 62 号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决定 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 9 月 28 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 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 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 年版 )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总则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身及财产 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广东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9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经 2015 年 3 月 2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杨栋梁 2015 年 5 月 27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维护法制统一,

More information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征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关于征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鲁安监函字 2016 62 号 关于征求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修订征求意见稿 ) 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省有关部门 单位, 省有关重点企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自 2006 年 6 月 1 日实施以来, 对我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省安监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More information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 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本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 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80 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 的决定 已经 2015 年 2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 现予公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2015 年 5 月 29 日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More information

最新安全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专题讲座

最新安全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专题讲座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解读 主讲 : 章博 电话 : 18678933569 邮件 : zhangbo@upc.edu.cn 网站 : wss.upc.edu.cn 章博, 男, 博士, 现任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安全科学与工程系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等专业资质 主要研究方向为油气安全工程 安全管理工程等 近年来主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

More information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8 年修正 ) (2005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 月 6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17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8 年修正 ) (2005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 月 6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17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关于发布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通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 第五十一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29 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8 年修正 ) (2005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6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 一 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6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 一 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6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 一 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4 月 2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兵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兵团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适用本规定 法律 法规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兵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兵团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适用本规定 法律 法规 新兵发 2016 57 号 各师 ( 市 ) 院 ( 校 ), 兵团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 现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的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此件公开发布 ) 2016 年 12 月 10 日 1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More information

新建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_2_.docx

新建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_2_.docx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企业 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处分的,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More information

全生产工作 ; 其他分管负责人 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建立 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

全生产工作 ; 其他分管负责人 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建立 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3 年修正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 (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6 年 9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决定 修正 2013 年 9 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修订)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3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的决定 已经 2016 年 5 月 27 日省政府第 79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 年 6 月 7 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 年 2 月 2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60 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 6 月 7 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4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黑龙江煤矿安全 监察局及所属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

4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黑龙江煤矿安全 监察局及所属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 1 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More information

-2-

-2-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靖丰煤业有限公司 1 20 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2- -3- -4- -5- -6- -7- 二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8- -9- -10- -11- 三 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12- -13- -14- 四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 与事故相关的其他情况 -15- -16- 六 事故原因和性质 -17- -18-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安监发 2016 18 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 各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市政府各委 办 局安全监管机构, 各市属国有企业, 有关单位 : 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AA9B9A4B5A5CEBBB0B2C8ABC9FAB2FA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4D F736F F D20CAA9B9A4B5A5CEBBB0B2C8ABC9FAB2FA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节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1 号修正 )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卫生等知识 ; ( 三 ) 伤亡事故统计 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 四 )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 ( 五 )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 六 )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 七 ) 其他需要培训的

( 二 )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卫生等知识 ; ( 三 ) 伤亡事故统计 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 四 )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 ( 五 )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 六 )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 七 ) 其他需要培训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防范伤亡事故, 减轻职业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 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 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 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More information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一 坚持以人为本, 推进安全发展二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 强化 三个必须,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 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 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七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一 坚持以人为本, 推进安全发展二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 强化 三个必须,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 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 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七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 招商公路 安全生产通讯 第4期 总第7期 2014 年 招商公路开展平安公路创建活动互检互查 暨年度安全生产考评工作活动 本期导读 头条新闻 招商公路开展平 安公路创建活动互检互查暨年 12月8-12日 招商公路副总经理 安委会副主任陈元钧率领安委办全体成员对甬台 温高速 华北高速 北仑高速 九瑞高速 贵黄公路五家公司进行了平安公路创建活动 互检互查暨年度安全生产考评工作 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各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自查情况汇报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 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 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6 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 骆琳 二 九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 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

More information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 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 环境免遭破坏, 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 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 环境免遭破坏, 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一 )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解读 : 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 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

More information

第三层次文件.doc

第三层次文件.doc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工信规 [2008]111 号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 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 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类别项目数量备注 一行政审批共 1 项 二行政处罚共 1 项子项 22 项 三行政强制共 项 四行政征收共 项 五行政给付共 项 六行政裁决共 项 七行政确认共 项 八行政奖励共 项 九行政监督共 2 项 十其他权力共 1 项 合计共 14 项子项共 22 项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 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 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于 2010 年 7 月 22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 7 月 22 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0 年 7 月 22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 ) 第一章总则

More information

河南省审计机关

河南省审计机关 鹿审 2015 11 号 鹿邑县审计局关于转发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通知 局各股室 : 现将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More information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使用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使用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使用和经营的单位 ( 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评估 登记建档 备案 核销及其监督管理,

More information

( 一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 二 ) 拟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 三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 四 ) 堆放 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 设计 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

( 一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 二 ) 拟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 三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 四 ) 堆放 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 设计 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More information

,,,,, 5,,, :,,,,,, ( ), 6,,,,,,,,, 7,, ( ),,,,,,,,,, 8,,,,,,,,,,,,,,,,, 9,,,,, :, :, :, :,,,,,

,,,,,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More information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x

Microsoft Word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G07AC doc

Microsoft Word - FG07AC do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DA8C9E8B9A4B3CCB0B2C8ABC9FAB2FAB9DCC0EDCCF5C0FD2E646F63>

<4D F736F F D20BDA8C9E8B9A4B3CCB0B2C8ABC9FAB2FAB9DCC0EDCCF5C0FD2E646F6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93 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 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 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More information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 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 行 总理温家宝 二 00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More information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 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 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 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6FEBCB6BDA8D4ECCAA6A1B6BDA8C9E8B9A4B3CCB7A8B9E6BCB0CFE0B9D8D6AACAB6A1B7BEABBDB2B0E0B5DA3130BDB2BDB2D2E5A3A B0E6BDA8C9E8CDF8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6FEBCB6BDA8D4ECCAA6A1B6BDA8C9E8B9A4B3CCB7A8B9E6BCB0CFE0B9D8D6AACAB6A1B7BEABBDB2B0E0B5DA3130BDB2BDB2D2E5A3A B0E6BDA8C9E8CDF8A3A92E646F63> 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http://bbs.chinagb.net/?fromuid=116052 2Z201091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Z201092 掌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2Z201093 掌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2Z201094 掌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2Z201095 熟悉勘察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2Z201096 熟悉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内容详解 2Z201091

More information

党政办公室 科员 进入面试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3 64

党政办公室 科员 进入面试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3 64 1 10001 机关党委 科员 64 2 10002 机关党委 科员 63 3 10004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2 44 4 10005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2 57.5 5 10006 总工会 科员 1 62 6 10007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2 64 7 10008 规划建设局 科员 8 63 8 10009 规划建设局 科员 6 60 9 10010 规划建设局 科员 6 50.5 10 10011

More information

Overview

Overview 企业对员工的注意义务 作者 : 徐晓丹.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称 中国 ) 境内的公司 工厂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等, 对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该注意义务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 以保障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 承担上述义务的主体范围广泛, 主要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简称 安全生产法 ) 2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简称 劳动法 ) 的第六章进行规范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2 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3 年 7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 年 8 月 23 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2 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3 年 7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 年 8 月 23 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2 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3 年 7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 年 8 月 23 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3 年 8 月 2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5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南京市栖霞区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28 项 )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行使层级 备注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More information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种子 食用菌 ) ( 修订 )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情节较轻 无违法所得且未给种子使用者和 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1 品种测试 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 试验 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 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AA9B9A4B5A5CEBBD6CAC1BF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4D F736F F D20CAA9B9A4B5A5CEBBD6CAC1BF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附件 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节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1 号修正 )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68E598AE98BC688C B68E598AC493C28AC7979D8E6292E88B4B92E82E646F63>

<4D F736F F D B68E598AE98BC688C B68E598AC493C28AC7979D8E6292E88B4B92E82E646F63> 中国法令アップデート 食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定規定 ( 中国語名称 : 食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法令番号 : 国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総局令第 66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6 号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2013 年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More information

东台市 ( 单位全称 ) 行政审批类事项清单 序号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状态备注 东台市统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总数 常用权力 其中 权力 1 行政审批 2 行政处罚 24 24 3 行政强制 4 行政征收 5 行政给付 6 行政奖励 7 行政确认 8 行政裁决 9 行政征用 10 其 他 合 计 24 24 23 东台市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状态备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doc

Microsoft Word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doc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已经 2001 年 9 月 5 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1 年 11 月 15 日起 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 OO 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 调查和处理工作, 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More information

( 六 )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 并能满足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 ( 七 )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完整, 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 ( 八 )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 六 )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 并能满足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 ( 七 )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完整, 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 ( 八 )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第 17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已经 2009 年 3 月 2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 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针对性 实效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More information

TablesDivision_Chinois

TablesDivision_Chinois Exemple Tables de division Chinois http://www.memrise.com/ 除以 chúyǐ divisé par (diviser par) 等于 děngyú égale (être égal à) 八除以四等于二 bā chúyǐ sì děngyú èr 8 divisé par 4 égale 2 Table de division par 1 一除以一

More information

3. 依据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 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是 ( ) 议 A.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B.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C.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依据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 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是 ( ) 议 A.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B.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C.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017 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真题答案及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 ( 共 70 题, 每题 1 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 ) 1. 下列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效力层级的说法, 正确的是 ( ) A. 安全生产法 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 属于同一法 律效力层级 B. 安全生产法规可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

More information

职责 ; ( 一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 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 协调 监督 理 ; ( 二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 ( 三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 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 ( 四 ) 建立

职责 ; ( 一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 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 协调 监督 理 ; ( 二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 ( 三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 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 ( 四 ) 建立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 拆除等有关活动, 以及国家能 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

More information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安全生产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以及公司的财产安全, 促进公司发展, 根据 安全生产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

More information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61 号 袁茂倩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 ( 或陈述 申辩未被采纳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More information

2011注册测绘师考试考前冲刺试卷一

2011注册测绘师考试考前冲刺试卷一 2018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 真题及答案 ( 完整版 ) 一 单项选择题 ( 共 70 题, 每题 1 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 ) 1. 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 正确的是 ( ) A. 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现具有同等效力 C.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D.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A.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 年 10 月 28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30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CCB7A8D0DED5FDB0B8A3A8C1F9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30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CCB7A8D0DED5FDB0B8A3A8C1F9A3A92E646F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六 )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 ) 一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More information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 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 ( 一 ) 宣传 贯彻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 ( 二 ) 依法对公路水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 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 ( 一 ) 宣传 贯彻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 ( 二 ) 依法对公路水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已于 2007 年 1 月 25 日经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More information

An EU project implemented by BAFA. 中国出口管制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 中国的防扩散努力与实践...1...11...17...22...29...32 第二部分 : 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 41... 47... 52... 58... 63... 69... 85... 89... 94... 100... 110... 114... 117 第一部分

More information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建设部 监察部令第 68 号 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确保工程质量, 根据 建筑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装修装饰活动, 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 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CE0C0EDB5A5CEBBD6CAC1BF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4D F736F F D20BCE0C0EDB5A5CEBBD6CAC1BF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附件 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节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1 号修正 )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

2

2 2016 2 1 2 目录 1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12 年 11 月 8 日 ) 3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45 7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2014 年 10 月 23 日 ) 9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5 年 10 月 29 日 ) 100

More information

.........................................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More information

OHSMS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

OHSMS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 OHSMS 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必考法规汇编 CCAA(200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工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一 )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二 )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三 )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四 )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 )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六 ) 从业人员防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一 )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二 )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三 )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四 )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 )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六 ) 从业人员防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 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2009 年 6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 九年七月一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改善管理 综合利用等措施, 从源头削减污染, 提高资源利用效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改善管理 综合利用等措施, 从源头削减污染, 提高资源利用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五十四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2 月 29 日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More information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依照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2011 年 4

More information

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 )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 A. 可以高于 B. 不得高于 C. 应当高于 D. 必须高于 答案 :2-07A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 标准化法 制定的 在安全生

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 )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 A. 可以高于 B. 不得高于 C. 应当高于 D. 必须高于 答案 :2-07A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 标准化法 制定的 在安全生 2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2011 年 法律法律 点题课件 第一节法的概念 特性 分类和基本内容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4 一 单项选择题 ( 每题 l 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 l 个最符合题意 ) 1-06.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的 ( ) 文件 A. 处罚性 B. 完整性 C. 特定性 D. 规范性 答案

More information

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

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More information

( ) %

( ) % 200923 2009 2009 200933 2009 35 ( 200728 ) 200922 15% ( 199338 ) 300 11 20 ( 2 ) 1 2-5 2-3 www.gxjs. com.cn2009525 2009 623 2009 68 1 2 2 3 3 4 5 6 7 8 9 10 11 4 12 主题词 : 2007 4 13 400 2 第一章总则 199338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