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PowerPoint - 交工Ch10(第十三週)-交叉路口幾何設計與車道佈設授課.ppt [Compatibility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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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 習 目 標 第 十 章 交 叉 路 口 幾 何 設 計 與 車 道 佈 設 讀 完 本 章, 您 將 了 解 : 道 路 交 叉 設 計 原 則 平 面 交 叉 設 計 立 體 交 叉 設 計 交 通 工 程 1 2 大 綱 前 言 道 路 交 叉 設 計 原 則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道 路 與 軌 道 系 統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立 體 交 叉 結 論 與 建 議 3 道 路 交 叉 之 型 式 主 要 可 分 為 兩 種 : 平 面 交 叉 立 體 交 叉 本 章 所 介 紹 的 設 計 規 範 主 要 參 考 以 下 編 修 而 成 : 公 路 路 線 設 計 規 範 (2008)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2009) 市 區 道 路 交 通 島 設 計 手 冊 (2003) 交 通 工 程 手 冊 (1990)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之 認 識 公 路 網 站 交 通 部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平 交 道 停 看 聽 網 站 交 通 工 程 學 - 理 論 與 實 用 ( 王 文 麟,1993) 公 路 幾 何 設 計 ( 徐 耀 賜,2010) 道 路 交 叉 設 計 原 則 10.2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道 路 交 叉 設 計 原 則 如 下 : 1. 高 速 公 路 與 各 級 道 路 相 交, 均 應 採 用 立 體 交 叉 2. 設 計 速 率 80 公 里 / 小 時 以 上 之 公 路 與 各 級 道 路 相 交, 宜 採 用 立 體 交 叉 3. 其 他 道 路 交 叉 須 考 量 路 口 交 通 特 性 肇 事 率 幾 何 條 件 等 因 素 決 定 交 叉 型 式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 俗 稱 路 口 ) : 兩 條 道 路 在 同 一 個 平 面 上 交 叉 的 部 分 在 市 區 道 路 中 很 常 見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考 量 因 素 :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轉 向 控 制 行 人 控 制 停 車 控 制 照 明 公 車 停 靠 等 交 通 不 繁 忙 的 情 況 下, 靠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提 醒 駕 駛 人 和 行 人 自 行 避 讓 交 通 繁 忙 的 情 況 下, 則 須 由 交 通 號 誌 來 控 制 5 6 1
2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1/11)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2/11)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的 基 本 設 置 原 則 如 下 : 1. 路 線 應 儘 量 平 直 2. 交 叉 角 度 以 60 為 宜 3. 交 叉 處 縱 坡 宜 平 緩, 路 口 處 宜 <3% 4. 平 面 交 叉 之 交 角 以 直 角 為 佳, 斜 交 時 其 相 交 銳 角 宜 大 於 75, 不 宜 小 於 60 交 角 較 小 時, 宜 局 部 調 整 路 線 或 採 用 槽 化 處 理 7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形 式 可 依 照 兩 種 方 式 分 類 : 1. 交 叉 之 數 量 2. 平 面 交 叉 處 理 方 式 1.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形 式 依 交 叉 之 數 量 分 為 以 下 四 種 ( 參 見 圖 10-1): 1) 三 支 ( 路 ) 交 叉 (three-leg intersection) 依 交 叉 形 狀 角 度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 a) Y 型 交 叉 (Y intersection): 交 叉 之 銳 角 θ < 75 b) T 型 交 叉 (T intersection): 交 叉 角 θ 介 於 75 至 105 之 間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3/11)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4/11) 2) 四 支 交 叉 (four-leg intersection) 依 交 叉 角 度 及 型 式 不 同 角 度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 a) 直 角 交 叉 (right-angle intersection): 即 十 字 形, 交 叉 之 θ = 90 b) 分 枝 交 叉 (offset intersection): 錯 開 的 交 角 c) 斜 向 交 叉 (oblique intersection): 即 X 形 交 叉 角 θ 介 於 75 至 105 之 間 3) 多 支 交 叉 (multi-leg intersection): 大 於 四 支 情 況, 多 支 交 叉 宜 避 免 使 用 或 應 以 槽 化 方 式 處 理 4) 環 形 交 叉 (rotary intersection): 即 圓 環 路 口 交 通 量 較 小 且 有 景 觀 或 交 通 安 全 考 量 時, 得 採 環 9 形 交 叉 除 上 述 外, 尚 有 可 供 車 輛 迴 轉 之 分 隔 帶 開 口 車 輛 及 行 人 穿 越 之 中 央 分 隔 帶 開 口 快 慢 車 道 間 分 隔 帶 之 開 口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6/11) 圖 10-1: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2.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形 式 依 交 叉 處 理 方 式 分 為 : 1) 非 槽 化 式 (unchannelization) 在 交 叉 路 口 完 全 無 槽 化 設 施 非 槽 化 式 平 面 交 叉 僅 能 設 置 在 交 通 需 求 量 低, 地 形 簡 單, 交 叉 道 路 較 少 之 交 叉 路 口 2) 槽 化 式 (channelization) a. 槽 化 式 平 面 交 叉 適 用 範 圍 較 廣, 於 路 面 設 置 緣 石 (curb) 凸 島 (raised island) 等 以 導 引 或 約 束 車 輛 之 行 進, 增 加 交 通 量 及 安 全 12 2
3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7/11)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8/11) 2) 槽 化 式 (channelization) ( 續 ) b. 槽 化 之 目 的 : 運 用 交 通 島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法, 將 易 發 生 衝 突 之 車 輛 動 線 分 開, 或 縮 小 及 減 少 衝 突 點 方 式, 並 導 引 其 行 駛 軌 跡 以 便 行 人 與 車 輛 能 安 全 有 秩 序 的 行 進 c. 就 視 距 觀 點 而 言, 槽 化 之 配 置 不 應 設 置 於 平 曲 線 或 凸 型 豎 曲 線 上, 若 特 殊 情 況 受 路 權 限 制 時, 應 力 求 平 整 以 增 加 視 距 d. 平 面 交 叉 之 交 角 以 直 角 為 宜 ; 斜 交 時 其 交 角 宜 在 60 以 上 e. 槽 化 方 式 可 分 為 以 下 四 種 : a) 利 用 標 線 或 路 面 標 記 槽 化 交 叉 路 口 槽 化 設 計 時, 可 利 用 標 線 或 路 面 標 記 繪 成 槽 化 島 圖 形, 用 以 區 隔 直 通 與 轉 向 之 車 道 槽 化 線 分 為 單 實 線 Y 型 線 與 斜 紋 線 三 種 線 型, 其 顏 色 應 與 其 連 接 之 行 車 分 向 線 分 向 限 制 線 或 車 道 線 相 同 利 用 標 線 或 路 面 標 記 之 非 實 體 阻 隔 方 式 係 最 經 濟 之 槽 化 方 法, 但 因 非 實 體 阻 隔, 對 不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之 駕 駛 人 未 能 絕 對 防 止 超 越, 故 僅 適 合 於 較 單 純 之 道 路 使 用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9/11)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10/11) 圖 10-2: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槽 化 示 意 圖 b) 利 用 槽 化 島 槽 化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使 用 實 體 阻 攔 物 做 成 不 同 之 槽 化 島, 將 更 能 有 效 管 制 及 保 護 車 輛 與 行 人, 如 圖 10-2 所 示 c) 利 用 路 面 加 寬 槽 化 若 道 路 路 權 允 許, 為 避 免 直 通 車 輛 受 到 轉 向 車 輛 之 干 擾, 可 將 主 要 道 路 交 叉 路 口 部 分 之 路 面 予 以 加 寬, 加 寬 部 分 之 寬 度 至 少 須 具 有 一 車 道, 長 度 應 按 變 速 車 道 設 計 受 到 都 市 計 畫 劃 設 之 道 路 寬 度 之 限 制, 路 面 加 寬 往 往 必 須 縮 減 人 行 道 寬 度, 基 於 以 人 為 本 之 考 量, 此 種 做 法 較 為 少 見 15 變 速 車 道 : 加 速 或 減 速 車 道 之 總 稱 加 速 車 道 是 為 了 保 障 匯 入 車 輛 能 安 全 加 速 以 進 入 幹 道 所 設 置 之 變 速 車 道 ; 減 速 車 道 則 是 為 保 障 車 輛 安 全 駛 出 高 速 車 流 以 進 入 低 速 車 道 所 設 置 的 變 速 車 道 平 面 交 叉 型 式 (11/11) 平 面 交 叉 之 設 計 速 率 d) 利 用 圓 環 槽 化 環 型 交 叉 為 平 面 交 叉 之 一 種 特 殊 型 式, 較 適 合 於 多 支 交 叉 之 路 口 圓 環 : 使 車 輛 循 反 時 鐘 方 向 運 行, 以 交 織 (weaving) 代 替 直 接 交 叉, 以 保 持 平 順 之 運 轉 除 交 通 量 較 少 的 路 口 或 為 達 成 減 緩 車 速 之 目 的 之 交 通 寧 靜 區 外, 市 區 道 路 仍 宜 儘 量 避 免 圓 環 設 計 平 面 交 叉 設 計 之 速 率, 規 定 如 下 : 平 面 交 叉 處 之 直 行 設 計 速 率, 宜 與 一 般 路 段 之 設 計 速 率 相 同 轉 向 設 計 速 率 低 於 直 行 設 計 速 率 達 25 公 里 / 小 時 者, 應 參 照 第 11.7 節 ( 匝 道 分 匯 流 區 ) 之 規 定
4 平 面 交 叉 之 交 通 管 制 與 視 界 交 叉 路 口 之 最 短 視 距 為 了 發 揮 道 路 設 施 之 交 通 功 能, 必 須 對 平 面 交 叉 進 行 交 通 管 制 以 保 持 清 楚 的 視 界 設 置 平 面 交 叉 交 通 管 制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如 下 : 1. 平 面 交 叉 之 管 制 可 分 為 四 種 管 制 方 式 : 號 誌 讓 標 誌 停 標 誌 及 無 管 制 2. 平 面 交 叉 處 須 有 充 分 視 界, 以 看 清 叉 路 上 左 右 來 車 各 種 管 制 方 式 之 視 界 距 離 依 交 通 工 程 手 冊 (1990) 規 定 辦 理 19 一 停 車 視 距 (Ss): 安 全 停 止 車 輛 之 視 距 二 讓 標 誌 穿 越 視 距 (Dy): 次 要 幹 道 車 輛 可 以 依 設 計 速 率 安 全 穿 越 主 要 幹 道 之 視 距 三 停 標 誌 穿 越 視 距 (Dt) 及 轉 向 視 距 (Dr): 次 要 幹 道 車 輛 從 停 止 線 前 開 始 啟 動 穿 越 或 轉 入 主 要 幹 道 之 安 全 視 距 與 行 車 速 率 駕 駛 人 之 反 應 時 間 制 動 情 況 及 行 車 管 制 型 式 有 關 然 沿 兩 交 叉 路 及 斜 跨 其 隅 角 之 視 距 應 有 足 夠 之 長 度, 俾 駕 駛 人 能 看 清 叉 路 上 左 右 來 車, 避 免 相 撞 20 四 種 路 口 管 制 方 式 之 視 界 三 角 圖 平 面 交 叉 視 界 距 離 表 平 面 交 叉 視 界 距 離 修 正 表 平 面 交 叉 處 縱 坡 度 大 於 2% 時, 上 述 Ss,Dy, Dt,Dr 值 應 按 下 表 比 例 修 正 之 平 面 交 叉 處 之 縱 坡 度 與 超 高 (1/2) 受 到 地 形 影 響, 有 些 交 叉 亦 須 考 量 縱 坡 度 與 超 高 的 因 素, 其 設 計 規 定 為 : 1. 平 面 交 叉 處 之 線 形 宜 平 直, 若 須 設 置 超 高 時 宜 小 於 3 % 2. 平 面 交 叉 處 之 縱 坡 宜 平 緩, 交 叉 口 之 縱 坡 度 宜 小 於 3 %, 惟 如 地 形 特 殊 及 情 況 受 限 者, 不 得 大 於 5% 車 輛 停 等 區 範 圍 內, 縱 坡 最 大 不 得 大 於 6%
5 平 面 交 叉 處 之 縱 坡 度 與 超 高 (2/2) 平 面 交 叉 口 : 道 路 或 人 行 道 邊 緣 虛 擬 連 接 線 以 外 5 公 尺, 或 停 止 線 劃 設 後 ( 不 含 截 角 ) 所 涵 蓋 之 路 面 ( 圖 10-3 所 示 ) 平 面 交 叉 轉 角 設 計 平 面 交 叉 之 轉 彎 與 一 般 之 路 段 相 比 較, 多 屬 急 轉 彎 狀 態 平 面 交 叉 之 轉 角 行 車 道 邊 線, 宜 與 設 計 車 種 之 轉 向 軌 跡 邊 線 保 持 0.25 公 尺 以 上 之 側 向 淨 距 圖 10-3: 平 面 交 叉 口 範 圍 示 意 圖 緣 石 與 緣 石 交 通 島 之 設 計 原 則 緣 石 之 設 計 原 則 如 下 : 1. 緣 石 側 面 至 車 道 邊 線 之 淨 距 宜 大 於 0.5 公 尺, 最 小 0.25 公 尺 緣 石 起 點 處 與 車 道 邊 線 之 淨 距 宜 大 於 1.0 公 尺, 最 小 0.5 公 尺 2. 緣 石 頂 與 路 面 之 高 差 大 於 20 公 分 時, 其 淨 距 應 按 前 述 規 定 增 加 0.25 公 尺 3. 不 同 淨 距 界 面 之 漸 變 比 例 宜 大 於 V d /5 比 1 V d : 設 計 速 率 緣 石 交 通 島 之 設 計 原 則 如 下 : 1. 緣 石 交 通 島 之 面 積 宜 大 於 7.0 平 方 公 尺 2. 三 角 形 緣 石 交 通 島 之 邊 長 均 宜 大 於 4.0 公 尺, 所 有 轉 角 處 應 有 曲 度 3. 長 條 形 緣 石 交 通 島 之 寬 度 宜 大 於 1.0 公 尺, 最 小 0.5 公 尺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 公 尺 有 關 緣 石 之 詳 細 設 計 說 明, 請 參 閱 第 節 轉 向 彎 道 (1/7) 轉 向 彎 道 (turning roadway): 於 公 路 交 叉 處, 因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槽 化 路 口 供 轉 向 且 與 主 線 分 離 之 車 道 轉 向 彎 道 至 少 須 符 合 下 列 之 規 定 : 1. 轉 向 彎 道 之 最 短 停 車 視 距 同 第 節 規 定 2. 轉 向 彎 道 內 緣 最 小 半 徑 R min 及 超 高 率 e 宜 大 於 表 10-1 規 定 3. 轉 向 彎 道 之 超 高 漸 變 長 度 同 第 節 規 定, 超 高 漸 變 率 得 採 容 許 最 大 值 4. 表 10-1 中 粗 框 外 之 超 高 率 可 不 設 緩 和 曲 線 ; 其 餘 同 第 節 緩 和 曲 線 規 定 29 表 10-1: 轉 向 彎 道 最 小 超 高 率 內 緣 半 徑 R 轉 向 彎 道 超 高 率 e (%) ( 公 尺 ) Vd = 20 Vd = 25 Vd = 30 Vd = 40 Vd = 50 Vd = NC NC NC NC NC NC NC NC NC RC NC NC NC NC NC NC NC NC NC NC NC RC NC NC NC NC NC NC Rmin= NC NC NC NC NC NC 3.5 Rmin= NC NC NC NC NC RC Rmin = NC NC RC RC Rmin= Rmin= 15 Rmin= 10 註 :(1) 若 使 用 最 小 半 徑 時, 採 該 設 計 速 率 之 超 高 最 大 值 (2) 內 緣 半 徑 係 指 靠 圓 心 側 之 車 道 邊 線 半 徑 (3) NC: 正 常 路 拱 (4) RC: 反 向 路 拱 5
6 轉 向 彎 道 (3/7) 轉 向 彎 道 (4/7) 5. 轉 向 彎 道 複 曲 線 之 相 鄰 兩 圓 曲 線, 大 圓 半 徑 不 得 大 於 小 圓 半 徑 之 兩 倍 複 曲 線 中 每 一 圓 曲 線 段 最 短 長 度, 依 曲 線 半 徑 規 定 如 表 10-2 所 示 6. 轉 向 彎 道 分 匯 流 區, 彎 道 與 主 線 之 橫 向 坡 差, 不 得 大 於 表 10-3 規 定 橫 坡 超 高 漸 變 率 規 定 應 依 第 節 辦 理 7. 轉 向 彎 道 路 寬 1) 設 計 交 通 狀 況 依 行 車 運 轉 及 主 要 設 計 車 種, 分 為 九 種 情 況 如 表 10-4 所 示 2) 轉 向 彎 道 最 小 全 寬 依 車 道 內 緣 半 徑 及 設 計 交 通 狀 況, 表 10-2: 轉 向 彎 道 圓 曲 線 最 短 長 度 曲 線 半 徑 R 轉 向 彎 道 圓 曲 線 段 最 短 長 度 ( 公 尺 ) ( 公 尺 ) 容 許 最 小 值 建 議 值 註 : 設 計 速 率 20 公 里 / 小 時 以 下 之 轉 向 彎 道 應 依 據 設 計 車 輛 轉 向 軌 跡 設 計, 不 受 上 述 表 10-2 及 半 徑 比 例 之 限 制 規 定 如 表 10-5 所 示 轉 向 彎 道 (5/7) 轉 向 彎 道 (6/7) 轉 向 彎 道 分 匯 流 區 設 計 速 率 V d 容 許 最 大 值 橫 向 坡 差 (%) 建 議 值 表 10-3: 轉 向 彎 道 分 匯 流 區 橫 向 坡 差 33 行 車 運 轉 主 要 設 計 車 種 設 計 交 通 狀 況 代 號 小 客 車 P 1A 單 車 道 不 超 車 貨 車 SU 1B 中 型 半 聯 結 車 WB12 1C 小 客 車 P 小 客 車 P 2A 單 車 道 超 越 停 止 車 輛 小 客 車 P 貨 車 SU 2B 貨 車 SU 貨 車 SU 2C 小 客 車 P 貨 車 SU 3A 雙 車 道 行 車 貨 車 SU 貨 車 SU 3B 中 型 半 聯 結 車 WB12 WB12 3C 表 10-4: 轉 向 彎 道 設 計 交 通 狀 況 轉 向 彎 道 (7/7) 轉 向 車 道 (1/4) 表 10-5: 轉 向 彎 道 最 小 全 寬 內 緣 半 徑 R ( 公 尺 ) 轉 向 彎 道 最 小 全 寬 ( 公 尺 ) 單 車 道 不 超 車 單 車 道 超 越 停 止 車 輛 雙 車 道 行 車 1A 1B 1C 2A 2B 2C 3A 3B 3C 轉 向 車 道 包 括 : 平 面 交 叉 口 需 停 等 之 左 右 轉 車 道 不 需 停 等 直 接 銜 接 轉 向 彎 道 之 加 減 速 車 道 轉 向 車 道 的 寬 度 長 度 以 及 設 計 速 率 說 明 如 下 : 36 6
7 轉 向 車 道 (2/4) 1. 轉 向 車 道 寬 度 1) 轉 向 車 道 宜 與 直 行 車 道 同 寬 度, 至 少 2.75 公 尺 2) 需 停 等 之 轉 向 車 道, 得 不 設 緣 石 淨 距 及 路 肩 3) 減 速 車 道 寬 度 漸 變 比 例 規 定 如 表 10-6 所 示 設 計 速 率 Vd 最 小 比 例 3:1 4:1 6:1 8:1 10:1 12:1 14:1 15:1 最 大 比 例 4:1 6:1 8:1 10:1 12:1 14:1 16:1 18: 轉 向 車 道 (3/4) 2. 轉 向 車 道 長 度 1) 需 停 等 時 之 等 待 長 度, 依 交 通 需 求 設 定, 最 小 20 公 尺 ; 減 速 長 度 ( 包 括 車 道 漸 變 段 ) 規 定 如 表 10-7 所 示 2) 不 需 停 等 而 直 接 與 轉 向 彎 道 銜 接 之 加 減 速 車 道 長 度, 與 11.7 節 ( 匝 道 分 匯 流 區 ) 規 定 相 同 3. 轉 向 設 計 速 率 低 於 直 行 設 計 速 率 達 25 公 里 / 小 時 者, 宜 加 設 加 減 速 車 道 ( 設 有 停 標 誌 或 號 誌 管 制 之 公 路 不 在 此 限 ) 轉 向 車 道 (4/4) 中 央 分 隔 帶 開 口 (1/2) 設 計 速 率 最 小 值 ( 公 尺 ) 建 議 值 ( 公 尺 ) 表 10-7: 最 短 減 速 長 度 39 中 央 分 隔 帶 口 之 設 計 規 定 如 下 : 1. 原 則 上 中 央 分 隔 帶 不 設 開 口 除 寬 度 8 公 尺 以 上 之 橫 交 道 路 有 行 人 穿 越 需 求 備 有 救 護 車 之 醫 院 大 門 口 消 防 隊 等 外 專 供 汽 車 迴 轉 及 慢 車 穿 越 者, 其 間 距 不 宜 小 於 300 公 尺 2. 分 隔 帶 開 口, 供 車 輛 穿 越 者 應 依 交 通 量 及 設 計 車 輛 行 駛 軌 跡, 比 照 交 叉 路 口 設 計, 其 側 向 淨 距 宜 保 持 0.25 公 尺 以 上 3. 分 隔 帶 開 口, 供 車 輛 迴 轉 者 應 符 合 設 置 轉 向 車 道 或 交 叉 路 口 之 規 定, 但 供 緊 急 車 輛 迴 轉 之 開 口 不 在 此 限, 惟 需 設 置 必 要 之 管 制 設 施 中 央 分 隔 帶 開 口 (2/2) 環 形 交 叉 設 計 (1/5) 4. 分 隔 帶 開 口 之 最 小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橫 交 道 路 全 寬 ( 不 含 人 行 道 ) 且 不 小 於 行 車 道 加 2.5 公 尺, 亦 不 得 小 於 12.5 公 尺 專 供 車 輛 迴 轉 之 分 隔 帶 開 口, 不 受 此 限 5. 專 供 人 行 之 開 口, 應 有 適 當 之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環 形 交 叉 ( 俗 稱 圓 環 ): 可 美 化 都 市 形 成 都 市 意 象, 亦 具 有 交 通 管 制 之 之 功 能 當 車 輛 進 入 環 形 交 叉 口 後 會 受 到 環 形 的 規 範, 車 流 必 須 以 同 方 向 繞 行, 並 採 交 織 運 行 的 方 式 來 消 除 衝 突 點 僅 適 用 交 通 量 較 小 之 地 區
8 環 形 交 叉 設 計 (2/5) 環 形 交 叉 設 計 (3/5) 由 於 環 形 交 叉 需 要 較 大 土 地 面 積 及 較 平 坦 之 地 形, 容 量 並 不 比 其 他 槽 化 式 平 面 交 叉 為 高, 因 此 現 今 的 都 市 交 通 建 設 已 很 少 採 用 環 形 交 叉 來 解 決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問 題 適 用 的 情 境 僅 限 於 交 叉 路 口 每 小 時 駛 入 交 叉 處 之 交 通 量 小 於 3000 輛, 轉 向 車 輛 之 數 量 接 近 或 超 過 直 行 車 輛, 或 交 叉 道 路 超 過 4 支 環 形 交 叉 設 計 之 設 置 規 定 如 下 : 1. 環 形 交 叉 之 設 計 速 率 規 定 如 表 10-8 所 示 2. 在 環 道 內 之 縱 坡 度, 不 宜 超 過 3%,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5% 3. 環 形 交 叉 之 交 織 距 離 依 交 織 路 段 交 通 量 而 定, 最 小 交 織 距 離 規 定 如 表 10-9 所 示 4. 環 形 交 叉 處 車 道 之 超 高 不 宜 大 於 4%, 橫 坡 差 規 定 如 表 所 示 5. 環 形 交 叉 處 之 最 小 半 徑 規 定 如 表 所 示 6. 環 形 交 叉 之 環 道 全 寬, 按 輻 射 道 路 支 數, 可 參 考 如 表 所 示 43 橫 坡 差 : 道 路 橫 向 之 坡 差, 與 縱 坡 差 相 對 應 環 形 交 叉 設 計 (4/5) 環 形 交 叉 設 計 (5/5) 輻 射 道 路 設 計 速 率 環 形 交 叉 處 設 計 速 率 環 形 交 叉 處 設 計 速 率 Vd 最 小 交 織 距 離 ( 公 尺 ) 表 10-8: 環 形 交 叉 設 計 速 率 表 10-9: 環 形 交 叉 交 織 距 離 45 表 10-10: 環 形 交 叉 橫 坡 差 環 形 交 叉 處 設 計 速 率 Vd 最 小 半 徑 ( 公 尺 ) 表 10-12: 環 形 交 叉 環 道 全 寬 環 形 交 叉 處 設 計 速 率 V d 最 大 橫 坡 差 (%) 無 超 高 % 超 高 % 超 高 表 10-11: 環 形 交 叉 最 小 半 徑 輻 射 道 路 ( 支 ) 環 道 全 寬 ( 公 尺 ) 7.5~11 7.5~15 9~15 9~ 道 路 與 軌 道 系 統 之 平 面 交 叉 平 交 道 : 鐵 路 與 公 路 相 交 處, 為 維 護 列 車 行 經 平 交 道 之 安 全, 設 置 交 通 控 制 設 備 軌 道 平 交 道 應 依 照 軌 道 系 統 相 關 規 章 辦 理 平 交 道 安 全 設 備 視 界 與 管 制 列 車 無 法 像 一 般 車 輛 僅 需 短 距 離 的 煞 車 距 離, 列 車 所 需 煞 車 距 離 較 汽 機 車 長, 因 此 平 交 道 安 全 設 備 視 界 與 管 制 更 顯 得 重 要 例 如 : 一 輛 150 節 列 車, 在 時 速 80 公 里 時, 所 需 要 的 煞 車 距 離 約 為 2 公 里 1. 平 交 道 安 全 設 備 : 包 括 遮 斷 裝 置 警 報 裝 置 接 近 電 鈴 電 話 設 備 限 高 架 等 2. 平 交 道 之 視 距 : 可 分 為 :(1) 鐵 路 側 列 車 瞭 望 平 交 道 之 視 距, 與 (2) 公 路 側 駕 駛 人 瞭 望 平 交 道 之 視 距 3. 平 交 道 管 制 : 有 關 平 交 道 的 相 關 管 制 之 規 範, 請 參 見 道 路 安 全 規 則 第 104 條 及 第 106 條 48 8
9 平 交 道 寬 度 平 交 道 之 交 角 平 交 道 寬 度 應 比 道 路 寬 度 每 側 加 寬 30 公 分 當 道 路 拓 寬 時, 該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應 通 知 鐵 路 機 構 勘 定 後 將 該 平 交 道 版 同 時 配 合 加 寬 平 交 道 交 角 : 平 交 道 與 道 路 的 交 角 其 理 想 狀 態 為 90 度, 交 角 若 非 90 度 對 於 行 車 安 全 較 具 有 危 險 性 法 律 規 定 需 大 於 45 度 未 設 置 警 報 器 或 攔 路 機 之 平 交 道, 其 交 角 不 得 小 於 平 交 道 路 段 之 縱 坡 度 平 交 道 路 段 之 路 線 線 形 距 平 交 道 外 緣 30 公 尺 以 內, 縱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2.5% 平 交 道 範 圍 內 之 縱 坡 度, 得 配 合 軌 道 頂 高 程 調 整 之 平 交 道 處 公 路 線 形 宜 平 直 距 平 交 道 30 公 尺 以 內, 不 宜 設 超 高 及 變 化 線 形 路 口 之 立 體 交 叉 設 計 路 口 之 立 體 交 叉 : 多 條 道 路 或 道 路 與 軌 道 系 統 在 不 同 平 面 上 交 叉 道 路 立 體 交 叉 立 體 交 叉 設 計 型 式 立 體 交 叉 可 分 為 : 無 匝 道 立 體 交 叉 有 匝 道 立 體 交 叉 無 匝 道 立 體 交 叉 : 上 下 兩 公 路 無 匝 道 相 連 無 需 顧 及 匝 道 處 之 匯 入 (merging) 與 分 流 (diverging) 問 題
10 立 體 交 叉 處 之 視 距 公 路 及 市 區 道 路 在 立 體 交 叉 處 之 視 距 不 得 小 於 第 節 停 車 視 距 之 規 定 在 出 口 處 宜 採 用 更 長 之 視 距, 以 第 節 之 應 變 視 距 為 理 想 長 度 立 體 交 叉 處 縱 坡 超 高 率 與 曲 線 半 徑 (1/3) 1. 無 匝 道 立 體 交 叉 之 縱 坡 度 超 高 率 與 平 曲 線 最 小 半 徑 同 第 8 章 之 規 定 2. 立 體 交 叉 之 匝 道 分 匯 流 區 主 線 之 最 大 縱 坡 度 規 定 如 表 地 形 受 限 制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得 增 加 1% 註 :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2009) 中, 將 立 體 交 叉 之 匝 道 分 匯 流 區 主 線 定 義 為 交 流 道 匝 道 分 匯 流 區 主 線 立 體 交 叉 處 縱 坡 超 高 率 與 曲 線 半 徑 (2/3) 立 體 交 叉 處 縱 坡 超 高 率 與 曲 線 半 徑 (3/3) 主 線 設 計 速 率 最 大 縱 坡 度 (%) 表 10-13: 立 體 交 叉 之 匝 道 分 匯 流 區 主 線 最 大 縱 坡 度 註 : 市 區 道 路 之 設 計 速 率 為 50~100( 公 里 / 小 時 ) 立 體 交 叉 之 匝 道 分 匯 流 區 主 線 之 最 大 超 高 率 與 平 曲 線 最 小 半 徑 規 定 如 表 所 示, 一 般 情 況 宜 採 用 建 議 值 主 線 設 計 速 率 最 大 超 高 率 (%) (4) 3(4) 4(5) 5(5) 最 小 半 徑 建 議 值 ( 公 尺 ) 容 許 最 小 值 (50 450(35 300(20 180(150) ) ) ) 註 : 市 區 道 路 之 設 計 速 率 為 50~100( 公 里 / 小 時 ); 括 弧 內 數 值 為 地 形 受 限 制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表 10-14: 立 體 交 叉 之 匝 道 分 匯 流 區 主 線 最 大 超 高 率 與 平 曲 線 最 小 半 徑 立 體 交 叉 之 淨 空 (1/2) 立 體 交 叉 之 淨 空 (2/2) 立 體 交 叉 之 淨 空, 主 要 考 量 為 了 顧 及 上 方 或 下 方 車 輛 通 行 之 順 暢 立 體 交 叉 之 淨 空 須 符 合 以 下 設 計 標 準 : 1. 立 體 交 叉 之 垂 直 淨 空 1) 立 體 交 叉 處 之 行 車 道 及 路 肩 淨 高 宜 大 於 4.6 公 尺 2) 限 制 車 種 通 行 者,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最 大 可 通 行 車 輛 高 度 加 0.5 公 尺, 並 應 設 置 限 高 或 警 告 設 施 3) 專 用 慢 車 道 之 淨 高 宜 大 於 2.5 公 尺 高 架 道 路 與 建 築 物 之 側 向 淨 空 高 架 道 路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外 緣 線 間 之 側 向 淨 空, 在 主 線 結 構 不 得 小 於 4.5 公 尺, 在 匝 道 結 構 不 得 小 於 3 公 尺 此 外, 除 非 特 殊 情 況, 立 體 交 叉 處 跨 越 橋 及 穿 越 道 之 橫 斷 面 宜 和 前 後 接 續 道 路 一 致 行 車 道 外 之 側 向 淨 寬 在 立 體 交 叉 結 構 前 若 有 縮 減, 跨 越 橋 應 以 設 計 速 率 V d /5 比 1 以 上 之 漸 變 率 達 成, 穿 越 道 應 以 V d /2 比 1 以 上 之 漸 變 率 達 成 60 10
11 立 體 交 叉 之 側 車 道 寬 度 道 路 與 軌 道 系 統 之 立 體 交 叉 立 體 交 叉 如 需 設 置 高 架 橋 下 之 平 面 側 車 道 時 : 全 寬 度 以 大 於 4.5 公 尺 為 宜 不 得 小 於 3.0 公 尺 應 留 設 迴 轉 車 道 空 間 圖 10-4: 平 面 側 車 道 示 意 圖 道 路 與 軌 道 系 統 立 體 交 叉 之 規 定 如 下 : 1. 設 計 速 率 80 公 里 / 小 時 以 上 之 道 路 ( 快 速 道 路 以 上 ) 與 軌 道 系 統 相 交, 應 採 用 立 體 交 叉 2. 其 他 道 路 與 軌 道 系 統 交 叉, 除 輕 軌 系 統 外, 宜 採 用 立 體 交 叉, 並 應 參 照 各 類 軌 道 系 統 相 關 規 章 辦 理 道 公 路 與 軌 道 系 統 立 體 交 叉 處, 其 視 距 縱 坡 度 淨 空 之 設 計 同 第 10.3 節 規 定 結 論 與 建 議 交 叉 路 口 為 各 方 來 車 行 人 匯 入 與 匯 出 之 節 點, 也 是 發 生 交 通 衝 突 最 多 的 地 方, 為 了 保 持 交 通 之 安 全 與 順 暢 就 必 須 透 過 時 間 區 隔 與 空 間 區 隔 的 設 計, 才 能 達 到 設 定 之 安 全 與 效 率 目 標 在 交 叉 路 口 進 行 路 權 的 時 間 區 隔, 主 要 指 的 是 號 誌 設 計 的 部 份,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見 本 書 第 15 章 在 交 叉 路 口 進 行 路 權 的 空 間 區 隔, 主 要 就 是 本 章 所 講 的 平 面 交 叉 設 計 與 立 體 交 叉 設 計 兩 種 平 面 交 叉 的 成 本 較 低, 但 防 護 性 較 不 高 ; 而 立 體 交 叉 設 計 則 剛 好 相 反 63 根 據 統 計, 交 叉 路 口 為 肇 事 率 最 高 的 地 點 之 一, 因 此 為 了 有 效 降 低 路 口 之 肇 事 率, 除 了 應 用 傳 統 的 交 通 工 程 手 段 之 外, 必 須 更 進 一 步 導 入 新 的 科 技 ( 如 碰 撞 預 警 設 備 ), 以 及 減 少 交 通 衝 突 點 的 交 通 管 理 方 式 ( 如 兩 階 段 左 轉 等 措 施 ), 才 能 有 效 改 善 現 況 的 缺 失 64 問 題 研 討 相 關 考 題 (1/3) 1. 請 說 明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設 計 之 型 式 與 處 理 槽 化 的 方 式 2. 請 說 明 道 路 立 體 交 叉 設 計 之 型 式 與 其 設 計 標 準 3. 請 說 明 道 路 與 軌 道 系 統 之 平 面 交 叉 以 及 立 體 交 叉 設 計 規 定 1. 近 年 來 我 國 大 眾 運 輸 之 發 展 將 納 入 對 輕 軌 運 輸 系 統 (LRT) 的 考 慮 請 說 明 輕 軌 運 輸 系 統 之 路 權 型 式 有 那 幾 種, 並 比 較 其 利 弊 另 分 析 其 設 置 在 道 路 不 同 橫 斷 面 位 置 的 利 弊, 以 及 不 同 路 權 與 橫 斷 面 配 置 下 輕 軌 運 輸 系 統 對 於 交 叉 口 績 效 的 不 同 影 響 及 如 何 配 合 設 計?(25 分 )(90 專 技 高 )
12 相 關 考 題 (2/3) 相 關 考 題 (3/3) 2. 請 繪 圖 說 明 :( 每 小 題 6 分 ) 請 試 繪 兩 單 行 道 交 叉 路 口 之 機 車 兩 段 式 左 轉 待 轉 區 與 <M> 行 人 穿 越 道 <N> 路 邊 停 車 位 <O> 左 轉 專 用 車 道 之 關 係 圖 (91 專 技 高 ) 3. 在 設 計 交 叉 路 口 安 全 視 距 時 必 需 考 慮 最 小 視 界 三 角 形, 請 圖 示 說 明 何 謂 最 小 視 界 三 角 形, 說 明 其 影 響 因 素 為 何?(25 分 ) (94 高 三 級 第 二 試 ) 4. 何 謂 槽 化 設 計?(7 分 ) 並 請 輔 以 簡 圖, 列 出 六 種 槽 化 設 計 之 原 則 (18 分 ) (98 高 三 級 ) 5. 何 謂 槽 化? 說 明 交 叉 路 口 的 槽 化 設 施 如 果 引 用 恰 當 則 可 達 到 那 些 目 的?(25 分 )(94 高 三 級 第 二 試 ) Q & A 6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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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 1999 1 1 1999 12 31 1 38 2 38 3 38 4 38 5 38 6 38 7 38 8 38 9 38 10 38 11 38 12 38 13 38 14 38 15 38 16 38 1 2 17 38 3.6%2.16% 13.56%3.12% 10%6.25% 10%5.88% 10%3.70% 1.10% 12.50% 13.13% 12.13%
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1 6. ( 3 ) 軟 體 測 試 用 以 評 估 系 統 在 短 時 間 內 可 承 受 的 限 度, 此 種 測 試 常 被 稱 為 下 列 何 者? 1 黑 箱 測 試 ( B l a c k B o x T e s t i n g ) 2 迴 歸 測 試 ( R e g r e s 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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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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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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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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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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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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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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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1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参 与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年 度 报 告 ( ) 一 校 企 合 作 概 况 ( 一 ) 企 业 简 介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浦 发 银 行 ) 是 1992 年 8 月 28 日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设 立 1993 年 1 月 9 日 开 业 1999 年 在 上 海 证 券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营 养 与 食 品 安 全 所 全 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营 养 改 善 计 划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编 编 委 会 顾 问 陈 春 明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葛 可 佑 中 国 营 养 学 会 李 淑 媛 解 放 军! 医 院 蒋 建 平 国 家 学 生 饮 用 奶 计 划 专 家 委 员 会 杜 寿 玢 北 京 协
第十一章 颈部疾病病人的护理
第 十 一 章 颈 部 疾 病 病 人 的 护 理 学 习 目 标 1. 了 解 颈 部 常 见 肿 块 病 人 的 身 体 状 况 及 处 理 原 则 ; 能 提 出 甲 状 腺 肿 瘤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病 人 的 护 理 诊 断 并 制 定 出 护 理 措 施 2. 熟 悉 甲 状 腺 肿 瘤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病 人 的 身 体 状 况 手 术 适 应 证 3. 掌 握
全國寺院宮廟基本資料調查表
全 國 孝 院 宮 廟 基 本 資 料 ( 僅 含 宗 教 團 體 提 供 部 分 ) 本 孝 廟 基 本 資 料 係 由 本 部 轉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尌 轄 內 宗 教 團 體 提 供 資 料 彙 集 而 成, 調 查 期 間 為 本 (99) 年 4 月 至 7 月 中 旬, 包 含 孝 廟 3 千 餘 間, 約 佔 全 國 孝 廟 數 之 30% 除 孝 廟 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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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年 老 狼 经 济 危 机 的 脉 络 作 者 : 马 前 卒 ( 少 年 中 国 原 创, 转 载 请 注 明 出 处 ) 一 狼 来 了 几 个 月 以 来, 大 家 没 事 就 要 调 侃 欧 洲 美 国 和 中 国 的 危 机, 不 过 也 只 是 调 侃 而 已 不 止 一 个 人 和 我 说, 08 年 比 这 还 凶, 不 也 就 是 折 腾 几 天 就 过 去 了 虽 然 嘴 上
主 管 江 苏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主 办 江 苏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主 编 李 少 冬 副 主 编 王 晓 芳 王 水 钱 玲 梅 沈 嵘 编 辑 出 版 江 苏 妇 幼 保 健 编 辑 室 通 讯 地 址 南 京 市 江 东 北 路 号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 准 印 江 苏 省 连 续 性 内 部 资 料 出 版 物 准 印 证 第 $ 号 印 刷 南 京 人
總目122-香港警務處
管 制 人 員 : 香 港 警 務 處 處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預 算... 173.035 億 元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33 9 2 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量 來 調 節 體 溫 隨 年 齡 老 化, 真 皮 層 之 厚 度 約 減 少 20%, 其 中 的 血 管 汗 腺 與 神 經 末 梢 的 數 量 也 隨 之 減 少, 造 成 老 人 的 體 溫 調 節 功 能 降 低 發 炎 反 應 減 慢 對 觸 覺 與 痛 覺 感 降 低 提 供 皮 膚
1. 認 識 老 化 在 各 系 統 的 生 理 改 變 2. 認 識 身 體 系 統 老 化 對 老 人 產 生 的 影 響 3. 認 識 如 何 對 老 人 執 行 身 體 評 估 4. 認 識 皮 膚 與 足 部 的 護 理 5. 認 識 老 人 之 活 動 障 礙 問 題 6. 瞭 解 相 關 知 識 對 於 銀 髮 產 業 的 關 係 皮 膚 系 統 的 老 化 改 變 人 類 老 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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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書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作 者 : 李 士 材 朝 代 : 明 年 份 : 西 元 1588~1655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序 內 容 : 余 讀 仲 景 之 敘 醫, 輒 為 之 掩 卷, 蓋 其 感 生 死 之 芒 忽, 篤 君 父 之 危 殆 賤 名 利 之 浮 榮, 冀 年 壽 以 沒 世 傷 哉 其 言, 焉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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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 名 > 本 經 逢 原 書 名 : 本 經 逢 原 作 者 : 張 璐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17-1700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小 引 內 容 : 醫 之 有 本 經 也, 猶 匠 氏 之 有 繩 墨 也 有 繩 墨 而 後 有 規 矩, 有 規 矩 而 後 能 變 通 變 通 生 乎 智 巧, 又 必 本 諸 繩 墨 也 原 夫 炎 帝 本 經, 繩 墨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輔 仁 宗 教 研 究 第 二 十 期 (2010 年 春 )127-177 頁 台 灣 宗 教 行 政 研 究 的 回 顧 鄭 志 明 輔 仁 大 學 宗 教 學 系 教 授 提 要 有 關 宗 教 行 政 的 學 術 研 究, 大 約 是 最 近 十 年 來 才 逐 漸 地 發 展, 獲 到 學 者 們 的 關 注 與 重 視, 可 是 成 果 仍 相 當 有 限 本 文 將 對 既 有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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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書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作 者 : 楊 時 泰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武 進 陽 湖 合 志 內 容 : 楊 時 泰 字 穆 如 嘉 慶 己 卯 舉 人 工 醫 事 自 明 以 來 江 南 言 醫 者 類 宗 周 慎 齋 慎 齋 善 以 五 行 制 化 陰 陽 升 降 推 人 髒 氣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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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 名 > 本 草 求 真 書 名 : 本 草 求 真 作 者 : 黃 宮 繡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凡 例 內 容 : 一 本 草 一 書 首 宜 分 其 形 質 氣 味 次 宜 辨 其 經 絡 臟 腑 終 宜 表 其 證 治 功 能 曆 觀 諸 書 無 不 備 載 然 理 道 不 明 意 義 不 疏 徒 將 治 效 彰 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