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
- 持 利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香 港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執 業 手 冊 Practice Guide for Hong Kong estate agency practitioners
2 目 錄 前 言... 1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信 念 知 法 守 法 2. 誠 實 謹 慎, 維 護 客 戶 的 最 佳 利 益 3. 行 事 正 直 公 平 4. 透 明 公 開 5.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6. 以 禮 待 人,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7. 鼓 勵 進 修 第 二 部 分 前 線 從 業 員 實 務 守 則 進 行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1.1 地 產 代 理 證 及 職 員 證 1.2 電 話 促 銷 1.3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1.4 開 門 七 件 事 1.5 利 益 衝 突 及 申 報 利 益 1.6 廣 告 宣 傳 1.7 物 業 鎖 匙 1.8 視 察 物 業 1.9 有 關 物 業 的 陳 述 1.10 要 約 1.11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1.12 訂 金
3 1.13 佣 金 1.14 回 贈 / 優 惠 1.15 處 理 分 租 物 業 1.16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1.17 平 等 機 會 1.18 公 平 競 爭 2. 一 手 銷 售 2.1 發 展 商 委 託 2.2 買 方 委 託 2.3 廣 告 2.4 價 目 表 2.5 訂 金 2.6 代 理 的 陳 述 2.7 公 開 銷 售 信 息 2.8 獲 取 準 買 家 的 身 分 證 2.9 銷 售 處 代 理 人 數 2.10 維 持 銷 售 處 的 秩 序 2.11 銷 售 活 動 須 遵 守 法 律 規 章 及 規 例 3. 其 他 3.1 以 確 認 人 轉 讓 物 業 事 宜 3.2 以 轉 讓 股 權 形 式 買 賣 物 業 3.3 轉 讓 限 制 3.4 物 業 租 用 權 / 經 營 業 務 的 轉 讓 3.5 偷 盤 行 為 第 三 部 分 公 司 管 理 層 責 任 招 聘 員 工
4 2. 法 定 責 任 3. 良 好 管 治 4. 利 益 申 報 / 利 益 衝 突 5. 賄 賂 及 貪 污 舞 弊 6. 公 司 檔 案 / 紀 錄 / 客 戶 資 料 存 放 7. 資 訊 保 安 及 私 隠 保 護 8. 會 計 紀 錄 9. 反 洗 黑 錢 10. 一 手 樓 盤 銷 售 第 四 部 分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牌 照 1.1 無 牌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1.2 經 營 模 式 1.3 續 牌 1.4 牌 照 其 他 事 宜 2.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及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2.1 申 領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2.2 通 知 監 管 局 人 事 變 更 2.3 身 分 識 別 2.4 備 存 放 盤 及 要 約 紀 錄 2.5 處 理 客 戶 款 項 2.6 信 託 戶 口 2.7 管 理 及 有 效 控 制 2.8 廣 告 宣 傳 2.9 物 業 資 料 2.10 住 宅 物 業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5 2.11 向 客 戶 尋 求 指 示 2.12 視 察 及 查 看 物 業 2.13 進 行 商 議 2.14 買 賣 協 議 及 租 契 2.15 佣 金 2.16 協 助 監 管 局 調 查 第 五 部 分 相 關 法 規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2.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3. 盜 竊 罪 條 例 4. 房 屋 條 例 5.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及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6.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及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7. 公 眾 衛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及 定 額 罰 款 (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罪 行 ) 條 例 8.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9.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10.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11. 香 港 鐵 路 附 例 香 港 鐵 路 ( 西 北 鐵 路 ) 附 例 12.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13.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6 前 言 作 為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 簡 稱 監 管 局 ) 發 出 的 營 業 員 牌 照 地 產 代 理 ( 個 人 ) 牌 照 或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的 持 牌 人, 必 須 遵 守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其 附 屬 法 例 監 管 局 發 出 的 操 守 守 則 和 執 業 通 告 等 此 外,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亦 須 遵 守 其 他 有 關 的 法 例 除 了 遵 守 法 律 之 外,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亦 須 向 客 戶 提 供 高 質 素 及 專 業 的 服 務 地 產 代 理 管 理 層 亦 須 建 立 一 套 良 好 的 管 理 制 度 及 公 司 文 化 本 執 業 手 冊 的 第 一 部 分 列 出 作 為 一 位 專 業 的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應 持 守 的 基 本 信 念 和 專 業 態 度, 務 求 臻 於 卓 越 第 二 部 分 主 要 介 紹 前 線 從 業 員 就 日 常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須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並 提 供 實 務 指 引 第 三 部 分 介 紹 公 司 管 理 層 在 管 理 其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時 應 肩 負 的 責 任 第 四 部 分 則 概 括 持 牌 人 在 執 業 過 程 中 須 遵 守 的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條 文 第 五 部 分 介 紹 持 牌 人 須 留 意 與 其 執 業 有 關 的 其 他 法 例 條 文 本 執 業 手 冊 旨 在 提 倡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以 專 業 手 法 執 業 以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訂 定 理 想 執 業 標 準, 讓 從 業 員 有 所 依 從 在 處 理 有 關 從 業 員 涉 嫌 違 反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其 附 屬 法 例 監 管 局 發 出 的 操 守 守 則 或 執 業 通 告 的 投 訴 時, 從 業 員 有 否 依 從 本 執 業 手 冊 所 述 的 執 業 標 準, 可 作 為 監 管 局 考 慮 個 案 時 的 參 考 因 素 1
7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信 念 1. 知 法 守 法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公 司 ) 地 產 代 理 及 營 業 員 ( 後 兩 者 以 下 統 稱 代 理 ) 必 須 熟 悉 及 遵 守 一 切 適 用 於 其 業 務 活 動 的 法 律 規 定 2. 誠 實 謹 慎, 維 護 客 戶 的 最 佳 利 益 公 司 及 代 理 應 秉 持 誠 實 小 心 謹 慎 的 態 度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並 以 促 進 和 保 障 客 戶 最 佳 利 益 為 己 任, 不 應 將 個 人 利 益 凌 駕 於 客 戶 的 利 益 之 上 3. 行 事 正 直 公 平 公 司 及 代 理 應 對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並 尊 重 公 平 競 爭 原 則, 不 應 為 謀 取 利 益 而 損 害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的 聲 譽 4. 透 明 公 開 公 司 及 代 理 應 向 客 戶 清 楚 交 代 相 關 的 物 業 及 其 交 易 資 料, 絕 不 隱 瞞 事 實 2
8 5.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公 司 及 代 理 應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在 有 可 能 /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下, 應 保 障 其 客 戶 利 益, 及 盡 快 向 客 戶 詳 盡 披 露 有 關 利 益 6. 以 禮 待 人,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代 理 應 以 誠 懇 有 禮 貌 態 度 待 客, 提 供 優 質 的 服 務 7. 鼓 勵 進 修 公 司 應 給 予 員 工 適 當 培 訓, 並 投 入 資 源, 培 養 員 工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鼓 勵 員 工 積 極 裝 備 自 己,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3
9 第 二 部 分 前 線 從 業 員 實 務 守 則 1. 進 行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1.1 地 產 代 理 證 及 職 員 證 代 理 應 申 請 地 產 代 理 證, 並 在 進 行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時 隨 身 攜 帶, 以 便 有 需 要 時 向 客 戶 出 示 該 證 公 司 應 督 促 代 理 申 領 及 攜 帶 地 產 代 理 證 代 理 應 在 其 名 片 上 印 上 牌 照 號 碼 及 所 屬 公 司 的 資 料 如 有 職 員 證, 代 理 亦 應 隨 身 攜 帶 1.2 電 話 促 銷 代 理 進 行 電 話 促 銷 活 動 時, 應 留 意 及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公 司 應 備 存 一 份 拒 絕 服 務 名 單, 詳 列 表 示 不 希 望 收 到 任 何 促 銷 電 話 的 姓 名 及 其 電 話 號 碼 該 名 單 應 定 期 更 新, 供 各 分 行 負 責 促 銷 的 職 員 使 用 4
10 1.2.2 進 行 促 銷 時, 代 理 應 說 出 公 司 名 稱 及 自 己 的 姓 名, 並 向 對 方 說 明 可 選 擇 拒 絶 接 受 服 務 如 對 方 表 明 拒 絕, 代 理 應 馬 上 掛 線 及 將 號 碼 加 入 拒 絕 服 務 名 單 內 公 司 應 設 立 機 制, 確 保 員 工 不 會 向 在 拒 絕 服 務 名 單 內 的 人 士 進 行 電 話 促 銷 活 動 1.3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如 物 業 屬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代 理 必 須 使 用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內 訂 明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為 免 客 戶 誤 以 為 額 外 條 款 為 訂 明 表 格 的 一 部 份, 代 理 不 可 將 額 外 條 款 預 先 印 在 訂 明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上, 亦 不 應 在 某 些 供 客 戶 選 擇 的 選 項 方 格 內 預 先 印 上 或 填 上 號 代 理 不 可 私 自 改 動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內 的 條 款, 任 何 改 動 刪 減 或 加 上 額 外 條 件 必 須 得 到 客 戶 同 意, 並 簽 名 作 實 如 物 業 屬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代 理 須 在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時 間 內 與 客 戶 簽 訂 訂 明 5
11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協 議 簽 妥 後, 須 給 予 客 戶 一 份 副 本 代 理 如 知 悉 客 戶 ( 賣 方 / 業 主 ) 曾 與 其 他 代 理 訂 立 獨 家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須 告 知 客 戶 如 他 就 同 一 物 業 訂 立 另 一 份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他 可 能 須 要 支 付 額 外 佣 金 代 理 必 須 核 實 客 戶 的 身 分, 包 括 要 求 客 戶 出 示 身 分 證 代 理 須 妥 善 保 存 有 關 資 料 若 客 戶 由 他 人 代 表 簽 署, 必 須 要 求 該 名 代 表 出 示 經 妥 當 簽 署 的 授 權 書 如 簽 約 方 為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應 要 求 該 公 司 代 表 出 示 該 有 限 公 司 的 註 冊 證 書 商 業 登 記 證 及 授 權 文 件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的 有 效 期 為 協 議 的 重 要 條 款, 故 代 理 與 客 戶 簽 訂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時, 須 清 楚 以 年 月 日 界 定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與 屆 滿 日 期 在 客 戶 訂 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前, 代 理 須 向 客 戶 詳 細 解 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內 容 條 款 及 含 意, 包 括 如 屬 雙 邊 代 理,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 如 屬 獨 家 代 理, 客 戶 在 哪 種 情 況 6
12 下 須 要 繳 付 額 外 佣 金 客 戶 如 不 明 白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內 任 何 條 款, 代 理 須 建 議 他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公 司 應 設 立 良 好 機 制, 確 保 員 工 依 從 上 述 指 引, 並 定 期 進 行 抽 查 1.4 開 門 七 件 事 代 理 填 寫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適 用 的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表 格 1 或 表 格 2 時, 必 須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及 從 指 定 來 源 索 取 物 業 資 料 ( 俗 稱 開 門 七 件 事 ) 代 理 並 須 小 心 填 寫, 填 妥 後, 再 三 核 對 代 理 應 清 楚 向 客 戶 解 釋 表 格 內 所 填 寫 的 資 料 代 理 應 盡 力 敦 促 賣 方 客 戶 提 供 表 格 1 第 2 部 分 規 定 有 關 物 業 在 任 何 結 構 上 的 加 建 或 改 建 的 資 料, 以 便 確 定 物 業 是 否 附 有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代 理 須 向 賣 方 提 供 一 份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1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代 理 亦 須 向 買 方 提 供 一 份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1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除 非 買 方 明 確 表 示 放 棄 收 取 表 格 1 的 正 本 或 7
13 副 本 的 權 利 代 理 須 向 業 主 提 供 一 份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2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代 理 亦 須 向 租 客 提 供 一 份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2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除 非 租 客 明 確 表 示 放 棄 收 取 表 格 2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權 利 1.5 利 益 衝 突 及 申 報 利 益 代 理 如 因 私 自 索 取 或 收 受 利 益 而 向 客 戶 提 供 不 正 確 資 料 刻 意 隱 瞞 事 實 或 欺 詐, 他 或 會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1) 條 的 索 賄 或 受 賄 罪 有 關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的 條 文, 請 參 閱 第 五 部 分 (2) 代 理 填 寫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時, 必 須 披 露 以 下 各 方 對 物 業 所 擁 有 的 金 錢 利 益 或 其 他 實 質 利 益 : 該 代 理 或 其 代 名 人 ; 該 代 理 的 親 屬 (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或 姊 妹 ) 或 該 等 親 屬 的 代 名 人 ; 或 該 代 理 所 屬 的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或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的 任 何 僱 員 / 大 股 東 ( 指 在 代 理 的 股 東 大 會 上, 有 權 行 使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投 票 8
14 權 或 控 制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的 行 使 的 人 )/ 合 夥 人 / 董 事 如 有 利 益 的 話, 須 在 有 關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的 附 表 申 報 詳 情 代 理 不 應 購 買 或 租 住 其 客 戶 的 物 業, 亦 不 應 將 自 己 的 物 業 售 賣 或 出 租 予 客 戶, 除 非 代 理 與 客 戶 在 達 成 任 何 協 議 前, 已 經 向 客 戶 全 面 披 露 所 有 有 關 事 實, 並 在 客 戶 知 情 和 書 面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交 易 1.6 廣 告 宣 傳 公 司 應 訂 立 詳 細 的 指 引, 確 保 發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廣 告 ( 包 括 網 上 廣 告 和 宣 傳 品 ) 前, 得 到 賣 方 / 業 主 書 面 同 意 ; 發 出 的 廣 告 不 會 載 有 任 何 誤 導 或 虛 假 陳 述 或 有 別 於 客 戶 指 示 的 價 格 / 租 金 / 條 款 ( 例 如, 代 理 不 應 私 自 定 下 可 試 價, 並 以 此 作 宣 傳 之 用 ); 廣 告 上 的 內 容 ( 包 括 銷 量 冠 軍 獨 家 代 理 業 主 移 民 銀 主 盤 等 宣 稱 ) 必 須 有 事 實 根 據 ; 廣 告 載 有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內 述 9
15 明 的 營 業 名 稱 及 牌 照 號 碼 或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號 碼 公 司 應 安 排 管 理 人 員 核 實 廣 告 內 容 準 確 無 誤, 才 可 印 製 宣 傳 品 或 發 出 廣 告 當 有 關 物 業 不 再 供 出 售 或 出 租, 或 在 有 關 物 業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終 止 後, 公 司 必 須 盡 快 收 回 有 關 的 廣 告 宣 傳, 及 停 止 發 放 該 物 業 的 相 片 或 資 料 予 傳 媒 公 司 亦 須 盡 快 移 去 網 上 和 店 舖 櫥 窗 上 的 有 關 廣 告 公 司 應 清 楚 界 定 各 職 級 員 工 對 傳 媒 發 放 資 料 的 權 限, 並 應 清 楚 訂 明 負 責 發 布 各 種 資 料 的 人 員, 以 免 混 亂 公 司 亦 應 安 排 管 理 人 員 核 實 新 聞 稿 登 載 的 資 料, 確 保 準 確 無 誤 公 司 不 應 將 宣 傳 物 品 ( 包 括 海 報 單 張 宣 傳 板 等 ) 放 在 行 人 路 上 欄 杆 巴 士 站 燈 柱 或 任 何 不 屬 於 店 舖 範 圍 內 的 地 方 1.7 物 業 鎖 匙 公 司 應 提 醒 代 理, 在 與 客 戶 訂 立 地 產 代 10
16 理 協 議 時, 必 須 訂 明 客 戶 是 否 同 意 將 物 業 的 鎖 匙 交 由 代 理 妥 為 保 管, 以 供 視 察 物 業 之 用 倘 若 客 戶 將 鎖 匙 交 給 代 理 作 安 排 準 買 家 或 準 租 客 視 察 物 業 之 用, 代 理 應 向 該 客 戶 發 出 收 據 交 還 鎖 匙 予 客 戶 之 前, 代 理 必 須 核 實 客 戶 的 身 分 公 司 應 設 立 適 當 的 制 度, 確 保 代 理 妥 善 保 管 物 業 鎖 匙, 亦 不 應 容 許 代 理 未 經 客 戶 同 意 之 前 複 製 鎖 匙 及 不 按 委 託 的 內 容 利 用 物 業 未 經 客 戶 同 意, 代 理 不 得 把 鎖 匙 轉 交 他 人 ; 如 須 轉 交 他 人 ( 如 同 事 ), 應 以 書 面 紀 錄, 並 妥 善 存 放 該 等 紀 錄 公 司 必 須 確 保 代 理 不 可 使 用 客 戶 交 託 的 鎖 匙, 進 入 物 業 作 安 排 準 買 家 或 準 租 客 視 察 該 物 業 以 外 的 用 途 代 理 亦 不 可 擅 自 更 換 物 業 的 門 鎖 或 另 加 門 鎖 或 鎖 鏈 代 理 在 物 業 出 售 或 出 租 後, 或 委 託 期 完 結 後, 應 盡 快 交 還 鎖 匙 給 客 戶 1.8 視 察 物 業 11
17 1.8.1 代 理 安 排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視 察 物 業 前, 必 須 得 到 該 物 業 賣 方 / 業 主 事 先 同 意 代 理 應 遵 守 該 物 業 有 關 非 住 客 進 入 屋 苑 / 大 廈 的 規 定 ( 如 有 的 話 ), 例 如 向 管 理 員 / 保 安 員 作 出 登 記 假 若 管 理 員 / 保 安 員 要 求 出 示 地 產 代 理 證 或 職 員 證, 代 理 應 盡 量 配 合 代 理 應 向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清 楚 介 紹 物 業 的 設 施 其 收 費 及 周 圍 環 境 代 理 如 沒 有 相 關 資 料, 應 如 實 告 知 客 戶 如 發 現 單 位 有 損 毀 / 漏 水 情 況 或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代 理 應 向 賣 方 / 業 主 作 出 查 詢, 以 及 建 議 賣 方 / 業 主 向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作 出 詳 細 披 露, 及 建 議 賣 方 / 業 主 與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商 討 由 誰 負 責 維 修 工 程 拆 除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及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如 大 廈 旁 有 斜 坡 或 位 於 私 家 路, 代 理 應 向 賣 方 / 業 主 查 詢 及 建 議 賣 方 / 業 主 向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詳 細 披 露 斜 坡 或 私 家 路 的 業 權 及 維 修 責 任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代 理 應 留 意 大 廈 大 堂 的 通 告, 有 否 大 廈 公 共 地 方 的 維 修 通 告 斜 坡 修 葺 令 等 12
18 如 有, 應 向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作 出 詳 細 披 露 物 業 如 連 傢 俬 / 電 器 出 售 或 出 租, 代 理 須 向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提 供 一 份 有 關 傢 俬 / 電 器 的 清 單, 並 應 安 排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檢 查 有 關 傢 俬 / 電 器 除 非 物 業 是 以 連 租 約 的 方 式 出 售, 否 則 代 理 應 鼓 勵 及 盡 可 能 安 排 客 戶 在 不 同 時 段 ( 白 天 及 晚 上 ) 視 察 物 業, 讓 客 戶 清 楚 了 解 物 業 及 其 周 圍 環 境 在 買 賣 或 租 賃 協 議 簽 署 之 前, 盡 可 能 安 排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再 一 次 視 察 物 業 代 理 陪 同 客 人 視 察 物 業 時, 宜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公 司 亦 應 制 訂 一 套 保 障 員 工 工 作 安 全 的 程 序 或 制 度 1.9 有 關 物 業 的 陳 述 代 理 就 物 業 的 任 何 陳 述, 包 括 最 近 同 類 物 業 的 成 交 放 盤 數 目 及 價 錢 物 業 的 估 值 物 業 周 圍 的 發 展 土 地 用 途 ( 例 13
19 如 將 會 興 建 的 項 目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高 度 預 計 落 成 日 期 等 ) 交 通 配 套 ( 例 如 屋 邨 巴 士 的 班 次 路 線 收 費 ) 按 揭 及 各 式 供 款 計 劃 必 須 真 確 無 誤 及 有 事 實 根 據 公 司 應 確 保 代 理 不 發 放 未 經 證 實 的 成 交 資 料 成 交 資 料 應 以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資 料 為 準 代 理 不 應 就 買 家 可 獲 得 的 按 揭 貸 款 額 作 任 何 保 證, 亦 不 應 就 物 業 的 升 值 潛 力 作 任 何 估 計 或 保 證 假 若 代 理 並 沒 有 客 戶 要 求 的 資 料, 代 理 應 盡 一 切 努 力 查 核 才 答 覆 客 戶 代 理 若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應 該 如 實 向 客 戶 表 明 假 如 物 業 的 土 地 查 冊 結 果 顯 示 死 亡 證 的 登 記 資 料, 則 代 理 須 向 賣 方 / 業 主 及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作 出 有 關 查 詢 代 理 應 盡 一 切 努 力 盡 量 小 心 查 核, 確 保 向 客 戶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此 外, 代 理 亦 應 妥 善 保 存 查 詢 的 紀 錄 14
20 1.9.6 代 理 向 其 客 戶 作 出 的 任 何 承 諾 ( 例 如 協 助 買 方 或 租 客 更 改 水 電 煤 氣 供 應 的 登 記 住 戶 等 ), 必 須 在 其 能 力 範 圍 以 內 代 理 亦 必 須 履 行 有 關 承 諾 為 了 增 強 客 戶 信 心, 代 理 應 將 其 承 諾 以 書 面 形 式 列 出, 並 交 給 客 戶 1.10 要 約 代 理 如 同 時 代 表 買 賣 或 租 賃 的 雙 方, 收 到 一 方 客 戶 要 約 後,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把 要 約 告 知 交 易 的 另 一 方 如 只 代 表 一 方, 收 到 客 戶 要 約 後,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把 要 約 告 知 交 易 的 另 一 方 或 其 代 理 代 理 須 按 接 獲 的 要 約 的 次 序, 如 實 告 知 客 戶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代 理 不 可 向 客 戶 提 出 虛 假 的 要 約 代 理 須 將 雙 方 的 所 有 要 約 ( 包 括 那 些 低 於 賣 方 / 業 主 指 定 底 價 或 高 於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上 限 的 要 約 ) 告 知 對 方 代 理 不 應 因 佣 金 的 收 費 率 或 金 額 有 所 不 同 而 隱 瞞 某 些 要 約 15
21 代 理 應 將 所 有 口 頭 及 書 面 提 出 的 要 約 ( 包 括 提 出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 盡 快 紀 錄 下 來, 以 防 爭 拗 及 混 亂 1.11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 所 以 代 理 如 果 要 為 客 戶 草 擬 這 些 文 件, 必 須 非 常 小 心 謹 慎, 並 應 該 遵 照 個 別 客 戶 的 指 示 草 擬 文 件 如 在 草 擬 過 程 中 有 任 何 疑 問, 代 理 應 該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代 理 須 在 買 方 / 租 客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前 一 刻, 從 土 地 註 冊 處 取 得 最 新 的 土 地 查 冊 結 果, 不 應 依 賴 之 前 取 得 的 土 地 查 冊 結 果 代 理 應 向 買 方 / 租 客 清 楚 解 釋 土 地 查 冊 內 的 業 權 人 及 產 權 負 擔 等 資 料, 並 向 買 方 / 租 客 提 供 一 份 土 地 查 冊 結 果 的 文 本 為 免 日 後 發 生 爭 拗, 代 理 宜 要 求 買 方 / 租 客 簽 收 該 份 土 地 查 册 並 妥 善 保 存 該 份 收 據 代 理 為 客 戶 填 寫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時, 必 須 小 心 謹 慎 及 再 三 核 對, 以 免 寫 上 錯 誤 的 資 料 物 業 地 址 宜 按 照 土 地 查 16
22 冊 上 的 物 業 地 址 填 寫 代 理 必 須 核 實 客 戶 的 身 分, 包 括 要 求 客 戶 出 示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妥 善 保 存 有 關 資 料 若 客 戶 由 他 人 代 表 簽 署, 必 須 要 求 該 名 代 表 出 示 經 妥 當 簽 署 的 授 權 書, 並 核 實 該 名 代 表 的 身 分 代 理 須 留 意 簽 約 方 是 否 已 年 滿 十 八 歲 如 簽 約 方 未 成 年, 合 約 可 能 無 效 如 簽 約 方 為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應 核 實 簽 署 者 已 獲 授 權 代 表 該 公 司 簽 署 文 件 代 理 須 確 保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上 任 何 條 款 的 修 訂, 必 須 得 到 雙 方 同 意 及 於 修 訂 地 方 上 加 簽 確 認, 並 向 雙 方 解 釋 修 訂 的 含 意 代 理 不 應 要 求 客 戶 簽 署 一 份 在 重 要 項 目 ( 例 如 樓 價 訂 金 成 交 日 ) 上 漏 空 的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若 物 業 連 花 園 車 位 或 天 台 等 出 售 / 出 租, 該 附 加 部 份 須 清 楚 列 於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上, 並 由 合 約 各 方 加 簽 確 認 17
23 若 物 業 連 傢 俬 / 電 器 出 售 / 出 租, 代 理 須 準 備 一 份 清 單 ( 如 有 需 要, 連 同 有 關 傢 俬 / 電 器 的 照 片 ), 由 雙 方 確 認 及 附 加 在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上 若 出 租 物 業 是 按 揭 物 業, 代 理 須 建 議 租 客 於 簽 訂 臨 時 租 賃 合 約 前, 要 求 業 主 向 承 按 人 取 得 書 面 同 意, 並 應 向 租 客 解 釋 在 沒 有 承 按 人 同 意 下 租 住 的 風 險 任 何 買 賣 合 約 ( 無 論 是 臨 時 或 正 式 ) 透 過 代 理 的 安 排 而 簽 訂 後, 該 代 理 不 得 在 該 買 賣 合 約 終 止 或 在 完 成 交 易 之 前, 繼 續 為 是 次 出 售 物 業 的 賣 方 推 銷 該 物 業 任 何 臨 時 租 約 透 過 代 理 的 安 排 而 簽 訂 後, 該 代 理 不 得 在 未 簽 訂 正 式 租 約 或 在 臨 時 租 約 終 止 之 前, 繼 續 為 是 次 出 租 物 業 的 業 主 推 銷 該 物 業 除 非 賣 方 / 業 主 要 求, 代 理 不 宜 在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簽 訂 後, 告 知 賣 方 / 業 主 其 後 的 關 於 該 物 業 的 要 約 1.12 訂 金 18
24 代 理 不 應 要 求 或 建 議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在 未 與 賣 方 / 業 主 達 成 協 議 前, 繳 付 訂 金 或 誠 意 金 代 理 在 安 排 立 約 各 方 訂 立 附 有 未 解 除 按 揭 的 物 業 的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前, 須 向 買 家 解 釋 臨 約 上 任 何 訂 金 託 管 條 文 及 / 或 刪 除 載 於 預 印 在 臨 約 的 訂 金 託 管 條 文 的 含 意 及 風 險 ( 包 括 直 接 向 賣 方 支 付 訂 金 的 風 險 ), 並 向 買 方 提 出 將 所 有 訂 金 ( 包 括 首 期 及 後 續 訂 金 ) 託 管 在 律 師 行 內 代 理 亦 應 向 買 賣 雙 方 解 釋 訂 金 託 管 安 排 的 含 意 及 訂 金 託 管 人 發 放 訂 金 前 須 符 合 的 條 件 代 理 在 沒 有 訂 金 託 管 安 排 下 處 理 有 關 未 解 除 按 揭 的 買 賣 物 業 時, 應 取 得 立 約 各 方 的 確 認 書, 確 認 立 約 各 方 已 獲 悉 有 關 的 訂 金 託 管 安 排, 以 及 在 臨 約 中 沒 有 納 入 訂 金 託 管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代 理 若 代 客 戶 收 取 任 何 款 項, 必 須 將 這 些 款 項 存 入 公 司 在 一 家 認 可 機 構 開 立 的 信 託 戶 口 內, 並 發 出 收 據 予 客 戶 公 司 亦 應 就 訂 金 如 何 轉 交 賣 方 / 業 主 或 退 還 給 買 方 / 租 客, 訂 立 仔 細 程 序, 並 清 楚 向 客 戶 作 出 交 代 公 司 管 理 層 應 給 予 員 19
25 工 清 晰 指 示, 以 便 在 周 末 或 假 期 期 間 代 客 戶 收 取 而 未 能 即 時 存 入 信 託 戶 口 的 款 項 得 到 妥 善 的 處 置 代 理 應 要 求 客 戶 以 支 票 支 付 訂 金, 避 免 接 納 現 金 代 理 不 應 代 客 墊 支 訂 金 予 賣 方 / 業 主, 以 避 免 與 客 戶 日 後 發 生 爭 拗 代 理 發 放 任 何 訂 金 予 賣 方 / 業 主 時, 必 須 確 保 賣 方 / 業 主 的 身 分 與 有 關 的 住 宅 物 業 的 擁 有 人 是 相 同 的 假 若 他 們 並 非 相 同, 則 須 確 保 賣 方 / 業 主 具 有 出 售 / 出 租 該 物 業 的 權 限 代 理 不 可 挪 用 客 戶 信 託 戶 口 內 的 款 項 作 為 公 司 開 支 或 其 他 用 途, 也 不 可 扣 押 作 抵 銷 佣 金 之 用 1.13 佣 金 公 司 應 提 醒 代 理, 接 受 客 戶 委 託 時 必 須 與 客 戶 訂 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並 清 楚 向 客 戶 解 釋 法 例 並 沒 有 規 定 佣 金 的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代 理 應 與 客 戶 商 議 佣 金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以 及 繳 付 日 期, 並 清 楚 將 有 關 條 20
26 款 寫 在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上, 同 時 要 求 客 戶 簽 名 作 實, 以 免 發 生 爭 拗 代 理 亦 應 向 客 戶 解 釋 在 何 等 情 況 下 須 要 繳 付 佣 金 代 理 如 同 時 代 表 買 賣 或 租 賃 的 雙 方, 必 須 於 臨 時 買 賣 / 租 賃 合 約 上 向 交 易 各 方 披 露 收 取 的 佣 金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代 理 須 事 前 獲 得 公 司 批 准 及 交 易 各 方 的 書 面 同 意 公 司 應 提 醒 代 理, 如 收 取 客 戶 協 議 以 外 的 佣 金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餽 贈, 必 須 按 公 司 既 定 的 申 報 程 序 向 公 司 匯 報, 並 由 公 司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若 代 理 為 買 賣 雙 方 或 業 主 及 租 客 雙 方 的 代 理 人, 在 處 理 業 務 時 收 受 任 何 協 議 以 外 的 佣 金 或 其 他 利 益 前, 亦 必 須 取 得 交 易 各 方 的 同 意, 否 則 或 會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受 賄 罪 9(1) 條 的 在 任 何 代 表 買 賣 雙 方 或 業 主 及 租 客 雙 方 的 情 況 下, 代 理 不 可 明 示 或 暗 示 客 戶, 須 要 支 付 協 議 以 外 的 佣 金 或 給 予 其 他 形 式 的 餽 贈, 才 向 另 一 方 爭 取 更 佳 的 條 件, 否 則 或 會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1) 條 的 索 賄 罪 21
27 公 司 應 就 收 取 客 戶 的 佣 金, 訂 立 詳 細 妥 善 的 制 度, 包 括 鼓 勵 客 戶 以 抬 頭 人 為 公 司 名 稱 的 劃 線 支 票 支 付 佣 金 ; 及 清 楚 指 示 員 工 收 取 佣 金 後, 必 須 即 時 將 款 項 存 入 指 定 戶 口 內, 並 發 出 收 據 予 客 戶 公 司 向 客 戶 追 收 佣 金 時, 不 應 採 取 非 法 手 段 在 聘 用 收 數 公 司 前, 應 先 向 客 戶 發 出 最 後 書 面 追 討, 設 下 還 款 期 限, 並 清 楚 表 明 若 限 期 過 後 尚 未 付 清 欠 款, 便 會 聘 用 收 數 公 司 追 收 欠 款 在 聘 用 收 數 公 司 時, 公 司 須 與 收 數 公 司 簽 訂 書 面 的 聘 用 合 約, 並 就 收 數 公 司 的 作 業 模 式 訂 下 要 求, 包 括 不 得 對 任 何 人 士 在 言 語 上 或 身 體 上 作 出 恐 嚇 或 使 用 暴 力, 也 不 得 騷 擾 負 債 人 及 其 家 人 ( 包 括 公 開 羞 辱 負 債 人 ) 或 侵 佔 或 毀 壞 負 債 人 的 財 物 公 司 應 不 時 監 察 收 數 公 司 的 作 業 模 式, 及 在 收 到 對 有 關 收 數 公 司 作 出 的 投 訴 時 立 即 處 理 1.14 回 贈 / 優 惠 代 理 宜 以 書 面 形 式, 對 客 戶 作 出 送 贈 折 扣 或 優 惠 的 承 諾, 並 具 體 列 明 送 贈 條 件 及 形 式, 以 提 高 優 惠 計 劃 的 透 明 度, 免 卻 日 後 不 必 要 的 紛 爭 書 面 承 諾 可 以 22
28 額 外 條 款 的 形 式 載 列 於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內, 亦 可 另 紙 列 出 如 接 受 回 贈 / 優 惠 的 人 是 某 人 客 戶 的 代 理 人 或 是 某 公 司 客 戶 的 職 員, 提 供 利 益 前 須 確 保 接 受 者 是 否 已 獲 得 其 主 事 人 的 批 准, 否 則 或 會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2) 條 的 行 賄 罪 代 理 亦 須 留 意, 任 何 人 若 沒 有 合 法 權 限 或 合 理 辯 解, 向 公 職 人 員 提 供 利 益 ( 不 論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 以 影 響 公 職 人 員 辦 理 與 其 政 府 部 門 / 公 共 機 構 有 關 的 事 務, 或 會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4(1) 條 的 行 賄 公 職 人 員 罪 公 司 管 理 層 亦 應 加 強 對 此 方 面 的 監 管, 為 員 工 制 訂 程 序 及 指 引 此 外, 若 上 述 之 送 贈 折 扣 或 優 惠 會 影 響 公 司 與 僱 員 間 的 佣 金 拆 帳, 亦 宜 清 晰 向 代 理 說 明, 以 免 引 起 勞 資 糾 紛 1.15 處 理 分 租 物 業 代 理 處 理 分 租 物 業 時, 應 取 得 大 業 主 與 二 房 東 之 間 的 租 約, 並 審 視 有 否 分 租 限 制, 或 是 否 須 要 先 取 得 大 業 主 同 意 才 可 分 租 ; 應 留 意 二 房 東 與 三 房 客 之 間 的 23
29 分 租 租 約 條 款 不 得 與 大 業 主 與 二 房 東 之 間 的 租 約 條 款 有 所 衝 突, 分 租 租 期 也 不 可 超 過 原 有 租 期 ; 在 出 租 資 料 表 格 ( 表 格 2) C 部 填 寫 原 有 租 約 的 資 料, 包 括 租 約 立 約 人, 租 約 有 效 期 及 任 何 三 房 客 必 須 知 道 的 資 料, 例 如 分 租 物 業 的 面 積 ; 及 分 租 物 業 的 廣 告 須 述 明 有 關 物 業 是 作 分 租 之 用 1.16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為 協 助 政 府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代 理 應 核 實 客 戶 身 分 如 代 理 成 功 為 客 戶 ( 無 論 是 個 人 或 公 司 客 戶 ) 促 成 購 入 或 出 售 物 業, 當 客 戶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時, 代 理 應 檢 查 已 經 簽 訂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或 如 屬 非 住 宅 物 業, 則 有 關 睇 樓 紙 或 類 似 協 議 ), 確 保 已 填 妥 下 列 資 料 : 個 人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公 司 客 戶 的 簽 署 人 的 姓 名 ; 個 人 客 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旅 遊 證 件 的 種 類 ( 例 如 身 分 24
30 證 護 照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雙 程 證 ) 及 號 碼 ; 及 客 戶 的 地 址 並 應 在 協 議 上 加 上 : 公 司 客 戶 的 簽 署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旅 遊 證 件 的 種 類 ( 例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雙 程 證 ) 及 號 碼 ; 所 購 入 或 售 出 的 物 業 地 址 ; 價 錢 ; 及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的 日 期 保 存 文 件 代 理 應 妥 善 保 存 上 述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睇 樓 紙 或 類 似 協 議, 由 簽 訂 有 關 的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起 計 至 少 5 年, 以 便 當 有 關 執 法 機 關 要 求 時 提 供 向 警 方 及 海 關 的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舉 報 任 何 懷 疑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犯 罪 得 益 的 財 產 任 何 人 士 若 知 道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財 產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犯 罪 得 益 而 仍 處 理 該 財 產, 亦 屬 犯 罪 1.17 平 等 機 會 代 理 在 處 理 物 業 交 易 時, 切 勿 作 出 任 何 25
31 歧 視 或 可 能 妨 礙 他 人 公 平 享 受 租 住 權 利 的 行 為, 也 應 適 當 地 提 醒 客 戶 ( 例 如 業 主 ) 避 免 涉 及 歧 視 行 為 1.18 公 平 競 爭 為 符 合 公 平 競 爭 的 原 則, 代 理 不 得 提 供 或 答 應 提 供 任 何 佣 金 或 其 他 在 協 議 內 沒 有 列 明 的 利 益, 以 促 成 交 易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2) 條, 任 何 人 若 沒 有 合 法 權 限 或 合 理 辯 解, 向 任 何 代 理 人 提 供 利 益 以 影 響 該 代 理 人 執 行 與 其 主 事 人 有 關 的 工 作, 便 屬 行 賄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4(1) 條, 任 何 人 若 沒 有 合 法 權 限 或 合 理 辯 解, 向 公 職 人 員 提 供 利 益 ( 不 論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 以 影 響 公 職 人 員 辦 理 與 其 政 府 部 門 / 公 共 機 構 有 關 的 事 務, 亦 屬 行 賄 2. 一 手 銷 售 2.1 發 展 商 委 託 公 司 應 與 發 展 商 簽 訂 委 託 協 議, 以 釐 清 雙 方 權 責 公 司 必 須 獲 得 發 展 商 的 書 面 同 意 及 通 知 26
32 已 獲 得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或 已 獲 地 政 總 署 批 准 ( 如 該 樓 盤 屬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下 的 樓 盤 ), 方 可 為 新 樓 盤 推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廣 告, 或 進 行 任 何 類 型 的 推 銷 活 動 公 司 應 在 銷 售 樓 盤 時, 清 楚 及 明 確 地 ( 例 如 以 顯 眼 的 字 句 張 貼 於 樓 盤 銷 售 點 或 透 過 買 方 的 書 面 確 認 ) 向 買 方 述 明 公 司 只 代 表 發 展 商 行 事 及 並 不 代 表 買 方 行 事 ( 如 屬 這 種 情 況 ), 以 便 買 方 採 取 適 當 的 步 驟 保 障 自 己 的 利 益 2.2 買 方 委 託 如 打 算 代 表 買 方, 公 司 應 與 買 方 簽 訂 協 議, 以 釐 清 雙 方 權 責 若 代 理 同 時 代 表 買 方, 他 須 向 買 方 交 代 從 發 展 商 所 收 取 的 佣 金 / 利 益, 否 則 或 會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賄 罪 9(1) 條 的 受 2.3 廣 告 廣 告 所 述 的 任 何 特 點, 例 如 位 置 圖 則 周 圍 環 境 樓 面 面 積 樓 面 平 面 圖 裝 置 及 建 築 材 料 預 期 落 成 日 期 管 理 及 27
33 康 樂 設 備 及 設 施 詳 情 等, 必 須 正 確 無 誤 2.4 價 目 表 倘 若 代 理 得 到 發 展 商 提 供 的 價 目 表, 應 向 準 買 家 提 供 該 價 目 表, 不 得 收 費 或 附 帶 任 何 限 制 或 條 件 同 時, 代 理 亦 不 應 編 制 任 何 未 經 發 展 商 同 意 的 樓 盤 售 價 的 價 目 表 代 理 如 向 準 買 家 提 供 付 款 方 式 或 按 揭 計 劃 等 與 價 格 或 計 算 價 格 有 關 的 資 料, 必 須 確 保 資 料 準 確, 並 已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 及 已 盡 一 切 努 力 核 實 該 等 資 料 當 提 供 呎 價 時, 代 理 應 提 醒 準 買 家 留 意 實 用 及 建 築 面 積 的 計 算 方 法 代 理 應 向 準 買 家 提 供 由 發 展 商 提 供 的 價 目 表 上 所 列 以 實 用 面 積 計 算 的 呎 價 如 準 買 家 有 疑 問, 代 理 應 建 議 準 買 家 諮 詢 測 量 師 或 律 師, 及 向 發 展 商 查 詢 2.5 訂 金 獲 發 展 商 委 託 的 公 司 或 同 時 獲 發 展 商 和 準 買 家 委 託 的 公 司, 在 未 得 到 發 展 商 授 權 前, 不 得 以 訂 金 或 其 他 名 義 代 表 發 展 28
34 商 接 受 準 買 家 任 何 款 項 公 司 在 獲 準 買 家 委 託 但 未 獲 發 展 商 委 託 接 受 任 何 款 項 的 情 況 下 接 受 任 何 款 項, 須 清 楚 告 訴 準 買 家 公 司 並 未 獲 發 展 商 授 權 收 取 任 何 款 項, 因 此 所 收 款 項 不 能 當 作 支 付 訂 金 之 用 公 司 亦 須 清 楚 告 訴 準 買 家, 公 司 有 可 能 於 受 發 展 商 委 託 後, 代 表 發 展 商 行 事 在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方 案 中, 倘 若 公 司 獲 得 發 展 商 授 權 收 取 訂 金, 則 所 收 款 項 的 金 額, 應 與 政 府 的 同 意 書 中 所 規 定 應 付 予 發 展 商 的 臨 時 訂 金 一 致 2.6 代 理 的 陳 述 若 獲 得 發 展 商 授 權, 代 理 可 以 代 表 發 展 商 就 有 關 發 展 項 目 作 出 書 面 及 / 或 口 頭 陳 述 唯 此 等 代 表 發 展 商 的 陳 述, 其 範 圍 應 限 於 載 於 發 展 商 所 提 供 的 售 樓 書 及 文 件 中 的 相 關 資 料 ; 同 時, 代 理 亦 應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 並 盡 一 切 努 力 核 實 該 等 資 料 ( 包 括 樓 盤 的 周 圍 環 境 樓 盤 附 近 即 將 興 建 的 項 目 及 有 關 項 目 的 詳 情 物 業 景 觀 樓 層 高 度 會 所 設 施 及 收 費 等 ) 29
35 2.6.2 代 理 應 建 議 準 買 家 在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前, 詳 閱 售 樓 書 內 的 各 項 條 款, 及 放 置 在 售 樓 處 的 大 廈 公 契 草 擬 本 及 政 府 地 契 由 於 按 揭 及 各 式 供 款 計 劃 類 別 繁 多, 準 買 家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代 理 應 提 醒 他 們 可 直 接 向 提 供 按 揭 的 銀 行 或 發 展 商 了 解 詳 情 2.7 公 開 銷 售 信 息 除 非 代 理 已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 並 已 盡 一 切 努 力 核 實 該 等 資 料, 否 則 不 應 代 表 發 展 商 就 發 展 項 目 發 放 銷 售 數 據 或 銷 售 業 績 的 信 息 2.8 獲 取 準 買 家 的 身 分 證 除 非 獲 準 買 家 授 權, 否 則 代 理 不 得 保 管 準 買 家 的 身 分 證 故 此, 代 理 在 擬 備 發 展 商 與 準 買 家 的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時, 須 事 先 獲 得 準 買 家 授 權, 方 可 保 管 他 的 身 分 證 作 核 實 身 分 用 途 此 外, 如 準 買 家 要 求 取 回 身 分 證, 代 理 須 從 速 交 回 身 分 證 予 準 買 家 30
36 2.8.2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第 7A(1A) 條 和 7A(2) 條, 任 何 人 士 無 合 法 權 限 或 合 理 辯 解 而 保 管 或 管 有 他 人 身 分 證, 即 屬 違 法 2.9 銷 售 處 代 理 人 數 如 發 展 商 就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於 特 定 時 段 內 派 駐 銷 售 處 的 代 理 人 數 有 所 規 限, 則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不 得 超 越 有 關 規 限 2.10 維 持 銷 售 處 的 秩 序 如 發 展 商 為 維 持 銷 售 處 的 秩 序 而 制 定 規 則 和 規 例, 代 理 應 遵 守 有 關 規 則 和 規 例 公 司 必 須 妥 善 備 存 每 日 派 往 銷 售 點 工 作 的 職 員 人 數 和 身 分 的 紀 錄 公 司 應 派 駐 適 當 的 管 理 人 員 監 察 和 管 理 代 理 在 一 手 樓 盤 銷 售 處 的 工 作, 確 保 秩 序 良 好, 避 免 與 其 他 公 司 的 代 理 發 生 紛 爭 公 司 應 確 保 在 一 手 樓 盤 銷 售 地 點 和 售 樓 處 附 近 工 作 的 代 理 佩 戴 地 產 代 理 證 和 職 31
37 員 證, 以 便 客 戶 和 監 管 局 職 員 識 別 其 身 分 2.11 銷 售 活 動 須 遵 守 法 律 規 章 及 規 例 代 理 在 街 道 上 進 行 銷 售 活 動 時, 應 遵 守 法 例 及 不 可 阻 礙 及 騷 擾 他 人 代 理 在 銷 售 地 點 和 售 樓 處 附 近 從 事 銷 售 活 動 時 應 遵 守 法 律 規 章 及 規 例, 例 如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香 港 鐵 路 附 例 和 香 港 鐵 路 ( 西 北 鐵 路 ) 附 例 等 代 理 須 確 保 擺 放 的 宣 傳 物 品 不 會 構 成 阻 街 或 安 全 的 問 題 3. 其 他 3.1 以 確 認 人 轉 讓 物 業 事 宜 代 理 應 提 醒 確 認 人, 在 出 售 物 業 前, 應 查 閱 他 與 原 賣 方 所 簽 訂 的 買 賣 協 議 內 是 否 有 條 款 禁 止 他 將 物 業 轉 售 予 第 三 者 代 理 應 提 醒 確 認 人 倘 若 轉 購 人 未 能 完 成 該 轉 購 交 易, 確 認 人 便 應 作 好 準 備 以 完 成 購 入 物 業 的 手 續, 否 則 便 會 違 反 與 原 賣 方 達 成 的 買 賣 協 議 32
38 3.1.2 代 理 應 留 意, 若 其 本 人 或 相 關 人 士 欺 詐 性 地 參 與 以 確 認 人 轉 讓 物 業 的 事 宜, 除 牽 涉 嚴 重 利 益 衝 突 外, 亦 可 能 觸 犯 盜 竊 罪 條 例 的 欺 詐 罪 行 或 其 他 罪 行 代 理 應 留 意, 在 物 業 成 交 時, 若 確 認 人 須 將 轉 購 人 所 繳 付 之 樓 價 餘 款 轉 交 予 原 賣 方, 為 確 保 確 認 人 有 充 裕 時 間 遞 送 該 樓 價 餘 款, 代 理 應 建 議 確 認 人 與 轉 購 人 協 定 的 成 交 時 間 訂 於 確 認 人 與 原 賣 方 的 成 交 時 間 之 前 一 般 情 況 下, 轉 購 人 在 簽 訂 轉 售 協 議 前 沒 有 機 會 視 察 物 業 代 理 應 提 醒 轉 購 人 不 視 察 物 業 的 風 險 代 理 亦 應 與 確 認 人 盡 量 安 排 轉 購 人 在 成 交 前 視 察 物 業 代 理 應 向 轉 購 人 解 釋, 轉 售 協 議 條 款 是 受 到 確 認 人 與 原 賣 方 簽 訂 的 買 賣 協 議 約 束, 例 如 買 賣 協 議 內 訂 明 買 方 ( 確 認 人 ) 接 受 某 結 構 性 改 動, 轉 售 協 議 中 的 轉 購 人 也 得 接 受 該 結 構 性 改 動 等 此 外, 代 理 更 應 留 意 轉 購 人 須 付 的 樓 價 餘 款 是 否 足 夠 支 付 確 認 人 須 付 予 原 賣 方 的 樓 價 餘 款 33
39 3.1.6 代 理 應 提 醒 轉 購 人, 如 確 認 人 不 能 完 成 交 易, 買 賣 便 會 受 到 影 響 而 須 延 期 完 成, 甚 至 令 交 易 告 吹, 轉 購 人 不 但 不 能 如 期 購 買 物 業, 更 有 可 能 須 訴 諸 法 律 方 可 取 回 已 付 的 訂 金 或 得 到 賠 償 另 外, 代 理 應 提 醒 轉 購 人 他 可 要 求 確 認 人 簽 署 一 份 不 可 反 悔 的 授 權 書 (irrevocable power of attorney), 以 保 障 轉 購 人 在 確 認 人 不 能 完 成 交 易 的 情 況 下, 亦 可 以 其 授 權 人 身 分 簽 署 樓 契 以 完 成 買 賣 就 這 方 面, 代 理 亦 應 建 議 轉 購 人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代 理 在 與 確 認 人 及 轉 購 人 訂 立 轉 售 協 議 前, 必 須 就 有 關 物 業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以 確 保 確 認 人 有 權 轉 售 物 業, 並 盡 可 能 審 視 確 認 人 與 原 賣 方 所 簽 訂 的 有 效 買 賣 協 議, 以 了 解 其 中 的 條 款, 特 別 是 有 否 轉 售 限 制 等 代 理 如 果 在 確 認 人 與 原 賣 方 的 交 易 中 代 表 雙 方, 然 後 再 在 確 認 人 與 轉 售 人 的 交 易 中 代 表 雙 方, 代 理 便 須 向 所 有 客 戶 披 露 從 其 他 客 戶 收 取 的 佣 金, 包 括 向 原 賣 方 披 露 會 向 確 認 人 與 轉 售 人 收 取 佣 金 的 數 額 3.2 以 轉 讓 股 權 形 式 買 賣 物 業 34
40 3.2.1 由 於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是 一 份 複 雜 的 法 律 文 件, 買 家 有 可 能 無 意 識 地 接 管 了 與 轉 讓 股 權 及 該 有 限 公 司 的 業 務 有 關 的 債 務 和 責 任 ; 亦 可 能 增 加 在 購 買 時 融 資 的 複 雜 性, 所 以 在 沒 有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的 情 況 下, 代 理 不 應 安 排 股 權 轉 讓 3.3 轉 讓 限 制 代 理 應 知 悉 某 些 物 業 有 轉 讓 限 制, 賣 方 / 業 主 不 得 自 由 轉 讓 或 出 租 其 物 業, 而 上 述 買 賣 / 租 賃 亦 涉 及 特 別 的 程 序 及 / 或 表 格 上 述 物 業 包 括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居 者 有 其 屋 私 人 參 建 居 屋 租 者 置 其 屋 ;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的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及 住 宅 發 售 計 劃 的 物 業 ; 原 居 村 民 物 業 和 前 公 務 員 合 作 社 單 位 代 理 處 理 上 述 物 業 時, 宜 小 心 謹 慎, 包 括 不 可 協 助 或 教 唆 賣 方 / 業 主 在 不 合 法 的 情 況 下, 出 售 或 出 租 物 業 代 理 亦 應 不 時 留 意 最 新 的 安 排 及 規 定, 有 疑 問 時, 宜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35
41 3.4 物 業 租 用 權 / 經 營 業 務 的 轉 讓 代 理 必 須 留 意 任 何 租 用 權 的 轉 讓 都 可 能 很 複 雜, 為 有 效 保 障 各 方 利 益, 一 般 有 必 要 採 用 詳 盡 的 法 律 文 件 ; 僅 一 份 標 準 格 式 的 租 約 是 不 足 夠 的 在 租 用 權 / 經 營 業 務 的 轉 讓 過 程 中, 除 涉 及 簽 訂 新 租 約 的 部 分 外, 其 餘 部 分 已 可 能 超 出 地 產 代 理 的 正 常 工 作 範 圍 因 此, 當 客 戶 表 示 有 意 進 行 租 用 權 / 經 營 業 務 的 轉 讓 時, 代 理 應 建 議 客 戶 在 轉 讓 前, 徵 詢 律 師 的 意 見, 以 避 免 法 律 風 險 3.5 偷 盤 行 為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代 理 不 可 在 未 獲 得 主 事 人 ( 即 其 僱 主 及 代 表 的 客 戶 ) 同 意 或 知 悉 的 情 況 下, 把 原 屬 公 司 的 客 戶 或 放 盤 資 料 轉 移 到 另 一 間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如 代 理 人 意 圖 欺 騙 主 事 人 而 使 用 在 任 何 要 項 上 載 有 任 何 虛 假 錯 誤 或 欠 妥 的 陳 述 的 任 何 收 據 帳 目 或 其 他 文 件 意 圖 用 以 誤 導 其 主 事 人, 便 屬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3) 條 若 沒 有 獲 得 客 戶 同 意 便 將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36
42 料 轉 移, 有 關 行 為 可 能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下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的 原 則 每 名 僱 員 在 普 通 法 下 應 對 其 僱 主 忠 誠 及 誠 實 若 違 反 該 等 職 責, 僱 員 可 能 被 其 僱 主 起 訴, 追 討 損 失 代 理 在 未 得 其 僱 主 的 允 許, 把 屬 於 其 僱 主 的 客 戶 或 放 盤 資 料 轉 移 至 另 一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不 論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是 否 由 該 代 理 擁 有, 該 代 理 亦 可 能 觸 犯 盜 竊 罪 條 例 下 的 刑 事 罪 行 若 受 僱 的 代 理 在 沒 有 得 到 其 主 事 人 ( 即 其 僱 主 及 客 戶 ) 的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接 受 與 其 主 事 人 事 務 或 業 務 有 關 的 利 益, 例 如 作 為 洩 露 主 事 人 的 任 何 資 料 的 誘 因 或 報 酬, 便 屬 受 賄 而 可 能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1) 條 的 罪 行, 而 向 該 受 僱 的 代 理 提 供 利 益 的 人 士 亦 可 能 因 為 行 賄 而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2) 條 的 罪 行 該 代 理 除 須 負 上 民 事 責 任 及 面 對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的 嚴 重 結 果, 亦 有 可 能 違 反 監 管 局 發 出 的 操 守 守 則 代 理 應 小 心 及 誠 實 地 使 用 存 放 在 電 腦 內 37
43 的 資 料, 以 免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61 條 的 不 誠 實 使 用 電 腦 罪 38
44 第 三 部 分 公 司 管 理 層 責 任 1. 招 聘 員 工 1.1 公 司 應 設 立 妥 善 制 度, 確 保 招 聘 代 理 時, 獲 聘 人 士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營 業 員 或 地 產 代 理 ( 個 人 ) 牌 照, 包 括 查 閱 獲 聘 人 士 的 牌 照 有 否 被 監 管 局 撤 銷 或 暫 時 吊 銷 ; 查 閱 獲 聘 人 士 的 牌 照 有 否 附 加 條 件, 如 有, 有 關 條 件 會 否 與 受 聘 職 務 有 衝 突 及 該 人 士 有 否 遵 守 有 關 條 件 ; 向 獲 聘 人 士 了 解 曾 否 被 監 管 局 施 予 紀 律 制 裁 1.2 公 司 應 要 求 獲 聘 人 士 提 供 牌 照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如 有 疑 問, 可 前 往 監 管 局 辦 事 處 查 閲 牌 照 登 記 冊 或 登 上 監 管 局 網 頁 查 閱 牌 照 目 錄 39
45 1.3 公 司 應 訂 立 清 晰 指 引, 進 行 招 聘 時, 不 應 基 於 申 請 人 的 性 別 種 族 婚 姻 狀 況 懷 孕 殘 疾 或 家 庭 崗 位 而 歧 視 該 名 申 請 人 1.4 除 有 關 專 業 資 歷 知 識 和 技 巧 外, 公 司 亦 應 將 忠 誠 誠 實 等 質 素 納 入 為 所 有 職 級 員 工 都 必 須 具 備 的 核 心 能 力, 並 設 定 為 挑 選 條 件 之 一, 以 及 讓 申 請 人 知 悉 有 關 要 求 2. 法 定 責 任 2.1 公 司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方 可 經 營 業 務 2.2 如 有 多 間 分 行 或 多 個 營 業 名 稱, 須 為 每 一 個 營 業 地 點 及 每 一 個 營 業 名 稱 申 領 有 效 的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2.3 如 公 司 是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它 須 確 保 非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之 公 司 董 事 不 會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2.4 如 公 司 是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它 須 確 保 公 司 有 最 少 一 名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的 董 事 倘 若 公 司 只 有 一 名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的 董 事, 而 該 名 董 事 即 將 離 職, 公 司 的 股 東 應 在 該 名 董 事 離 任 前, 委 任 另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持 有 人 擔 任 該 公 司 的 董 事 2.5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指 在 業 務 過 程 中 為 客 戶 介 紹 第 三 40
46 者 取 得 或 處 置 物 業 而 進 行 的 工 作 由 於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的 定 義 廣 泛, 公 司 應 清 楚 訂 定 非 持 牌 人 士 ( 例 如 地 產 代 理 見 習 生 ) 可 擔 任 及 不 可 擔 任 的 職 務 2.6 每 間 分 行 必 須 由 一 位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 個 人 ) 牌 照 及 被 委 任 為 經 理 的 人 士 作 出 有 效 和 獨 立 的 控 制 在 該 經 理 離 任 或 調 往 其 他 分 行 前, 公 司 須 確 保 另 一 位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 個 人 ) 牌 照 的 人 士 已 被 委 任 為 該 分 行 經 理 2.7 公 司 應 設 立 妥 善 制 度, 確 保 於 31 天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監 管 局 任 何 聘 用 或 停 止 聘 用 在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內 所 指 的 營 業 員 ; 委 任 或 終 止 委 任 任 何 分 行 經 理 或 董 事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成 為 合 夥 成 員 或 終 止 作 為 合 夥 成 員 3. 良 好 管 治 3.1 有 關 企 業 誠 信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及 管 理 人 員 責 任 承 擔 的 內 容, 可 參 閱 監 管 局 與 廉 政 公 署 聯 合 出 版 的 刊 物 成 交 與 誠 信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須 41
47 知 第 及 47 頁 3.2 公 司 應 保 存 每 名 代 理 的 牌 照 副 本, 以 及 就 每 名 代 理 隸 屬 的 分 行 每 間 分 行 由 哪 位 經 理 負 責 等 資 料, 保 存 妥 善 紀 錄, 並 不 時 更 新 有 關 資 料 3.3 公 司 應 設 立 妥 善 制 度, 確 保 代 理 在 其 牌 照 到 期 前 的 一 個 月 至 三 個 月 內 續 牌, 提 醒 代 理 無 牌 執 業 乃 違 法 的 行 為, 及 定 期 查 核 有 否 無 牌 人 士 代 表 公 司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3.4 若 有 代 理 未 能 如 期 續 牌, 公 司 須 禁 止 該 名 員 工 在 獲 批 新 牌 照 前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3.5 公 司 及 其 每 間 分 行 須 將 有 效 的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展 示 在 當 眼 處, 以 便 監 管 局 及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公 司 如 遺 失 了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應 該 向 監 管 局 申 請 補 發 3.6 公 司 應 要 求 任 何 被 監 管 局 或 其 他 執 法 機 構 調 查 的 代 理 知 會 公 司, 並 向 公 司 匯 報 調 查 的 進 展 及 結 果 3.7 公 司 應 要 求 任 何 被 監 管 局 施 以 紀 律 制 裁 的 代 理, 盡 快 通 知 公 司 有 關 紀 律 制 裁 的 詳 情, 以 便 公 司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任 何 代 理 如 被 監 管 局 施 以 紀 律 制 裁, 公 司 應 向 該 代 理 了 解 事 件, 及 採 取 措 施, 42
48 防 止 該 代 理 再 次 違 規 另 外, 代 理 如 被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公 司 須 禁 止 該 代 理 於 該 段 時 期 執 行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的 職 務 ; 被 撤 銷 牌 照, 公 司 須 確 保 該 代 理 於 牌 照 撤 銷 生 效 日 起, 不 再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 被 罰 款, 公 司 應 敦 促 該 代 理 在 限 期 前 繳 交 罰 款 ; 其 牌 照 被 附 加 條 件, 公 司 應 配 合 監 管 局 的 要 求, 督 促 該 代 理 遵 守 有 關 條 件, 包 括 於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修 讀 指 定 的 持 續 進 修 學 分 ( 如 適 用 者 ) 倘 若 該 代 理 的 牌 照 被 加 上 不 可 擔 任 經 理 的 附 加 條 件, 公 司 須 停 止 其 經 理 的 職 務 倘 若 該 代 理 的 牌 照 被 加 上 不 可 處 理 客 戶 款 項 的 條 件, 公 司 應 監 察 及 確 保 其 遵 守 有 關 限 制 3.8 公 司 應 定 期 查 閱 政 府 憲 報 監 管 局 網 頁 以 及 監 管 局 的 牌 照 目 錄, 以 知 悉 其 代 理 有 否 被 監 管 局 施 以 紀 律 制 裁 或 在 其 牌 照 上 附 加 條 件 如 有, 應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3.9 良 好 的 顧 客 服 務 是 成 功 的 關 鍵 公 司 應 設 立 妥 善 及 透 明 的 機 制, 公 平 公 正 地 處 理 客 戶 投 訴 43
49 3.10 公 司 應 投 入 資 源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並 鼓 勵 代 理 參 加 監 管 局 的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活 動 或 其 他 進 修 活 動, 提 高 代 理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3.11 公 司 應 訂 立 清 晰 的 員 工 守 則, 讓 代 理 充 分 明 白 公 司 的 標 準 和 要 求, 及 違 反 守 則 的 後 果 3.12 公 司 應 設 立 渠 道 與 員 工 保 持 溝 通, 及 成 立 公 正 的 機 制 處 理 員 工 的 投 訴 3.13 公 司 應 落 實 企 業 誠 信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以 下 四 個 基 本 範 疇 : 訂 立 一 套 員 工 紀 律 守 則, 供 各 級 職 員 遵 守 ; 向 職 員 提 供 培 訓, 提 升 他 們 的 誠 信 意 識 ; 強 化 系 統 控 制, 堵 塞 貪 污 詐 騙 漏 洞 ; 及 絕 不 容 忍 貪 污 舞 弊 及 其 他 罪 行, 並 對 任 何 合 理 懷 疑 的 違 法 事 故 向 廉 政 公 署 或 相 關 執 法 機 構 作 出 舉 報 4. 利 益 申 報 / 利 益 衝 突 4.1 公 司 應 定 期 ( 如 每 三 至 六 個 月 ) 提 醒 員 工 申 報 任 何 可 能 與 其 職 務 構 成 利 益 衝 突 的 事 宜 公 司 亦 應 設 立 機 制, 確 保 員 工 不 會 處 理 與 其 有 利 益 衝 突 或 有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物 業 交 易, 包 括 要 求 員 工 處 理 每 宗 物 業 交 易 時, 向 公 司 申 報 是 否 與 有 關 交 易 有 任 何 金 錢 或 其 他 實 益 利 益 關 係 公 司 亦 應 設 立 內 部 監 察 系 統, 定 期 進 行 抽 查 44
50 4.2 公 司 應 要 求 員 工 避 免 任 何 會 導 致 或 被 認 為 會 導 致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有 關 情 況 一 旦 出 現, 員 工 應 立 刻 以 書 面 形 式 申 報 4.3 員 工 兼 任 任 何 外 間 工 作, 不 論 是 固 定 職 務 或 屬 顧 問 性 質, 均 應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公 司 申 請 批 准,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5. 賄 賂 及 貪 污 舞 弊 5.1 公 司 須 嚴 禁 賄 賂 及 貪 污 勾 當, 所 有 員 工 均 須 遵 守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及 公 司 制 訂 的 相 關 政 策 公 司 須 禁 止 所 有 員 工, 向 任 何 與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的 人 士 或 機 構 ( 如 客 戶 發 展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銀 行 裝 修 判 頭 等 ) 索 取 或 收 受 任 何 利 益 然 而, 在 主 事 人 ( 公 司 及 代 表 的 客 戶 ) 知 悉 及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員 工 可 接 受 ( 但 不 准 索 取 ) 下 列 由 饋 贈 人 自 願 送 贈 的 禮 物 : 只 具 象 徵 價 值 的 宣 傳 或 推 廣 禮 品 ; 或 傳 統 節 日 或 特 別 場 合 中 的 饋 贈, 唯 該 饋 贈 的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公 司 規 限 的 金 額 45
51 5.1.2 公 司 應 提 醒 員 工 除 非 得 到 公 司 事 先 批 准 及 在 並 無 抵 觸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2) 條 的 情 況 下, 不 可 提 供 利 益 以 影 響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司 在 商 業 往 來 中 的 決 定 所 有 員 工 必 須 先 得 到 公 司 書 面 批 准, 方 可 在 處 理 公 司 業 務 時 給 予 第 三 者 利 益 但 要 謹 記 事 前 確 保 第 三 者 已 得 到 其 僱 主 或 主 事 人 同 意 收 受 該 利 益 在 這 情 況 下, 員 工 應 該 確 保 此 等 利 益 具 備 書 面 紀 錄, 例 如 要 求 第 三 者 於 合 約 上 列 明 以 及 發 出 收 據 公 司 應 要 求 員 工 不 得 索 取 及 應 拒 絕 接 受 與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的 人 士 ( 如 客 戶 律 師 事 務 所 銀 行 裝 修 判 頭 等 ) 在 香 港 或 外 地 提 供 的 過 分 奢 華 或 頻 密 的 款 待, 以 免 對 該 等 款 待 的 提 供 者 欠 下 恩 惠 在 法 例 上, 款 待 指 供 應 在 當 場 享 用 的 食 物 或 飲 品, 以 及 任 何 與 此 項 供 應 有 關 或 同 時 提 供 的 其 他 款 待 免 費 旅 程 或 旅 費 並 非 款 待, 而 屬 利 益 的 一 種 員 工 未 得 主 事 人 ( 公 司 及 代 表 的 客 戶 ) 事 先 批 准, 絕 不 可 接 受 這 種 利 益 公 司 亦 應 敦 促 員 工 避 免 與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46
52 來 的 人 士 進 行 賭 博 活 動, 包 括 搓 麻 將, 亦 不 可 向 與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的 人 士 或 機 構 提 供 貸 款 或 作 其 貸 款 保 證 人, 亦 不 可 接 受 他 們 的 貸 款 或 由 其 協 助 獲 得 貸 款 ( 銀 行 正 常 借 貸 除 外 ) 公 司 絕 不 可 容 忍 貪 污 舞 弊 及 其 他 任 何 非 法 行 為, 如 有 任 何 合 理 懷 疑 有 人 違 反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或 其 他 香 港 法 例, 應 立 即 向 廉 政 公 署 或 相 關 執 法 機 構 作 出 舉 報 6. 公 司 檔 案 / 紀 錄 / 客 戶 資 料 存 放 6.1 公 司 應 設 立 良 好 的 檔 案 系 統, 以 妥 善 管 理 員 工 資 料 ( 包 括 利 益 申 報 資 料 ) 物 業 和 客 戶 資 料 6.2 公 司 須 遵 守 監 管 局 發 出 有 關 防 止 洗 黑 錢 措 施 的 通 告, 備 存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睇 樓 紙 或 類 似 協 議 的 文 本, 由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起 計 最 少 五 年 6.3 公 司 應 清 楚 讓 員 工 知 悉, 未 經 授 權 不 可 洩 露 或 出 售 公 司 或 客 戶 任 何 資 料 ( 例 如 :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放 盤 物 業 細 節 等 ) 獲 授 權 查 閱 或 管 理 該 等 資 料 的 員 工, 必 須 採 取 足 夠 保 密 措 施, 以 防 該 等 資 料 遭 他 人 濫 用 或 誤 用 濫 用 資 料 的 例 子 包 括 偷 盤 射 單 洩 露 資 料 以 獲 取 金 錢 利 益, 及 挪 用 資 料 以 謀 取 私 利 等 代 理 如 索 取 或 收 受 任 何 利 47
53 益, 作 為 洩 露 公 司 或 客 戶 任 何 資 料 的 誘 因 或 報 酬, 或 會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1) 條 的 罪 行 6.4 公 司 應 要 求 所 有 員 工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致 力 保 障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該 等 資 料 只 可 適 當 地 用 於 獲 授 權 的 業 務 運 作, 而 且 只 供 有 合 法 知 情 權 的 人 士 查 閱 公 司 應 根 據 該 條 例 制 定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政 策, 述 明 資 料 的 收 集 種 類 及 用 途, 並 設 定 資 料 存 放 政 策, 定 期 將 無 需 使 用 的 文 件 銷 毀 6.5 如 客 戶 要 求 查 閱 或 更 改 其 個 人 資 料, 公 司 應 盡 快 處 理 7. 資 訊 保 安 及 私 隱 保 護 7.1 公 司 應 清 楚 釐 定 各 階 層 員 工 於 保 護 私 隱 資 料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及 其 職 責 公 司 在 分 配 資 訊 系 統 資 源 及 權 限 予 使 用 者 時, 應 堅 守 最 小 權 限 為 原 則, 並 須 確 保 資 訊 的 保 密 性 完 整 性 及 可 用 性, 以 及 在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的 資 訊 系 統 ( 包 括 已 外 判 的 系 統 ) 於 所 有 方 面 的 保 安 公 司 亦 應 定 期 對 資 料 保 護 進 行 保 安 審 核 7.2 公 司 須 確 保 每 名 在 其 管 轄 下 資 訊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均 獲 分 配 屬 其 個 人 的 使 用 者 身 份 並 定 期 複 核 他 們 的 使 用 權 限 公 司 亦 應 記 錄 所 有 敏 感 的 個 人 資 48
54 料 的 查 閱 另 外, 公 司 也 應 制 定 一 套 嚴 謹 的 政 策, 詳 述 有 關 密 碼 的 最 少 字 數 初 始 設 定 禁 用 字 母 和 格 式 及 密 碼 使 用 週 期 7.3 公 司 須 在 儲 存 個 人 資 料 的 伺 服 器 及 電 腦 裝 置 上 安 裝 防 毒 或 反 惡 意 程 式 軟 件, 亦 應 安 裝 防 火 牆 及 / 或 入 侵 偵 測 裝 置 以 保 護 公 司 網 絡, 及 確 保 定 期 為 其 所 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備 份 7.4 為 防 資 訊 系 統 被 未 經 授 權 接 入, 公 司 須 確 保 在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的 資 訊 系 統 存 放 在 安 全 的 環 境 中 或 由 其 僱 員 看 守 除 此 以 外, 公 司 應 確 保 其 僱 員 注 意 保 護 提 供 予 他 們 使 用 的 電 腦 裝 置 公 司 亦 應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以 在 使 用 者 離 開 其 電 腦 設 備 時 保 護 敏 感 資 料 7.5 公 司 應 禁 止 其 僱 員 複 製 或 由 公 司 帶 走 個 人 資 料 及 / 或 下 載 至 其 家 庭 或 個 人 的 電 腦 裝 置 如 必 須 複 製 帶 走 或 下 載 該 等 資 料, 公 司 必 須 確 保 員 工 已 獲 授 權 並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除 已 獲 授 權 外, 公 司 亦 應 禁 止 其 僱 員 將 其 私 人 電 腦 裝 置 ( 包 括 個 人 手 提 電 腦 電 子 手 帳 通 用 串 列 匯 流 排 (USB 儲 存 裝 置 ) 等 ) 連 接 至 公 司 網 絡 7.6 公 司 應 確 保 其 第 三 者 服 務 供 應 者 注 意 並 遵 守 其 資 訊 保 安 政 策 及 其 他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的 資 訊 保 安 要 求 在 沒 有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的 情 況 下, 公 49
55 司 不 得 將 其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透 露 予 第 三 者 服 務 供 應 者 7.7 為 確 保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公 司 應 保 留 檢 查 所 有 儲 存 於 其 資 訊 系 統 或 以 其 資 訊 系 統 傳 輸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權 利 7.8 公 司 須 規 範 就 在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的 資 訊 系 統 或 應 用 程 式 活 動 的 記 錄, 並 須 在 記 錄 具 有 審 計 效 用 的 期 間 內 保 存 記 錄 該 等 記 錄 應 保 存 在 安 全 的 地 方 並 只 可 由 已 獲 授 權 的 職 員 檢 查 除 涉 及 個 別 審 查 或 意 外 事 件 的 調 查, 否 則 該 等 記 錄 不 得 用 於 以 顯 示 個 別 使 用 者 的 活 動 7.9 公 司 須 教 育 其 僱 員 有 關 資 訊 保 安 及 個 人 私 隱 保 護 的 事 宜 並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公 司 應 就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及 保 護 和 最 新 的 資 訊 保 安 的 趨 勢 及 威 脅 定 期 向 其 僱 員 提 供 培 訓 或 講 座, 及 發 出 備 忘 錄 及 通 告 7.10 地 產 代 理 應 參 考 資 訊 保 安 及 私 隱 保 護 政 策 所 載 的 最 低 要 求, 有 關 政 策 載 於 pdf, 而 地 產 代 理 應 根 據 其 所 在 經 營 環 境 而 須 面 對 的 特 定 風 險, 以 及 按 其 可 運 用 資 源 而 制 訂 適 用 於 其 具 體 情 況 的 政 策 50
56 8. 會 計 紀 錄 8.1 公 司 須 訂 立 詳 盡 的 會 計 守 則, 帳 簿 及 紀 錄 必 須 詳 細 反 映 公 司 的 各 項 交 易, 並 顯 示 公 司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等 公 司 應 規 定 所 有 交 易 紀 錄 及 帳 目 準 確 完 整 及 有 系 統 地 存 放, 並 按 照 有 關 法 例 保 存 一 切 會 計 紀 錄 8.2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3) 條, 任 何 代 理 人 如 意 圖 欺 騙 其 主 事 人 ( 公 司 及 代 表 的 客 戶 ) 而 使 用 在 任 何 要 項 上 載 有 虛 假 錯 誤 或 欠 妥 的 陳 述 的 任 何 收 據 帳 目 或 其 他 文 件, 意 圖 用 以 誤 導 其 主 事 人, 乃 屬 犯 罪 公 司 管 理 層 應 確 保 公 司 有 妥 善 的 制 度 防 止 以 上 的 情 況 發 生 9. 反 洗 黑 錢 9.1 公 司 應 根 據 風 險 評 估, 設 立 內 部 管 制 程 序, 以 辨 識 和 舉 報 懷 疑 是 洗 黑 錢 的 活 動 定 期 檢 討 上 述 程 序 告 知 員 工 ( 包 括 新 入 職 員 工 ) 有 關 程 序, 確 保 僱 員 明 白 反 洗 黑 錢 的 預 防 措 施, 以 及 辨 識 和 舉 報 懷 疑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51
57 步 驟 和 程 序 制 訂 措 施, 監 察 員 工 有 否 遵 守 有 關 執 法 當 局 及 監 管 局 所 發 出 關 於 反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指 引 及 要 求 考 慮 委 任 一 名 督 導 主 任 負 責 接 收 員 工 舉 報 的 懷 疑 洗 黑 錢 個 案, 並 且 向 有 關 執 法 機 關 舉 報 後,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妥 善 保 存 關 於 已 舉 報 的 懷 疑 洗 黑 錢 個 案 紀 錄 向 員 工 提 供 或 鼓 勵 員 工 參 加 處 理 懷 疑 洗 黑 錢 的 培 訓 課 程 10. 一 手 樓 盤 銷 售 10.1 進 行 一 手 樓 盤 銷 售 活 動 前, 管 理 層 應 尋 求 發 展 商 的 樓 盤 負 責 人 提 供 協 助 舉 辦 簡 介 會 向 代 理 詳 細 講 解 是 次 銷 售 樓 盤 的 售 樓 說 明 書 內 容, 尤 其 是 有 關 樓 盤 的 四 周 環 境 和 項 目 的 詳 情, 並 提 醒 代 理 須 如 實 向 準 買 家 解 釋 樓 盤 資 料 10.2 管 理 層 亦 應 提 醒 代 理, 假 若 代 理 並 沒 有 準 買 家 要 求 的 資 料, 代 理 應 盡 一 切 努 力 查 核 才 答 覆 準 買 家 代 理 若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應 該 如 實 向 準 買 52
58 家 表 明 並 建 議 他 向 發 展 商 直 接 查 詢 10.3 製 作 樓 盤 廣 告 或 推 廣 資 料 時, 管 理 層 應 避 免 使 用 畫 家 筆 下 的 印 象 繪 圖 手 法, 就 該 樓 盤 或 周 圍 環 境 作 出 失 實 或 歪 曲 的 描 述 53
59 第 四 部 分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持 牌 人 於 執 業 期 間 須 遵 守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第 511 章 ( 簡 稱 條 例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簡 稱 常 規 規 例 ) 及 地 產 代 理 ( 發 牌 ) 規 例 ( 簡 稱 發 牌 規 例 ) 為 方 便 從 業 員 能 夠 容 易 理 解 有 關 法 例, 本 第 四 部 分 採 用 淺 白 文 字 闡 釋 條 文 的 主 要 內 容 從 業 員 若 要 進 一 步 了 解 有 關 法 例 的 條 文, 應 查 閱 條 例 常 規 規 例 及 發 牌 規 例 中 條 文 的 全 文, 並 以 該 全 文 為 準 另 本 第 四 部 分 的 有 關 用 詞, 例 如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地 產 代 理 營 業 員 持 牌 人 等 與 條 例 常 規 規 例 及 發 牌 規 例 中 的 釋 義 相 同 54
60 1. 牌 照 1.1 無 牌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任 何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或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的 人 士 或 公 司, 須 持 有 監 管 局 批 給 的 有 效 牌 照, 否 則 可 能 犯 罪 條 例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55(1)(a) 及 (b) 條 持 牌 人 應 注 意, 逾 期 未 有 申 請 續 牌 而 繼 續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或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亦 可 能 犯 罪 1.2 經 營 模 式 獨 資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獨 資 經 營 者 本 身 必 須 是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根 據 發 牌 條 件, 獨 資 經 營 的 地 產 代 理 本 身 必 須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的 標 準 條 例 第 15(1) 條 及 第 19(1) 條 合 夥 經 營 所 有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之 合 條 例 第 15(1) 條 55
61 夥 人 必 須 是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最 少 有 一 名 合 地 產 代 理 ( 豁 免 領 牌 ) 夥 人 是 持 牌 地 令 ( 簡 稱 豁 免 令 ) 第 產 代 理 3(1)(c) 條 不 論 合 夥 人 是 否 以 地 產 代 理 身 分 從 事 合 夥 業 務, 所 有 合 夥 人 須 符 合 有 關 的 適 當 人 選 的 標 準 條 例 第 19(1) 條 ; 豁 免 令 第 3(1)(b) 條 公 司 經 營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之 有 限 公 司, 須 領 有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公 司 最 少 有 一 名 董 事 是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所 有 從 事 公 司 的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的 董 事 必 須 是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須 有 一 名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實 際 控 制 該 公 條 例 第 15(2) 條 條 例 第 20(1)(a) 條 ; 發 牌 規 例 第 8 條 條 例 第 20(1)(a) 條 條 例 第 20(1)(b) 條 56
62 司 的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公 司 所 有 董 事, 無 論 個 人 或 公 司 及 無 論 該 董 事 有 否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及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都 要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的 標 準 公 司 本 身 亦 要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的 標 準 條 例 第 20(1)(c) 條 條 例 第 20(1)(e) 條 受 僱 營 業 員 任 何 人 以 營 業 員 身 分 受 僱 於 地 產 代 理, 須 確 定 其 僱 主 是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否 則 可 能 犯 罪 條 例 第 16(1)(b) 條 及 第 55(1)(b) 條 1.3 續 牌 期 限 持 牌 人 應 在 牌 照 期 滿 前 的 一 至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續 期 條 例 第 23 條 ; 發 牌 規 例 第 13 條 57
63 1.3.2 虛 假 聲 明 牌 照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地 產 代 理 或 營 業 員 牌 照 續 期 時, 不 可 作 出 任 何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陳 述 或 提 供 任 何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否 則 可 能 犯 罪 條 例 第 55(1)(c) 及 (d) 條 1.4 牌 照 其 他 事 宜 持 牌 人 須 遵 守 附 加 於 其 牌 照 上 所 有 條 件 條 例 第 27(2)(f) 條 持 牌 人 不 可 為 或 就 任 何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而 使 用 與 其 牌 照 不 符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否 則 可 能 犯 罪 條 例 第 55(2)(a) 條 持 牌 人 的 登 記 地 址 若 有 變 更, 須 在 十 四 天 內 通 知 監 管 局 條 例 第 14(3)(a) 條 持 牌 人 的 牌 照 如 有 遺 失 被 盜 受 損 或 毀 壞, 應 盡 快 向 監 管 局 申 請 補 發 牌 規 例 第 11 條 58
64 發 2.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及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2.1 申 領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前,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為 其 每 一 營 業 名 稱 下 之 營 業 地 點, 申 領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發 牌 規 例 第 10(1) 條 2.2 通 知 監 管 局 人 事 變 更 持 牌 人 在 終 止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起 計 的 三 十 一 天 內, 須 填 妥 訂 明 的 表 格 通 知 監 管 局 條 例 第 40(1) 條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僱 用 或 終 止 僱 用 某 人 為 營 業 員 的 日 期 起 計 三 十 一 天 內, 須 填 妥 訂 明 的 表 格 通 知 監 管 局 條 例 第 40(2) 條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委 任 或 終 止 委 任 經 理 的 日 期 起 計 三 十 一 天 內, 須 填 妥 訂 明 的 表 格 通 知 監 管 局 條 例 第 40(3) 條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10 59
65 2.2.4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的 公 司 在 委 任 或 終 止 委 任 某 人 為 董 事 的 日 期 起 計 三 十 一 天 內, 須 填 妥 訂 明 的 表 格 通 知 監 管 局 條 例 第 40(4) 條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成 為 或 終 止 作 為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的 合 夥 成 員 的 日 期 起 計 三 十 一 天 內, 須 填 妥 訂 明 的 表 格 通 知 監 管 局 條 例 第 40(5) 條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身 分 識 別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在 其 發 出 或 以 其 名 義 發 出 的 任 何 信 件 帳 目 收 據 小 冊 子 單 張 和 其 他 文 件 及 所 有 廣 告 中 清 晰 及 顯 著 地 列 明 以 下 :- 發 牌 規 例 第 14(1)(b) 及 (c) 條 其 牌 照 或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號 碼 ; 在 有 關 的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上 載 明 的 營 業 名 稱 ; 及 在 有 關 的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上 載 明 的 營 業 地 60
66 點 ( 非 小 冊 子 及 單 張 的 廣 告 除 外 ) 任 何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或 持 牌 營 業 員 在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時, 使 用 與 其 牌 照 上 不 符 的 其 他 名 稱, 可 能 犯 罪 條 例 第 55(2)(a) 條 持 牌 人 須 告 知 客 戶 自 己 持 有 牌 照 及 其 牌 照 號 碼 常 規 規 例 第 5 條 2.4 備 存 放 盤 及 要 約 紀 錄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備 存 其 所 收 取 的 所 有 住 宅 物 業 放 盤 的 紀 錄 及 保 存 所 有 就 住 宅 物 業 而 訂 立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文 本, 為 期 不 少 於 自 接 到 放 盤 或 訂 立 協 議 起 計 三 年 常 規 規 例 第 8(2)(a) 條 獲 授 權 之 監 管 局 職 員 有 權 查 閱 住 宅 物 業 放 盤 紀 錄 及 住 宅 物 業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文 本 就 有 關 查 閱, 持 牌 人 須 向 監 管 局 職 員 提 供 所 要 求 的 任 何 資 料 及 回 答 所 有 有 關 問 題 常 規 規 例 第 8(2)(b) 及 (c) 條 61
67 2.4.3 持 牌 人 須 備 存 就 每 個 住 宅 物 業 作 出 的 所 有 要 約 的 書 面 紀 錄 常 規 規 例 第 11(d) 條 2.5 處 理 客 戶 款 項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代 客 戶 收 取 款 項 時, 須 將 款 項 全 數 或 任 何 部 分 交 給 客 戶, 或 按 客 戶 書 面 指 示 支 付, 否 則 可 能 犯 罪 條 例 第 43(1) 及 (3) 條, 及 第 55(2)(c) 條 任 何 人 以 營 業 員 身 分 受 僱 於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代 客 戶 收 取 款 項 時, 須 立 即 把 款 項 交 給 僱 用 他 的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或 存 入 該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開 立 的 信 託 戶 口, 否 則 可 能 犯 罪 條 例 第 43(2) 條 及 第 55(2)(d) 條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就 其 為 客 戶 或 代 客 戶 收 取 持 有 或 支 付 有 關 住 宅 物 業 的 所 有 款 項, 備 存 妥 善 的 帳 目 常 規 規 例 第 12(1) 條 如 監 管 局 要 求,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提 供 由 執 業 會 計 師 發 出 之 證 書, 證 明 已 就 其 為 客 戶 或 代 客 戶 收 取 持 有 或 支 付 有 關 住 宅 常 規 規 例 第 12(8) 條 62
68 物 業 的 所 有 款 項, 備 存 妥 善 的 帳 目 在 收 取 有 關 住 宅 物 業 的 款 項 或 佣 金 後,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向 客 戶 發 出 書 面 收 據, 並 由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保 存 收 據 副 本 至 少 三 年 常 規 規 例 第 12(2) 條 及 第 14(3) 條 2.6 信 託 戶 口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將 其 為 客 戶 或 代 客 戶 收 取 或 持 有 有 關 住 宅 物 業 的 所 有 款 項, 存 入 在 認 可 機 構 開 立 的 信 託 戶 口 內, 以 及 將 存 款 收 據 保 留 最 少 三 年 認 可 機 構 是 銀 行 業 條 例 ( 第 155 章 ) 所 指 的 銀 行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或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常 規 規 例 第 12(3) 及 (4) 條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不 得 在 有 常 規 規 例 第 12(5) 條 關 的 信 託 戶 口 中 提 取 款 項, 除 非 是 : 根 據 客 戶 指 示 的 情 況 下 提 取 ; 及 藉 支 票 或 電 子 轉 帳 方 式 提 取 63
69 2.6.3 如 在 財 政 年 度 內 沒 有 為 客 戶 或 代 客 戶 收 取 或 持 有 有 關 住 宅 物 業 的 任 何 款 項, 在 監 管 局 要 求 下,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在 指 定 期 限 前 就 有 關 事 宜 向 監 管 局 送 交 一 份 表 明 此 事 的 法 定 聲 明 常 規 規 例 第 12(6) 條 如 營 業 員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代 客 戶 收 取 任 何 款 項, 便 須 立 即 將 款 項 交 予 僱 主 或 存 入 為 此 目 的 而 設 立 之 信 託 戶 口, 否 則 可 能 犯 罪 條 例 第 43(2) 條 及 第 55(2)(d) 條 2.7 管 理 及 有 效 控 制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的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確 保 所 有 進 行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的 個 人 員 工 均 持 有 有 效 的 地 產 代 理 ( 個 人 ) 牌 照 或 營 業 員 牌 照 條 例 第 39(1) 條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的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確 保 每 個 辦 事 處 ( 不 論 是 主 要 辦 事 處 唯 一 辦 事 處 分 行 支 行 或 其 他 ) 是 在 一 名 由 條 例 第 38(1) 條 及 第 55(1)(g) 條 64
70 他 委 任 的 經 理 有 效 及 獨 立 地 控 制 及 管 理, 並 確 保 該 名 經 理 是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 個 人 ) 牌 照 的 任 何 人 除 非 是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不 得 接 受 委 任 為 經 理, 否 則 可 能 犯 罪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設 立 妥 善 程 序 或 制 度 以 監 察 及 管 理 其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的 業 務, 以 確 保 其 僱 員 或 其 轄 下 的 人 遵 守 條 例 常 規 規 例 第 15 條 若 一 間 公 司 犯 了 條 例 下 的 罪 行, 並 已 證 明 該 罪 行 是 在 該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與 公 司 管 理 有 關 的 其 他 高 級 人 員 的 同 意 或 縱 容 下 犯 的, 則 該 董 事 或 該 高 級 人 員 即 屬 犯 了 同 樣 的 罪 行 條 例 第 42 條 任 何 根 據 條 例 第 38 條 下 委 任 的 經 理 就 某 項 住 宅 物 業 而 行 事, 則 條 例 第 36(1)(a)(i) 至 (vii) 條 ( 詳 情 可 參 閱 段 ) 中 適 用 於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之 規 定, 同 樣 適 用 於 該 名 條 例 第 38(3) 條 65
71 經 理 2.8 廣 告 宣 傳 條 例 中 的 廣 告 是 指 包 括 不 論 是 否 向 公 眾 發 放 之 任 何 形 式 的 廣 告 條 例 第 2 條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發 出 廣 告 時, 須 遵 守 發 牌 規 例 及 常 規 規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 在 所 有 廣 告 中 清 楚 述 明 其 牌 照 號 碼 或 有 關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號 碼 及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內 述 明 的 營 業 名 稱 單 張 及 小 冊 子 的 廣 告 更 須 附 有 有 關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內 述 明 的 營 業 地 點 就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的 廣 告, 不 可 發 出 任 何 與 其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有 關 並 載 有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發 牌 規 例 第 14(1)(c) 條 常 規 規 例 第 9(1) 條 66
72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陳 述 的 廣 告 就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的 廣 告, 須 先 取 得 賣 方 / 業 主 書 面 同 意, 才 可 為 其 住 宅 物 業 發 放 廣 告 就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的 廣 告, 不 得 以 有 別 於 客 戶 指 示 的 售 價 / 租 金 作 出 宣 傳 就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的 廣 告, 如 屬 擬 分 租 物 業, 須 在 廣 告 中 明 確 說 明 就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的 廣 告, 在 物 業 不 再 可 供 售 賣 或 租 賃 時, 或 有 關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終 止 後 ( 兩 者 中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須 盡 快 移 去 該 住 宅 物 業 的 所 有 廣 告 常 規 規 例 第 9(2) 條 常 規 規 例 第 9(3) 條 常 規 規 例 第 9(4) 條 常 規 規 例 第 9(5) 條 67
73 就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的 廣 告, 上 述 及 段 規 定 同 樣 適 用 於 分 銷 放 盤 代 理 常 規 規 例 第 9(6) 條 2.9 物 業 資 料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就 其 已 訂 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的 住 宅 物 業 : 當 代 表 賣 方 條 例 第 36(1)(a)(i) 條 時, 管 有 常 規 規 例 表 格 1( 如 屬 買 賣 情 況 ) 或 當 代 表 業 主 時, 管 有 常 規 規 例 表 格 2( 如 屬 租 賃 情 況 ) 內 訂 明 的 資 料 在 合 理 範 圍 條 例 第 36(1)(a)(ii) 條 ; 內, 確 保 訂 明 的 物 業 資 料 準 確 常 規 規 例 第 3(3)(b) 條 向 客 戶 提 供 訂 明 表 格 中 訂 明 的 資 料 條 例 第 36(1)(a)(iii) 條 ; 常 規 規 例 第 3(2) 條 2.10 住 宅 物 業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的 訂 明 表 格 常 規 規 例 第 3(1) 條 68
74 代 理 與 賣 方 (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3) 代 理 與 買 方 (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4) 代 理 與 業 主 (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5) 代 理 與 租 客 (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6) 提 供 住 宅 物 業 資 料 及 出 租 資 料 的 訂 明 表 格 買 賣 住 宅 物 業 用 的 物 業 資 料 表 格 (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1) 租 賃 住 宅 物 業 用 的 出 租 資 料 表 格 (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2) 常 規 規 例 第 3(1) 條 簽 訂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及 解 釋 條 款 代 表 賣 方 / 業 主 的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a ) 在 接 受 出 售 或 出 常 規 規 例 第 6 條 常 規 規 例 第 6(1) 條 ;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3;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5 69
75 租 物 業 的 指 示 後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 b) 為 出 售 或 出 租 物 業 作 廣 告 宣 傳 之 前 ; 或 (c ) 為 物 業 簽 署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之 前 ( 三 者 中 以 最 早 者 為 準 ), 與 賣 方 / 業 主 訂 立 訂 明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代 表 買 方 / 租 客 的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a ) 在 安 排 買 方 / 租 客 視 察 物 業 之 前 ; 或 (b ) 為 物 業 簽 署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之 前 ( 兩 者 中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與 買 方 / 租 客 訂 立 訂 明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常 規 規 例 第 6(2) 條 ;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4; 常 規 規 例 附 表 表 格 任 何 表 格, 均 須 按 照 該 表 格 內 的 指 引 及 指 示 填 寫, 附 同 該 表 格 內 指 明 的 常 規 規 例 第 3(2) 條 70
76 文 件, 及 以 表 格 內 指 明 的 方 式 ( 如 有 的 話 ) 提 交 予 表 格 指 明 的 人 士 持 牌 人 提 供 任 何 表 格 時,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取 得 該 表 格 列 明 的 資 料, 及 確 保 該 等 資 料 及 表 格 內 其 他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常 規 規 例 第 3(3) 條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就 其 已 訂 立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的 住 宅 物 業 : 在 代 表 賣 方 / 業 主 期 間, 持 有 及 填 寫 表 格 1 ( 買 賣 的 情 況 下 ) 或 表 格 2( 租 賃 的 情 況 下 ) 指 定 的 物 業 資 料 ; 在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確 保 能 信 納 段 所 述 物 業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 按 表 格 1( 買 賣 的 情 況 下 ) 或 表 格 2( 租 賃 的 情 況 下 ) 的 要 求 向 條 例 第 36(1) (a)(i) 至 (vii) 條 71
77 訂 明 的 人 士 提 供 填 妥 的 表 格 1 或 表 格 2; 將 其 接 獲 的 每 項 要 約 通 知 賣 方 / 業 主 客 戶, 除 非 該 客 戶 明 確 指 示 無 須 將 該 等 要 約 通 知 他 或 與 該 客 戶 簽 訂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條 文 不 再 對 他 適 用 時 ; 向 客 戶 披 露 對 有 關 物 業 擁 有 的 所 有 金 錢 上 或 其 他 實 益 權 益, 和 若 售 出 / 租 出 該 物 業 會 為 其 帶 來 的 所 有 利 益 ( 包 括 佣 金 或 其 他 任 何 種 類 的 權 益 ); 及 若 同 時 代 表 買 賣 或 租 賃 雙 方, 須 如 實 告 知 雙 方 客 戶 他 是 代 表 雙 方 如 其 72
78 中 一 方 客 戶 要 求 取 得 另 一 方 客 戶 就 有 關 物 業 提 供 的 資 料, 他 須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除 非 另 一 方 客 戶 曾 明 確 表 示 不 可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持 牌 人 在 與 任 何 沒 有 律 師 代 表 的 人 士 訂 立 住 宅 物 業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前, 須 向 他 解 釋 協 議 中 不 同 種 類 的 代 理 委 任 的 各 別 含 意 及 對 他 的 影 響, 及 協 議 中 每 一 項 條 款 及 條 件, 以 確 保 該 人 知 悉 他 的 權 利 及 責 任 如 該 人 不 明 白 他 的 解 釋, 則 須 建 議 該 人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常 規 規 例 第 6(3) 條 親 自 向 客 戶 提 交 一 份 未 簽 立 的 住 宅 物 業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供 客 戶 簽 署 時, 即 使 該 文 件 在 客 戶 簽 署 後 仍 未 成 為 一 份 已 簽 立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仍 須 當 場 給 予 客 戶 該 份 未 簽 立 協 議 的 副 條 例 第 47(1) 條 73
79 本, 以 及 其 中 提 述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的 副 本 送 交 客 戶 一 份 未 簽 立 的 住 宅 物 業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供 客 戶 簽 署 時,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同 時 將 該 未 簽 立 的 協 議 的 副 本 及 其 中 提 述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的 副 本 送 交 該 客 戶 條 例 第 47(2) 條 親 自 向 客 戶 提 交 一 份 未 簽 立 的 住 宅 物 業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供 客 戶 簽 署 時, 若 該 文 件 在 客 戶 簽 署 後 即 成 為 已 簽 立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當 場 給 予 客 戶 該 份 已 簽 立 的 協 議 的 副 本, 以 及 其 中 提 述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的 副 本 條 例 第 48(1) 條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在 住 宅 物 業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簽 立 後 七 天 內 給 予 客 戶 一 份 該 已 簽 立 的 協 議 的 副 本 及 其 中 提 述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的 副 本, 除 非 條 例 第 48(1) 條 適 用, 或 一 份 未 簽 立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曾 條 例 第 48(2) 條 74
80 送 交 客 戶 簽 署, 而 在 該 客 戶 簽 署 後, 該 文 件 便 成 為 一 份 已 簽 立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2.11 向 客 戶 尋 求 指 示 當 持 牌 人 尋 求 客 戶 指 示 時, 不 得 就 某 住 宅 物 業 提 供 任 何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常 規 規 例 第 8(1) 條 持 牌 人 在 未 獲 得 住 宅 物 業 賣 方 / 業 主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將 賣 方 / 業 主 提 供 關 於 賣 方 / 業 主 或 其 物 業 的 資 料 轉 移 給 任 何 分 銷 放 盤 代 理 常 規 規 例 第 8(3) 條 若 已 知 或 理 應 知 道 根 據 一 份 已 簽 立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該 住 宅 物 業 已 有 獨 家 代 理, 持 牌 人 不 得 向 賣 方 / 業 主 索 取 任 何 指 示, 除 非 持 牌 人 已 促 使 賣 方 / 業 主 注 意 若 就 該 物 業 簽 立 另 一 份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賣 方 / 業 主 可 能 須 支 付 額 外 佣 金 常 規 規 例 第 8(4) 條 75
81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備 存 一 份 載 錄 其 所 收 取 的 所 有 住 宅 物 業 放 盤 的 紀 錄 及 住 宅 物 業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的 文 本, 為 期 不 少 於 自 收 取 有 關 放 盤 或 訂 立 有 關 協 議 後 起 計 三 年 獲 書 面 授 權 的 監 管 局 人 員, 有 權 查 閱 該 等 紀 錄 持 牌 人 須 回 答 監 管 局 人 員 就 查 閱 而 提 出 的 問 題, 並 提 供 其 要 求 的 資 料 常 規 規 例 第 8(2)(a) (b) (c) 條 2.12 視 察 及 查 看 物 業 持 牌 人 須 協 助 安 排 和 陪 同 買 方 / 租 客 視 察 及 查 看 住 宅 物 業 ( 如 適 用 的 話, 包 括 泊 車 位 及 公 用 地 方 ), 除 非 買 方 / 租 客 另 有 指 示 常 規 規 例 第 10(a) 條 未 經 住 宅 物 業 的 賣 方 / 業 主 事 先 同 意, 持 牌 人 不 得 安 排 任 何 人 視 察 及 查 看 住 宅 物 業 常 規 規 例 第 10(b) 條 在 簽 署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之 前, 持 牌 人 須 確 定 連 同 常 規 規 例 第 10(c) 條 76
82 有 關 住 宅 物 業 出 售 或 出 租 的 東 西, 並 須 為 此 擬 定 一 份 書 面 清 單 2.13 進 行 商 議 除 非 要 約 確 實 存 在, 否 則 持 牌 人 不 得 聲 稱 買 方 / 租 客 已 提 出 要 約 常 規 規 例 第 11(a) 條 持 牌 人 須 確 保 所 提 供 給 客 戶 關 於 住 宅 物 業 價 格 及 租 金 的 資 料 及 比 較 數 據, 沒 有 對 有 關 住 宅 物 業 的 價 值 有 所 誤 導 常 規 規 例 第 11(b) 條 持 牌 人 不 得 對 賣 方 / 業 主 或 買 方 / 租 客 施 加 任 何 不 當 影 響, 以 誘 使 其 訂 立 任 何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常 規 規 例 第 11(c) 條 持 牌 人 須 備 存 一 份 就 住 宅 物 業 作 出 的 所 有 要 約 的 書 面 紀 錄 常 規 規 例 第 11(d) 條 持 牌 人 須 在 接 獲 任 何 要 約 後,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向 客 戶 提 交 該 要 約, 以 供 客 戶 接 受 常 規 規 例 第 11(e) 條 77
83 持 牌 人 須 按 其 接 獲 各 項 要 約 的 次 序, 以 客 觀 和 無 偏 頗 的 方 式 通 知 客 戶 持 牌 人 無 責 任 向 賣 方 / 業 主 披 露 在 簽 訂 住 宅 物 業 的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後 接 獲 的 要 約 常 規 規 例 第 11(f) 條 ; 常 規 規 例 第 13(2)(b) 條 2.14 買 賣 協 議 及 租 契 持 牌 人 在 與 任 何 沒 有 律 師 代 表 的 客 戶 訂 立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之 前, 須 向 客 戶 解 釋 每 項 條 文 的 涵 義 並 促 使 客 戶 注 意 其 中 的 重 要 條 款 及 條 文 的 涵 義 如 客 戶 並 不 明 白 他 的 解 釋 的 任 何 部 分, 持 牌 人 須 建 議 客 戶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常 規 規 例 第 13(1) 條 持 牌 人 在 有 關 住 宅 物 業 已 經 簽 訂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後, 不 得 繼 續 推 銷 該 物 業, 也 沒 有 責 任 向 賣 方 / 業 主 披 露 其 後 關 於 該 物 業 的 要 約 常 規 規 例 第 13(2) 條 持 牌 人 須 採 取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以 確 保 賣 方 / 業 主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正 確, 以 常 規 規 例 第 13(3) 條 78
84 防 止 在 訂 立 住 宅 物 業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時, 有 人 蓄 意 假 冒 業 主 身 分 如 賣 方 / 業 主 屬 個 人, 持 牌 人 可 向 賣 方 / 業 主 收 取 香 港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代 表 賣 方 / 業 主 的 持 牌 人 須 在 緊 接 訂 立 住 宅 物 業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之 前, 就 該 物 業 安 排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並 向 物 業 的 買 方 / 租 客 提 供 一 份 土 地 查 冊 副 本 常 規 規 例 第 13(4) 條 2.15 佣 金 以 分 銷 住 宅 物 業 放 盤 代 理 身 分 行 事 的 持 牌 人, 不 得 向 主 代 理 的 客 戶 要 求 支 付 任 何 佣 金 常 規 規 例 第 14(1) 條 持 牌 人 如 向 客 戶 推 薦 使 用 其 他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而 由 於 該 項 推 薦 或 因 該 客 戶 使 用 有 關 的 服 務 可 能 對 持 牌 人 帶 來 金 錢 上 或 其 他 實 益 權 益, 則 持 牌 人 在 向 客 戶 推 薦 使 用 常 規 規 例 第 14(2) 條 79
85 該 項 服 務 前 須 披 露 該 等 利 益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就 客 戶 所 支 付 的 任 何 佣 金 立 即 發 出 書 面 收 據, 及 保 留 該 收 據 的 副 本 自 發 出 起 計 最 少 三 年 上 述 規 例 也 適 用 於 就 客 戶 所 需 支 付 的 佣 金 而 發 出 的 發 票 常 規 規 例 第 14(3) 及 (4) 條 2.16 協 助 監 管 局 調 查 根 據 條 例 第 28 條, 監 管 局 可 委 任 調 查 員 調 查 違 規 事 件 當 調 查 員 展 開 調 查 時, 持 牌 人 有 下 列 責 任 : 條 例 第 28 條 應 調 查 員 要 求, 交 出 由 其 管 有 或 控 制 的 任 何 紀 錄 或 文 件 ; 向 調 查 員 解 釋 有 關 紀 錄 或 文 件 及 提 供 進 一 步 詳 情 ; 及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向 調 查 員 提 供 一 切 協 助 註 : 常 規 規 例 中 有 關 物 業 的 條 款 只 適 用 於 住 宅 物 業 80
86 第 五 部 分 相 關 法 規 持 牌 人 除 須 遵 守 第 四 部 分 的 法 例 條 文 之 外, 亦 須 留 意 及 遵 守 與 其 執 業 有 密 切 關 係 的 其 他 法 例 和 法 規 例 如 : 1.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所 述 法 例 相 關 的 條 款 1.1 持 牌 人 向 客 戶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必 須 是 為 了 提 供 地 產 代 理 服 務 所 需, 並 須 以 合 法 及 公 平 方 式 收 集, 及 只 移 轉 予 與 收 集 目 的 相 關 的 指 定 人 士 使 用 他 必 須 得 到 客 戶 的 訂 明 同 意, 才 可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作 其 他 用 途, 或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第 486 章 附 表 1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1.2 若 資 料 使 用 者 將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的 目 的, 他 必 須 : 第 486 章 第 34 條 在 首 次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時, 告 訴 該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要 求 他 停 止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 及 如 資 料 當 事 人 如 此 要 求, 則 須 停 止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81
Microsoft Word - CW_8169ann-20051118.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ECO-TEK HOLDINGS LIMITED 環 康
More information書本介紹
班 級 經 營 期 末 報 告 組 員 : 幼 三 甲 4A0I0030 蔡 依 璇 4A0I0048 蘇 家 儀 4A0I0096 張 容 嫣 4A0I0098 袁 少 潔 書 本 介 紹 閱 讀 對 象 : 小 學 低 年 級 的 老 師 新 生 家 長 有 意 從 事 小 學 者 及 關 心 教 育 品 質 的 社 會 人 士 內 容 : 1. 教 師 如 何 成 功 有 效 地 經 營 低
More information廉政课堂
廉 政 课 堂 第 72 课 宜 昌 市 夷 陵 区 工 商 局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宜 昌 市 夷 陵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 0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本 期 导 读 勤 廉 采 风 区 工 商 局 商 标 发 展 工 作 建 议 获 评 全 区 建 我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示 范 区 金 点 子 凡 人 良 言 郭 勇 谢 青 严 政 汪 润 潇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版 權 所 有 亞 潮 潛 水 http://subtidal.divers.com.tw 前 言 奇 妙 的 寶 藏 生 命 的 肇 始 有 趣 的 共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海 綿 動 物 海 綿 腔 腸 動 物 珊 瑚 水 母 水 螅 海 葵 環 節 動 物 旋 毛 管 蟲 扁 形 動 物 扁 蟲 軟 體 動 物 貝 類 章 魚 烏 賊 芋 螺 海 麒 麟 節 肢 動 物 藤 壺 清 潔 蝦
More information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 PDF 小 说 下 载 网 - PDF 下 载 网 http://www.pdfxz.com ------------ 夜 谭 十 记 作 者 : 马 识 途 姜 文 导 演 电 影 让 子 弹 飞 的 原 著 小 说, 让 子 弹 飞 系 改 变 自 本 书 的 盗 官 记 一 节 第 一 部 分 第 1 节 :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1)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不
More information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 推进 农业科技促进年 活动 激励扎根农村基层 为农 业科教兴村作出杰出贡献的带头人 农业部于2012年 启动了百名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资助项目 该项 目是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捐赠500万元在中华农业科教基 金会设立 华西仁宝基金 开展的专项资助活动 资 助项目计划三年面向全国资助100名农业科教兴村杰出 带头人 每人资助5万元 按照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
More information序 1995 年 我 走 进 了 朝 阳 区 将 台 乡 五 保 老 人 院, 如 今 17 年 后, 十 分 欣 喜 有 机 会 为 这 本 流 金 岁 月 小 集 作 序 在 多 年 陪 伴 孤 单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我 深 深 地 体 会 到 每 位 老 人 的 生 命 里 其 实 都
1 序 1995 年 我 走 进 了 朝 阳 区 将 台 乡 五 保 老 人 院, 如 今 17 年 后, 十 分 欣 喜 有 机 会 为 这 本 流 金 岁 月 小 集 作 序 在 多 年 陪 伴 孤 单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我 深 深 地 体 会 到 每 位 老 人 的 生 命 里 其 实 都 积 累 了 许 多 独 特 的 光 彩 与 体 验 2001 年 我 在 中 国 青 少 年 发
More information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中 国 药 典 2015 年 版 目 录 一 部 药 材 和 饮 片 1 一 枝 黄 花 2 丁 公 藤 3 丁 香 4 九 里 香 5 九 香 虫 6 人 工 牛 黄 7 人 参 8 人 参 叶 9 儿 茶 10 八 角 茴 香 11 刀 豆 12 三 七 13 三 白 草 14 三 棱 15 三 颗 针 16 千 年 健 17 千 里 光 18 千 金 子 19 千 金 子 霜 20 土 木 香
More information123 5060 50 5060 19 5060 19
122 201011 1975 1974 1976 123 5060 50 5060 19 5060 19 124 50 60 1976 L 19 5060 19741976 50 125 19 126 80 80 127 1975 21 1974 1974 50. 128 / / 50 129 130 L AA 131 70 132 1974 70 133 1980 2010 80 134 T 1980726
More information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内 容 简 介 这 是 一 部 自 传 体 小 说, 也 是 一 本 向 年 轻 人 传 授 发 财 之 道 的 教 科 书 2005 年, 作 者 老 康 三 十 而 立, 带 着 老 婆, 拖 着 儿 子 ; 没 有 存 款, 没 有 房 子 ; 读 的 是 烂 学 校 破 专 业, 一 无 所 长 ; 毕 业 后 混 了 多 年, 稀 里 糊 涂, 不 幸 下 岗 ; 因 为 混 得 差, 朋
More information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6337 17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2 工 造 价 1 新 纪 元 广 场 房 屋 建 筑 40689 11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叶 正 君 2 3 大 上 海 御 龙 湾 二 期 A 区 A2~A4 商 业 楼 A 区 地 下 车 库 万 科 蜀 冈 地 块 商 品 房 项 目 二 期 工 ( 万 科 花 园 )1#-8# 住 宅 楼 A16-2 地 下 车 库 工 幼 儿 园 13# 15# 18# 20#
More information第一篇 建置区划
第 八 篇 金 融 保 险 1986 年 至 2003 年, 全 县 金 融 体 制 不 断 改 革, 金 融 体 系 逐 步 形 成, 各 金 融 机 构 运 转 正 常, 存 贷 款 余 额 增 长, 逐 步 扭 亏 为 盈 全 县 4 大 保 险 公 司 开 展 多 种 保 险 业 务, 保 费 收 入 增 长, 理 赔 规 范 及 时 第 一 章 金 融 1986 年 至 2003 年, 蒙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33 3 17 No. 35 1 2 3 18 179 104 4 5 6 19 No. 35 7 8 20 9 21 No. 35 10 22 23 No. 35 24 11 AA 25 No. 35 12 26 13 2013 27 No. 35 14 28 29 No. 35 15 30 16 17 31 No. 35 18 32 19 20 33 No. 35 21 34 22 2016 1
More information43081.indb
163 56 52 55 45 56 64 62 45 61 195156200712 19751219901119974 1997420009 2000920026 20026 195552200712 19826 199261994819948 19991019991020009 2000920026 200262007122004 5 164 195255200712 2000919931220009
More informationi
03993 ( 1 ) A ( 2 ) ( 3 ) ( 4 ) A A 117 239 18 25 H 24 H 18317M * i ........................................................................ iv A...............................................................
More informationcgn
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More informationv
目 录 中 国 文 化 报 1 首 届 罗 湖 戏 剧 节 开 幕 南 方 日 报 2 罗 湖 医 院 微 语 问 诊 在 深 发 布 南 方 都 市 报 3 细 数 深 圳 教 育 在 新 学 年 的 改 革 发 展 亮 点 新 学 年 先 定 个 小 目 标, 比 如 在 深 圳 办 北 大 清 华 4 弘 法 寺 福 月 送 福 深 圳 特 区 报 5 民 生 大 事 由 社 群 社 区 共
More informationChengdu Expressway Co., Ltd. [ ] [ ] [ ] : [ ] H [ ] [ ] : [ ] H [ ] : [ ] H [ ] [ ] [ ][ ] : H [ ] 1% % 0.005% [ ] [ ] [ ] [ ] [ ] [ ] [ ][ ] :
Chengdu Expressway Co., Ltd. (a) (b) (c) (d) GEM (e) (f) (g) (h) (i) 1933 (j) (k) Chengdu Expressway Co., Ltd. [ ] [ ] [ ] : [ ] H [ ] [ ] : [ ] H [ ] : [ ] H [ ] [ ] [ ][ ] : H [ ] 1% 0.0027% 0.005% [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0B3CFD0C5B9FABCCAD3D0B9D8B8BAD4F0C8CBBECDA1B032303035C4EAD6D0B9FAD2F8D0D0D2B5B9ABBFAAC6C0BCB6A1B1B4F0BCC7D5DFCECA2E646F63>
中 诚 信 国 际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2005 年 中 国 银 行 业 公 开 评 级 答 记 者 问 2005 年 9 月 1 日,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在 北 京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发 布 了 2005 年 中 国 银 行 业 展 望 与 评 级 报 告, 并 公 布 了 18 家 国 内 银 行 的 综 合 财 务 实 力 评 级 个 体 财
More information002 004 007 013 021 027 043 055 057 059 061 063 065 066 155 156
2015 002 004 007 013 021 027 043 055 057 059 061 063 065 066 155 156 MH MH MH MH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002 9 5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More information新 頒 法 規 輯 要 目 錄 分 類 頁 碼 壹 證 券 金 融 : ( 壹 )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無 ( 貳 ) 行 政 規 則 ( 解 釋 函 令 ): 一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2 年 7 月 31 日 金 管 保 財 字 第 10202507541 號 令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新 頒 法 規 輯 要 暨 新 聞 稿 彙 總 收 錄 期 間 :102 年 7 月 29 日 102 年 7 月 31 日 1 新 頒 法 規 輯 要 目 錄 分 類 頁 碼 壹 證 券 金 融 : ( 壹 )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無 ( 貳 ) 行 政 規 則 ( 解 釋 函 令 ): 一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2 4 5 7 18 32 39 47 49 51 53 55 58 03799 183 54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http://www.dali-group.com 2 2015 183 17 1712-1716 Maples
More information複本 2016 P1 P2 P5 得獎名單.xls
香 港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學 校 Hong Kong Mathematical Olympiad School 主 辦 第 二 十 三 屆 香 港 小 學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比 賽 2016 小 五 比 賽 得 獎 名 單 金 獎 (67 名 ) ( 答 對 18 題 或 以 上 ) 學 校 提 名 王 炳 權 聖 公 會 仁 立 小 學 布 懷 熙 順 德 聯 誼 總 會 李 金 小
More informationv
目 录 南 方 日 报 1 我 追 食 品 安 全 已 10 年, 今 年 依 然 十 分 不 满 2 深 圳 有 条 件 率 先 做 到 让 官 员 不 能 腐 深 圳 市 委 常 委 市 纪 委 书 记 王 兴 宁 谈 反 腐 3 深 圳 前 4 个 月 控 烟 罚 款 2000 余 人 次 5 月 31 日 千 名 志 愿 者 走 上 街 头 开 展 控 烟 督 查 活 动 南 方 都 市 报
More informationi
SINOCHEM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More information2012
2012 2012 2012...- 1 -...- 2 -...- 4 -...- 6 -...- 21 -...- 25 -...- 30 -...- 37 -...- 42 -...- 43 -...- 189 - 2012-1 - 2012-2 - 2012-3 - 2012-4 - 2012-5 - 2012-6 - 2012-7 - 2012-8 - 2012-9 - 2012-10 -
More information2002年报.PDF
OO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002 15 4 2003 9000 9000 2003 3 10700 8560 80% 2140 20% 2003 2 2003 20% 5 440 16 () 2002 6 21 17 1 2002 3 25 2 2002 4 19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2 2001 2002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S?????v_final.docx
敬 乐 2015 年 第 41 期 EE Dept, CityU of Hong Kong 文 学 史 漫 话 题 点 油 记 灯 : 当 吃 年 木 中 薯 学 未 喝 完 溪 便 水 被, 送 开 去 荒 上 植 山 树 下 过 乡 了, 整 从 整 广 七 州 个 市 年 到 头 了 海 期 南 间 岛 每 五 年 指 被 山 允 区 许 回 住 城 茅 省 亲 棚 陈 关 荣 在 幸 一 好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9C9B164C2E5C0F8BAEEA658AB4FAB4FB3E620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431305F746F2049545F>
香 港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9 樓 9/F., Wing On House, 71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Tel: 2867 0888 Fax: 3906 9906 怡 康 醫 療 綜 合 保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More information.... 1....2..3....4...6...7...8..10. 11...14..15...16..17.19
V1.0 2003/08/24 1 .... 1....2..3....4...6...7...8..10. 11...14..15...16..17.19 - 4 4 3 3 3 1 ( ) 3 ( ) 4 4 3 4 7/28~7/31 7/287/297/30 7/314 7/28 7/31 18:00 Web 18:00 2 2 1. ( ) 3/20~3/24 2 ( ) 92 3 92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mei.doc
看上去很美 王朔 编者的话 时隔七年 王朔又拿出了他的新作 一个过去写过很多东西 又曾声言放弃写作的 人 此番重新拿起笔 令我们感兴趣的倒也不是他的食言自肥 而是他是否确有一些新 意要表达 这才构成一部文学作品产生的必要成因 关于王朔 我们听到较多的是他的 调侃和所谓玩世不恭的写作态度 作为出版过他的全部作品的编者 我们知道那类作品 只是他全部作品的一小部分 在某一时刻被刻意演染夸张开来的一种风格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2.doc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苏 教 人 师 2016 12 号 关 于 做 好 苏 州 市 2016 年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区 教 育 局 (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 市 有 关 局 ( 公 司 ), 各 有 关 学 校 : 根 据 市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工 作 部 署, 为 进 一 步 认 真 落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61d\260\267\244\244\244\345\253O\263\346_201403)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九 樓 9/F., Wing On House, 71 Des Voeux Road C., Hong Kong. Tel: 2867 0888 Fax: 3906 9906 康 健 住 院 現 金 保 險 計 劃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學 科 中 心 學 校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主 持 人 : 呂 淑 美 校 長 指 導 單 位 教 育 部 及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執 行 單 位 國 立 新 竹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執 行 期 間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V-1 壹 計
More information重 要 声 明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本 报 告 的 内 容 及 信 息 来 源 于 陕 西 东 岭 工 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长 城 证 券 对 报 告 中 所 包
2015 年 陕 西 东 岭 工 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宝 鸡 市 马 营 路 东 段 )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2015 年 度 ) 债 券 代 理 人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 2016 年 4 月 12 日 1 重 要 声 明 长 城
More information00313 (Chi).pdf
1 2 3 7 10 11 12 13 16 18 18 20 21 22 23 23 24 29 29 30 30 31 32 33 36 42 54 56 65 66 68 70 71 72 74 2 Phd, FCPA, FCS Phd, FCPA, FCS PhD, FCPA, FCS Shanghai Jin Jiang International Hotels (Group) Company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3799 2017 2 4 6 8 18 36 42 68 94 100 102 104 106 108 1 03799 26 27 2702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http://www.dali-group.com 2 2017
More information(I) (II) 50% 50.5% 100% (II) 100% (III) e-banking 3. 3 << >> 65 60% 40% 65 20% 80% 1 2
2016 11 28 2016 11 22 2016 11 28 www.hangseng.com/empf (852) 2288 6822(852) 2213 2213 2017 4 1 1. 65 2. 2 > L-HAMPF010B(STP) v151216(1216) D1 2 10 65 1 (I) (II) 50% 50.5% 100% (II) 100% (III)
More information義 守 大 學 100 年 度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報 告 表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5 月 18 日 填 表 人 : 孫 淑 芬 工 作 目 標 2-4: 促 進 適 性 揚 才 與 自 我 實 現 工 作 項 目 編 號 29: 提 升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能
3-6 國 考 講 座 成 果 報 告 書 ( 目 錄 ) 項 目 名 稱 PDF 之 頁 數 1 100.05.11 第 一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2 2 100.11.16 第 二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3 3 101.05.02 第 一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4 4 101.10.24 第 二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7 5 102.05.29 第 一 梯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2008 12 20 35 846 44 2 2008 2008 49 4 2008 50 6 2008 2012 2008 51 8 2008 52 14 2008 174 18 2008 175 19 2008 176 20 GDP GDP 2008 177 21 2008 178 28 2008 178~206 30 2006 2020 2008 33 32 1 2008 11 21 22 2008
More information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33.33% ( ) ( ) ( ) 33.33% ( ) ( ) ( ) 1 1 1992 8 3200001100976 1997 6 27 H 12.22 2001 1 16 A 1.5 2001 12 3 503,774.75 14,914,399,845.00 13,445,370,274.00
More information人教版小学三年级作文教案及范文
人 教 版 小 学 三 年 级 作 文 教 案 及 范 文 开 心 粽 子 PDF 制 作 三 年 级 ( 上 册 ) 第 一 单 元 : 我 的 课 余 生 活 ( 写 事 ) 二 说 一 说 一 出 示 范 文 谈 写 法 1 欣 赏 范 文, 说 说 什 么 地 方 写 得 好? 2 课 余 生 活 中 发 生 的 事 很 多, 抓 住 其 中 印 象 最 深 的 一 次 写 3 人 物 多,
More information45 18 A4~A13 47 45 2 19 20 21 -DAY 1 3 3 A13 35.3 39%
1 21 0982291 0982285 0982321 0982324 0982327 0982287 19 20 21 21 (1~19 ) 37.5~37.7 (20~21 ) 36.1~37.2 (1~19 ) 55~60% (20~21 ) 70~75% 45 18 A4~A13 47 45 2 19 20 21 -DAY 1 3 3 A13 35.3 39% -DAY 2 3 3 A12
More information2015 2 104 109 110 112 113 113 113 114 1 (1) 9,654,346,443 6,388,650,779 4,183,429,633 1,183,342,128 (2) 47,710,000 41,600,000 16,600,000 13,200,000 (3), (1) 371,147,787 125,421,629 749,150,179 565,001,961
More information2 3 4 8 10 29 39 59 61 62 63 65 66 69 157 158 1
2015 年 報 2 3 4 8 10 29 39 59 61 62 63 65 66 69 157 158 1 925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 66 (852) 2511 6016 (852) 2598 6905 Codan Services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More informationcgn201620314409
4409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舉 程 序 )( 立 法 會 ) 規 例 ( 第 541 章, 附 屬 法 例 D) ( 規 例 第 28 及 29 條 )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指 定 投 票 站 及 點 票 站 公 告 選 舉 日 期 :2016 年 9 月 4 日 現 公 布 下 列 地 方 被 指 定 為 投 票 站 及 點 票 站, 而 以 星 號 (*) 標 註 的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2011 2 3 7 19 32 39 42 44 45 46 48 49 51 52 115 1 141 2801-2805 (852) 2854 3393 (852) 2544 1269 publicrelation@winteamgroup.com.hk 00570 10 8 183 17 1712-16 ( ) ( ) http://www.winteamgroup.com 2 355,880,000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PowerPoint - 招生說明會ppt_101.11.24
跨 領 域 全 方 位 主 講 者 - 林 三 欽 教 授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院 長 兼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主 任 研 究 領 域 : 行 政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訴 願 法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經 歷 : 法 務 部 行 政 程 序 法 研 修 小 組 委 員 行 政 院 訴 願 法 研 修 小 組 委 員 內 政 部 訴 願 會 委 員 公 務 員 保 障 暨 培
More informationFIT4-3.FIT)
服 饰 导 刊 2014 年 6 月 第 2 期 24 FASHION GUIDE 服 饰 与 文 化 : 民 族 服 饰 黎 族 服 饰 及 其 文 化 内 涵 和 价 值 的 探 析 文 / 林 开 耀 黎 族 服 饰 文 化 光 彩 夺 目, 它 是 黎 族 悠 久 历 史 文 化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其 民 族 表 征 形 式 之 一 随 着 现 代 服 饰 的 流 行,
More informationFIT4-51.FIT)
服 饰 与 文 化 : 文 物 鉴 赏 29 千 织 万 梭 绘 丹 青 沈 阳 故 宫 藏 清 宫 缂 丝 织 物 文 / 张 正 义 缂 丝 是 丝 织 工 艺 的 一 种, 以 通 经 断 纬 为 基 本 技 法, 即 以 本 色 丝 作 经, 各 色 彩 丝 作 纬, 根 据 纹 样 的 轮 廓 或 色 彩 的 变 化 采 用 不 断 换 梭 和 局 部 回 纬 的 方 法 织 制 图 案
More information371 2015 2 3 4 8 33 43 48 70 72 73 74 76 78 81 211 2015 01 371 www.bewg.com.hk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8 67 6706-07 (852) 2105 0800 (852) 2796 9972 MUFG Fund Services
More information标题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 以 下 简 称 经 济 区 ) 开 放 开 发 的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按 照 把 经 济 区 建 设 成 为 带 动 西 部 大 开
More information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书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深 圳 市 蛇 口 新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 日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须 知 第 二 部 分 设 计 任 务 书 第 三 部 分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2 第 一 部 分 : 投 标 须 知 一 项 目 说 明 1.1 项 目 名 称 : 新 时
More information26 头 孢 他 啶 注 射 剂 27 头 孢 他 美 酯 口 服 常 释 剂 型 28 头 孢 吡 肟 注 射 剂 29 头 孢 硫 脒 注 射 剂 30 头 孢 唑 肟 注 射 剂 31 头 孢 替 安 注 射 剂 32 头 孢 哌 酮 注 射 剂 33 头 孢 哌 酮 舒 巴 坦 注 射 剂
江 西 省 新 农 合 基 本 用 药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西 药 部 分 序 号 药 品 名 称 剂 型 备 注 一 抗 微 生 物 1. 抗 生 素 类 1 青 霉 素 注 射 剂 2 普 鲁 卡 因 青 毒 素 注 射 剂 3 苯 唑 西 林 注 射 剂 4 氨 苄 西 林 口 服 常 释 剂 型 注 射 剂 5 氨 苄 西 林 丙 磺 舒 口 服 常 释 剂 型 6 青 霉 素 V 口
More information庄子.doc
2 3 1995 11 4 771 5 94 1993 221 6 7 8 368 268 100 300 325 250 284 300 1995 8 12 9 10 277 1964 11 12 13 A=A 277 1964 14 1 15 16 17 18 19 20 21 [+ ] 22 23 24 25 26 1990 27 28 197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More information状 态, 使 人 类 社 会 难 以 正 确 认 识 评 级 这 一 信 用 经 济 的 内 在 规 律, 难 以 真 正 总 结 西 方 错 误 评 级 的 教 训, 难 以 让 评 级 有 效 服 务 于 人 类 信 用 经 济 实 践 如 果 我 们 还 不 能 在 信 用 评 级 思 想 领
世 界 需 要 评 级 新 思 想 关 建 中 2015 年 5 月 26 日 2008 年 爆 发 于 美 国 的 全 球 信 用 危 机 证 明 : 信 用 评 级 关 系 人 类 社 会 安 全 发 展, 西 方 错 误 评 级 是 危 机 的 制 造 者, 它 不 能 承 担 世 界 评 级 责 任 于 是, 改 革 国 际 评 级 体 系 成 为 时 代 的 主 流 思 潮 和 向 人 类
More information5% 14A 0.1% 5% 14A 2
GREENLAND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0337 (i) (ii) 55% 49% (iii) 57% 57% 49%60% 1 5% 14A 0.1% 5% 14A 2 (i) (ii) 359,403 539.87683.84 518 3 (i) 55% (ii) 49% 3,260 16.3020.64 152 70% 80% 95%5% 4 (i) (ii)
More information48 2015 3 2015 9 55 2008 4 2008 5 32 1 2015 4 2015 9 1 221
52 2014 8 2015 1 220 48 2015 3 2015 9 55 2008 4 2008 5 32 1 2015 4 2015 9 1 221 45 2015 9 2015 9 52 2015 9 2015 9 52 2016 1 2016 222 57 2016 1 2016 61 2016 1 2016 223 48 2015 3 2015 5 50 2013 12 2013 12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1B9CAB3D2A9BCE0A1B232303133A1B33536BAC520D3A1B7A232303133C4EACFC2B0EBC4EAD2A9C6B7B3E9D1E9BFECBCECB9A4D7F7CAB5CAA9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凉 食 药 监 2013 56 号 2013 各 县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州 食 品 药 品 检 验 所 : 现 将 凉 山 州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013 年 下 半 年 药 品 抽 验 快 检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凉 山 州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013 年 7 月 4 日 为 切 实 配
More information30-68b.pdf
35 2010 2503 3399 HONG KONG SHUE YAN UNIVERSITY 36 2010 www.student.hk 2010 2503 3399 37 38 2010 www.student.hk 2010 2503 3399 39 40 2010 www.student.hk 2010 2503 3399 41 42 2010 www.student.hk 2010 2503
More information正義的陰影-盧正案(2010年9月修正版)
1997~2010 1997.12.18 1997.12.18 1998.01.12 1998.01.16 1998.01.17 1998.01.18 1998.01.21 B 1998.01.22 1998.03.05 1998.03.11 1998.05.11 1998.05.14 1999.04.22 2000.03.16 2000.07.03 2000.07.04 2000.07.05 2002201097
More information2014 2014 2 3 4 8 11 27 37 54 56 57 58 60 61 63 64 155 156 1 2014 925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 66 (852) 2511 6016 (852) 2598 6905 Codan Services Limited Clarendor House,
More information2013 371 2 3 4 8 31 41 46 63 65 66 67 69 71 73 74 207 2013 01 371 www.bewg.com.hk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8 66 (852) 2796 9963 (852) 2796 9972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More informationZHI SHE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 ] [ ] [ ] [ ] [][]1% % 0.005% 0.01 [ ] [ ] [ ] C [] [] [ ] [ ] [ ] [ ] [ ] [ ] [ ][ ] [ ]
ZHI SHE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a) (b) (c) (d) (e) (f) (g) (h) (i) (j) (k) ZHI SHE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 ] [ ] [ ] [ ] [][]1% 0.0027% 0.005% 0.01 [ ] [ ] [ ] 32 342C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試卷一
香 香 港 港 考 中 試 及 學 評 文 核 憑 局 年 月 版 的 暫 定 稿 中 國 歷 史 試 卷 一 考 試 時 間 : 兩 小 時 ( 樣 本 試 卷 本 各 試 設 卷 共 題 分, 兩 考 部 生 分 須, 於 第 每 一 部 部 分 分 各 為 選 必 答 答 題, 各 每 考 題 生 佔 均 須 作 分 答, 佔 分 第 二 部 分 分 甲 乙 兩 部, 5 0 3 1 2 5
More information/0 8
China Water Affairs Group Limited : 855 2007/08 * 1 2 3 4 6 18 20 24 31 33 35 37 39 41 42 153 154 20 07/0 8 2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18 64 6408 28 26 Conyers Dill & Pearman
More information重返辛亥現場 作 者 葉曙明 責任編輯 蔡耀明 陳穎賢 封面設計 張 毅 出 版 商務印書館 香港 有限公司 香港筲箕灣耀興道 3 號東滙廣場 8 樓 發 行 香港聯合書刊物流有限公司 香港新界大埔汀麗路 36 號中華商務印刷大廈
葉 曙 明 著 重 返 辛 亥 現 場 商 務 印 書 館 重返辛亥現場 作 者 葉曙明 責任編輯 蔡耀明 陳穎賢 封面設計 張 毅 出 版 商務印書館 香港 有限公司 香港筲箕灣耀興道 3 號東滙廣場 8 樓 http://www.commercialpress.com.hk 發 行 香港聯合書刊物流有限公司 香港新界大埔汀麗路 36 號中華商務印刷大廈 3 字樓 印 刷 陽光印刷製本廠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14,292 (37,545) (3,243) (5,449) 7,985 (8,692) 7,985 5,600 (29,560) 5,600 (29,560) 2
DAISHO MICROLINE HOLDINGS LIMITED * 0567 3 238,559 244,372 (230,805) (234,620) 7,754 9,752 15,873 12,580 (8,270) (7,413) (38,527) (28,823) (1,887) (5,586) 14 73,561 15 4,102 9 (6,540) (13,512) 8 (10,000)
More information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More information公司设立说明及主要业务
2001 3 4 6 8 11 13 14 24 26 29 29 2 ( ) GUANGDONG KELON ELECTRONIC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 ) ( ) ( ) 8 (0765) 8362570 (0765) 8361055 E mail sec@kelon.com ( ) 8 528303 Http www.kelon.com ( ) Http //www.cninfo.com.cn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 a. 2008 2009 1 1 23 27 321 39 1 27 2 3 7 8 15 16 17 18 1 2009 1 12009 7 1 1 Cash Flow Statement Statement of Cash Flows 3 27 8 14 2 132 1. a. 200840 2009 7 1 2009 2 2010 3 24 4 32 5 1 6 1 7 8 2 6 9 7-14
More informationLogan Propert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2013 Building A Better Life 02 03 04 06 10 20 24 35 44 46 47 48 50 51 52 54 120 2013 12 31 56 1 8,190,000 182013 40 2 5 62013 12 31 1171 1,1001,045 69% 90% 1. 2.
More informationCONTENTS CORPORATE INFORMATION 002 CORPORATE STRUCTURE 004 HIGHLIGHTS 005 CHAIRMAN S STATEMENT 006 MANAGEMENT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008 DIRECTORS AN
CONTENTS CORPORATE INFORMATION 002 CORPORATE STRUCTURE 004 HIGHLIGHTS 005 CHAIRMAN S STATEMENT 006 MANAGEMENT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008 DIRECTORS AND SENIOR MANAGEMENT 017 REPORT OF THE DIRECTORS 022
More informationphip
Ipsos SFK 48 12 27.1850 27.8448 26.9211 11.073696.90% 98.07% 97.82% 97.12% 83.76% 90.24% 83.23% 80.17% 16.24% 9.76% 16.77% 19.83%21 7 105.0784 21 7 12.4910 7.8956 35.0906 14.9792 5426 SFK20 93.0245 19.34
More informationvi
v 目 錄 前 言 四 字 經 全 第 一 品 源 1 第 二 品 法 39 第 三 品 勢 79 第 四 品 意 103 第 五 品 氣 123 第 六 品 美 147 附 錄 一 饒 宗 頤 推 薦 的 經 典 臨 摹 範 本 184 二 饒 宗 頤 中 國 夢 當 有 化 作 為 188 三 參 考 書 目 191 vi 四 字 經 全 四 字 經 全 vii 第 一 品 源 書 法 漢 字
More information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度报告.doc
1 2 3 4 2 5 custody@icbc.com.cn 3 6 4 7 8 2008 3 20 9 6 2008 A A 10 2008 12 31 A 2007 11 12 5 13 6 14 7 7.4.10.2.1 7.4.7.6 15 7.4.7.7 7.4.7.8 7.4.7.9 22,677,354.92 21,794,308.09 4,212.00 7.4.7.11 7.4.7.12.1-654,338,422.73
More informationâ ü ü êâ ü ü àì é ü é ü é é é ü ü è ü ü ü é é ü ü á é è é é é è è è è éé ü üé é é é ü ü
More informationâ ü ü êâ ü ü àì é ü é ü é é é ü ü è ü ü ü é é ü ü á é è é é é è è è è éé ü üé é é é ü ü
More information1 2 3 4 5 i
3 1 2 3 4 5 i 6 i i iii i v v v i vii viii 1 1270(b) 12751276 1 1277 1273 1282 1283 1291 1 2 3 2 2 4 5 30 3 6 74 (94%) ( ) 1270(b) 904 ( ) 904 1270(b) 7 8 9 3 79 4.8 (682 000 141 000 ) 9.1 4.8 90% 4 1
More informationB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 * 1958 A H H M 99 A H H M 99 A *
B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 * 1958 A 4 22 2017 12 5 H H 183 17M 99 A 3-062 24 2017 11 15 H H 183 17M 99 A 3-062 * 2017 10 31 ... 1... 4... 23... 28 A... 32... 35 A... 38... 102... 132... 146... 158...
More information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上 市 公 司 常 問 問 題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 滬 港 通 ) 是 在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兩 地 證 券 市 場 建 立 的 交 易 及 結 算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在 滬 港 通 項
常 問 問 題 系 列 29 (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 生 效 )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常 問 問 題 說 明 我 們 編 制 下 列 常 問 問 題, 是 爲 了 協 助 發 行 人 理 解 和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尤 其 是 對 某 些 情 况 上 市 規 則 可 能 未 有 明 確 說 明, 或 者 是 某 些 規 則 可 能 需 作
More information重要提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保险服务号 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New China Insurance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Consultation Conclusion & Annex 1 _Chi__Final_.doc
有 關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規 則 的 建 議 修 訂 及 持 倉 限 額 及 大 額 未 平 倉 合 約 的 申 報 規 定 指 引 的 相 應 建 議 修 訂 的 諮 詢 總 結 香 港 2007 年 9 月 引 言 1. 在 2007 年 5 月 18 日, 證 監 會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 該 諮 詢 文 件 "), 邀 請 公
More informationGRACE WINE HOLDINGS LIMITED ( ) :
GRACE WINE HOLDINGS LIMITED () : 8146 2018 GEM GEM GEM GEM GEM GEMGEM 2 4 6 14 20 35 64 77 82 83 84 86 87 89 160 Alec Peter Tracy Alec Peter Tracy 33 40 1 22 8 21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More information儿童饮食营养与健康(五).doc
...1 A...1...3...4...5...6...10...13...15...17...19...21...22...24...26...27...28...30...31 I ...32...33...35...36...37 S...39...40 1...41 1 3...42 1 3...43 1 1...44...45...47...47...49...51...54...55...56...57...59...62
More information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985 1995 2005 2015 2025 15 33.5% 31.5% 28.1% 25.9% 24.1% 59 79 8.9% 9.5% 10.4% 12.4% 15.1% 0.9% 1.1% 1.3% 1.7% 2.0% 23.8 25.7 28.1 30.4 32.8 100+ 95-99 90-94 85-89 80-84
More information2013 ANNUAL REPORT 2 3 6 10 26 37 39 40 41 43 44 46 47 1 28 19 28 26 http://www.sywg.com.hk 2 4,700 57%20%3.54 2.945.68 57% 8.9 4 3 GDP 19,426 23,50220% 24,111 23,306 62853916.5% TMT 4 5 16.5%82118.6%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9.01 19.02 19.03 [ 2009 1 1 ] 19.04 (1) 19.29 19.73 19.72 (c) (d) 200% (e) 1/13 19 1 (i) 20.06(3) 19.04(8) 20.06(17) (ii) (iii) 19.04(8) 20.06(17) (A) (aa) 1 (bb) (B) (f) (i) 19.04(1)(g) (ii) (iii) (A)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Chapter 1 Chapter 2 The Practice and Theory of Tour Leader and Tour Guide 01 1-1 1-2 1-3 1-4 1-1 11 12 2 3 12 http://www.moex.gov.tw 1-1-1 2010 10 28 1. 5 1 2. 99 5 27 4 01 1. 1 1 2. 2 1-1-2 7 5 1 1 8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