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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篮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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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文 件 说 明
2 目 录 一 起 草 说 明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三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3 一 起 草 说 明 为 推 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构 建 诚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引 导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诚 实 守 信 合 法 经 营, 规 范 市 场, 根 据 省 住 建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和 队 伍 素 质 双 提 升 行 动 的 通 知 提 出 的 2014 年 建 立 全 省 统 一 的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平 台 并 试 运 行, 逐 步 开 展 施 工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检 测 造 价 咨 询 等 市 场 主 体 和 注 册 人 员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建 设 2015 年 起, 将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于 招 投 标 活 动 市 场 监 管 扶 优 扶 强 等 方 面 的 统 一 部 署, 造 价 总 站 牵 头 起 草 了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4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共 分 为 八 个 章 节, 分 别 是 : 总 则 评 价 办 法 和 标 准 信 息 采 集 信 息 审 核 和 管 理 异 议 处 理 评 价 运 用 监 督 管 理 和 附 则
5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共 有 七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一 条 第 三 条 第 七 条 内 容
6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一 ) 总 则 条 文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行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构 建 诚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进 一 步 规 范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市 场 秩 序, 根 据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原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福 建 省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方 案 ( 闽 政 办 号 ) 以 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标 号 ) 等 规 章 和 政 策 文 件 规 定, 并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7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文 件 福 建 省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方 案 ( 闽 政 办 号 ) 摘 要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法 规 体 系 标 准 体 系 和 监 管 体 系, 构 建 覆 盖 全 省 的 征 信 系 统 ; 完 善 法 人 自 然 人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制 度, 形 成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 推 进 信 用 服 务 市 场 和 产 业 发 展, 营 造 诚 实 守 信 的 社 会 氛 围, 改 善 经 济 社 会 运 行 环 境, 着 力 打 造 信 用 福 建 到 2015 年, 社 会 信 用 基 础 性 法 规 和 标 准 体 系 基 本 建 立,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征 信 系 统 框 架 初 步 形 成, 重 点 行 业 和 领 域 以 及 省 信 用 信 息 库 基 本 建 成,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信 用 监 管 体 系 基 本 确 立, 信 用 服 务 市 场 初 具 规 模,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在 主 要 领 域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到 2020 年, 基 本 形 成 法 制 健 全 分 工 明 确 监 管 有 力 竞 争 有 序 运 行 安 全 体 系 完 善 功 能 齐 备 服 务 高 效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框 架 和 运 行 机 制, 全 社 会 诚 信 意 识 普 遍 提 高
8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文 件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标 号 ) 摘 要 ( 九 ) 推 进 造 价 咨 询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加 快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和 执 业 标 准 建 设, 加 强 执 业 质 量 监 管 整 合 资 质 资 格 管 理 系 统 与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搭 建 统 一 的 信 息 平 台 依 托 统 一 信 息 平 台,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及 时 公 开 信 用 信 息, 形 成 有 效 的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加 强 信 息 资 源 整 合, 逐 步 建 立 与 工 商 税 务 社 保 等 部 门 的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探 索 开 展 以 企 业 和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行 为 和 执 业 质 量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评 价, 并 与 资 质 资 格 管 理 联 动, 营 造 褒 扬 守 信 惩 戒 失 信 的 环 境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开 展 社 会 信 用 评 价
9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一 ) 总 则 条 文 第 三 条 在 我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取 得 工 商 注 册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以 及 在 我 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1 年 以 上 的 省 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均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参 加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10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一 ) 总 则 条 文 第 七 条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网 ( 网 址 : 是 全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的 运 行 平 台, 并 与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监 管 资 质 资 格 等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11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12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评 价 方 法 和 标 准 共 有 二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内 容
13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章 评 价 方 法 和 标 准 条 文 第 八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由 省 造 价 总 站 在 每 年 1 月 份 根 据 企 业 上 年 度 1-12 月 份 的 信 用 信 息 进 行 量 化 评 分, 并 公 布 结 果
14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章 评 价 方 法 和 标 准 条 文 第 九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由 奖 励 信 息 处 罚 信 息 成 果 质 量 和 客 户 评 价 4 部 分 组 成
15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16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17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共 有 八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五 条 内 容
18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条 文 第 十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行 为 信 息 采 用 企 业 申 报 和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采 集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获 取
19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条 文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在 我 省 开 展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过 程 中 受 到 通 报 表 扬 的, 由 企 业 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申 报 表 和 通 报 表 扬 文 件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依 据, 主 动 向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申 报 其 中 受 到 省 政 府 或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表 扬 的, 向 省 造 价 总 站 申 报 ; 受 到 设 区 市 政 府 或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表 扬 的, 向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申 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应 申 报 的 奖 励 信 息 未 申 报 的, 不 予 评 价
20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21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22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条 文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申 报 的 造 价 指 标 成 果 文 件 经 省 造 价 总 站 评 审, 作 为 全 省 造 价 指 标 的, 由 省 造 价 总 站 主 动 采 集 记 录
23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条 文 第 十 三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及 其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在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中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由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申 报 表 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依 据, 主 动 向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申 报 其 中 由 国 务 院 或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向 省 造 价 总 站 申 报 ; 设 区 市 及 以 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向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申 报
24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条 文 第 十 五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在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过 程 中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由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申 报 表 和 司 法 机 关 判 决 文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依 据, 主 动 向 省 造 价 总 站 申 报
25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本 办 法 第 四 章 信 息 审 核 和 管 理 共 有 四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内 容
26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章 信 息 审 核 和 管 理 条 文 第 十 九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行 为 信 息 应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内 容 应 明 确 受 理 异 议 的 部 门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行 为 信 息, 自 公 示 结 束 的 次 日 起 生 效 ;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五 章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自 处 理 完 结 的 次 日 起 生 效
27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章 信 息 审 核 和 管 理 条 文 第 二 十 条 记 载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的 纸 质 影 像 等 资 料 由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保 存, 评 价 生 效 后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2 年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电 子 数 据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2 年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电 子 数 据 的 储 存 介 质 按 相 关 规 定 保 管
28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五 章 异 议 处 理 共 有 六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内 容
29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异 议 处 理 开 始 信 息 公 示 处 理 意 见 书 面 告 之 Y 公 示 期 有 无 异 议 Y 记 录 异 议 内 容 经 复 核 是 否 修 改 N 信 息 生 效 书 面 告 之 异 议 人 N 结 束
30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异 议 处 理 条 文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期 内,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均 可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人 应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具 体 事 实 理 由 和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不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异 议, 可 不 予 受 理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异 议 人
31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异 议 处 理 条 文 第 二 十 六 条 异 议 人 对 异 议 处 理 意 见 不 服 的, 可 在 收 到 处 理 意 见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住 建 厅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其 中 异 议 处 理 部 门 为 设 区 市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的, 省 住 建 厅 可 委 托 省 造 价 总 站 复 核 复 核 期 间 原 评 价 结 果 有 效 省 住 建 厅 或 其 委 托 的 省 造 价 总 站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复 核 并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并 在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的 次 日 内 在 评 价 系 统 中 予 以 记 录 生 效, 并 书 面 告 知 异 议 人 复 核 决 定 为 最 终 决 定
32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六 章 评 价 运 用 共 有 二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二 十 九 条
33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评 价 运 用 条 文 第 二 十 九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应 与 企 业 资 质 资 格 动 态 监 管 评 优 评 先 政 策 扶 持 等 相 结 合,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34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共 有 四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三 十 条
35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条 文 第 三 十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及 其 人 员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以 及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受 到 投 诉 被 主 管 部 门 查 实 的,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申 报 的, 按 评 价 标 准 加 倍 扣 分
36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八 章 附 则 共 二 条 内 容
37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由 起 评 分 奖 励 信 息 处 罚 信 息 成 果 质 量 客 户 评 价 组 成 其 中 处 罚 信 息 由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企 业 违 规 行 为 造 价 师 违 法 行 为 造 价 员 违 规 行 为 刑 事 处 罚 等 五 个 部 分 组 成
38 ( 一 ) 起 评 分 : 企 业 参 与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起 评 分 为 50 分 判 定 依 据 : 系 统 自 动 评 价
39 ( 二 ) 奖 励 信 息 2.1 通 报 表 扬 在 我 省 开 展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过 程 中, 受 到 省 政 府 或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表 扬 一 次 得 10 分 ; 受 到 设 区 市 政 府 或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表 扬 一 次 得 5 分
40 ( 二 ) 奖 励 信 息 2.2 造 价 指 标 建 设 贡 献 奖 励 企 业 申 报 的 造 价 指 标 成 果 文 件 经 省 造 价 总 站 评 审, 作 为 全 省 造 价 指 标 的, 每 项 得 1 分, 最 多 不 超 过 10 分
41 ( 二 ) 奖 励 信 息 2.2 造 价 指 标 建 设 贡 献 奖 励 摘 要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数 据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闽 建 价 号 ) 第 六 条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数 据 评 审 标 准 : 1 入 选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当 具 有 代 表 性 时 效 性, 能 够 反 映 我 省 目 前 常 用 的 工 程 类 别 和 工 程 专 业 2 编 制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数 据 选 择 组 成 完 整 的 单 项 工 程 或 单 位 工 程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竣 工 结 算 价 投 标 报 价 作 为 主 要 对 象 3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中 填 报 的 内 容 工 程 特 征 编 制 说 明 等 应 符 合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编 制 暂 行 办 法 ( 闽 建 价 [2013]47 号 ) 的 规 定, 内 容 完 整 信 息 真 实 数 据 准 确
42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企 业 因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每 一 项 扣 10 分 :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
43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摘 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资 质 许 可, 并 给 予 警 告, 申 请 人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第 三 十 七 条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专 业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申 请 人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44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由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后, 逾 期 仍 不 办 理 的 ;
45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摘 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 未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出 具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无 效,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专 业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由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 逾 期 不 办 理 的, 可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46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接 业 务 不 备 案 的 ;
47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摘 要 关 于 加 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号 ) 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自 领 取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持 下 列 材 料 向 分 支 机 构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并 通 过 福 建 建 设 信 息 网 的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完 成 网 上 申 请 : ( 一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备 案 申 请 表 ( 详 见 附 件 1, 可 从 福 建 建 设 信 息 网 下 载 中 心 下 载 电 子 文 档 ); ( 二 )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三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 四 ) 拟 在 分 支 机 构 执 业 的 不 少 于 3 名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五 ) 分 支 机 构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的 租 赁 合 同 或 产 权 证 明 复 印 件 本 通 知 发 出 前 已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在 本 通 知 发 出 后 30 日 内 按 本 通 知 要 求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48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的 ; 同 时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 转 包 承 接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 在 建 筑 工 程 计 价 活 动 中 有 意 抬 高 压 低 价 格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报 告 的 ;
49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摘 要 第 二 十 五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应 当 自 承 接 业 务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收 费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当 事 人 在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 ( 二 )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业 务 范 围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 三 ) 同 时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 四 ) 以 给 予 回 扣 恶 意 压 低 收 费 等 方 式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 ( 五 ) 转 包 承 接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 六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50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为 申 请 人 申 请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材 料 的 ;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的 ;
51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造 价 工 程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后, 逾 期 仍 未 改 正 的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52 ( 三 ) 处 罚 信 息 3.2 企 业 违 规 行 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网 上 备 案 被 省 造 价 总 站 通 报 批 评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5 分 ;
53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关 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实 行 网 上 备 案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号 ) 一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完 成 的 所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 含 省 外 企 业 在 闽 完 成 ) 均 应 按 本 通 知 要 求 实 行 网 上 备 案 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应 当 自 提 交 最 终 成 果 文 件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登 录 福 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网 ( 网 址 : 的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系 统 ( 下 称 业 绩 备 案 系 统 ) 填 报 工 程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和 工 程 特 征, 同 时 上 传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电 子 文 档
54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关 于 完 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相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函 号 ) 为 适 应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行 业 监 管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突 出 备 案 工 作 服 务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和 造 价 指 标 编 制 的 主 要 目 的, 我 厅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了 修 改 完 善,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取 消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网 上 备 案 的 要 求 二 房 屋 建 筑 专 业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含 园 林 ) 专 业 以 外 的 工 程 以 及 造 价 低 于 300 万 的 工 程, 其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可 不 备 案 三 网 上 备 案 时 应 将 预 算 软 件 格 式 的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电 子 文 档 作 为 附 件 上 传 四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编 制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也 必 须 按 照 关 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实 行 网 上 备 案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号 ) 和 本 通 知 要 求 上 网 备 案 五 本 通 知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 起 执 行
55 ( 三 ) 处 罚 信 息 3.2 企 业 违 规 行 为 不 按 规 定 上 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统 计 报 表, 被 省 造 价 总 站 通 报 批 评 的, 一 次 扣 5 分 ;
56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福 建 省 统 计 局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业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 闽 建 计 号 ) 四 进 一 步 明 确 建 筑 业 统 计 内 容, 加 强 统 计 数 据 分 析 ( 一 ) 统 计 范 围 :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以 及 与 建 设 工 程 相 关 的 各 类 企 业, 具 体 包 括 : 1 本 省 各 类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含 专 业 施 工 企 业, 下 同 )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工 程 检 测 单 位 及 工 厂 型 建 筑 企 业 2 在 我 省 登 记 备 案 的 各 类 省 外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等
57 ( 三 ) 处 罚 信 息 3.2 企 业 违 规 行 为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受 到 省 政 府 或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一 次 扣 10 分 ; 设 区 市 政 府 或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一 次 扣 5 分
58 ( 三 ) 处 罚 信 息 3.3 造 价 师 违 法 行 为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因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每 一 项 扣 5 分 : 不 履 行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义 务 ;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索 贿 受 贿 或 者 谋 取 合 同 约 定 费 用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实 施 商 业 贿 赂 ; 签 署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
59 ( 三 ) 处 罚 信 息 3.3 造 价 师 违 法 行 为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因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每 一 项 扣 5 分 : 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注 册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印 章 ; 未 经 注 册 而 以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活 动 的 ;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而 继 续 执 业 的
60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0 号 ) 第 二 十 条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不 履 行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义 务 ; ( 二 )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索 贿 受 贿 或 者 谋 取 合 同 约 定 费 用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 ( 三 )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实 施 商 业 贿 赂 ; ( 四 ) 签 署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
61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0 号 ) 第 二 十 条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五 )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 ( 六 ) 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 ( 七 )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执 业 ; ( 八 )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注 册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印 章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62 ( 三 ) 处 罚 信 息 3.4 造 价 员 违 规 行 为 造 价 员 因 下 列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一 次 扣 3 分, 受 到 省 造 价 总 站 通 报 批 评 一 次 扣 2 分 : 在 从 业 过 程 中 索 贿 受 贿 或 牟 取 合 同 约 定 外 的 不 正 当 利 益 ; 涂 改 伪 造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资 格 证 书 或 从 业 印 章
63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 闽 建 价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造 价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在 从 业 过 程 中 索 贿 受 贿 或 牟 取 合 同 约 定 外 的 不 正 当 利 益 ; ( 二 ) 涂 改 伪 造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资 格 证 书 或 从 业 印 章 ; ( 三 )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从 业 ;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64 ( 三 ) 处 罚 信 息 3.5 刑 事 处 罚 企 业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在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中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一 次 扣 20 分
65 ( 四 ) 成 果 质 量 以 企 业 1-12 月 份 被 抽 查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得 分 的 平 均 值 的 一 半 计 算 ; 成 果 文 件 如 未 被 抽 查 到, 本 评 价 项 目 不 参 加 评 分
66 ( 四 ) 成 果 质 量 摘 要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 闽 建 价 号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全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工 作 的 监 管, 根 据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实 行 网 上 备 案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号 ) 以 及 关 于 完 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相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函 [2014]115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 以 及 对 检 查 结 果 的 处 理 第 三 条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由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 以 下 简 称 省 造 价 总 站 ) 负 责 组 织
67 ( 四 ) 成 果 质 量 摘 要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 闽 建 价 号 ) 第 四 条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原 则 上 每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第 五 条 省 造 价 总 站 从 全 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申 报 系 统 最 近 3 个 月 报 监 的 项 目 中, 按 照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为 主 的 工 程 项 目 不 少 于 10%, 其 他 项 目 不 少 于 5% 的 比 例 随 机 抽 取 工 程 项 目, 并 逐 一 落 实 抽 取 项 目 的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是 否 已 在 福 建 省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系 统 中 备 案 经 确 认 未 按 规 定 备 案 的, 由 省 造 价 总 站 对 编 制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第 六 条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结 果 作 为 全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的 依 据 之 一, 具 体 方 法 详 见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68 ( 四 ) 成 果 质 量 摘 要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 闽 建 价 号 ) 摘 要 第 八 条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是 否 规 范 取 费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主 要 分 部 分 项 与 措 施 项 目 造 价 是 否 合 理 编 制 说 明 是 否 齐 全 以 及 总 造 价 偏 差 情 况
69
70
71 ( 四 ) 成 果 质 量 1 成 果 质 量 检 查 评 分 标 准 详 细 解 释 详 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评 分 表 填 写 说 明 课 件 2 编 制 说 明 详 细 解 释 详 见 福 建 省 房 屋 建 筑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说 明 示 范 文 本 ( 闽 建 价 号 ) 及 福 建 省 房 屋 建 筑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说 明 示 范 文 本 ( 房 建 市 政 ) 课 件 3 成 果 质 量 检 查 专 家 抽 取 详 见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72 ( 四 ) 成 果 质 量 摘 要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 闽 建 价 号 ) 第 六 条 专 家 推 荐 和 评 选 程 序 : ( 一 ) 推 荐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专 家 推 荐 表 ( 详 附 件 ),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造 价 站 推 荐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之 前 须 征 得 本 人 同 意 ( 二 ) 初 审 设 区 市 造 价 站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进 行 评 审, 并 将 初 审 结 果 上 报 省 造 价 总 站 ( 三 ) 评 审 省 造 价 总 站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进 行 评 审, 并 最 终 确 定 专 家 人 选 ( 四 ) 公 布 省 造 价 总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专 家 名 单
73 ( 五 ) 客 户 评 价 企 业 因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受 到 投 诉, 被 主 管 部 门 或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查 实 的, 每 次 扣 5 分
74 说 明 : 1 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业 绩 纳 税 社 会 贡 献 情 况 ( 如 慈 善 捐 助 ) 等, 目 前 未 纳 入 评 价 标 准,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当 前 亟 需 解 决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不 高 这 个 突 出 问 题, 如 果 参 与 评 价 的 要 素 过 多, 将 淡 化 成 果 质 量 这 个 重 点 拟 待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有 明 显 提 升 之 后 再 考 虑 添 加 其 他 评 价 指 标
75 2 现 行 部 门 规 章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的 禁 止 性 行 为 中, 有 部 分 属 于 个 人 行 为, 与 企 业 信 用 关 联 不 大, 如 :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执 业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以 及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等 违 规 行 为, 在 征 求 意 见 过 程 中 企 业 普 遍 反 映 不 宜 列 入 评 价 标 准 对 企 业 进 行 扣 分, 经 研 究, 予 以 删 除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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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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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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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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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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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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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考院﹝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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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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