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活 動 時 間... 1 貳 比 賽 地 點... 1 参 參 加 對 象... 1 肆 活 動 內 容... 1 伍 主 辦 單 位... 2 陸 參 加 學 校... 2 柒 競 賽 章 程 暨 賽 程 表 男 籃 章 程... 4 女 籃 章 程... 9 排 球 章 程 暨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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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三 十 四 屆 史 學 盃 秩 序 冊

2 目 錄 壹 活 動 時 間... 1 貳 比 賽 地 點... 1 参 參 加 對 象... 1 肆 活 動 內 容... 1 伍 主 辦 單 位... 2 陸 參 加 學 校... 2 柒 競 賽 章 程 暨 賽 程 表 男 籃 章 程... 4 女 籃 章 程... 9 排 球 章 程 暨 男 女 排 球 賽 程...15 足 球 章 程...21 桌 球 章 程...24 桌 球 個 人 賽 章 程...28 桌 球 雙 打 賽 章 程...29 桌 球 教 師 聯 誼 賽 章 程...30 混 壘 章 程...31 捌 球 員 名 單...36 玖 生 活 資 訊 校 車 資 訊 暨 校 內 地 圖...45 附 : 校 內 地 圖 住 宿 地 點 周 邊 商 家 醫 療 資 訊 介 紹 暨 地 圖...47 附 : 推 薦 商 家 暨 優 質 民 宿 地 圖 附 : 鎮 寶 大 飯 店 周 邊 地 圖 附 : 天 一 大 飯 店 周 邊 地 圖

3 壹 活 動 時 間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七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比 賽 地 點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埔 里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参 參 加 對 象 全 國 各 大 專 院 校 歷 史 學 系 學 生 肆 活 動 內 容 一 競 賽 活 動 1. 比 賽 項 目 男 子 籃 球 女 子 籃 球 男 子 排 球 女 子 排 球 足 球 桌 球 混 合 壘 球, 計 共 7 項 比 賽 2. 比 賽 方 式 各 競 賽 項 目, 預 賽 採 分 組 循 環 制 複 賽 及 決 賽 採 單 淘 汰 制 的 方 式 進 行 3. 比 賽 獎 項 各 項 競 賽 取 前 三 名 男 籃 女 籃 男 排 女 排 各 取 一 名 個 人 獎 項 MVP; 混 壘 則 取 最 佳 打 擊 與 最 佳 防 守 各 一 名, 並 於 各 預 賽 取 MVP 一 名 二 桌 球 教 師 聯 誼 賽 個 人 與 雙 打 賽 程 為 了 增 加 教 師 之 間 在 學 術 以 外 的 交 流, 在 各 項 競 賽 之 外 舉 辦 教 師 桌 球 聯 誼 賽 以 增 進 彼 此 之 感 情 與 默 契 另 外 也 增 加 了 桌 球 個 人 賽 及 雙 打 賽 的 項 目, 期 使 達 到 推 廣 桌 球 的 目 的 1

4 伍 主 辦 單 位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學 會 第 34 屆 史 學 盃 籌 備 會 協 辦 單 位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處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會 陸 參 加 學 校 共 計 21 所 學 校 校 系 78 支 隊 伍, 約 930 人 參 加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進 修 部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東 吳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玄 奘 大 學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台 中 進 修 部 東 海 大 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佛 光 大 學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2

5 備 註 欄 3

6 柒 競 賽 章 程 暨 賽 程 表 第 三 十 四 屆 男 籃 章 程 男 籃 參 賽 學 校 台 大 師 大 政 大 文 化 北 大 東 吳 輔 大 輔 大 進 修 淡 江 玄 奘 佛 光 中 興 東 海 中 正 嘉 大 成 大 暨 大, 共 17 校 球 員 資 格 1. 球 員 必 須 為 各 校 歷 史 系 在 學 大 專 生 或 研 究 生 ( 雙 主 修 可, 須 出 示 修 課 證 明 ) 2. 經 各 校 二 領 投 票 決 定 台 史 所 球 員 不 得 合 併 於 歷 史 系 3. 參 賽 球 員 在 出 賽 期 間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4. 參 賽 之 球 員 必 須 為 已 登 錄 於 秩 序 冊 上 之 名 單 ; 未 登 錄 於 攻 守 名 單 之 球 員 不 得 出 場 5. 本 賽 事 球 員 名 單 以 登 記 18 名 球 員 為 上 限, 而 參 賽 之 登 錄 球 員 名 單 則 以 12 名 為 上 限, 名 單 中 所 有 球 員 必 須 附 上 具 有 照 片 的 學 生 證 正 面 之 影 印 本 及 背 號, 體 保 生 需 另 備 註, 主 辦 單 位 將 此 視 為 正 式 球 員 名 單 之 依 據 6. 參 賽 球 員 必 須 穿 著 統 一 且 明 確 標 示 背 號 的 運 動 球 衣 球 褲 同 色 不 同 款 可 中 途 更 換 號 碼 無 背 號 者, 不 得 出 場 比 賽 7. 體 保 生 : 體 育 保 送 生, 須 在 秩 序 冊 上 註 明 身 分 凡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 任 何 保 送 項 目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甲 組 校 隊 之 球 員 皆 在 此 範 圍 之 內 ) 每 隊 比 賽 時 皆 只 能 有 1 名 體 保 生 在 場 上, 體 資 生 視 同 為 體 保 生 比 賽 方 式 1. 各 隊 是 進 行 賽 程 中 第 一 場 賽 事 者 ( 例 如 第 一 天 第 一 場 比 賽 是 8 點,8 點 出 賽 的 隊 伍 須 於 7 點 半 以 前 完 成 登 記 報 到 之 手 續 ), 比 賽 開 始 30 分 鐘 前 必 須 至 大 會 登 記 報 到, 並 核 對 學 生 證, 其 餘 所 有 參 賽 隊 伍 一 律 在 9 點 前 報 到 完 畢 開 賽 前 5 分 鐘 將 球 員 登 錄 名 單 交 給 該 場 地 記 錄 台 2. 本 賽 事 採 四 節 制, 開 賽 前 1 分 鐘 記 錄 台 會 通 知 各 隊 即 將 開 賽, 並 進 行 清 場 動 作, 每 一 節 10 分 鐘, 第 一 二 節 之 間 以 及 第 三 四 節 休 息 2 分 鐘, 第 二 三 之 間 休 息 5 分 鐘 3. 比 賽 過 程 中, 跳 球 採 球 權 輪 替, 除 第 一 節 開 賽 跳 球 之 外, 其 餘 爭 球 及 延 長 加 賽 之 狀 況 皆 以 輪 流 給 球 方 式 4. 比 賽 進 行 時 間 : 前 三 節 除 暫 停 之 外 皆 不 停 錶, 第 四 節 ( 最 後 3 分 鐘 決 勝 期 ) 按 正 常 狀 況 停 錶 5. 暫 停 次 數 : 本 賽 事 分 成 上 下 半 場 上 半 場 ( 第 一 二 節 ) 可 暫 停 2 次, 下 半 場 ( 第 三 四 節 ) 可 暫 停 3 次, 上 半 場 暫 停 次 數 不 可 累 積 到 下 半 場, 每 次 4

7 暫 停 時 間 30 秒 6. 犯 規 次 數 : 單 場 個 人 犯 規 達 到 第 5 次, 則 犯 滿 畢 業 下 場 而 單 節 團 體 犯 規 到 達 第 5 次 時, 將 進 行 加 罰 若 需 延 長 加 賽, 則 團 體 犯 規 次 數 則 以 第 四 節 繼 續 累 積 7. 正 規 賽 比 賽 時 間 結 束, 雙 方 分 數 一 樣, 需 進 行 延 長 加 賽 以 第 四 節 時 間 結 束, 休 息 3 分 鐘, 進 行 5 分 鐘 的 延 長 賽, 球 權 採 延 前 四 節 的 輪 替 順 序 決 定 延 長 賽 之 暫 停 次 數 為 1 次 8. 若 勝 負 關 係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對 戰 成 績 對 戰 總 得 分 減 總 失 分 比 賽 場 次 失 分 較 小 者 商 率 較 大 者 大 會 丟 銅 板 決 定 9. 比 賽 規 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籃 球 協 會 2006 年 10 月 出 版 之 最 新 籃 球 規 則 10. 比 賽 用 球 為 大 會 指 定 用 球 (SPALDING 斯 伯 丁 合 成 皮 籃 球 (7) 077(7)-) 附 則 1. 第 四 節 最 後 3 分 鐘, 被 得 分 得 以 要 求 換 人 2. 第 四 節 最 後 3 分 鐘, 自 然 時 間 停 錶 3. 所 有 暫 停 及 換 人 必 須 到 場 邊 紀 錄 台 提 出 要 求, 場 上 比 賽 球 員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及 換 人 4. 比 賽 正 式 開 始 10 分 鐘 後, 若 參 賽 隊 伍 仍 因 人 數 不 足 等 因 素 無 法 進 行 比 賽, 該 場 裁 判 得 以 20:0 判 對 方 獲 勝 5. 為 維 護 場 上 球 員 的 安 全, 場 上 球 員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飾 品 ( 包 含 項 鍊 戒 指 耳 環 手 環 手 錶 等 飾 品 ) 6. 所 有 比 分 和 攻 守 記 錄 以 紀 錄 台 之 紀 錄 為 依 據, 所 有 裁 判 皆 以 該 場 裁 判 之 判 決 為 依 據 7. 若 有 抗 議 或 申 訴 之 要 求, 需 由 隊 長 或 教 練 在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提 出, 正 式 提 出 書 面 於 檢 錄 台, 並 且 繳 交 保 證 金 3000 元 經 由 裁 判 長 審 議 結 論 確 定 後, 不 得 異 議 或 再 申 訴 申 訴 成 功 主 辦 單 位 退 回 保 證 金 3000 元, 申 訴 失 敗 則 由 主 辦 單 位 沒 收 3000 元 保 證 金 並 由 該 場 裁 判 組 決 議 獎 勵 辦 法 團 體 獎 項 : 冠 亞 季 軍 獎 盃 一 座 個 人 獎 項 : 冠 軍 隊 MVP 獎 牌 一 座 ( 不 限 定 冠 軍 隊 伍 ) 5

8 分 組 名 單 A 組 1 中 興 大 學 2 東 吳 大 學 3 暨 南 大 學 4 文 化 大 學 B 組 1 佛 光 大 學 2 台 北 大 學 3 成 功 大 學 4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C 組 1 東 海 大 學 2 中 正 大 學 3 玄 奘 大 學 4 政 治 大 學 5 台 灣 大 學 D 組 1 輔 仁 大 學 ( 進 修 部 ) 2 嘉 義 大 學 3 輔 仁 大 學 4 淡 江 大 學 男 籃 賽 程 表 A1 中 興 A2 東 吳 B1 佛 光 B2 北 大 A3 暨 大 A4 文 化 B3 成 大 B4 師 大 C1 東 海 D1 輔 大 進 修 D2 嘉 大 C2 中 正 C3 玄 奘 D3 輔 C4 政 大 C5 台 大 D3 輔 大 D4 淡 江 6

9 複 賽 採 單 淘 汰 制 (A1 為 A 組 第 一,B1 為 B 組 第 一, 以 此 類 推 ) 冠 軍 ( 五 ) 季 軍 ( 六 ) ( 一 ) ( 二 ( 三 ) ( 四 ) A1 B2 C1 D2 A2 B1 C2 D1 賽 程 12/6 場 1 場 2 場 3 場 師 大 - 輔 大 中 興 - 東 吳 東 海 - 中 正 玄 奘 - 政 大 暨 大 - 東 海 暨 大 - 文 化 輔 夜 - 嘉 大 輔 大 - 淡 江 輔 夜 - 東 華 佛 光 - 北 大 東 海 - 台 大 成 大 - 師 大 中 正 - 文 化 東 吳 - 文 化 中 興 - 暨 大 中 正 - 政 大 輔 大 - 嘉 大 嘉 大 - 淡 江 輔 夜 - 輔 大 玄 奘 - 台 大 東 海 - 政 大 北 大 - 師 大 佛 光 - 成 大 東 海 - 政 大 東 華 - 中 興 中 興 - 文 化 東 吳 - 暨 大 中 正 - 玄 奘 文 化 - 北 大 師 大 - 嘉 大 輔 夜 - 淡 江 嘉 大 - 輔 大 暨 大 - 政 大 佛 光 - 師 大 北 大 - 成 大 中 正 - 台 大 輔 夜 - 中 興 中 正 - 北 大 玄 奘 - 東 海 政 大 - 台 大 ( 粗 體 為 女 籃 ) 12/7 場 1 場 2 場 男 ( 一 ) 男 ( 二 ) 女 ( 一 ) 男 ( 三 ) 男 ( 四 ) 女 ( 二 ) 男 ( 五 ) 女 ( 三 ) 女 ( 四 ) 男 ( 六 ) 女 ( 五 ) 女 ( 六 ) 男 季 軍 戰 男 冠 軍 戰 女 季 軍 戰 女 冠 軍 戰 7

10 雨 備 賽 程 1. 若 第 一 天 比 賽 下 雨, 即 改 採 雨 備, 男 籃 雨 備 在 暨 大 附 中, 雨 備 採 單 淘 汰 制, 各 隊 抽 籤 決 定, 分 A B 二 區,A 區 8 隊,B 區 9 隊,AB 區 第 一 進 行 冠 軍 賽, 第 二 進 行 季 軍 賽 2. 若 比 賽 中 途 下 雨, 視 比 賽 進 行 程 度, 考 慮 賽 程 延 後 或 改 採 雨 備 3. 第 二 天 一 至 六 場 次 若 下 雨, 則 改 採 進 館 比 賽 季 軍 冠 軍 賽 向 後 順 延 ( 冠 軍 ) ( 季 軍 ) ( 六 ) ( 七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B1B2B3B4 B5B6 B7 B8 B9 12/6 0800~0900 A1 v.s. A2 0900~1000 A3 v.s. A4 1000~1100 A5 v.s. A6 1100~1200 A7 v.s. A8 1300~1400 B1 v.s. B2 1400~1500 B3 v.s. B4 1500~1600 B5 v.s. B6 1600~1700 B7 v.s. B8 1700~1800 ( 一 ) 1800~1900 ( 二 ) 12/7 0800~0900 ( 五 ) 0900~1000 ( 三 ) 1000~1100 ( 四 ) 1100~1200 ( 六 ) 1300~1400 ( 七 ) 1400~1500 ( 季 軍 ) 1500~1600 ( 冠 軍 ) 1600~1700 8

11 第 三 十 四 屆 女 籃 章 程 女 籃 參 賽 學 校 師 大 政 大 輔 大 輔 大 進 修 北 大 文 化 東 華 中 興 東 海 中 正 嘉 大 暨 大, 共 12 校 球 員 資 格 1. 球 員 必 須 為 各 校 歷 史 系 大 在 學 專 生 或 研 究 生 ( 雙 主 修 可, 須 出 示 修 課 證 明 ) 2. 經 各 校 二 領 投 票 決 定 台 史 所 球 員 不 得 合 併 於 歷 史 系 3. 參 賽 球 員 在 出 賽 期 間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否 則 不 得 出 賽 4. 參 賽 之 球 員 必 須 為 已 登 錄 於 秩 序 冊 上 之 名 單 ; 未 登 錄 之 球 員 不 得 出 場 5. 本 賽 事 球 員 登 錄 於 秩 序 冊 上 之 名 單 以 登 記 18 名 球 員 為 上 限, 而 參 賽 之 登 錄 球 員 名 單 則 以 12 名 為 上 限, 名 單 中 所 有 球 員 必 須 附 上 具 有 照 片 的 學 生 證 正 面 之 影 印 本 及 背 號, 體 保 生 需 另 備 註, 主 辦 單 位 將 此 視 為 正 式 球 員 名 單 之 依 據 6. 參 賽 球 員 必 須 穿 著 統 一 且 明 確 標 示 背 號 的 運 動 球 衣 球 褲 同 色 不 同 款 可, 中 途 更 換 號 碼 無 背 號 者, 不 得 出 場 比 賽 7. 體 保 生 : 體 育 保 送 生, 須 在 秩 序 冊 上 註 明 身 分 凡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 任 何 保 送 項 目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甲 組 校 隊 之 球 員 皆 在 此 範 圍 之 內 ), 每 場 比 賽 時 皆 只 能 有 1 名 體 保 生 在 場 上, 體 資 生 視 同 為 體 保 生 比 賽 方 式 1. 各 隊 是 進 行 賽 程 中 第 一 場 賽 事 者 ( 例 如 第 一 天 第 一 場 比 賽 是 8 點,8 點 出 賽 的 隊 伍 須 於 7 點 半 以 前 完 成 登 記 報 到 之 手 續 ), 比 賽 開 始 30 分 鐘 前 必 須 至 大 會 登 記 報 到, 並 核 對 學 生 證, 其 餘 所 有 參 賽 隊 伍 一 律 在 9 點 前 報 到 完 畢 開 賽 前 5 分 鐘 將 球 員 登 錄 名 單 交 給 該 場 地 記 錄 台 2. 本 賽 事 採 四 節 制, 開 賽 前 1 分 鐘 記 錄 台 會 通 知 各 隊 即 將 開 賽, 並 進 行 清 場 動 作, 每 一 節 10 分 鐘, 第 一 二 節 之 間 以 及 第 三 四 節 休 息 2 分 鐘, 第 二 三 之 間 休 息 5 分 鐘 3. 比 賽 過 程 中, 跳 球 採 球 權 輪 替, 除 第 一 節 開 賽 跳 球 之 外, 其 餘 爭 球 及 延 長 加 賽 之 狀 況 皆 以 輪 流 給 球 方 式 4. 比 賽 進 行 時 間 : 前 三 節 除 暫 停 之 外 皆 不 停 錶, 第 四 節 ( 最 後 3 分 鐘 決 勝 期 ) 按 正 常 狀 況 停 錶 5. 暫 停 次 數 : 本 賽 事 分 成 上 下 半 場 上 半 場 ( 第 一 二 節 ) 可 暫 停 2 次, 下 半 場 ( 第 三 四 節 ) 可 暫 停 3 次, 上 半 場 暫 停 次 數 不 可 累 積 到 下 半 場, 每 次 暫 停 時 間 30 秒 6. 犯 規 次 數 : 單 場 個 人 犯 規 達 到 第 5 次, 則 犯 滿 畢 業 下 場 而 單 節 團 體 犯 規 到 達 第 5 次 時, 將 進 行 加 罰 若 需 延 長 加 賽, 則 團 體 犯 規 次 數 則 以 第 四 節 繼 續 9

12 累 積 7. 正 規 賽 比 賽 時 間 結 束, 雙 方 分 數 一 樣, 需 進 行 延 長 加 賽 以 第 四 節 時 間 結 束, 休 息 3 分 鐘, 進 行 5 分 鐘 的 延 長 賽, 球 權 採 延 前 四 節 的 輪 替 順 序 決 定 延 長 賽 之 暫 停 次 數 為 1 次 8. 若 勝 負 關 係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對 戰 成 績 對 戰 總 得 分 減 總 失 分 比 賽 場 次 失 分 較 小 者 商 率 較 大 者 大 會 丟 銅 板 決 定 9. 比 賽 規 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籃 球 協 會 2005 年 10 月 出 版 之 最 新 籃 球 規 則 10. 比 賽 用 球 為 大 會 指 定 用 球 (SPALDING 斯 伯 丁 PANEL 2 雙 十 字 葉 片 橡 膠 籃 球 (6 號 )) 附 則 1. 第 四 節 最 後 三 分 鐘, 被 得 分 得 以 要 求 換 人 2. 第 四 節 最 後 三 分 鐘, 自 然 時 間 停 錶 3. 所 有 暫 停 及 換 人 必 須 到 場 邊 紀 錄 台 提 出 要 求, 場 上 比 賽 球 員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及 換 人 4. 比 賽 正 式 開 始 10 分 鐘 後, 若 參 賽 隊 伍 仍 因 人 數 不 足 等 因 素 無 法 進 行 比 賽, 該 場 裁 判 得 以 20:0 判 對 方 獲 勝 5. 為 維 護 場 上 球 員 的 安 全, 場 上 球 員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飾 品 ( 包 含 項 鍊 戒 指 耳 環 手 環 手 錶 等 飾 品 ) 6. 所 有 比 分 和 攻 守 記 錄 以 紀 錄 台 之 紀 錄 為 依 據, 所 有 裁 判 皆 以 該 場 裁 判 之 判 決 為 依 據 7. 若 有 抗 議 或 申 訴 之 要 求, 需 由 隊 長 或 教 練 在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提 出, 正 式 提 出 書 面 於 檢 錄 台, 並 且 繳 交 保 證 金 3000 元 經 由 裁 判 長 審 議 結 論 確 定 後, 不 得 異 議 或 再 申 訴 申 訴 成 功 主 辦 單 位 退 回 保 證 金 3000 元, 申 訴 失 敗 則 由 主 辦 單 位 沒 收 3000 元 保 證 金 並 由 該 場 裁 判 組 決 議 獎 勵 辦 法 團 體 獎 項 : 冠 亞 季 軍 獎 盃 一 座 個 人 獎 項 : 冠 軍 隊 MVP 獎 牌 一 座 10

13 分 組 名 單 A 組 1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2 輔 仁 大 學 3 嘉 義 大 學 B 組 1 暨 南 大 學 2 東 海 大 學 3 政 治 大 學 C 組 1 輔 仁 大 學 ( 進 修 部 ) 2 東 華 大 學 3 中 興 大 學 D 組 1 中 正 大 學 2 文 化 大 學 3 台 北 大 學 女 籃 賽 程 表 A1 師 大 B1 暨 大 A2 輔 大 A3 嘉 大 B2 東 海 B3 政 大 C1 輔 大 進 修 D1 中 正 C2 東 華 C3 中 興 D2 文 化 D3 北 大 11

14 複 賽 採 單 淘 汰 制 (A1 為 A 組 第 一,B1 為 B 組 第 一, 以 此 類 推 ) 冠 軍 ( 五 ) 季 軍 ( 六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A1 B2 C1 D2 A2 B1 C2 D1 賽 程 12/6 場 1 場 2 場 3 場 師 大 - 輔 大 中 興 - 東 吳 東 海 - 中 正 玄 奘 - 政 大 暨 大 - 東 海 暨 大 - 文 化 輔 夜 - 嘉 大 輔 大 - 淡 江 輔 夜 - 東 華 佛 光 - 北 大 東 海 - 台 大 成 大 - 師 大 中 正 - 文 化 東 吳 - 文 化 中 興 - 暨 大 中 正 - 政 大 輔 大 - 嘉 大 嘉 大 - 淡 江 輔 夜 - 輔 大 玄 奘 - 台 大 東 海 - 政 大 北 大 - 師 大 佛 光 - 成 大 東 海 - 政 大 東 華 - 中 興 中 興 - 文 化 東 吳 - 暨 大 中 正 - 玄 奘 文 化 - 北 大 師 大 - 嘉 大 輔 夜 - 淡 江 嘉 大 - 輔 大 暨 大 - 政 大 佛 光 - 師 大 北 大 - 成 大 中 正 - 台 大 輔 夜 - 中 興 中 正 - 北 大 玄 奘 - 東 海 政 大 - 台 大 ( 粗 體 為 女 籃 ) 12/7 場 1 場 2 場 男 ( 一 ) 男 ( 二 ) 女 ( 一 ) 男 ( 三 ) 男 ( 四 ) 女 ( 二 ) 男 ( 五 ) 女 ( 三 ) 女 ( 四 ) 男 ( 六 ) 女 ( 五 ) 女 ( 六 ) 男 季 軍 戰 男 冠 軍 戰 女 季 軍 戰 女 冠 軍 戰 12

15 雨 備 賽 程 1. 若 第 一 天 比 賽 下 雨, 即 改 採 雨 備, 女 籃 雨 備 場 地 在 埔 里 高 工, 雨 備 採 單 淘 汰 制, 各 隊 抽 籤 決 定, 分 A B 二 區,A 區 8 隊,B 區 9 隊,AB 區 第 一 進 行 冠 軍 賽, 第 二 進 行 季 軍 賽 2. 若 比 賽 中 途 下 雨, 視 比 賽 進 行 程 度, 考 慮 賽 程 延 後 或 改 採 雨 備 3. 第 二 天 一 至 六 場 次 若 下 雨, 則 改 採 進 館 比 賽 季 軍 冠 軍 賽 向 後 順 延 冠 軍 ( 四 ) 季 軍 ( 五 ) ( 一 ) ( 二 ) ( 三 ) A1 A2 A3 A4 A5 A6 B1 B2 B3 B4 B5 B6 12/6 0800~0900 A1 v.s. A2 0900~1000 A3 v.s. A4 1000~1100 A5 v.s. A6 1100~ ~1400 B1 v.s. B2 1400~1500 B3 v.s. B4 1500~1600 B5 v.s. B6 1600~1700 ( 一 ) 1700~1800 ( 二 ) 1800~ /7 0800~0900 ( 三 ) 0900~1000 ( 四 ) 1000~1100 ( 五 ) 1100~ ~1400 ( 季 軍 ) 1400~1500 ( 冠 軍 ) 13

16 附 表 一 活 動 場 地 操 場 1 2 紀 錄 台 記 分 板 男 宿 紀 錄 台 記 分 板 紀 錄 台 記 分 板 紀 錄 台 記 分 板 紀 錄 台 記 分 板 14

17 第 三 十 四 屆 排 球 章 程 球 員 資 格 1. 為 各 校 歷 史 系 之 在 學 大 專 生 或 研 究 生 ( 雙 主 修 亦 可, 須 出 示 修 課 證 明 ) 2. 並 於 比 賽 前 10 分 鐘 至 場 邊 準 備, 未 在 登 錄 名 單 之 球 員 不 得 出 賽 3. 參 賽 球 員 需 著 有 前 後 背 號 之 運 動 服 裝, 中 途 更 換 背 號 無 背 號 者, 不 得 上 場 比 賽 4. 如 有 自 由 球 員 則 需 穿 與 其 他 球 員 相 異 之 服 裝 5. 體 保 生 : 凡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 任 何 項 目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甲 組 校 隊 之 球 員 皆 在 此 範 圍 內 ), 須 在 秩 序 冊 上 註 明 身 分 每 隊 比 賽 時 皆 只 能 有 一 名 體 保 生 在 場 上, 體 資 生 視 同 為 體 保 生 6. 各 隊 除 是 進 行 第 一 場 賽 事 30 分 鐘 前, 到 大 會 登 記 報 到, 並 核 對 學 生 證 及 選 手 資 料, 所 有 參 賽 隊 伍 在 9 點 前 報 到 完 畢 開 賽 前 5 分 鐘 將 球 員 登 錄 名 單 交 給 該 場 地 記 錄 台, 未 在 登 錄 球 員 名 單 內 者 不 得 出 賽 比 賽 方 式 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排 球 協 會 審 定 之 最 新 排 球 規 則 2. 比 賽 採 三 戰 兩 勝 制, 第 三 局 15 分, 第 8 分 時 雙 方 交 換 場 地 3. 比 賽 用 球 為 大 會 指 定 用 球 (MIKASA 型 號 MVR230) 4. 比 賽 棄 權 者, 由 對 方 得 兩 局, 比 數 皆 為 25:0 5. 每 場 比 賽 場 上 僅 能 有 1 名 體 保 生 在 場 上, 如 經 舉 發 同 時 有 兩 名 以 上 之 體 保 生 在 場 上, 且 驗 明 身 分 屬 實, 鑿 該 對 當 局 分 數 已 25:0 判 定 落 敗 該 場 賽 事 如 有 剩 餘 局 數 能 可 派 1 名 體 保 生 於 場 上 繼 續 進 行 此 外, 體 保 生 之 舉 發 限 當 場 舉 發, 並 請 質 疑 方 提 出 證 據, 未 舉 發 之 賽 事 局 數 不 作 任 何 更 動 附 則 1. 球 員 名 單 需 附 背 號 學 生 證 影 本 ; 體 保 生 須 特 別 註 明 2. 比 賽 無 故 缺 席 且 未 事 先 告 知 之 球 隊, 經 裁 判 宣 佈 比 賽 開 始 後, 仍 未 出 席 之 球 隊, 宣 告 該 球 隊 喪 失 該 場 比 賽 資 格, 由 對 方 球 隊 獲 勝, 比 賽 結 果 為 二 比 零, 第 一 局 及 第 二 局 比 賽 分 數 均 為 25:0 3. 比 賽 之 前, 雙 方 隊 長 以 丟 硬 幣 決 定 第 一 局 之 發 球 方 及 場 地, 若 進 行 第 三 局, 則 必 須 重 新 猜 拳 決 定 4. 每 場 比 賽 前 各 隊 有 三 分 鐘 練 習 時 間, 比 賽 球 場 除 了 該 場 地 即 將 進 行 比 賽 的 隊 伍 外, 其 餘 隊 伍 不 得 使 用 該 場 地 5. 比 賽 雙 方, 如 需 撿 球 員 請 各 隊 自 行 派 出 6. 預 賽 複 賽 及 決 賽 時, 線 審 都 由 主 辦 單 位 派 任 7. 雙 方 球 隊 在 比 賽 時, 每 局 比 賽 有 二 次 暫 停 權 利, 一 次 暫 停 為 三 十 秒 ; 每 隊 每 15

18 局 有 六 次 球 員 替 補 的 權 力, 每 次 可 替 補 一 名 或 多 名 球 員 ( 若 一 次 換 2 名 球 員, 則 等 於 用 掉 2 次 替 換 的 權 力 ) 區 間 休 息 均 為 3 分 鐘 8. 於 比 賽 過 程 中 經 裁 判 判 決 為 沒 收 之 賽 事, 該 賽 以 賽 完 之 局 ( 分 ) 數 應 予 以 保 留, 並 予 對 隊 應 獲 勝 之 局 ( 分 ) 數 該 隊 未 賽 完 之 賽 程 仍 可 繼 續 出 賽 9. 比 賽 進 行 中, 球 員 若 有 意 外 受 傷 情 形, 該 隊 需 再 補 上 1 名 球 員 繼 續 進 行 比 賽, 若 該 受 傷 球 員 之 球 隊 沒 有 替 補 球 員 時, 裁 判 應 給 受 傷 球 員 3 分 鐘 復 原 時 間, 若 該 球 員 不 能 在 時 間 恢 復, 且 無 人 可 替 換, 即 場 上 未 足 6 人 比 賽 則 宣 佈 沒 收 10. 每 局 比 賽 結 束, 比 賽 雙 方 必 須 互 換 場 地, 第 三 局 則 有 任 何 一 方 比 賽 分 數 到 達 8 分 時, 必 須 互 換 場 地 11. 比 賽 若 有 爭 議, 以 裁 判 的 判 決 為 主 12. 運 動 員 身 份 資 格 之 申 訴, 應 於 比 賽 發 現 時 當 場 提 出,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13. 若 冒 名 頂 替 或 違 反 運 動 精 神 與 道 德, 經 查 屬 實 者, 則 沒 收 該 球 員 所 屬 球 隊 於 本 屆 所 有 參 賽 權 利 14. 每 隊 球 員 登 錄 上 限 為 12 名 15. 球 員 名 單 須 附 上 背 號 及 照 片 ( 學 生 證 照 片 即 可 ), 體 保 生 須 特 別 註 明 16. 本 規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將 於 函 報 主 辦 單 位 後 修 正 公 佈 之 獎 勵 辦 法 團 體 獎 項 : 冠 亞 季 軍 獎 盃 一 座 個 人 獎 項 : MVP 獎 牌 一 座 ( 不 限 定 冠 軍 隊 伍 ) 16

19 第 三 十 四 屆 男 排 賽 程 男 排 參 賽 學 校 台 大 輔 大 北 大 玄 奘 東 海 中 興 中 正 成 功 東 華, 共 9 校 男 排 分 組 : A 組 1 台 北 大 學 2 中 正 大 學 3 東 華 大 學 4 中 興 大 學 B 組 1 玄 奘 大 學 2 成 功 大 學 3 台 灣 大 學 4 東 海 大 學 5 輔 仁 大 學 男 排 賽 程 表 A1 北 大 A2 中 正 A3 東 華 A4 中 興 B1 玄 奘 B2 成 大 B3 台 大 B4 東 海 B5 輔 大 17

20 複 賽 採 單 淘 汰 制 (A1 為 A 組 第 一,B1 為 B 組 第 一, 以 此 類 推 ) 四 強 ( 一 ) ( 二 ) A1 B2 A2 B1 比 賽 場 地 與 時 間 12/6 附 中 男 網 暨 大 男 網 0800~0900 A1 A2 B1 B5 0900~1000 A3 A4 B2 B4 1000~1100 B3 B1 1100~1200 A2 A4 B5 B2 1200~1300 A1 A3 B3 B4 1300~1400 B1 B2 1400~1500 A1 A4 B5 B3 1500~1600 A2 A3 B4 B1 1600~1700 B2 B3 1700~1800 B4 B5 12/7 暨 大 男 網 0830~ ~ ~1200 ( 一 ) 1200~1300 ( 二 ) 1300~1400 休 息 1400~1500 季 軍 賽 1500~1600 冠 軍 賽 18

21 第 三 十 四 屆 女 排 賽 程 女 排 參 賽 學 校 台 師 大 政 大 輔 大 北 大 文 化 淡 江 東 海 中 興 嘉 義 中 正 成 功 東 華, 共 12 校 女 排 分 組 : A 組 1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2 台 北 大 學 3 成 功 大 學 B 組 1 政 治 大 學 2 中 興 大 學 3 文 化 大 學 C 組 1 東 華 大 學 2 中 正 大 學 3 嘉 義 大 學 D 組 1 東 海 大 學 2 輔 仁 大 學 3 淡 江 大 學 女 排 賽 程 表 A1 師 大 B1 政 大 A2 北 大 A3 成 大 B2 中 興 B3 文 化 C1 東 華 D1 東 海 C2 中 正 C3 嘉 大 D2 輔 大 D3 淡 江 19

22 複 賽 採 單 淘 汰 制 (A1 為 A 組 第 一,B1 為 B 組 第 一, 以 此 類 推 ) 冠 軍 ( 五 ) 季 軍 ( 六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A1 B2 C1 D2 A2 B1 C2 D1 比 賽 場 地 與 時 間 12/6 暨 大 女 網 附 中 女 網 0800~0900 A1v.s A2 0900~1000 B1 v.s B2 1000~1100 D1v.s D2 C1 v.s C2 1100~1200 A2 vs A3 1200~1300 B2 v.s B3 1300~1400 D2v.s D3 C2v.s C3 1400~1500 A1 v.s A3 1500~1600 B1 v.s B3 1600~1700 D1v.s D3 C1v.s C3 1700~ /7 暨 大 女 網 附 中 女 網 0800~0900 ( 一 ) ( 二 ) 0900~1000 ( 三 ) ( 四 ) 1000~1100 休 息 1100~1200 ( 五 ) 1200~1300 ( 六 ) 1400~1500 季 軍 ( 女 排 ) 1500~1600 冠 軍 ( 女 排 ) 20

23 第 三 十 四 屆 足 球 章 程 足 球 參 賽 學 校 政 大 成 大 中 正 中 興, 共 4 校 球 員 資 格 1. 參 賽 之 球 員 ( 大 學 部 學 生 雙 主 修 歷 史 系 之 學 生 研 究 生 ) 必 須 為 已 登 錄 於 秩 序 冊 上 之 名 單 2. 已 畢 業 校 友 可 參 賽, 每 隊 比 賽 時 皆 只 能 有 一 名 校 友 在 場 上 3. 體 保 生 : 凡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 任 何 保 送 項 目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 任 何 保 送 項 目, 含 運 動 績 優 獨 立 招 生 推 甄 保 送 甄 試 等 ) 大 專 盃 足 球 賽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之 校 隊 球 員 皆 在 此 範 圍 之 內 ), 須 在 秩 序 冊 上 著 明 身 分 每 隊 比 賽 時 皆 只 能 有 一 名 體 保 生 在 場 上 違 反 之 隊 伍 一 律 以 5 比 0 判 定 對 方 隊 伍 勝 利 若 審 查 發 現, 之 前 比 賽 有 相 同 違 規 之 狀 況, 僅 以 此 場 比 賽 之 違 規 事 實 比 照 上 述 處 理 主 辦 單 位 會 於 賽 前 審 核 各 隊 球 員 資 格, 主 辦 單 位 審 核 無 誤, 但 對 戰 隊 伍 提 出 對 方 有 隱 瞞 體 育 保 送 生 資 格 之 情 形, 請 對 戰 隊 伍 出 示 具 體 資 料 證 明, 以 供 主 辦 單 位 查 明, 確 定 隱 瞞 之 事 實, 比 照 上 述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4. 比 賽 球 員 須 穿 著 同 色 系 號 碼 上 衣, 唯 守 門 員 需 不 同 色 系 ( 如 果 一 球 員 替 換 守 門 員 並 換 穿 守 門 員 的 球 衣, 球 衣 背 後 必 須 註 明 該 球 員 的 號 碼 守 門 員 若 與 場 上 其 他 球 員 交 換 位 置, 則 球 衣 與 其 他 球 員 必 須 相 同 色 系, 但 守 門 員 球 衣 號 碼 不 變 ) 大 會 亦 有 準 備 號 碼 背 心 球 衣 比 賽 方 式 1. 各 隊 是 進 行 第 一 場 賽 事 者, 比 賽 開 始 30 分 鐘 前 必 須 至 大 會 登 記 報 到 2. 比 賽 採 用 五 人 足 球 規 則 ( 根 據 2008 年 足 球 總 會 規 則 編 譯 ) 3. 比 賽 時 間 為 上 下 半 場 各 20 分 鐘, 中 場 休 息 五 分 鐘, 暫 停 一 分 鐘, 各 隊 上 下 半 場 各 可 暫 停 一 次 4. 比 賽 進 行 時 除 暫 停 外, 其 餘 不 停 錶, 也 不 補 時, 為 加 快 節 奏, 各 隊 需 派 1 人 至 場 旁 撿 球 5. 各 隊 應 準 時 到 場 比 賽, 以 主 辦 單 位 時 間 為 準, 逾 時 10 分 鐘 未 出 場 者 以 棄 權 論, 一 隊 在 場 上 人 數 至 少 3 人 6. 換 人 次 數 不 限, 換 人 時 替 補 球 員 先 待 在 換 人 區, 場 內 球 員 先 下 後 才 可 以 上 場 7. 場 上 會 有 主 裁 判 和 裁 判 ( 足 協 的 裁 判 ), 第 三 裁 判 和 計 時 員 由 主 辦 單 位 物 色, 比 賽 進 行 中 犯 規 出 界 與 否 皆 以 裁 判 哨 音 或 手 示 為 準, 比 賽 中 必 需 服 從 裁 判 的 判 決, 不 得 污 辱 裁 判, 否 則 取 消 該 隊 比 賽 資 格 附 則 21

24 1. 賽 前 15 分 鐘 請 派 人 到 球 場 紀 錄 台 登 錄 球 員 資 格 與 登 記 不 符 合, 不 得 下 場 2. 比 賽 時 可 著 足 球 用 塑 膠 釘 鞋, 但 不 得 穿 著 鋁 釘 球 鞋 3. 遇 雨 天, 主 辦 單 位 視 情 況 調 度, 更 改 為 單 淘 汰 賽, 並 公 布 周 知 如 雨 勢 過 大 或 有 閃 電 的 情 況 發 生, 將 取 消 比 賽 的 進 行 4. 賽 後 若 有 抗 議 之 要 求, 則 由 該 場 裁 判 組 與 裁 判 長 決 議, 最 後 裁 判 長 裁 定 5. 本 屆 史 學 盃 足 球 比 賽 場 地 為 PU 材 質 之 場 地 6. 本 屆 史 學 盃 足 球 用 球 為 Molten4 號 球 獎 勵 辦 法 團 體 獎 項 : 冠 亞 季 軍 獎 盃 一 座 賽 制 積 分 循 環 賽 參 加 隊 伍 為 六 隊, 採 循 環 積 分 制 : 勝 隊 3 分 平 手 1 分 敗 隊 0 分 取 前 兩 名 晉 級 戰 積 相 同, 則 勝 負 優 先 順 序 如 下 : 1. 比 得 失 球 ( 比 進 勝 球 數 ) 2. 比 進 球 ( 數 ) 3. 比 失 球 ( 數 ) 4. PK 殊 死 戰 分 組 名 單 4 隊 冠 軍 賽 季 軍 賽 政 大 中 正 中 興 成 大 比 賽 場 地 與 時 間 12/7 22

25 12/8 場 地 1 09:00~~09:45 政 大 vs 成 大 10:00~~10:45 中 正 vs 中 興 13:00~~13:45 政 大 vs 中 正 14:00~~14:45 中 興 vs 成 大 場 地 1 09:00~09:45 政 大 vs 中 興 10:00~10:45 中 正 vs 成 大 13:00~13:45 [ 季 軍 賽 ]# 14:00~14:45 [ 冠 軍 賽 ]* # 積 分 第 三 和 第 四 隊 * 積 分 第 二 和 第 一 隊 第 三 十 四 屆 桌 球 章 程 桌 球 參 賽 學 校 23

26 政 大 北 大 台 師 大 輔 大 中 興 中 正 暨 大, 共 7 校 球 員 資 格 1. 參 賽 之 球 員 必 須 為 已 登 錄 於 秩 序 冊 之 名 單 上, 未 登 錄 之 球 員 不 得 出 場 2. 參 賽 之 球 員 必 須 穿 著 顏 色 統 一 之 運 動 球 衣 ( 禁 止 以 橘 黃 色 為 主 的 上 衣 ) 3. 體 育 保 送 生, 須 在 秩 序 冊 上 註 明 身 分 凡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 任 何 保 送 項 目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甲 組 校 隊 之 球 員 皆 在 此 範 圍 之 內 ) 每 隊 比 賽 時 皆 只 能 有 一 名 體 保 生 在 場 上, 且 不 兼 點 違 反 之 隊 伍, 該 場 比 賽 即 以 棄 權 論, 並 扣 除 保 證 金 若 審 查 發 現 之 前 比 賽 有 相 同 違 規 之 狀 況, 僅 以 此 場 比 賽 之 違 規 事 實 比 照 上 述 處 理 5. 由 於 査 證 困 難, 除 了 有 其 它 比 賽 項 目 特 別 註 明, 本 球 類 畢 業 校 友 無 法 參 賽 6. 參 賽 之 球 員 需 為 各 校 歷 史 系 所 的 學 生, 本 屆 賽 事 台 史 所 不 得 與 歷 史 系 所 合 併 參 賽 比 賽 方 式 1. 比 賽 採 五 戰 三 勝 制, 每 點 打 五 局, 採 五 局 三 勝 制 每 人 發 2 球, 之 後 交 換 發 球, 每 局 先 得 11 分 者 獲 勝, 若 比 數 10:10 時, 每 人 發 一 球, 比 賽 則 進 行 到 比 數 相 差 2 分 才 分 勝 負 若 一 點 打 至 第 五 局, 任 何 一 方 得 分 至 5 分 時, 雙 方 需 交 換 場 地, 雙 打 賽 時 亦 同 時 交 換 發 球 權 2. 賽 程 有 延 誤 時, 大 會 可 適 情 況 調 度 及 分 場 同 時 舉 行 比 賽, 各 隊 不 得 異 議 3. 暫 停 : 暫 停 次 數 限 制 為 每 場 1 次, 每 次 1 分 鐘, 由 場 上 選 手 或 隊 長 提 出 4. 比 賽 區 共 8 張 桌 子,7 個 學 校 分 配 兩 到 三 個 排 點 進 行 比 賽 (ex.7 個 學 校 先 各 比 完 男 單 女 單, 再 接 著 比 男 雙 混 雙 女 雙 ), 遇 有 需 兼 點 情 況 時 該 點 延 後 舉 行 5. 史 學 盃 賽 務 組 保 留 修 改 規 則 賽 事 時 間 場 地 的 權 力 6. 無 遮 擋 發 球 : 在 擊 球 之 瞬 間, 不 可 用 身 體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遮 擋 住 球 拍 與 球 的 接 觸 7. 男 女 生 不 得 互 相 兼 點 附 則 1. 隊 伍 報 到. 請 各 隊 最 慢 在 該 隊 第 一 場 比 賽 20 分 鐘 以 前, 至 比 賽 場 地 之 服 務 台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出 示 隊 長 或 一 名 隊 員 代 表 的 學 生 證, 換 取 相 關 物 品. 比 賽 前, 選 手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或 相 關 證 明, 由 裁 判 核 對 出 賽, 未 攜 帶 者 視 同 棄 權 2. 檢 錄. 請 各 學 校 注 意 檢 錄 時 間, 若 還 沒 輪 到 貴 校 比 賽, 請 至 選 手 練 習 區 先 練 習, 等 候 通 知 (1) 請 各 隊 於 大 會 唱 名 三 次 之 內 領 取 排 點 單, 逾 時 (5~10 分 鐘 ) 以 棄 權 論 24

27 (2) 排 點 單 務 必 儘 速 交 回,( 並 同 時 附 上 該 場 比 賽 有 出 賽 選 手 之 學 生 證 供 大 會 做 檢 錄 之 工 作 ) (3) 比 賽 時 由 裁 判 於 每 點 比 賽 時 檢 查 選 手 是 否 與 學 生 證 上 照 片 相 符, 比 賽 完 後 隨 即 交 還 給 選 手 3. 注 意 事 項 (1) 會 場 內 禁 止 飲 食 (2) 請 選 手 穿 著 各 隊 系 隊 服 以 便 於 表 示 身 分 (3) 若 因 賽 程 進 度 提 前, 請 注 意 大 會 之 通 知 (4) 選 手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已 備 查 驗 (5) 館 內 空 間 有 8 張 球 桌 (6) 桌 球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若 選 手 提 出 要 求 可 更 換 球, 球 拍 請 選 手 自 備 (7) 比 賽 選 手 無 跨 競 賽 項 目 限 制, 如 遇 賽 程 衝 突 時, 可 經 比 賽 隊 協 調, 在 雙 方 同 意 下, 且 不 影 響 後 續 賽 程, 可 要 求 變 更 賽 程, 最 終 須 由 裁 判 長 召 開 3 人 以 上 臨 時 裁 判 會 議 裁 定 之, 不 得 有 異 議 4. 器 材 設 備 (1) 競 賽 場 地 與 其 設 備, 原 則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定 規 則 之 規 定 及 配 合 大 會 比 賽 場 地 辦 理 (2) 採 用 40mm 三 星 級 黃 色 比 賽 用 球 獎 勵 辦 法 團 體 獎 項 : 冠 亞 季 軍 獎 盃 一 座 賽 制 比 賽 採 5 點 制, 依 序 是 男 單 女 單 男 雙 混 雙 女 雙, 五 點 均 需 比 完 不 限 隊 伍 報 名 人 數, 男 方 女 方, 以 其 中 一 人 可 兼 一 點 為 原 則 若 該 點 之 選 手 時 間 內 未 到 (10~15 分 鐘 ), 該 點 即 判 棄 權 預 賽 參 賽 隊 伍 共 七 隊, 循 環 賽 分 為 兩 組, 各 取 兩 隊 晉 級 若 兩 隊 戰 績 相 等 時, 以 該 兩 隊 對 戰 之 結 果 由 勝 隊 獲 勝 分 組 名 單 25

28 A 暨 大 場 次 1 B 師 大 E 政 大 場 次 8 場 次 9 場 次 5 場 次 6 場 次 2 場 次 7 C 北 大 場 次 3 D 中 正 F 輔 大 場 次 4 G 中 興 分 組 一 分 組 二 複 賽 四 隊 晉 級, 分 組 一 冠 軍 對 戰 分 組 二 亞 軍, 分 組 二 冠 軍 對 戰 分 組 一 亞 軍 採 雙 敗 淘 汰 制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一 二 勝 三 四 勝 敗 部 一 一 冠 二 亞 二 冠 一 亞 一 二 敗 三 四 敗 敗 部 二 附 註 : 敗 部 二 為 一 二 勝 與 三 四 勝 之 敗 隊 12/6 對 戰 組 合 球 桌 備 註 26

29 8:00~8:30 隊 伍 檢 錄 與 練 習 時 間 8:30 ~ 9:20 A vs B 1 ~ 2 C vs D 3 ~ 4 E vs F 5 ~ 6 9:20 ~ 10:10 F vs G 1 ~ 2 A vs C 3 ~ 4 B vs D 5 ~ 6 10:10~11:00 E vs G 1 ~ 2 A vs D 3 ~ 4 B vs C 5 ~ 6 休 息 時 間 11:10 四 強 分 組 順 位 排 定 教 師 聯 誼 賽 賽 程 13:10~14:00 一 冠 vs 二 亞 1 ~ 4 二 冠 vs 一 亞 5 ~ 8 14:00~14:50 一 二 勝 vs 三 四 勝 1 ~ 4 一 二 敗 vs 三 四 敗 5 ~ 8 場 次 1 場 次 2 場 次 3 場 次 4 場 次 5 場 次 6 場 次 7 場 次 8 場 次 9 14:50~15:40 敗 部 一 vs 敗 部 二 1 ~ 5 個 人 賽 預 賽 賽 程 (16:00) (16:00 至 結 束 ) 男 女 個 人 賽 選 手 1 ~ 8 12/7 時 間 對 戰 組 合 球 桌 備 註 8:00 ~ 8:30 個 人 檢 錄 與 練 習 時 間 8:30 ~ 12:00 進 行 個 人 賽 複 賽 賽 程 雙 打 賽 賽 程 12:00 ~ 12:40 休 息 時 間 12:40~13:00 隊 伍 檢 錄 與 練 習 時 間 13:00~13:50 冠 亞 軍 一 1 14:00~14:50 冠 亞 軍 二 1 ( 如 需 要 ) 個 人 賽 賽 程 雙 打 賽 緩 衝 時 間 第 三 十 四 屆 桌 球 個 人 賽 章 程 27

30 主 辦 緣 由 鑑 於 該 校 歷 史 系 台 史 所 若 無 系 隊, 而 仍 有 心 想 打 桌 球 者, 皆 可 以 參 與 此 項 比 賽 報 名 方 式 史 學 盃 繳 交 報 名 表 時, 即 需 將 個 人 賽 報 名 表 附 上 每 個 參 賽 隊 伍 限 報 8 人, 男 生 4 人, 女 生 4 人 若 比 賽 當 天 選 手 未 出 席, 即 沒 收 該 隊 保 證 金 報 名 費 用 無 比 賽 方 式 1. 參 賽 個 人 抽 籤 決 定 後, 賽 程 於 登 錄 當 天 中 午 公 告, 並 於 第 一 天 下 午 進 行 比 賽 2. 報 名 人 數 若 男 女 生 報 名 人 數 分 別 未 達 6 人, 則 併 賽 ( 男 女 其 中 一 方 少 於 6 人 仍 併 賽 ), 並 採 女 生 讓 分 制 ( 由 其 女 生 自 己 決 定,4 分 ) ) 3. 每 場 比 賽 皆 以 五 戰 三 勝 決 勝 負 4. 個 人 賽 賽 程 若 未 達 報 名 最 低 8 人 比 賽 人 數, 將 視 情 況 取 消 比 賽,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調 整 團 體 賽 決 賽 賽 程 時 間, 請 各 隊 注 意 之 獎 勵 方 式 端 看 報 名 人 數, 若 低 於 十 人, 取 二 名 頒 與 獎 牌 ; 高 於 十 人, 取 三 名 賽 制 比 賽 採 前 兩 輪 單 淘 汰 制, 第 三 輪 後 改 採 雙 敗 淘 汰 制 依 報 名 狀 況 公 佈 ( 中 午 公 佈 ) 第 三 十 四 屆 桌 球 雙 打 賽 章 程 28

31 主 辦 緣 由 鑑 於 該 校 歷 史 系 若 無 系 隊, 而 仍 有 心 想 打 桌 球 者, 皆 可 以 參 與 此 項 比 賽 除 個 人 賽 外 也 可 練 習 雙 人 比 賽, 利 於 推 廣 桌 球 項 目 球 員 資 格 雙 打 為 混 雙, 已 參 加 個 人 賽 之 男 子 球 員 不 得 參 加, 已 參 加 個 人 賽 之 女 子 球 員 可 參 加 此 項 比 賽 報 名 方 式 史 學 盃 繳 交 報 名 表 時, 即 需 將 雙 打 賽 報 名 表 附 上 每 個 參 賽 隊 伍 限 報 兩 組, 均 為 混 雙 若 比 賽 當 天 選 手 未 出 席, 即 沒 收 該 隊 保 證 金 報 名 費 用 無 比 賽 方 式 1. 參 賽 雙 打 抽 籤 決 定 後, 賽 程 於 登 錄 當 天 中 午 公 告, 並 於 第 二 天 早 上 進 行 比 賽 2. 每 場 比 賽 皆 以 五 戰 三 勝 決 勝 負 3. 雙 打 賽 賽 程 若 未 達 報 名 最 低 8 組 比 賽 人 數, 將 視 情 況 取 消 比 賽,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調 整 賽 程 4. 決 賽 賽 程 時 間, 請 各 隊 注 意 之 獎 勵 方 式 端 看 報 名 組 數, 若 低 於 十 組, 取 二 名 頒 與 獎 牌 ; 高 於 十 組, 取 三 名 賽 制 公 佈 ) 比 賽 採 第 一 輪 單 淘 汰 制, 第 二 輪 後 改 採 雙 敗 淘 汰 制 依 報 名 狀 況 公 佈 ( 中 午 第 三 十 四 屆 桌 球 教 師 聯 誼 賽 章 程 29

32 主 旨 透 過 聯 誼 賽 除 了 可 以 讓 喜 好 桌 球 的 教 職 員 可 以 在 場 上 一 展 身 手 外, 並 也 提 供 教 師 們 除 了 學 術 方 面 外, 另 一 個 增 加 彼 此 交 流 的 管 道 參 賽 資 格 需 為 任 教 於 各 大 學 歷 史 系 之 教 師 比 賽 規 則 同 桌 球 個 人 賽 規 則 教 師 聯 誼 賽 賽 程 參 加 的 教 師, 比 賽 於 室 內 桌 球 館 中 進 行, 賽 程 視 當 場 人 數 直 接 抽 籤 規 劃 比 賽, 歡 迎 踴 躍 參 加 比 賽 時 間 12/6 11:30~13:00 第 三 十 四 屆 混 壘 章 程 30

33 壘 球 參 賽 學 校 台 大 師 大 政 大 台 史 輔 大 北 大 東 吳 文 化 淡 江 中 央 中 興 中 興 夜 東 海 嘉 大 中 正 成 大 東 華 暨 大, 共 17 所 球 員 資 格 1. 參 賽 球 員 必 須 為 各 校 歷 史 系 或 歷 史 所 之 教 職 員 或 在 學 大 專 生 或 研 究 生 ( 教 職 員 及 雙 主 修 者 可 參 賽, 但 須 出 示 職 員 證 或 修 課 證 明 ) 2. 參 賽 之 球 員 必 須 為 已 登 錄 於 秩 序 冊 上 之 名 單, 且 未 登 錄 於 攻 守 名 單 上 之 球 員 不 得 出 場 比 賽 3. 參 賽 之 球 員 必 須 穿 著 統 一 且 有 明 確 標 示 背 號 之 運 動 球 衣, 無 背 號 者, 不 得 出 場 比 賽 違 者 該 隊 該 場 比 賽 將 被 沒 收 4. 對 球 員 資 格 如 有 異 議, 最 遲 請 在 開 始 比 賽 前 10 分 鐘 內 提 出, 之 後 一 概 不 授 理 如 對 方 球 員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跨 隊 之 情 況, 也 請 於 比 賽 前 提 出 5. 各 隊 進 行 第 一 場 賽 事 者, 請 於 比 賽 開 始 前 30 分 鐘 前 往 大 會 登 記 報 到 其 餘 所 有 參 賽 隊 伍 請 一 律 於 9 點 前 完 成 報 到 開 賽 前 20 分 鐘 請 將 球 員 登 錄 名 單 交 給 該 場 地 記 錄 台 6. 體 保 生 體 資 生 : 凡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體 育 資 優 生 ( 任 何 保 送 項 目 之 體 育 保 送 生 甲 組 校 隊 之 球 員 皆 在 此 範 圍 之 內 ), 參 賽 學 校 必 須 主 動 在 繳 交 參 賽 球 員 於 秩 序 冊 上 的 名 單 時 註 明 該 球 員 身 分 每 隊 比 賽 時 只 能 有 1 名 體 保 生 或 體 資 生 在 場 上 7. 禁 賽 條 例 : 如 有 發 現 或 被 對 方 球 隊 發 現 有 球 員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之 球 隊, 該 校 該 球 隊 將 被 處 以 禁 賽 兩 年 的 處 分 比 賽 方 式 1. 比 賽 時 間 限 制 : 初 賽 每 場 比 賽 時 間 限 60 分 鐘 內 完 成, 屆 滿 55 分 鐘 時 該 局 為 最 後 一 局, 採 七 局 制 至 四 局 相 差 十 分 ( 含 ) 以 上, 五 局 相 差 七 分 ( 含 ) 以 上, 則 提 前 結 束 比 賽 屆 時 若 仍 未 賽 完, 則 以 屆 滿 時 間 這 局 為 最 一 局 ( 時 間 屆 滿 前 大 會 及 主 審 裁 判 不 負 通 告 之 責 任 及 義 務 ), 若 是 上 半 局 打 完, 下 半 局 後 攻 之 隊 伍 若 分 數 較 高 或 三 出 局 前 分 數 超 過 對 方 則 判 獲 勝 且 比 賽 結 束 複 賽 每 場 比 賽 限 60 分 鐘 內 完 成, 屆 滿 55 分 鐘 時 該 局 為 最 後 一 局, 採 七 局 制 提 前 結 束 比 賽 法 則 與 初 賽 同 2. 本 次 比 賽 無 和 局 制 度, 若 比 賽 時 間 屆 滿, 兩 方 仍 是 屬 於 平 手 狀 態, 則 採 用 突 破 僵 局 制 由 一 人 出 局 二 壘 有 人 的 狀 況 開 始 該 局 ( 二 壘 跑 者 為 前 局 最 後 一 個 打 擊 者 ) 3. 所 有 賽 程 由 第 一 局 起 即 採 一 好 一 壞 制 4. 請 與 賽 各 隊 以 賽 程 表 時 間 20 分 鐘 前 提 交 攻 守 名 單, 而 於 列 表 逾 時 5 分 鐘 不 出 場 比 賽 者, 視 為 棄 權 論, 比 數 為 (10:0) 31

34 5. 本 屆 賽 事 因 場 地 限 制, 右 半 邊 直 接 飛 越 守 方 的 球 ( 如 有 守 備 動 作 但 球 未 碰 到 手 套 也 適 用 ), 打 者 及 跑 者 都 只 能 前 進 一 個 壘 包 附 則 1. 本 次 規 則 採 用 2004~2006 年 中 華 民 國 壘 球 協 會 慢 速 壘 球 規 則 執 行 比 賽 2. 報 名 人 數 上 限 為 25 人 3. 登 錄 人 數 : 每 場 比 賽 球 員 登 錄 上 限 為 20 人 4. 比 賽 球 員 不 得 穿 著 刀 片 式 釘 鞋, 一 旦 經 發 現, 即 取 消 該 球 員 該 場 比 賽 資 格 5. 本 次 比 賽 全 部 賽 程 禁 止 使 用 鋁 合 金 之 複 合 材 質, 禁 棒 標 準 請 參 閱 ASA2004 美 國 業 餘 壘 球 協 會 認 定 標 準 若 於 比 賽 中 遭 檢 舉 使 用 違 規 球 棒, 裁 判 得 有 權 沒 收 該 場 比 賽 並 裁 定 以 7:0 分 出 勝 負 本 次 賽 事 用 球 為 華 櫻 SB700R 6. 打 擊 者 擊 球 後, 若 有 甩 棒 的 動 作, 裁 判 可 判 決 該 球 員 出 局 或 退 場 不 得 繼 續 比 賽 ; 壘 上 跑 壘 球 員 退 回 原 跑 壘 位 置, 並 召 集 雙 方 教 練 或 隊 長 給 予 示 警 告 誡, 若 因 此 造 成 傷 害, 須 負 責 該 傷 者 之 醫 藥 費 用 7. 採 取 EP 制 ( 增 額 指 定 打 擊 ) 制 8. EP 不 算 之 外 的 所 有 先 發 球 員, 在 下 場 休 息 之 後, 可 以 有 一 次 再 上 場 機 會 為 了 維 持 公 平, 再 上 場 時, 一 定 要 回 歸 原 來 的 打 擊 棒 次 所 以 再 上 場 的 球 員, 不 可 以 和 原 先 替 補 他 的 球 員, 同 時 在 場 上 比 賽 9. 本 次 賽 事 使 用 雙 壘 包 制 10. 於 本 壘 守 備, 攻 方 跑 者 踩 好 球 帶, 守 方 守 備 本 壘 板 11. 本 壘 和 一 壘 不 能 滑 壘, 其 餘 皆 開 放 滑 壘 12. 本 屆 比 賽 強 迫 帶 頭 盔, 為 了 安 全, 請 各 隊 配 戴 頭 盔 上 場, 但 並 不 強 迫 要 戴 帽 扣 或 將 帽 扣 扣 上 擊 跑 員 或 跑 壘 員, 跑 壘 中 故 意 拋 掉 頭 盔 時, 將 判 其 出 局 13. 好 球 帶 的 高 度 是 1.82 公 尺 以 上, 高 度 不 限 ( 使 用 好 球 板, 為 避 免 衝 撞, 攻 方 使 用 好 球 板, 守 方 使 用 本 壘 板 ) 14. 距 離 本 壘 板 前 與 三 壘 壘 包 的 連 接 線 在 15 英 呎 或 4.5 公 尺 劃 一 垂 直 白 線, 凡 跑 壘 員 通 過 三 壘 超 越 或 碰 觸 此 線 時, 則 不 可 返 回 三 壘 壘 包, 必 須 強 迫 進 佔 本 壘, 此 時 守 方 可 確 定 持 球 ( 用 身 體 任 一 部 份 或 手 套 ) 碰 觸 本 壘 板, 即 判 決 跑 壘 員 封 殺 出 局 規 定 此 條 文 目 的 為 防 止 跑 壘 員 與 守 備 員 互 相 碰 撞 造 成 安 全 上 之 危 險, 其 他 狀 況 如 未 通 過 或 踏 觸 白 線 前 之 夾 殺 死 球 進 壘 正 常 跑 壘 跌 倒 爬 起 及 其 他 狀 況 則 不 受 此 條 文 之 4.5 公 尺 白 線 之 限 制 本 條 文 屬 於 立 即 裁 決 15. 遇 本 規 程 未 定 事 宜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慢 壘 協 會 2004~2006 年 慢 速 壘 球 規 則 為 準 16.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由 大 會 隨 時 修 訂 之 獎 勵 辦 法 團 體 獎 項 : 冠 亞 季 軍 獎 盃 一 座 個 人 獎 項 : 最 佳 打 擊 最 佳 守 備 各 一 名, 並 有 獎 牌 一 面 預 賽 每 場 都 設 有 單 場 32

35 MVP, 並 頒 發 獎 狀 一 張 賽 制 預 賽 參 加 隊 伍 為 17 隊, 預 賽 採 分 組 循 環 賽 制, 分 ABCD 四 組, 每 組 取 二 名 晉 級 複 賽 A 組 場 地 為 暨 南 大 學 A,B 組 為 暨 南 大 學 B,C 組 為 暨 南 大 學 C,D 組 為 埔 里 高 工 分 組 名 單 1 中 興 夜 1 嘉 大 2 暨 南 2 成 功 5 政 大 台 史 A B 3 文 化 4 淡 江 3 東 華 4 台 大 1 輔 大 2 東 海 1 北 大 2 師 大 C D 3 中 正 4 中 興 3 東 吳 4 中 央 史 研 複 賽 決 賽 採 單 淘 汰 制 (A1 為 A 組 第 一,B1 為 B 組 第 一, 以 此 類 推 ), 複 賽 將 於 暨 大 A B 場 地 分 開 進 行 冠 軍 季 軍 賽 都 將 於 暨 南 大 學 A 場 地 進 行 冠 軍 季 軍 33

36 ( 五 ) ( 六 ) ( 一 ) ( 二 ( 三 ) ( 四 ) A1 B2 C1 D2 B1 C2 D1 A2 12/6( 先 攻 後 攻 以 猜 拳 決 定 ) 暨 大 A 暨 大 B 暨 大 C 埔 工 8:00~9:00 興 夜 vs. 淡 江 嘉 大 vs. 暨 南 輔 大 vs. 東 海 北 大 vs. 師 大 9:00~10:00 興 夜 vs. 政 台 東 華 vs. 台 大 中 正 vs. 中 興 東 吳 vs. 中 央 10:00~11:00 文 化 vs. 政 台 嘉 大 vs. 東 華 輔 大 vs. 中 正 北 大 vs. 東 吳 11:00~12:00 文 化 vs. 成 功 暨 南 vs. 台 大 東 海 vs. 中 興 師 大 vs. 中 央 12:00~13:00 淡 江 vs. 成 功 嘉 大 vs. 台 大 輔 大 vs. 中 興 北 大 vs. 中 央 13:00~14:00 淡 江 vs. 文 化 暨 南 vs. 東 華 東 海 vs. 中 正 師 大 vs. 東 吳 14:00~15:00 興 夜 vs. 文 化 成 功 vs. 政 台 15:00~16:00 興 夜 vs. 成 功 淡 江 vs. 政 台 12/7( 複 賽 決 賽 ) 暨 大 A 暨 大 B 暨 大 C 埔 工 8:00~9:00 A1 vs.b2 B1 vs.c2 9:00~10:00 C1 vs.d2 D1 vs.a2 10:00~11:00 ( 五 ) ( 六 ) 11:00~12:00 12:00~13:00 季 軍 賽 ( 暨 大 A) 13:10~14:10 冠 軍 賽 ( 暨 大 A) 14:20~15:20 雨 備 賽 程 1. 若 第 一 天 比 賽 下 雨, 即 改 採 雨 備, 雨 備 採 單 淘 汰 制, 各 隊 抽 籤 決 定, 全 部 於 暨 大 校 內 A B 場 地 進 行 所 有 賽 事, 第 一 天 預 賽, 第 二 天 複 賽 決 賽 2. 若 比 賽 中 途 下 雨, 視 雨 勢 程 度, 考 慮 賽 程 繼 續 或 改 採 雨 備 ( 冠 軍 ) ( 季 軍 ) 34

37 ( 六 ) ( 七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A1 A2 A3 A4 B1 B2B3 B4 C1 C2C3 C4 D1 D2 D3 D4 A5 第 一 天 12/6 暨 大 A 暨 大 B 9:30~10:30 A1vs.A2 9:30~10:30 C1vs.C2 10:30~11:30 A3vs.A4 10:30~11:30 C3vs.C4 11:30~12:30 B1vs.B2 11:30~12:30 D3vs.D4 12:30~13:30 B3vs.B4 12:30~13:30 D1vs.D2 13:30~14:30 ( 一 ) 13:30~14:30 ( 五 ) 14:30~15:30 ( 二 ) 14:30~15:30 ( 三 ) 15:30~16:60 ( 四 ) 第 二 天 12/7 暨 大 A 9:30~10:30 ( 六 ) 10:30~11:30 ( 七 ) 11:30~12:30 12:30~13:30 季 軍 賽 13:30~14:30 冠 亞 賽 14:30~15:30 若 12/7 日 下 雨, 由 第 一 天 預 賽 各 組 的 冠 軍, 由 A 開 始 先 比 較, 相 同 再 比 B, 依 此 類 推 A~D 項 依 序 進 行 比 較,A~D 項 為 : A 失 分 ( 較 少 者 勝 ) B 得 分 ( 較 多 者 勝 ) C 防 禦 率 ( 低 者 勝 ) D 打 擊 率 ( 高 者 勝 ) 捌 球 員 名 單 35

38 每 隊 第 一 位 為 隊 長, 體 保 生 於 其 後 註 明 截 至 秩 序 冊 紙 本 定 稿 完 成 時 間 仍 尚 未 確 認 報 名 資 格 的 球 員 不 列 入 其 中.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男 籃 葉 宇 軒 蕭 宇 辰 陳 泓 勳 黃 上 晉 邱 魏 潁 尤 智 威 吳 喬 同 歐 陽 宣 歐 陽 廷 杰 男 排 許 博 誌 巫 翊 愷 周 鍵 斈 范 子 伸 郭 哲 瑋 張 君 川 翁 堃 耀 梁 均 鑫 壘 球 高 千 涵 謝 仁 晏 金 柏 全 陳 榮 聲 徐 熊 書 晨 張 育 齊 馮 卓 健 邱 建 智 鐘 友 全 唐 世 一 許 小 櫻 邱 柏 翔 施 昱 丞 黃 信 璁 黃 昱 翰 黃 志 愷 張 啟 仁 薛 翰 駿 劉 易 展 李 孟 衡 林 俊 佑 徐 鉞 廖 晏 顥 吳 秉 璋 柯 渝 婕.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男 籃 林 宗 達 廖 健 凱 陳 若 文 董 子 祺 廖 國 棟 彭 震 洪 志 偉 高 鈞 晟 陳 南 旭 周 仲 瑜 潘 志 豪 黃 彥 璋 陳 冠 辰 林 暐 哲 蕭 光 皓 吳 旻 修 黃 柏 森 女 籃 謝 泊 諭 郭 懿 萱 許 秀 孟 楊 芳 毓 陳 語 婧 蔡 沂 君 黃 薇 任 陳 顗 璐 江 姿 瑩 方 偲 菘 黃 于 庭 郭 芳 寧 女 排 陳 意 婷 吳 姵 蓉 林 于 喬 馮 紀 華 蕭 琪 林 書 琦 蔡 宜 庭 林 依 蓮 桌 球 蔡 宜 庭 姜 秉 均 林 于 量 劉 得 佑 黃 柏 毓 黃 皙 瑋 馮 筱 涵 楊 琇 媚 吳 念 臻 歐 佩 怡 趙 士 弘 壘 球 李 宗 翰 羅 國 儲 范 耿 鈞 侯 裕 郎 蔡 友 銘 李 冠 廷 趙 健 佑 蕭 宗 瀚 潘 子 正 關 恆 安 趙 震 揚 羅 文 謚 林 于 量 黃 品 儒 鄒 佑 駿 王 祖 亮 許 喆 凱 黃 柏 毓 鄭 乃 哲.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36

39 男 籃 余 韶 誠 楊 邵 帆 許 柏 毅 許 惟 傑 楊 棟 賢 林 晏 均 賴 聖 文 俞 承 宏 高 頡 黃 霽 韶 蘇 建 成 齊 保 凱 邱 翊 倫 何 明 昇 李 泰 辰 卓 然 女 籃 林 幸 萱 鄧 樂 慈 張 雅 婷 柳 怡 君 潘 世 佳 徐 慧 湘 林 芷 萱 林 雋 秀 ( 體 保 生 ) 女 排 曾 琦 軒 鄭 曉 波 楊 薪 蔡 侑 玹 蘇 若 嫻 劉 子 瑄 汪 杰 林 于 琤 林 惟 鈴 江 創 慧 林 玉 珮 桌 球 劉 妤 榕 蕭 軒 竹 董 觀 為 陳 志 驅 林 牧 之 吳 承 翰 余 和 穎 蘇 維 新 黃 健 凱 謝 宛 洳 劉 宏 毅 馮 紹 恩 邱 亦 睿 郭 俞 伸 林 雋 秀 ( 體 保 生 ) 陳 鳳 禎 ( 體 保 生 ) 林 妙 蓁 ( 體 保 生 ) 足 球 徐 宏 鎧 張 越 思 許 奕 辰 周 育 頡 陳 俊 佑 許 統 森 張 喬 瑋 楊 熾 中 馮 奕 達 楊 承 翰 賴 孝 濂.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壘 球 張 世 賢 楊 勝 傑 莊 勝 傑 李 東 諺 陳 力 航 張 加 昇 李 金 都 小 松 優 介 郭 凱 迪 蔡 昇 璋 游 智 勝 陳 家 豪 張 安 琪 桌 球 張 以 牧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男 籃 張 凱 力 龔 致 丞 黃 亦 凡 陳 東 昇 劉 旭 昇 陳 敬 堯 林 彥 廷 謝 銘 晃 陳 昇 澤 侯 俊 勇 楊 緯 剛 顏 稟 桓 黃 軒 哲 連 振 宏 女 籃 陳 珮 文 謝 雅 琪 吳 咨 閔 林 佳 樺 嚴 可 妤 闕 靖 惠 謝 寧 吳 凱 雯 王 渝 茜 呂 欣 宜 男 排 37

40 高 梓 軒 黃 御 瑋 黃 韋 傑 林 哲 揮 傅 子 恩 黃 昱 樵 林 凱 晉 林 盈 廷 女 排 蔡 佩 妤 王 則 雅 吳 咨 閔 劉 珈 亨 嚴 可 妤 吳 凱 雯 謝 寧 黃 思 穎 林 培 寧 林 宜 貞 桌 球 陳 奕 安 劉 晏 銓 蔡 宗 穎 黃 御 瑋 葉 明 勳 謝 東 翰 羅 志 姍 周 玉 芬 張 茜 甯 壘 球 葉 明 勳 劉 家 維 陳 昱 成 江 仲 文 張 言 任 林 楨 祥 林 盈 廷 陳 震 岳 陳 祈 安 陳 敬 堯 江 紹 裕 林 國 源 林 哲 揮 高 梓 軒.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男 籃 劉 育 豪 郭 晉 廷 張 建 威 胡 凱 翔 張 書 瑋 呂 方 垠 陳 祈 然 詹 凱 翔 李 承 翰 王 薪 智 蕭 志 宇 鄭 凱 文 廖 仁 傑 蕭 富 華 熊 御 良 高 文 昱 女 籃 楊 琍 如 吳 慕 栩 林 宜 靜 李 欣 肯 張 如 琪 洪 嘉 杞 洪 品 絜 男 排 張 彪 許 嘉 榮 林 晏 百 盧 彥 廷 謝 祥 棟 女 排 黃 詩 亞 張 正 妍 賴 佳 汶 陳 姿 蓉 張 琳 李 孟 霞 柯 妍 希 陳 育 樺 林 宜 萱 林 穎 鑫 桌 球 鄭 純 韶 陳 昭 宏 彭 詠 盛 何 怡 儂 邱 潁 姍 王 譽 臻 張 恩 慈 楊 宗 憲 蕭 宇 廷 陳 又 平 何 信 甫 林 哲 維 吳 匡 庭 洪 瑞 毓 壘 球 林 新 哲 范 綱 倫 張 博 凱 鄭 翔 中 梁 偉 群 劉 尚 鎮 施 詔 偉 劉 建 廷 彭 信 翔 虞 文 璿 陳 林 謙 鄭 郁 鴻 林 奕 寰 黃 冠 偉 施 懿 容 林 守 志 陳 柏 諺 李 柏 勁 林 琮 傑 鍾 宇 豪 楊 日 嘉 羅 育 秀 吳 宏 銘 陳 立 欣.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進 修 部 38

41 男 籃 朱 家 緯 周 書 廷 洪 崇 仁 黃 成 懋 蔡 易 睿 邱 顯 敏 吳 子 堯 周 毅 錦 高 維 澤 萬 鈞 朱 宥 禎 李 宇 寰 張 吉 翔 女 籃 楊 婉 茹 陳 怡 珊 蔣 欣 凌 吳 佳 珊 蔡 亦 晴 王 律 涵 吳 亭 嬛 郭 璞 萱. 東 吳 大 學 男 籃 袁 鉑 淮 羅 智 宇 王 建 霖 葉 時 甫 鄭 金 安 洪 瑞 言 黃 元 和 黃 志 翔 洪 禹 杰 羅 健 鴻 曾 泳 玹 陳 有 為 石 政 弘 陳 建 廷 張 忠 慎 沈 宇 峰 吳 玗 恂 李 易 壘 球 謝 嵩 峰 蔡 承 哲 蔡 瑞 全 蔡 廷 郁 廖 政 凱 高 智 皇 吳 哲 儀 侯 志 宣 黃 文 顥 劉 建 倫 郭 書 瑋 李 俊 毅 黃 皓 翔 鄧 耕 彰 邱 文 宗.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男 籃 黃 翊 烜 翁 昱 森 黃 柏 文 廖 振 宇 黃 俊 榮 楊 鎮 綱 高 瑋 智 陳 彥 廷 施 亦 聖 李 孟 樵 陳 勤 博 竇 偉 銓 徐 脩 博 賴 冠 宏 張 維 荏 李 智 文 女 籃 邊 心 宇 鄒 劭 靈 許 維 君 藍 雯 馨 張 云 榕 蔣 承 慈 楊 晴 曾 子 晏 女 排 許 歆 甜 龍 盈 佐 呂 欣 芸 楊 婉 伶 胡 嫈 枋 簡 暐 潔 壘 球 陳 威 廷 蘇 斌 川 蔡 勝 源 許 宗 裕 周 湘 鹏 廖 君 晏 陳 宜 宏 趙 宏 清 陳 聖 貴 魏 廷 叡 許 詠 祥 陳 冠 宇 黃 學 文. 淡 江 大 學 男 籃 劉 承 宗 王 詠 毅 黄 贊 益 葉 昇 亞 邱 國 碩 何 明 軒 潘 立 洹 陳 宥 任 游 本 領 陳 律 良 黃 立 丞 陳 建 良 李 銘 仁 盧 佳 麟 黃 柏 翔 女 排 張 雅 雯 黃 蕾 陳 昱 璇 吳 淑 萍 林 稚 翊 黃 靖 雯 李 霏 楊 蕙 瑀 潘 佳 緹 39

42 袁 家 玉 詹 于 瑩 壘 球 鍾 坤 廷 張 泓 斌 陳 志 強 鍾 杰 霖 郭 仲 軒 林 啟 揚 呂 至 軒 陳 昱 勳 謝 議 鋐 張 育 碩 林 融 徽 陳 弘 政 朱 冠 宇 王 鈺 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混 壘 簡 志 穆 林 威 志 林 伯 瀚 張 興 民 賴 信 安 鄭 威 聖 莊 濠 賓 羅 時 成 許 世 賢 吳 柏 岳 史 曜 菖. 玄 奘 大 學 男 籃 張 日 馨 吳 振 廷 羅 家 凱 陳 劭 瑜 李 品 璁 林 建 成 徐 嘉 辰 宋 申 堯 張 瀚 文 男 排 王 勁 超 施 啟 元 吳 耿 守 鍾 華 益 林 子 峮 李 維 哲.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男 籃 林 郁 閔 曾 祺 評 黃 啟 紋 張 詠 富 林 慶 宇 葉 世 登 沈 家 帆 李 冠 德 林 仕 欣 唐 明 揚 余 哲 源 陳 首 屹 廖 育 興 陳 昕 劭 劉 偉 民 邱 保 勳 丘 文 漢 林 建 蔚 女 籃 許 誌 旅 林 妍 欣 廖 婉 均 唐 靖 宜 曾 淳 芳 曾 如 惟 萬 宗 欣 劉 雅 琳 林 詩 宜 邱 鈺 文 孫 玟 憶 李 美 賢 徐 梓 瑄 鍾 天 蓉 男 排 吳 瑋 倫 何 宗 憲 角 政 治 徐 志 豪 陳 宣 達 黃 凡 陳 昕 劭 胡 泰 順 林 煌 傑 余 祐 先 施 同 一 邱 文 漢 陳 聰 文 邱 宜 東 汪 孝 駿 秦 健 翔 江 炬 慧 女 排 余 雪 如 蔡 穎 沂 呂 惠 芳 許 喻 晨 張 純 嘉 黃 珮 雯 林 琬 畛 陳 宜 珣 陳 映 棋 蘇 琳 詒 桌 球 許 智 傑 [ 尚 未 確 認 ] 林 佩 蓉 林 佑 芳 吳 孟 穎 曾 經 升 曾 祥 蕙 林 立 柯 品 羽 葉 俞 廷 蔡 佳 乘 白 懌 庭 尤 柏 旻 黃 志 揚 汪 孝 駿 40

43 足 球 林 宗 樑 趙 德 振 陳 炳 池 楊 連 超 陳 偉 強 林 偉 旭 涂 志 鈞 洪 英 宭 劉 偉 民 壘 球 何 承 憲 林 育 佐 詹 竣 傑 林 谷 隆 陳 星 翰 尤 健 州 鄭 順 德 汪 宇 璞 陳 聰 文 吳 啟 揚 張 靖 游 智 中 李 育 凱 陳 昱 瑋 蔡 立 勳.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進 修 部 壘 球 劉 得 甫 邱 志 偉 洪 秉 洋 鄭 御 書 徐 紹 綱 劉 俊 彥 李 宜 杰 彭 信 發 詹 朝 閔 林 建 勳 文 俊 傑 黃 啟 纹. 東 海 大 學 男 籃 黃 富 新 謝 承 翰 管 浩 宇 黃 柄 銓 凃 人 文 高 智 暉 蔡 志 偉 林 冠 宏 李 哲 豪 曾 家 麟 黃 匯 日 卓 君 翰 蔡 文 凱 黃 啟 誠 女 籃 張 曉 茵 徐 雅 琳 周 憶 彣 周 怡 廷 鄭 承 欣 黃 馨 儀 王 伊 如 劉 可 喬 男 排 林 冠 榮 葉 騰 吳 欣 韋 侯 至 鴻 陳 柏 騰 林 群 展 林 懷 議 李 奇 來 陳 正 豐 女 排 謝 雅 云 彭 書 涵 黃 郁 珊 林 家 蓁 高 蕾 德 蔡 佳 玲 施 瓈 珊 李 筱 玉 彭 路 得 黃 伊 依 許 慈 芳 壘 球 傅 楷 鈞 黃 智 群 陳 貫 中 李 正 夫 詹 勇 恩 黃 景 濬 黃 柏 欽 宋 秉 芳 葉 大 宏 李 中 和 黃 偉 哲 周 益 丞 歐 陽 凱 捷 游 陞 萬 陳 伯 勳.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男 籃 江 家 霈 吳 家 達 許 家 衛 吳 宗 原 張 峰 齊 陳 鴻 明 林 昇 毅 陳 楓 文 柯 景 瀚 蔣 宗 儒 黃 政 偉 沈 建 明 周 偉 謨 蔡 旻 遠 吳 趾 呈 黃 藉 民 唐 瑋 辰 吳 律 諄 女 籃 41

44 萬 司 彥 ( 體 保 生 ) 高 佩 英 梁 育 靜 林 毓 晴 康 詩 盈 鄭 育 姍 王 佩 蓉 許 蕙 玟 邱 婉 婷 陳 英 玉 王 靜 雯 徐 立 真 倪 妤 文 吳 秀 媚 羅 祥 馨 陳 孜 綺 蕭 秋 君 陳 思 巧 ( 體 保 生 ) 桌 球 洪 至 和 黃 正 忠 許 方 瑜 胡 博 翔 張 玉 欣 李 奕 慶 吳 偉 嘉 高 資 雅 劉 耕 均 王 品 舜 黃 奕 丰 陳 祥 忠 巫 羿 慧 李 其 霈 陳 立 洋 許 博 皓 周 欣 儀 陳 冠 銘 林 訓 旭 壘 球 羅 恩 冕 吳 侊 峻 雷 紫 琳 林 育 任 林 明 賢 陳 冠 宇 陳 凱 威 蔡 旻 遠 柯 汎 禧 吳 律 諄 廖 崇 賢 謝 皖 麒 陳 英 玉 莊 博 智 葉 川 睿 連 宇 銓 劉 建 甫 蔡 仲 岳 龔 柏 源 黃 辰 濤 黃 正 忠 李 志 釗 何 宗 倫.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男 籃 張 鴻 文 何 明 軒 杜 振 揚 陳 彥 勳 林 宏 鈞 劉 佑 豪 黃 慶 中 蔡 坤 益 楊 仲 廷 陳 柏 鳴 蕭 源 聖 洪 紹 維 劉 柏 毅 吳 結 文 徐 寧 遠 林 佳 弘 涂 智 浩 女 籃 蔡 品 嫻 陳 郁 茹 黃 于 庭 蔡 惠 如 郭 芳 妤 陳 岱 均 孫 一 萱 張 采 綾 江 蕙 馨 胡 允 淳 男 排 何 華 府 趙 文 義 林 奕 竹 高 宜 宏 劉 佑 豪 張 哲 漢 顏 士 榕 張 哲 翊 吳 健 榮 歐 陽 廣 簡 煜 翔 陳 翰 儀 李 昱 德 劉 柏 毅 張 智 豪 女 排 毛 子 云 林 秋 均 方 筱 嵐 林 竹 方 林 韋 廷 陳 亦 晴 洪 倖 珠 莊 舒 閔 黃 聿 玫 陳 穎 螢 陳 莉 瑜 王 婕 宇 賴 軒 汝 桌 球 吳 宣 頤 葉 翔 鈴 李 承 翰 張 博 韡 吳 雨 璇 陳 敬 仁 黃 奕 祺 蕭 頌 恩 張 哲 翊 李 惠 評 陳 翰 儀 足 球 原 瑞 麟 辛 宜 登 郭 政 達 吳 結 文 吳 皓 軒 張 書 瑗 張 智 豪 高 宜 宏 施 協 豪 陳 英 豪 42

45 壘 球 高 宜 宏 顏 士 榕 盧 傳 期 郭 佳 榮 吳 皓 軒 張 哲 漢 黃 如 漸 劉 東 霖 張 智 豪 陳 翰 儀 何 博 倫 劉 緯 道 賴 偉 熷 鍾 智 誠 劉 佑 豪 呂 建 鋒.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男 籃 盧 佳 佑 王 博 俞 蕭 丞 佐 董 友 元 周 文 逸 周 士 勤 陳 信 呈 謝 承 學 黃 暐 桓 盧 家 銘 郭 雨 穎 宋 健 豪 石 健 恩 劉 嘉 閔 女 籃 許 家 寧 趙 純 瑩 吳 漢 珍 李 采 璇 程 瀅 丁 婉 蓮 陳 玄 芬 李 仕 金 女 排 吳 佩 綺 陳 妍 頻 徐 肇 吟 鍾 敏 芝 劉 特 芬 曾 令 瓏 王 安 立 壘 球 曾 煒 智 林 矩 仰 吳 彥 儒 王 上 丘 黃 則 瑜 謝 侑 霖 林 鉞 紀 文 智 羅 振 倫 周 運 倫 余 軒 安 劉 櫂 睿 謝 惠 茹 李 昇 旻 李 承 軒 曾 昱 翔 鐘 維 民 陳 柏 仁 黃 彥 達 方 聖 百 陳 秉 鈞 翁 將 瑜 宋 政 倫 曾 佳 茂 蔡 安 奇.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男 籃 袁 經 緯 黃 皓 群 簡 易 安 陳 義 東 林 伯 翰 張 哲 翰 林 煒 翔 楊 政 翰 柯 均 翰 鄭 柏 翰 程 國 昊 蔡 宗 勳 游 濟 臺 男 排 張 惟 鈞 王 佳 偉 黃 子 瑞 黃 進 康 葉 誌 軒 沈 柏 宏 馬 健 豪 邱 至 葳 女 排 李 靜 儀 林 詩 涵 高 譽 芳 賴 逸 芸 周 央 育 薛 雯 閔 李 珮 淳 陳 玟 熹 丁 姿 辰 ( 體 保 生 ) 足 球 陳 建 言 龔 承 廉 曾 敏 泰 曹 亦 林 許 家 睿 楊 政 翰 吳 俊 儒 譚 學 超 龔 信 傑 戴 玉 峰 任 浩 陳 一 鳴 郭 晟 瑜 吳 偉 誠 葉 晉 瑋 陳 奎 元 ( 體 保 生 ) 壘 球 43

46 張 祐 誠 楊 承 峰 陳 映 宇 劉 醇 懋 賴 泓 瑋 陳 奕 菖 柯 志 龍 何 碩 郭 楠 暘 馬 鉅 強 王 佳 偉. 佛 光 大 學 男 籃 邱 建 嘉 李 祖 恩 吳 曜 全 王 威 凱 黃 韋 智 姜 禮 豪 熊 新 傳 邊 冠 豪 林 賜 勳 梁 信 涵 蔡 沛 宏.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女 籃 蔡 欣 邑 黃 淑 芳 羅 怡 婷 衛 采 苹 林 宜 儂 劉 玉 卿 范 家 瑄 張 瑋 庭 徐 子 懿 男 排 林 子 彬 胡 舜 堯 蘇 柏 宇 鄭 啓 瑞 王 若 樸 魏 文 賢 鄧 福 鈞 女 排 陳 家 伃 朱 加 恩 許 瀚 月 陳 宥 任 林 育 薇 劉 育 蕎 黃 碩 瑜 余 思 嘉 鄭 惠 文 壘 球 徐 勝 鏞 陳 冠 宇 王 經 綸 賴 樹 錚 許 一 勤 林 庭 慕 黃 國 倫 吳 益 宸 施 為 允 陳 昶 任 何 嘉 原 林 榮 盛 44

47 玖 生 活 資 訊 校 車 資 訊 暨 校 內 地 圖 1. 欲 於 暨 大 與 暨 大 附 中 之 間 來 往 的 同 學, 請 參 看 以 下 校 車 時 刻 表 注 意 校 車 從 埔 里 和 暨 大 的 發 車 地 點 分 別 為 國 光 客 運 總 站 及 暨 大, 因 此 時 間 上 稍 有 延 遲. 暨 大 往 附 中 : 告 知 司 機 要 到 崎 下 ; 下 車 後 往 左 手 邊 看 去 的 上 坡 路, 往 上 走 就 可 見 到 暨 大 附 中. 附 中 往 暨 大 : 從 暨 大 附 中 往 下 走, 至 崎 下 郵 局 那 裡 等 待 暨 大 的 校 車 2. 搭 乘 校 車 費 用 為 10 元 3. 詳 細 資 料 見 12/6 12/7 暨 大 發 車 至 埔 里 埔 里 發 車 至 暨 大 暨 大 發 車 至 埔 里 埔 里 發 車 至 暨 大 07:30 07:30 08:10 08:35 08:10 08:35 10:10 10:35 10:10 10:35 12:10 12:35 12:10 12:35 14:10 14:35 14:10 14:35 15:10 15:35 16:10 16:35 16:10 16:35 17:10 17:35 18:10 18:35 18:10 18:35 19:10 19:35 20:10 20:35 20:10 20:35 21:10 21:35 21:10 21:35 22:10 22:35 22:10 22:35 23:10 23:10 23:10 23:10 暨 大 發 車 之 校 車 行 駛 路 線 為 : 暨 大 中 城 下 城 坪 頂 愛 蘭 橋 崎 下 大 城 國 小 亞 卓 餐 廳 榮 民 診 所 大 城 里 新 市 場 媽 祖 廟 側 門 農 會 名 益 家 具 埔 里 交 通 遊 覽 公 司 國 光 客 運 埔 里 發 車 之 校 車 行 駛 路 線 為 : 中 正 路 口 皇 家 花 園 仁 愛 公 園 新 市 場 大 城 里 榮 民 診 所 亞 卓 餐 廳 大 城 國 小 崎 下 愛 蘭 橋 坪 頂 下 城 中 城 暨 大 45

48 校 內 地 圖 對 於 校 內 位 置 或 停 車 地 點 等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 沈 孟 君 ( ) 46

49 住 宿 地 點 周 邊 商 家 醫 療 資 訊 介 紹 暨 地 圖 對 於 住 宿 方 面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 林 沛 玗 ( ) 林 斾 仰 ( ) 請 特 別 注 意 : 本 次 史 學 盃 適 逢 埔 里 12 年 一 度 的 酬 神 祈 安 法 會 (11 月 26 日 到 12 月 6 日 ); 而 自 11 月 30 日 起 至 12 月 5 日 晚 間 11 點 止, 埔 里 將 會 進 行 全 鎮 齋 戒 因 此 請 各 位 同 學 特 別 留 意, 當 天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葷 食 進 入 鎮 上, 感 謝 大 家 的 配 合 餐 飲 相 關 以 下 店 家 可 於 後 頁 推 薦 商 家 (p.50-51) 找 尋 茶 古 厝 複 合 式 餐 飲 埔 里 鎮 仁 愛 路 295 號 阿 扑 複 合 式 餐 飲 埔 里 鎮 北 平 街 187 號 食 物 戀 精 緻 餐 飲 埔 里 鎮 仁 愛 路 317 號 真 巧 味 50 年 代 複 合 式 餐 飲 埔 里 鎮 仁 愛 路 186 號 橘 子 海 複 合 式 餐 飲 埔 里 鎮 仁 愛 路 301 號 莫 家 春 捲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二 段 202 號 半 月 燒 餡 餅 專 賣 店 ( 可 預 購 外 送 ) 埔 里 鎮 西 安 路 一 段 179 號 囍 茶 茶 飲 店 埔 里 鎮 南 盛 街 81 號 茶 饌 複 合 式 餐 飲 埔 里 鎮 西 安 路 一 段 155 號 寄 居 蟹 茶 餐 館 埔 里 鎮 仁 愛 路 176 號 比 豆 咖 啡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二 段 270 號 阿 平 快 炒 店 洗 衣 店 白 加 麗 洗 衣 店 埔 里 鎮 北 環 路 12 號 醫 院 診 所 藥 局 : 北 門 大 藥 局 24H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二 投 196 號 醫 院 :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埔 里 鎮 鐵 山 路 1 號 埔 里 榮 民 醫 院 埔 里 鎮 榮 光 路 1 號 診 所 : 安 杏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三 段 100 號 長 榮 聯 合 診 所 埔 里 鎮 忠 孝 路 329 號 一 弘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一 段 22 號 丁 和 揚 埔 里 鎮 西 安 路 一 段 335 號

50 人 安 內 科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402 號 中 欣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436 號 安 泰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430 號 吳 錦 翼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埔 里 鎮 南 昌 街 249 號 協 成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二 段 340 號 幸 生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三 段 99 號 建 安 診 所 埔 里 鎮 南 昌 街 210 號 埔 新 診 所 埔 里 鎮 西 安 路 一 段 128 號 泰 源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三 段 128 號 陳 立 強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431 號 黎 俊 奇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二 段 228 號 劉 春 輝 診 所 埔 里 鎮 南 興 街 265 號 呂 外 科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二 段 331 號 沈 皮 膚 科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465 號 眼 科 診 所 : 李 眼 科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357 號 莊 眼 科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二 段 349 號 牙 科 診 所 : 中 心 牙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二 段 號 名 家 牙 科 診 所 埔 里 鎮 東 榮 路 82 號 許 明 成 牙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忠 孝 路 353 號 自 然 牙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三 段 34 號 賴 聰 榮 牙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二 段 442 號 中 醫 診 所 ( 可 看 扭 傷 部 分 ): 大 眾 中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南 昌 街 202 號 元 濟 中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531 號 扶 元 堂 中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三 段 261 號 施 治 寰 中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南 昌 街 183 號 現 代 中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478 號 福 康 中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二 段 79 號 濟 生 中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中 正 路 435 號 隆 昇 中 醫 診 所 埔 里 鎮 隆 生 路 81 號 其 它 以 下 店 家 可 於 後 頁 優 質 民 宿 地 圖 (p.52-53) 找 尋 埔 里 造 紙 龍 手 創 館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隆 生 路 號 電 話 :

51 青 蛙 阿 婆 的 家 聯 絡 人 : 王 惠 美 電 話 : 住 址 :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桃 米 里 桃 米 巷 11 之 3 號 歐 香 聯 絡 人 : 林 春 杏 電 話 : 住 址 :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桃 米 里 桃 米 巷 6-6 號 佳 園 聯 絡 人 : 陳 佳 君 電 話 : 住 址 :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桃 米 里 桃 米 巷 6-8 號 慧 來 民 宿 聯 絡 人 : 王 娟 雀 楊 益 章 電 話 : 住 址 :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桃 米 里 桃 米 巷 2-1 號 49

52 推 薦 商 家 地 圖 50

53 51

54 優 質 民 宿 地 圖 52

55 53

56 鎮 寶 大 飯 店 周 邊 地 圖 ps. 因 應 齋 戒, 屆 時 夜 市 可 能 不 會 營 業 54

57 55

58 天 一 大 飯 店 地 圖 56

59 57

60 特 別 感 謝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全 體 師 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處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會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埔 里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贊 助 廠 商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3D Space 造 型 沙 龍 奧 利 多 水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學 會 第 34 屆 史 學 盃 籌 備 會 / 編 印 58

A. B. C. D. 2. A. B. C. D. 3. A. 4 N B. 18 N C. 40 N D N 1

A. B. C. D. 2. A. B. C. D. 3. A. 4 N B. 18 N C. 40 N D N 1 1 1 3 5 5 8 9 9 11 13 14 16 17 17 19 21 23 25 26 26 29 31 32 32 33 34 35 37 38 1 1. 2. 3. 1. 2. 3. 4. 5. 1 2 3 1. A. B. C. D. 2. A. B. C. D. 3. A. 4 N B. 18 N C. 40 N D. 23. 5 N 1 1 2 3 1.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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