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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熟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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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 言 報 告 大 綱 一 二 前 言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觀 念 架 構 三 四 五 六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未 來 推 動 之 重 點 結 語
3 前 言 審 計 部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部 分 機 關 因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未 臻 健 全, 間 有 施 政 效 能 不 彰 投 入 鉅 資 興 建 設 施 閒 置 浪 費 及 未 依 法 制 執 行 預 算 等, 致 有 重 大 弊 案 陸 續 發 生, 顯 示 強 化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以 防 杜 違 失, 實 刻 不 容 緩 行 政 院 於 99 年 底 由 秘 書 長 組 成 跨 部 會 之 內 部 控 制 推 動 及 督 導 小 組 ( 簡 稱 行 政 院 內 控 小 組 ), 期 強 化 行 政 部 門 之 縱 向 協 助 及 橫 向 聯 繫, 以 簡 明 有 效 方 式 推 動 內 部 控 制, 截 至 104 年 7 月 已 召 開 24 次 委 員 會 議
4 前 言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規 範 行 政 院 內 部 控 制 推 動 及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院 推 動 內 部 控 制 之 原 則 性 規 範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 含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觀 念 架 構 ) 各 機 關 設 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依 據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作 業 範 例 製 作 原 則 各 權 責 機 關 研 訂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作 業 範 例 之 依 據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100 至 104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各 機 關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年 度 工 作 指 引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各 機 關 辦 理 自 行 評 估 及 內 部 稽 核 之 依 據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作 業 範 例 跨 職 能 整 合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研 訂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作 業 跨 職 能 整 合 範 例 之 依 據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考 評 及 獎 勵 要 點 考 核 各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之 辦 理 情 形
5 一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觀 念 架 構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的 定 義 及 觀 念 何 謂 內 部 控 制 係 由 機 關 全 體 人 員 參 與 為 合 理 達 成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目 標 共 同 設 計 執 行 及 維 持 的 管 理 過 程 人 人 有 責 四 項 目 標 五 項 要 素 高 階 主 管 ( 尤 其 是 首 長 ) 對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設 計 執 行 及 維 持, 負 主 要 責 任 內 部 控 制 係 一 種 管 理 過 程, 幫 助 機 關 達 成 四 項 目 標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其 先 天 限 制, 僅 能 合 理 促 使 而 非 絕 對 保 證 目 標 的 達 成 透 過 五 項 互 有 關 聯 的 組 成 要 素, 整 合 機 關 內 部 各 種 控 管 及 評 核 措 施, 並 逐 一 檢 視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6 一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觀 念 架 構 由 機 關 內 部 全 體 人 員 整 合 五 項 內 部 控 制 組 成 要 素, 共 同 參 與 設 計 及 執 行 之 管 理 過 程, 藉 以 合 理 確 保 達 成 四 項 內 部 控 制 目 標 五 項 組 成 要 素 控 制 環 境 風 險 評 估 控 制 作 業 資 訊 與 溝 通 監 督 作 業 四 項 主 要 目 標 部 組 織 門 層 級 營 運 單 位 職 能 與 內 部 控 制 有 關 的 單 位 或 業 務 實 現 施 政 效 能 提 供 可 靠 資 訊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行 政 透 明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鑑 於 政 府 機 關 反 貪 腐 係 重 要 議 題, 將 行 政 透 明 納 為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之 次 目 標
7 一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觀 念 架 構 目 標 風 險 與 內 部 控 制 使 命 / 願 景 機 關 目 標 單 位 目 標 單 位 目 標 單 位 目 標 風 險 風 險 風 險 風 險 風 險 風 險 控 制 作 業 控 制 作 業 控 制 作 業 控 制 作 業 控 制 作 業 控 制 作 業 內 部 流 程 人 員 系 統 監 督 作 業
8 一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觀 念 架 構 內 部 控 制 興 利 案 例 簡 證 便 民 縮 短 申 請 時 間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負 責 辦 理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的 入 出 境 審 核 業 務, 依 據 兩 岸 旅 遊 協 議, 大 陸 觀 光 客 團 體 旅 遊 ( 含 自 由 行 ) 需 透 過 大 陸 及 臺 灣 旅 行 社 代 辦 申 請, 採 取 傳 統 紙 本 臨 櫃 送 件 為 因 應 來 臺 業 務 量 急 遽 成 長, 爰 規 劃 建 置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短 期 入 臺 線 上 申 請 暨 發 證 管 理 系 統, 採 取 下 列 精 進 措 施 : 簡 化 申 辦 流 程, 提 供 線 上 列 印 許 可 證 及 收 據 以 媒 體 或 清 冊 替 代 收 據 辦 理 送 審 降 低 財 務 風 險,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擴 大 線 上 申 辦 事 項
9 1-2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要 素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觀 念 架 構 修 正 重 點 配 合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增 訂 行 政 透 明 作 為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次 目 標, 於 內 部 控 制 觀 念 架 構 五 項 組 成 要 素 中 增 加 型 塑 廉 政 文 化 之 觀 念 及 行 政 流 程 透 明 之 規 定 將 常 見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態 樣 納 入 各 組 成 要 素 參 考 美 國 COSO 委 員 會 內 部 控 制 整 合 架 構 所 列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組 成 要 素 觀 念 所 衍 生 之 十 七 項 原 則,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組 成 要 素 之 原 則 及 其 特 性
10 1-2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要 素 控 制 環 境 塑 造 機 關 文 化 及 影 響 其 人 員 對 內 部 控 制 認 知, 為 設 計 及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基 礎 包 括 : 建 立 及 維 持 公 務 職 業 操 守 與 倫 理 價 值 觀 念, 型 塑 廉 政 文 化, 建 立 即 時 處 理 偏 差 行 為 之 機 制 首 長 與 高 階 主 管 重 視 及 支 持 內 部 控 制, 督 導 工 作 執 行 授 權 適 當 明 確, 落 實 責 任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人 力 資 源 之 妥 適 管 理, 職 務 輪 調 及 人 才 培 育 之 機 制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課 責 性, 落 實 考 核 獎 懲 措 施
11 1-2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要 素 風 險 評 估 全 面 辨 識 影 響 目 標 達 成 之 風 險 分 析 該 等 風 險 之 影 響 程 度 與 發 生 可 能 性, 及 評 量 決 定 需 優 先 處 理 之 風 險 項 目, 據 以 決 定 採 取 控 制 作 業, 處 理 或 回 應 相 關 風 險 : 確 認 整 體 與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定 義 適 切 之 風 險 容 忍 度, 以 辨 識 相 關 風 險 辨 識 貪 腐 與 影 響 政 府 公 信 力 之 風 險, 強 化 廉 政 透 明 落 實 風 險 分 析, 評 量 決 定 需 處 理 之 風 險 項 目 滾 動 檢 討 風 險, 以 因 應 對 內 部 控 制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之 改 變
12 1-2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要 素 完 整 辨 識 影 響 整 體 與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 含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 無 法 達 成 之 風 險 辨 識 風 險 施 政 計 畫 之 先 期 規 劃, 就 利 害 關 係 者 意 見 成 本 效 益 技 術 可 行 性 或 跨 機 關 業 務 協 調 等 辨 識 風 險 監 察 院 等 外 部 監 督 機 關 所 提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涉 及 業 務 推 動 過 程 中 未 能 察 覺 或 辨 識 之 風 險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或 義 務 之 業 務, 辨 識 影 響 政 府 公 信 力 之 風 險
13 1-2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要 素 影 響 政 府 公 信 力 之 風 險 假 借 或 違 背 職 務 舞 弊 消 極 不 作 為 行 政 效 率 不 彰 政 府 透 明 度 不 足 假 借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圖 本 人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未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51 條 規 定 公 告 處 理 期 間 或 於 所 定 期 間 處 理 終 結 未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6 條 及 第 7 條 規 定 主 動 公 開 政 府 資 訊 未 依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積 極 簡 化 服 務 流 程 書 表 及 縮 短 辦 理 時 限, 或 建 立 申 辦 申 請 案 件 公 開 查 詢 機 制
14 1-2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要 素 控 制 作 業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採 適 當 政 策 與 程 序, 將 風 險 控 制 在 可 承 受 範 圍 之 內 控 制 作 業 具 有 預 防 性 或 偵 測 性 之 功 能, 亦 可 涵 蓋 人 工 化 與 自 動 化 作 業 包 括 : 選 擇 業 務 項 目, 建 立 控 制 作 業, 以 降 低 達 成 目 標 之 相 關 風 險 至 可 容 忍 程 度 建 立 資 訊 作 業 之 控 制, 強 化 安 全 管 理 定 期 檢 討 控 制 作 業, 授 予 權 限 落 實 執 行
15 1-2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要 素 資 訊 與 溝 通 蒐 集 編 製 及 使 用 來 自 內 外 部 攸 關 及 具 品 質 之 資 訊, 以 支 持 內 部 控 制 其 他 組 成 要 素 之 持 續 運 作, 並 確 保 資 訊 於 機 關 內 外 部 間 有 效 溝 通 包 括 : 確 保 資 訊 品 質, 以 支 持 內 部 控 制 持 續 運 作 建 立 內 部 溝 通, 履 行 內 部 控 制 職 責 :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遵 循 法 令 機 制 建 立 通 報 異 常 情 事 之 管 道 建 立 攸 關 且 及 時 資 訊 之 外 部 溝 通, 促 進 多 方 交 流 :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對 外 界 意 見 及 時 處 理 落 實 跨 機 關 整 合 及 協 調
16 1-2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要 素 監 督 作 業 採 持 續 性 評 估 個 別 評 估 或 二 者 併 行, 以 合 理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持 續 有 效 運 作 : 落 實 監 督 作 業, 提 出 可 能 提 升 績 效 之 建 議 定 期 檢 視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之 簡 化 及 透 明 化 程 度 針 對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及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落 實 追 蹤 檢 討 改 善 作 為 例 行 監 督 ( 持 續 性 評 估 ) 各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自 行 評 估 整 體 層 級 作 業 層 級 內 部 稽 核 內 部 稽 核 專 責 單 位 或 任 務 編 組
17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修 正 重 點 增 訂 將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整 體 層 級 目 標 之 依 據 以 及 機 關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納 入 整 體 或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等 規 範, 以 利 各 機 關 控 管 可 能 影 響 內 部 控 制 目 標 達 成 之 重 大 風 險 增 訂 機 關 應 於 確 認 目 標 時, 同 時 決 定 風 險 容 忍 度, 並 修 正 設 計 步 驟 中 有 關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之 程 序
18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修 正 重 點 為 協 助 機 關 由 上 而 下 確 認 整 體 與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增 訂 整 體 與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及 風 險 項 目 對 應 表 ; 另 修 訂 風 險 項 目 彙 總 表, 並 列 示 屬 外 部 監 督 機 關 所 提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之 風 險 項 目 依 據 業 務 性 質 與 時 俱 進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之 控 制 作 業 及 作 業 流 程
19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流 程 首 長 與 高 階 主 管 及 內 部 各 單 位 人 員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風 險 容 忍 度 實 現 施 政 效 能 提 供 可 靠 資 訊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及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確 認 目 標 及 決 定 風 險 容 忍 度 整 體 層 級 目 標 : 使 命 / 願 景 施 政 目 標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重 要 性 風 險 辨 識 風 險 分 析 風 險 評 量
20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流 程 選 定 業 務 項 目 設 計 控 制 作 業 落 實 監 督 作 業 例 行 監 督 共 通 性 業 務 個 別 性 業 務 跨 職 能 業 務 自 行 評 估 設 計 控 制 重 點 修 正 控 制 重 點 內 部 稽 核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首 長 與 高 階 主 管 及 內 部 各 單 位 人 員
21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為 引 導 各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與 機 關 施 政 目 標 連 結, 以 促 使 合 理 達 成 實 現 施 政 效 能 以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為 例, 將 施 政 計 畫 中 所 列 積 極 處 理 被 占 用 土 地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辨 識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效 率 不 彰, 無 法 落 實 實 質 管 理 經 管 之 風 險 情 境 列 為 高 風 險 項 目, 並 據 以 將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設 計 相 關 控 制 點 進 行 控 管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方 式 衡 量 標 準 年 度 目 標 值 健 全 國 有 財 產 管 理, 加 強 永 續 運 用 效 能 積 極 處 理 被 占 用 土 地 統 計 數 據 處 理 占 用 土 地 筆
22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確 認 目 標 決 定 風 險 容 忍 度 及 進 行 風 險 辨 識 ) 整 體 層 級 目 標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風 險 項 目 代 號 一 健 全 國 家 資 產 資 料, 掌 握 國 家 資 產 資 訊 二 強 化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提 升 財 產 運 用 效 能 健 全 國 有 財 產 產 籍 管 理 一 加 強 處 理 被 佔 用 土 地 二 活 化 及 永 續 經 營 國 家 資 產 A1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眾 多, 無 法 於 短 期 內 完 成 勘 查, 衍 生 被 占 用 公 共 安 全 問 題 C1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效 率 不 彰, 無 法 落 實 實 質 管 理 經 管 C2 國 有 房 地 長 期 閒 置, 增 加 管 理 負 擔 及 衍 生 公 安 及 環 境 衛 生 等 風 險 C3 抵 稅 實 物 尚 未 處 分, 待 納 庫 款 無 法 清 理 繳 庫, 影 響 財 政 稅 收 範 例
23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分 析 ) 等 級 影 響 程 度 形 象 民 眾 抗 爭 或 抗 議 輿 論 反 應 減 少 國 庫 收 入 3 非 常 嚴 重 國 際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負 面 新 聞 民 眾 大 規 模 遊 行 抗 爭 要 求 追 究 行 政 財 務 及 刑 事 責 任 嚴 重 影 響 國 庫 收 入 億 元 以 上 2 嚴 重 全 國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負 面 新 聞 民 眾 至 部 會 抗 爭 要 求 追 究 行 政 及 財 務 責 任 影 響 國 庫 收 入 億 元 以 上 未 滿 億 元 1 輕 微 地 方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負 面 新 聞 多 位 民 眾 電 話 抱 怨 要 求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影 響 國 庫 收 入 未 滿 億 元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24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分 析 ) 等 級 發 生 機 率 分 類 詳 細 描 述 3 幾 乎 確 定 在 大 部 分 的 情 況 下 會 發 生 2 可 能 有 些 情 況 下 會 發 生 1 幾 乎 不 可 能 只 會 在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發 生 範 例
25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評 量 ) 影 響 程 度 風 險 分 布 非 常 嚴 重 (3) 嚴 重 (2) F1 A1 B1 C1 輕 微 (1) 幾 乎 不 可 能 (1) 可 能 (2) 幾 乎 確 定 (3) 發 生 機 率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26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滾 推 ) 風 險 項 目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效 率 不 彰, 無 法 落 實 實 質 管 理 經 管 風 險 情 境 未 能 即 時 處 理 及 收 回 國 有 房 地, 影 響 後 續 開 發 利 用, 嚴 重 影 響 國 庫 收 入 風 險 本 質 分 析 可 能 性 (L) 影 響 程 度 (I) 風 險 值 (R)= (L)x( I) 現 有 控 制 機 制 成 立 被 占 用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聯 合 清 理 小 組, 協 調 解 決 部 分 政 府 機 關 ( 構 ) 不 願 或 無 法 協 助 處 理 占 用 問 題 及 執 行 疑 義 現 有 風 險 分 析 可 能 性 (L) 影 響 程 度 (I) 殘 餘 風 險 值 (R)= (L)x( I) 新 增 控 制 機 制 逐 年 訂 定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巡 查 計 畫, 發 現 占 用 情 事 即 依 法 處 理 第 一 期 負 責 單 位 管 理 處 分 組
27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分 析 ) 等 級 影 響 程 度 形 象 民 眾 抗 爭 或 抗 議 輿 論 反 應 減 少 國 庫 收 入 3 非 常 嚴 重 國 際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負 面 新 聞 民 眾 大 規 模 遊 行 抗 爭 要 求 追 究 行 政 財 務 及 刑 事 責 任 嚴 重 影 響 國 庫 收 入 億 元 以 上 2 嚴 重 全 國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負 面 新 聞 民 眾 至 部 會 抗 爭 要 求 追 究 行 政 及 財 務 責 任 影 響 國 庫 收 入 億 元 以 上 未 滿 億 元 1 輕 微 地 方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負 面 新 聞 多 位 民 眾 電 話 抱 怨 要 求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影 響 國 庫 收 入 未 滿 億 元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28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滾 推 ) 風 險 項 目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效 率 不 彰, 無 法 落 實 實 質 管 理 經 管 風 險 情 境 未 能 即 時 處 理 及 收 回 國 有 房 地, 影 響 後 續 開 發 利 用, 嚴 重 影 響 國 庫 收 入 風 險 本 質 分 析 可 能 性 (L) 影 響 程 度 (I) 風 險 值 (R)= (L)x( I) 現 有 控 制 機 制 成 立 被 占 用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聯 合 清 理 小 組, 協 調 解 決 部 分 政 府 機 關 ( 構 ) 不 願 或 無 法 協 助 處 理 占 用 問 題 及 執 行 疑 義 現 有 風 險 分 析 可 能 性 (L) 影 響 程 度 (I) 殘 餘 風 險 值 (R)= (L)x( I) 新 增 控 制 機 制 逐 年 訂 定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巡 查 計 畫, 發 現 占 用 情 事 即 依 法 處 理 第 一 期 負 責 單 位 管 理 處 分 組
29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滾 推 ) 第 二 期 風 險 項 目 風 險 情 境 現 有 控 制 機 制 現 有 風 險 分 析 可 能 性 (L) 影 響 程 度 (I) 殘 餘 風 險 值 (R)= (L)x( I) 新 增 控 制 機 制 殘 餘 風 險 分 析 可 能 性 (L) 影 響 程 度 (I) 殘 餘 風 險 值 (R)= (L)x( I) 負 責 單 位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效 率 不 彰, 無 法 落 實 實 質 管 理 經 管 未 能 即 時 處 理 及 收 回 國 有 房 地, 影 響 後 續 開 發 利 用, 嚴 重 影 響 國 庫 收 入 1. 成 立 被 占 用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聯 合 清 理 小 組, 協 調 解 決 部 分 政 府 機 關 ( 構 ) 不 願 或 無 法 協 助 處 理 占 用 問 題 及 執 行 疑 義 2. 逐 年 訂 定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巡 查 計 畫, 發 現 占 用 情 事 即 依 法 處 理 與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合 作 運 用 國 土 利 用 監 測 計 畫, 以 衛 星 監 測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變 異 情 形, 掌 握 處 理 佔 用 先 機 管 理 處 分 組
30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項 目 彙 總 表 ) 序 號 風 險 項 目 代 號 風 險 項 目 殘 餘 風 險 值 負 責 單 位 控 制 作 業 外 部 監 督 機 關 所 提 內 部 項 目 代 號 控 制 缺 失 之 風 險 項 目 1 C1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效 率 不 彰, 無 法 落 實 實 質 管 理 經 管 6 管 理 處 分 組 LC01 ˇ 2 A1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眾 多, 無 法 於 短 期 內 完 成 勘 查, 衍 生 被 占 用 公 共 安 全 問 題 4 接 收 保 管 組 LA01 8 F1 薪 資 及 人 事 資 料 為 人 工 繕 打 比 對, 並 未 與 金 融 機 構 入 帳 作 業 及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勾 2 人 事 室 ZZ01 稽, 易 產 生 誤 發 或 詐 領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31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滾 推 ) 第 二 期 風 險 項 目 風 險 情 境 現 有 控 制 機 制 現 有 風 險 分 析 可 能 性 (L) 影 響 程 度 (I) 殘 餘 風 險 值 (R)= (L)x( I) 新 增 控 制 機 制 殘 餘 風 險 分 析 可 能 性 (L) 影 響 程 度 (I) 殘 餘 風 險 值 (R)= (L)x( I) 負 責 單 位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效 率 不 彰, 無 法 落 實 實 質 管 理 經 管 未 能 即 時 處 理 及 收 回 國 有 房 地, 影 響 後 續 開 發 利 用, 嚴 重 影 響 國 庫 收 入 1. 成 立 被 占 用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聯 合 清 理 小 組, 協 調 解 決 部 分 政 府 機 關 ( 構 ) 不 願 或 無 法 協 助 處 理 占 用 問 題 及 執 行 疑 義 2. 逐 年 訂 定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巡 查 計 畫, 發 現 占 用 情 事 即 依 法 處 理 與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合 作 運 用 國 土 利 用 監 測 計 畫, 以 衛 星 監 測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變 異 情 形, 掌 握 處 理 佔 用 先 機 管 理 處 分 組
32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 風 險 項 目 彙 總 表 ) 序 號 風 險 項 目 代 號 風 險 項 目 殘 餘 風 險 值 負 責 單 位 控 制 作 業 外 部 監 督 機 關 所 提 內 部 項 目 代 號 控 制 缺 失 之 風 險 項 目 1 C1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效 率 不 彰, 無 法 落 實 實 質 管 理 經 管 6 管 理 處 分 組 LC01 ˇ 2 A1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眾 多, 無 法 於 短 期 內 完 成 勘 查, 衍 生 被 占 用 公 共 安 全 問 題 4 接 收 保 管 組 LA01 8 F1 薪 資 及 人 事 資 料 為 人 工 繕 打 比 對, 並 未 與 金 融 機 構 入 帳 作 業 及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勾 2 人 事 室 ZZ01 稽, 易 產 生 誤 發 或 詐 領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33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各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設 計, 應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選 定 業 務 項 目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選 定 業 務 項 目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跨 職 能 業 務 宜 視 業 務 性 質 增 納 跨 職 能 整 合 業 務 項 目, 並 合 宜 彈 性 調 整 控 制 作 業 及 作 業 流 程, 以 強 化 源 頭 管 理 及 整 合 關 鍵 控 制 重 點 共 通 性 業 務 共 通 性 作 業 範 例 屬 需 優 先 處 理 範 圍 之 作 業 項 目, 應 即 時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非 屬 需 優 先 處 理 範 圍 之 作 業 項 目 得 暫 不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惟 仍 應 監 督 並 定 期 檢 討, 一 旦 列 入 需 優 先 處 理 範 圍, 即 應 予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個 別 性 業 務 屬 需 優 先 處 理 範 圍 之 作 業 項 目, 應 即 時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34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各 機 關 應 針 對 選 定 之 業 務 項 目, 由 內 部 各 單 位 對 其 承 辦 作 業 流 程, 視 業 務 性 質 需 要, 設 計 控 制 重 點, 包 括 核 准 驗 證 調 節 覆 核 定 期 盤 點 記 錄 核 對 職 能 分 工 實 體 控 制 及 計 畫 預 算 或 前 期 績 效 之 分 析 比 較 等 程 序 各 機 關 應 針 對 已 發 生 內 部 控 制 設 計 缺 失 之 業 務 項 目, 即 時 修 正 應 有 之 控 制 重 點
35 二 設 計 及 維 持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LC01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管 理 處 分 組 四 定 期 檢 討 相 關 處 理 法 令 規 定, 解 決 占 用 處 理 問 題 : ( 三 ) 組 成 被 占 用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聯 合 清 理 小 組, 協 調 解 決 部 分 政 府 機 關 不 願 或 無 法 協 助 處 理 被 占 用 問 題 五 建 立 督 導 考 核 機 制, 管 控 占 用 地 處 理 績 效 ( 一 ) 逐 年 訂 定 處 理 被 占 用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計 畫, 以 每 年 處 理 至 少 占 用 總 數 10% 之 占 用 案 為 目 標 四 按 年 舉 行 國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業 務 檢 核 作 業, 抽 查 各 分 署 實 務 操 作 狀 況 並 按 月 掌 控 各 分 署 辦 事 處 執 行 進 度 或 概 況 隨 時 督 導 檢 討 一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被 占 用 處 理 要 點 使 用 表 單 三 被 占 用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加 強 處 理 計 畫 成 果 統 計 表 範 例
36 三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37 三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訂 定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以 利 各 機 關 落 實 自 我 監 督 機 制, 合 理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持 續 有 效 運 作 機 關 應 確 實 辦 理 下 列 各 項 監 督 作 業 : 例 行 監 督 各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本 於 職 責 就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業 務 執 行 督 導 自 行 評 估 由 相 關 單 位 依 職 責 分 工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組 成 要 素 運 作 之 有 效 程 度 內 部 稽 核 由 內 部 稽 核 專 責 單 位 或 任 務 編 組 以 客 觀 公 正 之 立 場, 協 助 機 關 檢 查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狀 況, 並 適 時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38 三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重 點 依 國 際 內 部 稽 核 協 會 全 球 科 技 稽 核 指 引 訂 定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得 利 用 資 訊 技 術 辦 理 持 續 性 監 控 或 稽 核 之 相 關 規 定 參 考 詴 辦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處 理 原 則, 增 定 機 關 得 跨 年 度 辦 理 自 行 評 估 及 內 部 稽 核 之 相 關 規 定 將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修 正 為 按 單 位 別 出 具 並 增 列 例 行 監 督 之 評 估 重 點, 但 可 另 行 檢 附 各 項 控 制 作 業 之 自 行 評 估 表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訂 定 強 化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之 課 責 機 制 自 評 結 果 落 實, 事 後 經 外 部 監 督 機 關 提 出 與 該 評 估 重 點 有 關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等 意 見, 該 評 估 單 位 應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並 由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追 蹤 其 改 善 情 形
39 三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重 點 就 強 化 辨 識 貪 腐 風 險 加 強 控 管 資 訊 系 統 之 程 式 修 改 與 權 限 設 定 等, 修 訂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明 細 表 之 部 分 判 斷 項 目, 另 刪 除 需 彙 整 內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失 之 規 定 參 考 詴 辦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處 理 原 則, 訂 定 有 關 整 體 層 級 各 組 成 要 素 評 估 結 果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及 少 部 分 有 效 之 建 議 標 準 將 高 風 險 資 訊 系 統 跨 機 關 整 合 業 務 等, 增 納 為 內 部 稽 核 之 必 要 項 目 或 擇 定 項 目, 且 得 就 機 關 未 來 管 理 及 績 效 重 大 挑 戰 事 項 提 出 預 警 性 意 見, 以 強 化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效 能
40 3-1 例 行 監 督 各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於 日 常 管 理 業 務 過 程, 即 時 監 督 相 關 業 務 之 內 部 控 制 各 組 成 要 素 之 存 在 及 持 續 運 作 與 時 俱 進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之 控 制 作 業 及 作 業 流 程 針 對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管 業 務 建 立 適 當 之 檢 核 審 查 追 蹤 管 制 或 考 核 等 管 理 機 制 針 對 外 界 意 見 或 執 行 缺 失 部 分 即 時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就 主 管 業 務 對 相 關 機 關 或 單 位 善 盡 監 理 督 導 或 輔 導 等 責 任
41 3-2 自 行 評 估 整 體 層 級 評 估 明 細 表 ( 控 制 環 境 ) 評 估 明 細 表 ( 風 險 評 估 ) 評 估 總 表 (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 評 估 明 細 表 ( 控 制 作 業 ) 評 估 明 細 表 ( 資 訊 與 溝 通 ) 評 估 明 細 表 ( 監 督 作 業 )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自 行 評 估 統 計 表 部 分 落 實 / 未 落 實 項 目 一 覽 表
42 3-2 自 行 評 估 研 擬 自 行 評 估 計 畫 單 位 機 關 首 長 作 業 層 級 評 估 單 位 內 控 小 組 幕 僚 單 位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1. 依 機 關 業 務 屬 性 或 管 理 需 要 調 整 適 用 之 整 體 層 級 自 評 判 斷 項 目, 並 確 認 相 關 單 位 分 工 2. 研 擬 評 估 計 畫 1. 指 派 適 任 之 評 估 單 位 2. 核 定 評 估 計 畫 自 行 評 估 階 段 依 據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意 見, 提 出 各 組 成 要 素 評 估 結 果 並 彙 整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總 表 及 明 細 表 將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提 經 內 控 小 組 或 內 稽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或 簽 報 召 集 人 核 定 後,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編 製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並 簽 報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綜 整 各 單 位 作 業 層 級 自 評 表, 編 製 自 評 統 計 表 及 部 分 落 實 與 未 落 實 項 目 一 覽 表, 並 作 為 評 估 整 體 層 級 判 斷 項 目 之 參 據 整 體 層 級 評 估 單 位 就 所 負 責 之 判 斷 項 目 進 行 評 估, 並 填 列 評 估 結 果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及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等 欄 位
43 3-2 自 行 評 估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評 估 單 位 : 管 理 處 分 組 年 度 評 估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單 位 職 掌 業 務 例 行 監 督 及 控 制 作 業 ( 包 括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等 項 控 制 作 業 ), 其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如 下 表 :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其 他 部 分 落 實 / 未 落 實 / 不 適 用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一 依 據 業 務 性 質 與 時 俱 進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之 控 制 作 業 及 作 業 流 程, 適 度 精 簡 增 刪 或 修 訂, 使 其 更 臻 具 體 明 確 及 可 用 二 針 對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管 業 務 建 立 適 當 之 檢 核 審 查 追 蹤 管 制 或 考 核 等 管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執 行 三 建 立 檢 討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機 制, 並 針 對 外 界 意 見 或 執 行 缺 失 部 分 即 時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四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五 就 主 管 業 務 對 相 關 機 關 或 單 位 善 盡 監 理 督 導 或 輔 導 等 責 任 V V V V V 民 眾 權 益 保 障 事 宜 針 對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雖 已 建 置 申 訴 管 道 設 計 控 制 作 業 並 加 但 成 效 有 限 強 督 導 所 屬 無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審 計 部 指 出 未 落 實 督 導 內 控 缺 失 六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V 未 落 實 抽 查 檢 核 V 填 表 人 : 科 員 複 核 :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 組 長 加 強 對 所 屬 機 關 考 核 機 制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44 3-2 自 行 評 估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之 佐 證 資 料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控 制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年 度 評 估 單 位 : 管 理 處 分 組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評 估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控 制 重 點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評 估 情 形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其 他 改 善 措 施 ( 一 ) V ( 二 ) V ( 三 ) 是 否 按 年 舉 行 國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業 務 檢 核 作 業, 抽 查 各 分 署 實 務 操 作 狀 況, 並 按 月 掌 控 各 分 署 辦 事 處 執 行 進 度 或 概 況 隨 時 督 導 檢 討? V 設 計 檢 核 表 由 各 級 督 導 人 員 確 認 填 表 人 : 科 員 複 核 : 科 長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45 3-2 自 行 評 估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評 估 單 位 : 管 理 處 分 組 年 度 評 估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單 位 職 掌 業 務 例 行 監 督 及 控 制 作 業 ( 包 括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等 項 控 制 作 業 ), 其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如 下 表 :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其 他 部 分 落 實 / 未 落 實 / 不 適 用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一 依 據 業 務 性 質 與 時 俱 進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之 控 制 作 業 及 作 業 流 程, 適 度 精 簡 增 刪 或 修 訂, 使 其 更 臻 具 體 明 確 及 可 用 二 針 對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管 業 務 建 立 適 當 之 檢 核 審 查 追 蹤 管 制 或 考 核 等 管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執 行 三 建 立 檢 討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機 制, 並 針 對 外 界 意 見 或 執 行 缺 失 部 分 即 時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四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五 就 主 管 業 務 對 相 關 機 關 或 單 位 善 盡 監 理 督 導 或 輔 導 等 責 任 V V V V V 民 眾 權 益 保 障 事 宜 針 對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雖 已 建 置 申 訴 管 道 設 計 控 制 作 業 並 加 但 成 效 有 限 強 督 導 所 屬 無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審 計 部 指 出 未 落 實 督 導 內 控 缺 失 六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V 未 落 實 抽 查 檢 核 V 填 表 人 : 科 員 複 核 :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 組 長 加 強 對 所 屬 機 關 考 核 機 制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46 3-2 自 行 評 估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之 佐 證 資 料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控 制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年 度 評 估 單 位 : 管 理 處 分 組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評 估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控 制 重 點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評 估 情 形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其 他 改 善 措 施 ( 一 ) V ( 二 ) V ( 三 ) 是 否 按 年 舉 行 國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業 務 檢 核 作 業, 抽 查 各 分 署 實 務 操 作 狀 況, 並 按 月 掌 控 各 分 署 辦 事 處 執 行 進 度 或 概 況 隨 時 督 導 檢 討? V 設 計 檢 核 表 由 各 級 督 導 人 員 確 認 填 表 人 : 科 員 複 核 : 科 長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47 3-2 自 行 評 估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評 估 單 位 : 管 理 處 分 組 年 度 評 估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單 位 職 掌 業 務 例 行 監 督 及 控 制 作 業 ( 包 括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等 項 控 制 作 業 ), 其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如 下 表 :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其 他 部 分 落 實 / 未 落 實 / 不 適 用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一 依 據 業 務 性 質 與 時 俱 進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之 控 制 作 業 及 作 業 流 程, 適 度 精 簡 增 刪 或 修 訂, 使 其 更 臻 具 體 明 確 及 可 用 二 針 對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管 業 務 建 立 適 當 之 檢 核 審 查 追 蹤 管 制 或 考 核 等 管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執 行 三 建 立 檢 討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機 制, 並 針 對 外 界 意 見 或 執 行 缺 失 部 分 即 時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四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五 就 主 管 業 務 對 相 關 機 關 或 單 位 善 盡 監 理 督 導 或 輔 導 等 責 任 V V V V V 民 眾 權 益 保 障 事 宜 針 對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雖 已 建 置 申 訴 管 道 設 計 控 制 作 業 並 加 但 成 效 有 限 強 督 導 所 屬 無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審 計 部 指 出 未 落 實 督 導 內 控 缺 失 六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V 未 落 實 抽 查 檢 核 V 填 表 人 : 科 員 複 核 :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 組 長 加 強 對 所 屬 機 關 考 核 機 制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48 3-2 自 行 評 估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統 計 表 年 度 評 估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評 估 單 位 各 項 評 估 重 點 之 評 估 情 形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其 他 管 理 處 分 組 秘 書 室 總 計 186(93%) 9(1.5%) 5(2.5%) 17(8.5%) 11(5.5%)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49 3-2 自 行 評 估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部 分 落 實 / 未 落 實 項 目 一 覽 表 年 度 評 估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重 點 部 分 落 實 / 未 落 實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管 理 處 分 組 針 對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管 業 務 建 立 適 當 之 檢 核 審 查 追 蹤 管 制 或 考 核 等 管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執 行 民 眾 權 益 保 障 事 宜 雖 已 建 置 申 訴 管 道 但 成 效 有 限 針 對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設 計 控 制 作 業 並 加 強 督 導 所 屬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50 3-2 自 行 評 估 評 估 機 關 : 機 關 評 估 期 間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整 體 層 級 有 效 性 判 斷 參 考 項 目 評 估 明 細 表 控 制 環 境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1.3 授 予 權 限 責 任 落 實 職 能 分 工 評 估 結 果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機 關 內 部 高 風 險 業 務 是 否 有 明 確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例 如 : 出 納 與 會 計 分 工 等 ( 參 考 法 令 :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 綜 合 規 劃 處 落 實 ( 高 風 險 業 務 皆 有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部 分 落 實 ( 部 分 高 風 險 業 務 未 有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未 落 實 ( 高 風 險 業 務 皆 未 有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1.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跨 職 能 業 務, 包 括 人 事 費 - 薪 給 作 業 等 2.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業 務 出 納 事 務 盤 點 及 查 核 作 業 等 年 稽 核 報 告 4.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之 存 取 控 制 程 序 書 經 檢 視 評 估 潛 在 高 風 險 業 務 之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除 重 大 緊 急 事 件 通 報 及 處 理 作 業 依 103 年 度 第 1 次 稽 核 報 告 所 提 權 責 及 主 政 單 位 有 待 釐 清 外, 其 餘 皆 已 設 計 適 當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詳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評 估 明 細 表 ) 1. 重 大 緊 急 事 件 通 報 及 處 理 作 業 之 分 工 已 通 知 業 管 單 位 積 極 釐 清 權 責 及 主 政 單 位 並 檢 修 控 制 作 業 2. 系 統 帳 號 及 權 限 管 理 將 請 相 關 單 位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須 檢 修 或 增 訂 相 關 控 制 作 業 範 例
51 3-2 自 行 評 估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評 估 單 位 : 管 理 處 分 組 年 度 評 估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單 位 職 掌 業 務 例 行 監 督 及 控 制 作 業 ( 包 括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等 項 控 制 作 業 ), 其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如 下 表 :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其 他 部 分 落 實 / 未 落 實 / 不 適 用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一 依 據 業 務 性 質 與 時 俱 進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之 控 制 作 業 及 作 業 流 程, 適 度 精 簡 增 刪 或 修 訂, 使 其 更 臻 具 體 明 確 及 可 用 二 針 對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管 業 務 建 立 適 當 之 檢 核 審 查 追 蹤 管 制 或 考 核 等 管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執 行 三 建 立 檢 討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機 制, 並 針 對 外 界 意 見 或 執 行 缺 失 部 分 即 時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四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五 就 主 管 業 務 對 相 關 機 關 或 單 位 善 盡 監 理 督 導 或 輔 導 等 責 任 V V V V V 民 眾 權 益 保 障 事 宜 針 對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雖 已 建 置 申 訴 管 道 設 計 控 制 作 業 並 加 但 成 效 有 限 強 督 導 所 屬 無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審 計 部 指 出 未 落 實 督 導 內 控 缺 失 六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被 占 用 處 理 作 業 V 未 落 實 抽 查 檢 核 V 填 表 人 : 科 員 複 核 :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 組 長 加 強 對 所 屬 機 關 考 核 機 制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52 3-2 自 行 評 估 評 估 機 關 : 機 關 評 估 期 間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整 體 層 級 有 效 性 判 斷 參 考 項 目 評 估 明 細 表 控 制 環 境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1.3 授 予 權 限 責 任 落 實 職 能 分 工 評 估 結 果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機 關 內 部 高 風 險 業 務 是 否 有 明 確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例 如 : 出 納 與 會 計 分 工 等 ( 參 考 法 令 :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 綜 合 規 劃 處 落 實 ( 高 風 險 業 務 皆 有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部 分 落 實 ( 部 分 高 風 險 業 務 未 有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未 落 實 ( 高 風 險 業 務 皆 未 有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1.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跨 職 能 業 務, 包 括 人 事 費 - 薪 給 作 業 等 2.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業 務 出 納 事 務 盤 點 及 查 核 作 業 等 年 稽 核 報 告 4.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之 存 取 控 制 程 序 書 經 檢 視 評 估 潛 在 高 風 險 業 務 之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除 重 大 緊 急 事 件 通 報 及 處 理 作 業 依 103 年 度 第 1 次 稽 核 報 告 所 提 權 責 及 主 政 單 位 有 待 釐 清 外, 其 餘 皆 已 設 計 適 當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詳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評 估 明 細 表 ) 1. 重 大 緊 急 事 件 通 報 及 處 理 作 業 之 分 工 已 通 知 業 管 單 位 積 極 釐 清 權 責 及 主 政 單 位 並 檢 修 控 制 作 業 2. 系 統 帳 號 及 權 限 管 理 將 請 相 關 單 位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須 檢 修 或 增 訂 相 關 控 制 作 業 範 例
53 3-2 自 行 評 估 評 估 明 細 表 佐 證 資 料 機 關 高 風 險 業 務 之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評 估 情 形 表 高 風 險 業 務 出 納 與 會 計 分 工 採 購 底 價 訂 定 機 制 系 統 帳 號 及 權 限 管 理 佐 證 資 料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跨 職 能 業 務 人 事 費 - 薪 給 作 業 共 通 性 業 務 出 納 事 務 之 盤 點 及 查 核 作 業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跨 職 能 業 務 採 購 作 業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之 存 取 控 制 程 序 書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機 關 秘 書 室 職 掌 出 納 業 務, 主 計 室 職 掌 主 計 業 務, 考 量 職 能 分 工 由 不 同 單 位 負 責, 主 計 室 每 年 不 定 期 盤 點 1 次 出 納 人 員 存 管 之 現 金 有 價 證 券 等 另 針 對 人 事 費 - 薪 給 作 業 部 分, 除 將 作 業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外, 並 運 用 主 計 總 處 開 發 之 內 控 型 公 務 機 關 薪 資 發 放 系 統, 由 人 事 處 秘 書 室 ( 出 納 ) 及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分 別 就 權 責 執 行 相 關 作 業, 落 實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機 關 採 購 底 價 之 訂 定 係 由 需 求 或 使 用 單 位 提 出 底 價 預 估 金 額, 採 購 單 位 檢 討 預 估 金 額 後 簽 報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定 底 價, 前 開 權 責 分 工 已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機 關 導 入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ISMS), 訂 有 存 取 控 制 程 序 書, 針 對 主 機 個 人 電 腦 應 用 系 統 等 系 統 帳 號 管 理 考 量 人 員 職 務 訂 定 存 取 權 限 並 訂 有 明 確 職 能 分 工, 包 含 避 免 共 用 管 理 者 帳 號 避 免 對 個 別 帳 號 進 行 授 權 等 程 序 範 例
54 3-2 自 行 評 估 評 估 機 關 : 機 關 評 估 期 間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整 體 層 級 有 效 性 判 斷 參 考 項 目 評 估 明 細 表 控 制 環 境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1.3 授 予 權 限 責 任 落 實 職 能 分 工 評 估 結 果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機 關 內 部 高 風 險 業 務 是 否 有 明 確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例 如 : 出 納 與 會 計 分 工 等 ( 參 考 法 令 :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 綜 合 規 劃 處 落 實 ( 高 風 險 業 務 皆 有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部 分 落 實 ( 部 分 高 風 險 業 務 未 有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未 落 實 ( 高 風 險 業 務 皆 未 有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1.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跨 職 能 業 務, 包 括 人 事 費 - 薪 給 作 業 等 2.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業 務 出 納 事 務 盤 點 及 查 核 作 業 等 年 稽 核 報 告 4.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之 存 取 控 制 程 序 書 經 檢 視 評 估 潛 在 高 風 險 業 務 之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除 重 大 緊 急 事 件 通 報 及 處 理 作 業 依 103 年 度 第 1 次 稽 核 報 告 所 提 權 責 及 主 政 單 位 有 待 釐 清 外, 其 餘 皆 已 設 計 適 當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詳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評 估 明 細 表 ) 1. 重 大 緊 急 事 件 通 報 及 處 理 作 業 之 分 工 已 通 知 業 管 單 位 積 極 釐 清 權 責 及 主 政 單 位 並 檢 修 控 制 作 業 2. 系 統 帳 號 及 權 限 管 理 將 請 相 關 單 位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須 檢 修 或 增 訂 相 關 控 制 作 業 範 例
55 3-2 自 行 評 估 評 估 機 關 : 機 關 評 估 期 間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整 體 層 級 有 效 性 判 斷 參 考 項 目 評 估 總 表 組 成 要 素 評 估 結 果 ㄧ 控 制 環 境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少 部 分 有 效 二 風 險 評 估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少 部 分 有 效 三 控 制 作 業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少 部 分 有 效 四 資 訊 與 溝 通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少 部 分 有 效 五 監 督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少 部 分 有 效 備 註 1. 本 機 關 原 任 首 長 因 屆 齡 退 休 於 年 月 日 離 職, 由 新 任 首 長 接 任 2. 本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召 集 人 因 任 務 需 要 調 整 職 務, 由 新 任 機 關 副 首 長 擔 任 3. 本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第 次 修 正 ), 係 配 合 機 關 施 政 目 標 ( 組 織 規 程 調 整 或 法 令 變 革 等 ), 於 年 月 日 修 訂 4. 示 範 案 例, 非 機 關 實 況
56 3-3 內 部 稽 核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應 檢 視 機 關 風 險 評 估 情 形, 就 主 要 核 心 或 高 風 險 業 務 優 先 擇 定 稽 核 項 目, 項 目 來 源 如 下 : 必 要 項 目 : 審 計 部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屬 近 三 年 內 發 生 類 同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事 項, 次 年 經 審 計 部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者 自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擇 定 一 定 比 例 之 作 業 項 目 及 資 訊 系 統 相 關 案 件 經 評 估 存 有 遭 蓄 意 竊 取 竄 改 或 洩 漏 資 料 等 風 險 者 自 機 關 例 行 監 督 情 形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及 潛 在 風 險 來 源 或 重 要 事 項 擇 定 稽 核 項 目
57 3-3 內 部 稽 核 稽 核 項 目 具 有 施 政 目 標 之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及 其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或 其 餘 量 化 或 非 量 化 績 效 目 標 或 指 標 時,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得 衡 量 稽 核 項 目 之 資 源 使 用 是 否 具 有 效 率 及 效 果, 俾 提 出 可 能 提 升 績 效 之 建 議, 以 協 助 機 關 制 訂 政 策 績 效 目 標 或 指 標 計 畫 或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另 得 就 機 關 未 來 有 關 管 理 及 績 效 重 大 挑 戰 事 項 提 出 預 警 性 意 見 供 機 關 參 考
58 3-3 內 部 稽 核 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為 例, 鑒 於 資 訊 系 統 委 外 開 發 及 維 護 經 費 占 業 務 費 比 率 甚 高, 各 項 資 訊 系 統 採 購 底 價 之 訂 定 及 預 算 編 製, 宜 建 立 共 同 基 準 以 為 依 循, 爰 透 過 內 部 稽 核 蒐 集 分 析 相 關 資 料 及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意 見 稽 核 人 員 將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計 算 基 準 與 司 法 院 計 算 基 準 進 行 比 較, 發 現 現 行 資 訊 系 統 委 外 費 用 合 理 價 格 之 估 算 過 程 中, 計 算 直 接 薪 資 及 營 業 稅 內 含 於 公 費 之 方 式, 與 現 行 機 關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規 定 有 所 不 同, 且 投 入 人 月 之 估 算 因 子 尚 未 建 立 參 考 準 據 範 例
59 3-3 內 部 稽 核 項 目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計 算 基 準 司 法 院 計 算 基 準 實 際 薪 資 *(1+R)*1.3 實 際 薪 資 *1.3 直 接 薪 資 管 理 費 用 公 費 R=1.5( 年 終 獎 金 月 數 )/12 1.3= 係 直 接 薪 資 另 加 30%( 工 作 人 員 公 假 與 特 別 休 假 等 之 薪 資 保 險 費 及 退 休 金 等 費 用 ) 管 理 費 用 比 率 按 系 統 複 雜 度 細 分 管 理 費 用 比 率 首 年 管 理 費 用 為 三 級 計 算 80% 90% 及 100%, 目 100%, 新 增 功 能 ( 或 功 能 增 修 ) 之 管 前 本 總 處 軟 體 開 發 專 案 僅 有 前 二 理 費 用 第 一 年 以 直 接 薪 資 之 95% 計 級 算, 同 一 年 度 同 一 系 統 多 次 新 增 功 能 時, 管 理 費 用 亦 較 前 一 次 減 少 5% 公 費 比 率 按 系 統 複 雜 度 細 分 三 級 公 費 比 率 同 一 系 統 第 一 次 新 增 功 能 計 算 10% 20% 及 30%, 目 前 本 總 之 公 費 最 高 為 30%, 第 二 次 以 後 最 處 軟 體 開 發 專 案 僅 有 前 二 級 高 為 10% 營 業 稅 內 含 於 公 費 總 費 用 ( 未 含 稅 ), 加 計 5% 營 業 稅 範 例
60 3-3 內 部 稽 核 為 精 進 投 入 人 月 數 量 估 算, 建 議 評 估 設 計 投 入 人 月 數 量 估 算 原 則 之 可 行 性, 並 評 估 資 訊 系 統 經 費 計 算 方 式 應 用 於 審 查 各 機 關 資 訊 系 統 經 費 之 可 行 性 本 總 處 資 訊 服 務 費 按 修 正 後 計 算 方 法 每 年 約 可 撙 節 4.88% 至 7.33%, 提 升 50% 作 業 效 率 資 訊 服 務 委 外 經 費 計 算 原 則 可 擴 大 應 用 於 政 府 機 關 及 審 核 各 機 關 資 訊 預 算, 以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列 資 訊 服 務 費 億 元, 若 有 50% 之 資 訊 系 統 參 酌 前 述 原 則 計 算 經 費, 在 所 需 人 月 數 相 同 條 件 下, 每 年 估 計 約 可 撙 節 1.55 億 元 範 例
61 3-4 適 用 情 形 與 考 評 獎 勵 相 關 規 範 適 用 情 形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於 104 年 7 月 7 日 生 效, 擇 定 主 管 機 關 提 報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落 實 執 行 情 形 原 則 及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重 要 內 容 已 納 入 實 施 方 案, 爰 該 2 項 規 定 自 即 日 停 止 適 用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生 效, 各 機 關 至 遲 應 於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面 適 用 修 正 後 規 定 設 計 或 檢 修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至 尚 未 設 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機 關, 應 於 105 年 底 前 完 成 制 度 之 設 計
62 3-4 適 用 情 形 與 考 評 獎 勵 相 關 規 範 適 用 情 形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於 104 年 7 月 17 日 生 效, 各 機 關 104 年 度 已 依 各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原 則 政 府 內 部 稽 核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擬 訂 自 行 評 估 內 部 稽 核 計 畫 者, 得 依 原 規 定 賡 續 辦 理 監 督 作 業, 惟 至 遲 應 於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63 3-4 適 用 情 形 與 考 評 獎 勵 推 動 內 部 控 制 考 評 獎 勵 行 政 院 訂 定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考 評 及 獎 勵 要 點, 以 激 勵 各 機 關 落 實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工 作, 並 就 受 評 機 關 採 納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情 形, 擇 選 績 效 案 例 供 各 機 關 進 行 標 竿 學 習, 以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之 興 利 功 能 法 令 遵 循 15 分 落 實 風 險 導 向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30 分 強 化 內 控 監 督 機 制 15 分 考 評 項 目 其 他 強 化 具 體 事 蹟 10 分 採 納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納 入 制 度 設 計 30 分
64 3-4 適 用 情 形 與 考 評 獎 勵 詴 辦 簽 署 內 控 聲 明 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內 控 聲 明 書 ) 就 像 機 關 的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提 供 機 關 一 個 自 我 檢 視 內 部 控 制 的 機 會, 使 機 關 全 體 同 仁 對 高 風 險 業 務 能 隨 時 提 高 警 覺, 進 而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來 促 使 機 關 達 成 目 標 降 低 風 險 第 一 階 段 6 個 詴 辦 機 關 於 103 年 8 月 簽 署 各 該 機 關 102 年 度 內 控 聲 明 書, 外 交 部 等 16 個 第 二 階 段 詴 辦 機 關 亦 於 104 年 6 月 底 前 簽 署 103 年 度 內 控 聲 明 書, 並 揭 露 於 其 機 關 網 站
65 四 未 來 推 動 之 重 點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檢 討 改 善 將 擇 選 示 範 機 關 針 對 常 見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態 樣 進 行 檢 討, 協 助 機 關 有 效 降 低 類 同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發 生 風 險 強 化 監 督 機 制 及 推 動 法 制 化 輔 導 機 關 逐 步 辦 理 績 效 稽 核, 並 輔 導 機 關 善 用 資 訊 技 術 導 入 持 續 性 稽 核 及 監 控 機 制, 以 提 升 監 督 機 制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研 議 推 動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法 制 化, 以 提 升 機 關 首 長 對 內 部 控 制 之 重 視 及 強 化 課 責, 促 使 各 級 政 府 永 續 落 實 推 動
66 四 未 來 推 動 之 重 點 擴 大 辦 理 簽 署 內 控 聲 明 書 第 三 階 段 擴 大 擇 定 118 個 詴 辦 機 關 簽 署 104 年 度 內 控 聲 明 書, 另 規 劃 103 年 3 月 底 前 已 完 成 組 織 調 整 之 機 關 均 參 與 簽 署 105 年 度 內 控 聲 明 書, 其 餘 機 關 則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期 程 納 入 後 續 規 劃, 以 強 化 政 府 自 主 管 理 與 課 責 檢 修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考 評 機 制 將 衡 酌 機 關 精 進 其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之 積 極 作 為, 以 及 其 業 務 屬 性 複 雜 度 及 風 險 程 度, 檢 討 考 評 標 準
67 五 結 語 有 效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仍 需 各 機 關 積 極 推 動, 避 免 流 於 文 書 形 式, 應 真 正 內 化 於 組 織 文 化 中, 俾 落 實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有 賴 各 機 關 首 長 支 持 且 全 體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藉 以 預 防 或 減 輕 危 害 機 關 的 情 事 發 生, 協 助 達 成 施 政 目 標 並 提 升 政 府 整 體 形 象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105 年 公 務 員 申 領 或 侵 占 小 額 款 項 專 案 法 紀 宣 導 參 考 教 材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壹 前 言... 1 貳 案 例 類 型 分 析... 2 一 詐 領 差 旅 費... 2 二 詐 領 加 班 費... 4 三 詐 領 油 料 費... 8 四 詐 領 國 民 旅 遊 卡 休 假 補 助 費... 10 五 詐 領 鐘 點 費...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结 果 统 计 与 分 析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序 言 经 过 安 然 世 通 等 一 系 列 的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事 件, 人 们 逐 渐 意 识 到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的 至 关 重 要 性, 世 界 各 国 政 府 监 管 机 构 企 业 会 计 业 界 等 也 都 增 强 了
1971 5 19 5 310 1971 3 488 1974 614 1988 1912 19 1937 1938 1926 4 E. 34 1960 1955 48 1986 1976 3 167 410 1964 375 1975 . 1965 82 1969 5 6 187 2 51 1986 E. 1979 273 274 1965 65 68 . 1965 79.
Microsoft Word -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內部控制手冊1-12頁.docx
基 隆 市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第 一 版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編 印 修 訂 紀 錄 版 本 修 訂 日 期 修 訂 類 別 修 訂 摘 要 ( 次 ) 修 訂 單 位 增 訂 作 業 項 目 刪 除 作 業 項 目 修 正 控 制 重 點 其 他 修 訂 1.0 104.09.02 本 處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初 版 目 次 壹 整 體
1956 9 1983 1 1975 3 1975 3 1981 2 1977 10 1985 2 1983 5 1985 7 1980 8 1987 12 1983 8 1988 7 1984 11 1990 9 1986 4 1991 2 1981 9 1986 7 1992 6 1990 10 1995 8 1993 4 1996 4 1994 8 1997 9 1999 9 1993 1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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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目 录 ( 房 建 工 程 分 部 ( 子 分 部 ) 分 项 工 程 ) 1 地 基 与 基 础 1.1 无 支 护 土 方 1.1.1 土 方 开 挖 1.1.1.1 人 工 开 挖 土 方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1.1.1.2 机 械 开 挖 土 方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1.1.1.3 土 石 方 爆 破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1.1.2 土 方 回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Series 1[x] (Released on [xx January 2012)
常 問 問 題 系 列 17(2011 年 12 月 19 日 公 布 /2015 年 4 月 1 日 修 訂 ) 檢 討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相 關 上 市 規 則 常 問 問 題 下 列 常 問 問 題 為 協 助 發 行 人 了 解 及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而 設, 尤 其 是 關 於 上 市 規 則 沒 有 明 確 說 明 或 最 好 進 一 步 說 明 的 部 分 常 問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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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管 理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1 考 试 说 明 一 考 试 目 的 为 提 高 我 省 信 用 管 理 专 业 人 员 的 素 质, 规 范 信 用 管 理 人 才 的 考 评, 维 护 信 用 管 理 各 方 的 权 益, 根 据 国 发 2014 21 号 粤 府 2014 45 号 文 关 于 推 广 信 用 管 理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建 立 信 用 管 理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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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喜 庆 建 国 六 十 周 年...2 一 所 特 殊 的 学 校... 2 改 革 开 放 三 十 年...3 感 谢... 3 新 春 佳 节...4 春 节 杂 谈... 4 迎 新 春 团 体 大 拜 年... 5 校 园 通 讯...6 刘 强 校 长 在 第 五 届 教 代 会 第 十 届 工 会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 摘 录 ).. 6 不 老 园 召 开 编 辑
《忏悔灭罪金光明经冥报传》校考
2000 6 Ksama 412 427 597 703 1.S.364 2.S.462 3.S.1963 4.S.2981 5.S.3257 6.S.4155 7.S.4487 8.S.4984 9.S.6035 10.S.6514 11.S.9515 12. 1360 62 13. 1361 11 14. 1362 69 15. 1363 13 16. 1364 55 17. 1365 61 18.
州 盟 ) 县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企 业 详 细 名 称 武 汉 东 湖 开 发 武 汉 新 芯 集 成 电 路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黄 石 市 下 陆 大 冶 有 色 自 强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黄 石 市 下 陆
附 件 2016 年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名 单 一 废 水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名 单 ( 共 2660 家 ) 湖 北 省 (132 家 ) 市 ( 地 州 盟 ) 县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企 业 详 细 名 称 汉 阳 616400141 百 威 ( 武 汉 ) 国 际 啤 酒 有 限 公 司 青 山 177681913 武 汉 钢 铁 ( 集 团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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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136 1 ( ) 13 3 6 2 136 - ( 1115 ) 3 23116751 23116836 1. - 2. - 13 2 1 4 - 6 6 58 00 * 850 5 1. 150 2. 0 3. 250 4. 0 5. 0 6. 0 00 6 1. / 1.1.1 1.1.2 1.1 1.1.3 1.1.4 1.1.5 1.2.1 1.2 1.2.2 1.3.1 1.3
在 職 受 訪 者 的 收 入 方 面, 他 們 的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為 7,900 元 2 受 訪 者 的 每 月 收 入 遠 低 於 本 港 個 人 入 息 中 位 數 (2013 年 第 一 季 度 的 個 人 入 息 中 位 數 為 12,000 元 ) 殘 疾 類 別 中, 患
立 法 會 CB(2)1548/12-13(03) 號 文 件 LC Paper No. CB(2)1548/12-13(03) 香 港 復 康 會 研 究 及 倡 議 中 心 協 辦 : 關 注 傷 津 檢 討 聯 席 殘 疾 人 士 及 長 期 病 患 者 的 生 活 狀 況 和 領 取 傷 殘 津 貼 的 情 況 問 卷 調 查 撮 要 背 景 由 香 港 復 康 會 研 究 及 倡 議 中
附件二:
附 件 二 : 2010 年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名 单 一 废 水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名 单 北 京 市 7 家 行 政 区 代 码 法 人 代 码 企 业 名 称 110111 78480250-2 北 京 燕 山 威 立 雅 水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10111 BJ036650-3 中 国 石 化 北 京 燕 山 石 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水 务 管
审经意〔2000〕447号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协 会 文 件 中 内 协 发 2015 48 号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协 会 关 于 2015 年 内 部 审 计 理 论 研 讨 获 奖 情 况 的 通 报 各 会 员 单 位 : 根 据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协 会 2015 年 内 部 审 计 理 论 研 讨 实 施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部 署,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协 会 在 各 会 员 单 位 广
汉 文 化 视 野 中 的 月 经 禁 忌 与 民 l q 信 仰 经 期 的 妇 女, 以 避 其 不 洁 说 文 解 字 就 云, 妇 女 在 经 期, 不 得 参 与 祭 祀 之 事 在 漳 州 填 钟 窟 的 传 说 里 也 反 映 了 这 一 禁 忌 主 题 : 正 飞 翔 的 大 钟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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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有人仅凭味道来确定食物是酸性还是碱性
专 家 说 法 : 有 人 仅 凭 味 道 来 确 定 食 物 是 酸 性 还 是 碱 性 生 男 孩 shengnanhaidekexuefangfa.ttyhome.com http://shengnanhaidekexuefangfa.ttyhome. 专 家 说 法 : 有 人 仅 凭 味 道 来 确 定 食 物 是 酸 性 还 是 碱 性 腹 部 不 太 突 出 或 下 腹 部 突 出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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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信号调谐放大器
Chap4 Chap3 Chap3 Chap5-6 Chap2 Chap7 Chap2 Chap5-6. Chap4. 1 Chap2. 2 Chap2 3. Chap3 4. Chap3 5. Chap4 6. Chap5 7. Chap6 8. Chap7 9. Chap8.1.2.3 LC () 2012 10 1 / 19 .. 0202004 071502101211 1/34 /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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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9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舉 程 序 )( 立 法 會 ) 規 例 ( 第 541 章, 附 屬 法 例 D) ( 規 例 第 28 及 29 條 )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指 定 投 票 站 及 點 票 站 公 告 選 舉 日 期 :2016 年 9 月 4 日 現 公 布 下 列 地 方 被 指 定 為 投 票 站 及 點 票 站, 而 以 星 號 (*) 標 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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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要 書 名 作 者 出 版 社 權 心 信 仰 概 論 馬 有 藻 中 信 絲 之 的 剝 神 危 繭 機 話 信 仰 箴 杜 奧 士 米 恩 倫 布 易 士 更 活 橄 新 泉 問 科 信 得 學 反 科 學? 霍 桑 什 麼? 李 德 爾 種 籽 踐 們 好!- 解 答 當 代 人 對 信 仰 的 困 擾 欖 與 的 所 人 信 需 之 仰 要 間 的 信 仰 郭 何 唐 文 世 崇 生
b2 c2 d2 e2 f2 g2 Q = a P P AP I C T 2 T 1 HX LX X 1979 1984 (1) (2) (1) (2)(3) (4) (1) (4)(5) P 0.003 6100 18 7400 22 P 0.004 11200 45 13650 55 A 0.02 500000 10000 900000 18000 A 0.0019 48000000 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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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 :, 02 ISBN 7-5045-3635-0... -. T S972. 182. 65 CIP (02) 051504 ( 1 : 100029) : * 787 1092 16 5. 25 128 03 2 1 03 2 1 : : 18. 00 ( VCD 1 ) : 64929211 : 64911190 : http:/ / www.class.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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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CIP) /. :, 2007. 1 ( ) ISBN 978-7 - 80178-435 - 3......... - -. K892 CIP ( 2007 ) 000250 : : : : : 2007 1 1 2007 1 1 : 880 1230 : 100 : 1500 : 3000 : 268. 00 ( : 26. 80 ) : 41 : 100009 : 840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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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立 实 验 戏 剧 学 校 上 海 市 戏 剧 专 科 学 校 中 央 戏 剧 学 院 华 东 分 院 校 友 通 讯 第 64 期 2004.9. 22 本 期 20 版 欢 迎 索 阅 赐 址 即 寄 本 通 讯 班 级 联 系 人 名 单, 欢 迎 与 任 何 一 位 联 系 : 45-46 级 应 日 隆, 陈 珉, 江 莉 萍, 张 美 兰,47 级 陈 艰, 郑 履, 陈 多,
A1 A2 A1 B1 B2 B1 b 1 a b b 3 a b 2 a L2/4 L2/2 L2/4 L2 L1/4 L1/2 L1/4 L1 l1 150mm l2/3 3000m m 150mm l2 l1/3 3000m m la1 la1 bb/2 0. 4la E la E la E la E la E 0. 4la E tf b b hw tw
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29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3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36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38 三 歲
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29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3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36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38 三 歲 出 機 關 別 決 算 表 4 四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源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44
(CIP) 173 /. :, ( ) ISBN R749.7 CIP (2004) : / : : / 32 : :
173 (CIP) 173 /. :,2005.1 ( ) ISBN 7-81060 - 436-8......... -.R749.7 CIP (2004) 122408 173 800 : 200433 / : 021-65493093 : 787 960 1/ 32 : 9.625 : 160 2005 1 1 2005 1 1 : 1 3 000 ISBN 7-81060 - 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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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永 的 序 有 一 种 寂 寞, 不 是 靠 恋 爱 可 以 解 决 的, 不 是 靠 养 小 孩 可 以 解 决 的 那 是 一 种 念 天 地 之 悠 悠 的 寂 寞 阅 读, 也 不 能 解 决 这 种 寂 寞, 但 阅 读 可 以 让 我 理 解 这 种 寂 寞 让 我 安 心 地 接 受 这 种 寂 寞 是 跟 我 的 灵 魂 共 始 共 终 的 你 不 想 流 浪 吗? 你 不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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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2015-12封面.FIT)
中 国 国 电 圆 园 15 援 12 2015.12 / 卷 首 语 / 把 握 总 基 调 实 现 新 发 展 2015 年, 集 团 公 司 以 一 五 五 战 略 为 指 引, 以 双 提 升 工 作 为 抓 手, 积 极 应 对 市 场 和 政 策 变 化, 瞄 准 经 营 发 展 安 全 三 大 核 心 绩 效, 扎 实 推 进 各 项 工 作, 安 全 生 产 运 营 总 体 平 稳,
O 類 L1 L2 L3 及 L5 類 式 ( 不 得 選 擇 4.2.6.6.2 及 4.2.6.6.3 規 定 ) (2)108/1/1 前 已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N3 類 車 輛, 其 全 長 逾 六 公 尺 及 / 或 全 寬 逾 二 一 公 尺 者,108
附 件 一 因 應 檢 測 基 準 版 本 轉 換 之 審 查 作 業 方 式 M1 N1 類 M2 M3 N2 N3 類 033 --> 034 車 輛 燈 光 與 標 誌 檢 驗 規 定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備 註 : 使 用 於 車 輛 之 6.19 車 外 迎 賓 燈, 其 應 就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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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 :, 2002 ISBN 7-5045-3636-9... -. T S972. 182. 65 CIP (2002) 051503 ( 1 : 100029) : * 787 1092 16 5 122 2003 3 1 2003 3 1 : : 18. 00 ( VCD 1 ) : 64929211 : 64911190 : http : / / www.class.com.cn
ú 1980 10 á La Sofia 1979 1939 1962 1939 1978 1934 1934 1934 1936 1981 1979 1944 2 634 1981 6 11 1940 1959
生 物 ( ) 脊 椎 模 型 (3B) L-A58/1 ----- 8700 元 L-A58/1 這 具 脊 椎 模 型 具 男 性 的 骨 盤, 枕 骨 盤 脊 椎 動 脈, 脊 椎 神 經 及 第 3 及 第 4 腰 椎 間 的 椎 盤 突 出 高 74cm 重 約 1.8 公 斤 ( 吊 架
生 物 ( )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之 人 體 均 為 歐 美 及 日 本 知 名 廠 牌 產 品, 比 例 精 準 符 合 教 學 需 求 材 質 均 採 用 強 韌 樹 脂 製, 一 般 大 陸 產 品 比 例 誤 差 大 而 且 採 用 硬 質 塑 膠 容 易 破 裂 L-A10/1 L-A10 人 體 骨 骼 模 型 ( 標 準 型 )(3B) L-A10 ------------- 24800
11 4 3 46 46 44 48 50 50 84 148 42 47 54 41 46 10 46 149 291AA 150 S.21111 44 151 48 25 152 291AA 291AA 291AA 750 751(1) 153 50 La Trobe University 25 La Trobe University I II 1132 8088 273 64,400,000
政府機關_構_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
壹 目 的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通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規 定 為 明 確 規 範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通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流 程, 透 過 資 通 安 全 ( 以 下 簡 稱 資 安 ) 管 理, 以 防 範 潛 在 資 安 威 脅,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資 安 防 護 水 準, 特 訂 定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通 安 全 責 任
2371 O O ............................. 2............................. 3.................................... 4.................................... 8.................................... 10....................................
目 录 河 南 省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标 准 V2.0 ( 标 准 编 码 集 ) ( 第 二 部 分 )... - 1-1 河 南 省 医 疗 机 构 编 码 标 准...- 2-1.1 河 南 省 省 直 医 疗 机 构...- 2-1.2 郑 州 市 医 疗 机 构...- 4-1.3
河 南 省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标 准 V2.0 ( 标 准 编 码 集 ) ( 第 二 部 分 ) 医 疗 机 构 编 码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统 计 信 息 中 心 2016 年 9 月 目 录 河 南 省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标 准 V2.0 ( 标 准 编 码 集 ) ( 第 二 部 分 )... - 1-1 河 南 省 医 疗 机 构 编 码 标 准...- 2-1.1 河 南
EC140B prime 2 3
EC140BLC PRIME EC140B prime 2 3 4 5 6 7 6 7 L A M D F E C K J ² G I ² H B ² ² ø 2,450 mm 2,590 mm ø 2,770 mm ø 2,200 mm 2,080 mm 900 mm 3,000 mm 3,740 mm 600 mm 1,990 mm 13,800 kg 600 mm 34.6kPa (0.35kg/cm
zw.PDF
20 30 15 16 15 67 12 12 12 11 1508 4 18 4 600 343 37 9 9 12 9 30 90 1503 50 23 20 400 2.65 2 19 15 20 15 16 17 19 6 23 1642 600 350 1500 19 20 30 7 1816 1830 7 23 1830 1874 4 1874 1863 14 11 20 20 20 1905
(Microsoft Word - \275\322\265{\245D\303D\246W\272\33108.doc)
課 程 主 題 名 稱 : 海 陸 交 通 - 罟 寮 仔 牽 罟 去 臺 北 縣 中 角 國 小 一 課 程 適 用 對 象 : 高 年 級 ( 主 操 作 ) 中 低 年 級 ( 學 習 觀 摩 ) 二 課 程 適 用 領 域 與 議 題 ( 一 ) 環 境 教 育 議 題 ( 二 ) 社 會 領 域 ( 三 )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三 課 程 目 標 ( 一 ) 了 解 人 與 社 會 文
CTZ-B8121
289 293 281 ...284...285...285...286...286...287...288...289 Eco-Drive...289...290...292...293...294...302 282 ... 310...312...316...318...319 283 24 B A 284 7 7 24 285 7 60 C 286 7 287 7 Lx 500 4 60 1,000
,862,587 49,858,731 19,686,598 48,254,320 (12,568,178) (33,883,914) (13,289,409) (33,543,638) 6,
TINGYI (CAYMAN ISLANDS) HOLDING CORP. * 0322 9 30 3 9 30 9 2018 2017 2018 2017 18,862,587 19,686,598 4.19% 49,858,731 48,254,320 3.32% (%) 33.37% 32.50% 0.87 32.04% 30.49% 1.55 6,294,409 6,397,189 1.61%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管 理 您 的 账 户 我 的 账 户 余 额 是 否 实 时 更 新? 是 的, 通 过 IDEAL 可 以 获 得 您 的 最 新 账 户 信 息, 还 可 以 查 询 过 去 6 个 月 的 交 易 我 能 通 过 星 展 银 行 IDEAL 查 看 我 在 其 他 银 行 的 每 日 对 账 单 吗? 您 能 通 过 星 展 银 行 IDEAL 查 看 您 在 其 他
MHE/4, : ( ) MSF. BSI 2
BS 5900:1999 ICS91.140.90 1 MHE/4, : ( ) MSF. BSI 2 ii 1 1 2 1 3 1 4 3 5 4 6 4 7 7 8 9 9 9 10 9 11 10 12 12 13 12 14 12 15 15 16 18 17, 18 18 18 A( ) 19 B( ) 20 C ( ) 20 D ( ) 21 E ( ) 22 F( ) 27 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